職官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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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嚴降條約。

    」 七年二月,诏令皇城司及在京諸司庫務、倉草場無留火燭。

    如緻延燔,所犯人洎官吏悉坐斬刑,番休者減一等。

    廟社亦如之。

    遇祭告,則委監祭約束。

    又诏提舉朝臣使臣自今逐日分往庫務提點體量。

    内監官及監門官通方幹辦或慢公不親事者,密具名聞。

    專典公人欺官擾人、住滞文字者,實時決杖。

    應合條約,更與三司商議奏裁。

    」 六月三日,诏:「諸司庫務監官頗有畏懦不才者,令三司具名以聞。

    」先是,言事者以庫務監官多未曆事者,緻有侵弊,故命選任,仍别定條約。

     七日,诏諸司庫務委監官躬親點檢本處帳管官物,如有累界交割到并見在數多,若無支用陳損不堪供須諸般閑 物或畸零事件,并令件析供報。

    提舉司相度,依元诏施行。

    仍令今後常切點檢,旋具申報。

     八年二月,诏:「在京諸司庫務倉場,委逐處監官簡選公人有累作過犯不逞之人,籍名以聞。

    其巡護兵士數少處益之。

    」 閏六月,诏:「諸司庫務金帛缗錢,如有使臣傳宣取索,仰依例畫時應副,即不得将見在都數及将不系取索之物妄有比類供報。

    如有違犯,專副手分處死,監官除名決配。

    」舊制,庫務司物雖三司使不得知其總數。

    因丁謂在三司日言,「凡幹計度,須見實數」,遂可其奏,仍令親書取索,實封收掌,副使以下不得預聞。

    今凡使臣取索支賜,監專盡數供報,仍羅列色類,比方多少,頗失條約,故申戒之。

     七月,提舉庫務官藍繼宗言:「準诏,每到庫務點檢不便事件,合行條約改更,并與三司同議以聞,自後皆依诏施行。

    切緣有至不便事,及三司元規畫不當,失于拘檢官物者,更難與三司議。

    望許臣等上殿敷奏。

    若常程不便事,即與三司同議。

    」從之。

     是月,藍繼宗等言:「都監院見系提舉庫務都大提點倉場所提轄,欲乞就歸一處。

    」诏隻令提舉庫務司提轄。

     九年正月,提舉諸司庫務司言:「諸司庫務公人,先準宣屬本司管,每有阙額,逐旋填。

    其所招公人,自來各有元等身等尺寸,數内諸色工匠須及五尺一寸已上。

    今相度,匠人止要手藝造作,不須拘身等尺寸。

    欲望所招填阙工匠,不拘等樣,但無殘患,(諸)[谙] 會造作,少壯得力者,并許招收。

    」從之。

     天禧元年六月,提舉諸司庫務夏守赟言:「先準宣,諸司庫務系經揀占留人,内犯贓者,更不得轉補。

    今詳從初起請,比要戒勵公人。

    然或有(目)[日]前犯贓經斷,存留收管,後來改過,祗應得力者,若以曾犯贓罪,永不轉遷,不惟無以激勸,兼且久占職名,壓卻轉補。

    又有辦及場務,各戀優輕,避見年滿,收充三司軍将,卻入重難差使。

    如此,則是犯贓負罪之人翻為僥幸,守分檢身之吏永不轉遷。

    匪惟事理相殊,抑亦未得均濟。

    欲乞應曾犯贓罪、得力曹司公人等,如元犯隻杖罪已下,存留後來及三年,能改過自新,并與依本處年限遞遷。

    如三年内再作贓私過犯,改配重難去處。

    」從之。

     二年四月六日,提舉諸司庫務藍繼宗言:「揀選諸司軍人庫子等,本額四萬七千九百六十六人,見管三萬六千三百八十八人管:原作「舊」,據《長編》卷九一改。

    。

    今簡選得三萬三千九百二十一人仍舊充役二十一:原作「二十二」,據《長編》卷九一改。

    按作「二十二」則總數不符。

    ,一千九百五十四人放停,五百一十三人減衣糧之半。

    」從之。

     三年六月,诏:「應在内諸司庫務見管公人,并令五人為保。

    委得守慎行止,不作過非,連坐繳奏;若自來兇惡累犯者,分析以聞。

    今後同保人常切覺察,如有兇惡難钤轄之人,許人員同保告官斷罪。

    若遞相隐庇,因事罥罣,重寘之法。

    」 仁宗天聖二年十二月,提舉諸司庫務劉晔等言:「本司總轄錢帛,日有急速公事,并幹條制,須藉知次第人主行。

    劉承珪 提舉之日,曾于額外差殿直周銳簽書點檢。

    後隻額定前行一人,後行四人,手分十人。

    舊于三司定名抽差,近來三司依名牒送赴司,不經揀選,須至到司才及三年,又乞轉資出職,諸事因循,不能專一。

    (有所)[所有]手分又系守阙後行,才知次第,卻為在省阙人,依次合當轉補。

    亦有書劄低次、公事生疏者,不免抽換,不任祗應。

    今欲乞依舊額,将見管人體量揀留外,别定姓名抽取,割屬提舉司立額祗應,并與即目請受。

    隻令勾押官候及五年、無贓私過犯,與奉職,餘人等依例轉補,更不三年一度轉資。

    所是手分緣未有請受,候三年執行公事精熟,别無贓私罪,特與料後行請受。

    」事下三司,請如晔奏,從之。

     七年六月,诏:「三司使、副使子弟多乞監在京諸庫務,雖部分不同,其如文字相幹,上下難為點檢。

    自今更不令勾當在京錢谷場務。

    如不管錢谷處,即許差遣。

    」 十月,提舉諸司庫務司言:「每往逐處點檢公事,将帶勾押官已下随行祗應。

    欲乞依入内内侍省等處例,支借官馬。

    勾押官、前、後行五人各一匹,仍破草料。

    」诏許前行已上支與。

     八年六月,提舉諸司庫務馬季良言:「京茶庫,東西窯務、抽稅竹木箔場、三炭場、牛羊司棧圈、供庖務、三水磨,舊不系提舉,欲乞依諸司例,撥屬提舉司點檢。

    」從之。

     十月,提舉諸司庫務司言:「每車駕行幸、筵宴大禮,及契丹使到阙,并是庫務祗應,卻無提舉。

    勘會法酒庫 近供秋宴酒千七百瓶,止收空瓶四百二十,見行根逐。

    請自後從本司舉察祗應。

    」從之。

     十一月,提舉諸司庫務司言:「南郊,欲下三班院權差使臣才人赴司才人:疑是「十人」。

    ,準備庫務阙官處權監。

    」從之。

     慶曆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提舉諸司庫務司宋祁言:「檢會編敕,委本司體量轄下監官、監門使臣有通方幹辦及慢公違越人等,密具能否以聞。

    緣所轄庫務官員數多,兼常有庫務行人點檢制樸驅磨等事務,除本司并勾當公事張仲庸分治外,其餘覆檢舍屋、抄劄倒榻材植、監金銀斤兩物件等,綱運責勒攢造絕界分文帳等,就便或揀選本轄官員,不妨本職勾當,即不見得逐人出身、曆任功過勞績,慮差管勾事務未誠盡理誠:疑誤。

    。

    欲乞應今後審官三班院、入内内侍兩省等處差到本轄庫務監官、監門等,候見赴職,委本司行遣,取索逐人出身、曆任,赴司管系。

    或有差遣公事,詳酌選差。

    」從之。

     皇佑五年九月,罷提舉勾當公事官。

     嘉佑二年十月,诏提舉諸司庫務司汰諸司人老疾不堪執役者,仍自今三年一汰之。

     五年八月五日,诏提舉司:「今後内侍凡有差遣于諸司庫務取索及借官物,并須躬親投下文字,其逐庫務亦候見使臣,方得差人供赴,仍于使臣當面送納。

    違者,罪在取借官物使臣,及合屬庫務監官、幹系專副庫級。

    」 英宗治平二年,提舉諸司庫務王珪言:「本司與三司所部凡一百二處,其額例 自嘉佑七年秋差都官郎中許遵重修,迄今三年始成,三司諸案看詳别無抵牾。

    所編提舉司并三司額例,計一百五冊,及都冊二十五冊上進,仍乞賜别立新名。

    」诏以《在京諸司庫務條式》為名。

     二十六日,以尚書刑部郎中張師顔同提舉在京諸司庫務。

    初,兩浙轉運使、司封員外郎韓缜上言:「景德中,朝廷置提舉諸司庫務司,以朝臣及諸司副使二員領之。

    近年此局常用顯官,詞禁清華,固非奔走之任;武臣内侍,多是職位已高,雖欲躬親,體亦未便。

    臣伏望檢尋景德中始置提舉司之意,及當時所定條約,俾複其舊,則衆務畢舉。

    」诏添差合入職司朝臣一員同提舉,故有是命。

     治平四年四月十八日,同提舉張師顔言:「轄下庫務,各有庫眼庫經,收貯抄上在庫官物。

    自來庫務為見上件庫經開說,作過不得,遇有給納,不于日下抄轉,意欲常令在庫官物不知見在實數,緻官司緩急無由點檢,監官因循,其弊最甚,蓋自來未有指定庫經條約。

    檢會條制,應收支官物畫時抄上省印收支文曆,如違,其幹系官吏并從違制,分公私故失定斷外,雖該赦書、德音疏決及去官不原。

    乞今後諸司監務所管庫經,如本庫有支收不畫時抄上者,并用此條。

    内有一般官物在數庫内收貯,置都庫經拘轄去處,亦乞準此。

    」诏三司施行。

    時神宗已即位,未改元。

     熙甯二年十一月,新差知定州李肅之言:「臣近提舉諸司庫務,所 管七十三處,官物浩瀚,出納繁擁。

    自張師顔同提舉,方稍畏懼。

    緣師顔獨力,無暇頻到逐處點檢,欲乞選差強幹朝臣、曾任通判已上人兩員充提舉司勾當,各分定庫務,每季遍到逐處點檢。

    候季終具别無欺弊官物、季得整齊,及體量監官能否,與本司同以聞。

    兼在京諸庫務監官自來審官院并差親民以上資序人,近來多有臣寮陳乞初任監當人。

    乞今後雖以恩例陳乞,須是曾經一任以上,方許。

    」诏從之,仍差都官郎中沈衡、著作佐郎張端各理本資序,充提舉司勾當公事。

     六月八日,提舉諸司庫務司言:「奉诏勘會諸司工匠,分為三等,仍于逐等分上、中、下。

    其第九等七百餘人,悉皆無藝。

    」诏并放停。

     三年六月八日,三司言:「勘會提舉諸司庫務所管七十二處,所差勾當公事官隻是每季點檢官物整齊,其有積壓、陳損官物及未便事理,合系三司變轉擘畫。

    乞指揮提舉司勾當公事官,今後庫務官物有積壓、陳損及公私未便事理,因季點檢,可以詢究,除申本司外,其一般事狀申三司,以憑相度施行。

    」诏三司「将在京諸司庫務分作四窠,令三司并提舉司勾當公事官員每半年一次輪轉,各點檢一窠,餘依所請施行。

    」 七月十七日,诏:「提舉司勾當公事官今後不得擅詣諸司庫務點檢,及取索文字,勾追公人。

    如違,仰提舉司取勘以聞。

    」先是,中旨:「近因李肅之擘畫提舉司置局,勾當公事官二 人,令本司指使勾當。

    是為屬吏,諸事須當一禀提舉官處分。

    訪聞日近極不守職任,茲大事體,擅行公牒,越蓦申報,紊亂職守,有失等威,可與條約」。

    故也。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四轄〕 〔四轄〕 《朝野類要》:「提轄左藏庫、文思院、榷貨務、雜賣場,謂之『四轄』,亦為儲财之地。

    」 〔權貨務都茶場〕 建置沿革:榷貨務都茶場,《四朝志》:榷貨務掌折博斛鬥金帛之屬。

    《會要》:以朝官、諸司使副、内侍二人監。

    太平興國中,以先平嶺南及交趾,諸國入貢,通關市,議于京師置榷易院。

    大中祥符中,并入榷貨務。

    中興、孝宗《會要》:建炎中興,又創都茶場,給賣茶引。

    随行在所于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監官并通銜管幹。

    建炎四年,诏:榷貨務都茶場依舊例左右司,其提領措置并罷。

    其都茶場,仍令提轄司貨務官兼行提轄。

    尋徙越州一務場于建康,又并真州一務場歸建康。

    紹興五年,诏建康、鎮江兩務場隻是給賣鈔引。

    三十二年,诏三省今後選差文臣充監官,更不差武臣。

    幹道六年,诏依舊通差武臣。

    《題名》:先是,課入不立額,惟視舊歲為等差。

    是歲,始昈分,有定數,歲總為錢二百四十萬萬,行都受藏之所為數八十萬萬,于建康者一百二十萬萬,于鎮江者四十萬萬。

     雜買務雜賣場《會要》:雜買務舊曰市買司,太平興國四年改。

    至道中廢,鹹平中複置。

    以京朝及三班内侍三人監,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物所需,以時供納。

    雜賣務景德四年置,掌受内外弊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準折支用。

    以内侍及三班 二人監,後亦差文武朝官。

    《中興會要》:(诏)[紹]興六年,诏雜買務雜賣場提轄官一員。

     左藏庫《題名》:掌受四方财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

    其原蓋起于周,職内主賦入,職歲主賦出,而邦布之入出,則外府又主之,皆其職也。

    晉始置左右藏令,唐于左右藏分建東西庫,以太府少卿知出納于左長慶門之東。

    國初,左藏止一庫。

    《會要》及《續會要》:太平興國二年,分為二庫。

    淳化三年,分置左右藏,各二庫。

    四年,廢右并入左。

    政和六年,修新庫,以東西為名。

     中興、孝宗《會要》:中興,因仍東西庫,各以文臣監,武臣同監,其(束)[東]币帛絕細之屬在焉,其西金銀泉券絲纩之屬在焉。

    紹興二十七年,诏戶部于轄下丞簿内選一員兼充左藏庫提轄,所由始。

    孝宗即位,诏将禦前樁管激賞庫撥歸左藏庫,以左藏南庫為名,專一樁管,應副軍期支遣。

    于是有東西南三庫。

    自後尋羅南庫羅:疑當作「罷」。

    。

    大抵國家用度,多靡于贍兵。

    西蜀、湖廣、江淮之賦,類歸四總領所,以均諸屯,其送京者殆亡幾,唯閩、淛悉輸焉。

    東西庫歲入,以端計者率百四十萬,以缗計者率二千萬,給遣稱是,而大軍居十之七。

    宮禁、百司祿賜,裁予之間,有非泛浩繁之(貴)[費],則請于朝,往往出内帑封樁以補所缺。

    監官凡五人,分帑而治。

    舊以京朝為之,而今則唯才是用,故四選通得入。

     文思院《四朝志》及《會要》:太平興國三年置,掌造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繪素裝鉑之飾,以供輿辇冊寶法物及凡器服之用,隸少府監。

    熙甯三年,诏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一員,并朝廷選差。

    其内侍勾當官并罷。

    中興、孝宗《會要》:紹興三年,诏少府監并歸,其文思院上、下界監官,從工部辟差。

    工部言:「所轄文思院,舊分上、下界監官三員,内文臣一員,系京朝官。

    上界造作金銀珠玉,下界造作銅鐵竹木雜料,欲依舊分為上、下界。

    」從之。

    隆興二年,诏并禮物局入文思院此條之後原錄有類書之文數百字,多與宋朝無關。

    天頭原批:「以下删存不鈔」,據删。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供奉 供奉 【宋會要】 幹道二年八月十四日幹道:原作「雍熙」。

    按左藏南庫為孝宗始置,德壽宮為高宗退居之宮,知此條乃孝宗事;又本條注雲「九年」,知必為幹道。

    據改。

    ,诏:「提領左藏南庫供進金一萬兩,銀五萬兩,絹一萬疋,度牒五十道,充将來德壽宮冊寶支使。

    」十月八日,诏:「将來詣德壽宮行慶壽禮,可令提領南庫排辦金一萬兩,銀五萬兩,錢一十萬貫,絹一萬疋,度牒五十道,前期于本宮交納。

    」九年慶壽同。

     淳熙五年七月九日,诏左藏封樁庫取金二千兩,供奉德壽宮。

    六年正月同。

     六年正月十七日,诏:「自淳熙六年,每年添置生白大花川绫一百五十疋,限八月内進納德壽宮。

    」 五月七日,诏左藏南庫取錢五萬貫,供奉德壽宮。

    七年四月同。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左藏南庫取金七千兩,銀三萬兩,錢一十萬貫,絹一萬匹,度牒五十道,供奉德壽宮。

     八年閏三月二十八日,诏左藏南庫自四月為始,每月以會子一萬七百六十九貫五百八十文供奉德壽宮。

     九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封樁庫取銀四萬兩,供奉德壽宮。

    六月九日,诏禮部取度牒二十道,供奉太上皇後。

    八月二十一日,诏左藏南庫以會子一十萬貫供奉德壽宮。

    為明堂大禮故也。

    九月十六日,诏封樁庫取銀四萬兩,供奉德壽宮。

     十年正月二十六日、九月十七日,自後十一年至十四年并同。

     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封樁庫取會子十萬貫,供奉太上皇帝使用。

     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诏封樁庫取會子十五 萬貫,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後。

    為郊禮故也。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封樁庫取會子五萬貫,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後。

    為郊禮畢恭謝故也。

     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诏封樁庫取會子五萬貫,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後使用。

    二十九日,诏:「封樁庫支銀六萬兩,赴内藏庫供納,充五月一日恭請太上皇帝、太上皇後使用。

    」十二月四日,诏封樁庫取會子十五萬貫,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後使用。

     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诏封樁庫取會子十五萬貫,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後使用。

    十一月十四日,诏:「冬至舊例供奉錢四萬貫,可日下進納德壽宮。

    恭奉皇太後聖旨,昨來有司供納大行太上皇帝生料,并令住供。

    」十九日,诏:「除依顯仁皇後例,供奉皇太後外,仍依太上皇後例,供奉生辰金銀。

    遇冬、年、寒食節例供奉外,更供奉德壽宮錢一萬二千貫,充官吏、宿衛、親從、親事官軍兵等月給支用。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每遇冬、年、寒食節,各供送德壽宮錢一萬五千貫,充官吏、宿衛、親從、親事官軍兵等節料使用。

    」 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封樁庫取會子十五萬貫,供奉皇太後。

    以明堂大禮故也。

    九月十九日,诏封樁庫支銀三萬兩,赴内藏庫交納,供奉皇太後。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封樁庫取會子十五萬貫,供奉皇太後使用。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封樁庫支銀三萬兩,赴内藏庫交納,供奉皇太後使用。

     雍熙三年,置入内供奉官。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宣入内内侍省供奉官改為入内内侍省内東西頭供奉官,亦同此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糧料院 糧料院「糧料院」下:原批:「寄案:《宋志》三司使、太府寺兩出糧料院,蓋以元豐後罷三司并戶部,而糧料院并入太府寺也。

    徐輯不分,非是,今析中興以後事隸太府,從《宋志》互見之例。

    」 高宗建炎三年七月四日,诏:「行在諸軍糧料院人吏,依諸司糧料院例,每日添破食錢二百文。

    如今後逃亡,從杖一百科罪。

    因事逃亡,仍勒停,并許(入)[人]告,賞錢五十貫,首身減三等。

    」從監官宋輝之請也。

     紹興元年正月十四日,诏:「諸路差随行在軍兵,各許借衣。

    内禁軍春、冬絹二匹,廂軍等絹一匹。

    舊有衣糧文曆人,合依元請則例;新給曆之人,春、冬衣賜依出軍例,并支一半。

    如一年不及元借數,即依所借則例。

    」 七月二十三日,诏:「行在廂軍、禁軍綿并一等借支一十兩,新給曆 人綿亦支一半。

    其《令》内元不載支綿去處,更不支給。

    」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請)[諸]軍糧料院申:「調弓箭手、民義兵系《祿令》并不該載衣賜,年例借支綿絹之人,合依例批勘。

    」從之。

     九月七日,诏:「今後在外積并請給,不得積留于行在并請。

    雖有專降指揮,亦令戶部執奏。

    」 十日,诏:「諸司糧料院主押官一名、前行四人、後行一(人十)[十人]貼司四人,諸軍糧料院都主押官一名、前行四人、後行十人、貼司三人為額。

    今來減罷及已後罷役之人,仍不得在外點縫寫曆,充諸處抱曆過勘。

    如違,從徒一年科罪,每名賞錢一百貫,以犯人家财充。

    」 十月十六日,诏:「諸司、諸軍糧料院、審計司監官,每遇阙官,逐急權差,每月支錢三十貫文。

    權不滿月,計日支給。

    見支食錢三百文罷。

    」 十一月十五日,诏:「糧料院見占破殿前馬步軍司彈壓禁軍,仰步軍司差權廂軍抵替,歸逐司教閱。

    如所差廂軍未足,将禁軍從上軍分逐旋對數抵替歸司。

    」 十二月十四日,步軍司言:「本司所管廂軍,别無空閑之人。

    切緣本司近承指揮,撥到文思院雜役等人。

    欲逐處各差一十人,内部(豁)[轄]官僚一名,計四十人,赴四糧審院彈壓,依已降指揮,抵替見占禁軍。

    」從之。

     三年三月八日,诏:「應行在請給文曆券旁僞造及詐冒盜請官物,并犯輕者,并徒三年,有官人除名勒停,送廣南編管,永不收叙;諸色人刺配廣南。

    許人告捕,内有官人轉兩官,無官人補進義副(使)[尉]。

    不願補官資,支賞錢一千貫,以犯人家财充;不足,以官錢代支。

    其幫書經曆官司,如能點檢敗獲,依此推賞。

    故縱者與同罪。

    失點檢杖一百。

    盜請官物數多,或所犯情重者,犯人及幫書經曆官吏申奏取旨,其告捕人亦當格外優加推賞。

    」 三年八月三日,诏:「糧料院人吏今後敢于諸軍詭名收系,或影帶執役,并許諸色人告,賞錢三百貫文文:原作「錢」,據同書職官二七之六一改。

    ,以犯事人家财充。

    仍令戶部先以官錢代支。

    其犯人并從徒一年科罪。

    諸軍如是糧料院人吏敢有陳乞差撥,或私辄收系在軍,及影帶執役,其統制、統領并取旨行遣。

    」 五年八月十八日,臣僚言:「切惟國家之賦祿,以糧審院為關鍵;糧審之勘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