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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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賜錢五千缗,令樞密院均給官吏。
二十八日,诏牧廢監及諸軍班收地租課積年逋欠,遣太常博士路昌衡、秘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按租地依鄉原例定租課,據歲輸之物,酌三年中價為準。
及合納見錢,付逐司為年額。
若催趣違滞,以擅支封樁錢法論。
二月十四日,三司使李承之等言:「三司負牧司券馬糜費錢百二十八萬二千七百缗,自熙甯五年至元豐二年,費三司刍粟錢五十一萬七千五百七十缗外,合償錢七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缗。
奉诏蠲其半,猶負錢三十八萬二千五百六十缗。
」诏三司限三年撥還。
自元豐三年後,三司歲當〔償〕牧司券馬糜費錢二十一萬三千七百八十缗,除刍粟錢六萬四千六百九十缗外,都計錢十四萬九千八十缗。
诏歲以十萬缗償牧司,餘特除之。
初,自熙甯五年後,歲四月至八 月,京師諸班直、諸軍馬不出牧,歲費三司刍粟,自五年至元豐二年,為錢五十一萬餘缗。
三司請取于牧司,既命官校定,而牧司歲罷券馬,以嘉佑五年、六年、八年,治平二年、三年、四年,熙甯五年、七年、八年,凡九年通計之,歲省三司錢二百萬缗,亦命官校定。
至是計所費刍粟錢物外,定三司當償牧之數。
三月二十五日,诏增置牧都監一員。
四月二十一日,罷牧行司,複置提舉買馬監牧司。
六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沿邊州軍、禁軍阙額米歸牧司封樁。
五年五月一日,官制行,廢牧〔制〕置使,以職事歸太仆寺。
〔治平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此段天頭原批:「添在『以給騎兵』下,在本卷第八葉後半第二行。
」按即本門前文治平四年八月「同日」條,則本條亦為治平四年事。
,環慶路經略使李肅之、鄜延路經略使路诜、陝西制置解鹽判官李師錫言:「本路無系官草地,又密通西界,難以興置馬監。
其同州沙苑監近割屬陝西監牧司,可以增添牧馬。
」诏:「陝西四路都總管司更不興置馬,仰陝西監牧司廣布善馬,務令蕃息,以備逐路諸軍(關)[阙]馬。
」又诏河東路都總管司于太原府交城縣置馬監。
先是,遣比部員外郎崔台符往河東路按官田,将以牧馬。
汾州舊牧地 三千二百頃,其中有民先佃者,給以刍豆,仍候來年春于沙苑監移牝(壯)[牡]五百疋,往本監牧養。
〔熙甯元年九月〕十九日天頭原批雲:「『權河北監牧使』宜接此條。
」意即此條當接于本門前文熙甯元年九月十六日條之後。
按《輯稿》本門前半抄自《大典》卷一一一九,此下則抄自《大典》卷一三三二八,兩部分側重點不同,年月不相銜接,不可徑合,今仍其舊。
,诏河北、河南監牧使統領外監,更不隸牧制置使,隸樞密院。
十月四日,樞密院先奉聖旨:「河南、河北諸監分屬監牧使按劾,更不隸牧司及制置使。
」诏今後并申樞密院。
八日,河南、河北監牧使劉航、崔台符言:「奉诏置廨宇,河南于河中府,河北于大名府。
本司都監乞就使廨同修。
」诏都監河南于西京,河北于北京,占空閑廨宇居止。
如阙少,量行添修。
仍令劉航、崔台符于京官以上各舉二人,供奉官以上各舉二名,充本司勾當公事。
于是上旨:「劉航、崔台符所管地分廣大,相去遼遠,若非許令舉一二屬官與之協,則獨力往 來,恐難辦事。
可令于文臣京官已上、武臣供奉官已上舉二三人,充本司勾當公事,并理合入資序,使之身親監牧。
十數年後,歲考漸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授以本司都監,委之以事權,責之以功,庶幾共濟,早見成績。
」乃有是诏。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選差館閣校勘王存、顧臨于牧司檢尋祖帳舊管河南、河北兩監牧司所總諸監牧馬草地,令詳具逐監四至的寔頃畝聞奏。
五月十六日,河北監牧使崔台符〔言〕:「諸馬監牧各有奇功工匠,及有會樂藝者不少,欲乞盡揀送本州島,換廂軍。
」從之。
十月十六日,河南監牧使劉航言:「自治平四年正月差粟子嶺提舉采石回,差河北計會四帥創置坊監,又陝西經略使司勾當公事,往來鄜延,與西人議事,并赴行在,封冊在京押伴。
竊緣河南監牧一司已成倫理,伏望詳酌,今後特免差也。
」诏押伴以駕部郎中李直躬代之。
四年六月一日,牧制置使文彥博言:「牧之官,近制不許兼領他職。
今權河北監牧使周革兼本路提點刑獄,詳谳一路刑名,加之按察事務繁委,必妨馬政,乞罷兼領。
」從之。
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起居舍人、史館修撰、兼樞密都承旨、牧副使曾孝寬為龍圖閣待制、同牧使。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诏沙苑監、牧司餘八監及河南、北兩監牧司并廢。
以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自熙甯二年至五年,歲出馬千六百四 十匹匹:原作「匠」,據《宋史》卷一九八《兵志》一
二十八日,诏牧廢監及諸軍班收地租課積年逋欠,遣太常博士路昌衡、秘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按租地依鄉原例定租課,據歲輸之物,酌三年中價為準。
及合納見錢,付逐司為年額。
若催趣違滞,以擅支封樁錢法論。
二月十四日,三司使李承之等言:「三司負牧司券馬糜費錢百二十八萬二千七百缗,自熙甯五年至元豐二年,費三司刍粟錢五十一萬七千五百七十缗外,合償錢七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缗。
奉诏蠲其半,猶負錢三十八萬二千五百六十缗。
」诏三司限三年撥還。
自元豐三年後,三司歲當〔償〕牧司券馬糜費錢二十一萬三千七百八十缗,除刍粟錢六萬四千六百九十缗外,都計錢十四萬九千八十缗。
诏歲以十萬缗償牧司,餘特除之。
初,自熙甯五年後,歲四月至八 月,京師諸班直、諸軍馬不出牧,歲費三司刍粟,自五年至元豐二年,為錢五十一萬餘缗。
三司請取于牧司,既命官校定,而牧司歲罷券馬,以嘉佑五年、六年、八年,治平二年、三年、四年,熙甯五年、七年、八年,凡九年通計之,歲省三司錢二百萬缗,亦命官校定。
至是計所費刍粟錢物外,定三司當償牧之數。
三月二十五日,诏增置牧都監一員。
四月二十一日,罷牧行司,複置提舉買馬監牧司。
六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沿邊州軍、禁軍阙額米歸牧司封樁。
五年五月一日,官制行,廢牧〔制〕置使,以職事歸太仆寺。
〔治平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此段天頭原批:「添在『以給騎兵』下,在本卷第八葉後半第二行。
」按即本門前文治平四年八月「同日」條,則本條亦為治平四年事。
,環慶路經略使李肅之、鄜延路經略使路诜、陝西制置解鹽判官李師錫言:「本路無系官草地,又密通西界,難以興置馬監。
其同州沙苑監近割屬陝西監牧司,可以增添牧馬。
」诏:「陝西四路都總管司更不興置馬,仰陝西監牧司廣布善馬,務令蕃息,以備逐路諸軍(關)[阙]馬。
」又诏河東路都總管司于太原府交城縣置馬監。
先是,遣比部員外郎崔台符往河東路按官田,将以牧馬。
汾州舊牧地 三千二百頃,其中有民先佃者,給以刍豆,仍候來年春于沙苑監移牝(壯)[牡]五百疋,往本監牧養。
〔熙甯元年九月〕十九日天頭原批雲:「『權河北監牧使』宜接此條。
」意即此條當接于本門前文熙甯元年九月十六日條之後。
按《輯稿》本門前半抄自《大典》卷一一一九,此下則抄自《大典》卷一三三二八,兩部分側重點不同,年月不相銜接,不可徑合,今仍其舊。
,诏河北、河南監牧使統領外監,更不隸牧制置使,隸樞密院。
十月四日,樞密院先奉聖旨:「河南、河北諸監分屬監牧使按劾,更不隸牧司及制置使。
」诏今後并申樞密院。
八日,河南、河北監牧使劉航、崔台符言:「奉诏置廨宇,河南于河中府,河北于大名府。
本司都監乞就使廨同修。
」诏都監河南于西京,河北于北京,占空閑廨宇居止。
如阙少,量行添修。
仍令劉航、崔台符于京官以上各舉二人,供奉官以上各舉二名,充本司勾當公事。
于是上旨:「劉航、崔台符所管地分廣大,相去遼遠,若非許令舉一二屬官與之協,則獨力往 來,恐難辦事。
可令于文臣京官已上、武臣供奉官已上舉二三人,充本司勾當公事,并理合入資序,使之身親監牧。
十數年後,歲考漸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授以本司都監,委之以事權,責之以功,庶幾共濟,早見成績。
」乃有是诏。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選差館閣校勘王存、顧臨于牧司檢尋祖帳舊管河南、河北兩監牧司所總諸監牧馬草地,令詳具逐監四至的寔頃畝聞奏。
五月十六日,河北監牧使崔台符〔言〕:「諸馬監牧各有奇功工匠,及有會樂藝者不少,欲乞盡揀送本州島,換廂軍。
」從之。
十月十六日,河南監牧使劉航言:「自治平四年正月差粟子嶺提舉采石回,差河北計會四帥創置坊監,又陝西經略使司勾當公事,往來鄜延,與西人議事,并赴行在,封冊在京押伴。
竊緣河南監牧一司已成倫理,伏望詳酌,今後特免差也。
」诏押伴以駕部郎中李直躬代之。
四年六月一日,牧制置使文彥博言:「牧之官,近制不許兼領他職。
今權河北監牧使周革兼本路提點刑獄,詳谳一路刑名,加之按察事務繁委,必妨馬政,乞罷兼領。
」從之。
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起居舍人、史館修撰、兼樞密都承旨、牧副使曾孝寬為龍圖閣待制、同牧使。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诏沙苑監、牧司餘八監及河南、北兩監牧司并廢。
以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自熙甯二年至五年,歲出馬千六百四 十匹匹:原作「匠」,據《宋史》卷一九八《兵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