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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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使臣令本路所屬官司請受内一面依條納入官,今後準此。
六月八日,殿中省言:「供奉庫系專一受貯諸州歲貢,六尚供奉之物多是貢發違期,兼到阙其間有不堪或短少之數,不免移文催促補貢。
蓋緣自來移文止作常程轉遞,緻有留滞,即未有立定約束。
今相度,欲乞今後應省局并供奉庫下諸路催促貢物,并入馬遞,其承受州并限三日回報施行。
如涉稽違,從本省牒逐路監司究治施行,庶幾歲貢之物易為辦集,不緻阙。
」從之。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試殿中監、詳定六尚供奉令兼詳定一司令高伸等言:「昨奉朝旨以尚食局《食醫纂要》淆雜不可奉行,令将食飲禁忌及不可同食者編修為《食禁經》。
尋以諸家醫經讨論參酌,創行詳定,修成《食禁經》一部,計三卷;對修尚食局等處《禁約》一卷,冠以『政和』為名。
謹随表進呈,如得允當,乞下本所镂闆頒降。
」從之。
八年三月十六日,殿中省言:「奉诏取責供具諸路歲貢六尚供奉物内,除年計合用數外,并令裁減施行。
本省恭依禦筆供具到年計合用物數,其貢發限約束等,乞依見歲貢法施行,所有其餘貢物并合裁減,乞下本省镂闆遍牒頒降施行。
」诏依,有司辄敢陳請複貢,以 違禦筆論。
宣和二年五月十日,殿中省言:「據供奉庫狀,勘會泛買六尚所須之物,專系供使用,與歲貢物色事體頗同。
所有用袋入匣封記選擇及違限、退送、稽程等,并乞比附歲貢條例施行。
」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四日,诏六尚局并依祖宗法。
八月十九日,诏:「六尚局既罷,其格内歲貢品物萬數極多,尚為民害,非祖宗舊法,可并除之。
」 禦藥院,在崇政殿後,至道三年置。
大中祥符八年,移于崇政殿門外東華門南。
寶元二年九月,複移于後東庑,皆按局秘方合和禦藥,專奉禁中之用,及别供禦膳。
若禦試舉人,别(長)[掌]頒示考官等條貫,監彌(政)[封]之事。
初以入内内侍三人勾當,(政)[後]參用士人。
天聖中又置上禦藥及上禦藥供奉,多至九人,後皆罷之,今止以入内供奉四人通領,有藥童十二人。
《兩朝國史志》:禦藥院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内内侍充,掌按驗秘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禦及供奉禁中之用。
勾當禦藥院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者,謂之闇轉,幹冒恩澤,寖不可止。
嘉佑五年,诏禦藥院内臣如當轉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寄所遷資序。
非勾當禦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
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
舊置幹辦官四員,以入内内侍充,今置同。
舊置典事二人,局史二人,書史四人,貼書七人,守阙貼書不限人數,今置同,惟是守阙貼書一十五人,分掌職事。
生熟藥案〔掌〕日常承準應奉禦前取索湯藥,排辦賜臣僚夏、臘藥,供奉宣賜宮禁、生日、節序物色等。
雜事案掌行差取排辦禦試舉人,殿内應幹一行合用人物等,并郊祀大禮使人到阙筵宴,取會諸處合用禮儀節次等,書寫禦覽修寫排辦崇奉祖宗香表,齋僧、設浴、看經制造供進禦服、禦裹腰、束帶等,并日常應奉。
本院常程諸般事務。
開拆司承受諸處投下應幹文字,付合行案分行移發放。
仁宗天聖四年,诏上禦藥供奉藍元用等并特許叙赦封蔭。
上禦藥供奉近内出此名,其資序比内殿崇班,故元用等換其恩例。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合門上禦藥供奉藍元用、張懷德、羅崇勳并隻充上禦藥,落「供奉」二字。
明道二年四月十八日,诏上禦藥供奉今後更不差置。
景佑二年十二月三日,诏前後殿都知、押班親戚不得差勾當禦藥院。
嘉佑元年十二月八日,禦藥院言:「(珍)[診]禦脈醫官使張昭明差出曹州看醫。
勘會條制不得差出,乞自今後如差醫官出外宣醫者,乞于不系診禦脈醫官内差撥,所貴不緻阙人祗應。
」從之。
五年十一月,诏勾當禦藥院内臣如當轉出外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寄所遷資序。
非勾當禦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
初,禦史中丞趙言:「勾當禦藥院有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使者,謂之闇轉,若不别立規制,竊慮幹冒恩澤,寖不可 止。
」故條約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禦藥院勾當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掌制藥以進禦,又供禁中之用,凡藥嘗而後進。
有奏方書,則集國醫按驗以聞。
饋進膳羞、祭祀朝會、燕飨行幸,則扶侍左右。
廷試進士,則主行其禁令,封印卷首而給納之。
歲時酌獻陵園、春夏頒中外藥及元日、生辰緻契丹國禮币,則前期為之辦具,宮省慶賜亦如之。
凡五年進一官,分案三,設吏八。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七月十九日,樞密院勘(合)[會]嘉佑五年十一月已降指揮,今後内臣更不許理大使臣資序。
内勾當禦藥院使臣如合轉大使臣出外特留者,即直候出外日,據留住歲月,比類優與遷轉。
應今日已前已理資序者,并依已得指揮,仍今後更不再與遷理資序。
從之。
熙甯三年正月十三日,入内内侍省言:「自今應禦前逐急取借官物等,令聽喚使臣先将白劄子經禦藥院覆奏。
」從之。
初,皇城使快行親從官矯旨于新衣庫取官帕,事覺,論如法。
三司請付入内内侍省具為約束,故有是命。
二十八日,诏:「将來于集英殿禦試舉人,其臣僚及考校并諸司幕次,依今來禦藥院圖子内相度貼定去處,應合行事件,令禦藥院檢舉施行。
」 三月五日,诏中書門下令别定禦試舉人封彌式樣送禦藥院,仍仰本院謄錄兩本,分送初、覆考官。
八年八月三日,诏:「勾當禦藥院李舜舉服勤左右,多曆年所,檢身奉上,最為悫謹,令依舊禦藥院供職。
仍候将來南郊,特許依見寄官資序奏一子官,餘人不得援例。
」先是,舜舉乞解禦藥院補外,上以其已寄諸司副使資序,不預南郊奏薦,特有是命。
九月六日,诏今後勾當禦藥院使臣滿五周年與轉一官,仍不隔磨勘。
元豐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诏醫官使以下診禦脈并禦藥院祗應者隸禦藥院。
四年三月十七日,诏幹當禦藥院窦仕宣等押領醫官,本殿祗候老宗元等減磨勘年有差,以皇太後服藥累月康複也。
哲宗元佑六年閏八月十四日,诏今後管勾禦藥院使臣年滿合該轉官,如未系皇城使者,非有特旨,不許改轉遙郡。
徽宗崇甯二年五月九日,诏:「禦藥院可候殿中省六尚建局日,除供到湯藥事厘歸尚藥局,及供應禦衣等厘歸尚衣局外,其崇恩宮等處供應及排辦香表、國信禮物、禦試舉人、臣僚夏藥并自來應幹事務,并依舊主行,仍改名内藥局。
其見勾當官已系六尚職事者,令兼勾當,依舊禁中(共)[供]職,今後新差到官準此。
」 高宗建炎四年六月七日,诏:「禦藥院見管書寫崇奉祖宗表詞待诏等八人,(今)[令]本院依舊各自收管,出職、請給等并依禦書院條例施行。
遇阙召收試補學生,今後準此。
餘依大觀二年七月十七日已降指揮施行。
」 紹興元年六月二十二日,诏禦藥院自今後遇道君太上皇帝本命,依令 檢舉設獄。
四年十月十九日,禦藥院言:「本院取賜宮禁、生日、節序等物色,今來已差留守司及留六宮兼。
本院已奏分留人吏等看守官物,随從六宮。
所有留(往)[住]六宮生日、節序等物色,今來合與不合取賜排辦。
」诏許取賜。
十一年九月八日,禦藥院典事王撚等言:「本院元豐令幹辦官差出及解罷,不得奏(訖)[乞]本院未經試中吏人恩澤各轉一資,共不得過三人。
自來本院官每遇解罷,遵依上條具奏,與曾經差使人各轉一資,不得過三人。
欲乞許依舊遵用本院元豐條法體例,将解罷恩澤陳乞收使施行。
」從之。
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诏:「禦藥院封題書藝學李升依禦書院舊法
六月八日,殿中省言:「供奉庫系專一受貯諸州歲貢,六尚供奉之物多是貢發違期,兼到阙其間有不堪或短少之數,不免移文催促補貢。
蓋緣自來移文止作常程轉遞,緻有留滞,即未有立定約束。
今相度,欲乞今後應省局并供奉庫下諸路催促貢物,并入馬遞,其承受州并限三日回報施行。
如涉稽違,從本省牒逐路監司究治施行,庶幾歲貢之物易為辦集,不緻阙。
」從之。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試殿中監、詳定六尚供奉令兼詳定一司令高伸等言:「昨奉朝旨以尚食局《食醫纂要》淆雜不可奉行,令将食飲禁忌及不可同食者編修為《食禁經》。
尋以諸家醫經讨論參酌,創行詳定,修成《食禁經》一部,計三卷;對修尚食局等處《禁約》一卷,冠以『政和』為名。
謹随表進呈,如得允當,乞下本所镂闆頒降。
」從之。
八年三月十六日,殿中省言:「奉诏取責供具諸路歲貢六尚供奉物内,除年計合用數外,并令裁減施行。
本省恭依禦筆供具到年計合用物數,其貢發限約束等,乞依見歲貢法施行,所有其餘貢物并合裁減,乞下本省镂闆遍牒頒降施行。
」诏依,有司辄敢陳請複貢,以 違禦筆論。
宣和二年五月十日,殿中省言:「據供奉庫狀,勘會泛買六尚所須之物,專系供使用,與歲貢物色事體頗同。
所有用袋入匣封記選擇及違限、退送、稽程等,并乞比附歲貢條例施行。
」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四日,诏六尚局并依祖宗法。
八月十九日,诏:「六尚局既罷,其格内歲貢品物萬數極多,尚為民害,非祖宗舊法,可并除之。
」 禦藥院,在崇政殿後,至道三年置。
大中祥符八年,移于崇政殿門外東華門南。
寶元二年九月,複移于後東庑,皆按局秘方合和禦藥,專奉禁中之用,及别供禦膳。
若禦試舉人,别(長)[掌]頒示考官等條貫,監彌(政)[封]之事。
初以入内内侍三人勾當,(政)[後]參用士人。
天聖中又置上禦藥及上禦藥供奉,多至九人,後皆罷之,今止以入内供奉四人通領,有藥童十二人。
《兩朝國史志》:禦藥院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内内侍充,掌按驗秘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禦及供奉禁中之用。
勾當禦藥院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者,謂之闇轉,幹冒恩澤,寖不可止。
嘉佑五年,诏禦藥院内臣如當轉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寄所遷資序。
非勾當禦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
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
舊置幹辦官四員,以入内内侍充,今置同。
舊置典事二人,局史二人,書史四人,貼書七人,守阙貼書不限人數,今置同,惟是守阙貼書一十五人,分掌職事。
生熟藥案〔掌〕日常承準應奉禦前取索湯藥,排辦賜臣僚夏、臘藥,供奉宣賜宮禁、生日、節序物色等。
雜事案掌行差取排辦禦試舉人,殿内應幹一行合用人物等,并郊祀大禮使人到阙筵宴,取會諸處合用禮儀節次等,書寫禦覽修寫排辦崇奉祖宗香表,齋僧、設浴、看經制造供進禦服、禦裹腰、束帶等,并日常應奉。
本院常程諸般事務。
開拆司承受諸處投下應幹文字,付合行案分行移發放。
仁宗天聖四年,诏上禦藥供奉藍元用等并特許叙赦封蔭。
上禦藥供奉近内出此名,其資序比内殿崇班,故元用等換其恩例。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合門上禦藥供奉藍元用、張懷德、羅崇勳并隻充上禦藥,落「供奉」二字。
明道二年四月十八日,诏上禦藥供奉今後更不差置。
景佑二年十二月三日,诏前後殿都知、押班親戚不得差勾當禦藥院。
嘉佑元年十二月八日,禦藥院言:「(珍)[診]禦脈醫官使張昭明差出曹州看醫。
勘會條制不得差出,乞自今後如差醫官出外宣醫者,乞于不系診禦脈醫官内差撥,所貴不緻阙人祗應。
」從之。
五年十一月,诏勾當禦藥院内臣如當轉出外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寄所遷資序。
非勾當禦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
初,禦史中丞趙言:「勾當禦藥院有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使者,謂之闇轉,若不别立規制,竊慮幹冒恩澤,寖不可 止。
」故條約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禦藥院勾當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掌制藥以進禦,又供禁中之用,凡藥嘗而後進。
有奏方書,則集國醫按驗以聞。
饋進膳羞、祭祀朝會、燕飨行幸,則扶侍左右。
廷試進士,則主行其禁令,封印卷首而給納之。
歲時酌獻陵園、春夏頒中外藥及元日、生辰緻契丹國禮币,則前期為之辦具,宮省慶賜亦如之。
凡五年進一官,分案三,設吏八。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七月十九日,樞密院勘(合)[會]嘉佑五年十一月已降指揮,今後内臣更不許理大使臣資序。
内勾當禦藥院使臣如合轉大使臣出外特留者,即直候出外日,據留住歲月,比類優與遷轉。
應今日已前已理資序者,并依已得指揮,仍今後更不再與遷理資序。
從之。
熙甯三年正月十三日,入内内侍省言:「自今應禦前逐急取借官物等,令聽喚使臣先将白劄子經禦藥院覆奏。
」從之。
初,皇城使快行親從官矯旨于新衣庫取官帕,事覺,論如法。
三司請付入内内侍省具為約束,故有是命。
二十八日,诏:「将來于集英殿禦試舉人,其臣僚及考校并諸司幕次,依今來禦藥院圖子内相度貼定去處,應合行事件,令禦藥院檢舉施行。
」 三月五日,诏中書門下令别定禦試舉人封彌式樣送禦藥院,仍仰本院謄錄兩本,分送初、覆考官。
八年八月三日,诏:「勾當禦藥院李舜舉服勤左右,多曆年所,檢身奉上,最為悫謹,令依舊禦藥院供職。
仍候将來南郊,特許依見寄官資序奏一子官,餘人不得援例。
」先是,舜舉乞解禦藥院補外,上以其已寄諸司副使資序,不預南郊奏薦,特有是命。
九月六日,诏今後勾當禦藥院使臣滿五周年與轉一官,仍不隔磨勘。
元豐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诏醫官使以下診禦脈并禦藥院祗應者隸禦藥院。
四年三月十七日,诏幹當禦藥院窦仕宣等押領醫官,本殿祗候老宗元等減磨勘年有差,以皇太後服藥累月康複也。
哲宗元佑六年閏八月十四日,诏今後管勾禦藥院使臣年滿合該轉官,如未系皇城使者,非有特旨,不許改轉遙郡。
徽宗崇甯二年五月九日,诏:「禦藥院可候殿中省六尚建局日,除供到湯藥事厘歸尚藥局,及供應禦衣等厘歸尚衣局外,其崇恩宮等處供應及排辦香表、國信禮物、禦試舉人、臣僚夏藥并自來應幹事務,并依舊主行,仍改名内藥局。
其見勾當官已系六尚職事者,令兼勾當,依舊禁中(共)[供]職,今後新差到官準此。
」 高宗建炎四年六月七日,诏:「禦藥院見管書寫崇奉祖宗表詞待诏等八人,(今)[令]本院依舊各自收管,出職、請給等并依禦書院條例施行。
遇阙召收試補學生,今後準此。
餘依大觀二年七月十七日已降指揮施行。
」 紹興元年六月二十二日,诏禦藥院自今後遇道君太上皇帝本命,依令 檢舉設獄。
四年十月十九日,禦藥院言:「本院取賜宮禁、生日、節序等物色,今來已差留守司及留六宮兼。
本院已奏分留人吏等看守官物,随從六宮。
所有留(往)[住]六宮生日、節序等物色,今來合與不合取賜排辦。
」诏許取賜。
十一年九月八日,禦藥院典事王撚等言:「本院元豐令幹辦官差出及解罷,不得奏(訖)[乞]本院未經試中吏人恩澤各轉一資,共不得過三人。
自來本院官每遇解罷,遵依上條具奏,與曾經差使人各轉一資,不得過三人。
欲乞許依舊遵用本院元豐條法體例,将解罷恩澤陳乞收使施行。
」從之。
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诏:「禦藥院封題書藝學李升依禦書院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