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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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今增十一人,為酒工。

    尚衣局,掌供禦衣服、冠冕之事。

    典禦二人,奉禦四人,監門二人,掌庫二人,衣徒三十人,典事二人,局史五人,書吏二人,貼書五人,庫典十人,縫人十二人,典功二十人,染人七人。

    以今尚衣庫所主事分厘為尚衣局, 除扇筤厘入尚辇,衮冕、法服合降付本局置庫收掌,并禦藥院供應禦衣、帽子、幞頭等厘入局外,置監官内臣或武臣為奉禦,通作四員。

    押司官為典事,手分為局史。

    舊禦藥院有貼司,今随事厘二名入局為書吏,守阙厘入五人為貼書。

    本庫舊有裁縫匠二人,通禦藥院今增十二人為縫人。

    舊庫有供禦裹三人及禦藥院有裹幞頭帽子五人,造靴作一名,腰帶作二人,靴履作、犀作各一人,今通作二十人為典功。

    舊染禦服一人,切慮太少,今通作七人為染人。

    專副共為掌庫,庫子共為庫典,尚衣無雜役使,今定為二十人為衣徒。

    尚舍局,掌供禦幄帟張設之事。

    典禦二人,奉禦四人,監門二人,幕士一百人,正供五十人,次供五十人,掌庫十人,庫典六人,局史二人,書吏二人。

    以儀鸾司應供禦事并入尚舍局,增置監官内臣四員為奉禦,其餘應供諸處并各依舊為儀鸾司,見今監官并依舊。

    所有本局工匠人今量定人數,恐未均足,今本局官更分合用人,立為(立)[定]額。

    以舊供禦人為幕士,以次供禦為正供,以搭材為次供。

    尚辇局,掌供禦辇事。

    典禦二人,奉禦四人,監官一人,正供二百二十人,次供一百三十人,下都一千人,知庫二人,典庫一十人,典事一人,局史二人,書吏三人。

    以禦辇院事厘為尚辇局,增置内臣監官四員為奉禦,仍以尚衣庫扇筤厘入。

    其正供禦、次供禦、下都三色人舊亦祗應殿閣使用, 今雖約定人數,恐未均足,合本局将應供禦人分定厘入本局外,将餘人并入車辂院。

    今後應付批降取索及合供應諸處并增減量定人數令車辂院充應外,舊禦辇院吏人數少,今特添三人,一人職級充典事,二人貼司充書吏,厘舊來二人額為局史。

    其知糧司更不專置,隻于(分手)[手分]或貼司内差充。

    其六局别更有厘正事在他局内,如奶酪院之類,候于寺監取索到續行厘入。

    殿中監今拟定在列曹侍郎之上,少監序位欲在秘書監之下,丞欲在諸寺丞之上。

    提舉六尚局欲在副都知之下、合門使之上;六尚管勾欲在樞密院(丞)[承]旨之上、押班之下;六尚典禦欲在樞密副(丞)[承]旨之上。

    诏:「六尚局各添置管勾一員。

    内典禦已增置一員外,共置提舉六尚局一員,以入内省官充。

    雜壓殿中監在正議大夫之下,提舉六尚在延福宮使之上。

    餘依拟定。

    」 十四日,殿中省言:「本省掌供奉天子玉食、醫藥、服禦、幄帟、辇輿、舍次之政令,總六尚局而修其職。

    置令史二人,書令史六人,貼司十二人。

    切緣專掌供進之事,所系甚重,與他司事體不同。

    今建局之初,全藉谙練行遣謹畏之人,須合于寺監内外官司選擇抽取,即作以曾有抽取之人。

    若不割隸名籍,不得專一祗應。

    今乞特許不依常制指名抽取,如礙本處前後一切條禁彈奏科罪更不發遣指揮,并乞依今來指揮,仍割隸(各)[名]籍。

    」從之。

     同日,殿中監言:「本監今來行 移文字,乞依秘書省例以殿中省為名。

    」從之。

     五月六日,诏殿中省官并赴内朝立班。

     九日,诏:「禦藥院院可候(省)[殿]中省六尚建局日,除供禦湯藥事厘歸尚藥局,又供應禦衣等厘歸尚衣局外,其崇恩宮等處供應及排辦香表、國信禮物、禦試舉人、臣僚夏藥并自來應幹事務等,并依舊主行,仍改名内藥局。

    其見勾當官已系六尚職事者,令兼勾當,依舊禁中供職,今後新差到官準此。

    」 同日,诏殿中省食直錢内尚辇局典禦、奉禦仍破第三等禦廚食,餘依舊。

    提舉四十貫,管勾三十五貫,典禦三十貫,奉禦二十貫。

     十一日,诏差兩制二員選試尚藥局醫官,并依試診禦脈醫官條例施行。

     十四日,诏已置尚食局,其禦廚翰林司并入太官局。

    太官令五員,見勾當禦廚官夏倜、王遵、張大忠并改充勾當太官局,黃滂改充太官令。

    其見今光祿寺太官令亦依此改入本局,惟掌祠事。

    翰林司供禦事已并入尚食局,餘事合存留翰林司,并見任官依舊。

    已置尚衣局,合并尚衣庫入祗候庫,見任官并入祗候庫。

    已置尚辇局,禦辇院供禦事已并入尚辇局,餘事并入車辂院。

    除已差充六尚局官外,禦辇院改為中車院,更不并入車辂院,監官改為勾當中車院。

     二十一日,诏應殿中省官并赴内朝。

    合門拟定在工部侍郎西别班立,少監以下各重行。

     二十三日,诏:「殿中省監治一省之事,凡事幹他司,若奏申牒帖,皆專總之, 少監為之貳。

    提舉官總六尚之事,凡事不幹外司,若承宣旨供奉應辦及事系宮禁皆專總之,與少監不相統屬。

    監、少與提舉官行移以牒,管勾、典禦皆具狀申省。

    」 二十六日,殿中省言:「今月二十八日太後受冊,并六月五日皇後受冊,所有本省合點檢儀仗、排立次第,緣今來未有立定官吏入殿點檢條貫,欲乞特降指揮,許本省官将帶人吏三人于習儀日并至日入殿點檢施行。

    」從之。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蔡京言:「奉诏令講儀司修立六尚局條約聞奏,謹以元陳請畫一事件并稽考參酌,創為約束,删潤修立成《殿中省提舉所六尚局供奉庫敕令格式》并看詳,共六十卷。

    内不可着為永法者,存為申明。

    事幹兩局以上者,總為殿中省通用,仍冠以崇甯為名。

    所有應幹條畫起請續降申明及合用舊司條法已系新書編載者,更不行用。

    不系新書收載,各令依舊引用。

    」從之。

     五年正月十六日,诏六尚局供奉庫物見抛降諸州軍歲貢已起發在路者,即令赴京送納,餘并停貢。

     大觀三年十一月一日,中書省、樞密院同诏下項:一、應緣禦馬事依大辇例隸尚辇局,仍差前班大使臣二員充奉禦,前有人吏并騎禦馬直教駿人兵,更不添置,餘并如舊制。

    一、禦馬隸殿中省尚辇局,凡大禮朝會、車駕行幸供進并入殿排立、引從之類,典、奉禦主之,(具)[其]調養、賞罰事依舊左、右骐骥院官管勾。

    一、典禦令尚辇典 禦兼領,奉禦令中書省取旨差。

    一、奉禦宿值依本局見行條法。

    一、行遣事務令本局人吏兼管。

    一、每季令殿中省官依條檢察。

    一、未盡事件令殿中省條畫聞奏。

    奉禦筆關送中書省,诏差任渥、黃甚見。

     殿中省大觀二年八月内因殿中監宋檢舉奏請,就本省監、少、丞、簿廳安置題名記畢工,誠為儒者之幸。

    況本省官自提舉、管勾、典、奉禦至監門悉自上選,非材幹詳敏之人必不得預。

    臣雖不才,濫叨器使,即未曾陳乞刻石以記姓名,置于治所室壁,似乎阙典,未稱朝廷設官創局之意,欲乞許令安立。

    所有差取人物并管勾官吏等,并乞從本所依昨安置殿中十二月二十六日,提舉六尚局所言:「朝廷肇建殿中省六尚局,自崇甯三年至今已及五年,官各安職,應奉有緒。

    伏(書)[省]題名記逐次所得朝旨施行。

    」诏依,差姚佑撰文,李時雍書。

     政和元年十一月十七日,殿中監高伸等言,準诏編定六尚供奉式,今已成書。

    诏殿中監、少、丞、簿劉瑗等各與轉一官,内劉瑗依條回授。

    手分、書寫人共一十一人,内使臣三人,各轉一官,餘八人候有名目轉一資,餘等第支賜。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殿中省奏:「檢會通用令,諸受殿中省若六局所會事急速者,即日回報。

    契勘供奉庫取會文字,亦幹供奉,未曾立定日限。

    欲乞今後應官司承省局若供奉庫取會事急速者限即日,餘限三日回報,有緣故不得過十日。

     如有稽遲,其合幹人從本省牒大理寺究治施行。

    」從之。

     三年正月二十五日,诏殿中省尚食局收使臣王淑等欠家事備償價錢,在京使臣令諸司糧料院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