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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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之請也。

     十七日,新知永興軍李迪言軍:原作「知府」,據《長編》卷八五改。

    :「永興所部慮非時寇賊,望令駐泊使臣量領兵捉搦」。

    帝曰:「大段寇劫,即令駐泊使臣與巡檢捕捉;如小可賊盜,勿令差出。

    」 十月,益州路轉運使薛田言:「綿州路當要沖,見管戍兵甚衆,請依彭州例增置駐泊都監一員。

    」從之。

     十一月,權泾原路钤轄兼知渭州郝榮言:「泾州戍兵甚衆,請用合門祗候一員充都監。

    」從之。

     天禧四年六月,三班院言:「自今内地駐泊捉賊使臣,請以合任遠地監押、巡檢,殿直以上習戎事者充。

    仍支監押添給,代還日複任遠地。

    」從之。

     五年四月,知秦州陳堯咨上言:「慶州監押以奉職,而所屯軍校多軍廂主、忠佐都虞候,并系統攝,事體非便。

    」诏三班院自今差陝西沿邊州軍兵馬監押,須慎擇曾經邊防任使、少壯有武勇、殿直以上使臣充。

     幹興元年十一月,仁宗已即位未改元。

    争公事,并仰與縣司同共施行。

    诏開封府諸縣兵馬都監,自今應系縣郭煙火賊盜、軍人與百姓 二年十月三日二年:按幹興無二年,此當作「天聖二年」。

    ,三門白波 發運使張方言:「望差京朝官充河陰知縣,仍乞依鞏縣例,同佥書兵馬司事。

    」诏白波發運判官文泊兼知河陰縣文泊:似當作「文洎」,即宋名臣文彥博之父也。

    然諸書多有作「泊」者,故存其舊而附識于此焉。

    ,同佥書兵馬司公事。

     天聖三年八月,河北緣邊安撫司言:「近以奉職張可久充廣信軍兵馬監押,竊緣本軍最處窮邊,屯兵不少,其張可久新自舉人得官,不惟未谙邊事,兼恐職卑,難為彈壓管勾。

    欲望于殿直以上别選曾曆邊任監押者充。

    」從之。

     四年二月,同管勾河東緣邊安撫司王世文言:「代州界寶興軍寨主李繼忠見任右班殿直,其新差到本寨監押王格乃是左班殿直,職序非便,恐緻不和。

    望下三班院,自今凡監押職位須在寨主之下。

    」從之。

    格仍移他任。

     七年六月,鳳州防禦使何俊上言:「環、慶州沿邊鎮寨,借職、本職充寨主、監押、巡檢者,其間有年高不谙武藝之人。

    又緣鎮寨及巡檢下各有禁軍,或軍主、都虞候在彼駐泊,慮官卑不為畏懼,欲望自今并以殿直以上充。

    」從之。

     九月,上封者言:「河北沿邊州軍兵馬監押,多是近裡州軍小處監當一任後,便即差充,全未知邊任事體。

    欲望自今于曾任監押、巡檢及曾任沿邊指使使臣内差充。

    」從之。

     景佑三年八月,置廣南西路駐泊兵馬都監一員。

     寶元二年六月九日,益州路轉運司言:「威州是蕃部出入要路,乞選使臣一員充兵馬監押。

    」從之。

    威州舊曰維州,控制吐蕃之要害,地形絕險。

    唐天寶後陷于吐蕃,宣宗朝收複,景佑中改州名。

     康定元年六月,泾原路總管司言:「諸堡寨有寨主、監押二員者,請月遣一人行邊邊:原作「遣」,據《長編》卷一二七改。

    。

    若斥候不謹者,劾其罪。

    」從之。

     慶曆六年五月,置青、郓州路分都監,以知登州、吉州刺史劉渙兼青州路兵馬都監,内殿崇班窦舜卿為郓州路兵馬都監。

    以上封者言,京東武衛、宣毅軍皆土人,兇悍者衆,請選置青、郓州路分都監各一員,以時訓練之。

     七年十二月,诏陳留、雍丘、襄邑、尉氏、鹹平、陽武等六縣兵馬都監,自今開封府及府界提點司更舉合門祗候以上、曾經外任者為之。

     皇佑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秦鳳路經略司言:「竊見本路都監崔懿文在當路諸事周知,欲乞就差再任。

    」從之。

     嘉佑二年八月,诏内臣為钤轄、都監押,逐路止置一員。

     九月,樞密院言:「河北、陝西、河東路分都監,自轉崇班以上「轉」下原有「運」字,據《長編》卷一八六删。

    ,更三任親民,有本路安撫經略、轉運、前兩府五人同辭奏舉者,方得差。

    其京東減親民一任、舉主二人。

    若有戰功者勿拘。

    」從之。

     三年正月十八日,诏:「開封府陳留、襄邑、尉氏縣兵馬都監,自今差諸司副使以上司:原作「使」,據《長編》卷一八七改。

    ,三年一代之,與減磨勘一年。

    」 閏十二月十九日,大名府路駐泊兵馬都監、钤轄潘若沖言:「三路州軍所差駐泊都監、本城都監、監押,朝廷于曆任中分别高下以定資序。

    自來多是本城都監、監押為見駐泊司差 占當直兵士數多,要近上禁軍當直,或抽禁軍手藝人占役,卻于所轄處乞兼同管駐泊軍馬公事,事體不便。

    欲乞本城都監、監押除在帥臣手下自來例差管将分軍馬外,其餘州軍不得擅差同管駐泊公事。

    其駐泊臣僚如有不職及阙官,于鄰近處選差,往彼填替。

    所貴各司其局,免緻相侵。

    如違,乞重寘之法。

    其見同管勾駐泊軍馬去處,令勾收所差文字,各守本職。

    」從之。

     八年十月,诏自今陝西四路極邊城寨主、都監、監押、巡檢,令帥臣舉官。

    以上《國朝會要》。

     《哲宗正史職官志》:路分都〔監〕掌本路禁旅、屯戍、邊防、訓練之政令,州府以下都監皆掌其本城屯駐兵甲訓練、差役之事,資淺者為監押。

     治平四年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