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三

關燈
後許蕃商将馬并物貨各中半赴官,折請名山一色茶貨。

    仍令支茶場分明于茶駝上印号,出給公據,付蕃部收執前去。

    及委經過近邊城寨、關堡子細點檢,若有公據印号茶駝,方得放行,其公據拘收毀抹,繳赴元給茶場照會。

    如無公據印号茶貨,即不得放入蕃界。

    仍乞差本司勾當公事及準備差使官員更互前去邊塞點檢,無令透漏茶貨入蕃,所貴招誘蕃馬入漢中賣。

    」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司奏:「檢準 诏:『今後許蕃商将馬并物貨各中半赴官,折請名山茶貨。

    』今有合申請事件:一、今來未有明文指定告賞刑名,欲乞應将不系博馬茶、無公據夾帶透漏入蕃,并許人告,依匿稅條格施行。

    一、蕃部博馬,給公據入蕃茶經過城塞堡鎮,有合收稅去處,雖即目不多,緣公人上下因此邀阻,乞權免收稅。

    所有免過稅錢,歲終計算,于茶事司年額稅息錢内除豁。

    其稅務監官許将免過稅錢通入課額比較,候将來買馬通快,依舊例施行。

    」并從之。

     二十七日,诏:「訪聞涉冬已來,熙河蘭會路漸有蕃商赴近邊博易,令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司,應茶貨除胡宗回合要打誓支用,量行應副本色外,其餘入蕃茶惟博易馬方許交易,即不得将茶折博蕃中雜貨,務要茶馬懋遷漸通。

    仍每月終會聚月内博馬到匹數,具狀聞奏。

    」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四月三日,戶部狀:「茶事司奏:『蕃戎性嗜名山茶,日不可阙。

    累年以來,買馬大段稀少,蓋因官司及客旅收買名山茶,與蕃商以雜貨貿易,規取厚利。

    其茶入蕃,既已充足,緣此遂不将馬入漢中賣,有(言)[害]馬政。

    今乞将名山茶立為永法,專用博馬。

    如諸官司、客旅等辄取支賣與興販,其買賣之人、官吏等,并乞以不應為從重科罪。

    如有計囑情弊,自依本法。

    』本部看詳,所乞專用博易馬,已有今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朝旨外,有官司、客旅興販,并依本司奏乞事理 施行。

    」從之。

     五月三日,吏部狀:「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司乞将準備差使臣二員,許舉小使臣差使,借差殿侍、軍大将充都官阙。

    契勘所乞左軍大将充,委是阙人應副,難議施行。

    殿前司申,若依條奏舉殿侍,如朝廷許差,别無諸般違礙。

    本部今勘當,欲依本司所乞及逐處申到事理施行。

    」從之。

     九月十七日,茶事司狀:「今相度綿州羅江、巴西縣界八茶鋪,令巡轄綿、利州界茶鋪使臣移赴綿州置廨宇,巡轄邛、雅州、成都府路茶鋪使臣兼催撥黎州博馬茶綱。

    所有逐官稱呼、窠阙,一員以『巡轄綿州羅江至利州昭化縣界茶鋪』〔稱〕呼,于 綿州置廨宇,一員以『巡轄漢州成都府至邛雅州界茶鋪兼催發黎州博馬茶綱』稱呼,依舊隻于成都府置廨宇,委是地裡、職事均當。

    」從之。

     十二月十一日,戶部狀:準茶司奏:『黎州合用博馬茶,自來來年抛數,行下雅州在城并名山、百丈、盧山縣茶場收買應副,雖嚴加督責收市,常是不足。

    伏緣逐場買茶出賣,收息比額增剩,及買秦、熙等路綱茶及八分,各有賞典,管勾官減監官之半,唯收市黎州博馬茶别無賞罰,逐年常是收買不敷元抛數目,因而黎州支遣不接,遞有積欠蕃人馬價,于邊防不便。

    今相度,雅州在城、名山、百丈、盧山縣茶場收買黎州博馬茶,比元抛不及八分及雇發積滞,即監專公人并管勾官買賣食茶收息雖比額增剩,并收買起 綱茶雖及八分,不在推賞之限。

    及名山茶場買秦、熙等路綱茶,今年分抛買一百二十綱茶,近又秦州更添買二十一綱,本司已一面行下本場,且依元抛數收買一百二十綱,仍收買黎州博馬茶,候足數接續收買。

    』本部欲依本司所乞事理施行。

    」從之。

     崇甯元年五月二(月)[日],都大提舉茶馬事程之邵申:「茶事并買馬監牧司雖在川、秦兩處置司,緣所領職事并系通管,自來為相去遙遠,行移申請文字往往不相照應。

    今乞應緣川、秦兩司茶馬職事,凡有獨銜申請及雖系同狀不曾同簽,并須互下兩司勘當。

    如所見不同,亦令各具利害開陳,免緻利害不得詳盡。

    」诏令茶馬司提舉官,今後除常程文字依條外,應合更改措置事件,并須連書申奏。

    如有所見異同,仰各具利害開陳。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都大提舉程之邵狀:「自元符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申請,專用名山茶博馬并貼賣與中馬人逐年買馬,七州軍茶場賣過茶,收獲稅息錢數比遞年收獲稅息錢外,建中靖國元年二月内增剩收到稅息錢二百五十三萬二千九百九十七貫一百三文省。

    内建中靖國元年收到增剩稅息錢,已赴阙奏計日,已将錢六十六萬八百四十三貫八百六十七文省申納朝廷封樁外,餘并崇甯元年收到增剩稅息錢,共一百八十七萬二千一百五十三貫一百三十六文省,系專用名山茶博馬并貼賣,比遞 年分外收緻稅息錢數目。

    」诏據上件增剩息錢,并令提刑司封樁,聽候朝廷支用,仍依條具帳供申都省。

     七月二十二日,尚書省劄子:「勘會收複湟州,(徐)[除]已降指揮用茶博馬,并移出措置籴便司、買馬司往湟州置司及支勘本錢交子等外,程之邵稱所管茶數共約四萬餘駝,數内名山茶約一半以上,依條專用博馬,不許出賣,若盡數取撥往湟州,委是阙今來馬額。

    令程之邵今年馬額權住博買,其茶依已降指揮盡數支撥前去。

    若是久來蕃戶将馬中官,已計置到馬,恐有蕃客自來入中之人,兼慮諸邊萬一阙戰馬,既相度移都大買馬司往湟州,令就近于湟州量數支撥三五千駝博馬,以備急用。

    今來支降去茶鈔、銀絹,準元博買糧草并馬為軍須支用外,不得别将支使。

    仍置簿拘管,逐一抄上所籴買到及支用過數,每季申尚書省檢點勾考。

    如違,并徒三年,吏人決配千裡。

    」從之。

     八月九日,樞密院劄子:「為程之邵令巡曆熙河,竊見收複湟州故地,部族甚衆,商賈通行,竊謂非茶馬無以招集漢蕃人族。

    蓋蕃部恃茶馬為命,本州島又當青唐一帶蕃馬來路,乞朝廷指揮,就本州島添置茶馬場,實為要便。

    如蒙俞允,乞依條令本司選舉大小使臣二員,充茶馬場監官,内馬場監官(内馬場監官)依例兼本州島兵馬都監。

    候舉到官,令逐官各計會本處當職官,同共修蓋場庫驿舍、般運茶貨、計備 刍秣等了日,開場博籴。

    所有茶馬場合行事件,并依逐司見行條貫施行。

    候及一年,見得茶馬課息,從本司申請立額。

    【貼黃】稱:勘會茶馬場監官依條系本司奏舉,内買馬都監近準朝旨罷舉。

    今來事初,欲乞令買馬監牧司舉官一次。

    右檢會已降朝旨,今相度都大茶馬司移往湟州置司,其本州島茶馬場自合添置。

    」诏依,其茶馬場監官今後并特令奏舉。

     九月十六日,以朝請大夫、直龍圖閣、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兼陝西買馬監牧程之邵為集賢殿修撰、熙河路都轉運使、兼川陝茶馬。

     十月二十三日,同管幹成都府等路茶事孫轸奏:「今年輪當臣赴阙奏計,方欲起發間,承朝旨,比年例增兩倍茶應副新邊支用。

    續又令臣量添價錢,速行收買川馬。

    赴阙奏計,不免往回數月,顯妨收市茶馬,乞特免今年奏計一次。

    」從之。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戶部狀:「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司申:『黎州所買馬類多不堪披帶,自來止為羁縻遠人。

    又慮買數過多,有損無益,遂立條,從八月一日開務,至三月一日住買。

    後來官司有失體究本意,不限月分收買,卻于成都府馬務經夏養喂,比之起綱時月,積留死損極多,枉費官錢刍粟不少。

    馬務監官每歲例該責罰,遂累次檢會舊條,乞本州島每年自八月一日開務買馬,至三月一日閉務住買,蒙朝廷施行,自後免得積留在成都府馬務養喂病生,枉死 物命。

    今會算黎州見買四歲至十三歲四赤四寸大馬,每匹用名山茶三百五十斤,每斤折價錢三十文;銀六兩,每兩止折一貫二百五十文;絹六匹,每匹止折一貫二百文;絮六張,每張止折五十文;青布一匹,止折五百文。

    約本處價例,僅是半價支折與賣馬蕃部。

    自黎州至鳳翔府汧陽監四十八程,沿路倒死數目不少,其馬多充雜支。

    今會計,秦州買四歲至十歲四赤四寸大馬一匹,用名山茶一百一十二斤,每斤折價錢七百六十九文七百六十九文:按前雲名山茶每斤折價錢三十文,與此相差甚大。

    且約計之,此雲買馬一匹用茶一百一十二斤,則為八十六貫有奇,遠比前述價高,而後文反雲「衮比馬價錢止四分之一」,顯然矛盾。

    疑「七百」乃「一百」之誤。

    ,比黎州減得茶二百三十八斤,又減省銀、絹等不少,衮比馬價錢,止四分之一。

    黎州歲買馬二千匹,元符二年買五千二百八十餘匹,元符三年買四千一百餘匹,費用茶萬數浩瀚。

    雅州至黎州,道路盡是山崄,人夫負擔,委是不易。

    近準建中靖國元年十二月十一日敕,茶事司奏,乞雅州在城、名山、百丈、盧山縣茶場收買黎州博馬茶不及八分及雇發積滞,即收買起綱茶雖及八分,不在推賞之限。

    契勘收買陝西、名山茶一百二十綱,買及九十六綱,已及八分該賞。

    其黎州收買博馬茶自來不限定分數,今若候黎州收買足茶數及雇發無積滞方賞,其陝西綱茶必是減少留滞,有妨博(馬)[買]戰騎,兼于陝西貴價出賣茶處虧損課額。

    欲乞黎州買馬,且依元條收買三千匹,其博馬茶比舊減半支折,所有一半茶卻依價折與(纟艮)[銀]、絹等。

    合用錢物,除轉運司年例撥到 外,有餘少錢物,并依舊茶事司應副,即蕃部尚為優幸,不失撫納遠人之意。

    所有雅州名山買陝西綱茶并黎州博馬茶,且依舊條收買。

    』送戶部,符茶事司連舊書申奏。

    今據提舉官孫鳌抃狀:『黎州南蠻及吐蕃部落惟仰賣馬為生,久來不以配軍為限,盡行收市,招懷遠人。

    今若止以三千匹為額,更除豁不理賞之數,必緻減損買馬官賞格,無以激勸,又恐因此阻節遠人,于蕃情未順。

    兼茶事司額外買馬銀帛,自來轉運司計置支還,茶事〔司〕止是應副茶貨,年終計算撥還。

    成都府轉運司見申乞令茶事司撥還用過銀絹虧損價例,若減半支茶,卻以銀帛支折,轉運司豈肯更行應副若依舊不限數買馬,又緣欠蕃部茶八千餘擔,亦非經久之法。

    所有買發黎州年額并額外馬,通數歲買不得過四千匹,賞罰并收市合用茶及支折茶、彩,且依見行條法施行。

    其四赤以下馬更不收買。

    』本部看詳,若止三千匹為額,不惟減損買馬官賞格,兼恐阻節遠人。

    若不限定分數及比舊減半支折茶收買,緣今來應副湟州博籴萬數浩大,比(賞)[常]年加兩倍買茶,亦恐阙。

    除賞罰并收市合用茶依見行條法施行,欲将黎州年額并額外馬通歲額不得過四千匹,其博馬茶比舊減半支折,所有一半茶卻依價折與銀、絹等。

    所是合用買馬錢物,除轉運司年例撥到外,有餘少錢物,并依舊茶事司應副。

    其四赤已下馬更 不收買。

    」兵部看詳,除所乞将年額并額外馬數通不得過四千匹,合系年額馬三千匹依舊、一千匹額外收買外,即無未盡未便事。

    從之。

     四月十一日,殿前司申:「承樞密院批下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司狀,殿侍、本司指使王鑒狀:竊見馬司指使、殿侍程佾先有狀乞立磨勘年限,尋申明已奉聖旨,與理八年磨勘,改轉三班差使外,有茶事司指使、殿侍未有立定磨勘年限,乞施行。

    勘會本司指使、殿侍與馬司指(揮)[使]、殿侍窠阙資任并同,及差赴川陝,往來取送官物、應副茶本并諸般差使幹當,委是事務一般。

    本司契勘,欲乞将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司指使、殿侍比附,依提舉陝西等路監牧司指使理八年磨勘,改轉三班差使。

    」從之。

     五月二十日,都大提舉茶事司狀:「本司系移運錢物買賣收趁課利司分,即與諸司錢物事法不同。

    兼每年買茶收獲課息,除年例支使外,将所餘年分外增羨息錢,已逐旋具數申納朝廷,以助支用。

    近年以來,多為諸司及臣僚申請,承受朝廷指揮,許于諸司錢物内取撥支用,遂将本司茶錢一例作諸司錢取撥。

    今來若令他司并作諸司錢物一取撥支用,便見本錢妨阙,寖壞事法。

    欲乞今後他司及臣僚申請乞支用諸司錢,除茶馬司錢物不許作諸司錢一例支使,如朝廷非泛支用,乞下本司契勘有寬剩錢處刷應副。

    」從之。

     十 二月二十五日,提舉陝西路買馬監牧司狀:「黎州年額并額外馬通歲額不得過四千匹,其博馬茶比舊減半支折,所有一半茶卻依價折與(纟艮)[銀]、絹。

    自八月一日開場至九月終,共買到三百五十匹,比遞年一般月分大段虧少。

    契勘賣馬蕃蠻以茶為本,即目正當買馬之際,若比舊減半支茶,不唯買馬稀少,兼恐事。

    欲申候朝旨,深慮有妨趁辦歲額,已逐急下黎州,将四赤二寸以上馬每匹合得茶,依已降朝旨比舊減半支折外,各與量添茶一擔,招誘收市。

    所〔有〕來年已後合用博馬茶,欲乞依舊收買應副,其減半支折指揮乞更〔不〕施行。

    」從之。

     四年六月三日,都大提舉茶事司、買馬監牧司奏:「茶馬司〔管〕幹文字、幹當公事第一等将仕郎張察、文林郎楊達、将仕郎張庭玉、黃瑜,第二等登仕郎高成章、将仕郎王易、朝奉郎孫俞、朝請郎路康國及逐司點檢文字等,自承朝旨後來,首尾管幹、催促、撥發茶貨有勞。

    」诏第一等張察特改宣德郎,楊逵、張庭玉、黃瑜各循兩資;第二等王易、孫俞、路康國各減三年磨勘,高成章循資占射差遣一次。

    内選人如無資可循,或已官,即比類推恩。

    人吏第一(第)[等]各轉一資,如無資可轉及有違礙,或不願轉資,即支賜絹二十匹;第二等各支賜一十五匹,第三等各賜一十匹。

     七月二日,熙河蘭湟秦鳳路經略安撫制置使司奏:「奉诏處分相度措置馬政事,尋先次指揮岷州計 置收買馬一萬匹,作制置司支用,候足日奏取處分,已令知岷州馮瓘措置。

    今據馮瓘申,已牒提舉買馬司逐急借撥名山茶貼作三萬駝支與岷州,候見得的确數目申朝廷,卻行撥還。

    及已牒茶事司依馮瓘所申,并下秦、鞏、熙、河、岷州,依所乞應副去訖。

    一、于買馬場勘會到良綱馬,并系支一色名山茶下項:良馬三等,并〔四赤〕四寸(已寸)已上,上等見支茶二駝一頭,中等見支茶二駝二十斤一十五兩半,下等見支茶二駝二十斤七兩半;綱馬四赤七寸,見支茶一駝一頭二十六斤半,四赤(四)[六]寸見支茶一駝一頭一十九斤一十二兩,四赤五寸見支茶一駝一頭壹十四斤一兩半,四赤四寸見支茶一駝一頭四斤一十一兩,四赤三寸見支茶一駝四十九斤二兩,四赤二寸見支茶一駝三十二斤一十二兩。

    一、勘會日近蕃客稀少,即今買馬場全然收買不得,若不添展茶數,竊恐卒難收買。

    乞候蕃客牽馬到場,相驗好弱,臨時添搭。

    良馬權添茶三十斤,綱馬權添茶二十斤。

    相度欲依馮瓘所乞,權添上件茶數博馬,隻作添搭支馬牙人,即不得礙買馬司博馬體例,候今來數足依舊。

    一、契勘若隻買良馬一萬匹,約用名山茶三萬駝。

    今來本州島見管有三千餘駝,止買得一千餘匹。

    一、欲将秦州廟州鋪分擘合應副,秦、鞏、熙、河州名山茶,以三分中且截撥二分赴岷州,準備支用。

    一、今來茶數既多,即沿路不免 擁并,欲乞将秦、鞏、熙、河大路榷茶鋪權行差那于本州島沿路地分貼鋪,及下經由縣、鎮、堡、寨,和雇人夫,并工推般,庶得辦集。

    」從之。

     十月十二日,樞密院奏:「熙河蘭湟路經略司申,熙、河、蘭、岷、鞏州舊管蕃兵,近年出入頻數,死過戰馬不少,雖督蕃官首領緊行收買添填,其蕃兵例各阙乏,兼無貨博買。

    今相度,乞将熙、河、蘭、岷、鞏州阙馬蕃兵于逐州茶場各量借茶添助收買五千匹,每匹借茶一駝,共借茶五千駝。

    仍許蕃兵将斛折納元價,其斛可充茶事司應副支給逐處茶場監官、巡鋪使臣、榷茶鋪兵請受。

    如有剩數無支遣處,許令别司樁錢兌籴。

    」從之。

     十二月三日,中書省、尚書省〔言〕:「檢會元豐六年閏六月十三日條:『諸出賣官茶,提舉司立定中價,仍随市色增減。

    應增者本場體訪詣實增訖,申提舉司覆按,應減者申提舉司待報。

    』今立到熙河路博馬、貼賣、出賣茶名色酌中價例下項:博馬茶:名山茶每駝七十八貫五百三十三文,瑞金茶每駝一百二十九貫四百一十三文,洋州茶每駝七十貫五百四十二文,萬春茶每駝八十七貫三十六文。

    貼賣茶:名山茶每駝八十一貫六百五十一文,瑞金茶每駝一百七十三貫三百四十八文,萬春茶每駝一百七十三貫三百四十八文,洋州茶每駝一百七十三貫三百四十八文。

    出賣食茶:油麻埧茶每駝九十三貫九百九十八文,洋州茶每駝八十 六貫二百三十文,崇甯茶每駝八十一貫八百六十六文,楊村茶每駝一百一貫九百七十三文,興元府茶每駝一百二十二貫五百七十一文,永康軍茶每駝九十八貫七百二十四文,味江茶每駝九十三貫四百一十四文,堋口茶每駝一百三十貫四百五十三文。

    」诏川茶專充博馬川:原作「州」,據下條所述改。

    ,更不出賣。

    舊出賣數,令洪中孚相度博籴斛。

     十一日,中書省、尚書〔省〕檢會:「熙甯、元豐川茶惟以博馬,不将他用,蓋欲因羌人必用之物,使之中賣,不至艱阻國馬,不乏騎兵之用。

    竊慮淺見官司趨一時之急,陳乞别将支費,有害熙豐馬政,失今日繼述之意。

    修立下條:諸川茶非博馬辄陳請乞他用者非:原作「價」,據本書兵二四之二九改。

    ,以違制論。

    」從之。

    以上《國朝會要》。

     徽宗崇甯五年二月六日,戶部狀:「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事孫鳌抃奏:『準尚書省劄子,洪中孚奏乞會茶司見在之數,如未用折博蕃馬,即盡将博籴斛,所有茶價增減,臨時視斛多寡計定。

    诏令鳌抃同共措置,即不得有妨博馬支用。

    契勘茶司計名山等綱茶有條,專用博馬,不(計)[許]出賣。

    其逐色茶價,系茶司依條以川路産茶場元買茶本縻費等錢,立定逐州價例,比其餘雜茶例各低賤,所以優潤蕃商,鈎緻國馬。

    今來若依洪中孚陳請,必恐将漕司減損茶價,虧失歲課。

    欲乞除斛價許臨時随市勢增損外,其茶依本司已定價例折博,不許減損。

    』又稱:『乞用提刑司封樁加買到兩 倍茶交撥,與洪中孚同共措置博籴斛。

    』本部看詳,欲依所乞。

    」從之。

     十六日,戶部奏:「熙河蘭岷路轉運使洪中孚等狀:『乞令茶司與臣同共措置茶博籴,奉诏依奏,令孫鳌抃同共措置。

    契勘得所管茶貨除可以移那般運應副博籴外,今相度,乞令西甯、湟、廓州召客人先将斛赴本處入中,其價錢出給合同會子,給付客人,令自赍前來河州茶場出外變轉。

    仍支與每駝腳錢,西甯、廓州比河州至湟州腳錢,量加饒潤。

    如本場阙錢,即以茶依價添搭紐折。

    』本部欲依崇甯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朝旨,于加置到兩倍茶内支還,不得有妨博馬支用。

    」從之。

     五月二十三日,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司、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司奏:「本司轄下見有員阙去處不少,雖依本司條權差罷任待阙官承攝,為無法與理在任月日,往往不願權攝,差委不行。

    乞應茶馬職事員阙去處,見差權官權攝月日,依陝西轉運、提刑司法,與理為考任。

    」從之。

     六月二十三日,诏将加買兩倍茶并撥與茶馬司,應副博馬支用,更不博籴斛。

     同日,樞密院奏:「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司申,勘會川茶始自熙甯七年置司,推行迄今三十餘年,從來計置般赴秦鳳、熙河等路應副博馬,有餘出賣。

    元豐中立法,雅州名山茶專用博馬,候年終馬數足,方許雜賣。

    自建中靖國元年後來,為買馬數多,名山茶 數少,又以興元府萬春、瑞金、大竹、洋州四色綱茶相兼應副博馬,僅能足辦。

    緣孫鳌抃與洪中孚同共措置茶博籴斛,即不得有妨博馬支用。

    尋契勘,若更将茶博籴,委是有妨博馬。

    望賜指揮,除将已樁加買到兩倍四色綱茶應副博籴斛外,将名山茶依累降指揮專充應副買馬支用。

    餘依崇甯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指揮。

    」 十一月十日,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司奏:「陝西路轉運司幹當公事官近依朝旨許存留一員,其合差官幹當,尋于轄下選差,其間拘礙不許差出者不少,雖有職官及司戶可差,卻兼充買馬等同管幹,本司全然差那不行。

    欲乞将逐司管幹官并就委本州島依條不許差出官、不妨本職差委幹當。

    奉诏每州委見任官一員管幹,除州界時暫差使外,不許差出。

    又買馬司敕,諸買馬及有牧地處,委茶事司所差管幹應報本司文字,不許他司差出州界。

    契勘本司差定逐州(運)[軍]管幹官,茶馬司自來依條選擇通判或職官幹當,今若止于不得差出官内就委,竊慮合差官有限,艱得可以倚辦之人。

    兼錄事、司理、司法體輕,緩急難以集事。

    今來陝西牧馬地撥隸馬司,所總錢斛不少,全藉管幹官往來點檢,兼茶司地方闊遠,職司不一,今欲乞将逐州軍茶馬司管幹官許令本司依舊選差。

    」從之。

     十二月六日,诏:「神考修立馬政,于川陝市茶博馬,及以茶息應副邊計,行之甚久,已見 成。

    其屬官等全藉能吏幹集,故舊制盡從逐司奏舉。

    近緣臣僚陳請,複行差注。

    除馬司屬官并買馬官已複奏舉外,其茶司元豐年應奏舉并同轉運司選差員阙,并依元豐舊法施行。

    」 大觀元年正月十九日,尚書省言:「熙河蘭湟路都轉運使洪中孚奏:『蕃地許官以茶、彩博買,募人種佃,以諸司并折博務見在彩兩路通融應副外,不足,許本司約數奏聞,從朝廷給降,其茶并令茶事司應副取足。

    』奉诏依奏,其茶于兩倍茶内支撥應副,仍具合用數奏聞。

    契勘今來若許令熙河蘭湟轉運司取撥茶貨博買蕃地,不唯違戾已降指揮,兼壞敗本司成法。

    蕃部以馬易茶,元非本意,必恐因此隳壞馬政。

    伏望遵依已得指揮,應系茶專充博馬,不得他用。

    」從之。

     二月三日,同管幹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兼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公事龐寅孫奏:「昨準朝旨『提舉陝西成都府等路茶馬司屬官六員三分中減罷一分,止支與合入資序、請給等』,已依朝旨裁減外,檢會《茶司令》,諸提舉官所請系省請給,歲(給)[終]以息錢計還。

    《轉運司令》節文:幹當公事官、指使添給,并以本司雜收錢給;如不足,即以茶司頭子錢充。

    勘會茶、馬兩司屬官并系熙甯、元豐年差置,即非後來緣事創添。

    兼逐員添給并于本司雜收茶息錢等内支給,即無侵耗轉運司歲計财用。

    除裁減外,見存員數輪定兩川及沿邊以來,分頭催促, 應副秦鳳、熙河等路博馬綱茶及買戰騎,委是緊切事務。

    乞将茶、馬兩司減定屬官,許依本司元豐舊法支破請給,内馬司屬官并依茶司屬官條法,本司管認撥還。

    」诏依。

     三月二十四日,龐寅孫又奏:「伏見元豐立法,川茶博馬有剩,并許出賣。

    除名山茶外,有萬春、瑞金、大竹、洋州茶,自來措置招誘買馬,許中馬蕃部依合得馬價對買外,更許貼買四色綱茶一駝。

    近承朝旨,川茶專用博馬,即未有許對賣、貼賣明文。

    欲望除名山茶外,将萬春等四色綱茶并依舊例,從本司約度蕃馬中賣,并貼賣、對賣與中馬蕃商。

    餘依元豐舊法施行。

    」從之。

     九月十三日,戶部狀:「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榷茶司狀,檢準敕:諸都大管幹成都府等路茶事兼買馬公事支賜、添支,依諸路提點刑獄官則例支破。

    本部看詳,本司大觀令内已有立定提舉官請給,都大提舉依轉運副使,添支依陝西例,同提舉依提點刑獄,同管幹依轉運判官例。

    今勘當,添支自合依本司令文施行。

    其支賜,都大提舉欲依《支賜令》内陝西轉運副使例,同提舉依諸路提刑例,同管幹依諸路轉運判官例支賜。

    」從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公事孫鳌抃奏:「契勘自崇甯四年六月後來,承熙河蘭湟路制置司牒,準禦前處分收買良馬,所買數并足,系本司官吏協力措置,應副茶帛,催督收市。

    今來除臣不敢僥求(息)[恩]賞外,本司官 吏乞依崇甯五年十二月九日例推恩。

    」诏孫鳌抃特與轉行一官,餘依奏。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都大提舉榷茶司狀:「名山茶準條專用博馬,近年額外泛抛馬數浩瀚,本司逐〔旋〕擘畫,将自來出賣萬春等四色綱茶相兼支折,方能充足。

    緣博馬茶依條不理年額,不住據諸場申陳,稱自将博馬後來,賣茶年額例各虧失。

    本司今相度,除名山茶準條專充博馬不理年額外,欲将萬春等四色綱茶與理為茶場歲額,不預推賞之數。

    仍自大觀元年為始。

    」從之。

     十月七日,诏:「川茶有數品,惟雅州名山茶為羌人貴重,可令熙河蘭湟路以名山茶易馬,恪遵神考之訓,不得他用。

    餘茶博籴,量度茶數,勿使過多。

    可委陳敦禮措置聞奏。

    」 二十三日,熙河蘭湟秦鳳路宣撫(便)[使]童貫奏:「奉诏:『國馬所賴非輕,比聞馬數出少,川茶價低,其弊安在可體訪目今因依,講究悠久利害、可以救正之方。

    』臣講究得川茶如初榷買,般赴秦鳳、熙河等路應副博馬,系以元買本錢添搭腳稅,随市增減,價例不定。

    其熙豐間馬賤,茶價亦賤;即今馬貴,茶價随市亦貴。

    近年以來,諸場買馬比熙豐間雖逐等量有增添茶數,緣元降指揮每歲買馬以一萬五千疋為額,今來系以二萬疋為額,除添五千匹外,逐時又有泛抛疋數甚多,若不量行添搭,深慮無以招誘蕃客收買。

    伏望且依目今收買。

    」又稱:「元豐四年,郭茂恂奏請以茶充折外,其 餘數支見錢、物帛,增立年額為二萬疋,比舊額常買不足。

    」诏且依見今斤馱收買。

     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诏茶馬司餘剩錢物支撥與陳敦複,充熙河路籴買糧草。

     四年五月七日,诏熙河秦鳳等路茶馬事,應今日以前泛抛買馬、添茶給引博馬等指揮并罷,一切遵依元豐法,仍令提舉茶事司措置施行。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秦州場見封樁結罷宣撫司布二萬匹,可盡數撥赴提舉川陝茶馬司支用,疾速行下。

     政和元年二月十一日,戶部狀:「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司狀,今來若(今)[令]買馬司依舊博買蕃蠻物貨移用相兼買馬,委是元豐舊法。

    尋關駕部勘當,欲依元豐年朝旨施行。

    看詳提舉黎雅州博易司稱,黎、雅州熙甯年即不曾置博易,始自崇甯元年置場博易,至五年正月二十八日朝旨住罷。

    本部今勘當,欲依所乞住罷崇甯年所置黎、雅州博易場,并依買馬司檢具元豐舊法施行。

    」從之。

     七月九日,樞密院奏:「尚書兵部申,準政和元年正月二十四日聖旨:『川陝茶馬司自昨降處分,罷添給引博馬及住泛抛買馬、悉依元豐法後來,自八月至年終計買馬八千餘疋赴阙,仍用茶數少,減省錢缗八十餘萬。

    所有兩司官吏奉法勤恪,協濟事功,可取索當職人姓名,分定等第,取旨推恩。

    』本部勘會兩司當職官吏職位、姓名,今據買馬司申,勘會到今年正月至二月十日終,又買過馬二 千五百八十二疋上京,減省茶計銅錢二十六萬九千餘貫,乞施行。

    提舉官張翚、李稷,特各與轉一官;管幹文字第一等陳損、王易,特與減三年磨勘,内王易特與循一資,仍占射差遣一次;第二等魏允中、高世祚、彭、許庑,特各與減二年磨勘;第三等魏超、王運,特各與減一年磨勘。

    吏人第一等特各支賜絹一十五匹,第二等特各支賜絹十匹,第三等特各支賜絹五匹。

    」诏依逐項指揮,内使臣減年磨勘仍依四年法比折。

     十月二日,戶部言:「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公事李稷奏:勘會陝西買馬,以茶斤重立定價例。

    舊法上等良馬最貴不過一馱一頭,比因泛抛數多,增添茶數及倍,昨蒙依元豐舊法,其馬價比泛抛頓減茶數,蕃商故生邀勒,尚未肯多将馬出漢。

    竊緣戎人不可阙茶,欲乞将熙河、秦鳳路諸場四色綱茶權住出賣,每蕃部中馬一疋,除依條支還馬價外,如願買茶者,仍許依見賣價收買四色綱茶一馱,引領門戶買一頭。

    俟三二年間馬來往通快,即依舊例施行。

    」從之。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權發遣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兼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公事張翚劄子:「契勘洋州茶場歲買茶貨浩瀚,其品搭、催督、般發茶貨,盡系西鄉知縣,欲乞依名山知縣例,許本司舉辟,比監官減半酬獎。

    」從之。

     三年七月二十七日,都大提舉成都府熙河蘭湟秦鳳等路榷茶司幹當公 事何漸奏:「契勘雅州名山綱茶專用博馬,山南四色綱茶通賣漢蕃。

    自大觀四年後來,依元豐法減茶買馬,歲常有攢剩之數。

    又為減茶之初,蕃商中馬未緻通快,本司措置權住買四色綱茶,立賣與中馬蕃商,其名山茶除博馬外,不許他用,是緻川陝諸場庫各有攢積下茶萬數不少。

    且以興州長舉縣等兩庫見管名山茶已及五萬餘馱,竊慮所買既多,所用有限,不免陳積。

    今相度,欲乞将名山茶依條專用博〔馬〕,如有剩數,許中馬人依見買四色茶體例,用市價支賣,卻将四色茶依舊出賣收息。

    勘會除攢剩名山茶已降指揮添博收馬外,契勘四色綱茶貼賣與中馬蕃部等,昨指揮俟三二年買馬通快依舊,今來将及二年。

    」诏每年将四色綱茶并專充博籴漢蕃斛封樁,不得别将支用,仍逐旋具籴到斛數目申尚書省。

     八月十三日,朝請郎、直龍圖閣、權發遣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公事(張等路買馬監牧公事)張翚劄子:「準禦前劄子、臣僚上言同何漸劄子,(今)[令]相度措置可否利害,保明聞奏。

    今檢具前後手诏、敕令及依應相度,措置到下項:一、準元豐四年七月十八日中書劄子,奉诏:雅州名山茶專用博馬,候年額馬數足,方許雜賣。

    一、準《馬司格》,應熙、秦、岷、階州、通遠軍,各依逐等所定茶馱數,以新茶支折。

    謂如有見在元佑三年四月新茶,即支四年分茶之數。

    如蕃部願 要銀、紬、絹、洋州茶、大竹茶之類,并許各依見賣實直價例算請,更不限定分數。

    一、準崇甯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奉聖旨,諸川茶非博馬辄陳請乞他用者,以違制論。

    一、準崇甯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聖旨,應系茶并專充博馬支用,餘依崇甯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朝旨施行。

    一、準大觀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敕,中書省、尚書省送到龐寅孫劄子,奉聖旨依所申,他司不得侵用。

    一、準大觀四年正月七日樞密院劄子,三省、樞密院同奉聖旨,熙河、秦鳳等路茶馬事,應今日以前泛抛買馬、添茶給引博馬等指揮并罷,一切遵依元豐舊法,仍令提舉茶事司措置施行。

    一、準大觀《榷茶司令》節文,諸名山茶依舊樁留博馬外,如買馬司關博馬數多阙支用,委提舉司實時應副,有剩,從本司相度貼賣與中馬人。

    又準敕,諸名山茶博馬外剩數,非中馬人辄支賣者杖一百。

    一、準政和元年十月二日敕,中書省、尚書省送到戶部狀,準都省劄子,奉聖旨,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公事李稷奏,奉聖旨依。

    一、臣契勘名山茶自熙甯榷茶之初,本以博馬,至元豐四年,計其馬足積羨,聽以出賣,實為通法。

    繼複有并用大竹、洋州茶博馬之議。

    建中靖國年,始有許将名山茶餘數止對賣與蕃商之論。

    大觀中,又有權住賣四色綱茶、令對賣門戶蕃商之請。

    然臣考利害之實,元豐之制最為要準,而後人之請或趨一時之利,不可為典 要,或川秦首尾相戾,不達利害之實,姑以職事陳請而已。

    蓋除馬司博馬外,茶司自有歲額,必待售茶而辦,其四色綱茶實為茶額根本。

    秦、熙兩路漢民,所售食茶不多,而淺蕃熟戶并煎四色綱茶。

    遠蕃多嗜名山茶,間有奸商詭用綱茶、粗硬食茶罔之者,亦能區别。

    若将名山、四色綱茶一切禁之不賣,必緻茶額不敷,出茶無藝,顯難屬餍而害馬政。

    惟斟酌非實馬足茶羨則貨之者,是通法也。

    其對賣尤非利害,徒益門戶蕃人,乃熟戶蕃族之為驵儈者,與官場吏卒乘便為慝,赢取官息,其利不及生蕃,于馬未始加益。

    若将名山茶、四色綱茶依元豐舊制從本司參量,合用博馬茶外,剩數轉易,回本入川,惟不得害馬政、妨茶額。

    元豐時雖曰兩司,而提舉官一以任責,苟其才下,亦能約量,不緻乖戾,自取譴責。

    今相度,欲乞應名山茶、四色綱茶專用博馬,餘數聽本司量度,轉易回本入川,不許辄将他用。

    臣契勘昭化、順政、長舉庫積茶,以今年五月中旬狀考之,僅有五萬九千四百馱。

    蓋昨緣大觀四年前,利州路兇歉,至今居民事力未能如舊,故其昔日甲頭腳戶流莩之餘,存者逋負夥甚,雇召不行。

    臣比欲草具建明,乞将興元府至永興軍一帶減下舊額茶鋪兵士七百餘人,并聽本司于洋州至興元府添立鋪,其餘添隸長舉至秦州諸鋪運茶,則永遠不緻積壓。

    其廪給自系本司錢内支給,一切不預 别司調度。

    又應川界轉般茶諸邑,今辟舉有經三年礙吏部格,雖辟書數上,終無一人得注授者。

    攝承之吏,玩習歲月,寖以隳弛。

    又臣嘗建議,乞應本司辟官,乞破格差注一次,已蒙朝廷聽行,而吏部終以合注承務郎以上者,不許降用選人。

    今五年,竟未有差注。

    臣又嘗建議,乞将發茶場庫監官、縣令,如成都府排岸司、興州長舉縣裝卸庫、興元府西縣轉般庫監官,綿州巴西,利州昭化、三泉,興州順政、長舉,興元府南鄭、西縣知縣,計十處,每撥發茶及四萬馱無阙失,與減二年磨勘。

    以其諸縣如長舉、昭化之類,多是僻小去處,既難得人肯就,及專任茶司事務而有責無賞,誠非勸沮之道,至今未奉指揮。

    積是三年,茶或滞留,滞而通之,可久無弊。

    臣今相度,欲乞應興元府至永興軍一帶,減下舊額茶鋪兵士七百人,并令榷茶司措置,于洋州至興元府西縣添置茶鋪,各請兵級人數外,将其餘數分添入長舉縣幹渠鋪至秦州赤谷鋪,并依茶司自來例施行。

    應熙、秦州路榷〔茶〕司所辟官,承務郎以上、選人、大小使臣,并許互換通舉。

    謂如承務郎以上知縣處亦許奏舉選人,〔選人〕知縣處亦許奏舉承務郎以上,不以有無拘礙,并行注差。

    應撥川茶路地分,成都府排岸司、興州長舉縣裝卸庫、興元府西縣轉般庫監官,綿州巴西縣,利州昭化、三泉,興(川)[州]順政、長舉,興元府南鄭、西縣知、令,每撥茶及四萬馱無違 阙,與減二年磨勘。

    」【貼黃】稱:契勘臣僚上言,攢積茶五萬餘馱,約計每馱二百七十三貫文省,系鐵錢舊價。

    緣自今年奉行夾錫錢寶後來,每馱一百貫文省,以見茶數約計錢五百九十餘〔萬〕貫文。

    又稱:「契勘吏部及八路差官法,無本等人亦聽破格差注。

    檢會下項:一、政和三年七月三日敕,榷茶司狀,朝旨令買馬司每年添買二萬匹,合用茶令計置茶本,從朝廷應副取到狀。

    自減茶博馬後,每年約攢剩茶一萬四千餘馱,内利州昭化庫見在(在)名山茶四萬二千一百六十五馱,興州長舉庫見在名山茶八千六百一馱,其餘場庫未在其數。

    奉聖旨,據今來合添買收馬二萬匹,所用茶于攢剩名山茶内支撥應副博馬。

    仍令榷茶司今後每年寬剩計置茶一萬馱,盡數充添買牧馬之用,其合用茶價,仰具數申尚書省。

    所有歲額博馬茶如有剩數,亦仰衮同應副添買牧馬之用。

    一、政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敕,何漸劄子:『乞将名山茶依條專用博馬,如有剩數,許中馬人依見買四色茶體例,用市價支賣,卻将四色茶依舊出賣收息。

    契勘四色綱茶貼賣與中馬蕃部等,昨降指揮俟三二年買馬通快依舊,今來将及二年。

    』奉聖旨,每年将四色綱茶并專充博籴漢蕃斛封樁,不得别将支用,仍逐旋具籴到斛數目申尚書省。

    一、政和三年六月七日敕,戶部狀:『榷茶司申,乞立定成都府排岸司、興州長舉縣 裝卸庫、鳳州轉般庫,綿州巴西縣,利州昭化、三泉,興州順政、長舉縣,興元府南鄭、西縣,任滿收發過茶無失陷欺弊,提舉司保明,每四萬馱與減磨勘二年,如不獲抄附失陷,一萬馱展磨勘二年。

    其承直郎已下賞罰并各比類施行,二分以上依差替人例。

    本部看詳,本司申乞即系累賞,竊恐太重。

    今勘當,欲依巡轄般茶鋪使臣任滿去減磨勘一年,先次指射家便差遣,餘并依本司所申事理施行。

    』」诏除名山茶博馬、四色綱茶博籴,并撥發官等賞罰,并依近降指揮外,其措置鋪兵依奏,餘不行。

     五年五月七日,诏:「茶事司循法舊制,特許辟官。

    訪聞比來不顧公議,多引四川土人。

    今後辟官,不許奏辟土人,已辟官并罷。

    仍(着)[着]為令,違者奏舉官并被舉人并降名。

    」 六年二月十九日,樞密院言:「同管勾成都陝西等路茶馬監牧公事程唐奏:勘會本司遵奉聖旨,依元豐舊法減茶買馬。

    臣到任,措置陝西買獲馬四萬五千二十一匹,收稅息錢四百八十三萬五千餘貫。

    契勘陝西自承朝旨複行錫錢,物價已平,是緻鬻茶通快。

    今且以熙、秦路共收到稅息四百七十萬三千四百餘貫,比類增羨,委是本司官吏協力,粗有成效,乞等第推恩。

    」诏程唐除直秘閣外,餘分優等及第一、第二、第三等。

    優等轉一官,選人循兩資;第一等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占射差遣;第二等減二年磨勘。

    疑有阙文,今檢未獲。

    人吏 支賜絹,優等二十匹,第一等十五匹,第二等一十匹,第三等五匹。

     七年三月十五日,诏:「管勾川陝茶事程〔唐〕應副陝西運司年額有勞唐:原脫,據前後文補。

    ,可特除右文殿修撰。

    其合用收買四色綱茶本,仰尚書省每歲給降度牒三百道付程唐,自政和六年下半年為始。

    」 四月二十五日,提舉成都府等路茶事郭思奏:「政和五年分,川陝收到茶息錢三百七十一萬一千一百七十二貫,其支用外見在一十一萬一千九十八貫七百五十文省。

    取到諸州收附年帳申尚書省外,别有三十五萬貫籴到斛,為秦州本司取會未足,附次年帳供申。

    」诏郭思賜紫章服。

     宣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朝奉大夫何漸奏:「臣竊惟川陝榷茶之法,本以市駿實邊,使茶無滞貨,則馬來數多,邊備充足。

    臣頃承乏使事,措置雇發沿路積滞茶馱,悉至邊場,頗見其利。

    比宣和元年茶司奏計,在臣替罷數年之後,提舉官程唐具奏,尚稱用臣計置茶貨博馬,減省錢缗,此有以見雇發之利其博如此。

    今任适當川陝茶馬之沖,伏見利州昭化、興州順政、長舉三縣,雇發最為沖要,累年縣令悉系權攝,深恐檢察不專,複有積壓之患。

    臣愚欲望〔聖〕慈特加訓敕,應雇發地分阙官,令茶司遵依元豐成憲,以時選舉,庶幾得人任職,利源增廣。

    」吏部供到川陝榷茶雇發地分知縣,見今依元豐法,榷茶司與本路轉運司同共選差永康軍青城知縣、蜀州永康知 縣、雅州名山知縣、漢州德陽知縣、利州昭化知縣、見阙。

    漢州雒縣知縣、邛州依政知縣、利州綿谷縣令利州:原作「利字」,據《元豐九域志》卷八改。

    、興州順政縣令、見阙。

    興州長舉縣令。

    诏依元豐法。

     八月十二日,何漸又奏:「竊惟神宗皇帝肇建茶、馬兩司,吏員多寡,稱事繁簡。

    後來因事增員,不無冗濫。

    乞應添置員阙,悉遵熙豐成憲。

    」從之。

     十一月十二日,吏部奏:「檢會提舉成都府等路茶馬、兼買馬監牧公事宇文常狀:準敕升充提舉,即不帶『都大』及『同』字,所有序官(限)[取]指揮。

    勘會宇文常系同管勾茶事,準敕升作提舉,其《榷茶司令》文内即無立定提舉茶事序位之文。

    本部今勘會,欲将宇文常序位在陝西熙河蘭廓路轉運副使、諸路轉運使之下,諸路轉運副使、提刑之上。

    今年四月四日,诏依吏部申。

    勘會張有極元受敕内亦不帶『都大』及『同』字,與提舉宇文常事體一般,所有序官,未審合與不合依宇文常已得指揮。

    」诏依宇文常所得指揮施行,今後準此。

     十二月十八日,诏川陝買馬萬匹,提舉茶馬司郭思、張有極及官屬等升職進官有差。

     四年四月十一日,樞密院奏:「勘會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司(茶)[恭]承聖訓,遵依元豐成法,減茶買馬。

    宣和二年八月至三年十月,買獲馬二萬二千八百三十四匹,計減省錢二百八十五萬六千五百餘貫有畸,今具秦、川兩司合推賞官吏職位、姓名下項:提舉官郭思、張翚、宇文常、何漸,内張翚、宇文 常各特與轉一官,宇文常轉行,郭思、何漸所曆月日不多,更不推恩;屬官優等管幹文字夏思忠、幹當公事馬沖各減三年磨勘,進義副尉張佾減一年半磨勘;第一等管幹文字李伸道,幹當公事趙子遊、劉黻、韓洪,各減一年半磨勘;第二等管幹文字程敦臨,幹當公事範洪、張籛、劉子明,各減二年磨勘;第三等幹當公事萬俟詠、李與同,各減二年半磨勘。

    本司人吏優等減二年磨勘,候出職日收使;第一等各支賜絹八匹,第二等各支賜絹六匹,第三等各支賜絹五匹。

    」诏特依逐項指揮,内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選人依條施行。

     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樞密院奏:「勘會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司恭依聖訓,遵守元豐成法,減茶買馬。

    宣和四年九月至宣和五年九月,買到二萬一千九百四十匹,減省錢三百二萬六千五百六十貫文,今具秦、川兩司合推賞官吏職位、姓名下項:提舉官何漸、韓昭,各特與轉一官;屬官優等管幹文字晁公邁、幹當公事範洪,各減三年磨勘;第一等管幹文字劉黻、侯箎,幹當公事何掄,各減二年半磨勘;第二等管幹文字程敦臨、幹當公事張籛,各減二年磨勘;第三等幹當公事王城,減(二)[一]年半磨勘。

    人吏優等各支賜絹十疋,第一等各支賜絹八匹,第二等各支賜絹六匹,第三等各支賜絹五匹。

    」诏特依逐項指揮,内選人令吏部依條施行。

     六年八月十九日, 都大管幹成都府等路茶事王蕃狀:「伏見前提舉官何漸昨具奏,為阙官逐急擇人權攝,欲乞将本司熙豐以來不拘常制許辟員阙,依元豐舊法,不得并差川人。

    及依近降指揮,不得奏差知州外,餘并許臣踏逐,選擇公廉練達之人,不拘常制,指名奏差。

    奉禦筆依所(奉)[奏],許辟一次。

    後來何漸除奏外,見餘未曾奏辟去處,欲乞依已降禦筆指揮,許蕃依何漸申請,不拘常制,指名奏辟一次。

    」從之。

     七年五月二日,诏茶馬司辟官,并依元豐法。

     十月三日,吏部奏:「權提舉成都府等路茶馬公事韓昭奏:『契勘本司窠阙,遵奉元豐成法,合從本司不依常制奏差。

    今踏逐到宣教郎王滋,乞差通判興元府;承事郎安邠,乞差充都大提舉榷茶司勾當公事;忠翊郎王義夫,乞差充階州買馬監押。

    』勘會王滋前任清州司戶曹事,三考得替,磨勘改官,合入初任知縣資序,其興元府通判依熙甯格系注通判人,即不系應入窠阙,兼有礙元豐令,雖不拘常制,不得奏差。

    茶馬司勾當公事雖許本司奏差,緣提舉茶馬系二員,依政和令連書,或一就奏舉。

    今來韓昭獨(禦)[銜]奏差,礙前條法。

    階州兵馬監押系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司阙,今來本官稱本司窠阙,合從本司不依常制奏辟,緣即無許舉買馬監押之文,兼王義夫不應材武,見系監當資序,依條不許舉辟。

    」诏令吏部行下。

     欽宗靖康元年五月十五日,诏:「川陝 所起歲額綱馬,全藉茶貨博買。

    訪聞自近年以來,買馬司不切用心,預行措置樁備,及将茶貨等辄以他用,是緻收買馬不能敷額,緣此積年阙馬數多。

    雖已降處分,不得以茶及本息錢博買珠玉等并收羨餘,尚慮不為遵奉,巧幸侵欺,轉易他用。

    可令本司今後将合博易茶貨等預行樁備,不得轉易他用,專充買馬。

    仍令買馬路分走馬承受,每年取索所得茶貨等,子細驅磨支使有無侵欺、轉易他用。

    若有違戾,其買馬司應幹當職官吏并以違制論。

    」以上《續會要》。

     高宗紹興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熙河蘭廓路經略、統制熙秦兩路軍馬關師古言:「本軍所管戰馬不多,乞支撥川茶于洮、岷州界博換,應副使用。

    」诏令宣撫司支茶博馬,亦令本司别作相度,多方應副。

     五年十月四日,樞密院言:「已降指揮,于永康軍、威、茂州置場,以茶博馬,并文州等處買馬。

    其當職官如博買到馬數多,乞與推賞。

    」诏每歲各博買到四尺三寸以上堪披帶馬,每一千匹與轉一官;如買到出格堪好馬,更優異推恩。

    仍令宣撫副使邵溥同提舉買馬官趙開措置,疾速廣行博買,及于宣撫司選差谙曉馬事屬官一員,專一在諸州軍催促博買。

    候見就緒,亦當推恩。

     七年閏十月二十七日,宰臣趙鼎言:「得旨複置茶馬官,舊有主管茶馬、同提舉茶馬、都大提舉茶馬凡三等。

    」上曰:「此猶轉運使、副、判官之 比也,若擇得人,當考其資曆命之。

    茶本以博馬,而近來猶聞博珠玉及紅發之類。

    珠玉今日固無用,紅發特為馬之飾而已,亦何所用,須一切禁止。

    」 十三年八月三日,诏叙州通判依崇甯三年指揮,許行辟差才幹官管當買馬職事,從都大提舉茶馬所請也。

     十月三日,都大主管成都府利州熙河蘭鞏秦鳳等路茶事、兼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公事賈思誠言:「茶馬司措置般運茶貨,博買西馬,所有茶事,通判、縣令、合同場監官及買馬都監,全藉有材幹官究心職事,能辦集。

    自軍興後,其轉運司多不照應條法,卻将本司合專辟并同共奏差窠阙,更不選擇人材,止以名次高下,一例出阙注拟,多緻非材,曠廢職事。

    乞下逐路轉運司,遵依敕條施行。

    」吏部勘當:「欲将洋州西鄉知縣,興州通判,長舉、順政知縣,階州都監,興元府監稅兼合同場官,并令本司依敕條辟差施行。

    」從之。

     十四年二月十一日,都大提舉茶馬司言:「諸買馬司幹辦公事官任滿,催督諸場買馬歲額敷辦,提舉司保明,與減二年磨勘;不及八分,展二年磨勘。

    契勘川路歲額,黎州三千匹,文州一千匹,叙州八百五十匹,長甯軍三百九十五匹。

    内叙州、長甯軍并系羁縻遠人,除叙州及額外,其長甯軍累年不敷歲額,所屬官合得酬賞保明未得。

    欲乞許令本路将諸處通計,若敷及歲額,即依條保明推賞。

    」诏許權将黎、文、叙州三 處溢額馬數通計推恩,仍戒約長甯軍不得因而廢。

     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禦史中丞何若言:「四川茶馬司逐年起發馬數,差人管押赴行在交納,緣所差牽押兵士别無交替,道路遙遠,經(步)[涉]月日,人力既自疲乏,加之在路草料間有不時,其馬多至死損,甚者十之四五。

    牽押兵士恐坐罪責,往往逋逃。

    況馬綱所至,州縣懼怕羸馬在界倒死,卻乃支折價錢,遣促起離,人雖受錢,馬不得食,适以為害。

    欲乞将四川茶馬司綱馬(走)[赴]行在交納者,并依廣西路已得指揮,自起發州軍差使臣、将校等外,其牽押兵士逐州軍交替。

    遇有起發綱馬,預行(阙)[關]牒前路州縣。

    仍乞申敕提舉綱馬及檢官司檢官司:似當作「檢點官司」。

    ,嚴行督察所屬州縣,遇綱馬到驿,實時支給本色草料,并不得折支價錢。

    其合差承替牽押兵士去處,前期差定。

    如敢違戾,重作施行。

    如此,則人不緻于涉遠逃亡,馬不至于阙食倒斃。

    」诏令四川茶馬司參照已降指揮措置,申樞密院。

     十八年七月一日,诏南平軍買馬每歲權以三百匹為額,候及三年,取酌中之數立定歲額,令茶馬司比類諸場條格賞罰施行。

    從兵部所請也。

     八月十六日,都大主管成都府利州等路茶事兼提舉四川等路買馬監牧公事韓球言:「川路諸場買馬,内南平軍所買到并系出格良馬,堪充披帶。

    昨點檢得本軍遞年買馬比元初措置年分并各虧少,緣本軍僻在一隅,難以檢察。

     照得叙州年額買馬專委知、通主管,内通判從本司依文州條例奏舉,其本州島所買馬十無一二堪充起綱。

    今相度,欲将叙州通判員阙兌易南平軍通判,從本司依條奏舉。

    其叙州通判員阙,依舊歸還轉運司使阙。

    」從之。

     十一月二十四日,韓球又言:「買馬州軍官員、諸色人違法與蕃蠻衷私博馬,本司已立賞出榜禁止。

    訪聞尚有窮乏之人不顧條法,卻販茶綿等前去買馬附近沿邊州軍,誘引蕃蠻将馬前來中賣。

    如威、茂州後蕃系接連熙河,亦嘗有蕃蠻将馬前來與諸色人博易,不唯寖久有壞馬政,兼恐引惹踏開生路,于邊防不便。

    欲望将本司見管巡捉私茶使臣并買馬州軍管下巡尉,許令巡捉諸色人私與蕃蠻博馬。

    内有透漏去處,以匹數比附透漏私茶條法斷罪施行。

    」從之。

     二十年十一月一日,诏都大提舉四川茶馬司幹辦公事官一員,依舊于遂甯府置司,從本路諸司請也。

     二十二年二十一日,诏四川都大提舉茶馬司起發綱馬,所差管押使臣往往不識馬性,飲餧失時,緻損斃數多,虛費财計。

    可令吳璘、楊政,每綱選差慣熟有心力谙曉養馬使臣二人,将校一名,醫獸一名,兵士二人,添破本等驿券錢米,專充管押。

    其牽馬人兵,令茶馬司依例差撥,賞罰〔依〕見行條例。

     二十三年五月一日,樞密院言:「茶馬司差使臣等押到馬綱,内有瘡疥瘦瘠馬數,依近降指揮更不推恩。

    若本 綱馬内有瘡疥瘦瘠,依寄留倒斃馬數除豁,及依得見行條法,不礙推賞。

    」诏(衣)[依]舊格推賞施行。

     二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诏:「西和州宕昌買馬,自來用茶博買,緣客人艱于般運,卻将茶于私下博絹前去。

    可令茶馬司措置,自後兼用茶、絹,聽客人從便博買。

    」 二十六年六月三日,利州西路安撫使、禦前諸軍都統制吳璘言:「宕昌馬場年額買到馬十分為率,内撥二分應副支使,其茶馬司自紹興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分,應副二分馬共三千六百餘匹,未曾支撥。

    緣璘見管入隊馬七千餘匹,皆齒歲過大,若三五年之間,盡不堪乘騎,不惟虧損馬額,亦恐緩急有妨使喚。

    乞下茶馬司,将紹興二十六年合撥二分馬,依元降指揮早賜支撥。

    所有拖欠以前年分未撥馬數,恐難一并支撥,欲乞作五年帶發,支赴本司,所貴緩急不緻阙事。

    」诏令茶馬司将二十六年已後合撥二分馬,依已降指揮應副,不得拖欠。

    其積下馬逐旋收買補發。

     十二月十二日,樞密院言:「黎、文、叙州、長甯軍、南平軍等處互市買馬,以銀、絹、錦、彩折博,近年茶馬官韓球等或拘收正色銀、絹,辄将他用,卻以積欠物數兌博馬,緻欠少客人馬價,或大估銀絹價充數,或先給關子,銀、絹後時方到。

    及諸州知、通、買馬官不法,又借那支用,或巧作從物等,或賤買所博馬銀絹關子,以緻蕃客不肯将馬出賣。

    」诏令茶馬司将博馬銀絹等并預期 排辦,即不得依前大估價錢及擅将他用,留滞客人。

    如諸州有違戾去處,按劾聞奏。

    仍令四川制置司常切覺察。

     同日,樞密院言:「茶馬司所差廂禁軍牽馬,近年分差不公。

    如潼川府、夔州路轄下州軍廂兵不足,科傔人錢引,卻于附近州軍越數科差,前期追集雜役。

    馬務官吏雪令于秋冬間打生草餧馬,卻收所破草料入己,人疲馬瘠,以故起綱多有倒損之數。

    」诏令茶馬司今後遇起馬日依數差撥,即不得前期科差雜役。

    其偷盜草料官吏,令本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劾聞奏。

     二十七年二月十一日,樞密院言:「茶馬司歲額收買西馬,西和州三千六百餘匹,除二分七百二十匹應副四川制置司外,餘數并階州五百匹,循環撥付殿前、馬、步軍司。

    」诏令茶馬司于西和州、階州歲額外,更措置增添博買,先具每歲添買數目申樞密院。

     三十二年五月四日,總領四川财賦軍馬錢糧、專一報發禦前軍馬文字、兼權提舉秦司買馬監牧公事王之望言:「承成都府都大提舉茶馬司牒,分撥利州以東至陝西州軍并興元府、洋、興州等處權茶買馬職事。

    照得被受前項指揮,止是兼權提舉秦司買馬監牧公事,所有茶事,未曾承準指揮,未審今來如何系階。

    」诏依見今川司提舉王弗系階,帶茶馬職事。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四月七日,四川安撫制置、都大提舉茶馬、成都府路提舉轉運司(舉)〔奏〕: 「黎州歲額買馬三千匹,全藉知、通同共措置。

    通判阙,元系茶馬司奏辟,昨緣一時申請,并歸铨選,憑不得人,難以責辦。

    乞從茶馬司依舊法選官奏辟。

    」吏部勘當:「欲依逐司所乞。

    」從之。

     幹道元年二月十四日,四川茶馬陳彌作奏:「臣契勘本司舊管幹辦公事三員,準備差使二員,緣近降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