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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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一日,右谏議大夫兼侍講何溥言:「臣契勘常平義倉,所以為水旱、盜賊之備,祖宗立法,雖顆粒不得移用,其意深矣。
臣訪聞沿海州軍比以裝發海(州)[舟], 權宜濟急,支費略盡,有司因循不補,終恐亡以待卒。
欲乞特命提舉官巡曆諸州,稽其已支之數,量其合籴之實,或将他州赢餘以濟目下窘乏,有無相補,輕重适均。
庶幾新陳之交,有以相接,而緩急之際,不足為憂。
」從之。
孝宗幹道元年八月十四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官下諸州主管官,契勘以新易陳借兌數目,于今秋苗米内依數撥還。
仍開具申尚書省。
四年五月十四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官,每歲春季躬親巡曆逐州,點檢常平倉米,要見樁管實數,申尚書省。
六月七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官督責所部州縣,候秋成,須管将人戶納義倉米數,依條限拘催,盡實收樁。
仍将見管錢趁時收籴米斛,如法樁管,不得違戾。
七月十二日,诏提舉官日下遍詣所部,盤量常平、義倉米斛,所至具實數實時開申。
如州軍元申數内卻有虛樁,将當職官吏重寘典憲。
提舉官徇情隐庇,亦當一例黜責。
八月十八日,诏諸路提舉司差官根刷應諸司吏人所借常平雇役錢,在五年内者盡行追納。
自後州縣敢擅借支者,依條按劾以聞。
六年八月二日,權戶部侍郎王佐奏:「臣攝(空)[乏]民部,日受四方詞狀,而訴冒役者居其半。
乞令提舉常平司委主管官,限兩月取索屬縣額内公吏看詳,委有違條冒役,即行勒罷。
如收叙應法,自合聽令在役。
仍将各縣公吏姓名揭于闆榜,其再入役者,略(其)[具]所叙之因,俾民通知,歲終 一易。
自今以後,論訴冒役者,必須指其元來所犯刑名與收叙不當因依。
如根究得實,監司、守令、當職官依紹興二十六年八月指揮,坐以違制之罪。
倘或奸民挾私妄訴,亦科反坐刑名,庶幾州縣稍得安靜。
」從之。
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近歲以來,常平之法寖以不修。
抵當、平準之柄,悉取而用之;戶絕、水利之田,欺隐于奸吏。
帑庾之積,所至空虛。
方粒米狼戾之際,無本以收籴,殆野有餓莩,始為移粟之舉,取之鄰州别路,道路既遙,時月亦淹,救助未至而民之骨已槁矣。
願陛下申诏提舉官,檢核管下諸州常平籴本,有支移侵盜去處,各令隐括樁辦,以俟将來新谷既登、谷賤傷農之際,增價收籴,以惠斯民。
」從之。
十月二十四日,提舉兩浙西路常平茶鹽公事李結言:「奉旨令禮部給降到度牒一百八十道,及左藏南庫支到會子一十四萬八千貫,付本司收籴米八萬八千二十餘石。
除已州委主管、司法,縣委縣丞收籴樁管,契勘目(分)[今]正系米斛收籴之際,若候變到度牒價錢,竊慮失時。
乞先次于左藏南庫支借會子七萬二千貫,付本司趁時收籴,所有度牒,令所屬旋行轉變,拘收錢會,發納左藏南庫。
」從之。
八年四月十七日,诏:「諸路常平官,限半月委逐州主管官取索五年的實收支義倉數目,開說逐年有無災傷檢故,及支給過若幹,并見在之數實計若幹,自今在甚處樁管,申戶部稽 考。
」從權戶部尚書楊倓之請也。
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戶部尚書楊倓奏:「乞令諸路提舉常平官,将諸州軍常平倉錢斛,委鄰州官點檢截日見在數目。
内米一萬石已下盡行盤量,一萬石以上抽摘盤量,結罪申提舉司,從本司核實保明,限一月奏。
(奏)如日後發露,其所委官并提舉官并行按劾,取旨重作施行。
若提舉司不按月聞奏,亦乞從臣等比較最遲去處按劾。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三禦史台主簿 禦史台主簿 【續宋會要】 元豐三年,李定請增置一員,點檢六案文字。
元豐六年九月,中丞黃履言:「本台有主簿兼檢法官二員,乞複置分治職事。
」诏置主簿并檢法官一員,從八品。
又奏:「本台主簿、檢法官系分掌班籍,參預定刑,所領職事與他司不同。
」元佑元年,大理寺右斷刑架閣庫專委主簿主管天頭原批:「《大典》卷一千一百十七。
」又批:「此條原夾在本卷第二頁内。
」。
【續會要】 天頭原批:「接上寫,不空行。
」 淳熙元年三月十日,京西運判胡仰言:「襄陽居民繁多,乞下本路常平司置藥局一所,依免役令,以抵當務官兼,計置藥材,修制出賣。
」從之。
二年閏九月二日,诏:「諸路常平司每歲秋成之際,取見所部郡縣豐歉各及幾分,如有合赈粜、赈給去處,即約度所用及管米斛若幹,或有阙少,合如何措置移運,并預期審度施行。
仍于九月初旬條具聞奏。
」 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诏廣東提舉依已降指揮,作提舉廣南東路常平茶鹽公事系銜。
八月十八日,诏提舉常平茶鹽官遇阙,如文武臣提刑有兩員去處,令以官序兼權。
從江西提刑趙烨請也。
八年九月十四日,诏:「自今諸路提舉官毋得輕授,雖差替人不得過一政,兼須履曆有政績之人。
」以侍禦史黃洽言湖南提舉張仲梓未嘗更練,喜怒任情,仲梓既罷,因有是命。
九年十二月五日,前福建常平提舉周颉言:「常平三弊:一曰公吏非時借請,二曰選人支破接送雇人錢,三曰給散乞丐孤貧米。
乞下諸路,将前後公吏已借請錢,依元豐令克納五分。
官雇人錢般家,止得就寄居處保明幫請,如紹興三十一年三月内臣僚所奏事理施行。
至于支給乞丐人米,則與申嚴行下,責在提舉常平司嚴行稽察,将州縣違戾去處,痛與按劾懲治。
」從 之。
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臣僚言:「常平所在樁管元有定數,乞令各路提刑司刷出州縣所管常平見在之米,其間或有少損,則以陳易新,須管及額樁留外,有常平錢量支添籴,以實廪庾,如法藏貯,無緻移易。
」從之。
嘉泰元年八月十四日,臣僚言:「今歲夏秋之交,雨澤稍愆,諸路州郡間有旱歉。
雖未見申到被旱分數,然度其事勢,向去未免舉行荒政,全仰常平使者究心民事,預期措置。
竊慮間有常平使者年老昏缪,全不事事,或貪庸失職,受成吏胥,或素無風采,人不畏憚,今若付以一道之重,俾之提振荒政,必緻誤事。
欲望睿旨明(詣)[诰]二三大臣,相度被旱州郡,精擇素有才望之人,付以常平使者之職。
自今在任有如臣前所陳者,倘無顯過,且于别路兩易其任。
若或素無治狀,已試罔功,衆論之所不與者,令禦史台具名覺察,即賜罷黜,别選精力強敏、優于政術、一路官吏之所畏服者,畀以是任。
庶幾官得其人,民無捐瘠。
」從之。
開禧二年三月一日,戶部言:「大理正費培奏:竊見江西提舉置司于袁,自紹興年始徙于撫,本州島軍兵提舉司占破二百餘人,衣糧、借請悉倚辦于本州島。
去歲送迎提舉官,前後凡五次,每一次為費略以借請一項計之,不下萬有餘缗。
況又有非時差出,少者一二十人,多者五六十輩,每名借請三月或半年,皆從本司先次兌支,續移文幫勘,不踰晷刻,便行解發。
蕞爾小 郡,坐受困弊,将何以堪!乞行下江西提舉司,以撫州系置司去處,供億百費,已是不赀,特免差撥兵卒。
其破人數,卻于本路十州軍分撥差使,季一更代。
或有違犯,聽從本州島行遣。
如遇迎送差使,徑就各處借請,庶幾免緻專困一郡,可以少蘇民力。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三提舉茶鹽司 提舉茶鹽司 【宋會要】 淳熙元年五月十六日,诏浙西茶鹽司幹辦公事二員,内減罷一員可令複置,專一往來諸場,措置催督鹽課,及複置海鹽縣砂腰催煎官一員。
從提舉葉谟請也。
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诏提舉廣東常平茶事改作提舉廣南東路常平茶鹽公事系(禦)[銜]。
六年八月十八日,诏:「提舉常平茶鹽官遇阙,如文武臣提刑兩員去處,令以官序兼權。
」 八年九月十四日,诏:「自今諸路提舉官毋得輕授,雖差替人不得過一政,須履曆有政績之人。
」 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廣東西鹽事并為一司,應合得事件,令吏、戶部長貳同共條具聞奏。
」已而吏部尚書蕭燧等言:「罷廣東提舉一司,改置提舉廣南路鹽事司,照昨來廣西帥臣詹儀之陳請,且就梧州置司,專管兩路賣鹽,序位在兩路轉運判官之下。
所有常平茶事,廣西依舊系提刑兼管,廣東乞委運司兼管。
其廣東路鹽事司幹辦公事一員,廣西路鹽事司主管官一員,并改作廣南路提舉鹽事司幹辦公事。
今來并司,委是利便,若隻置幹官兩員,慮檢察不及,乞更添置準備差遣一員。
」诏并從之。
十三年三月,知容州譚惟寅初除都提舉廣西路鹽事。
淳熙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淮東提舉錢端忠言:「竊見淮東諸處鹽倉支發袋鹽,依元降指 揮,每袋于客人名下收取别納袋息錢肆百肆拾文,專一應副鹽事官兵請受、吏祿、紙劄、船運腳乘等用。
季終有餘,起發赴鎮江府樁管。
近年以來,添差鹽官不厘務官請受,于上項錢内支給,泰州二十六員,高郵軍一十六員,通、真州六十三員,每員月請百千上下,積歲累月,必當侵耗鹽本。
」诏特添差人且令終滿,更不作阙差人。
紹熙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廣南西路經略、安撫、轉運、提刑司言:「照對提舉廣南路鹽事王光祖乞複置監石康縣鹽倉及回環庫窠阙,下吏部注識字小使臣。
逐司照對,石康倉系交收白石場發到鹽,支付常運司般運,前去欽州武利倉及郁林州都鹽倉交卸,應副諸州府般賣。
兼回環庫系收轉運司發到錢,支撥應副車丁般運鹽腳支用,其所管錢鹽數目浩澣,若從朝廷差注正官監當守給,委是便利。
」從之。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廣東提舉趙不迂申:「廣州賣鈔庫都鹽倉開到收納客人窠名錢,數内每籮增收鹽斤錢三百文省。
照得自淳熙十年四月一日二廣通行客鈔,東路住賣鹽每籮增收鹽斤錢應西路漕計。
至淳熙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指揮,罷都提舉廣東西鹽事,依舊例給賣,所有增收鹽斤錢卻仍前交納。
除已行下廣州都鹽倉日下住收外,其多收到錢貳萬捌仟捌百捌拾玖貫肆伯省,銀五十六 兩六錢,乞并撥入鹽本錢文曆收附,添助買納鹽貨,支遣客鈔。
」诏廣東提舉司将上件錢、銀一就認數樁管,非奉朝廷指揮,不得擅行支用。
仍月具帳狀申尚書省。
嘉定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檢照開禧二年内,因浙東提舉司幹官申請,于慶元府溫州各創置分司幹官一員,專一提督鹽倉收支,點檢諸場買納。
至嘉定六年内,因白劄子陳述溫州鹽課利害,行下本司相度。
本州島自辟置分司幹官以後,支發袋鹽較之經減新額,仍前趁辦不敷,遂将原辟差幹官繼行省罷,孰不謂宜,外有慶元府分司幹官事體一同,當時議者偶不及之,遂得仍舊。
自創置及八年,課額虧陷如故,而一司吏卒需索倉場,騷擾亭戶,不能安迹。
乞将慶元府分司幹官照溫州例特與省罷,其已辟差人别與一等堂除近次差遣。
仍劄下慶元府守倅,須管每歲登及元額,如有虧欠,取旨責罰。
若措置增羨,乞與旌賞。
照得浙西提舉司嘉定四年内因臣僚申請,乞仿浙東體例創置分司幹官一員,于嘉興府華亭縣置司,蒙降指揮許于本路官屬内辟差。
比年以來,所辟本路官屬率為權要親舊所得,其挾勢騷擾,弊亦如之,并乞住罷。
或有場分職分廢弛,合行提督,隻于本司屬官内差委,往來點檢措置施行。
」從之。
嘉定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淮東總領所言:「經費一月何啻陸拾萬缗,鎮江務場認發幾半,全藉發 賣茶鹽鈔引以應供億。
其兩浙鹽司确意措置,不患課入不登。
今來臨安、平江、紹興三鹽倉積壓鈔引壹拾柒萬餘袋,無鹽可支,安得客人複來請買,是緻本所支遣不給。
」诏令三府帶行浙西、江東、淮東總領所主管茶鹽官入銜,到罷從本所批書,庶得專意督辦。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三都大提舉茶馬司 都大提舉茶馬司 【宋會要】 自熙甯七年四月,差太子中舍、三司幹當公事李杞,著作佐郎、梓夔路察訪司準備差遣蒲宗闵,相度成都市易務,得旨令市易司經畫收買茶貨,專充秦鳳熙河路博馬,更不相度市易。
當年十一月,權發遣三司鹽鐵判官公事、提舉成都府利州路買茶公事李杞,同提舉成都府利州路買茶公事蒲宗闵,應買茶博馬州軍,并令杞等提舉。
謂秦鳳、階成、熙河等路。
遂命杞與提點刑獄序官,蒲宗闵與提舉常平序官,後又令與轉運判官序官,自後因之。
置都大提舉及主管、同主管,各因其資品高下除授雲。
《哲宗正史職官志》:都大提舉茶馬司,掌收摘山之利以佐調度,凡市馬于蕃夷者,率以茶易之。
産茶及市馬州郡,官屬得自辟置,視其數之登耗以诏賞罰。
神宗熙甯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熙河路經略使王韶言:「奉诏募買馬,今黑城夷人頗以良馬至邊,乞指揮買馬司速應付。
」從之。
仍令李杞據見茶計步乘般運,具已撥數以聞。
七月八日,中書奏,勘會達、涪州稅到客茶不少。
诏宜令相度成都府等處收買茶貨李杞等,相度此兩州茶色額,如可以應副秦州博馬,即合如何擘畫津般到得本處應副支用,速具的确事狀以聞。
九月十六日,诏經畫成都府利州茶貨李杞買物帛應 副熙河路博買馬,仍具所博買茶數以聞。
十月十四日,太子中舍、三司幹當公事、經畫成都府利州路茶貨李杞等奏,與成都府路轉運司同共相度到于雅州名山縣、蜀州永康縣、邛州在城等處置場買茶,般往秦鳳路、熙河路出賣博馬。
十一月二日,又奏:「準朝旨于本路出産茶州軍相度計置買茶,津般往熙河、秦鳳路出賣。
勘會洋州、集州、興元府出産茶貨,内集州近已廢罷,本處産茶不多,難以置場收買外,有興元府、洋州廣産茶貨,自來通商興販。
乞與轉運司同共相度,于興元府、洋州置場收買,津般往熙河、秦鳳路出賣。
」從之。
三日,诏李杞、蒲宗闵并專令提舉買茶等事,更不管幹三司職事。
李杞于秦州,蒲宗闵于成都府,踏逐空閑廨宇居住。
杞與提點刑獄序官,宗闵與提舉常平倉序官。
十一日,诏戎州軍事推官張昌宜令流内铨就注充本司幹當公事,其戎州推官員阙勘會施行。
仍令本司候将來任滿無過犯,具勞績保明聞奏。
從李杞請也。
十月十二日,權發遣三司使公事章惇奏:「已差李杞等提舉收買川茶,省司已應副本錢,今更有事節。
今來乞于職位内稱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公事。
如向去事務繁多,更合要官員幹當,乞許本司奏差。
今來初創置茶場,官中本息錢數有限,慮恐熙河路辄有侵使,乞于茶稅息錢内每年認定四十萬貫,應副熙河(溥)[博] 馬并籴買糧草,餘外錢物并本司樁管。
」從之。
八年正月十九日,李杞、蒲宗闵奏:「準诏許同罪保舉無贓罪京朝官、班行、選人五員,充本司幹當公事,今乞差新授秀州司法參軍孫鳌抃充本司幹當公事。
本司差出諸路州軍幹當,亦乞令乘遞馬,支驿券。
」從之。
仍令流内铨差注。
二月二十日,又奏,乞差右班殿直段緘充本司幹當公事。
從之。
閏四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言:「提舉熙河路市易司申明,與提舉成都府利州(奏)[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有無統轄。
勘會成都府買茶,于熙河路博馬,元系都提舉市易司擘畫。
昨差李杞、蒲宗闵前去相度,遂就差提舉買茶,即是熙河路市易司一事。
今相度,具茶場司合并入熙河路市易司,為買茶稅場,李杞、蒲宗闵合兼提舉熙河路市易司,仍各依舊分頭幹當,并隸都提舉市易司統轄。
」從之。
六月,诏三司具未置熙河路買馬場以前買馬錢物歲支若幹,于是何官司出辦,自用茶博馬後如何封樁,申中書取旨。
八月六日,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公事、兼提舉熙河路市易司奏:「茶場司已并入熙河路市易司,所有市易司已與比部員外郎汲逢等同共幹當,及連銜申發文字,其諸州茶場亦合令汲逢于(禦)[銜]位内添入『同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公事』,并隸都提舉市易司,協力幹當。
」從之。
二十三日,權發遣三司鹽鐵判官、提 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李杞言:「賣茶博馬,乃是一事,乞同提舉買馬,歲以萬五千匹為額。
」诏杞兼提舉買馬,且以二萬匹為額,候二年取旨。
杞以為數多,再诏以萬五千匹為額。
十一月十六日,中書言:「川茶元法于茶稅并息錢内,歲認定應副熙河博馬及籴買糧草。
乞令提舉買茶官歲給熙州、岷州大竹并洋、蜀州茶各三百馱,以為應副市籴,于茶場應副糧草數内除豁豁:原作「割」,據《長編》卷二七○改。
。
」從之。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都提舉熙河路買馬司言:「監牧司阙乏,見欠市易司錢物,而市易司欲俟還足,方肯應副買馬,遞相推倚,實誤博馬日用。
欲乞馬價盡用茶貨折之,若馬客願貼錢就整請茶者亦聽。
候所貼見錢數多,即許與茶兼支,庶幾公私兩利。
其年額博買茶貨,乞令茶場相度合用數支撥與四場,候數足,然後以剩數撥與轉運司籴買糧草。
」從之。
十年九月二日,(诏)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李稷乞應幹本司職務措置、申請、辭訟等事,他司毋得幹與,如處置有屈抑,許經監司申理監:原作「曆」,據《長編》卷二八四改。
。
從之。
四日,诏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更不隸都提舉市易司,亦罷兼秦鳳路市易司。
十月二十八日,诏茶場司許不依常制舉辟勾當公事官三員。
元豐元年四月七日,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公事李稷奏:「議者常言茶價高大,國馬遏絕,臣以謂博馬官司既不用貴茶,自當以銀帛和 市。
往時劉佐定熙河,名山茶每馱直三十七貫省;呂大防用慕容允滋,價減為二十五貫一百六十省。
然去冬民間且二十七貫足。
由是觀之,劉佐知增而不知減,呂大防知減而不知增,是皆立法不能變通。
今且畫一起請:一、諸出賣官茶,令提舉茶場司立定中價,仍随市色增減。
應增減者,本州島本場體訪詣實,增訖申茶場司,本司為覆按,若後時及妄謬不實,并随事大小奏劾施行。
應減者,申茶場司待報。
一、臣竊詳茶法官利在價高以得厚利,處之無術而并與法壞者,劉佐是也。
買馬官司利在茶價低,價低則蕃部利厚而馬有可擇。
近蒙朝廷已立對行交易法,銷去買馬官司争價之弊,臣不複論列。
臣以謂既許随市色增,竊恐逐州止務添價,卻緻賣茶數少。
須立定每歲課額及酬賞格法,使人人赴功,則事務不勞而辦。
今勘會熙甯十年賣茶倍于常年,欲立條下項:諸博馬場所用茶,秦州額熙甯十年支賣茶五千九百二十四馱,今定六千五百馱;熙州額熙甯十年支賣并博馬共一萬三百七十九馱,今定一萬九百馱;通遠軍熙甯十年支賣并博馬共六千九百六十馱,今定七千六百馱;永甯寨熙甯十年支賣并博馬共七千九十一馱,今定七千五百馱;岷州熙甯九年賣并博馬共三千九百四十六馱,熙甯十年賣并博馬共三千三百八十六馱,今定賣并博馬共四千馱。
」并從之。
五月 二十一日,提舉茶場李稷言:「三路三十六場,大、小使臣殆及百員,乞不限員數,舉三班使臣。
」诏從之。
内歲舉官十員,候三年茶法成序取裁。
六月十一日,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闵言,乞依李稷舉劾官吏。
诏宗闵與理轉運判官資序,比李稷所舉人三分之一,其州縣官吏于茶場司職務有違,亦許按劾。
九月十六日,李稷又奏:「已降指揮,般茶鋪令提舉茶場司選三班使臣一員具名奏差,今選到三班奉職楊廣,乞差充巡轄秦鳳興利般茶鋪,填創置阙。
」從之。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三司鹽鐵判官、國子博士李稷奏:「臣檢會茶法元條,每年收息稅四十萬貫,應副博馬及籴買糧草。
續準朝旨,盡數應副博馬,以其餘助轉運司。
往時所收息稅不能敷辦元額,止随手支充博馬,本息略盡。
近準條與買馬司對行交易,以此本司錢物出納分明。
緣前後條貫各經沖改,更無合應副轉運等司年額定數。
臣竊計三路官茶稅錢,茶場司既以通認十五萬貫,即諸州出入所得盡系茶場司年額。
往時轉運司亦曾應急申請支過茶稅錢,緻本司所認歲入頗成散落,竊恐因循,寖越常守。
欲乞自今後于年額息稅内,歲以五萬貫給轉運司,餘悉待公上诏用。
取進止,合入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敕。
」從之。
五月十三日,诏右贊善大夫、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範純粹序官、廪給、人從視提 舉常平官,薦舉官分李稷之半。
别給都大提舉茶場印付稷,聽稷、純粹同轉運司舉官知洋州。
并從稷請也。
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公事官,每年合舉官三分減一。
李稷(等)、蒲宗闵每年合舉京官三人,縣令一人,使臣升陟三人,同提舉陸師闵舉京官一人,縣令一人,使臣升陟三人。
四年五月十二日,陝西府路轉運使、都大提舉茶場李稷言:「臣典領茶法五年,選辟官屬同心一力,奉宣條诏。
令所差諸州官罷滿及期,乞本司自今奏辟雅州、漢州知州,邛、彭、利州通判,名山、永康、綿谷、順政知縣,所貴維持法度,久益不懈。
」诏如轄下官弛慢,令茶場司奏易、劾罪以聞。
七月九日,奉議郎、權發遣牧判官公事郭茂恂奏恂:原作「恒」,據《長編》卷三一四改。
:「臣近準诏,訪聞陝西轉買蕃部馬并斛鬥所用錢物,不如蕃部所欲,緻收買數目不多,差臣相度,若專以茶博馬,以彩帛博籴斛,及将茶場買馬并為一司,如何措置可以經久施行,詳具畫一聞奏。
臣于本路體訪得蕃部所欲大抵惟茶為急,自來将馬中官,請到折價銀絹等,隻是将三二分歸蕃,其餘往往卻赴茶場博買茶貨。
其買馬司所支銀、紬、絹等,又例各折價高大,茶場卻隻依市價量添些小錢數博易。
其鈔亦随時各有虧損,約計一匹馬價虧蕃部錢多者至四貫以上,少者亦三貫以上。
是以不如所欲,緻買數不多,及少肯将好馬入塞。
臣今相度,若 專以茶博馬,委是利便。
兼勘會舊日亦是用茶充折馬價,雖兼用金帛等,亦從其便。
自事局既分,祗于近歲已來,專用銀絹及錢鈔等,不複用茶。
況賣茶、買馬,事實相須,今若将提舉買馬官通管茶場,不惟職務相濟,兼蕃部得茶,如其所欲,中國可緻多馬以充戰騎,實為兩便。
所有博籴斛,勘會見今熙河等路諸司各置場博籴,或用見錢,或用茶,或用鹽鈔等,各從蕃部之便。
今若專以彩帛博籴,緣其間亦自有願要見錢或茶之類者,臣今相度,欲乞兼用彩帛博籴。
謹具逐項措置經久可以施行,畫一如後:一、蕃部将馬中官,其價錢并以茶充折,約計每馬一匹支茶一駝。
如馬價高,茶價少,即将餘數以銀、紬、絹及見錢貼支。
内銀、紬、絹并依逐處在市見賣實價紐折,不得有虧官私。
其見錢仍計每匹價直,不得過十分之一。
如不願請銀、絹等,隻願以餘數算請零茶,亦聽從便。
如馬價少,茶價高,即許貼錢請茶,或合并就整請領,或據錢數算請零茶。
【貼黃】稱:以上件馬價若支一分見錢,每年約用五萬餘貫,提舉買馬司逐年有收到雜支、租課、内贓等錢約六萬餘貫,可以應副支用。
一、蕃部牽馬赴場,候揀中,據合請茶數,限當日出給關子,赴場請茶,畫時支給。
所有願貼請銀、紬、絹及見錢等,隻就買馬場,亦限當日支給。
已上如稍稽滞,幹系官吏并從嚴斷。
一、今來所支博馬茶,并須取蕃部情願,不得押 勒。
一、今來買馬額數,乞立定每年二萬匹,委提舉司抛降與逐場認數收買,仍于額外廣謀收市,候至歲終,會計賞罰。
其額外買到數,仍比額内合該賞典優與推恩,每年具數比較聞奏。
【貼黃】稱:臣近與提舉買馬司同共會計到每年本息錢共五十五萬六千八百八十八貫六百一十八文省,計合買馬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八匹。
今來既不用鹽鈔,其紬絹又依市價從蕃部,即更無合收息錢,隻有本錢并收地租課等共四十九萬六千三百三十五貫五百八十七文,紐算隻合買得馬一萬九千三百六十五匹。
今定二萬匹為額,少着錢二萬三千餘貫,乞據數于賣茶息錢内除破。
其自來所收息錢,隻是有賣出字馬等合收息錢,數亦不多。
一、自來德順軍、階州所買馬不系年額數内,見今支折馬價,亦用銀、紬、絹等。
臣今體訪得階州賣馬蕃部,亦是多願要茶。
今乞并依熙州等場定到新例外,德順軍多是側近淺蕃将馬中官,不願請茶,兼本軍亦無賣茶場,隻是于稅務寄賣,數目不多,今隻及時将本軍見支折馬價除見錢依見行則例更不增損外,其紬、絹、銀等并依市價紐算支折,仍聽從便請領。
内階州貼支紬絹,自依舊以川小紬絹充之。
【貼黃】稱:德順軍買馬,系于陝西年計一萬五千匹外添買。
今來既将買馬錢本盡數會計,立定新額,其德順軍亦系支用買馬司錢,合将本軍所買馬收入年額, 令提舉司給與熙州等場一處抛買,仍令廣謀收市。
一、以『提舉陝西買馬監牧兼同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為名。
一、茶場司息錢年額萬數浩瀚,買馬錢本數亦不少,各存舊額以備鈎考。
今欲乞将朝廷所給買馬紬絹,除蕃部願請外,并鹽鈔、租(稞)[課],并委本司同共擘畫,變轉移用。
候歲終,将實收到錢數與見錢并支過博買茶數各行計會。
如支過茶數多,買馬錢數少,補償不足,即于茶場司事,提舉買馬監牧官并通管。
一、提舉茶場買馬官資任、坐次、相壓及諸般請給、當直人等事,并各依舊條施行。
一、臣今體度得自來蕃部将斛入漢界,見今沿邊州軍諸官司收籴,所支錢物不一。
如轉運、提舉常平倉司多用見錢,茶場隻是用茶,經制司多用鹽鈔,已是各從蕃部之便。
臣今相度,乞将紬絹與茶相兼博籴斛。
」并從之。
十二日,诏雅州名山茶今專用博馬,候年額馬數足,方許雜賣。
十八日,中書門下奏:「據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幹當公事官五員未有印記,乞下少府監先次鑄造銅記五面,并以『提舉茶場司幹當公事朱記』一十一字為之,如降送本司,責憑給付逐官行使。
」從之。
八月二十一日,奉議郎、新差專切提舉陝西買馬監牧、兼同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公事郭茂恂奏下項事:「一、臣近相度,茶場、買馬并為一司,元奏請畫一條件内一 項,乞将朝廷所給買馬紬絹等除蕃部願請外,并鹽鈔、租課并委本司同共擘畫,變轉移用。
今既蒙朝廷專以馬事付臣,兼領茶司,緣提舉茶場官不兼買馬之職,故條約事件尤須明具。
今來雖專以茶博馬,其錢帛等亦須寬作計置應付。
臣昨會計每年馬價内支一分見錢約數,隻是将買馬司合得錢紐算,自可應副得足。
租課收斂有時,内贓錢散在陝西諸州軍,或後用未至,即恐須要鹽鈔就買馬變轉見錢應副支用。
其紬絹既許将馬價零數取情願貼請,亦未能便見的實合用數目。
兼朝廷改法,本要緻馬之多,已将紬絹依市價折算,若蕃部有願要多請紬絹者,須其所欲如此,則一歲所支未易預計。
臣今欲将買馬錢帛等先委買馬司移用,逐旋約度餘剩之數,節次關報茶場司,同共變轉。
兼昨會計立到買馬年額二萬匹,盡計馬司錢物實數,已有不足。
若至歲終會計,除本色支用外,見在之數并合撥歸茶司充茶價錢,即于歲初川路紬絹未到及收積支撥鈔錢未備、新陳不相因之際買,必緻阙用。
欲乞每歲終會計後,許馬司卻于茶司(交)[支]撥過錢物内借撥應副支使,于年内據數撥還數:原無,據原稿本卷第六二頁(見後)補。
。
所有昨會到每年買馬少着錢二萬三千餘貫,乞于賣茶息錢内除破,隻是約度計算到數,緣逐年收買馬數不足,如向去支過價錢多,并合據數除豁。
一、臣竊聞朝廷已降指揮,名山茶專用博馬,候年額 馬數足,方許雜賣。
此有以見陛下留意馬政之切至也。
今蕃部所欲茶大抵多欲名山一色,然亦時有願得其它色額,如大竹、洋州之類者。
竊恐茶場司為有今來朝旨,不敢兼用别色,臣今欲乞特賜指揮,除名山茶依前降朝旨外,如蕃部有願請其餘色額茶者,亦聽從便。
」并從之。
十月二十七日,提舉陝西買馬監牧同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奏:「準诏,買馬價錢仰依條畫時支給。
又诏,令經制熙河邊防财用司指揮,許令弓箭手依官價自買及格堪披帶馬,赴本司呈印訖給付買馬場,當日支給價錢,仍充買馬司年額之數。
本司歲額所入見錢不多,欲乞今後弓箭手自(賣)[買]到馬價錢,許以茶及銀、紬、絹、見錢相兼支給,所貴易為應副支用。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中書劄子:「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奏:準朝旨,名山茶專用博馬,候年額馬數足,方許雜賣。
又餘色茶如蕃部願請,亦聽博馬支用,即不妨茶場司出賣。
竊緣本司年額課利浩大,隻熙河一路逐年樁認應副錢二十萬貫,及非泛支撥在外,諸雜(茶色)[色茶]變轉絕少,全藉出賣名山茶趁辦。
若伺候馬足雜賣,監牧司買馬必是年終數方足備,纔及歲首,又須卻止住出賣,應副博馬。
如此則本司無有貨賣名山茶之期。
今來雜色茶亦博馬,即本司買賣,左右為法所拘,竊慮收趁課利不足,有支用。
兼蕃部出漢 買賣,非隻将馬一色興販,亦有将到金銀、斛、水銀、麝香、茸褐、牛羊之類,博買茶貨,轉販入蕃。
若不令本司旋行出賣,即蕃客别買物貨,不惟大段虧失本司财利,兼名山茶卻有積壓,買馬蕃部未必盡皆要茶,次下等一匹馬價自不及茶一駝之直,大約每歲不過用茶一萬五六千駝。
乞賜指揮,除依今來朝旨,諸色茶亦聽博馬不妨出賣外,名山茶亦乞責辦本司應副博馬年額管足,所有餘數并許出賣,貴得兩司各不妨阙。
」诏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元豐五年二月十八日,提舉陝西買馬監牧兼同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公事郭茂恂奏:「奉聖旨,陝西逐路諸軍阙馬至多,仰臣具合如何擘畫可以招誘蕃部,廣行收買,支填得足,速具事理聞奏。
一、勘會熙河路州軍各有蕃官,如包順、包誠、趙純忠之類,并是近上首領,蕃部素所信服,其勢力足以招緻蕃客。
乞賜敕書,令各官誘蕃部販馬入塞,每人且令結買五七百或一千匹,仍乞委自逐處守臣丁甯慰谕之。
或要預借茶、彩,仍乞應副支借,約定期限。
如能招置數足,即乞量賜恩獎。
歲月之間,必有成。
一、體問得舊日券馬上京馬價甚高,每匹大約不下三十貫,而茶價其初頗賤,每駝不過十二貫。
今則馬價減于舊日,茶價倍貴于前。
緣蕃客往來販易,須有所得,乃肯趨利而來。
臣今相度,若将博馬茶比之用錢及别物貨博買 者,别為兩等,其博馬茶量減錢一貫已來,如此則蕃部自然多販馬入塞矣。
若以謂稍虧茶價,緣賣茶之息甚大,馬來既衆,則售茶亦多,茶價高即馬來者少,不若稍減以緻多馬,是其實無損也。
一、自來買馬自四赤七寸至四赤一寸七等中,各以一寸為差,而價錢自三十二貫至十六貫,其等第差降少者祗一貫三百文,多者至五貫一二百。
等量之際,蕃部以争較等第分寸,不肯中賣。
謂如四赤四寸馬二十七貫三百文,如有虧分數,須作四赤三寸收買,價直二十二貫二百文,即是寸争一寸,便較錢五貫二百文。
價直相遠,往往不肯作四赤三寸中賣。
臣今相度,欲乞将諸等價衮合,重行均定,使相較不緻絕遠,如此則易于收市。
兼勘會熙、岷、秦州馬價并合一般,其蕃部就秦州中賣,比熙、岷州遠七八程,有刍秣裹糧之費。
欲乞因今來均定馬價,于逐等内将熙、岷州各減五百文,秦州各添五百文,所貴稍得均當。
一、勘會自來依條每月将門戶蕃部勾招到中官馬數比較,最多者支與彩一疋,銀一隻重半兩。
自來不計馬數多少,隻取最多者一名支與。
臣今相度,乞重别立定,每月勾招蕃馬中官及一百匹已上者,不限人數,并各支與上項例物。
如月各不及百匹,即取一名最多者支與彩一疋,銀堞子一片重二錢。
所費錢物不多而有所别異,可以激勸蕃部。
兼舊條蕃部中馬,其賣馬蕃部并給 酒二升,自來隻是紐計價錢支給。
相兼既久,祗與馬價一衮請領,不複知有犒設之食。
今乞除依自來條例外,委逐州長吏每旬于中馬稍多日分,量給酒食,犒設賣馬蕃部,亦足以使遠人知朝廷之意,樂于緻馬入塞。
」诏所乞預借茶、絹恐緻失陷外,餘并從之。
五月二十四日,朝散郎、同提舉茶場公事蒲宗闵奏:「臣伏見今來新開拓蘭州定西城,與通遠軍、熙州鄰近。
蕃部所嗜略同,體問得川茶亦可博賣。
近經制司奏,新添城寨費用增廣,令添助歲額錢十萬貫。
今欲擘畫津般茶貨往蘭州定西城,委監酒稅官兼管,漸次貨賣,就近添助,不得公私興販往彼。
候見次第,即依熙州、通遠軍等處先得指揮例,擘畫差官置場。
其餘約束,并依本司條貫施行。
」從之。
同日,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闵言:「成都府路産茶縣及利州路、興元府、洋州已有榷法,今相度巴州等産茶處,亦乞用榷法。
」從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同提舉茶場公事蒲宗闵奏:「監牧司新條,乞買馬錢帛等先委買馬司移用等事,欲乞将博馬茶價錢物不須先令馬司移用,其馬司若額外更要錢物,乞令申奏,本司于息錢内正行支借。
」批送兵部,檢準元豐元年正月九日指揮:「仰牧司關牒行司,據所要茶以錢帛對數交易,不得預行指占,緻妨滞茶場司歲額。
」又元豐四年八月二十一日郭茂恂奏:「乞将買馬錢帛先委買馬司移用, 逐旋約度餘剩之數,節次關報茶場司,同共變轉。
每歲終會計後,許馬司卻于茶司支撥過錢物内借撥應副支使許:原作「計」,據本卷原稿第五七頁(見前)改。
,于年内據數還。
」本部看詳,乞依元豐元年正月九日指揮,所有元豐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條例更不施行。
從之。
四月三日,同提舉茶場公事陸師闵奏:「伏自買馬司兼領茶場而茶法不能自立,蓋有所職既專以多馬為務,而又得與茶事,則其勢不免于取此以益彼。
如買馬司用茶買:原作「貢」,據《長編》卷三三四改。
,并乞依舊條以錢帛對數交易,仍不許别司取撥茶貨。
」诏令蒲宗闵、陸師闵共同詳具利害奏聞。
同日,提舉成都等路茶場陸師闵言:「文州與階州接境,有博馬及賣茶場,龍州舊許通商許:原缺,據本書食貨三○之一八補。
,乞以文、龍二州并為禁地。
其秦州本司差官一員造帳,計置川路羨茶,入陝西路出賣,仍于成都置博買都茶場。
」從之。
五月三日,提舉陝西買馬監牧司奏:「據階州申,元買馬蕃部請大竹茶,每駝一十四貫六百四十文,所有近茶場司每駝添錢五貫三百六十文,近累申上衙,隻每駝減錢一貫文。
為茶價高大,買馬不行。
本司看詳,階州茶價添起錢數,其馬價若隻依舊,恐蕃部不肯将馬中賣,須緻量增馬價。
」诏隻依舊價,如蕃部不願請茶,并以見錢物帛收買。
六月七日,兵部狀:「勘會提舉陝西買馬司郭茂恂奏内一項節文:『臣昨于去年中奏乞将博馬茶比見錢及物貨博買者,每駝減錢一貫文,即蒙施行。
緣今來 茶價比之日前增數至多,又添長不已,而買馬價如舊。
所較數日,相遠殊甚。
臣今相度,若欲稍添馬價,緣一增之後難複減損,而日後它物價平,腳費稍少,則茶固應可減,不若隻将茶價減數博買,所貴他日易于裁損,可複如舊。
臣今欲乞權将應系博馬茶每駝量添色高下及馬等第參酌,于見折價上更與減一二貫以來。
仍從本司相度,随時增損,候向去腳費漸少,茶價稍減,即依舊每駝秖減錢一貫文。
所貴蕃部可販,易于招誘。
』竊恐茶場司以減錢數多,仍乞從依先降朝旨減價錢外,今來所減茶價錢,本司管認别作項次撥還,如此則自不虧損茶司财利。
」诏提舉買馬司更不兼茶場司,其博馬茶每駝比見賣價更與減二貫文,所減價更不撥還,許理茶場司課息。
所有買馬司用過茶價,限歲終撥還取足,不得拖欠。
二十二日,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郭茂恂言:「昨準诏專提舉買馬,兼提領茶事,而茶場司不兼買馬,既不任責,遂立法以害馬價,每駝有增十餘千者,恐蕃馬歲不入,上國事。
乞并茶場、買馬為一司,庶幾茶司同任買馬之責。
」降旨阙。
閏六月十二日,吏部狀:「準都省送下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場司奏:『乞秦、熙、河、岷、階州、通遠軍、永甯寨茶場,并乞令本司不拘常制踏逐谙曉事法、有心力京朝官、選人、小使臣,奏乞差充監官。
』本部檢會聖旨,内外官司舉行悉罷,今來系 是本處創有陳請,合取自朝廷指揮。
」诏特依。
十三日,提舉茶場公事陸師闵劄子奏:「竊見新修茶場司敕尚未全備,擇出合行通用條貫三十八件,内有于新法幹礙者,略加删正下項:諸提舉官于轄下官吏,事局相幹同按察,部内有犯同監司。
諸提舉官點檢職務公事,杖已下罪就司理斷,事合推究者送所司,徒已下依編敕監司點檢法。
諸路茶法、職務、措置、詞訟、刑名、錢谷等公事,除州縣施行外,合申明者申取提舉司指揮施行,他司不得幹與。
雖于法合取索文字,并關牒提舉司施行,不得專辄行下諸處,亦不得供報。
如已經處置,尚有抑屈者,許以次經轉運、提刑司申理。
諸幹當公事官,川路二年、陝西二年半為一任,選人願三考者聽從便。
供給依廨宇所在州簽判例,州無簽判依職官例。
京官以上及大小使臣各随本資添支,本資無添支者,依監一萬貫場務例給。
諸幹當公事官阙無所承,許不拘常制選差轄下官權充。
其餘應合差官幹事,并依編敕差官條施行差官條施行:原作「差官依條行」,據本書食貨三○之二二改。
。
諸紙筆、朱墨、油燭、皮角,以系省錢收買,在京申省支給。
諸文字往還并入急腳遞。
」從之。
全文見茶門。
十月八日,戶部狀:「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場司奏:『檢準元豐五年二月十八日朝旨,郭茂恂奏,博馬茶量減錢一貫已來。
竊詳元無指定減過錢數,合令是何司分管認明文。
今來未審令買馬司據減過茶價錢數撥 還本司,或隻亦依今降朝旨指揮于本司課息錢内豁除。
』本部今勘當,欲将元豐五年二月十八日後來至今年二月終已前減過茶價錢,并依今年六月七日朝旨,更不令提舉買馬司撥還,許理為茶場司課息。
」從之。
十一月八日,诏:「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朝廷特以增廣榷賣路分,所以改置司名。
其将事之人資任雖淺,不可不随宜假借事權,宜令與轉運使叙官。
」後诏都大提舉視轉運使,同主管視轉運判官。
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準此。
九日,都大提舉永興(運)[軍]等路榷茶公事陸師闵奏請事件于後:「一、本司舊于成都府、秦州兩處置司,各有廨宇、人吏等,今并乞依舊,仍于兩處各置管幹文字官一員,許不依常制奏差承務郎以上或選人充,仍并依幹當公事官條。
一、幹當公事官見管七員,内二員系奏差,五員系吏選差。
今乞許本司不依常制奏差,所有吏部已差下未到任交割者,亦乞别指名奏差替換。
其接送、當直、兵級及不許赴妓樂筵會等事,并乞依轉運司管幹文字官條。
一、每年奏舉選人改官舊條,通計合舉九人,欲乞特添三人外,有縣令、小使臣升陟員數,隻依舊條并舉。
一、本司舊支頭子錢七百貫充公使,今乞特添三百貫,每年共支一千貫文。
一、公使合用酒欲乞随所至州縣那兌支用,以米曲、工價算還,通計不得過合造酒數。
一、本司今來赴阙,依例添差等 分三人,各使遞馬及擔擎文字兵士五人,遞鋪七人。
乞今後遇赴阙及出巡,并依此施行。
一、本司舊條,提舉官與提點刑獄序官,同提舉官與轉運判官,惟都大提舉官元系陝西路轉運使兼領,未有明文。
」诏特令與轉運使序官,餘并從之。
十二月十二日,守監察禦史張汝賢奏:「近定奪郭茂恂、蒲宗闵互論公事,因兩司執議樁茶價之法至今未定,遂相度立為酌中之法,以息紛纭。
今準朝旨,送陸師闵相度聞奏。
臣勘會師闵今年中嘗具劄子上殿,奏乞馬司用茶依舊條以錢帛對數交易易:原無,據本卷原稿第六二頁補。
。
令與蒲宗闵同(其)[具]利害聞奏,亦用前說同狀奏聞。
此二人之議固已符合。
臣詳究兩司利害,博馬之利實仰于茶,而茶司運緻茶貨,自秦隴以西惟以顧賃腳乘為患,不以出賣不行為患。
借令馬司不為支用,蕃部亦必以他物博易,實無損于歲課。
此茶司之利所以無仰于馬司。
然欲其法度相濟,可以經久,實在朝廷參酌而行之。
今止令師闵相度,試恐尚執前議,祗求自便,不顧馬司之害,則行之将來,未免牽制。
臣契勘遞年買馬,冬季常多,夏季常少,春季多少不常。
蓋馬性宜寒而畏熱,其來多寡不常,待用之茶宜亦有别。
臣愚見竊謂可令逐季首樁定名山茶駝春秋各三千,各加一千,夏減一千,餘茶量數樁留。
若買到馬多,更要支用,仍委茶司畫時應副,所支茶價并限次季還足。
庶為酌中之法,兩得順便。
」中 書省勘會:「蒲宗闵據張汝賢定奪到與郭茂恂互奏公事,多有不當。
以茶法推行之初,宗闵能協力主辦職事,不為異論所搖,特免勘除都官郎中。
今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得旨郭茂恂依赦放,其張汝賢相度到樁定博馬茶數等事,令陸師闵相度聞奏。
」诏張汝賢前奏先次施行,其今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令陸師闵相度聞奏指揮更不施行。
七年五月十七日,戶部言:「都大提舉成都府永興軍等路榷茶司奏:『利州路買馬事件内一項,有今來添額買馬合用茶貨,乞指揮茶場司于洋州、興元府應副。
本司勘會,若洋州、興元府額外應副買馬司茶般赴文州支用,則是通商低價茶侵入禁地,有害茶法。
今相度,乞許令本司就近于文州茶場見賣茶内支撥應副買馬,除轉運司舊額茶隻用洋州、興元府元價并雇腳錢數計算歸還本司外,有添額買馬合用茶并舊額茶内虧少錢,并乞依例計算,理為本場課額。
』本部看詳,欲乞依本司所奏。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都大提舉成都府永興軍等路榷茶公事陸師闵劄子:「諸巡轄般茶鋪使臣請受、當直、兵士并依巡轄馬遞鋪例,出巡給遞馬一匹。
每歲比較,如無住滞工限及逃死兵士不及五厘,任滿與減一年磨勘,先次指射家便差遣。
」從之。
十二月十一日,兵部奏:「陝西買馬司自熙甯十年差官買馬,歲以一萬五千匹為額,至元豐三年,每歲常買 及數。
其時馬價聽用茶并雜物,從蕃部所便,相兼折還。
唯茶依市價外,其雜物各有量增息錢,歲收六七萬貫。
至元豐四年,郭茂恂乞蕃部中馬專以茶充,其餘數仍許見錢、物帛,内物帛止依市賣實價紐折,并不收息,遂增立年額為二萬匹。
至五年八月滿一年,止買及一萬四千七百餘匹。
又至六年八月并閏月,計一年有餘,又止買及一萬六千一百餘匹。
至今年八月又滿一年,合行比較,約僅買到一萬二千匹,比之前二年其數愈少,各不增及新額。
本司累奏,稱收市不行,乞差官詢采,參酌裁定,并乞前來奏禀。
蒙朝旨令具到利害,大抵皆以茶價高及别司買馬價高為說。
本部看詳,自元豐四年後,雜物既用實估,及折馬茶比見賣市價每駝又減錢三貫,已是暗增馬直。
然其所買馬不惟不及新額,亦不能過舊額所買之數,乃是每歲陡失利入不少,又買馬額數漸虧。
望賜詳酌指揮,參考新舊應幹買馬事件利害,措置施行。
」诏陝西買馬撥隸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仰本司先具合行事件畫一聞奏,候至來年下半年,交割管幹。
八年二月二日,戶部狀:「都大提舉成都府永興軍等路榷茶公事陸師闵奏:『近準朝旨,許令本司于文州茶場見賣茶内支撥應副買馬。
竊緣本司應副買馬茶既已理為課額,即轉運司所還舊額茶價及顧腳錢并在定本之外,難以逐時增添收系。
乞據逐 年還到錢數,依川路食茶錢條限分數,于陝西路封樁,委是允當。
』本部欲下榷茶司同所屬轉運司相度聞奏,奉诏依。
今送下榷茶司奏,具其錢系屬本司所管,即與利州路轉運司别無幹預,難以同共相度。
本部乞依本司元奏事理施行。
」從之。
十一日,戶部狀:「都大提舉成都府永興軍等路榷茶司奏:『準敕,陝西買馬監牧司相度到文州買馬利害:一、乞将買馬紬、絹、絞、茶之類,令買馬官專管。
本司看詳,欲乞令買馬官親管折博支給外,依舊令職官兼管幹折博場文曆、倉庫支收出入等事,于本司茶法别無妨礙。
一、乞今後茶場司合應副本路博馬茶數,并令文州茶場以洋州等處茶應副。
如買馬數多,額外更合銷物色,并乞許令本司預行計度,下應副官司依數實時應副。
看詳買馬司所乞文州茶場應副茶事,已準朝廷令本司就近于文州茶場見賣茶内支撥應副買馬,除轉運司舊額茶隻用洋州、興元府元價并雇腳錢數計算還本司外,有添額買馬合用茶并舊額茶内虧少錢數,并依例計算,理為本場課額。
』本部欲依相度到事理施行。
」從之。
七月十日,兵部狀:「成都府利州路經制買馬司奏:今相度黎、雅、嘉州買馬博馬合用茶數,除舊額買馬茶令于雅州官場收買外,有新額買馬合用茶數,欲乞依利州路已得朝旨體例,令榷茶司于就近場務支撥應副,仍理為榷茶司課額。
尋下 榷茶司相度,如朝廷許令本司應副,并須于春初指定的實合用斤數,關本司支撥。
如支用不盡,即不許減退。
本部欲依所乞施行。
」從之。
九月十八日,诏:「陝西提舉買馬監牧司及成都府利州路買馬司,并令提舉成都府永興軍等路榷茶公事陸師闵兼提舉,仍舊用茶貨随宜增減價直,相度穩便置場去處,計置博馬。
候及一年,具買到馬實數并應有合措置事件,令詳具畫一聞奏。
所有先降陝西監牧公事撥令陝西路轉運司管幹指揮,及陝西買馬撥隸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并成都府利州路買馬指揮,并更不施行。
」 粟倍貴,豈任他司侵用!緣榷茶司以茶博馬,每茶一駝收頭子錢三百文,系專庫均分。
竊詳買馬場所用博馬茶場專庫于此無功,辄享其利,實出僥幸。
乞應副買馬場并綱馬上京支過本路糧草等,歲終計數,令榷茶買馬司以上項頭子錢撥還。
如不足,更以茶頭子錢貼支。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九日,相度措置熙河蘭會路經制财用司事所奏:「提舉榷茶司于本路買馬歲額萬數不少,其買馬場并綱馬上京所曆州塞,支過經制司支計案草料,并系辍郡邊計應副。
緣本路與内地州軍不同,經費既多, 十月十七日,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榷茶兼陝西等路買馬黃廉言:「按元豐六年閏六月十三日并八年十二月七日朝旨,應緣茶事于他司非相幹者不 得關與,設使緣茶事有侵損違法或措置未當,即未有許令他司受理關送明文,深恐民間屈抑無由申訴。
乞止依海行元豐令,監司巡曆所至,明見違法及有詞訟事在本司者,聽關送。
應緣馬事亦乞依此。
」從之。
四年二月四日,吏部狀:「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司狀:遞年于雅州名山縣買茶,數目浩瀚,應副沿邊博賣。
其知縣并昭化、依政、德陽、巴西、雒縣,各系裝卸雇腳去處,若省部依名次差人前來,萬一不至得力,無由改易。
乞許本司奏舉名山、依政、利州昭化等緊切處知縣三員外利州昭化:原脫「州」字,「昭」作「照」,據下文所述補改。
,有巴西、德陽、雒縣職事差少,隻乞許本司舉官一次。
」诏雅州名山、邛州依政、利州昭化知縣許奏舉外,餘從吏部差注。
紹聖元年閏四月九日,樞密院言:「買馬歲額錢約五十餘萬貫,自開拓熙河,運川茶易戰馬,其後官司務在收息趁賞,不以國馬為急,至高增茶價,盡折馬司錢鈔疋帛以充本司之息。
緣運茶、市馬共是一司,均為朝廷之物,請自今一切官為收市,上驷不過用茶三兩駝,而聽民以錢請買于官,則實息自倍甸外。
無賣盡令計綱上京,以供良馬之用。
」诏太仆寺相度。
六月十日,都大管幹陝西等路茶事〔陸〕師闵奏:「伏見買馬用茶博易,每以茶價增長侵費買錢物為害。
竊緣茶事司歲課浩大,其費茶之數多,而博馬之用少,不可以博馬之數減損賣茶價直,捐棄厚利。
乞應用茶博馬,并依 見今所行條法外,每歲将未增茶價以前一年内買馬逐等實價立為定額,會計支破買馬司錢物外,有增起茶價,并令茶事司于所收稅息錢内支破。
」從之。
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兼提舉陝西等路買馬公事陸師闵奏:「陝西賣茶、買馬,比較賞罰,素有成法。
今來券馬初行,已見得沿邊州軍買賣各與前日事體不同,蓋販馬客人多是就便入錢買茶結券。
如前日沿邊入納見錢十餘萬貫,并于秦州茶場算請。
又如熙、岷、通遠馬場歲額不少,今來客人多就秦州結券,則諸場必虧舊額。
凡此之類,并因改法使然,即不系于官吏能否,竊慮歲終比較賞罰,有所不均。
乞應今年茶場、馬場比較課額,并委都大提舉茶事司及提舉買馬司詳具逐處增虧因依奏裁,仍候法行就緒,别立條貫聞奏。
」從之。
《續通鑒長編》:宋哲宗紹聖二年八月辛卯,朝散郎、直秘閣、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馬陸師闵權陝西路轉運使,仍兼領茶馬事。
三年八月八日,樞密院言:「太仆寺考會紹聖元年二月綱、券馬死損分數,綱馬死者不止十倍。
今複行券馬,系陸師闵建議,其已見。
」陸師闵特賜銀、(捐)[絹]各一百匹、兩,仍令學士院降敕書。
元符元年九月二十八日,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茶事司申:「準批下利州路轉運司申:『檢準元豐元年二月十二日敕,文州年額買馬 五百一十一疋。
又準元豐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敕,成都府利州路買馬錢并依未置司以前舊額匹數,合用錢物令逐路轉運司應副外,有不足,并于榷茶司稅息錢内支破。
後準元佑七年八月二日敕,管幹茶事閻令奏,準敕買馬錢本舊額,令轉運司應副外,有不足,并于茶事司息錢支破。
今來川路已罷榷,除收緻錢外,更無諸般課息,恐應副買馬阙,以前額外買馬支過錢數,今茶司更不撥還。
今後逐年買馬錢,仰成都府利州路轉運司均敷。
又準紹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敕,文州添額買馬合用茶,令轉運司算還元買茶價并雇腳錢。
近準紹聖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敕,提舉茶事陸師闵奏,複行榷買川茶,依元豐法不許通商。
』本司勘會,文州舊額買馬逐年額外合用錢數目,并系茶事司于稅息錢内應副,後來閻令奏請,為罷榷川茶後來阙少課息,所以令轉運司均認。
本司自承準上件指揮後來,至紹聖三年終,買過額外馬,支過馬價并生料等,見取會元價撥還。
本路财稅歲入有限,應副不足,自均認後來,拖欠萬數不少,尚未有錢撥還。
今來已準敕依舊禁榷川茶,其茶司歲入課息等錢,自可敷足舊額應副買馬之費,所有元佑七年八月二日并紹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指揮,理合更不施行。
自紹聖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指揮後來,合依舊令茶司管認外,有未降複榷川茶日前均認過 數目,乞漸次撥還,送都大提舉茶馬司相度,申樞密院。
勘會昨準朝旨,永興、鄜延、環慶三路複為禁茶地分後來,出賣川茶倍多,并于興元、洋州收市應副,即目大段阙少錢本支使。
本司今相度,欲将未準紹聖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複禁川茶日前合還本司茶錢,乞嚴責日限撥還,應副茶本急阙支用。
所有自複行禁榷川茶日以後利州路買馬錢本,并從逐司依元豐年條法應副申聞事。
【小貼子】稱:所有成都府路、黎州買馬錢本,亦乞依此施行。
」從之。
其去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轉運司錢,限一年撥還。
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徽宗即位未改元。
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兼提舉陝西等路買馬公事程之邵申:「自來蕃商唯是将馬入塞博易茶貨,今訪聞得近因熙州邊事後來,并不将馬入漢,隻用水銀、麝香、毛段之類博易茶貨,是緻馬額虧少。
今相度,今
臣訪聞沿海州軍比以裝發海(州)[舟], 權宜濟急,支費略盡,有司因循不補,終恐亡以待卒。
欲乞特命提舉官巡曆諸州,稽其已支之數,量其合籴之實,或将他州赢餘以濟目下窘乏,有無相補,輕重适均。
庶幾新陳之交,有以相接,而緩急之際,不足為憂。
」從之。
孝宗幹道元年八月十四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官下諸州主管官,契勘以新易陳借兌數目,于今秋苗米内依數撥還。
仍開具申尚書省。
四年五月十四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官,每歲春季躬親巡曆逐州,點檢常平倉米,要見樁管實數,申尚書省。
六月七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官督責所部州縣,候秋成,須管将人戶納義倉米數,依條限拘催,盡實收樁。
仍将見管錢趁時收籴米斛,如法樁管,不得違戾。
七月十二日,诏提舉官日下遍詣所部,盤量常平、義倉米斛,所至具實數實時開申。
如州軍元申數内卻有虛樁,将當職官吏重寘典憲。
提舉官徇情隐庇,亦當一例黜責。
八月十八日,诏諸路提舉司差官根刷應諸司吏人所借常平雇役錢,在五年内者盡行追納。
自後州縣敢擅借支者,依條按劾以聞。
六年八月二日,權戶部侍郎王佐奏:「臣攝(空)[乏]民部,日受四方詞狀,而訴冒役者居其半。
乞令提舉常平司委主管官,限兩月取索屬縣額内公吏看詳,委有違條冒役,即行勒罷。
如收叙應法,自合聽令在役。
仍将各縣公吏姓名揭于闆榜,其再入役者,略(其)[具]所叙之因,俾民通知,歲終 一易。
自今以後,論訴冒役者,必須指其元來所犯刑名與收叙不當因依。
如根究得實,監司、守令、當職官依紹興二十六年八月指揮,坐以違制之罪。
倘或奸民挾私妄訴,亦科反坐刑名,庶幾州縣稍得安靜。
」從之。
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近歲以來,常平之法寖以不修。
抵當、平準之柄,悉取而用之;戶絕、水利之田,欺隐于奸吏。
帑庾之積,所至空虛。
方粒米狼戾之際,無本以收籴,殆野有餓莩,始為移粟之舉,取之鄰州别路,道路既遙,時月亦淹,救助未至而民之骨已槁矣。
願陛下申诏提舉官,檢核管下諸州常平籴本,有支移侵盜去處,各令隐括樁辦,以俟将來新谷既登、谷賤傷農之際,增價收籴,以惠斯民。
」從之。
十月二十四日,提舉兩浙西路常平茶鹽公事李結言:「奉旨令禮部給降到度牒一百八十道,及左藏南庫支到會子一十四萬八千貫,付本司收籴米八萬八千二十餘石。
除已州委主管、司法,縣委縣丞收籴樁管,契勘目(分)[今]正系米斛收籴之際,若候變到度牒價錢,竊慮失時。
乞先次于左藏南庫支借會子七萬二千貫,付本司趁時收籴,所有度牒,令所屬旋行轉變,拘收錢會,發納左藏南庫。
」從之。
八年四月十七日,诏:「諸路常平官,限半月委逐州主管官取索五年的實收支義倉數目,開說逐年有無災傷檢故,及支給過若幹,并見在之數實計若幹,自今在甚處樁管,申戶部稽 考。
」從權戶部尚書楊倓之請也。
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戶部尚書楊倓奏:「乞令諸路提舉常平官,将諸州軍常平倉錢斛,委鄰州官點檢截日見在數目。
内米一萬石已下盡行盤量,一萬石以上抽摘盤量,結罪申提舉司,從本司核實保明,限一月奏。
(奏)如日後發露,其所委官并提舉官并行按劾,取旨重作施行。
若提舉司不按月聞奏,亦乞從臣等比較最遲去處按劾。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三禦史台主簿 禦史台主簿 【續宋會要】 元豐三年,李定請增置一員,點檢六案文字。
元豐六年九月,中丞黃履言:「本台有主簿兼檢法官二員,乞複置分治職事。
」诏置主簿并檢法官一員,從八品。
又奏:「本台主簿、檢法官系分掌班籍,參預定刑,所領職事與他司不同。
」元佑元年,大理寺右斷刑架閣庫專委主簿主管天頭原批:「《大典》卷一千一百十七。
」又批:「此條原夾在本卷第二頁内。
」。
【續會要】 天頭原批:「接上寫,不空行。
」 淳熙元年三月十日,京西運判胡仰言:「襄陽居民繁多,乞下本路常平司置藥局一所,依免役令,以抵當務官兼,計置藥材,修制出賣。
」從之。
二年閏九月二日,诏:「諸路常平司每歲秋成之際,取見所部郡縣豐歉各及幾分,如有合赈粜、赈給去處,即約度所用及管米斛若幹,或有阙少,合如何措置移運,并預期審度施行。
仍于九月初旬條具聞奏。
」 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诏廣東提舉依已降指揮,作提舉廣南東路常平茶鹽公事系銜。
八月十八日,诏提舉常平茶鹽官遇阙,如文武臣提刑有兩員去處,令以官序兼權。
從江西提刑趙烨請也。
八年九月十四日,诏:「自今諸路提舉官毋得輕授,雖差替人不得過一政,兼須履曆有政績之人。
」以侍禦史黃洽言湖南提舉張仲梓未嘗更練,喜怒任情,仲梓既罷,因有是命。
九年十二月五日,前福建常平提舉周颉言:「常平三弊:一曰公吏非時借請,二曰選人支破接送雇人錢,三曰給散乞丐孤貧米。
乞下諸路,将前後公吏已借請錢,依元豐令克納五分。
官雇人錢般家,止得就寄居處保明幫請,如紹興三十一年三月内臣僚所奏事理施行。
至于支給乞丐人米,則與申嚴行下,責在提舉常平司嚴行稽察,将州縣違戾去處,痛與按劾懲治。
」從 之。
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臣僚言:「常平所在樁管元有定數,乞令各路提刑司刷出州縣所管常平見在之米,其間或有少損,則以陳易新,須管及額樁留外,有常平錢量支添籴,以實廪庾,如法藏貯,無緻移易。
」從之。
嘉泰元年八月十四日,臣僚言:「今歲夏秋之交,雨澤稍愆,諸路州郡間有旱歉。
雖未見申到被旱分數,然度其事勢,向去未免舉行荒政,全仰常平使者究心民事,預期措置。
竊慮間有常平使者年老昏缪,全不事事,或貪庸失職,受成吏胥,或素無風采,人不畏憚,今若付以一道之重,俾之提振荒政,必緻誤事。
欲望睿旨明(詣)[诰]二三大臣,相度被旱州郡,精擇素有才望之人,付以常平使者之職。
自今在任有如臣前所陳者,倘無顯過,且于别路兩易其任。
若或素無治狀,已試罔功,衆論之所不與者,令禦史台具名覺察,即賜罷黜,别選精力強敏、優于政術、一路官吏之所畏服者,畀以是任。
庶幾官得其人,民無捐瘠。
」從之。
開禧二年三月一日,戶部言:「大理正費培奏:竊見江西提舉置司于袁,自紹興年始徙于撫,本州島軍兵提舉司占破二百餘人,衣糧、借請悉倚辦于本州島。
去歲送迎提舉官,前後凡五次,每一次為費略以借請一項計之,不下萬有餘缗。
況又有非時差出,少者一二十人,多者五六十輩,每名借請三月或半年,皆從本司先次兌支,續移文幫勘,不踰晷刻,便行解發。
蕞爾小 郡,坐受困弊,将何以堪!乞行下江西提舉司,以撫州系置司去處,供億百費,已是不赀,特免差撥兵卒。
其破人數,卻于本路十州軍分撥差使,季一更代。
或有違犯,聽從本州島行遣。
如遇迎送差使,徑就各處借請,庶幾免緻專困一郡,可以少蘇民力。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三提舉茶鹽司 提舉茶鹽司 【宋會要】 淳熙元年五月十六日,诏浙西茶鹽司幹辦公事二員,内減罷一員可令複置,專一往來諸場,措置催督鹽課,及複置海鹽縣砂腰催煎官一員。
從提舉葉谟請也。
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诏提舉廣東常平茶事改作提舉廣南東路常平茶鹽公事系(禦)[銜]。
六年八月十八日,诏:「提舉常平茶鹽官遇阙,如文武臣提刑兩員去處,令以官序兼權。
」 八年九月十四日,诏:「自今諸路提舉官毋得輕授,雖差替人不得過一政,須履曆有政績之人。
」 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廣東西鹽事并為一司,應合得事件,令吏、戶部長貳同共條具聞奏。
」已而吏部尚書蕭燧等言:「罷廣東提舉一司,改置提舉廣南路鹽事司,照昨來廣西帥臣詹儀之陳請,且就梧州置司,專管兩路賣鹽,序位在兩路轉運判官之下。
所有常平茶事,廣西依舊系提刑兼管,廣東乞委運司兼管。
其廣東路鹽事司幹辦公事一員,廣西路鹽事司主管官一員,并改作廣南路提舉鹽事司幹辦公事。
今來并司,委是利便,若隻置幹官兩員,慮檢察不及,乞更添置準備差遣一員。
」诏并從之。
十三年三月,知容州譚惟寅初除都提舉廣西路鹽事。
淳熙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淮東提舉錢端忠言:「竊見淮東諸處鹽倉支發袋鹽,依元降指 揮,每袋于客人名下收取别納袋息錢肆百肆拾文,專一應副鹽事官兵請受、吏祿、紙劄、船運腳乘等用。
季終有餘,起發赴鎮江府樁管。
近年以來,添差鹽官不厘務官請受,于上項錢内支給,泰州二十六員,高郵軍一十六員,通、真州六十三員,每員月請百千上下,積歲累月,必當侵耗鹽本。
」诏特添差人且令終滿,更不作阙差人。
紹熙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廣南西路經略、安撫、轉運、提刑司言:「照對提舉廣南路鹽事王光祖乞複置監石康縣鹽倉及回環庫窠阙,下吏部注識字小使臣。
逐司照對,石康倉系交收白石場發到鹽,支付常運司般運,前去欽州武利倉及郁林州都鹽倉交卸,應副諸州府般賣。
兼回環庫系收轉運司發到錢,支撥應副車丁般運鹽腳支用,其所管錢鹽數目浩澣,若從朝廷差注正官監當守給,委是便利。
」從之。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廣東提舉趙不迂申:「廣州賣鈔庫都鹽倉開到收納客人窠名錢,數内每籮增收鹽斤錢三百文省。
照得自淳熙十年四月一日二廣通行客鈔,東路住賣鹽每籮增收鹽斤錢應西路漕計。
至淳熙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指揮,罷都提舉廣東西鹽事,依舊例給賣,所有增收鹽斤錢卻仍前交納。
除已行下廣州都鹽倉日下住收外,其多收到錢貳萬捌仟捌百捌拾玖貫肆伯省,銀五十六 兩六錢,乞并撥入鹽本錢文曆收附,添助買納鹽貨,支遣客鈔。
」诏廣東提舉司将上件錢、銀一就認數樁管,非奉朝廷指揮,不得擅行支用。
仍月具帳狀申尚書省。
嘉定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檢照開禧二年内,因浙東提舉司幹官申請,于慶元府溫州各創置分司幹官一員,專一提督鹽倉收支,點檢諸場買納。
至嘉定六年内,因白劄子陳述溫州鹽課利害,行下本司相度。
本州島自辟置分司幹官以後,支發袋鹽較之經減新額,仍前趁辦不敷,遂将原辟差幹官繼行省罷,孰不謂宜,外有慶元府分司幹官事體一同,當時議者偶不及之,遂得仍舊。
自創置及八年,課額虧陷如故,而一司吏卒需索倉場,騷擾亭戶,不能安迹。
乞将慶元府分司幹官照溫州例特與省罷,其已辟差人别與一等堂除近次差遣。
仍劄下慶元府守倅,須管每歲登及元額,如有虧欠,取旨責罰。
若措置增羨,乞與旌賞。
照得浙西提舉司嘉定四年内因臣僚申請,乞仿浙東體例創置分司幹官一員,于嘉興府華亭縣置司,蒙降指揮許于本路官屬内辟差。
比年以來,所辟本路官屬率為權要親舊所得,其挾勢騷擾,弊亦如之,并乞住罷。
或有場分職分廢弛,合行提督,隻于本司屬官内差委,往來點檢措置施行。
」從之。
嘉定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淮東總領所言:「經費一月何啻陸拾萬缗,鎮江務場認發幾半,全藉發 賣茶鹽鈔引以應供億。
其兩浙鹽司确意措置,不患課入不登。
今來臨安、平江、紹興三鹽倉積壓鈔引壹拾柒萬餘袋,無鹽可支,安得客人複來請買,是緻本所支遣不給。
」诏令三府帶行浙西、江東、淮東總領所主管茶鹽官入銜,到罷從本所批書,庶得專意督辦。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三都大提舉茶馬司 都大提舉茶馬司 【宋會要】 自熙甯七年四月,差太子中舍、三司幹當公事李杞,著作佐郎、梓夔路察訪司準備差遣蒲宗闵,相度成都市易務,得旨令市易司經畫收買茶貨,專充秦鳳熙河路博馬,更不相度市易。
當年十一月,權發遣三司鹽鐵判官公事、提舉成都府利州路買茶公事李杞,同提舉成都府利州路買茶公事蒲宗闵,應買茶博馬州軍,并令杞等提舉。
謂秦鳳、階成、熙河等路。
遂命杞與提點刑獄序官,蒲宗闵與提舉常平序官,後又令與轉運判官序官,自後因之。
置都大提舉及主管、同主管,各因其資品高下除授雲。
《哲宗正史職官志》:都大提舉茶馬司,掌收摘山之利以佐調度,凡市馬于蕃夷者,率以茶易之。
産茶及市馬州郡,官屬得自辟置,視其數之登耗以诏賞罰。
神宗熙甯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熙河路經略使王韶言:「奉诏募買馬,今黑城夷人頗以良馬至邊,乞指揮買馬司速應付。
」從之。
仍令李杞據見茶計步乘般運,具已撥數以聞。
七月八日,中書奏,勘會達、涪州稅到客茶不少。
诏宜令相度成都府等處收買茶貨李杞等,相度此兩州茶色額,如可以應副秦州博馬,即合如何擘畫津般到得本處應副支用,速具的确事狀以聞。
九月十六日,诏經畫成都府利州茶貨李杞買物帛應 副熙河路博買馬,仍具所博買茶數以聞。
十月十四日,太子中舍、三司幹當公事、經畫成都府利州路茶貨李杞等奏,與成都府路轉運司同共相度到于雅州名山縣、蜀州永康縣、邛州在城等處置場買茶,般往秦鳳路、熙河路出賣博馬。
十一月二日,又奏:「準朝旨于本路出産茶州軍相度計置買茶,津般往熙河、秦鳳路出賣。
勘會洋州、集州、興元府出産茶貨,内集州近已廢罷,本處産茶不多,難以置場收買外,有興元府、洋州廣産茶貨,自來通商興販。
乞與轉運司同共相度,于興元府、洋州置場收買,津般往熙河、秦鳳路出賣。
」從之。
三日,诏李杞、蒲宗闵并專令提舉買茶等事,更不管幹三司職事。
李杞于秦州,蒲宗闵于成都府,踏逐空閑廨宇居住。
杞與提點刑獄序官,宗闵與提舉常平倉序官。
十一日,诏戎州軍事推官張昌宜令流内铨就注充本司幹當公事,其戎州推官員阙勘會施行。
仍令本司候将來任滿無過犯,具勞績保明聞奏。
從李杞請也。
十月十二日,權發遣三司使公事章惇奏:「已差李杞等提舉收買川茶,省司已應副本錢,今更有事節。
今來乞于職位内稱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公事。
如向去事務繁多,更合要官員幹當,乞許本司奏差。
今來初創置茶場,官中本息錢數有限,慮恐熙河路辄有侵使,乞于茶稅息錢内每年認定四十萬貫,應副熙河(溥)[博] 馬并籴買糧草,餘外錢物并本司樁管。
」從之。
八年正月十九日,李杞、蒲宗闵奏:「準诏許同罪保舉無贓罪京朝官、班行、選人五員,充本司幹當公事,今乞差新授秀州司法參軍孫鳌抃充本司幹當公事。
本司差出諸路州軍幹當,亦乞令乘遞馬,支驿券。
」從之。
仍令流内铨差注。
二月二十日,又奏,乞差右班殿直段緘充本司幹當公事。
從之。
閏四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言:「提舉熙河路市易司申明,與提舉成都府利州(奏)[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有無統轄。
勘會成都府買茶,于熙河路博馬,元系都提舉市易司擘畫。
昨差李杞、蒲宗闵前去相度,遂就差提舉買茶,即是熙河路市易司一事。
今相度,具茶場司合并入熙河路市易司,為買茶稅場,李杞、蒲宗闵合兼提舉熙河路市易司,仍各依舊分頭幹當,并隸都提舉市易司統轄。
」從之。
六月,诏三司具未置熙河路買馬場以前買馬錢物歲支若幹,于是何官司出辦,自用茶博馬後如何封樁,申中書取旨。
八月六日,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公事、兼提舉熙河路市易司奏:「茶場司已并入熙河路市易司,所有市易司已與比部員外郎汲逢等同共幹當,及連銜申發文字,其諸州茶場亦合令汲逢于(禦)[銜]位内添入『同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公事』,并隸都提舉市易司,協力幹當。
」從之。
二十三日,權發遣三司鹽鐵判官、提 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李杞言:「賣茶博馬,乃是一事,乞同提舉買馬,歲以萬五千匹為額。
」诏杞兼提舉買馬,且以二萬匹為額,候二年取旨。
杞以為數多,再诏以萬五千匹為額。
十一月十六日,中書言:「川茶元法于茶稅并息錢内,歲認定應副熙河博馬及籴買糧草。
乞令提舉買茶官歲給熙州、岷州大竹并洋、蜀州茶各三百馱,以為應副市籴,于茶場應副糧草數内除豁豁:原作「割」,據《長編》卷二七○改。
。
」從之。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都提舉熙河路買馬司言:「監牧司阙乏,見欠市易司錢物,而市易司欲俟還足,方肯應副買馬,遞相推倚,實誤博馬日用。
欲乞馬價盡用茶貨折之,若馬客願貼錢就整請茶者亦聽。
候所貼見錢數多,即許與茶兼支,庶幾公私兩利。
其年額博買茶貨,乞令茶場相度合用數支撥與四場,候數足,然後以剩數撥與轉運司籴買糧草。
」從之。
十年九月二日,(诏)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李稷乞應幹本司職務措置、申請、辭訟等事,他司毋得幹與,如處置有屈抑,許經監司申理監:原作「曆」,據《長編》卷二八四改。
。
從之。
四日,诏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更不隸都提舉市易司,亦罷兼秦鳳路市易司。
十月二十八日,诏茶場司許不依常制舉辟勾當公事官三員。
元豐元年四月七日,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公事李稷奏:「議者常言茶價高大,國馬遏絕,臣以謂博馬官司既不用貴茶,自當以銀帛和 市。
往時劉佐定熙河,名山茶每馱直三十七貫省;呂大防用慕容允滋,價減為二十五貫一百六十省。
然去冬民間且二十七貫足。
由是觀之,劉佐知增而不知減,呂大防知減而不知增,是皆立法不能變通。
今且畫一起請:一、諸出賣官茶,令提舉茶場司立定中價,仍随市色增減。
應增減者,本州島本場體訪詣實,增訖申茶場司,本司為覆按,若後時及妄謬不實,并随事大小奏劾施行。
應減者,申茶場司待報。
一、臣竊詳茶法官利在價高以得厚利,處之無術而并與法壞者,劉佐是也。
買馬官司利在茶價低,價低則蕃部利厚而馬有可擇。
近蒙朝廷已立對行交易法,銷去買馬官司争價之弊,臣不複論列。
臣以謂既許随市色增,竊恐逐州止務添價,卻緻賣茶數少。
須立定每歲課額及酬賞格法,使人人赴功,則事務不勞而辦。
今勘會熙甯十年賣茶倍于常年,欲立條下項:諸博馬場所用茶,秦州額熙甯十年支賣茶五千九百二十四馱,今定六千五百馱;熙州額熙甯十年支賣并博馬共一萬三百七十九馱,今定一萬九百馱;通遠軍熙甯十年支賣并博馬共六千九百六十馱,今定七千六百馱;永甯寨熙甯十年支賣并博馬共七千九十一馱,今定七千五百馱;岷州熙甯九年賣并博馬共三千九百四十六馱,熙甯十年賣并博馬共三千三百八十六馱,今定賣并博馬共四千馱。
」并從之。
五月 二十一日,提舉茶場李稷言:「三路三十六場,大、小使臣殆及百員,乞不限員數,舉三班使臣。
」诏從之。
内歲舉官十員,候三年茶法成序取裁。
六月十一日,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闵言,乞依李稷舉劾官吏。
诏宗闵與理轉運判官資序,比李稷所舉人三分之一,其州縣官吏于茶場司職務有違,亦許按劾。
九月十六日,李稷又奏:「已降指揮,般茶鋪令提舉茶場司選三班使臣一員具名奏差,今選到三班奉職楊廣,乞差充巡轄秦鳳興利般茶鋪,填創置阙。
」從之。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三司鹽鐵判官、國子博士李稷奏:「臣檢會茶法元條,每年收息稅四十萬貫,應副博馬及籴買糧草。
續準朝旨,盡數應副博馬,以其餘助轉運司。
往時所收息稅不能敷辦元額,止随手支充博馬,本息略盡。
近準條與買馬司對行交易,以此本司錢物出納分明。
緣前後條貫各經沖改,更無合應副轉運等司年額定數。
臣竊計三路官茶稅錢,茶場司既以通認十五萬貫,即諸州出入所得盡系茶場司年額。
往時轉運司亦曾應急申請支過茶稅錢,緻本司所認歲入頗成散落,竊恐因循,寖越常守。
欲乞自今後于年額息稅内,歲以五萬貫給轉運司,餘悉待公上诏用。
取進止,合入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敕。
」從之。
五月十三日,诏右贊善大夫、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範純粹序官、廪給、人從視提 舉常平官,薦舉官分李稷之半。
别給都大提舉茶場印付稷,聽稷、純粹同轉運司舉官知洋州。
并從稷請也。
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公事官,每年合舉官三分減一。
李稷(等)、蒲宗闵每年合舉京官三人,縣令一人,使臣升陟三人,同提舉陸師闵舉京官一人,縣令一人,使臣升陟三人。
四年五月十二日,陝西府路轉運使、都大提舉茶場李稷言:「臣典領茶法五年,選辟官屬同心一力,奉宣條诏。
令所差諸州官罷滿及期,乞本司自今奏辟雅州、漢州知州,邛、彭、利州通判,名山、永康、綿谷、順政知縣,所貴維持法度,久益不懈。
」诏如轄下官弛慢,令茶場司奏易、劾罪以聞。
七月九日,奉議郎、權發遣牧判官公事郭茂恂奏恂:原作「恒」,據《長編》卷三一四改。
:「臣近準诏,訪聞陝西轉買蕃部馬并斛鬥所用錢物,不如蕃部所欲,緻收買數目不多,差臣相度,若專以茶博馬,以彩帛博籴斛,及将茶場買馬并為一司,如何措置可以經久施行,詳具畫一聞奏。
臣于本路體訪得蕃部所欲大抵惟茶為急,自來将馬中官,請到折價銀絹等,隻是将三二分歸蕃,其餘往往卻赴茶場博買茶貨。
其買馬司所支銀、紬、絹等,又例各折價高大,茶場卻隻依市價量添些小錢數博易。
其鈔亦随時各有虧損,約計一匹馬價虧蕃部錢多者至四貫以上,少者亦三貫以上。
是以不如所欲,緻買數不多,及少肯将好馬入塞。
臣今相度,若 專以茶博馬,委是利便。
兼勘會舊日亦是用茶充折馬價,雖兼用金帛等,亦從其便。
自事局既分,祗于近歲已來,專用銀絹及錢鈔等,不複用茶。
況賣茶、買馬,事實相須,今若将提舉買馬官通管茶場,不惟職務相濟,兼蕃部得茶,如其所欲,中國可緻多馬以充戰騎,實為兩便。
所有博籴斛,勘會見今熙河等路諸司各置場博籴,或用見錢,或用茶,或用鹽鈔等,各從蕃部之便。
今若專以彩帛博籴,緣其間亦自有願要見錢或茶之類者,臣今相度,欲乞兼用彩帛博籴。
謹具逐項措置經久可以施行,畫一如後:一、蕃部将馬中官,其價錢并以茶充折,約計每馬一匹支茶一駝。
如馬價高,茶價少,即将餘數以銀、紬、絹及見錢貼支。
内銀、紬、絹并依逐處在市見賣實價紐折,不得有虧官私。
其見錢仍計每匹價直,不得過十分之一。
如不願請銀、絹等,隻願以餘數算請零茶,亦聽從便。
如馬價少,茶價高,即許貼錢請茶,或合并就整請領,或據錢數算請零茶。
【貼黃】稱:以上件馬價若支一分見錢,每年約用五萬餘貫,提舉買馬司逐年有收到雜支、租課、内贓等錢約六萬餘貫,可以應副支用。
一、蕃部牽馬赴場,候揀中,據合請茶數,限當日出給關子,赴場請茶,畫時支給。
所有願貼請銀、紬、絹及見錢等,隻就買馬場,亦限當日支給。
已上如稍稽滞,幹系官吏并從嚴斷。
一、今來所支博馬茶,并須取蕃部情願,不得押 勒。
一、今來買馬額數,乞立定每年二萬匹,委提舉司抛降與逐場認數收買,仍于額外廣謀收市,候至歲終,會計賞罰。
其額外買到數,仍比額内合該賞典優與推恩,每年具數比較聞奏。
【貼黃】稱:臣近與提舉買馬司同共會計到每年本息錢共五十五萬六千八百八十八貫六百一十八文省,計合買馬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八匹。
今來既不用鹽鈔,其紬絹又依市價從蕃部,即更無合收息錢,隻有本錢并收地租課等共四十九萬六千三百三十五貫五百八十七文,紐算隻合買得馬一萬九千三百六十五匹。
今定二萬匹為額,少着錢二萬三千餘貫,乞據數于賣茶息錢内除破。
其自來所收息錢,隻是有賣出字馬等合收息錢,數亦不多。
一、自來德順軍、階州所買馬不系年額數内,見今支折馬價,亦用銀、紬、絹等。
臣今體訪得階州賣馬蕃部,亦是多願要茶。
今乞并依熙州等場定到新例外,德順軍多是側近淺蕃将馬中官,不願請茶,兼本軍亦無賣茶場,隻是于稅務寄賣,數目不多,今隻及時将本軍見支折馬價除見錢依見行則例更不增損外,其紬、絹、銀等并依市價紐算支折,仍聽從便請領。
内階州貼支紬絹,自依舊以川小紬絹充之。
【貼黃】稱:德順軍買馬,系于陝西年計一萬五千匹外添買。
今來既将買馬錢本盡數會計,立定新額,其德順軍亦系支用買馬司錢,合将本軍所買馬收入年額, 令提舉司給與熙州等場一處抛買,仍令廣謀收市。
一、以『提舉陝西買馬監牧兼同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為名。
一、茶場司息錢年額萬數浩瀚,買馬錢本數亦不少,各存舊額以備鈎考。
今欲乞将朝廷所給買馬紬絹,除蕃部願請外,并鹽鈔、租(稞)[課],并委本司同共擘畫,變轉移用。
候歲終,将實收到錢數與見錢并支過博買茶數各行計會。
如支過茶數多,買馬錢數少,補償不足,即于茶場司事,提舉買馬監牧官并通管。
一、提舉茶場買馬官資任、坐次、相壓及諸般請給、當直人等事,并各依舊條施行。
一、臣今體度得自來蕃部将斛入漢界,見今沿邊州軍諸官司收籴,所支錢物不一。
如轉運、提舉常平倉司多用見錢,茶場隻是用茶,經制司多用鹽鈔,已是各從蕃部之便。
臣今相度,乞将紬絹與茶相兼博籴斛。
」并從之。
十二日,诏雅州名山茶今專用博馬,候年額馬數足,方許雜賣。
十八日,中書門下奏:「據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幹當公事官五員未有印記,乞下少府監先次鑄造銅記五面,并以『提舉茶場司幹當公事朱記』一十一字為之,如降送本司,責憑給付逐官行使。
」從之。
八月二十一日,奉議郎、新差專切提舉陝西買馬監牧、兼同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公事郭茂恂奏下項事:「一、臣近相度,茶場、買馬并為一司,元奏請畫一條件内一 項,乞将朝廷所給買馬紬絹等除蕃部願請外,并鹽鈔、租課并委本司同共擘畫,變轉移用。
今既蒙朝廷專以馬事付臣,兼領茶司,緣提舉茶場官不兼買馬之職,故條約事件尤須明具。
今來雖專以茶博馬,其錢帛等亦須寬作計置應付。
臣昨會計每年馬價内支一分見錢約數,隻是将買馬司合得錢紐算,自可應副得足。
租課收斂有時,内贓錢散在陝西諸州軍,或後用未至,即恐須要鹽鈔就買馬變轉見錢應副支用。
其紬絹既許将馬價零數取情願貼請,亦未能便見的實合用數目。
兼朝廷改法,本要緻馬之多,已将紬絹依市價折算,若蕃部有願要多請紬絹者,須其所欲如此,則一歲所支未易預計。
臣今欲将買馬錢帛等先委買馬司移用,逐旋約度餘剩之數,節次關報茶場司,同共變轉。
兼昨會計立到買馬年額二萬匹,盡計馬司錢物實數,已有不足。
若至歲終會計,除本色支用外,見在之數并合撥歸茶司充茶價錢,即于歲初川路紬絹未到及收積支撥鈔錢未備、新陳不相因之際買,必緻阙用。
欲乞每歲終會計後,許馬司卻于茶司(交)[支]撥過錢物内借撥應副支使,于年内據數撥還數:原無,據原稿本卷第六二頁(見後)補。
。
所有昨會到每年買馬少着錢二萬三千餘貫,乞于賣茶息錢内除破,隻是約度計算到數,緣逐年收買馬數不足,如向去支過價錢多,并合據數除豁。
一、臣竊聞朝廷已降指揮,名山茶專用博馬,候年額 馬數足,方許雜賣。
此有以見陛下留意馬政之切至也。
今蕃部所欲茶大抵多欲名山一色,然亦時有願得其它色額,如大竹、洋州之類者。
竊恐茶場司為有今來朝旨,不敢兼用别色,臣今欲乞特賜指揮,除名山茶依前降朝旨外,如蕃部有願請其餘色額茶者,亦聽從便。
」并從之。
十月二十七日,提舉陝西買馬監牧同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奏:「準诏,買馬價錢仰依條畫時支給。
又诏,令經制熙河邊防财用司指揮,許令弓箭手依官價自買及格堪披帶馬,赴本司呈印訖給付買馬場,當日支給價錢,仍充買馬司年額之數。
本司歲額所入見錢不多,欲乞今後弓箭手自(賣)[買]到馬價錢,許以茶及銀、紬、絹、見錢相兼支給,所貴易為應副支用。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中書劄子:「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司奏:準朝旨,名山茶專用博馬,候年額馬數足,方許雜賣。
又餘色茶如蕃部願請,亦聽博馬支用,即不妨茶場司出賣。
竊緣本司年額課利浩大,隻熙河一路逐年樁認應副錢二十萬貫,及非泛支撥在外,諸雜(茶色)[色茶]變轉絕少,全藉出賣名山茶趁辦。
若伺候馬足雜賣,監牧司買馬必是年終數方足備,纔及歲首,又須卻止住出賣,應副博馬。
如此則本司無有貨賣名山茶之期。
今來雜色茶亦博馬,即本司買賣,左右為法所拘,竊慮收趁課利不足,有支用。
兼蕃部出漢 買賣,非隻将馬一色興販,亦有将到金銀、斛、水銀、麝香、茸褐、牛羊之類,博買茶貨,轉販入蕃。
若不令本司旋行出賣,即蕃客别買物貨,不惟大段虧失本司财利,兼名山茶卻有積壓,買馬蕃部未必盡皆要茶,次下等一匹馬價自不及茶一駝之直,大約每歲不過用茶一萬五六千駝。
乞賜指揮,除依今來朝旨,諸色茶亦聽博馬不妨出賣外,名山茶亦乞責辦本司應副博馬年額管足,所有餘數并許出賣,貴得兩司各不妨阙。
」诏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元豐五年二月十八日,提舉陝西買馬監牧兼同提舉成都府利州秦鳳熙河等路茶場公事郭茂恂奏:「奉聖旨,陝西逐路諸軍阙馬至多,仰臣具合如何擘畫可以招誘蕃部,廣行收買,支填得足,速具事理聞奏。
一、勘會熙河路州軍各有蕃官,如包順、包誠、趙純忠之類,并是近上首領,蕃部素所信服,其勢力足以招緻蕃客。
乞賜敕書,令各官誘蕃部販馬入塞,每人且令結買五七百或一千匹,仍乞委自逐處守臣丁甯慰谕之。
或要預借茶、彩,仍乞應副支借,約定期限。
如能招置數足,即乞量賜恩獎。
歲月之間,必有成。
一、體問得舊日券馬上京馬價甚高,每匹大約不下三十貫,而茶價其初頗賤,每駝不過十二貫。
今則馬價減于舊日,茶價倍貴于前。
緣蕃客往來販易,須有所得,乃肯趨利而來。
臣今相度,若将博馬茶比之用錢及别物貨博買 者,别為兩等,其博馬茶量減錢一貫已來,如此則蕃部自然多販馬入塞矣。
若以謂稍虧茶價,緣賣茶之息甚大,馬來既衆,則售茶亦多,茶價高即馬來者少,不若稍減以緻多馬,是其實無損也。
一、自來買馬自四赤七寸至四赤一寸七等中,各以一寸為差,而價錢自三十二貫至十六貫,其等第差降少者祗一貫三百文,多者至五貫一二百。
等量之際,蕃部以争較等第分寸,不肯中賣。
謂如四赤四寸馬二十七貫三百文,如有虧分數,須作四赤三寸收買,價直二十二貫二百文,即是寸争一寸,便較錢五貫二百文。
價直相遠,往往不肯作四赤三寸中賣。
臣今相度,欲乞将諸等價衮合,重行均定,使相較不緻絕遠,如此則易于收市。
兼勘會熙、岷、秦州馬價并合一般,其蕃部就秦州中賣,比熙、岷州遠七八程,有刍秣裹糧之費。
欲乞因今來均定馬價,于逐等内将熙、岷州各減五百文,秦州各添五百文,所貴稍得均當。
一、勘會自來依條每月将門戶蕃部勾招到中官馬數比較,最多者支與彩一疋,銀一隻重半兩。
自來不計馬數多少,隻取最多者一名支與。
臣今相度,乞重别立定,每月勾招蕃馬中官及一百匹已上者,不限人數,并各支與上項例物。
如月各不及百匹,即取一名最多者支與彩一疋,銀堞子一片重二錢。
所費錢物不多而有所别異,可以激勸蕃部。
兼舊條蕃部中馬,其賣馬蕃部并給 酒二升,自來隻是紐計價錢支給。
相兼既久,祗與馬價一衮請領,不複知有犒設之食。
今乞除依自來條例外,委逐州長吏每旬于中馬稍多日分,量給酒食,犒設賣馬蕃部,亦足以使遠人知朝廷之意,樂于緻馬入塞。
」诏所乞預借茶、絹恐緻失陷外,餘并從之。
五月二十四日,朝散郎、同提舉茶場公事蒲宗闵奏:「臣伏見今來新開拓蘭州定西城,與通遠軍、熙州鄰近。
蕃部所嗜略同,體問得川茶亦可博賣。
近經制司奏,新添城寨費用增廣,令添助歲額錢十萬貫。
今欲擘畫津般茶貨往蘭州定西城,委監酒稅官兼管,漸次貨賣,就近添助,不得公私興販往彼。
候見次第,即依熙州、通遠軍等處先得指揮例,擘畫差官置場。
其餘約束,并依本司條貫施行。
」從之。
同日,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闵言:「成都府路産茶縣及利州路、興元府、洋州已有榷法,今相度巴州等産茶處,亦乞用榷法。
」從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同提舉茶場公事蒲宗闵奏:「監牧司新條,乞買馬錢帛等先委買馬司移用等事,欲乞将博馬茶價錢物不須先令馬司移用,其馬司若額外更要錢物,乞令申奏,本司于息錢内正行支借。
」批送兵部,檢準元豐元年正月九日指揮:「仰牧司關牒行司,據所要茶以錢帛對數交易,不得預行指占,緻妨滞茶場司歲額。
」又元豐四年八月二十一日郭茂恂奏:「乞将買馬錢帛先委買馬司移用, 逐旋約度餘剩之數,節次關報茶場司,同共變轉。
每歲終會計後,許馬司卻于茶司支撥過錢物内借撥應副支使許:原作「計」,據本卷原稿第五七頁(見前)改。
,于年内據數還。
」本部看詳,乞依元豐元年正月九日指揮,所有元豐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條例更不施行。
從之。
四月三日,同提舉茶場公事陸師闵奏:「伏自買馬司兼領茶場而茶法不能自立,蓋有所職既專以多馬為務,而又得與茶事,則其勢不免于取此以益彼。
如買馬司用茶買:原作「貢」,據《長編》卷三三四改。
,并乞依舊條以錢帛對數交易,仍不許别司取撥茶貨。
」诏令蒲宗闵、陸師闵共同詳具利害奏聞。
同日,提舉成都等路茶場陸師闵言:「文州與階州接境,有博馬及賣茶場,龍州舊許通商許:原缺,據本書食貨三○之一八補。
,乞以文、龍二州并為禁地。
其秦州本司差官一員造帳,計置川路羨茶,入陝西路出賣,仍于成都置博買都茶場。
」從之。
五月三日,提舉陝西買馬監牧司奏:「據階州申,元買馬蕃部請大竹茶,每駝一十四貫六百四十文,所有近茶場司每駝添錢五貫三百六十文,近累申上衙,隻每駝減錢一貫文。
為茶價高大,買馬不行。
本司看詳,階州茶價添起錢數,其馬價若隻依舊,恐蕃部不肯将馬中賣,須緻量增馬價。
」诏隻依舊價,如蕃部不願請茶,并以見錢物帛收買。
六月七日,兵部狀:「勘會提舉陝西買馬司郭茂恂奏内一項節文:『臣昨于去年中奏乞将博馬茶比見錢及物貨博買者,每駝減錢一貫文,即蒙施行。
緣今來 茶價比之日前增數至多,又添長不已,而買馬價如舊。
所較數日,相遠殊甚。
臣今相度,若欲稍添馬價,緣一增之後難複減損,而日後它物價平,腳費稍少,則茶固應可減,不若隻将茶價減數博買,所貴他日易于裁損,可複如舊。
臣今欲乞權将應系博馬茶每駝量添色高下及馬等第參酌,于見折價上更與減一二貫以來。
仍從本司相度,随時增損,候向去腳費漸少,茶價稍減,即依舊每駝秖減錢一貫文。
所貴蕃部可販,易于招誘。
』竊恐茶場司以減錢數多,仍乞從依先降朝旨減價錢外,今來所減茶價錢,本司管認别作項次撥還,如此則自不虧損茶司财利。
」诏提舉買馬司更不兼茶場司,其博馬茶每駝比見賣價更與減二貫文,所減價更不撥還,許理茶場司課息。
所有買馬司用過茶價,限歲終撥還取足,不得拖欠。
二十二日,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郭茂恂言:「昨準诏專提舉買馬,兼提領茶事,而茶場司不兼買馬,既不任責,遂立法以害馬價,每駝有增十餘千者,恐蕃馬歲不入,上國事。
乞并茶場、買馬為一司,庶幾茶司同任買馬之責。
」降旨阙。
閏六月十二日,吏部狀:「準都省送下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場司奏:『乞秦、熙、河、岷、階州、通遠軍、永甯寨茶場,并乞令本司不拘常制踏逐谙曉事法、有心力京朝官、選人、小使臣,奏乞差充監官。
』本部檢會聖旨,内外官司舉行悉罷,今來系 是本處創有陳請,合取自朝廷指揮。
」诏特依。
十三日,提舉茶場公事陸師闵劄子奏:「竊見新修茶場司敕尚未全備,擇出合行通用條貫三十八件,内有于新法幹礙者,略加删正下項:諸提舉官于轄下官吏,事局相幹同按察,部内有犯同監司。
諸提舉官點檢職務公事,杖已下罪就司理斷,事合推究者送所司,徒已下依編敕監司點檢法。
諸路茶法、職務、措置、詞訟、刑名、錢谷等公事,除州縣施行外,合申明者申取提舉司指揮施行,他司不得幹與。
雖于法合取索文字,并關牒提舉司施行,不得專辄行下諸處,亦不得供報。
如已經處置,尚有抑屈者,許以次經轉運、提刑司申理。
諸幹當公事官,川路二年、陝西二年半為一任,選人願三考者聽從便。
供給依廨宇所在州簽判例,州無簽判依職官例。
京官以上及大小使臣各随本資添支,本資無添支者,依監一萬貫場務例給。
諸幹當公事官阙無所承,許不拘常制選差轄下官權充。
其餘應合差官幹事,并依編敕差官條施行差官條施行:原作「差官依條行」,據本書食貨三○之二二改。
。
諸紙筆、朱墨、油燭、皮角,以系省錢收買,在京申省支給。
諸文字往還并入急腳遞。
」從之。
全文見茶門。
十月八日,戶部狀:「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場司奏:『檢準元豐五年二月十八日朝旨,郭茂恂奏,博馬茶量減錢一貫已來。
竊詳元無指定減過錢數,合令是何司分管認明文。
今來未審令買馬司據減過茶價錢數撥 還本司,或隻亦依今降朝旨指揮于本司課息錢内豁除。
』本部今勘當,欲将元豐五年二月十八日後來至今年二月終已前減過茶價錢,并依今年六月七日朝旨,更不令提舉買馬司撥還,許理為茶場司課息。
」從之。
十一月八日,诏:「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朝廷特以增廣榷賣路分,所以改置司名。
其将事之人資任雖淺,不可不随宜假借事權,宜令與轉運使叙官。
」後诏都大提舉視轉運使,同主管視轉運判官。
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準此。
九日,都大提舉永興(運)[軍]等路榷茶公事陸師闵奏請事件于後:「一、本司舊于成都府、秦州兩處置司,各有廨宇、人吏等,今并乞依舊,仍于兩處各置管幹文字官一員,許不依常制奏差承務郎以上或選人充,仍并依幹當公事官條。
一、幹當公事官見管七員,内二員系奏差,五員系吏選差。
今乞許本司不依常制奏差,所有吏部已差下未到任交割者,亦乞别指名奏差替換。
其接送、當直、兵級及不許赴妓樂筵會等事,并乞依轉運司管幹文字官條。
一、每年奏舉選人改官舊條,通計合舉九人,欲乞特添三人外,有縣令、小使臣升陟員數,隻依舊條并舉。
一、本司舊支頭子錢七百貫充公使,今乞特添三百貫,每年共支一千貫文。
一、公使合用酒欲乞随所至州縣那兌支用,以米曲、工價算還,通計不得過合造酒數。
一、本司今來赴阙,依例添差等 分三人,各使遞馬及擔擎文字兵士五人,遞鋪七人。
乞今後遇赴阙及出巡,并依此施行。
一、本司舊條,提舉官與提點刑獄序官,同提舉官與轉運判官,惟都大提舉官元系陝西路轉運使兼領,未有明文。
」诏特令與轉運使序官,餘并從之。
十二月十二日,守監察禦史張汝賢奏:「近定奪郭茂恂、蒲宗闵互論公事,因兩司執議樁茶價之法至今未定,遂相度立為酌中之法,以息紛纭。
今準朝旨,送陸師闵相度聞奏。
臣勘會師闵今年中嘗具劄子上殿,奏乞馬司用茶依舊條以錢帛對數交易易:原無,據本卷原稿第六二頁補。
。
令與蒲宗闵同(其)[具]利害聞奏,亦用前說同狀奏聞。
此二人之議固已符合。
臣詳究兩司利害,博馬之利實仰于茶,而茶司運緻茶貨,自秦隴以西惟以顧賃腳乘為患,不以出賣不行為患。
借令馬司不為支用,蕃部亦必以他物博易,實無損于歲課。
此茶司之利所以無仰于馬司。
然欲其法度相濟,可以經久,實在朝廷參酌而行之。
今止令師闵相度,試恐尚執前議,祗求自便,不顧馬司之害,則行之将來,未免牽制。
臣契勘遞年買馬,冬季常多,夏季常少,春季多少不常。
蓋馬性宜寒而畏熱,其來多寡不常,待用之茶宜亦有别。
臣愚見竊謂可令逐季首樁定名山茶駝春秋各三千,各加一千,夏減一千,餘茶量數樁留。
若買到馬多,更要支用,仍委茶司畫時應副,所支茶價并限次季還足。
庶為酌中之法,兩得順便。
」中 書省勘會:「蒲宗闵據張汝賢定奪到與郭茂恂互奏公事,多有不當。
以茶法推行之初,宗闵能協力主辦職事,不為異論所搖,特免勘除都官郎中。
今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得旨郭茂恂依赦放,其張汝賢相度到樁定博馬茶數等事,令陸師闵相度聞奏。
」诏張汝賢前奏先次施行,其今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令陸師闵相度聞奏指揮更不施行。
七年五月十七日,戶部言:「都大提舉成都府永興軍等路榷茶司奏:『利州路買馬事件内一項,有今來添額買馬合用茶貨,乞指揮茶場司于洋州、興元府應副。
本司勘會,若洋州、興元府額外應副買馬司茶般赴文州支用,則是通商低價茶侵入禁地,有害茶法。
今相度,乞許令本司就近于文州茶場見賣茶内支撥應副買馬,除轉運司舊額茶隻用洋州、興元府元價并雇腳錢數計算歸還本司外,有添額買馬合用茶并舊額茶内虧少錢,并乞依例計算,理為本場課額。
』本部看詳,欲乞依本司所奏。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都大提舉成都府永興軍等路榷茶公事陸師闵劄子:「諸巡轄般茶鋪使臣請受、當直、兵士并依巡轄馬遞鋪例,出巡給遞馬一匹。
每歲比較,如無住滞工限及逃死兵士不及五厘,任滿與減一年磨勘,先次指射家便差遣。
」從之。
十二月十一日,兵部奏:「陝西買馬司自熙甯十年差官買馬,歲以一萬五千匹為額,至元豐三年,每歲常買 及數。
其時馬價聽用茶并雜物,從蕃部所便,相兼折還。
唯茶依市價外,其雜物各有量增息錢,歲收六七萬貫。
至元豐四年,郭茂恂乞蕃部中馬專以茶充,其餘數仍許見錢、物帛,内物帛止依市賣實價紐折,并不收息,遂增立年額為二萬匹。
至五年八月滿一年,止買及一萬四千七百餘匹。
又至六年八月并閏月,計一年有餘,又止買及一萬六千一百餘匹。
至今年八月又滿一年,合行比較,約僅買到一萬二千匹,比之前二年其數愈少,各不增及新額。
本司累奏,稱收市不行,乞差官詢采,參酌裁定,并乞前來奏禀。
蒙朝旨令具到利害,大抵皆以茶價高及别司買馬價高為說。
本部看詳,自元豐四年後,雜物既用實估,及折馬茶比見賣市價每駝又減錢三貫,已是暗增馬直。
然其所買馬不惟不及新額,亦不能過舊額所買之數,乃是每歲陡失利入不少,又買馬額數漸虧。
望賜詳酌指揮,參考新舊應幹買馬事件利害,措置施行。
」诏陝西買馬撥隸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仰本司先具合行事件畫一聞奏,候至來年下半年,交割管幹。
八年二月二日,戶部狀:「都大提舉成都府永興軍等路榷茶公事陸師闵奏:『近準朝旨,許令本司于文州茶場見賣茶内支撥應副買馬。
竊緣本司應副買馬茶既已理為課額,即轉運司所還舊額茶價及顧腳錢并在定本之外,難以逐時增添收系。
乞據逐 年還到錢數,依川路食茶錢條限分數,于陝西路封樁,委是允當。
』本部欲下榷茶司同所屬轉運司相度聞奏,奉诏依。
今送下榷茶司奏,具其錢系屬本司所管,即與利州路轉運司别無幹預,難以同共相度。
本部乞依本司元奏事理施行。
」從之。
十一日,戶部狀:「都大提舉成都府永興軍等路榷茶司奏:『準敕,陝西買馬監牧司相度到文州買馬利害:一、乞将買馬紬、絹、絞、茶之類,令買馬官專管。
本司看詳,欲乞令買馬官親管折博支給外,依舊令職官兼管幹折博場文曆、倉庫支收出入等事,于本司茶法别無妨礙。
一、乞今後茶場司合應副本路博馬茶數,并令文州茶場以洋州等處茶應副。
如買馬數多,額外更合銷物色,并乞許令本司預行計度,下應副官司依數實時應副。
看詳買馬司所乞文州茶場應副茶事,已準朝廷令本司就近于文州茶場見賣茶内支撥應副買馬,除轉運司舊額茶隻用洋州、興元府元價并雇腳錢數計算還本司外,有添額買馬合用茶并舊額茶内虧少錢數,并依例計算,理為本場課額。
』本部欲依相度到事理施行。
」從之。
七月十日,兵部狀:「成都府利州路經制買馬司奏:今相度黎、雅、嘉州買馬博馬合用茶數,除舊額買馬茶令于雅州官場收買外,有新額買馬合用茶數,欲乞依利州路已得朝旨體例,令榷茶司于就近場務支撥應副,仍理為榷茶司課額。
尋下 榷茶司相度,如朝廷許令本司應副,并須于春初指定的實合用斤數,關本司支撥。
如支用不盡,即不許減退。
本部欲依所乞施行。
」從之。
九月十八日,诏:「陝西提舉買馬監牧司及成都府利州路買馬司,并令提舉成都府永興軍等路榷茶公事陸師闵兼提舉,仍舊用茶貨随宜增減價直,相度穩便置場去處,計置博馬。
候及一年,具買到馬實數并應有合措置事件,令詳具畫一聞奏。
所有先降陝西監牧公事撥令陝西路轉運司管幹指揮,及陝西買馬撥隸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并成都府利州路買馬指揮,并更不施行。
」 粟倍貴,豈任他司侵用!緣榷茶司以茶博馬,每茶一駝收頭子錢三百文,系專庫均分。
竊詳買馬場所用博馬茶場專庫于此無功,辄享其利,實出僥幸。
乞應副買馬場并綱馬上京支過本路糧草等,歲終計數,令榷茶買馬司以上項頭子錢撥還。
如不足,更以茶頭子錢貼支。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九日,相度措置熙河蘭會路經制财用司事所奏:「提舉榷茶司于本路買馬歲額萬數不少,其買馬場并綱馬上京所曆州塞,支過經制司支計案草料,并系辍郡邊計應副。
緣本路與内地州軍不同,經費既多, 十月十七日,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榷茶兼陝西等路買馬黃廉言:「按元豐六年閏六月十三日并八年十二月七日朝旨,應緣茶事于他司非相幹者不 得關與,設使緣茶事有侵損違法或措置未當,即未有許令他司受理關送明文,深恐民間屈抑無由申訴。
乞止依海行元豐令,監司巡曆所至,明見違法及有詞訟事在本司者,聽關送。
應緣馬事亦乞依此。
」從之。
四年二月四日,吏部狀:「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司狀:遞年于雅州名山縣買茶,數目浩瀚,應副沿邊博賣。
其知縣并昭化、依政、德陽、巴西、雒縣,各系裝卸雇腳去處,若省部依名次差人前來,萬一不至得力,無由改易。
乞許本司奏舉名山、依政、利州昭化等緊切處知縣三員外利州昭化:原脫「州」字,「昭」作「照」,據下文所述補改。
,有巴西、德陽、雒縣職事差少,隻乞許本司舉官一次。
」诏雅州名山、邛州依政、利州昭化知縣許奏舉外,餘從吏部差注。
紹聖元年閏四月九日,樞密院言:「買馬歲額錢約五十餘萬貫,自開拓熙河,運川茶易戰馬,其後官司務在收息趁賞,不以國馬為急,至高增茶價,盡折馬司錢鈔疋帛以充本司之息。
緣運茶、市馬共是一司,均為朝廷之物,請自今一切官為收市,上驷不過用茶三兩駝,而聽民以錢請買于官,則實息自倍甸外。
無賣盡令計綱上京,以供良馬之用。
」诏太仆寺相度。
六月十日,都大管幹陝西等路茶事〔陸〕師闵奏:「伏見買馬用茶博易,每以茶價增長侵費買錢物為害。
竊緣茶事司歲課浩大,其費茶之數多,而博馬之用少,不可以博馬之數減損賣茶價直,捐棄厚利。
乞應用茶博馬,并依 見今所行條法外,每歲将未增茶價以前一年内買馬逐等實價立為定額,會計支破買馬司錢物外,有增起茶價,并令茶事司于所收稅息錢内支破。
」從之。
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兼提舉陝西等路買馬公事陸師闵奏:「陝西賣茶、買馬,比較賞罰,素有成法。
今來券馬初行,已見得沿邊州軍買賣各與前日事體不同,蓋販馬客人多是就便入錢買茶結券。
如前日沿邊入納見錢十餘萬貫,并于秦州茶場算請。
又如熙、岷、通遠馬場歲額不少,今來客人多就秦州結券,則諸場必虧舊額。
凡此之類,并因改法使然,即不系于官吏能否,竊慮歲終比較賞罰,有所不均。
乞應今年茶場、馬場比較課額,并委都大提舉茶事司及提舉買馬司詳具逐處增虧因依奏裁,仍候法行就緒,别立條貫聞奏。
」從之。
《續通鑒長編》:宋哲宗紹聖二年八月辛卯,朝散郎、直秘閣、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馬陸師闵權陝西路轉運使,仍兼領茶馬事。
三年八月八日,樞密院言:「太仆寺考會紹聖元年二月綱、券馬死損分數,綱馬死者不止十倍。
今複行券馬,系陸師闵建議,其已見。
」陸師闵特賜銀、(捐)[絹]各一百匹、兩,仍令學士院降敕書。
元符元年九月二十八日,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茶事司申:「準批下利州路轉運司申:『檢準元豐元年二月十二日敕,文州年額買馬 五百一十一疋。
又準元豐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敕,成都府利州路買馬錢并依未置司以前舊額匹數,合用錢物令逐路轉運司應副外,有不足,并于榷茶司稅息錢内支破。
後準元佑七年八月二日敕,管幹茶事閻令奏,準敕買馬錢本舊額,令轉運司應副外,有不足,并于茶事司息錢支破。
今來川路已罷榷,除收緻錢外,更無諸般課息,恐應副買馬阙,以前額外買馬支過錢數,今茶司更不撥還。
今後逐年買馬錢,仰成都府利州路轉運司均敷。
又準紹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敕,文州添額買馬合用茶,令轉運司算還元買茶價并雇腳錢。
近準紹聖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敕,提舉茶事陸師闵奏,複行榷買川茶,依元豐法不許通商。
』本司勘會,文州舊額買馬逐年額外合用錢數目,并系茶事司于稅息錢内應副,後來閻令奏請,為罷榷川茶後來阙少課息,所以令轉運司均認。
本司自承準上件指揮後來,至紹聖三年終,買過額外馬,支過馬價并生料等,見取會元價撥還。
本路财稅歲入有限,應副不足,自均認後來,拖欠萬數不少,尚未有錢撥還。
今來已準敕依舊禁榷川茶,其茶司歲入課息等錢,自可敷足舊額應副買馬之費,所有元佑七年八月二日并紹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指揮,理合更不施行。
自紹聖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指揮後來,合依舊令茶司管認外,有未降複榷川茶日前均認過 數目,乞漸次撥還,送都大提舉茶馬司相度,申樞密院。
勘會昨準朝旨,永興、鄜延、環慶三路複為禁茶地分後來,出賣川茶倍多,并于興元、洋州收市應副,即目大段阙少錢本支使。
本司今相度,欲将未準紹聖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複禁川茶日前合還本司茶錢,乞嚴責日限撥還,應副茶本急阙支用。
所有自複行禁榷川茶日以後利州路買馬錢本,并從逐司依元豐年條法應副申聞事。
【小貼子】稱:所有成都府路、黎州買馬錢本,亦乞依此施行。
」從之。
其去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轉運司錢,限一年撥還。
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徽宗即位未改元。
都大提舉成都府利州陝西等路茶事兼提舉陝西等路買馬公事程之邵申:「自來蕃商唯是将馬入塞博易茶貨,今訪聞得近因熙州邊事後來,并不将馬入漢,隻用水銀、麝香、毛段之類博易茶貨,是緻馬額虧少。
今相度,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