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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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路未經兵火已前,舊管一十州軍,以熙河蘭廓路經略安撫使司稱呼。

    昨因兵火,将河外西甯、樂、廓等州官吏軍民移那前來河裡,緣此後來行移,止以熙河路經略安撫使司稱呼。

    今為割還河南故地,本路所轄别無廓州,即未審如何稱呼。

    」诏以熙河蘭鞏路經略安撫司為名。

     十月十八日,知廬州、兼主管淮南西路安撫司公事、兼權淮南判官李仲孺言:「蒙恩差前件職事,所有安撫司各合辟置官屬,許踏逐材幹官奏辟。

    」有旨依。

    臣僚言:「契勘昨申請為廬州系是極邊,遂創充辟置。

    今淮西自是近裡州軍,即與五年事體不同,難以援引前例。

    诏(系)[除]幹辦公事、準備差遣各 減一員,餘依已得指揮。

     十年正月六日,福建路安撫大使、兼知福州張浚言:「乞依浙東安撫大使例奏辟官屬,除參謀、參議官更不差置外,欲乞更差主管機宜文字及幹辦公事三兩員,并從帥臣踏逐奏差。

    」诏許更辟差主管機宜文字、幹辦公事各一員。

     三月六日,樞密院言:「(穎)[颍]昌府系沖會去處,理宜增重事權。

    」诏令兼管内安撫使。

     閏六月二十六日,诏左武大夫、果州團練使、知陝州、兼節制陝西諸路軍馬司節制吳琦兼管内安撫使吳:原作「韓」,據《建炎要錄》卷一三六改。

    。

    以樞密院言「琦見措置招集忠義,據險保守,與賊相距,理宜增重事權」故也。

     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淮南兵革未休,屏翰不固,權一時之宜,于鎮江府置沿江安撫使。

    閱時既久,議者以謂虛設。

    蓋浙西兵政(以)[聽]于臨安帥司,淮南兵政聽于揚州沿江安撫司,率徒屬數十員,糜費廪稍,曾無毫發之補。

    欲循沿海制置使司例罷置。

    」從之。

     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四川宣撫副使兼營田使鄭剛中言:「今措置,欲将利州路分作東、西兩路:内吳璘乞差充利州西路安撫使,以階、成、西和、鳳、興、文、龍州隸屬;楊政乞差充利州東路安撫使,以興元府、洋、利、阆、巴、蓬、劍州、大安軍隸屬。

    郭浩所帶,理合一體。

    今欲除落『經略』二字,乞以金房開達州安撫使為名;知成州王彥、知階州姚仲、知西和州程俊、知鳳州楊從儀所帶沿邊安撫及管内安撫,并合除落。

    」從之。

     十六年八 月四日,诏利州西路安撫司屬官許依本路轉運司屬官,到任任滿推賞。

     二十八年二月三日,诏京西南路安撫司有不經朝廷正差使臣一十五員,并行廢罷。

    從本路轉運司請也。

     十一月十六日,诏湖北安撫司添差參議官一員減罷,見任人令終滿今任,已差人别與差遣。

     二十九年閏六月十六日,淮南西路安撫司言:「本司幹辦公事、準備差遣共二員,内幹辦公事職事稀少,合行省罷。

    添差指使、準備差使、聽候使喚一十二員,乞更不差注。

    」(照)[诏]依。

    其見任人與終滿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罷法,如見任人願省罷者聽。

     三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淮南東路安撫使司言:「契勘省并官吏,本司今相度:欲乞存留官,并系正任書寫機宜文字一員,幹辦公事一員,聽候差使、副尉一十員,下班祗應八員;乞裁省官,主管機宜文字一員,準備差使一員,添差不厘務準備差使三員,聽候使喚五員,指使四員。

    其見任已差下人,并依省罷法施行。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

    十一月四日,江淮宣撫司言:「淮南西路安撫司見今防秋,軍事不一,欲将準備将一員改作幹辦公事,準備差使一員改作準備差遣。

    」從之。

     隆興元年五月五日,诏京西南路安撫司許差主管機宜文字、幹辦公事各一員。

    從安撫使王彥請也。

     七日,降授特進、樞密使、江淮東西路宣撫使張浚言: 「契勘海州系極邊州軍,見屯軍馬、新招忠義軍,多是初自北來,未成紀律,全在守臣彈壓鎮撫。

    欲乞許帶海漣水軍管内安撫使。

    」從之。

     隆興二年閏十一月十二日,吏部言:「四川安撫司狀:『乞将本司主管機宜文字、幹辦公事、準備差遣,依逐司體例,許理為實曆親民資任。

    』送部勘當,欲依本司所乞。

    」從之。

     幹道三年四月十一日,诏利州東、西兩路并為一路,以利州西路安撫使、判興州吳璘改知興元府,領禦前諸軍都統制職事,充利州路安撫使、四川宣撫使;以知興元府王權改知洋州,依舊禦前諸軍都統制,充管内安撫使。

    是日,宰執進呈吳璘改知興元府、王權知洋州。

    上曰:「吳璘年老,意欲歸興元。

    」魏杞奏曰:「若歸興元,卻是遙制西路軍馬。

    」蔣芾奏曰:「不若權并歸兩路,令吳璘宣撫,卻依舊知興元。

    」上曰:「如此甚順。

    」至有是诏。

     八月十四日,知襄陽府陳天麟言:「安撫司置司襄陽府,系是極邊,邊防利害,不可無屬官專掌機要文字。

    緣近來省并,止存幹辦公事一員,今乞複置主管機宜文字一員。

    」從之。

     十二月一日,诏京西路轉運判官韓曉知金州,主管金房開達州安撫司公事、馬步軍都總管。

    用知樞密院、四川宣撫使虞允文薦舉也。

     十五日,宰執進呈臣僚言:「金州守臣依興州例,不當帶安撫、總管職事,其金州安撫司乞依舊并歸利路。

    」上曰:「舊來如何」蔣芾奏曰:「舊 不曾帶,緣郭浩知金州,要與吳璘、楊政事體一同,故置安撫。

    今金州自屬利州路,而房州自隸京西,開、達自隸夔路。

    逐路已有安撫使,近除章略知興州,亦已不帶矣。

    」上曰:「可依奏。

    」 四年,宣撫使虞允文奏,乞令帶管内安撫司公事,奉旨依。

     四月二日,诏金州守臣帶管内安撫。

    以刑獄公事張松兌言:「金州最為闊遠,守臣若不稍假以權,則統兵主将勢為獨重,州郡施為措置皆有所牽制。

    初因武臣兼總兵民之權,故加銷削以相維帶。

    今以列郡處于其下,其勢必不能相制,欲望許令金州守臣帶管内安撫。

    」故有是诏。

     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勘會:「已降指揮,四州安撫制置司屬官并罷,并歸四川安撫司,所有成都府路安撫司幹辦公事一員、主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準備差使二員,合行複置。

    」從之。

     二十七日,利州路安撫司公事、馬步軍都總管王之奇言:「欲乞将潼川府路依利、夔兩路,許帶安撫使名,刺舉并依兩路。

    今照得利州路安撫使在興元府置司,潼川府路兵馬都钤轄司舊在泸南置司,如蒙升改作安撫司,欲乞令依舊泸南置司。

    」從之。

     九年正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王之奇差知揚州、淮南安撫使。

    诏廬州守臣令止兼管内安撫司公事。

     二十八日,知揚州、淮南路安撫使王之奇言:「淮西帥司省罷,官屬乞依葉衡知荊南已得指揮衡:原作「沖」,據《宋史》卷三八四《葉衡傳》改。

    ,許别行辟差。

    」從之。

     淳熙十一年 三月四日,诏金州守臣仍舊帶管内安撫。

    四川安撫制置使留正等言:「金州元隸京西南路,自紹興後撥隸利州路,系極邊重地,常差武臣知州,帶金房開達州安撫使,節制屯駐軍馬。

    」 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诏自幹道以後創置修内司等處兼安撫司準備差遣人,元非舊例,可并罷,今後并不差人。

     紹熙四年,同制置丘不究利病,欲分其權,遂奏請,以軍帥不當更兼安撫使及知興州。

    奉旨,利州西路安撫司依舊并歸東路,興元府置司。

    臣竊詳利州東、西路邊面利害,各自任責不輕。

    安撫一司,本以鎮撫軍民、彈壓盜賊。

    階、成、文、龍、西和等州正當邊面,及與蕃夷接界,盜賊多于界首往來作過。

    今安撫司既在興元府,去西和等州凡千餘裡,或有盜賊竊發,申安撫司,比至行下措置收捕,往往緩不及事。

    曩時朝廷分西路安撫于興州置司,且令都統制兼之,其意深遠。

    以其便于節制,凡有盜賊,小則責以巡尉、寨将,大則守把官軍會合收捕。

    統屬既一,各盡其職,而奸黠知所畏憚,不敢輕于作過。

    自并安撫司後,強賊剽奪,無時無之。

    前者趙炳劫掠于比界,近張浦等複嘯聚于黑谷山,安撫司相去遼遠,未免關牒都統司,俾責守把官軍掩捕,而都統司複牒安撫司督責巡尉、寨官收捉,西和等州又與都統争衡,軍兵各持彼我,互相牽制,奸黠緣此觀望,敢于為盜,深恐因此寖生邊事。

    故有是命。

     慶元元年八月二十六日,臣僚言:「近者迩臣有請,兩淮、荊襄當擇帥臣,欲令台谏、給舍、侍從集議于禦史台,然後同銜薦舉。

    陛下亟從所請,可謂盛舉矣。

    然臣竊見本台體例,多議事而罕議人。

    台谏乃彈()[劾]之官,設使同銜薦舉則保任而往,他日職事或弛,恐于彈劾有礙。

    考之故事,朝廷有所選任,或自外遷,或自内除,或辍重臣以往,初亦無所拘礙,亦有出于台谏者。

    今若集議,則勢必及外而不及内,恐非所以均任使也。

    欲乞令中書、密院通擇其人,或令二府與侍從、給舍公心商議,或令各疏人物于廟堂,勿拘内外,或出自聖斷選擇重臣以往,必無不得其人之患。

    」從之。

     二年九月十一日,诏利州西路安撫司于興州置司,令都統制兼充。

    以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趙彥逾言:「利州一路附以關外四(川)[州],邊闊遠,舊置安撫司,(公)[分]東、西兩路。

    中雖權并,尋複如舊,一于興元府置司,一于興州置司。

    」 十一月十二日,起居舍人胡弦言:「諸路帥司向緣軍興,事涉機密,許辟親屬充書寫機宜文字,中間盡行罷去。

    近年沿邊帥臣夤緣有請,複開此例,凡不應辟置者,亦公然聞奏,如執券取償,甚亡謂也。

    欲乞除四川制置許辟親屬機宜一員外,其餘帥司并不許辟差,其見任人許随司罷。

    或帥再任者,亦不許再辟。

    」從之。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湖南安撫司奏:「本司近獲指揮,親兵專聽帥臣節制。

    緣起置之 初,系于潭州住營諸軍内選擇軍兵五百人為額,創為一寨,拘轄教閱。

    每月券曆亦系親兵統轄官别作一券幫勘,其軍分、名籍以至遷補、排連,尚屬兵将司通管人數,卻是人兵一身,分聽兩處兵官管轄,有此牽制。

    今來若不申明,竊恐又複以前窠占役使。

    兼親兵見管人内,有淳熙六年因收捕郴寇陳峒回司,撥到敢死軍兵通共五百五十六人。

    本司遂行下本寨取會有職名、願乞回元營軍分執役兵員,已撥回收管外,截日親兵及敢死軍通管五百二十四人,正撥充親兵。

    其元有已刺軍分,(入)[如]于左手母指下添刺湖南安撫司親兵七字,更不隸兵将司軍籍,每月請給隻從舊來軍分幫支。

    内先曾有職名人,候将來有立功日,于已授名次上升轉。

    向後有阙,隻從元指揮以五百人為額。

    遇有逃亡事故名阙,每季類聚,從本司招填,卻于左額角上刺七字軍号,以潭州雄略指揮請給支破。

    遇有立到功勞,從大軍體例升轉。

    庶得軍分歸一,不敢混殽。

    」從之。

     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右正言程松言:「安撫制置使肇于景德,迨建炎之初元,酌祖宗之舊制,諸路安撫帶馬步軍都總管,以寓古者方鎮之法。

    法制一定,無所易矣。

    中興以來,七十餘載,雖神州赤縣未歸版圖,然猶金、楚以為家,吳、越以為宮,聯荊襄之上遊,控巴蜀之絕險,長淮蕃其北,海限其東,而三江五湖又襟帶乎其内,于以保國則奠枕 而有餘,于以規恢則待時而可動。

    是則蕃方謀帥,朝廷所宜為官擇人,而不可忽也。

    今日江浙達于川廣,凡十有六路,路擇一帥,不過十有六人,豈無耆儒碩德、望實素著者置之十六路之上乎!每一蕃帥之阙,躊躇四顧,選擇惟艱,而庸耄者、資淺望輕者間亦(卑)[畀]之,何其類于乏才不甚滿人意乎!乞明诏大臣,遴柬帥才,除嘗任執政外,兩制、從官必曾經作郡者,其餘庶官必曾任提轉職司、實有治績、宿負時望者,使當一路帥臣之寄,而庸耄選、資淺望輕之人無複濫次其間。

    」從之。

     六年十月十四日,吏部言:「湖北安撫使楊輔奏,乞将幹辦、準備差遣各省罷一員。

    照得本司幹辦公事兩員,一系安撫司,一系營田司。

    營田文字從來諸屬官并行通簽,欲将營田幹辦省罷,仍将營田事并入安撫司,令本司屬官并通簽管幹。

    」從之。

     嘉定元年四月二十四日,利州東路安撫司奏:「本司屬官廢置不定,今止有參議官、幹辦公事各一員,乞複置機宜文字、準備差遣各一員,永為定例。

    」從之。

     嘉定十六年二月二日,臣僚言:「國家連帥之任,膺一道之責,為至重,置司所在必擇會府要沖者,非苟然也。

    蜀在數千裡之外,如興元府、沔州、利州,實迩西陲,鎮壓邊關,屯營相望。

    是以為帥者,其權貴專,其勢貴一。

    臣聞鹹平四年,初置利州路,于時未有帥也。

    建炎四年,宣撫司 承制以端明殿學士張深知利州,兼利州路經略安撫使,此置帥之始也。

    及後(并)[井]度知興元府,權利州路钤轄。

    景興宗代之,(逐)[遂]兼利州安撫使,由是帥移于興元矣。

    紹興十年,楊政為經略安撫使、知興元府,吳璘以總戎節钺為階成岷鳳經略使,乃以四州并歸利路,而分利路為東、西。

    興元、劍、利、阆、金、津、巴、蓬、大安為東路,政為安撫使;階、成、西和、鳳、文、龍、興為西路,璘為安撫使。

    時紹興十四年也。

    幹道四年,合而為一,興元兼領之。

    淳熙二年複分,三年又合,五年複分,開禧三年諸逆之後複合。

    嘉定十二年,以丁知沔州而又分。

    廟算區畫,蓋随時而施,宜也。

    臣聞迩者蜀事措置日漸有序,新遣制使往鎮要地,尤貴其權之有歸,于西方事體有所關系。

    欲乞明谕大臣從長區處,如當合二帥為一,乞降睿旨施行,以重事權,以幸全蜀。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參議 參議 【宋會要】 唐置藩鎮,皆有參謀,至行軍亦有之,關預軍中機密。

    張建封署溫造字簡輿,說劉濟使納忠于朝。

    建炎四年,诏兩浙西路安撫大使許置參謀、參議各一員。

    紹興四年,诏沿江三大使司亦許置參謀、參議官。

    五年,诏江東西路、湖南、浙西安撫大使許置參(議)[謀],安撫使許置參議,其參謀、參議請給依本路提舉茶鹽支破。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走馬承受公事 走馬承受公事 【宋會要】 宋制,河北、河東、陝西、川峽皆有之,以三班或内侍二人或三人充。

     太宗至道元年九月,供奉官宋元度等五人分往鎮、定、并等州及高陽關承受公事,當言上者馳傳以聞。

     三年二月,诏知滄州、西上合門使何承矩覺察諸路走馬承受并體量公事朝臣、使臣踰違公事。

     五月,真宗即位未改元。

    诏諸路承受公事朝臣、使臣歸阙。

    真宗聽政之初,務從簡易故也。

     真宗鹹平五年八月九日,帝宣谕:「寄班使臣即畏避不敢公言,早歲靈州巡檢王承序境内磔人序:原無,據《長編》卷五二補。

    ,承受使臣都不以聞,遂決杖降職,自是無敢隐蔽。

    」因降诏戒饬之。

     景德三年七月,诏諸路不得奏舉承受使臣。

    初,河東轉運使宋博等薦代州承受公事王白,帝曰:「朝廷置此職,欲令親軍政,察邊事,況頻入奏報,固已詳其行止,何假論薦」故條約之。

     四年五月,诏:「朝廷比差諸路承受使臣,要知逐處物情人事。

    如聞多(敗)[販]鬻規利,及役匠人制作器用什物,與豪富公人往來,犯者重寘其罪。

    」 閏五月,诏諸路承受不得收接州郡臣僚幹求恩澤奏狀。

     十月,诏緣邊承受使臣無得受總管、钤轄差領兵馬,以圖功賞。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诏諸路承受使臣多令諸州牒報事宜,謄錄入奏,頗為煩擾煩:原作「頻」,據《長編》卷六八改。

    ,自今禁止之。

     三年三月,诏諸路承受使臣每到阙須即入見訖,不得遷延久住。

     五年六月,權知開封 府劉綜言:「諸路走馬承受使臣到阙,皆直造便坐。

    自今請先于前殿見訖,乃詣後殿奏事。

    」從之。

     七月二日,诏:「諸路走馬承受使臣到阙,據赍到文字于勾當崇政殿門使臣處納下進入。

    如無處分,亦次日入見。

    三班使臣即依例于合門下榜子見,餘依舊例施行。

    」 六年四月,诏諸路承受使臣自今許赴知州、總管、钤轄、都監會食外,無得受生料缗錢。

     五月,诏:「諸路承受使臣多有踰越及受财賄,事發被劾,皆稱面曾聞奏,因緣生奸。

    自今合奏公事,并須明具劄子進納,不得辄憑口述。

    」 七年四月,申禁諸州走馬承受使臣受諸路贈(遣)[遺]。

     六月,诏曰:「比擇使臣,承受邊奏,其于戒(飾)[饬],素已丁甯,苟無曠違,亦有升獎。

    暨側聆于事實,多不稱于選掄。

    近河東路供奉官李崇政、西川路侍禁張仲文增減上言,張皇動衆,已降職及勒歸班差遣訖。

    其自今所差内臣、三班使臣充職者,如能行止周慎,奏執允平,當議特記姓名,優與差使,增加俸給;其有明負才識,深察機宜,規度之間實有裨益者,亦自别有升擢。

    」 九年三月,選内侍及三班各一員,充秦州沿邊走馬承受公事。

    時曹玮(靖)[請]以本路駐泊都監王懷信為安撫都監,更疊入奏,不許其請而置是職。

     天禧三年正月,禁川峽走馬承受使臣自今往來興販物色。

     仁宗天聖六年正月,上封者言:「自今走馬承受使臣年滿得替,并具在任功過奏裁。

    如無遺阙者,與 轉一資。

    」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所差諸路走馬(諸)[承]受使臣多不得人,宜令三班院今後并選曾有臣僚同罪奏舉,及曾經兵馬監押或巡檢、寨主、知縣,不曾犯贓私罪者充。

    」 七年五月,诏諸路走馬承受使臣年滿得替改轉後,并與家便親民往程差遣。

     寶元元年二月,诏内臣為走馬承受,代還如使臣例與改官。

    景佑五年中嘗有是诏,今複申明之。

     慶曆三年八月,诏諸路走馬承受非本職不得辄言他事。

     五年十月,遣入内供奉官康德用為河東路經略司走馬承受。

    河東舊無内臣為承受,判并州夏竦特請之。

     皇佑元年五月,複置麟府路走馬承受内臣一員。

     二年閏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今後走馬承受如擘畫過邊上利便事件,不得理叙勞績。

    仍入内内侍省選差廉謹穩審之人,仍不許指射。

    」 嘉佑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監察禦史裡行沈起言:「乞今後河北、陝西等處擇人充走馬承受,免使勞擾州郡。

    」诏令逐路都總管、經略、軍馬、巡檢等司,今後走馬承受得替,(今)[令]逐州軍保明無違越事件以聞,方行酬獎。

     五年二月十七日,三班院言:「奉诏看詳同勾當三班院楊畋所請,諸路走馬承受雖是使臣,緣預聞邊要主帥機宜公事,職任非輕,理合慎選。

    乞應中書制敕院、沿堂五院、樞密院出職人,并依諸司人吏,更不預揀選走馬承受差遣。

    乞依畋請。

    」從之。

    條制,東頭供奉官并諸司人吏、臣 僚家仆及伎術、進納人等,并不許選諸路走馬承受。

     三月,罷代州駐泊司走馬承受,減麟府路、成都府、利州路走馬承受使臣一員。

     英宗治平三年正月十八日,樞密院言:「諸路走馬承受,欲令三班院勘會見任官,将欲年滿更展一季,于九個月已前将見在班使臣依條揀選四員。

    仍仰主判官躬親試驗書劄,各令寫家狀一本,并具析(遂)[逐]人出身曆任功過、〔舉〕主人數姓名,連狀申樞密院進入,乞點定一名。

    」從之。

     九月十九日,诏諸路走馬使臣(徐)[除]系申奏機密急速文字依舊例發馬遞外,其餘常程文字隻發步遞。

    以上《國朝會要》。

     《兩朝國史志》:走馬承受以三班使臣及内侍充,無事則歲一入奏,或邊防有(驚)[警],不以時馳驲上聞。

     治平四年三月十七日,神宗以即位未改元。

    诏:「今後走馬承受年滿,赍到保明狀,合該酬獎者取旨。

    」以任滿例當遷官太優故也。

     神宗熙甯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诏:「自來諸路走馬承受使臣春秋赴阙,并于經略安撫司取索管下城寨平安文狀赴阙進呈,未嘗親曆。

    自今河東、陝西,令躬親往逐城寨取索,所到留一日,不得飲宴。

    仍着為令。

    」 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诏鑄諸路走馬承受銅朱記,所有奉使印即拘收送納。

    諸路走馬承受舊例皆曰某路都總管司承受公事,居是職者惡有所隸屬,去「總管司」字,冀擅其權,因循已久。

    至是,上命正其名,仍鑄朱記給之。

     元豐元年四月十三 日,诏走馬承受不得幹預軍事。

     五月十五日,诏:「逐路走馬承受,凡遇差撥軍馬出入,仰常切體量人情,如士卒私陪費及将官措置乖失,并仰密具事申聞奏。

    如敢不(盡)[畫]時聞奏,緻朝廷察訪得知,當與所犯人均責。

    」 哲宗元佑元年八月二十二日,诏吏部:「今後選走馬承受,依舊條選無過犯人。

    仍令門下、中書後省别立法以聞。

    」 紹聖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諸路走馬承受有阙,令吏部具合選使臣政迹狀申樞密院,先以才選,次诠序曆任,取旨定差。

    」 元符元年六月九日,诏:「諸路走馬承受任滿酬獎,令樞密院審按,任内如無違犯或侵越事,依條推恩。

    其本處保明聞奏指揮勿行。

    」 十月七日,诏:「(令)[今]後諸路走馬承受使臣阙,以吏部選到人赴樞密院再行铨量,每路選使臣二人,令入内内侍省引見取旨,定差一名。

    」 八日,诏:「自今吏部看詳,如遇出入回日,許關借詳照。

    若敢隐匿,并徒二年,不以赦降、去官原減。

    諸路安(府)[撫]钤轄司依此施行。

    」 十二月十六日,诏:「走馬承受公事雖不系經略司屬官,其邊界事宜已有指揮依舊例關送;其官司探到事宜,亦依舊例許關借。

    今後雖有帥臣奏畫到(時)特旨處不得關報他司事宜,亦不得将走馬承受作他司,更不關送。

    」 大觀二年十一月九日,诏:「今後東南走馬季奏,應有驿鋪并不得乘船,違者以違制論。

    」先是,(西)[兩]浙西路走馬承受公事安竦乘座船赴阙, 計在路四十三日;江南東路走馬呂仲昌乘遞馬赴阙,即不曾乘船,計在路十一日。

    得旨,安竦特沖替,永不得與走馬差遣。

    故有是命。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樞密院言:「準诏,諸路走馬承受公事今後取索本路封樁見在錢物糧斛數目聞奏。

    已申選到走馬承受使臣後續有員阙,其前阙退下之人亦聽再選。

    」 二十八日,诏:「諸路走馬承受使臣應合遵守條貫及被受機密朝旨非專下本官者,并取索編類成冊,申納樞密院。

    仍今後依此接續抄上。

    」 二十九日,秦鳳路走馬承受鄭楫言:「乞自今本路兵馬出界,别路承受一員随軍。

    」從之。

    環慶路準此。

     三年五月十九日,诏諸路走馬二員處,人給朱記一枚,令禮部鑄造頒付。

     徽宗崇甯二年二月十七日,诏成都府、利州路、泸南路各添差内臣一員為走馬承受,内泸南兼梓州路。

     四年九月八日,诏:「邊界探報事宜,依條令實封送走馬承受看詳,如在外即更不送。

    近日經略司或隐漏不送看詳,亦無緣見得子細。

    令經略司及沿邊安撫司将探到事宜書号印縫,封送承受。

    如供報不實不盡,并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續據高陽關等路走馬承受公事所入狀申:「未審合因季奏,為複每月或每季、半年取索聞奏事。

    今依糧草數立為每季聞奏,修立下條:(諸)[請]每季取索本路封樁見在錢物數開具聞奏,諸被受走馬承受公事所取索封樁見在錢物 數供報不實不盡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奉诏依修定。

     四月十四日,上批:「向令諸路走馬因經過本路州縣等,方許取索封樁錢物文帳點檢,深慮走馬使臣不詳文意,辄有用情,每月每旬亂有取索。

    除因季奏取索傳宣撫問外,餘并不得取索。

    仰樞密院立法行下。

    」 六月二十七日,诏:「帥府置走馬承受内臣一員,武臣一員。

    緣東南與西北不同,不可令侵紊職守,應有聞見幹軍民者,并具聞奏,仍許入急遞,唯不得幹預軍民事詞狀及擅行決罰指揮,餘令依三路舊法施行。

    江南東西、兩浙各共差走馬承受内臣一員,于東西路駐劄。

    」 七月八日,樞密院奏:「京西路走馬承受公事曾處厚申:準樞密院劄子,奉聖旨,本路州軍等處支給諸軍月糧,許走馬承受親臨,于已請出糧内取一二合,令當職官封題(即)[印]記,走馬承受附遞呈進。

    若走馬承受不在本路,或緣假故,即與将副往彼取樣封記,将官關送到,依例附遞。

    竊詳州軍内有無将副去處,即乞委本州島都監或監押往彼取樣,當職官封記前來,本所依例附遞進呈。

    」從之。

     十一月一日,诏:「走馬承受岑鎮在任不钤束所帶人兵,多請過米麥,特罰銅二十斤。

    仍令諸路走馬承受今後嚴切钤束,不得多借請給及有搔擾,違者當議重行責罰。

    」先是,臣僚言鎮違法将帶馬軍及縱令人兵違法借請官物等,诏令本路發軍副使龐寅孫體量得實,故 有是命。

     四年正月四日,诏:「諸路州軍有走馬承受處,除邊機兵防軍期急速等自依條制外,如有事出非常、稍涉要害等,仰州郡合屬去處限日下關報本路走馬承受所。

    」 《大觀走馬敕》,每季取索本路州軍糧草文帳,備錄聞奏。

    續奉朝旨,許令取索封樁見在錢物、糧斛,季奏日赴阙進呈。

    及近奉朝旨,兩浙并作一路,仍依舊往還守季。

    臣等契勘,兩路相去遼遠,不下數千裡,于守季傳宣取索入奏,往來時無暫暇,兩路帥府安得有互守之理。

    所奏帳狀,竊慮書寫不逮,遂至遲延。

    欲将兩路州軍每季合取糧草并封樁見在錢物、糧斛帳狀等,令逐州軍如法攢造,關報走馬所,逐旋繳奏,所貴兩不相妨。

    所有其餘兩路并作一路者,望立法遵守。

    』看詳諸路糧草并封樁錢物,令走馬承受取索聞奏,蓋使舉察他司。

    今來若止憑諸州攢造帳,本所繳奏,即與逐州一面申奏事體無異。

    所有走馬承受公事所取索聞奏,自合遵依見行條制外,官司取索糧草帳,雖有立定回報日限,緣日限太寬,兼封樁錢物未有報限條約,乞檢會增修。

    」從之。

    二月十六日,樞密院言:「兩浙東西路走馬承受公事呂仲昌、江南東西路走馬承受公事王淵、關仔奏:『伏 三月三十日,诏:「諸路走馬承受公事使臣,大小行人之職,耳目之任,舊許風聞,庶幾邊防動息、州郡不法得以上達。

    近有陳請不實重行降黜之文,例皆偷安苟簡,避 罪緘(哩)[默],甚失設置之意。

    可仍舊許風聞言事。

    」 十月八日,诏:「江南路走馬承受分在洪州、江甯府兩處駐劄,相去遼遠,凡有被受朝省文字,不能互知。

    自今後應有文字并雙封,降付兩處照會,庶免關報留滞。

    」 十九日,臣僚上言:「東南諸路近置走馬承受公事,聖聰四達,周知遠迩,無壅蔽之患,天下幸甚。

    竊謂官吏貪暴,民間屈抑,監司職事隳廢,而走馬承受能得其實狀以聞,此其所補固不為小。

    其或不知分守,侵官紊法,辄受詞狀,判送州縣,移文督催,過于監司,喜怒任情,所至受弊,恐非建置之旨。

    伏望不以輕授,而以守職循分、不得有所侵紊嚴加訓饬,庶各知警。

    」诏申明行下。

     政和元年正月十三日,诏諸路走馬承受公事使臣每員許召募手分、貼司各一名,手分每月支錢六貫、米一石五鬥,貼司減半。

    并依舊推行重法。

    其已差到使臣手分并軍典,候募到人遣歸本處。

     二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北)[比]聞諸路走馬承受公事使臣近來于州軍朝拜、燕集等處,内有官資稍崇者,多居守臣之上,甚非所以重千裡之寄。

    自今後走馬承受(徐)[除]州事守臣外,并依雜壓叙位。

    餘依舊制,仍着為令。

    」 三年七月十四日,樞密院言:「勘會走馬承受自來獨員及雙員處,一員入奏或差出随軍之類,其在本路人遇非次替移,從來并未有交割所管印記、案牍、人吏與是何官司收管條約,欲乞立法。

    」從之。

     五年十二月 十五日,诏:「諸路走馬承受耳目之寄,實司按察,均體使華,而迩來類皆貪賄,交通郡邑,商較饋送,置土物以事權要。

    其不職者已行澄汰,宜務首公,以稱任使。

    」 近降指揮,應諸路監司及依監司人凡可按刺州縣者,并依陝西路已降聖旨指揮,不得赴州郡筵會及收受上下馬饋送。

    今來上件指揮雖不該載走馬承受,筌慮亦合依凡可按刺州縣之人,除所守季州軍依條赴公使筵會及收受月例供給外,即未審傳宣取索所至本路州郡,合與不合依上條不赴州郡筵會及收受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樞密院言:「入内武翼大夫、保州廣信安肅順安軍走馬承受公事岑筌申:伏(受)上下馬饋送。

    若不合赴廨宇所在州郡筵會,其傳宣撫問所至,亦未審合與不合赴公筵一日。

    欲望詳酌,明降指揮。

    」诏諸路走馬承受傳宣撫問,所至州軍管設筵會等,許依舊例。

     去冬禦筆誡饬走馬承受,至于告以任遇之誡,谕以設官之意,鹹使首公四月一日,臣僚上言:「恭(減)[滅]私,清白勉勵,激昂自奮,以稱任使,則聖訓丁甯可謂至矣。

    慮歲月(寝)[寖]久,或緻後來者無聞,非所以上稱訓迪之意。

    欲下諸路,許令刊石于廳事,昭示永遠之誡。

    」從之。

     《走馬敕》,諸稱帥司者,謂經略、安撫、都總管、钤轄司,同日,樞密院言:「麟府路走馬承受公事揚延宗申:伏麟府路軍馬、泸南沿邊安撫、保州信安軍安肅軍都巡檢司同。

    又令諸 帥司被受禦前發下朱紅金字牌,因季奏赍赴樞密院送納。

    契勘有知府州折可大并似此等處,遇有躬受到禦前發下朱紅金字牌,合與不合計會赍赴朝廷送納。

    」诏并令走馬承受赍擎赴阙送納,諸路似此去處依此。

     七月十三日,(設)[诏]改諸路走馬承受公事為廉訪使者。

     九月四日,诏諸廉訪使者稱呼所名(利)[例]多不一,今後并以某路廉訪所為名。

     十四日,诏大名府路走馬承受于奉世奏報失實,可于罷送吏部,與監當差遣。

     七年二月八日,诏:「邊防諜報,至重至密,動系機要,間不容發。

    近聞沿邊每有探報,不論重輕虛實,互相關報,諸司諠傳謄播,增緣百出,顯有漏露,實于邊防有害。

    自今探報除聞奏外,更不得報諸司。

    謂如轉運、提刑、提舉、廉訪等司之類。

    如有着令,并行沖改。

    或擅辄取索及違者,論如違禦筆法。

    」其後宣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因臣僚上言,除去廉〔訪〕二字。

     四月十一日,陝西河東河北路宣撫使童貫奏:「竊見自今諸路廉訪使者,凡所法禁與監司一同,以至州郡飲食之會例皆不赴,但以嚴毅自守,甚妨采聽,似非設官之本意。

    欲望詳酌,應廉訪使者舊例筵會聚食,欲乞許令依舊趁赴。

    」從之。

     五月一日,江南廉訪使者李穆奏:「每年天甯節聖壽道場,乞各于駐劄開啟建置,具疏進奉,頗可恭恪。

    」可特依所奏,餘路準此。

     十四日德音:「比(夾)[來]監司、郡守全然失職,坐視贓污,并不 舉按。

    州縣奸贓污吏因緣公事,乞取民财,率斂錢物,不可勝計。

    至或驅役良民應副私事,不顧公法。

    公人、吏人相與為市,不無彰露,監司、郡守己不廉潔,懼不敢發,遂使吾民陰受其弊。

    可令廉訪使者廣布爾目覺察,密具以聞,重行編配。

    仍坐此敕文出榜,許人不須更曆監司、郡守,徑赴尚書省陳訴,許令衆戶坐一名赍狀赴省,當差禦史按治。

    」 六月十五日,诏:「利州廉訪使者丁弼侵撓帥權,幹預邊事,方行招降,遽便進讨,虧損威信,傷陷官兵,兼奏報不實,可特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永州編管,仍差大使臣管押前去。

    」 八月二十一日,诏:「今年五月所降德音,許諸色人實封訴事、赴鄰路廉訪使者投下、繳申尚書省指揮可更不施行。

    限指揮到日,立便止絕。

    仍仰逐路具奏,即速施行。

    」 二十五日,樞密院言:「陝西、河東、河北路宣撫使司申:勘會諸路廉訪使者之職,一路事無巨細,皆所按刺,朝廷耳目之任,寄委非輕。

    今序位悉在通判之上,緣其間有任橫行之人,若非泛奉使,依條序官在發運、監司之上,其武翼大夫以上與發運、監司序官。

    今來提舉木、坑冶、茶鹽官皆比附監司序位,内有官系宣教郎之類,并在廉訪使者之上,不惟理有未順,即未副朝廷委寄耳目之重。

    本司今欲乞諸路廉訪使者序位在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提舉學(士)[事]常平官之下;内系橫行或内侍者帶直睿思殿,許與提舉弓 箭手序官;如廉訪使者系武功大夫已下,即與提舉木、坑治、茶鹽序官;無提舉弓箭手、坑冶、茶鹽官路分,比類施行。

    庶事理順而品序正,以副朝廷耳目之任。

    」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八日,诏:「諸路廉訪使者序位在通判之上,其職由接送人并依通判例。

    仍歲支公使錢三百貫文,以系省錢充,置籍支使。

    今後本所應用動使陳設什物之類,不得于他處關借,違者以違制論。

    」 二月二日,诏:「近降指揮,廉訪使者序位在通判之上,可依按察州縣官例收受供給。

    諸路準此。

    」 五月八日,準樞密院封送到政和重修本所令,諸帥司送到諸處探報、關申邊界事宜文書,實時看訖,實封送還。

    已奏者非别有申明,更不再奏。

    其附案者如有應奏之事,聽備錄聞奏,遇出入回日亦聽關借,餘準上法。

     閏九月十九日,臣僚上言:「竊以朝廷更置廉訪使者,選委甚重,俾廉訪一路,全賴監司,若不優假體貌則無以表儀郡縣。

    唯每歲使押賜衣襖,至于計會戶部請領,沿路使押,近乎押綱使臣,竊恐非朝廷以使者呼之之意。

    又每到(關)[阙]伺候戶部制造,緻有留滞累月,實恐(治)[沿]邊不測出入,有(關)[阙]監軍。

    欲望朝廷畫降指揮,今後衣襖乞下吏部差使臣管押,赴逐路廉訪所交割,委廉訪使者親詣逐處監散。

    所貴事體增崇,俾逐路知朝廷遣使之重。

    」诏依臣僚所言,餘路依此。

     宣和元年八月十八日,诏:「廉訪使者不許收接詞狀,已 有着令。

    若事涉要害,或論訴他司違法之類,豈容不舉但不許予決,即不為侵官。

    可參酌立法,取旨施行。

    」 九月一日,臣僚上言:「乞應除授廉訪使者,特加詢考,慎擇忠實潔白之吏,仍乞自今以往,若犯贓私,各于本罪加等論,庶使仰體陛下責任之專,而廉勤自重,不為非義,天下幸甚。

    」诏仍加本罪二等。

     十月一日,诏令諸路廉訪所、京畿武臣提刑每月并逐旬申奏賊盜狀,仍将關牒所屬不任督責捕(資)[盜]官,須管捉獲盡絕。

    餘依累降指揮。

     五(月)[年]《政和令》,諸大慶、大禮、元日、冬至,發運、監司官、十二月九日,真定府中山府路廉訪使者李約奏:「伏提舉茶事、提點坑冶鑄錢官(司)〔同〕。

    諸州長吏三泉知縣同。

    奉表賀,舊例遣使者如舊例。

    月旦奉表參起居,仍前期七日到進奏院。

    中散大夫、刺史、大将軍以上在外及武功至武翼大夫任路分钤轄以上準此。

    臣契勘廉訪使者,舊隸逐路帥司走馬承受,昨蒙睿旨改正名稱,叙官述職幾廁監司之列。

    如天甯節進奉功德疏并賜宴,已蒙聖造特依所乞,獨有大慶、大禮、元日、冬至、月旦奉表,臣所領職名未預其數。

    欲望聖慈特許今後依前項令文,逐時奉表賀、參起居。

    」诏依所乞,餘路依此。

     六年三月七日,臣僚上言:「淮南路廉訪使者王若沖奏:準敕修立到諸司遇季奏,前期報轉運司,取索所部見任官職位、姓名、到任年月日,或事故及之官違限人,類聚點檢,詣 實連奏。

    緣未有關送廉訪所條限,伏望下有司修立關送日限及違限斷罪(修)[之]法。

    」诏令諸路轉運司春于正月下旬、秋于七月下旬以前發遣到廉訪所,違限者杖一百。

     閏三月十九日,诏諸路廉訪使者不合幹預茶鹽事,若州縣有罪,自合按劾。

     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今後州縣等處合幹人應供報文字稽違、差錯、鹵莽等,并許廉訪所遵依監司見行條法施行。

    從京西路廉訪所請也。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十六日,诏廉訪使者并罷,其走馬承受公事依祖宗法。

     四月一日,監察禦史餘應求言:「自古中人預軍政,未有不為患者。

    故齊寺人貂漏師于多魚,夙沙衛殿而二将見獲;唐用監軍,每無成功。

    此可為後世深戒者也。

    國家近年邊事專委童貫、譚稹,終成大禍,幾危社稷。

    今兵革未弭,選将命帥,固當委任,責以成效,所遣中人不過随軍承受奏報文書而已。

    臣竊見近者河東承受王嗣昌奏請畫一,乞今日報将兵覆驗首級,提點賞犒,催促糧運及差發探報,動息出入皆報承受所,則是又預軍政矣。

    雖名承受,其實監軍也。

    夫軍政不專于主帥而關決于承受,則動有率制,進退狐疑。

    又唐之監軍多擁精兵自衛,勝則坐分功賞,退則引兵先遁。

    今嗣昌又乞以随軍步馬各兩隊防護,若近裡幹當抽摘随行,是又踵唐監軍之迹也,如此豈有同心赴敵、死于行陣之間哉!朝廷不察其意而從之,臣恐将 帥依違,不能專制。

    又慮積日累勞,他時為監軍,為制将,自茲始也。

    臣又觀童貫之初用事也,為熙河蘭會路承受而已,繼而措置邊事,又為安撫制置使,又為宣撫使,終之爵郡王,職樞密。

    譚稹之初用事也,亦熙河蘭會路承受而已,繼而為幹當公事,又為淮浙制置,(未)[末]乃為河東宣撫使。

    蓋其由來有漸,非一日之積也。

    今嗣昌初為承受,許預軍政,安知數年之後不複為貫、稹者乎!陛下方修法度以治内,命将帥以事外,嗣昌首為亂階,漸不可長。

    望追還所請,以示專任将帥之意。

    」诏嗣昌奏請畫一指揮更不施行。

     七月二十五日,诏諸路走馬承受依祖宗法,并帶某路某司走馬承受。

     十一月十六日,戶部言:「諸路廉訪使者已依祖宗法改為走馬承受公事使臣,隸屬帥司,難以自立一所,欲并(今)[令]聽監司覺察,與諸司屬官一等。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建炎元年十二月十二日,樞密院言:「昨罷廉訪使者,逐路依舊改為走馬承受公事,依祖宗法隸屬帥司。

    」诏今後應走馬承受公事職事,并依祖宗法。

    如違,以違制論,委帥臣奏劾。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诏走馬承受公事應行移帥司文字,合并用申狀,其見帥臣亦合依屬官例。

     四年十月八日,入内東頭供奉官、秦鳳路都總管司走馬承受公事胡師回言:「昨降指揮,應今後所差使臣充諸路走馬承受公事,每遇赴阙入奏公事,許令依例将帶當直兵 士一名随行。

    今來邊事未息,道路梗澀,若止許将帶當直兵士一名,竊慮阙。

    乞遇有赴阙奏事,特權差當直兵士六十人随行,管轄人在外。

    若白直兵士不及數,仍于本路州軍差撥。

    如沿路有疾病、逃亡、事故之人,随處差填,逐州交替。

    候邊事甯息日,乞依熙甯條法,許帶白直兵士随行赴阙入奏人數施行。

    」诏遇赴阙奏事,權差四十人,餘依。

    廢罷月日阙。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二勸農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