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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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司鄭挺言:「合門供職已踰十年,幹辦皇城司系再任,照得昨降指揮,合門宣贊舍人供職及十年人與州钤轄差遣,皇城司幹辦官曾經任滿人與升擢。

    欲照元降指揮,改差兩浙東路兵馬钤轄,衢州駐紮,依王瑛等例,依舊合門供職,到日之任。

    」從之。

     慶元二年正月十一日,臣僚言:「合門西班之清選,亦國家儲才之地。

    内宣詞令,必取其音吐洪暢、能通曉文義者,然後可以為之。

    照得合門之官,有帶點檢簿書、宣詞令職事者,多是不通文義,不識字句,每遇宣制日分,旋托他官代宣。

    乞令合門長官将帶宣詞令人再加選擇,如有不稱,日下住罷,庶幾公朝無曠官之累。

    」從之。

     四年正月十七日,诏:「合門宣贊舍人以下,日在殿陛應奉,事體繁重,可将見供職人候入額實及六考,依内外場務官例,與理關升。

    令合門保明報吏部施行,今(候)[後]準此。

    」 【宋會要】 淳熙元年十月二十九日,诏忠訓郎、合門舍人熊飛在殿陛應奉并無遺阙,已授外任,于祗候庫取賜金荔枝一條系赴朝參。

     三年三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淳熙元年十一月二十日,敕令所編類落合職轉官申明指揮,謂帶合職、合門見供職人得旨除落,方合轉官。

    其不系見供職人,如祗候轉武翼郎,宣贊舍人轉武翼大夫,依條自合除落,難以一推恩。

    」诏自今依此施行。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中書門下省言:「合門舍人若除授差遣,合與不合于銜内帶行」吏部檢承幹道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诏旨,環衛官系行在職任,既除授在外差遣,不合于銜内帶行。

    诏吏部申明行下。

    《史浩行狀》:淳熙中,孝宗幸秘書省,(承)[丞]相史浩奏:「合門舍人,陛下方以視館職,亦各參與坐于西廊。

    」 嘉泰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今後召試合門舍人,必擇右科前名之士,及照已降指揮,履曆考任應格,方許與郡。

    」先是,淳熙四年三月,诏合門舍人依秘書丞例,理親民資序,後供職實曆二年乞補外,與知州差遣。

    至是,臣僚繳奏,合門舍人戴炬、潘柽不顧格法,僥求郡寄,複有是命。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诏:「合門待阙人數頗多,自今後以三十人為額外,雖有降到指揮,令合門執奏,更不施行。

    」 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诏:「見任合門官供職及一年,許奏本宗期親合職一名,特與不作員阙,額外供職,經任人方許赴上。

    曾任知合 門事及一年,未曾陳乞者,亦許奏一名,令合外待阙,候有阙,經任人依名次撥填供職。

    」 四年八月十三日,诏:「已除合職待阙之人,除未經任人合候經任、見在外任人許候任滿外,今後遇關批問,已經任人如不願供職,可落合職,與轉一官,令合門具申施行。

    如在外州寄居,令合門移文,各州守臣取會供申。

    」 嘉定元年四月十四日,诏待(關)[阙]未供職人落合職轉官指揮更不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合職所以擯相朝儀,為右列清選,故幹道增置舍人之員,試而後用,以比儒臣館職,自此即可試郡。

    近年以來,有非所當得者亦萌幹請之念,至于任郡寄,乖缪無聞,不孚物論,甚失掄才之意。

    乞自今合門舍人專以處右科及曾發文解、衆稱其行能兼備者。

    傥更有躁進之徒,僥踰幹請,雖已頒成命,亦許輔臣執奏,給舍繳駁,台谏論列,不容冒濫,務在必行。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四帶禦器械 帶禦器械 【宋會要】 國初已來,當選三班已下武幹親信者佩橐鞑、禦劍,或以内人為之。

     真宗鹹平元年四月,以西京作坊副使石颙為西京作坊使,西京作坊副使綦政敏為供備庫使,供奉官張旻為供備庫副使,并帶禦器械。

    初,是職(上)[止]名禦帶,至是改焉。

     天聖七年十一月,诏帶禦器械給馬三匹,并刍粟。

     景佑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帶禦器械自今不得過六人,非時更不添置。

     仁宗慶曆元年七月,诏帶禦器械阙員,以曆邊任有功者補之。

    申明康定(三)[二]年中诏也。

     八年三月,诏樞密院:「内臣諸司使、副在邊五年而無過者,遇帶禦器械阙,以名次取旨。

    帶禦器械五年而無過者,遇内侍省押班阙,亦如之。

    」 十二月十二日,殿前郭承佑言:「男供備副使士遜昨準恩旨,與帶禦器械,今臣管軍,慮有妨礙。

    」诏士遜兼通事舍人。

     神宗熙甯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帶禦器械鄧德言,乞權差官輪番宿直。

    诏令向寶宿直。

    舊制,外任帶禦器械過阙朝見不宿衛,時寶移真定府路總管,過京師,故特命之。

     元豐二年二月三日,诏自今帶禦器械遇獨員,差内侍押班兼權。

     三年閏九月二十二日,诏:「入内東頭供奉官、幹當禦藥院李舜舉左右歲久,清謹寡過,可文思使、遙郡刺史、帶禦器械。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紹興五年五月十九日,诏:「今後外任臣寮初除帶禦器械,并候告謝、正謝訖供職。

    」 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帶禦器械官合帶插。

    」上曰:「祖宗置此官,所以衛不虞也,今乃佩數隻骹箭,不知何用。

    方承平時,至飾以珠珍,車駕每出,為觀美而已。

    又有球仗隊,皆極文繡之飾而無實,他日恢複之後,此等事當盡去之。

    」上每論天下事,常欲貴實而惡為文具,是以及此。

     十八年七月十八日,景福殿使、安德軍承宣使、内侍省押班張去僞言:「昨任帶禦器械,于去年九月除内侍省押班,所有解帶合得恩例,欲望許于臣父見道見今官上轉行一官。

    」從之。

     二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诏:「近降指揮,令中外舉薦武臣,召到者無阙可處,可增置帶禦器械四員。

    」 六月二十五日,诏随龍帶禦器械李彥實特與落階。

    上曰:「自藩邸事朕,至今三十六年,備着勤勞。

    」故有是命。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幹道六年九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勘會:「已降指揮,帶禦器械立班在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之下,其雜壓叙位亦合一體。

    」诏前降帶禦器械官在橫行本等官之上、餘官在橫行之下指揮更不施行。

     十月五日,帶禦器械雜壓叙位依近降指揮,令在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之下。

    遇合班處,依合門元降指揮立班。

     六日,诏:「今後筵宴等插戴花朵,帶禦器械官并環衛将官未至橫行人,特與依橫行副使支破。

    」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帶禦器械依舊堂除。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诏:「諸帶禦器械正除授軍中差遣或外任者,并不許銜内帶行。

    」先是,二年閏九月十六日,诏敕令所增修此法,至是上之,故有是诏。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诏:「今後帶禦器械供職及一年,方與解帶恩例。

    」以司農少卿吳燠言:「比年改除帶禦器械,供職未幾,複還舊任,倏來倏去,規求解帶恩例。

    在法,曆任謂二年成資,今雖不及二年,亦合供職及一年以上方可。

    」上曰:「此說甚當,今後供職及一年,方與解帶恩例。

    隻作特旨行下。

    」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四左右侍禁 左右侍禁 【續宋會要】 太宗淳化二年正月天頭原批:「内殿崇班。

    」,诏置内殿崇班,在供俸官之上;左、右侍禁,在殿直之上。

    先是,供奉官、殿直有四十年不遷者,故特置崇班、侍禁之目,差定其俸給,以次授焉,人用胥悅。

     【宋會要】 皇城司,在左承天門内北廊,本名武德司,太平興國六〔年〕十一月改今名。

    掌皇城管鑰、木契、親從親事官名籍及命婦、朝會、頒冰、供内取索物及入内尼院齋料、國忌齋醮之事,以諸司使、内侍都知、押班三人勾當,後或增差,踰舊員。

    《兩朝國史志》:皇城司勾當官三人,以諸司使副、内侍都知押班充。

    掌宮城管鑰、木契、親從親事之名籍及命婦、朝會、伏日頒冰、内中須索、内院齋料,并國忌修齋醮設之事,皆總焉。

    勾押官、押司官各一人,前行四人,後行六人,勘契官二人。

    神宗、哲宗《正史職官志》同此。

     提舉官一員,提點官二員,幹辦官五員,以諸司使副、内侍都知押班充。

    點檢文字使臣、法司使臣、主押官、押司官各二人,前行五人,後行曹司各四人,表奏司正名貼司、私名貼司專副各二人。

    本司掌官員到任并滿罷合得酬獎等;親從親事官五指揮,入内院子指揮,司圊轉資事故、作過移送、開收名糧等;每年換給号。

    郊祀大禮,差随從聖駕祗應親及制造添修應奉物色等,并前十日,本司官吏将帶親從等,往青城搜空止宿。

    照管使臣人吏,開收遷補、任滿酬獎并陳乞磨勘轉官。

    大金使人到阙賀聖節并賀正旦,差撥入驿,把門約攔,入位代剩員祗應,親從等并造儀仗下,綴帶号。

    奉使大 金賀正旦、生辰,差入國親從和甯等門(機)[譏]察人物頭刃、火燭,入出并驗牌号,宣押人物等入出。

    每年上下半年探替内外諸窠坐,親事官、守阙入内院子等差使去處;每季探替在内諸門地分、崇政殿、垂拱殿親從占役差使去處。

    天申節、貢院禦筵,差把門約攔并投送文字等親從事官。

    每遇朝獻,聖駕行禮,差親從搜視,守把門禁,辨驗(機)[譏]察人物等入出。

    應諸官司降到指揮,差取親從、親事官等。

    禦試舉人,差撥殿司宿,親從排辦掃灑等。

    春秋铨試選人,差巡視親從、親事官守麗正等門。

    寄班祗候批書到任滿罷,忌辰行香立班處,差約攔親從。

    寒食節、十月朔内人朝陵,差入内院子、守阙入内院子、親從五指揮,揀選崇政殿祗候親從。

    大禮畢,将崇政殿親從堆垛子配填班直等。

    大禮前,預差親從、親事官充近上軍分。

    每三年一次排轉親從、親事官、入内院子、守阙入内院子職名。

    應承奉指揮權留在内諸門并留住人物等内中止宿。

    每年于親從、親事官逐指揮,并于殿前、馬、步軍司取揀,合過守阙入内院子指揮之人,并制造在内諸門地分、崇政殿、垂拱殿泬衫笠子添修,上下半年付物掃灑等,每于九月内關太史局,于十月内選日蓐拔在内自生蒿草,每季禁止高阜去處不得觀望禁中,約束杖子門外不得諸色人作鬧。

    每年春秋,按賞親從逐指揮、親事官第一指揮、長行三色武藝、弓弩槍手 銀鍱子。

    應皇城周回遇有舋裂、墊、陷、倒兌,移文修整。

    應諸官司關報到人物頭刃等入出諸門,給牌子照驗放入。

     太宗淳化二年閏二月,诏諸色人不得帶刀子入内,委皇城司牓門告示。

     真宗鹹平三年八月,诏定臣僚趍朝下馬之處,令皇城司告(論)[谕]:凡宰臣、親王、節度使至刺史,文武升朝官,殿前諸班,馬步軍、廂軍主、都虞候,諸司使至崇班,供奉官至殿直,樞密承旨、副承旨,醫官待诏,于皇城門内下馬。

    若由左掖門入,向北,于左長慶門外下馬;宰臣、參知政事、親王、樞密、宣徽并于左銀台門外下馬。

    若由右掖門入,向東,于中書門東下馬,向北,于右長慶門外下馬;宰臣、參知政事、親王、樞密、宣徽并于右銀台門外下馬。

    若由東華門入,向西,于左承天門外下馬。

    若入崇政殿起居,向北,尋城牆,于謻門外下馬;宰臣、參知政事、親王、樞密、宣徽于橫門下馬。

    指揮使以下至員僚、奉職、借職、幕職州縣官等,并于皇城門外下馬。

     九月九日,诏拱宸門每假日早朝,其禦前馬步軍、廂軍指揮使以上,北宅将軍以上,止得入拱宸門内下馬。

    其使臣奏事急速者,許于此門入,自餘須于朝門出入。

    崇政殿後苑,宿直、内品、親事官、交番、内中修造工匠,依舊出入。

     十一日,诏京官及中書、樞密、堂後官主事以上,許入皇城門下馬。

     十一月一日,诏宰臣、參知政事聽騎馬入中書門,于小廳前下馬,出便門趍朝。

    其出亦聽于 本廳上馬。

     十日,诏宰臣及台省(請)[清]望官、正言、監察、郎中、諸司四品以上,聽戴帽至下馬處;自餘雜品官,如雨雪即許戴入。

     四年閏十二月四日,诏南宮、北宅将軍遇假日及非時宣召,許入拱宸門。

     十四日,诏自今如賞花、射弓,拱宸門不放人出入。

    宴會時,知制诰以上聽于北極樓下東橫門外上馬,自餘(于須)[須于]夾道門東上馬。

     五年正月,诏皇城司,應文武臣僚不得帶從人至排班及合門左右。

     九月,诏:「皇城司前選三司役吏補軍校、掌内庭管庫者,并授三班奉職,自今勿複補置。

    」 景德二年十一月,诏皇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