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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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專差官置局主領,(遂)[逐]時販馬,自押赴群牧司。

    本院司縱有行遣,寔亦文具,因緣取賂,以困遠人。

    今令本院量度合用公人,立為定額,以增其請〔給〕。

    因事受錢者,以近降河倉法坐之,庶絕其弊絕:原作「明」,據本書職官二五之七同條改。

    。

    」诏下三司施行。

     七年正月,差入内 内侍省内東頭供奉官張士良兼勾當同文館。

     三月,差資善堂後行蘇士安相兼同文館主管官物、行遣文字祗應。

     十一月十二日,客省言:「懷遠驿有提舉汴河(提)[堤]岸霍翔在驿寓止,續有溪洞蠻人向仕旋等至,以一翔在,即離驿。

    竊謂朝廷館待四夷,不止于懷遠一驿,他處率無許容臣僚休舍之例。

    欲乞應本省所轄諸驿,并不令臣僚安下。

    」從之。

    先是,嘉佑中有餘良肱安泊,後以為例,至是罷之。

     八年閏四月十八日,诏:「諸處不許指占都亭西驿三位舍屋,在驿官吏不得于見祗應行人處收買物色,占役工匠。

    」 七月二日,诏:「寺務司差入内供奉官梁從政提點,今後更不屬開封府使院判官管轄。

    」以一司不須隸兩處,從梁從政所請也。

     二十三日,提點寺務司梁從政言:「本司既不屬開封府使院判官管轄,即隸與不隸開封府及尼非寺務司所管,出憑例經由本司,止合從逐處主首三綱申開封府施行。

    」诏寺務司依提舉十禅院體例施行,餘并從之。

     九年四月四日,诏省罷禮賓院,監官與依并廢州縣條施行。

     十年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宋鼎臣等言:「奉诏,每五日一往同文館,教閱招箭班殿侍。

    如有諸國進奉人在館,即權赴瓊林苑。

    本館言,近制不許指占。

    然時暫往就射垛教閱,即非指占置局。

    乞自朝廷指揮。

    」诏隻于同文館教閱。

     元豐元年十月三日,參知政事元绛參定傳法 院新編《法寶錄》。

    先是,譯經僧日稱死,同譯僧惠詢等皆不能繼,乞罷譯場。

    仍诏令在院習學,續修寶元以後《法寶錄》,候有通達義理梵僧,依舊翻(譚)[譯]。

     二年六月十一日十一:原作「十十」據《長編》卷二九八改。

    ,參知政事蔡确參定編修傳法院《法寶錄》。

     三年十月九日,詳定官制所言:「譯經僧官有授試光祿、鴻胪卿、少卿者,今除散階已罷外,其帶試卿者改賜譯經三藏大法師,試少卿者改賜譯經三藏法師。

    」詳見僧官門。

     五年七月八日,诏譯經潤文并罷,自今令禮部尚書領之,廢譯經使司印。

     哲宗元佑二年,诏提舉提點集禧、醴泉等宮觀除檢校官物月押簿書外,餘并鴻胪寺專行。

    尋以遇行幸,一司應奉不能辦,罷之。

     徽宗崇甯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講議司言:「高麗貢舉方物,自過界沿路及應沿内外差官接引管押儀制、供須賜與及但幹排辦事節,皆從管勾所檢勘,依條格申所轄鴻胪寺。

    其本寺不以事體大小,隻聲說别無條例,皆不與奪,隻謄申主客而已。

    欲乞今後高麗、夏國凡遇入貢過界,應幹排備所須之事,并令管勾同文館所、都亭西驿所屬曹部施行,更不經申鴻胪寺。

    」诏依元豐官制改正。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鴻胪寺并歸禮部。

     紹興二十五年十月六日,诏左朝散郎朱敦儒除鴻胪少卿。

    是月二十三日,敦儒以臣僚言章依舊緻仕,後不複置。

    以上《中興會要》。

    《幹道會要》無此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五禮賓院 禮賓院 禮賓院在歸德坊,掌蕃夷朝貢、互市,以合門祗候已上及三班内侍二人監。

    舊有蕃驿院,景德三年并入。

    又有監生料内侍二人,複省領回鹘、吐蕃、黨項、女真、南蠻、蕃客通事各二人。

     真宗鹹平元年十一月,诏:「蕃部進賣馬,請價錢外,所給馬絹茶每匹二斤,老弱骒馬一斤。

    令禮賓院每二千斤請赴院置庫收管,當面給散。

    」 十二月,诏禮賓院:賣馬蕃部朝辭茶酒錢等于祗候庫支賜。

     景德二年十月,诏禮賓院,蕃部蠻人欲請生料者,折券則例計數支與取便馔食。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禮賓院:「每蕃戎酋長忿争,本 院官多不在彼條理,自今留官一員止宿。

    」 十一月,禮賓院言:「回纥僧花藏貢奉赴阙,乞赴五台山(贍)[瞻]禮。

    」真宗曰:「戎羯之人崇尚釋教,亦中國之利也。

    可給資糧,聽其請。

    」 十二月,禮賓院言:「西州進奉回纥李順與西南蕃(人)[入]貢從人死,欲押赴開封府,依蕃部例和斷,收償命價。

    」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