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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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告獲似此之人,賞錢五十貫。

    」先因渡江散失,後省記到前項節文,經尚書左右司看詳,以上件指揮無元降年月日,全文貼說不行,至是寺官有請,故有是命。

    其後視為虛文,無複畏憚。

    至五月二十九日,本寺措置,如請求行用、傳達獄情申乞,又立一百貫,以贓罰錢先次充賞。

    亦從之。

     四月十日,刑部言:「大理寺丞劉掄等狀,『本寺丞、評事議斷刑名有差失者,歲立比較法。

    去年責罰差失寺丞孫光庭降一官,評事張仲奭送遠小監當。

    切詳祖宗以來自有比較法,差失死罪,至滿其數,乃該比較。

    仍須因朝廷問難改正者,方理為數。

    或因刑部改正,則以名件比折。

    及所差失死罪徒杖刑名,各以其數多少,遞相比折以計,差失死罪,各有差等。

    及在赦降前者,不理為數。

    所有比較法:重者止于選人展年改官,京官不得當年對減磨勘,或斷絕賞給。

    若一歲丞、評事差失死罪皆滿其數,不以人數,盡行責罰;若皆 無差失,即盡無責罰。

    今來比較法不以(多)[其]數多寡、刑名輕重,又赦降前後,每歲須要丞、評事兩員被罰,其罰又比舊日至重。

    若一歲皆無差失,而偶失出入笞杖刑者,依近法亦須責罰丞、評事兩員。

    若皆失出入數多,亦止責罰丞、評事兩員。

    以三歲論之,(承)[丞]三員盡當降官,評事八員,被罰者幾半。

    況本寺職事繁重,使一歲所斷,皆無分毫差失,止得減一年或半年磨勘。

    依今來比較法,則四歲之勞不足以賞一日之責,委于人情法意未盡。

    』都省送下刑部,本部看詳,昨立到比較法,每歲具兩員最多者取旨責罰,不以差失多寡為限。

    顯與比較舊格法意不同,理合别行修立。

    」從之。

     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狀:「看詳先拟立到比較差失最多者,具官職姓名上省,取旨責罰等條法,緣所立條内别無立定每歲差失多寡,該比較之數明文。

    謂如評事八員為額,内七員别無差失不當,一員稍有差失,責罰亦不能逃。

    兼(等)[寺]丞四員,分議八員評事案狀,即是寺丞所議,比之評事所斷,案狀倍多,其差失刑名,理宜分别立文。

    今欲拟立下條:諸大理寺丞、評事斷議刑名,每歲于次年正月行下,取會差失名件比較。

    死罪二人,寺丞三人。

    或流徒罪六人,刺配同。

    寺丞八人。

    失出者二人當一人,以上執議不同建白者非建:原作「巡」,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一改。

    。

    具官職、姓名上都省,取旨責罰。

    右入刑部。

    今系于本刑條内『比較』字下删去『最多者』字并注文,計一十 八字,卻添入『死罪二人,寺丞三人。

    或流徒罪六人,刺配同。

    寺丞八人。

    失出者二人當一人,以上執議不同建白者非執、建:原作「幹」、「巡」,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一改。

    。

    』計三十九字,沖改元修不行。

    」诏從之。

     十六日,大理卿元衮言左斷刑等處乞破紙劄,戶部供在京元破紙數:池表紙九千七百九十八張,大表紙一萬二千張,小紙一萬三千五百張,黃紙五千四十九張。

    诏依東京所破紙數減半支給,仍令所屬作兩次申戶部勘支。

     七月六日,诏:「大理寺評事今後依格差試中刑法(等)[第]一等上人外,其第二等下人,令刑寺議,申朝廷除授。

    」舊法:差試中刑法(等)[第]二等上人充,第二等下人系刑寺選議保明,關吏部差注。

    近年少有試中及格之人,遂試中第三等以下人,亦蒙除授。

    故有是命。

     八月十四日,诏:「大理寺左斷刑人吏,依右治獄已得紹興二年十月五日指揮施行,不許諸處指差。

    雖畫降指揮,亦令執奏。

    」 十月二十一日,參知政事沈與求言:「親兄薨求昨任湖州歸安縣主簿「薨」字疑誤,「□求」應為沈與求兄之名。

    ,為本州島按發不合循舊例令鄉書手家人當直等事「等事」下原衍一「等事」,據文義删。

    ,送常州根勘,已結斷訖。

    竊慮奏案上,臣忝執政,恐有司觀望。

    望付刑寺,依公約法施行。

    」從之。

     九月八日,诏:「大理寺推司如遇省台點檢,若止系行遣稽違失錯,别無取受情弊及出入人罪,所犯情輕,許與贖罰上簿。

    若杖以下罪,非情輕合行斷決,依臨安府例,将當行正領人斷決外,其餘連書人行下本寺, 依條施行。

    」從本寺請也。

     十月五日,著作佐郎張九成言:「理官欲計若幹人立為定數,凡天下獄案來上,序其先後,輪次看詳。

    凡活幾人,并減磨勘。

    」诏令刑部勘當,申尚書省。

     七年五月五日,诏:「大理寺丞勘吏部人吏種永和等公事,行遣迂枉,故作(注)[住]滞,其當行官吏理合懲戒。

    少卿張彙、正趙公權各特罰銅十斤,丞林悫、都轄張昭亮各降一官,職級推司并令臨安府從杖一百科斷。

    」 十五日,诏刑寺:「今後應議刑不同,限次日禀白刑部。

    若所斷未定,則刑部長貳限兩日率法寺官赴堂禀決。

    」中書門下省勘會元豐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尚書省批下大理寺正杜純奏:「(訖)[乞]今後本寺斷獄,凡有可疑欲禀白者,先委所議及連簽官,事大者衆官斷議官各述己見,共為一狀,須要的确指定,不得疑設兩端。

    然後自正以上,盡鑿『欲從某議』,後不可從,即各注所見,從長定斷。

    終不能同,先以衆議納刑部,約日禀白;(人)[仍]未可斷,則納尚書省,約日禀決。

    」十一月二十一日送刑部十一月:按前文言「十二月」,此處不當反為十一月,兩處當有一誤。

    ,依所申施行。

    今來刑寺凡有疑案,情法未相當者,不曾遵依上項指揮,次第禀白與決,隻行問難,遂緻淹延刑禁,故有是命。

     六月九日,中書門下省奏:「勘會大理寺獄空,已降诏獎谕。

    大理寺近緣住(滿)[滞]公事,官吏降官罰銅,并與改正。

    」 八年四月二日,宰執進呈□□議郎周三畏阙處《要錄》作「尚書比部員外郎」,按《職官分紀》卷一一,元豐改制後為正七品,則周三畏當為從七品右承議郎或正八品右奉議郎。

    、右宣教郎周聿除大理寺卿。

    上曰:「須仁恕老成者為之。

    宣、 政間,作此官者皆觀望以成獄事,深可戒也。

    」 【宋會要】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近關報,大理寺丞葉庭珪除大理正。

    庭珪前日為丞,乃治獄之丞,今日為正,實斷刑之正。

    斷刑職事與治獄異,祖宗舊制,必以試中人為之。

    庭珪資曆頗深,初無他過,徒以不閑三尺,于格有礙。

    」诏别與差遣。

     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宰執進呈大理寺詞訴公事,上曰:「此皆官吏慢所緻,可委長貳據所訴親加審察。

    如非其人,可與沙汰。

    又聞獄吏多非舊人,隻以諸州人吏充,逐時更替,漏洩獄情,極為不便。

    蓋理寺非州縣之比,尤在詳察。

    可密令長貳措置,應人吏須久于執役,不得非時更替。

    」 十月十一日,宰執進呈刑部侍郎周三畏措置大理寺人吏抽差約束、增添請給等事,上因宣谕曰:「斷刑評事,須是盡公,人命所系,豈可容心于其間可令刑部長貳常切覺察聞奏。

    」 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右承議郎、行大理寺丞陳良(韓)[翰]候今任滿日再任,從之,仍诏法寺斷刑官自今願再任者聽。

     二十年八月五日,诏:「大理寺刑獄所在,與景靈宮、太一宮相近,令臨安府擇空地移置,如法修蓋。

    舊基撥入景靈宮。

    」監察禦史湯允恭言:「今百司一新,獨大理獄湫隘非便,望有司量加修葺。

    」乃有是命。

     九月一日,诏:「起造大理寺,可一就于所移地段内,量行蓋造吏院。

     自治獄都轄至推司家屬,并令就院内居住,嚴其出入之禁。

    」從寺丞石邦哲請也。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内降手诏曰:「廷尉為天下平,而年來法寺惟事旬白,探大臣旨意,輕重其罪,緻民無所措手足,玩文弄法,莫此為甚。

    比恐尚爾任情,(函)[亟]罷舊吏。

    所冀端方之士詳核審複,一切以法而不以心,俾無濫,副朕丁甯之谕。

    」二十六年十月二日,少卿楊揆請刊手诏,置于本寺,從之。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執政進呈劉嵘、何泾、楊邦弼拟除大理寺官。

    上曰:「理寺都無出身官,正宜參用士人。

    」于是嵘除大理正,泾、邦弼除大理寺丞。

     九月二十七日,上谕宰臣沈該等曰:「大理寺人命所系,近聞吏人多計囑受赇,深為不便。

    舊來京師最是棘寺知法,不敢作過。

    不知今日請給比京師如何若祿薄,須量增其數,然後可以責其守法。

    」蓋緣重祿有犯,其罪不輕。

    該等奏:「今日吏祿比京師曾增添。

    」上曰:「不然。

    此間物貴,雖已增俸,未必足用。

    可更令有司相度量增。

    」已而戶部言:「欲據見請十分為率,量增二分。

    」從之。

     十月一日,大理少卿楊揆奏:「檢準一司,諸刑名疑慮及情法不稱并奏裁事,若重密,仍許上殿。

    乞自今後,遇本司有重密公事,許依前件條制,上殿陳奏。

    」從之。

     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六曹寺監正名貼司、大理寺右治獄抽差正名貼司到寺,及補正并及七年,許比換副尉。

    其應攀引 六曹寺監批換去處依此。

    」先是及三年比換,至是以為太優,故改之。

     十月四日,诏:「近累有官員雪訴冤抑,多是元系大理寺勘斷。

    其本寺官觀望挾情,已行罷黜,所有舊吏顯有妨礙。

    将大理寺右治獄人吏當出職人日下解罷日:原作「目」,據《要錄》卷一七八改。

    ,與注授差遣。

    其已有差遣人,并限十日前去外州縣待阙外,有原系大理寺右治獄人吏,已出職而在行在其它官司充役者準此。

    」從刑部侍郎徐林等請也。

     二十九年四月六日,诏:「大理評事賈選等四人未更外任,并與補外。

    仍自今雖系試中,必須曆任,方得除授。

    」從侍禦史朱倬請也。

     三十年四月十八日,诏:「大理寺般押推司請(授)[受]比承勘推司減三分之一,仍展二年,方補副尉。

    」少卿張運言:「本寺推司系承勘重密公事,所以優支請受,到寺三年,即補副尉。

    内有般押推司六名,止是抄寫文字及赍已勘就案款呈押,難以一例。

    」故有是命。

     二十四日,诏:「大理寺治獄合置檢法使臣一員,許本寺踏逐外路州軍曾充法司、出職補攝諸州助教名目人充。

    候到寺滿二年,依推法司人吏體例,通理入仕遷補以來至年勞補攝助教及八年以上,與補進武副尉酬賞。

    」從少卿張運之請也。

     五月一日,诏:「刑部進拟案并大理寺右治獄法司(守)[手]分今後遇阙,許刑部并六曹寺監正貼司以上,并大理寺左斷刑法司本司貼司以上,各令所屬保明無過犯守行止之人,并依三 衙人吏條法,春秋附試。

    候試到合格人姓名,關送所屬收補。

    内進拟案主事遇阙,将本案試到人依名次遞遷。

    」先是,刑寺胥吏有阙,例是長貳臨期差官,量試收補,或抽差填阙。

    至是臣僚有請,從之。

     七月十一日,诏:「大理寺官拘催贓罰錢,比附諸州知通拘收無額錢例例:原阙,據《要錄》卷一八五補。

    ,每年催到一萬貫以上,少卿減一年磨勘,至四年止。

    幹預管庫文簿官減半年磨勘,至二年止。

    不及一萬貫,更不推賞。

    日後措置拘收,并撥納激賞庫,别項樁管。

    」先是大理寺贓罰錢準紹興六年指揮,令每旬赴左藏庫送納,而積年所入無幾,率皆失陷。

    大理少卿張運到任,不〔及〕半年間,拘催贓罰錢二十萬缗,于是少卿減四年磨勘,幹預管庫文簿官減二年磨勘,非首尾幹預官以錢數紐計推賞,因有是命。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大理寺職掌減一年出官。

    該遇皇帝登寶位也。

     孝宗隆興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大理寺系刑獄之地,可依今來所置員數。

    」從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議也。

     八月三日,大理寺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

    左斷刑見管人吏:胥長一名,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貼書六人,楷書一十三人。

    今乞減胥佐三人,貼書二人,楷書二人,已上共減七人。

    右治獄見管吏額:前司胥史一名,胥佐并正貼書共十六名。

    今減胥佐二人,貼書一名。

    左右推胥史二人,并胥佐、貼書共十八人。

    今減 貼書二人。

    已上共減五人。

    乞候有阙日,依名次補填。

    」诏依。

    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二年二月八日,臣僚上言:「廷尉,天下之平,國朝以來,知審刑院、判大理寺各以儒臣為之,所以重其選。

    逮熙甯中,始定刑法六場格式,仍許進士就試。

    元豐官制行,而大理之官備,自非更曆州縣,谙練人情,洞曉法意者,未易居此。

    竊見方今大理之官,初官試中刑法,多除評事,自評事改秩,即除寺丞,繼而遷正,遷郎,雖卿少,亦可以循次而進。

    問以法意,揆以民事,或未兩盡。

    由是推之,雖試中刑法,必待曆任,然後除評事,自評事改秩,再曆外任,然後除丞,方為允當。

    望诏大臣參酌,立為成法,使才格相當,便于除授,庶幾隸棘寺者,法意、人情無不通貫,天下之獄舉得其平矣。

    」從之。

     閏十一月九日,诏大理評事八員為額八:原作「八八」,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删。

    。

    先是,大理評事鞏衍等言:「伏見評事之職,檢斷天下獄案,并系躬自節案,親書斷語,最為勞苦,與其它差遣不同。

    舊額評事十四員,後來節次減作五員;斷刑寺丞舊額六員,又減作兩員。

    雖各竭力盡心,晝夜看詳書斷,實以官數累減,奏案益多,檢斷不辦。

    今來冬至诏書之後,在寺合斷案狀二百餘道,切慮有稽違之限。

    乞行量複員數。

    」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二日,大理寺申:「今年郊祀大禮,依條合于受誓戒前一月,除假故,減元限之半起首,排日斷絕。

    本寺已申降指揮,将合趁辦獄案 于今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