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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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十年出職補保義郎。

    緣渡江之後無已前年代幹照文字,出職未得,今為書寫崇奉祖宗表詞等,在院已實及二十三年有餘,特與依已降指揮遞減一官,補授名目出職,今後封題學生轉至書藝學祗應十年,依此補授出職。

    」 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诏禦藥院今後修設大會錢,止輪送諸寺院齋僧,更不修設大會。

     五月二十一日,诏:「幹辦禦藥院王溥職事全不用心,可送吏部與合入差遣。

    」 二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诏:「禦藥院供進湯藥方書不許傳錄出外。

    如違,徒二年。

    幹辦官不覺察同罪,許人告捉,賞錢五百貫。

    」 三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禦藥院言:「今來車駕巡幸,如緩急遇有修合湯藥,合用火燭烘焙藥材等,乞下提點六宮事務所權暫請火赴院,事畢灑熄。

    緣今來提點六宮事務官未曾差置,止有主管大内公事。

    今欲乞将行宮本院合用火燭報本處請領,事畢灑熄。

    」從之。

     孝宗幹道七年五月十八日,诏今後得旨取索錢物,于元取索日子内系寫,(仰)[禦]藥院官印押。

    仍令禦藥院置往回曆,分明批寫所取物色名件、斤兩數目,及本庫批上已支,同依照會。

     九年正月六日,诏每遇人使到阙,幹辦禦藥院官與合門官應奉事體一同,可特與依合門等處體例每及十番轉一官,仍自幹辦本院日為始。

     淳熙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诏:「禦藥院諸工匠系專一應奉乘輿、服禦等物色,特與依制造禦前軍器處例,不得追呼于他處官司造作,并諸般科敷行役等。

    」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禦藥院減縷金作、頭冠作、戎具作各一人,腰帶作、小木作各一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禦藥院。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禦辇院 禦辇院 【宋會要】 禦辇院在右承天門外,掌乘輿、步辇供奉及宮闱車乘之事,以諸司使及内侍三人監。

    供禦指揮使一人,副兵馬使三人,辇官九十二人,主分番擎禦辇。

    次供禦辇官七十七人,主分番荷禦衣箱。

    下都軍使四人,副兵馬使三人,辇官五百七十八人,分給宮中及戚裡(眉)[肩]輿。

    車院兵士八十九人,掌禁中及諸宮院駕車。

     真宗大中祥符九(十)[年]四月,诏禦辇院自來提舉諸司庫務司依例揀選轉填供禦、次供禦、辇官,并各引見,支賜例物。

    今來轉填阙額,辇官人數隻轉收姓名,即不曾揀選,依例送軍頭司引見、支賜。

    或因過犯改易,不得随例引見。

     仁宗天聖元年閏九月,诏禦辇院舊管供禦辇官九十一人,都虞候、軍使、副兵馬使各一人,十将、管押節級各三人,祗應節級七人。

    今揀選添填供〔禦〕辇官十三人,員僚二人,十将、節級各三人,與舊管供禦人員相兼管押,以備皇太後駕出祗應。

     二年二月,诏禦辇院添置供禦并次供禦、将虞候名目,以節級依次轉補。

     神宗熙甯初,有司定太皇太後出入,排大安辇、行龍擔子各一,随行衣褥全管押擎,并執擎從物祗應,其裝着儀注冬夏與應奉聖駕同,一百四人供禦,充管押擎祗應,五十人次供禦,五十五人下都。

    皇太後出入排六龍輿一乘,随行衣褥全管押擎并執擎從物祗應,其裝着儀注冬夏與應奉聖駕同,六十四人供禦,二十三人次供禦,五十五人下都。

     高宗紹興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行在禦辇院辇官食錢犒設并系應天府立定食錢:原作「錢食」,據下文乙。

    ,依禁衛則例支破。

    内食錢累經裁定,所有元降支給指揮則例因昨兵火散失,可依曆内明州對到犒設并糧料院出到小曆内人員長行已請日支錢米等第則例,今後執用批勘。

    」 四年七月四日,禦辇院言:「本院下都并車子院共元額一千五百人,即今見管止有二百九十餘人。

    今來故王府等處見于本院差取,若行發遣,竊慮阙人内中役使。

    欲乞自今後除大長公主、公主外,應故王府、宮院外宅等除見占人更不抽攔,候至替期及逃亡、事故、歸院,其阙額并權住差填,候額足日依舊。

    」從之。

     五年十月十三日,诏:「禦辇院見今界滿副知徐易依專條末帳入省,不候審覆,先次補進武副尉「尉」字上原衍「武副」二字,已删。

    。

    應日立界,充專知官,候界滿将合轉承信郎恩例止減二年磨勘,依(便)[使]臣比折。

    見管人各依名次遞遷。

    其專、副并應今年十月一日立界,今後專知官界滿,通及七年有餘,依徐易出補減年外,如有少短年限人,并依條展減。

    」先是,本院據副知徐易等狀:「本院公吏元額七人,遞遷至副知二年界滿,依本院(東)[專]條末帳入省,不候審覆,先次補進武副尉,充專知官,應日立界,〔界〕滿轉承信郎,自來即無通理年限。

    昨緣敕令所審覆省記專條,前界人吏不知首尾,供作一十四年。

    今來已經裁減,立定四人為額,系八年出職,比元理出職短少六年。

    乞 比附寺監人吏出職有餘少入仕年限條法,每欠一年磨勘,每展及五年,降一資,軍大将十年。

    」敕令所貼黃,雖依供到事理貼說外,即未有許依旨揮,令本院如遇遞遷出職,具因依申明朝廷施行。

    今來副知徐易今年九月終界滿,依敕令所貼副知界滿短少不及十年,合補進武副尉,并專知官界滿,合轉承信郎。

    緣有短少年限,未有指揮。

    本院契勘公吏已經裁減人額,難以依舊出補。

    故有是命。

     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诏禦辇院更差正額武臣監官一員。

    舊制,本院監官四員,建炎三年裁減,以二員為額,内一員差入内官,一員差武臣。

    至是以事繁冗,從本院請也。

     十一年六月二日,诏:「禦辇院所管辇官等有犯勘責罪狀,同職官簽書,仍從長官依條書斷。

    若犯杖以上,或事應追究者,送所屬。

    諸應差破當直辇官,辄于數外差占,妄作緣由差占同。

    徒二年,即幹托差借及借之罪亦如之。

    諸幹辦官當内宿,遇實有緣故,若病患聽給假,即牒以次官趁赴,參假日補填。

    」并從兵部請也。

     十一月七日,诏:「禦辇院辇官犯罪,合行移降左右廂店宅務。

    今後令本院行下步軍司,比附在京日店宅務一般軍分收管。

    」 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供禦辇院遇阙,令本院量度合用人數,于次供禦應奉、下都辇官、指揮使、長行内,揀選投名實及三年,五十歲以上,兩眼各一十五步見指明,走跳得,無腋氣殘疾外,權依供禦等(仆)樣插兩指闆。

    過犯已滿之人陳試,申尚書兵部,限日審驗,乞填阙放行請給。

    供禦辇官依本院條以三百人為額,遇阙于次供禦辇官選年四十歲以上,投名實及三年,指揮使至長行升揀,無過犯,及五尺七寸五分等樣,兩眼各一十五步見指明,走跳得,〔無〕腋氣殘疾。

    呈驗訖,申尚書兵部審驗揀填。

    本院言難得似此之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供禦辇官從本院量度合用人數,于應奉下都辇官、十将至長行内揀選,投名實及三年,五十歲已下,權依次供禦等樣,插兩指闆。

    過犯已滿之人揀試,申尚書兵部,限日下審驗,充填阙額,放行請給。

    供禦辇官依本院專條以五百人為額,遇阙于應奉下都省内選年及四十歲已上,投名實及三年,十将至長行升揀,無過犯,五尺六寸五分等樣。

    本院言難得應格之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應奉下都兩營辇官阙人,先次招填二百人,依條揀試不系河東、河北、陝西并沿邊化外歸明徭人,年二十歲,依見今等樣插一指闆。

    及依在京措置體例,招收微有杖痕之人,逐旋申解尚書兵部,限日下審驗刺填收管,依已招新人則例支破請給。

    應奉下都兩營辇官,依本院專條共以一千三百三十人為額。

    及依條遇阙,招置揀試不系河東、河北、陝西并沿邊化外歸明徭人外,年二十歲,無杖痕,及三尺五寸五分已上等樣,兩眼各一十五步見指明,走跳得,無腋氣殘疾。

    本院呈驗揀選訖,封臂解赴尚〔書〕兵部審驗刺填。

    本院言今難得等〔樣〕之人,故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