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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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去乎!且其心自知日月不多,更不思為久計,民何望焉又其通理之人,類皆急于見次,不問繁難久廢之縣,冒昧以前。

    臣愚以為今後任知縣人,如是以理去官,法許通理,自如舊法外,其餘以罪黜罷之人,縱經改正,不許辄求通理,須管任滿三考,方得改去。

    雖法許通理之人,亦不許注授繁難見阙去處。

    庶幾獲戾之人,勉圖後效以自贖。

    」诏今後作縣以罪罷黜之人,縱經改正,内已及一考以上者,須再滿三考,其已及二考以上者,須再滿二考,方聽理為知縣一任。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觀文殿學士、知潭州安丙言:「潭州屬縣凡十有二,湘潭、浏陽、攸縣三邑,财賦、民訟最稱繁夥,而所注乃選人。

    湘潭、攸縣本是注京官,浏陽亦是京官選人通差,往往中間人憚繁劇,不樂注拟。

    尚左因無人願就,遂作破格關侍左并注選人。

    如湘鄉、湘陰、益陽皆為中邑,見注京官,豈有攸為上邑,湘潭、浏陽亦中邑,乃一向注授選人!不惟失當來立法之意,且選人資望既淺,同官未必協力,吏民率多玩視。

    今若得京官注授,庶幾資望稍重,可以複振。

    兼三邑舊來本是京官窠阙,乞仍舊差注京官外,有善化、甯鄉兩縣近來戶口亦繁,而善化又系附城,亦欲通注京官。

    如一季無京官願注,卻關侍左通注選人。

    庶幾事任稍重,不緻負聖朝字民之責。

    」從之。

     二月三日,臣僚言:「天聖中,近臣保舉知縣,必(改)[須]三年無贓私過犯,特與升陟。

    中興以來,随時因革,而京官縣令率以三年為定制。

    比來此意寖失,到官未半載,民瘼觕求而未究,教令僅敷而未浃,已多端求為再考避親計。

    于是朘民膏血,厚自豐植,締交延譽,希進交遷,斯民愁歎,一不遑恤,安望其盡心摩撫,以副陛下為民設官之意哉!乞考天聖之常憲,遵中興之成式,特降指揮,自今京官知縣必以三年為任,到任已及二年,不在避親之限,或一考半以上以理去官,許陳乞填補二年,着為定制。

    如有違戾,許禦史台按劾。

    铨曹注拟,常務遵守,如是則人無幸心,各有固志,百裡得人而元元被惠矣。

    」從之。

     八日,吏部奏:「廣西經略安撫司言:靜江府古縣令素來無賞,無官願就。

    今乞将古縣令于銜上帶兼兵馬監押,文臣比附龍南縣令任滿循資減舉主體例,武臣比附邕、欽沿邊都巡檢,鳳州河池知縣,授訖轉官、得替減磨勘升名體例。

    乞(乞)詳酌立法,今後靜江府古縣令任滿無遺阙,與循一資,占射差遣。

    如有改官舉主三員。

    與改合入官。

    付敕令所,本所照得古縣令系是四選通差窠阙,上件指揮止該載選人酬賞及武臣依所乞比附,所是京官 注授,上件差遣卻未有任滿推賞明文,乞送吏部參酌,比拟合得酬賞。

    本部照得古縣令任滿推賞,選人循一資,與占射差遣,減改官舉主二員。

    所有京官昨來照條比拟,将選人循一資,占射差遣一次。

    唯是選人減舉主二員,京官不用舉主,别無條法可以比拟。

    今參照賞格,如贛州龍南縣選人縣令循一資,占射差遣一次,減舉主三員;京官知縣轉一官,減二年磨勘。

    即系共減磨勘六年,除選人循資、占射比折京官三年磨勘外,所有舉主三員約減三年磨勘。

    今古縣令減舉主二員,若京官比拟龍南縣賞格,合減二年磨勘。

    緣龍南系風土惡弱去處,比古縣利害不同,欲更與減一年磨勘,共減三年磨勘,仍占射差遣一次。

    所有占射差遣,京官上所得從條合換次等,減一年磨勘,即系共減四年磨勘,委是輕重适中。

    」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诏天水軍移就天水縣舊治,置天水知縣兼本軍判官,兼司法。

    如系有出身人,即兼教授。

    令四川制置司選辟一次。

     十二年正月七日,臣僚言:「乞明诏吏部,凡知縣以罪罷斥去,許注中、下之縣。

    雖使诏赦,隻許注上、中之邑,其緊望之邑雖無同射之人,亦不許差注。

    所有通理一節,亦必遵照條例施行。

    」從之。

     九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縣令之職,撫字催科,号為繁劇,而沿邊諸邑亦非内地比。

    尉曹之官,所資彈壓,而沿邊諸邑亦非内地比,豈容輕畀乞令吏部左右選,應文官注授沿邊知縣、縣尉差遣,須年六十以下之人,其六十以上并不許差注,庶幾官使得人,事功易集。

    」從之。

     十三年四月十日,臣僚言:「竊見朝廷創(制)[置]衡州酃縣,郴州桂東、資興縣,正欲令佐得人,以安百姓,銷患于未形。

    近來多是經營差出,或占留諸司簽聽。

    其本職卻别委官暫權,多是差恩科或右選雜流之人,緩急不可倚仗,殊失創縣置官之意。

    乞下湖南帥臣、監司,自今為始,新創三縣并不許巧作名色差出,别差權攝。

    仰禦史台覺察。

    見差權攝人日下還任,庶幾三邑俱有正官。

    照得三縣令、佐俱要擇人,并乞下吏部,不許注恩科人;巡尉隻許注武舉人,不許注右選雜流人。

    」從之。

     七月三日,臣僚言:「當今作吏之難,莫若近民之官。

    于民尤近者,作縣是也。

    縣無劇易,限以三考,官卑責重,行志實難,惟求無愧于心心心心:似有誤。

    按此文多用對句,疑此當作「一心」,以對下句「百谪」。

    ,庶可少寬于百谪。

    然而才品器局,人固不齊,某廉某貪,某臧某否,清議不可泯滅,官邪所當糾繩,于是按刺之法行焉。

    間(曹)[遭]罷命,未忍棄捐,庸示寬恩,複許改正,俾勉圖于後效,以自贖于前愆,于是通理之法行焉。

    而近之通理者,類以了債為言,苟焉揍考之計,于是建議者以為罪罷之人縱經改正,不許辄求通理,内已及一年以上者須再滿三考,其及二考以上者須再滿二考,方聽理為知縣一任。

    乞 下吏部,任知縣人已曆一考以上為臣僚、監司、郡守論罷,非實因贓濫慘酷、曾經追攝伏辦、情理深重顯著之人,與照赦條除豁,被罷零考許令通理。

    」從之。

     九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臣聞主一邑者有知縣,有縣令,邑之大者付之知縣,邑之小者付之縣令。

    祖宗之法,自入仕以來已及三考,或得諸司令狀,則許之注拟縣令;已及六考者或舉狀及格,則許之改官作縣。

    此固一定之法也。

    然所謂令者,其責重而職勞,(興)[與]知縣實等。

    幸而一任之内,五削并足,固可脫選,其有兩任之後始能到班,則未免仍受邑寄。

    使其精力有餘,不以累任親民為難也,猶可黾勉從事。

    苟其不然,則恐九考作邑,力困于應酬,心勞于治理,其于獄訟、财賦之間,未必不以衰弱而反緻阙誤者。

    則知邑無劇易,均曰繁重,彼既練曆涉履之久,可不思所以憫恤優易之乎!乞下吏部詳酌事宜,變通其法,應兩經作令滿替、實曆九考、有政聲無過犯、舉員及格改官之人,特免再作知縣。

    其願作縣者聽循舊法,其不願者卻許受簽幕或幹官,以當知縣履曆。

    」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诏贛州瑞金縣、南安軍南康縣知縣并以兼兵馬監押系銜。

    先是,江西提刑劉筠言:「南安軍南康縣當林峒之沖,本司昨來申創古城一寨,所以控扼要害,彈壓未萌。

    贛州瑞金縣接臨汀、石城之交,鹽子出沒其間,則有狗腳巡檢以任警徼追捕之責。

    然古城一寨,錯居井邑,群勇悍之夫日與百姓為市,既于本縣無所系屬,将來循習,豈無繁擾之慮瑞金去州為遠,或有盜賊之警,全籍巡尉為之奔走,而狗腳諸卒素無紀律,視縣道之文移恬若無有,甚至颉颃驕橫,敢于犯上,漸不可長。

    此二寨者,若使其于縣道有所統隸,則禁令自行,階級自肅,緩急之際乃可使令。

    竊見南安軍南安縣、建昌軍廣昌縣近旨知縣兼兵馬監〔押〕,欲望朝廷劄下贛州南安軍見任知縣,并以兼兵馬監押系銜者,永為定制。

    庶幾軍兵在其境内者,得以钤束而整齊之。

    」吏部勘會,乞下江西安撫、轉運、提舉、提刑司,照條連書保奏。

    至是,逐司審度保明來上,乞将選人承直郎以上、京官宣教郎以下并兼兵馬監押,通直郎以上兼兵馬都監系銜。

    故有是命。

     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應是右選試中文科換授京官者,如未經任人,照本條止注監當差遣後更須更曆一任,若已經一任人仍須再曆(一)[兩]任,已經兩任人仍須再曆一任,已上凡縣佐、郡幕幹官并許通注,回日有升陟舉主二員,方許注授知縣。

    内已經一任再曆兩任人與減舉主一員。

    其有宗室到部,須仰書鋪重立罪賞,于射(關)[阙]狀内明注委無妨嫌,方與注授,不許援三日内退阙條法複求換易。

    二說既行,庶幾宰邑之官可得通練之才,而到部之 官亦無淹郁之患,其于铨法不為無補。

    照得在法,右選使臣兩考方當一考,即是四考方當一任。

    近來換授京官者,乃以所曆二考即是一考,便作已經任人注授知縣,不亦太濫。

    今若使未經任人先注(濫)[監]當一任,後注縣佐等一任,則止是四考;又已經一任人止是實及一考,更曆兩任方成五考;又已經兩任人止是實及兩考,更曆一任方成四考。

    如此則可得注授知縣,其視有出身人六考、奏補人七考、舉主并皆及格,及尉曹獲賞改官後更曆一任方許作縣,實為優異。

    」從之。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勘會知縣、縣令放罷後到部,從已降指揮不許差注繁難大縣及選阙知縣、縣令,止許注小縣并中縣、下縣知縣縣令。

    似此之人如該今赦,令吏部開具元犯申尚書省,酌量事理輕重,除不許注授繁難大縣及選阙外,特許注授見榜上縣并未應出阙中下縣知縣、縣令一次。

    」 閏十二月五日,右文殿修撰、知靜江府胡槻奏:「本府十縣,民淳事簡,号為樂土。

    又多有濃賞,系是部阙京官、選人通差,人(事)[争]願就。

    從昔不注右選,内惟有陽朔一縣緣諸司吏人室家田産所在,知縣不能誰何,間系靜江府守臣選辟。

    其它諸縣自來并無奏辟者。

    近年以來,諸司不知守,守率以私意妄亂辟人。

    照(行)[得]十縣目今興安、修仁、義甯、古縣系左選,餘臨桂、理定、靈川、永福、荔蒲、陽朔六縣盡系右選,内義甯、古縣下政皆已辟右選将到,如此則八縣皆系右選。

    又簿、尉頃年盡是左選,亦緣諸司間辟右選,後來在部亦打作左右選通差及諸司奏辟,今亦太半右選。

    靜江系是會府,初非瘴地,不應差武臣為令,虧損事體,虐害善良。

    乞下吏部,照舊來格法,盡差京官選人,不許諸司仍前委辟右選。

    所有義甯、古縣下政雖是武臣,今将次到官,欲且存留外,其餘八縣已差辟右選之人,乞令赴部别從注拟。

    今天下會府并無武臣為令,靜江即非深廣無人肯就,皆是佳邑,是以先欲整救外,諸郡尚餘六十二縣,亦有佳處,自不妨左右選通差,或從諸司薦辟,元不妨右選進身之路。

    」從之。

     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臣僚〔言〕:「天台屬邑五,獨臨海附郡,其簿書期會、牒訟賦租,視他邑繁夥蓋相(陪)[倍]蓰,顧乃使選人為之,秩卑望輕,權不足副,勢要足以陵之,豪(疆)[強]得以侮之,吏胥得以玩之。

    其間不能自植立者,往往蓄縮避就,幸于苟免而已,尚奚望其以幹(辨)[辦]聞哉!乞下吏部,自今臨海許從京官通差,庶幾事權稍重,得以展布。

    」诏令吏部今後改差京官。

     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吏部言:「軍〔器〕少監兼權考功郎官黃泾奏:『立法貴乎中,用法貴乎一。

    作縣被罷之人,得通理則過寬,一切沮之則過嚴。

    舊制,非因贓濫慘酷情重之人照赦除豁,被罷零考許與通理考任許:原作「餘」,據前十三年「七月三日」條所述改。

    ,謂是立法得其中。

     自嘉定七年議者有請,罪罷之人縱經改正,不許辄求通理,及一考以上須再滿三考,及二考以上須再滿二考,乃聽理為知縣一任。

    自此照赦通理之制既格而不行,而赦文亦不複載斷,而都司以為待吏之意太薄,抗疏于朝,曆一考以上一時論罷,非因贓濫慘酷、情理深重之人,照赦條被罷零考許令通理條:原作「除」,據下文所述改。

    ,嘉定十三年之請也。

    方其申請之時,吏部勘當雖有十一年前後之别,皆以照條為言,是照通理之條,非赦條之謂也。

    及吏部續行指定,于十一年以前則曰照條,以後則曰照赦條,自此例以赦條不載沮之。

    特不知赦條自七年沖改舊制,故八年以後因仍不複載爾。

    前乎十一年者例得以照條通理,後乎十一年者乃獨拘于赦條而不得通理,毋乃因法之不一乎!勸沮之道,恐有未明。

    欲乞照嘉定十三年指揮,應任知縣人曆一考以上,一時按罷,有非實因贓濫慘酷、曾經追攝伏辦情理深重顯著之人,以遇赦為準,不問赦條載與〔不〕載,悉與除豁,被罷零考(考)通理考任。

    庶幾立法中,用法一,吏奸不得以出入,作縣者争自濯磨奮厲,以副清朝甄錄之意。

    』本部照得嘉定五年郊祀赦文内,應任知縣在任已曆一考以上,一時論列或按奏放罷,其間非因贓濫及用刑慘酷、别無情理深重罷任之人,除不理被罷考内月日,餘令吏部與通理考任。

    後承嘉定七年臣僚(寫)[奏]請,是緻八年、十一年兩次大禮赦文内不曾載說。

    續有十三年十一月指揮,即是沖改嘉定七年指揮。

    本部今看詳,本官奏請正應得(喜)[嘉]定十三年十一月臣僚奏請,委是可行。

    但以此通理,滿罷之人到部注授,似不可與無過犯三考人一同,要須略與分别。

    今欲将初任知縣按罷次任許通理滿三考人,且與注簽判或諸司幹官一任,候滿方許注授通判。

    或有遵用今來指揮,通理前任滿三考之後,因交代未到,在任候代,遂緻次任自成三考,将來到部,卻合比同無過犯滿三考人,便許注授通判差遣。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縣丞 縣丞 【宋會要】 仁宗天聖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诏開封府開封、祥符兩縣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職令錄内選充。

    時兩赤縣簿、尉多差出外勾當,而本縣阙官,祠部員外郎蘇耆以為言,乃命增置。

     慶曆八年四月,诏開封府畿、赤縣丞不許他處奏辟。

     皇佑三年三月,诏開封府曹官、赤縣丞,自今并除新改京官人,任滿與免遠官。

    初用選人一年無過遷,蓋歲遷者甚衆,故裁革之。

     神宗熙甯元年十月,诏京畿縣丞、簿、尉除舉官外,令審官院、流内铨精加選擇。

    從權知開封府呂公着之請也。

     四年三月五日,編修(申)[中]書條例所言:欲令諸路轉運司具州軍繁劇縣分,主戶二萬戶以上增置縣丞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二日,诏應系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簿常:原作「當」,據《長編》卷三七五改。

    ,并行省罷。

    内縣丞如委是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委轉運司存留,保明以聞。

     元符元年,诏縣丞、簿、尉日赴長官廳議事及簽書文檄。

     徽宗崇甯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宰臣蔡京言:「熙甯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者,追述緝熙,當在今日。

    農田如荒閑可耕鑿,瘠鹵可變膏腴,陸可為水,水可為陸之類;水利如陂塘可修,灌溉可複,積潦可洩,圩堤可興之類;山澤如銅、 鉛、金、銀、鐵、錫、水銀坑冶及林木可養,斤斧可禁,山荒可種植之類。

    縣并置丞一員以掌其事。

    」從之。

     四月十九日,中書省、尚書省言:「檢會三月二十四日,諸路除已置縣丞處外,餘并置丞一員。

    承務郎以上知縣者,即差承務郎以上官,萬戶以上即差令錄人,萬戶以下經任判、司、簿、尉,并許差見阙榜。

    半年無人願就者,以次通注。

    今欲承務郎以上知縣去處差置縣丞,并差承務郎以上親民人,次新改官合入知縣人,并與理為實曆知縣資序。

    次第二任監當有舉主人。

    萬戶以上差職官縣令及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人,萬戶以下差縣令及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人,(萬戶以下差縣令及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人萬戶以下差縣令及奏舉職官知縣縣令)已授差遣待阙人換授。

    又無,差經任判、司、簿、尉人。

    」從之。

     九月二日,尚書省言:「諸州縣丞除差判、司、簿、尉資序人,已有條不差年六十以上外,其餘應入人未有限隔。

    」诏應差縣丞并不注年六十以上人。

     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诏諸路創置縣丞,見今未差注去處尚多,如兩月以上無本等合入人願就,并未有奏舉别官,并許不拘資序、考第權入,仍支與縣丞請給。

     大觀三年八月十四日,诏:「昨增置縣丞内,除系舊額及萬戶以上縣分委是事務繁冗,并雖非萬戶實有山林、川澤、坑冶之利可以興修,不可阙官去處,依舊存留外,餘令逐路轉運、提舉常平司同 共相度聞奏。

    」 四年三月三日,兩浙轉運、提舉常平司言:「杭州錢塘、仁和、臨安縣丞,系熙甯年舊置去處,疆界闊遠,詞訟最多,委是難治,合依舊存置。

    湖州烏程、歸安、安吉、長興四縣,各系萬戶以上,事繁,舊有縣丞,合行存置。

    德清、武康縣不系事繁,元舊不曾置縣丞,合行減罷。

    」從之。

     同日,江南西路轉運、提舉常平司言:「照對本路南昌等四十八縣内,除一十二縣舊有縣丞外,洪州分甯等一十九縣各系萬戶以上,委是事務冗繁,實有山林、川澤、坑冶,合行依舊存置。

    洪州奉新等一十七縣,雖及萬戶以上,事務不至繁冗,亦無山林、川澤、坑冶,合行廢罷。

    」從之。

     宣和六年閏三月十七日,工部尚書郭三益言:「本部自來承行常平司奏到縣丞種植任滿合該推賞之人,止是泛言系官地内或道路傍側之類,即不曾指定着望去處,緻難以考驗詣實。

    欲乞今後保奏狀内開說所種是何官地,如天荒、戶絕、退灘之類。

    仍具所屬鄉村地段頃畝,至自甚年月日,種植是何名色,以前有無舊來林木及曾經報奏之數,每歲曾無依條按籍點檢。

    務要聲說詳盡,可以核實,庶幾稍革欺弊。

    今來申明推賞條貫,别無沖改。

    」從之。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四日,诏諸縣縣丞如系嘉佑以前員阙并及萬戶處存留一員,餘并罷。

     十一月二十日,诏諸縣縣丞阙官去處,許令本路提刑司依已降指揮舉辟一次。

     紹興三年 十一月初六日:「诏淮東諸縣縣丞專管農田水利等,今來職事至少,可權行減罷。

    内泗州漣水軍更不裁減。

    」先是,臣僚言:「淮東諸州縣累經兵火,人戶外移,未全複業,見今事務比之往時實為減省,若仍舊差置官屬人吏,委是猥冗。

    」故有是命。

     五年閏二月二十二日,诏:「自今見任縣丞未經交割離任以前,并不許(轍)[辄]從諸軍辟置,及不得兼帶軍中幹辦職事。

    專委監司常切覺察,如敢隐蔽,重置以法。

    」 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诏右從政郎、池州青陽縣丞何稽中特授右文林郎。

    先是,淮南西路安撫使司言:「稽中于本地分沿江把截捍禦一百餘日,應辦屯駐人馬支遣錢糧,并無疏虞。

    」故有是命。

     十八年三月六日,诏泰州海陵縣置丞一員,從本路諸司請也。

     二十年八月十五日,诏肇慶府高要、潮州揭陽、新州新興、德慶府端溪、泷水縣,各置丞一員。

    先有诏,縣及萬戶者許置丞,至是本路諸司有請故也。

     孝宗幹道六年正月十七日,成都府路钤轄、轉運、提刑司奏:「隆州貴平、籍鎮複還縣額,乞将井研縣丞一員、仁壽縣主簿一員并省并,就令縣尉兼管,于所複兩縣各置縣令一員,縣尉兼主簿一員。

    」從之。

     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四川承務郎以上縣丞,一依内地承務郎以上縣丞法,以二年為任。

    」從之。

     淳熙五年二月四日,诏諸縣縣丞如均稅事體,置丁稅一司,從臣僚請也。

     十二年 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自今諸縣應幹收支,必使丞佐等通簽;其縣丞所管财賦,必使知縣檢察。

    将來如有以贓獲罪,并量輕重責罰。

    」從之。

     嘉泰二年三月八日,監察禦史張澤言:「遇縣阙令,并須遵從條法,先差以次官縣丞及選曾曆任良循之人,不許辄差他邑官及初官權攝。

    」從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權知揚州鄭挺奏:「江都縣所管戶口年來增進,事緒繁夥,阙官協助,欲添置縣丞一員。

    」從之。

     開禧元年十月七日,知建昌軍趙汝砺奏:「本軍新城、廣昌兩縣疆境闊遠,事務繁冗,乞增置二丞,同共協濟縣事。

    」诏本路轉運、提舉兩司參詳,逐司請從汝砺奏陳,委合公議,經久利便。

    從之。

    既而嘉定七年十月,權發遣建昌軍羅勳言:「本軍舊特撫州之支邑,創郡之始,屬邑僅有其二,紹興八年始析南城而為新城,分南豐而為廣昌,則新城、廣昌特南城、南豐之一隅也。

    自析邑以來,南城、南豐有丞、簿、尉,新城、廣昌則有簿、尉而阙丞。

    非故阙也,事省力微,簿、尉之職自足以兼之。

    開禧元年,守臣始請增置二丞,往往徇一時之情而不為經久之計。

    蓋此二邑非南豐、南城之比,僻陋尤甚,宰是邑者常有匮乏之慮。

    置丞以來,月糜俸給,縣計益虧。

    且去郡稍遙,動與令抗,事益不治。

    乞将二邑丞阙并行省罷,少蘇二邑。

    」從之。

     嘉定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省罷興元府城固縣丞一員,令主簿兼領,自後永為 定例。

    從利州路安撫司之請也。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金州洵陽、漢陰兩縣丞,候見任人滿日省并,更不差人。

    從四川制置大使司之請也。

     四年十月七日,诏省罷衡州茶陵縣丞、郴州郴縣丞二員,添置郴州桂東縣丞、巡檢各一員。

    從知潭州曹彥約之請也。

     八年七月八日,知興元府許沆奏:「蜀之饒風關,其險聞于天下,東北距金州,西南距洋州。

    舊例,洋州嘉定三年知州申制置大使司,乞将金州之漢陰縣滶口鎮創為饒風縣,益以洋州真符西鄉、西縣三鄉之田,自此饒風關遂隸金州,故洋州郡計日削。

    兼饒風去金州為遠,邊民困于遠(邊民困于遠)輸。

    失險病民,害孰重此!欲将饒風新縣廢罷,依舊為鎮,仍複漢陰縣丞一阙,治于滶口鎮,使之催理稅賦,受接民訟,實為經久之利。

    」從之。

     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西提刑司奏:「江南西路提刑趙汝來乞将南安縣丞阙下部省廢,卻以俸給補助新創大傅、石龍兩寨及大傅書院地基并養士劉士聰等戶役官田段等稅賦,未委縣丞俸給每歲若幹,大傅、石龍兩寨稅賦若幹,可以兩相對補。

    本司契勘,照得南安邑小事稀,官不必備。

    若減省縣丞以補民賦,其錢米猶有赢餘,損予縣道以補逃絕失陷之租。

    如此則荒殘之邑、凋瘵之氓皆得以少抒,誠為兩便。

    乞将見任人聽令終滿,下政别改注一等差遣。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驿丞 驿丞 【宋會要】 真宗鹹平六年,诏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諸縣令兼知館驿使,勿得差往他所。

     淳熙十二年,诏川陝、廣西漕臣依元降指揮,兼帶提舉綱馬驿程公事系銜,其提點使臣并改作幹辦稱呼。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縣尉 縣尉 【宋會要】 訟,其獄實繁太祖建隆三年十二月,诏曰:「賊盜「實」,下原有「獄」字,據本書兵一一之一删。

    訟公事,仍舊卻屬縣司,委令尉勾當。

    其萬戶以上縣差弓手五十人,七千戶以上四十人,五千戶以上三十人,三千戶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戶以上二十人,千戶以上十五人,不滿千戶十人。

    合要節級,即以舊鎮司節級充,餘并停歸色役。

    其弓手亦以舊弓手充。

    如有賊盜,縣尉躬親部領收捉送本州島。

    若有群賊,畫時申州及報捉賊使臣,委節度、防禦、團練使、刺史畫時選差清幹人員将領廳頭小底兵士管押,及使臣根尋捕逐,務要斷除。

    其鎮将、都虞候,隻許依舊勾當鎮郭煙火賊盜争競公事。

    仍委中書門下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俸錄與主簿同。

    」又诏:「縣尉以在任無寇賊理為上考,非捕賊不得下鄉,其較考并依判司,仍與免選注官。

    所有捉賊期限、賞罰,并依前制,減一選者超一資,殿一選者折一資。

    」,逮捕多在于鄉闾,聽決合行于令佐。

    頃因兵革,遂委鎮員,漸屬理平,宜還舊制。

    其令諸道州府,今後應鄉村賊盜 四年七月,以大名府泾城縣尉張又元為本府元城縣令,賞捕盜之功也。

    天下縣尉久廢其任,是歲複置賞罰之令,而又元與令段滔首該賞典,以激勸之。

     幹德六年十一月,诏:「賊盜漸息,逐縣弓手稍多,宜複差減。

    自今萬戶縣三十人,七千戶二十五人,五千戶二十人,三 千戶一十八人,二千戶一十五人,千戶及不滿千戶并一十人。

    令、尉如妄占留差遣,許人陳告,重寘之法。

    」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诏:「縣尉在任,三限捉獲劫殺賊,并于曆上批書行劫及捉獲日月、斷遣刑名。

    今後應書較縣尉考第,如在任捉獲劫殺賊人,考帳内分明開折。

    第一限獲者,準格與折兩次不獲劫殺賊;第二、第三限獲者,并與折一次不獲賊。

    其三限内捉獲劫殺賊人,開說批書不全者,令後一次獲劫殺賊人批書。

    不全者比折一次不獲劫殺賊人,即不理為勞績。

    」 至道元年二月,诏吏部铨,自今西川簿、尉并選年壯可任者,以備緩急。

     真宗鹹平元年十月,诏天下縣尉司不得置獄。

     四年四月十二日,西川安撫使王欽若等上言:「川陝縣五千戶以上,請并置簿、尉,自餘仍舊以尉兼簿。

    」從之。

     五年八月,诏置縣尉司弓手營舍。

     大中祥符三年四月,太常丞乞伏矩上言:「川界弓手多貧乏,困于久役,州縣拘常制不替,至破壞家産。

    況第一、第二等戶充耆長、裡正,不曾離業,卻有限年;弓手系第三等戶,久不許替,事體不均。

    今滿三年與替,情願在役者亦聽,其第三等戶例即與第二等戶差充。

    」從之。

     四年十一月,大理寺言:「自今諸縣弓手唯許勾當縣尉一司公事外,不得别有差使。

    仍以節級、弓手共十人充縣尉當直,供身軀役,不得私使往外處勾當。

    同本縣令、佐置曆,抄上姓名印押, 半月一易,亦不得有妨緩急捕賊。

    」從之。

     九年四月,诏三京及諸轉運司,除川陝州軍外,并據所管縣分弓手,每五人借弩一枝,其弓箭鎗劍令各自置辦,以簿拘管,遞相交割,委令、尉常切教閱。

    先是,上降诏河北轉運司,太常博士張希顔言,複州有弓手置弓刀以捕寇者,本州島以私置衣甲器械坐其罪,皆杖脊配隸本城。

    真宗因令(編)[]下諸道。

     敵,殺獲劫盜,及十人以上雖不全火,并七人以上雖不傷中,并比類元條酬獎。

    先是,獲全火十人已上,全火不及十人而傷中者,方得酬獎。

    帝特寬此條,以勸勤吏。

    天禧元年九月,诏自今令、尉親自部領弓手 殺全火賊、資考當入令錄者,授節、察推官。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自今縣尉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劍州言梓潼等縣俱當驿路,望各增置主簿一員,從之。

     仁宗天聖二年二月,诏泸州江安等兩縣(合)[令]佐、縣尉等,自今除元是西川人及流外出身不注外,取選人情願者據資序注授官。

    如在任别無遺阙,得替即與職事官酬獎,仍與授官曆子分明。

     四年七月,诏兩川弓手自今不得雇人代役,犯者許鄰保紏告,重行科罰。

    時呂夷簡自益州安撫回,言川中豪民鹹傭夫以代雜役,多得惰農,每執杖悉不得力,故有約束。

     五年八月,流内铨言:「準诏,開封府界阙簿、尉,于選人中揀無遺阙、有出身、書判人材稍優者引見取旨,權超資注拟。

    今府 界簿、尉有過滿員阙,緣少得有出身人揀選引見,欲望許于見該參選合入判、司、簿、尉人内揀有出身、曆任無贓私罪、或止是公罪三兩度者,并引見取旨,權超資注拟。

    」從之。

     康定二年八月五日,中書門下言:「近令淮南等路添差弓手,與舊同教閱武藝、捕盜。

    今慮縣尉中有貪濁昏耄,欲令流内铨自今并選無贓罪、年六十已下注授。

    仍令體量,如貪濫不公,即依理施行。

    止是年老昏昧、臨事怯弱,即與選人對換。

    」從之。

     慶曆二年四月,诏:「如聞京東、西盜賊充斥,其令轉運司委通判或幕職官,與逐縣令、佐擇鄉民之武勇者,增置弓手。

    仍令流内铨選曆任無贓罪、年未及六十者為縣尉,以捕擊之。

    」 八年四月,诏開封畿、赤諸縣簿尉,不許他處奏辟。

     皇佑五年二月,诏置南川縣主簿、尉各一員,從夔州路轉運司請也。

    以川溪并入南川,故有是請。

     至和二年十一月,增置開封「開封」下原有「府」字,據《長編》卷一八一删。

    、祥符縣尉各一員。

     嘉佑五年十月,置婺州義烏、永康、武義、浦江四縣主簿各一員。

     神宗熙甯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诏京畿縣丞、簿、尉除舉官外,令審官院、流内铨精加選擇。

    内開封、祥符二縣令開封府舉有出身、經一任三考、無贓私罪公罪徒已上、曾有舉主三人者充。

    從權知開封府呂公着之請也。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提舉河北路常平廣惠倉等事王廣廉言:「一縣之事,不以繁簡,唯令、簿、尉三員。

    又簿、尉所職各異, 苟有謬誤所職事者,雖坐之而莫得救弊。

    乞今後依舊簿專管勾稽簿書,尉專管捕捉外,其餘縣事并令通管。

    如此則吏不增員,事能協濟。

    」從之。

     十月二十八日,京西路轉運司言:「州縣人戶昨添差為鄉弓手後,别無捕盜日限,止是歲集縣尉司教閱一月放散,其所置随身器械入官架閣,而令全免戶下賦役,深為僥幸。

    」诏京東西、淮南、兩浙、江南、荊湖、福建等路添差弓手并放罷弓:原無,據《長編》卷二一六補。

    。

     十二月一日,诏全、道、郴、潭、邵、永州、桂陽監有溪洞蠻猺處縣分,主簿、縣尉及逐州監銀、銅、鉛、錫坑冶監官,令轉運司依川、廣七路指射員阙就差條貫施行。

     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侍禦史知雜鄧绾言,請于陝西、河東沿邊城寨稍大處置主簿一員。

    從之。

     九年五月八日,诏應系減放兵級、弓手教閱義勇、保甲地分,縣尉令流内铨選差,仍别立格。

     元豐元年閏正月二十二日,廣南西路轉運司言,邕州太常寨乞依陝西沿邊例增主簿一員,從之。

     六月十九日,诏滄州清池、莫州任丘、霸州文安、大城、秦州成紀、隴城、清水、延州膚施、延川、慶州安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陽、邵州邵陽、武岡、澧州石門、慈利十八縣,自今委三班院選差使臣為尉。

     二年二月十二日,诏增戎州僰道縣主簿一員戎州:原作「戌州」,據《元豐九域志》卷七改。

    。

     四年正月九日,诏開封、祥符縣各省尉一員、弓手二十人。

    陳留等二十縣弓手亦如之。

    以複置縣城四面巡檢二員故也。

     五年三月二十 八日,提舉河北路保甲司言:「諸縣尉通管縣事外通管縣:原無,據《長編》卷三二四補。

    ,惟主捕縣城及草市内賊盜,鄉村并責巡檢主管,沿邊把截控扼巡檢兵級并依舊。

    其定州望都、曲陽、北平、唐縣,祁州蒲陰,保州保塞,廣信軍遂城城:原作「成」,據《長編》卷三二四改。

    ,安肅軍安肅,順安軍高陽,永甯軍博野,滄州清池,霸州文安、大成成:原作「城」,據《長編》卷三二四改。

    ,莫州任丘,雄州歸信、容城,逼近邊界,舊以使臣為尉,其職事與内地不同,鄉村盜賊恐難一例專責巡檢,欲并令尉依舊條,惟不幹預教閱。

    」從之。

     七月四日,诏重法地縣尉并差使臣。

     九月十四日,诏諸縣給納月分,無丞處主簿非檢覆本縣災傷勿差出。

    遇壅并,權免縣事。

     十月十五日,诏罷縣尉司指使,撥與逐縣巡教官充指使。

     十二月七日,樞密承旨司言:「開封界諸縣及白馬、胙城、韋城弓手,昨雖裁定縣以二十人為額,其庸錢未經立法。

    看詳縣尉既不管鄉村賊盜,弓手頓減出入之勞,所支庸錢當依諸路弓手定為一等,一年正支錢三十千,共減錢三千六百二十缗。

    乞預先會校錢糧,一處封樁。

    」從之。

     六年二月十七日,诏定西城置主簿一員,從李憲請也。

     七年十月四日,權開封府界提點範峋等言:「諸縣尉專捕草市賊盜及通管縣務,歲下鄉常以百數。

    若省縣尉,一主簿不能辦事,乞依舊。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日,诏京東西、淮南安撫、轉運、提刑司,體量縣尉老疾不任職之人,選官對移,或奏具因依以聞。

     八月二十四日,右司谏蘇 轍言:「舊法,縣尉皆用選人,近歲并用武臣。

    自改法已來,未聞盜賊為之衰息,請複舊法。

    」诏除沿邊縣尉依舊外,餘并差選人。

     元符元年正月二十三日,三省言:「吏部侍郎左選諸縣簿、尉相兼處,請不注流外人。

    」從之。

     二月三十日,刑部言:「欲于《編敕》『巡檢、縣尉應承告強盜而故不申徒二年』字下,添入『重法地分系結集十人已上者,仍不以赦降、去官原減』。

    」從之。

     徽宗崇甯二年七月十五日,诏重法地分縣尉舊差武臣處并歸本選,依元豐法選差。

     大觀三年三月十九日,诏:「訪聞諸路縣分有令、丞、簿、尉,令知總縣事,其尉專主盜賊。

    若令、丞、簿差出事故,縣尉權攝縣事,萬一有賊盜合行掩捕,即恐職事相妨,難以出界襲逐。

    可立法,每縣常留令或丞、簿一員在縣,不許差出。

    如非次偶阙,州軍那差官權管勾,所貴不妨縣尉捕盜職事。

    」立下條:諸縣令、丞、簿雖有條旨許差出,須常留一員在縣,如非次見阙,州郡差官權。

    從之。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三日,廣南西路經略安撫司言:「近廢龔州隸浔州,依舊存留平南縣;廢白州隸林軍,存留博白縣。

    乞各置主簿一員,管認元額賣鹽收稅。

    」從之。

     四年四月八日,集賢殿修撰、知廣州張勵言:「潮州倚郭海陽縣地理最為闊遠,傍臨大海,道路險惡,前後盜賊驚劫不常。

    本縣止是縣尉一員,責使巡警,顯見力所不逮。

    今相度,既有知縣,又有縣丞,其主簿兩員委是 責輕事簡,欲将一員改作縣尉,量添弓手,分定地界管認巡捕。

    」從之。

     六年十月八日,吏部言:「秦、鳳等路提舉保甲司申:本路保甲地分無巡檢,系差文臣縣尉,合奏差武臣縣尉窠阙。

    本司契勘,鳳州河池、兩當縣巡檢系管兩縣,泾州并鳳翔府管界巡檢系管四縣至五縣。

    已上巡檢合兼巡教一縣保甲外,有其餘州縣分今來合與不合奏差武臣縣尉。

    檢承政和五年十月十三日诏,大名府館陶、夏津,冀州棗強、武邑、衡水衡:原無,據《元豐九域志》卷二補。

    、南宮六縣,今後并令本路保甲司依條踏逐試驗,奏差武臣充縣尉。

    應教保甲地分無巡檢,系差文臣縣尉處,并依此。

    侍郎右選今勘當,諸縣有巡檢去處,令巡教廨宇所在保甲外,餘縣有巡檢不系廨宇所在及無巡檢縣分,欲依前項指揮,并許奏舉武臣充文臣縣尉兼巡檢保甲。

    侍郎左選勘會,有四縣共巡檢一員,其四縣應幹巡檢職事并合管勾,切慮難以止限廨宇駐劄去處。

    緣别路亦有似此去處。

    」從之。

     七年三月十四日,诏沿邊巡尉武臣,并樞密院選曾曆邊任、有方略或戰功人充,任滿無遺阙,與酬獎。

     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大名府安撫司乞元城縣複置縣尉一員,仍将見管弓手一百五人分在東西縣尉下主管捕盜。

    」诏許複置,餘依所申。

     宣和二年二月十五日,提舉京畿京西路鹽香茶礬事司(廬)[盧]知原言:「私鹽及茶、礬、香盜販,全籍巡捕官不住遍詣巡警,則 私販不緻透漏。

    雖前後立法約束,不能奉行。

    欲乞應管下縣鎮于逐鄉村置粉壁一座,依巡轄馬遞官法,每月躬詣地頭,于粉壁上親書出巡月日。

    一月之間,責其一遍,亦不為勞。

    如不親書及坐罪立法。

    」尚書省檢會政和,諸巡尉下鄉巡捕,應書曆而令人代書及代之者,各杖一百。

    欲依所請,諸巡檢、縣尉應出巡而不出,或限内不遍及不書粉壁者,各杖一百。

    從之。

     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臣僚上言:「巡檢以巡捕為名迎送,違令罪笞,縣尉亦未有明文。

    伏望于政和令巡檢不得迎送條内入『縣尉』二字。

    」從之。

     七年八月六日,臣僚上言:「竊見兩浙縣自來系差文臣,昨緣方臘作過,武臣提刑楊應誠乞通差小使臣,系一時指揮,賊平之後,自合依舊。

    欲望下吏部一面差文臣承替,或令終滿今任。

    庶官得其人,民不受弊。

    」诏見今人令終滿今任,今後差文臣。

    淮南路依此。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七日,提點兩浙刑獄公事高士曈言:「兵戈之後,盜賊時發,皆緣巡尉怯懦,不即撲滅,以緻嘯聚。

    如本路巡尉有不堪倚仗之人,許臣審量放罷,不拘文武官,選擇有材武心力合入之人踏逐。

    指助教權縣尉去處,多不用心彈壓盜賊,欲乞本路見阙巡尉去處,許令本司踏逐有心力膽勇選人使臣奏差一次。

    」诏令本路運司限一月差注。

    如限滿無人願就去處,即令本司具阙關提刑司,許行奏差一次。

     九月十八日, 诏沿江已差過第一次武臣縣尉免改正,其再使阙差下替人并罷,今後依格法差人。

     二十七日,诏樞密院合差創置諸縣武尉指使,許諸路逐州保明有材武大小使臣申樞密院铨量,取旨差注。

     十一月十二日,诏諸縣武臣縣尉不拘大小使臣,如有丁憂之人,權宜給(暇)[假]一十五日,候至盜賊稍平,複依常法。

    應措置防秋處州縣依此。

     紹興元年三月十七日,臣僚言:「福建路巡尉,欲望特降指揮,差訖具名申奏。

    」從之。

     十一月六日,江南西路轉運司言:「乞依淮東提刑司已降指揮,縣尉阙許令提刑司具名奏辟一次。

    」從之,仍诏諸路準此。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诏縣尉有員阙去處,下吏部限三日速差。

    其文臣縣尉不差五十以上人充。

     三年七月四日,诏今後應犯罪之人不許對移充縣尉。

     四年二月十七日,福建路轉運判官魯詹言:「防托把隘,全藉巡尉,乞令安撫、轉運、提刑司公共踏逐有風力材武之人,連銜結罪奏辟。

    」從之。

     五月六日,廣東路提點刑獄公事曾統言:「本路州縣水土惡弱,多是阙官,至有差攝癃老疾病及疲懦不任事之人,令提刑司于本路見任官内選擇,兩易其任,見阙正官處令逐司奏辟。

    」诏依。

    如情移易及奏辟不實者,并依上書詐不實科罪。

     七月二十八日,诏常州無錫縣添尉移就洛社置廨舍,彈壓盜賊。

     七月十四日,诏諸路添置武尉銜内并帶兼巡 捉私茶鹽,以提舉兩浙東路茶鹽公事蔡向請也。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江淮荊浙都督諸軍事呂頤浩言:「據知常州俞俟劄子,本州島邊臨大江及太湖,地分闊遠,全藉巡尉防托。

    本州島四縣見任巡尉共一十二員,數内有怯懦不可充捕盜官、可以幹辦場務之人,其監當官卻有材武不谙場務職事,欲乞許令本州島兩易,其候過防秋依舊。

    」從之。

     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诏:「諸鄉村巡尉每月地界闊遠處聽巡尉更立分巡。

    于要會處置粉壁,州給印曆,付保正副掌之。

    巡尉所至,就粉壁及取曆親書到彼月日、職位、姓名,書字仍與本身曆對行抄轉。

    本身曆候巡遍赍赴州印押,州縣當日給還。

    仍仰提舉茶鹽司及主管官逐季點檢,着為令。

    」從兩浙西路提舉茶鹽公事夏之文請也。

     十二月十五日,淮南轉運司言:「乞将淮西諸縣所置武臣縣尉并弓手,雖累降指揮相度廢罷,緣即日尚有見置武尉等去處,其所管添置弓手雖有六十人以上舊額,緣見管人數多是不及六十人,欲将武尉并弓手并行減罷,所有見在弓手撥填文尉下見阙人去處。

    如有剩數,權于額外收管。

    」從之。

     朝旨,将新弓手撥填舊弓手阙額外,武尉與文尉通管職事。

    切慮紛争事權,拘占役使,追耆保,擾鄉民,其弊有不可勝言者。

    若朝廷未遽罷去,且令終滿今任,四年五月十九日,左奉議郎周綱言:「昨乞罷諸路武尉并新弓手,續 姑欲全其資考,止可使勿厘務。

    使其果有材武,緩急可博,遇有盜賊,乞安撫司及本州島臨時指名差使,未為晚也。

    」從之。

     五年正月二十一日,樞密院言:「兩浙、江東西沿江海,見任巡尉多是癃老疾病及疲懦,緩急不可倚仗之人。

    」诏令逐州守臣逐一铨量,如有似此之人,于本州島見任官内選擇有材武、非老疾疲懦之人兩易其任,不理遺阙。

    即不得徇情移易,仍具所易官職位、姓名申樞密院,日後令吏部審量差注。

     閏二月二十一日,诏:「自今見任簿、尉未經交割離任以前,并不許辄從諸軍辟置,及不得兼帶軍中幹辦職(身)[事]。

    專委監司常切覺察,如敢隐蔽,重寘以法。

    」 八月七日,诏:「諸監司妄作緣由,非〔理〕追呼巡尉、弓兵,将帶遠離地分謂出本界。

    者杖一百,着為令。

    」 十年四月十一日,臣僚言:「二廣諸縣縣尉,多是恩牓或初出官等人應選。

    緣今日艱難之際,境内纔有盜賊竊發,率疲懦畏縮而不敢進。

    且乞一例選擇材武出身小使臣或軍功有勞等人充選,候将來盜賊甯靜日依舊。

    」诏令本路安撫、提刑司同共相度合差武尉去處申尚書省。

     五月六日,臣僚言:「乞申命攸司,稍重巡尉,嚴立禁令,應地分内被盜而本保不以聞官,與巡尉受報不即掩捕,及容縱所領弓兵妄以搜索停藏為名,強取财物,皆重行斷罪。

    守、令、監司知而不紏,亦量加責罰。

    」诏令刑部立法。

     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成都府路提 刑李授之言:「嘉州峨眉、犍為兩縣正系緊當邊面,乞将兩縣見任文武縣尉改差武臣,從提刑司選官,具申川陝宣撫使司差注。

    所有逐縣弓手各不滿六十人,每遇蠻人侵犯,委是阙人防托。

    乞每縣添置弓手各以一百人為額,責委武臣縣尉專一管轄,教習事藝,以備邊塞防托。

    」從之。

     九月二十七日,诏主簿、縣尉依舊例帶主管學事結銜。

     十四年七月十五日,知濠州李觀民言:「沿江諸郡間每遇官員、客旅或諸色綱運,有不逞之徒恣行劫掠,乞下所屬嚴饬巡尉,常令更互往來巡捕。

    及遇諸處綱運入界,實時關報前路官司,仍護送至界首(首)交割。

    若有疏虞,其所經由去處并當按治。

    」诏令逐路提刑司措置施行。

     十五年五月三日,诏:「應見任巡尉候任滿,令所屬批書任内有無食菜事(麼)[魔]公事。

    如有,候結絕了日,方許參部。

    若任滿失行批書,自參部日與降一年名次。

    」 七月十二日,诏省黔州彭水縣外尉一員,從本路諸司請也。

     八月十一日,诏滁州全椒縣添置主簿一員,楚州山陽、鹽城、寶應、淮陰縣尉兼主簿,今後差注文臣。

    并從本路諸司請也。

     十六年四月七日,诏惠州博羅縣添置主簿一員,從本路諸司請也。

     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诏恭州壁山縣、涪州樂溫縣、忠州墊江縣、萬州武甯縣、大甯監大昌縣各置主簿一員,從本路諸司請也。

     五月二十八日,诏潼州府通泉、飛鳥、射洪、 鹽亭、銅山、東關縣,遂甯府長江、青石、遂甯縣,果州相如縣,合州石照、巴川、銅梁、赤水、漢初縣,昌州大足、昌元、永川縣,普州安居、樂至縣,資州内江、龍水縣,榮州榮德、資官、應靈縣,叙州南溪、慶符縣,廣安軍渠江、嶽池縣,榮州威遠縣,叙州宜賓、宣化縣,渠州鄰山、鄰水縣,各添置主簿一員,從本路諸司請也。

     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上谕輔臣曰:「福建盜賊漸已消弭,惟海道間有作過者,隻緣巡尉不得其人,可令安撫、提刑司覺察,如不可倚(杖)[仗]者,須選官替罷。

    」 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淮南東路安撫司言:「楚州、盱眙軍并系邊地,盱眙軍管下盱眙、招信兩縣,見今并系武臣縣尉。

    本司今欲将楚州山陽、淮陰兩縣縣尉依盱眙、招信兩縣體例,并差武臣充。

    仍乞選差有材武之人。

    所有見任人發遣歸部,依省罷法别注差遣。

    」诏并依。

    内武臣縣尉令吏部選經任有材武、年五十以下人充,仍申樞密院審察。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給事中楊樁等言:「知涪州程敦書奏:縣無丞者,簿得以貳令,今有任簿之職者,往往常求差出,簿失于銷注,鄉司得以作過。

    乞下諸路監司,縣無丞者,其主簿不得差出及兼他職,遵依縣丞法施行。

    」從之。

     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淮南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司言:「近降指揮,無縣丞處主簿不得差出。

    緣本路共管二十縣,止有泰州海陵一縣有丞,若主簿不許差出,委是阙官選委,欲 乞許令依舊。

    」從之。

     三十年正月二十九日,知明州象山縣俞光疑言:「本縣管海洋闊遠,接連溫、台州界,其間常有賊船結集。

    竊見本州島五縣尉司,各管弓手八十餘名,獨本縣額管四十五名,乞依諸縣例添置八十名。

    」從之。

     三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诏真州六合縣主簿依舊存留,自今後如遇知縣排頓,其主簿更不許差出。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孝宗皇帝即位未改元。

    诏省淮西光州固始縣主簿一員,從安撫等司之請也。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縣尉戢奸禁暴,巡警彈壓,一邑之政多任其責。

    乞诏吏部本選,今後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人充。

    仍委長貳,凡有差注,依知州知縣法铨量。

    」從之。

     四月十七日,诏廬州倚郭合肥縣、濠州锺離縣、和州曆陽縣、壽春府壽春縣、無為軍望巢縣屯軍去處,各複置主簿一員。

    從淮南路運判莫蒙請也。

     五月六日,知明州韓仲通言:「契勘明州外邑曰昌國,曰象山,皆居海中。

    海道盜賊出沒,全籍縣尉随時擒捕,若差武臣,必能盡力。

    欲望特降睿旨,兩縣各置武臣縣尉一員,下吏部差注小使臣有材武、年未五十歲人充。

    」從之。

     二十八日,權發遣賓州張昂言:「本州島商稅院及管下獨女鉛場,各系小使臣窠阙,稅額微細,乞改作攝官,卻将本州島嶺方、遷江兩縣尉正作武臣窠阙,令本路轉運司定差,庶不失元額員數。

    」從之。

     幹道 三年六月十一日,起居舍人洪邁言:「諸路州縣巡尉,今後遇監司、知、通初到,許量帶兵級出一程防護。

    若凡值出巡經曆而在置司五十裡内者,許其送迎。

    過此以外,皆不得出。

    」從之。

     四年二月十四日,宰執進呈知和州胡昉奏:「契勘本路州軍除廬、光、(毫)[亳]、壽春四郡各系武尉,餘州亦乞改差武臣。

    」上曰:「亦不必全用武臣,文武通差可也。

    若有不職,帥司自可按來,别差人去。

    」 五年三月十四日,吏部奏:「京西路安撫、轉運司言,房州房陵縣尉昨制置使司奏請省并,緣地分僻遠,全藉巡捕彈壓,條緊切窠阙,不可阙官。

    欲乞依舊複置。

    」從之。

     四月十二日,戶部言:「知樞密院事、四川宣撫虞允文奏:官員白劄子言,近年鄉司作弊,卻将經界出山簿隐藏,官司無所稽考。

    委自令、丞,無縣丞委主簿,置櫃于縣廳上收掌上件簿書。

    交替日依場務法委官監交,結罪保明申州,批上印紙,方許放令離任。

    」從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吏部言:「乞将隆州新撥貴平縣、籍縣各置縣令一員,縣尉兼主簿一員,仍舊本路轉運司準條使阙。

    」從之。

     六月十六日,吏部言:「乞将淮東沿邊州軍文臣縣尉窠阙,依淮西已得指揮改差武臣。

    餘州軍自今文武臣通差。

    」從之。

     十一月十五日,福建路安撫使、提刑司奏,汀州武平縣尉乞依舊差文臣,從之。

     七年正月十五日,诏嘉州峨眉、犍為兩縣各置主簿一員。

    先以成都路諸司言「兩 縣近邊,地裡闊遠,止有文臣知縣一員,武臣縣尉兼主簿,緩急邊界有警,尉出巡邊,如出納官物、銷注簿書之類,并無佐官協力」故也。

     七月十二日,诏複置廬州舒城、無為兩縣主簿二員,從權知廬州趙善俊請也。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和州烏江縣、含山縣,廬州梁縣,無為軍廬江縣,各置主簿一員。

    從淮南、西諸司請也。

     十二月五日,淮西安撫、淮南轉運司言:「安豐軍壽春縣系倚郭,戶口稍衆,兼管大軍錢糧,乞依舊複置主簿一員,從本軍辟差。

    」從之。

     八年三月十一日,吏部〔言〕:「京西路轉運司奏:房州昨乞裁減房陵、竹木兩縣縣丞、主簿共四員,竊緣本州島四縣已省并永清入房陵,上庸入竹山,封疆闊遠,複業人戶益衆,兩邑主、客萬餘戶,縣尉巡邏無虛日,緩急之際,知縣親行,縣道一空。

    欲乞兩縣依舊各複置主簿一員。

    」從之。

     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荊湖北路安撫、轉運、提刑、提舉司言:「乞将峽州長陽縣舊漢寨依東南縣例,置文官西尉一員。

    」從之。

     淳熙元年三月七日,诏吏部将沿邊縣尉自今随格通差文武臣,仍須識字,依文臣法。

    令令所照應差注格法重别修定,一體施行。

    修立到條法如後:一、選阙縣尉限五日先注應材武親民人,限滿無人就,方許經任應材武監當人指射。

    内郴州先注武舉出身人,如無,即依上法。

    仍試書劄百字,試中許差。

    并不注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

    在部委長 貳,若在外指射及奏辟定差,即監司、帥司或寄居州軍知、通并精加铨量。

    一、注阙縣尉,兼縣尉同。

    右注年未六十、不經體量怯弱弛慢、并非有疾不任捕盜人。

    諸應注縣尉委長貳精加铨量,在外指射及奏辟定差者,即監司、帥司或寄居州軍知、通準此。

    幹道四年二月十九日并幹道六年六月十六日,淮南東、西路諸州文臣縣尉去處,自今通差文武臣。

    如同日指射,即先差文臣,次大小使臣。

    幹道五年九月二日,三省、樞密院言:「将京西路極邊州軍差注武尉,依淮西已降指揮通差文武臣。

    如同日指射,先差文臣,次大使臣。

    若無大使臣指射,即差小使臣,餘依本選格法。

    所有廬州梁縣、合肥縣,光州光山、固始、定城縣,安豐軍安豐、六安、霍丘縣,濠州锺離、定遠縣,盱眙軍天長縣,楚州寶應、鹽城縣,尉通〔差〕文武臣,先差大使臣,次選人,次小使臣。

    侍郎左選。

    武岡軍綏甯縣,澧州澧陽、安鄉縣,邕州宣化、武緣縣,信陽軍信陽、羅山縣,廉州合浦縣,辰州沅陵縣,融州融水縣,郢州長壽、京山縣,襄陽府襄陽縣,尉通差文武臣。

    如同日指射,先差選人,次大小使臣。

    侍郎右選。

    勘會除本選自來認定沿邊縣尉專差武臣小使臣窠阙去處,從本部依見行條法已降指揮差注外,今欲将沿邊文臣縣尉窠阙通差文武臣,欲依尚書侍郎左選已措置事理施行。

    」從之。

     三年四月七日,诏武臣縣尉通理及五考,得替到部, 與依權巡檢法一等關升。

     八月六日,诏:「諸處弓兵獲到私販茶鹽,如事狀明白,依時給賞。

    如弓兵縱容私販,巡尉官坐視,緻有透漏,并仰所部監司覺察。

    」以江東提舉趙師揆言弓兵捕獲私販而推賞止及巡尉,乞定弓兵賞罰故也。

     四年二月十七日,诏諸路遇縣尉陳乞賊賞,(酒)[須]敵,捉殺賊全火十人以上,合敵,然後保奏。

    以吏部侍郎周必大言:「《國朝會要》,天聖七年五月,大理寺申請,凡縣尉躬親體究是與不是躬親(人)[入]敵,然後保奏。

    庶幾革去僞冒,有功者勸。

    」故有是诏。

    令、錄人并授京官,仍賜绯章服。

    至天聖八年,又诏未合入令、錄人止令循資。

    乃知選人初官,難用賊賞改秩。

    今見合行條法,非軍功捕盜隻得循資,蓋本天聖之遺意。

    其後奸弊日生,凡縣尉因弓手捕到強盜七人,其奏狀必雲馬前三步親自捉到,以此為軍功捕盜,例得改次等官。

    幹道七年、八年各五人,九年八人,則是三年之間僅有十八人。

    逮淳熙元年,一歲已有十八人,二年十六人,三年亦十三人,而取會未圓者尚不在數。

    使縣尉果有才勇,手格強盜,雖更加擢用,初未為過。

    其如假借弓級,牽合人數,外則州郡、提刑司胥吏坐受計囑,綴緝文,内則棘寺省郎審覆之際,多以賄成,使朝廷坐受欺罔,輕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