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八
關燈
小
中
大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吏部言:準,尚書、侍郎、内外學士、待制待:原無,據《長編》卷三九一補。
、兩省省:原作「員」,據《長編》卷三九一改。
、台官、左右司郎官、諸路監司各舉公明廉幹、材堪治劇、仍系合入知縣或縣令一員,令吏部不依名次差充重法地分知縣、縣令,次差賊盜多有萬戶以上縣。
任滿委監司保明治狀,作三等升賞,有任滿酬獎者聽從重重:原作「之」,據《長編》卷三九一改。
,仍令吏部考較等第以聞仍:原作「任」,據《長編》卷三九一改。
。
今詳立到考較等第,其舊有任滿酬獎者聽累賞。
」從之。
三年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累:原作「果」,據《長編》卷四一七改。
,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開封府祥符、鹹平、尉氏、陳留、襄邑、雍丘知縣, 并中書省差,太康、東明「東」下原有「廣」字,據《長編》卷四一七删。
、考城、長垣知縣,并吏部差。
俸錢依在京分數。
」從之。
五年十月十六日,三省言:「通遠軍申「申」上原有「乞」字,據《長編》卷四四九删。
,乞添置倚郭一縣,以隴西為名,差選人充尉,兼令、簿。
」從之。
紹聖三年八月十三日,诏開封、祥符知縣今後差通判以上資序人。
四年九月十一日,新知揚州程嗣恭言:「乞今後吏部差注縣令遇有以資考入而無主簿處,不許流外人充尉。
」诏都司立法。
徽宗崇甯二年四月十九日,都省言:「八路知縣等阙,雖依條系八路轉運司使阙差人,緣今來前項置官去處并系創添,欲并令吏部依條差官。
如一季無人願就,下八路差注。
」從之。
四年八月十九日,前權提舉永興軍等路常平等事王谷言:「乞申明禁約,應陝西諸縣知、令除奉朝旨或委系軍期急切外,不得以應副軍期為名,妄有差出者以違制論。
」從之。
政和元年四月十二日,梓州路提舉學事鄭宗言:「欲乞今後鄰州接境人,不得注鄰縣令、佐。
」吏部勘會:注拟官員差遣,依條本貫開封府不注本縣,諸州不注本州島,即河南、京兆府、郓、蘇州有産業者,雖非本貫,亦不注親民。
今臣僚所請令、佐不得注鄰縣,今看詳令佐事權不同,欲于上條内「不注本州島」字下添入「縣令不注鄰縣」六字。
從之。
二年四月三日,诏:「縣令于境内親詣田疇,勸谕勤(隋)[惰],以為力田之倡。
述職承宣,虔奉明诏,即出鄉就見(文)[父]老,播告國家務農重谷、恻怛愛民之意。
以十二事勸課農桑,宜各遵行,上副朝廷之意。
一曰敦本業。
謂農桑為衣食之本,工作之類乃是治末,雖獲厚(刊)[利]而無本源,故于本業切宜敬尚。
二曰興地利。
謂曠地有可以墾辟者,積水有可以疏決者,皆宜耕種,庶使地無遺利。
三曰戒遊手。
謂飲聚博,放(膺)[鷹]走犬,遊墯之事,皆廢農桑。
為人父兄,理當戒謹;為人子弟,尤宜遵禀。
四曰謹時候。
謂農時一違,諸事廢敗,尤在所謹。
故耕以時則土膏,種以時則苗秀,斂以時則無禽獸之耗,無盜賊之侵,無霖雨之壞。
五曰誡苟簡。
謂耕欲熟,欲足,則田土膏腴,禾稼茂實。
蓋農事最為勞苦,人易怠墯,多緻苟簡,尤宜戒勉。
六曰厚蓄積。
謂财不妄用,谷不妄費,谷有餘則農事實用有備。
七曰備水旱。
謂修固池塘以資灌溉,開溝導洫以洩淫雨,則旱澇無患。
八曰戒宰牛。
謂牛為為耕稼之本,當務孳生,況其功力最大,尤不當殺。
九曰置農器。
謂農家器用缺一不可,與其廢(用)[财]修飾車服,不若以财廣置農器。
十曰廣栽植。
謂麻麥粟豆果瓜蔬菜,凡可以為養生之資者,廣務栽種,則自然農足。
十有一曰恤佃戶。
謂佃客多是貧民,方在耕時,主家有催舊債不已,及秋收時以其租課充折債負,乃複索租,愈見困窮,不辭離即逃走,宜加以寬恤。
十有二曰無妄訟。
謂非理興訟,緻被追呼,在官對定,必費時日, 以妨廢農桑,甚為無益。
」 五月九日,臣僚上言:「願特诏諸路監司,告戒所部令、丞,豫于催科之前舉行法令,究所以便民之方,毋失期會,使民艱于輸納,毋繁文移督責以滋吏奸。
其有輸入以時,民安而賦足,于課最号為不擾者,歲特取一二尤者以聞,少加褒擢,以示旌勸。
若擾民長奸,歲額虧阙,尤無狀者,即劾奏于朝,議加典刑。
」诏依所奏,仰尚書省委戶部,限五日檢詳前後條令,立為約束,疾速行。
歲終具升黜官以聞。
十一月十一日,權發遣河北路轉運副使侯臨言:「乞繁難縣令阙官及六年以上,如有人願授者,候任滿無公私過犯,令本州島及轉運司保明,京朝官與轉一官,選人與減舉主二人改官。
」诏依。
承務郎以上與減二年磨勘,選人比類施行。
(從之)三年三月十七日,臣僚上言:「訪聞士大夫之間,皆輕縣令之選,蓋太平盛時,人皆重内而輕外。
又縣令之任為最繁重,催科勸率、民訟刑禁,凡朝廷所行之政多在焉。
前日吏部兩選知縣窠阙久不注授者甚多,以人皆輕之,不願就故也。
願察縣令勢輕之弊,議所以增重激勸之法,使人皆悅慕,各思效職。
」诏令尚書省措置。
六月十一日,新提舉利州路常平等事盧知原言:「乞(抄)[縣]令非緣學事及沿邊不拘常制并部領本縣夫役外,餘雖拘(拘)常制,并不得差出。
」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勘會萬戶以上知縣,昨于崇甯三年六月十一日降朝旨講議司措置,并差承務郎以上,至大觀四年七月内沖改。
」诏并依崇甯三年六月十一日已得指揮施行,其見任、已差人許終滿今任。
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左司員外郎陳揚庭言:「應諸路知縣有阙及一年以上者,令吏部措置差注,庶治縣得人,政事悉舉。
」從之。
六月二十八日,诏:「訪聞虔、吉州管一十二縣,見阙正官,權官苟祿,不切任事,民受其弊。
仰轉運司限一月依格選那合入資任人差填訖奏。
」 九月二十三日,新知宋州宋昭年言:「比年以來,士多求幸免,故諸路縣令例直差注。
然考課固有成法,而有司徒為具文,漫不加意。
臣謂宜因遣使采民謠,察政事,其治行尤異者不次升擢,去其不任事者,以為勸沮。
」诏令尚書省檢詳條令立法,取旨施行。
八年十月十六日,尚書省言:「河南府永安軍使兼知縣事,自來吏部使阙差人,緣應奉陵寝,全籍有風力才幹人管勾,即與其它軍使不同。
」诏今後朝廷使阙選差人。
宣和二年十二月廾三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增修到諸繁難縣令阙,本路無官可(考)[差],若轉運、提點刑獄司于罷任待阙官内選年未六十、曾曆縣令、無私罪疾病及見非停替人權,不得差在本貫及有産業、并見寄居者舊曾寄居處。
上條合入《政和職制令》,沖改本條不行。
」從之。
三年十月十二日,诏:「濱州招安、深州 束鹿縣令佐,許河北轉運副使呂頤浩踏逐有心力人奏差一次。
内京朝官替見任人成資阙,選人替年滿阙。
」先是,委頤浩拘催州(州)縣學事司田土租賦,頤浩言兩縣田土空閑,無人承佃,在縣令佐協力幹辦,故從其請也。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提舉利州路常平劉镃言:「切見僻遠縣令多缺正官,類皆權攝,苟且歲月,豐己營私,視公宇如傳舍,奚暇究心職事、勸恤民隐乞二廣縣令見阙處盡行差注。
」從之。
五年十二月五日,利州路轉運判官王敏文等奏:「縣令之職,全要風力強勁,不可以昏老任之。
近蒙吏部差注六十以上之人,伏望處分,雖破格不以拘礙,唯縣令乞差年六十以下之人。
」從之。
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川陝四路差官之法,令、佐不得并差川陝路人。
内地人多不願就,故本路監司不免差官權攝,所差官多是川人,有至三五年不替者,其與破格差注名異實同。
欲乞應川峽四路令、佐内無應入人,而限滿無本色人就者,許通注鄰路人,庶使注授稍廣,各得正官,民不受弊。
」诏可依所奏,尚書省立法施行。
十一月十九日,诏:「今後監司審擇縣令,并同共審擇,委有治績,連銜保奏。
每路不得過三人。
召赴都堂審察錄用,如人材卓異,可備除擢,取旨引對。
」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伏見川路縣令多是川人,往往去鄉近便,故舊幹托,旦暮不絕。
伏望川路縣令不許差注川人,庶幾有以杜絕幹托騷擾之弊。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竊見福建諸州軍管下諸縣逐時非遇知州到任内,欲入州營私幹谒,即以禀公事為名,将帶公吏入州,往來動經數日,委是有妨理民急務。
緣公事有疑,依令隻合申州與決,即無專許知縣入州禀複之文,欲望下有司立法禁止施行。
」诏依所奏立法,餘路依此。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十八日,知太康縣康國材、知扶溝縣惠厚下、知東明縣宋晟能率衆守禦,與改合入官。
五月十八日,诏畿内縣知縣并替成資阙。
六月二十九日,利州路轉運判官張上行言:「本路定差官員并遵守熙豐法,至宣和七年始有不許差本路人為縣令之制。
緣川州去鄉遠近不同,且如本(縣)[路]洋州人指射劍州梓橦縣令,則去鄉一十七程,以本路人不該定差;若成都府路綿州人指射,去鄉兩程,卻系别路人合差。
況祖宗八路差官法,令、佐不得并差川人。
續降旨,令、(佗)[佐]不得差本貫鄰縣人,阙防已備。
」(即)[诏]依祖宗八路差官法。
七月六日,诏三省申明舊制,今後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實曆知縣者,不許别除差遣。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四日,江南東西路經制使翁彥國言:「準朝旨增置弓手,小縣二百人,大縣三百人,知縣兼領,不知如何系銜。
舊法兼兵知縣有添給 食錢。
」诏知縣兼管不須帶入(街)[銜],月給食錢三貫,候創置縣尉到日罷。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知常州周杞言:「防秋之時,沿江令、佐乞不許帥臣、監司差出。
雖朝廷除授差遣,并許本州島占留,候來年二月以後方得離任。
」诏依,劄(劄)與帥臣、監司。
紹興元年正月十四日,诏:「今後京朝官知縣阙次,并令三省選擇差除。
仍内外侍從官各舉堪充縣令京朝官二員,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以次除授。
俟有善政,任滿升擢差遣;或犯贓罪,連坐舉官,依保舉法。
」 二月八日,诏:「應知縣、縣令今後不以是何官司,并不得差出。
雖專畫到許差見任官指揮,亦不許一例指差。
仰守臣檢察,如或違戾,按劾以聞。
被差及差之者,以違制論。
」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诏今後知縣阙官處,隻委本州島日下差本州島屬邑丞、簿權外,巡尉場務阙下依舊法。
三年十月十三日,臣僚言:「乞自今令、佐官非出入假故,應通簽而獨行者,官司不得被受。
仍乞申嚴典憲,重行黜責,監司、守貳按行覺舉。
」诏坐條申嚴行下。
今後如遇差出或在假等事故,并于階銜下分明批鑒。
五年閏二月二十一日,诏:「自今見任縣令未經交割離任以前,并不許辄從諸軍辟置,及不得兼帶軍中幹辦職事。
專委監司常切覺察,如敢隐蔽,重寘以法。
」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諸縣非有公事拘留平民,或受訟、輸納,多端乞取,及多收米麥剩耗造酒聚飲等,令諸路帥臣、監司按劾以聞。
」 六月七日,诏帥、守、監司:「今後縣令庸懦不才者,依法對移,贓污不法者依法按(刻)[劾]。
自餘并遵诏令,不得橫肆淩逼。
」從右司谏王缙請也。
八月十七日,诏四川知縣有不可倚(杖)[仗]之人,令安撫(使)[制]置大使司依已降指揮先次對移聞奏。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令諸路監司今後分上下半年,開具所部知縣有無善政顯著及謬懦不職之人申尚書省。
七年二月九日,诏将寺監丞、簿等任滿已改官人未曆民事者,各與選擇堂除知縣一次。
十五日,诏應堂除知縣并借绯章服,供給依簽判例支給。
任滿赴都堂審察,如治狀有稱,即與升擢差遣。
内監司列薦治狀顯著者,當不次除擢。
九年七月六日,诏吏部日後縣令差文臣。
以臣寮奏建炎以來始注武臣,為害甚衆故也。
十四年四月七日,臣寮上言:「縣令之職,比年類多偷墯。
每畏事繁,無辭以卻,遂于詞狀前預令人吏朱批有無少欠官物。
一有少欠,則非特不為受理,又且從而監系,非理阻抑。
緣此一邑之内,豪戶日益恣橫,而抑之民日益困迫。
欲乞今後如有似此違犯之人,許令人戶越訴,仍委監司覺察按(刻)[劾]。
」從之。
九月十六日,軍器監趙子厚言:「乞诏諸郡守臣任滿朝見進對,各舉所部縣令一員,命有司核實,親加獎擢。
」上曰:「所論甚善。
如所舉稱職,特與推賞;其或不當,則 坐以缪舉之罰。
」 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诏龍州清川知縣依舊差置武臣,從本路諸司請也。
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右正言巫伋言:「近年州縣間上下苟且,凡命令之下,視為具文。
欲望申敕州縣,将前後所降指揮編次成冊,置之廳事,守、令常切遵依。
如少有違戾,即仰監司覺察按劾。
」從之。
十八年六月十三日,上谕輔臣曰:「近布衣上書,多言縣令非理科率。
朝廷自和議以來,未嘗有取于民,可申嚴監司、郡守常切覺察,或有違戾,即須按劾。
」 十四日,宰執進呈檢坐前後約束縣令指揮,欲令監司、郡守常切覺察。
上曰:「自今有作事過當或年老昏謬,可并與宮觀差遣,庶幾不為民害。
」 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宰執進呈前知複(劉州時)[州劉時]奏劉時:《建炎要錄》卷一五九記作「劉畸」。
:「湖北縣令有久無正官者,差本州島見任及寄居待阙官時暫權攝。
臣恐事多曠阙多:原無,據《建炎要錄》卷一五九補。
,吏緣為奸,民受其弊。
伏望應湖北縣令阙正官去處,路之曲庇此句文字似有脫誤。
,無功過之書,彼此相蒙,略無忌憚。
」诏申嚴行下,應對具事實申尚書省。
二十六年八月二日,诏:「初改官及應理知縣資序人雖有兩任,如用縣丞作實曆親民者,即依舊法,須滿六年替罷,方許依條關升。
其選人任縣令,候滿任無過犯,與占射差遣一次。
」 十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欲依臣寮所請,将治縣善最并七條之日刊印成冊,凡縣令授記,即給付一本。
并将逐項治民條法镂闆,遍下諸路州軍及監司等處,行下所部縣分正廳,令大字書寫闆榜,常切遵奉,毋緻違戾。
」從之。
二十七年七月五日,诏:「縣令之職,最為近民,累降指揮,治狀顯著之人令監司、郡守保舉升擢,如貪污不職,即行按劾。
尚慮未能悉意奉行,循習觀望,或挾情徇私,舉刺失實,可令學士院降诏,嚴行戒饬。
」 二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诏:「昭州立山縣知縣破格差注縣令資序人,任滿許依恭城、平樂、昭平縣大觀專法,北人循一資,仍不依名次家便差遣,廣南人循一資酬賞。
若有考第、舉主合該磨勘之人,依法減舉主一員外,更與減一員,仍許破格差注。
令、錄資序人内,京朝官破格差注人許依正格任滿推賞。
如同日卻有本等人願就,即先差本等人。
」從本路漕司請也。
六月八日,诏:「沿邊溪洞知縣有系武臣去處,自今降指揮到部日,遇有小使臣指射此等知縣窠阙,并依格注經任親民人,比附處轄馬遞鋪專注識字人,指許諸司及本州島不以有無拘礙選辟能吏。
」上曰:「可令吏部具已差下未赴之人催促之任,未差去處疾速出阙,如無人願就,即下所屬辟差。
其尤系辟阙,令速行奏辟。
」 六月二十三日,上谕輔臣曰:「知縣員多,朝廷難以一一差選,有過亦難盡察,須責之監司、郡守。
如治狀可嘉,即與轉官再任,或升擢差遣,庶可激勵。
」 二十年十月十六日,诏:「諸守、令遇勸農,不得用妓樂迎送及宴會賓 客,如違徒一年,着為令。
」 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宰執進呈郡守、縣令能布宣德澤,實惠及民,有政績者,令監司、守倅保奏升擢。
上曰:「或遷官,或升差遣,庶有激勸。
如失不保奏,令禦史台彈劾。
」遂降旨行下。
十二月十七日,司封員外郎王葆言:「郡守、縣令,民之師帥,而縣令則于民為尤親者也。
近年以來,監司、郡守多緣好惡之私以更易縣令。
在法,命官犯罪,雖有實狀,亦須具奏,方許對移。
今或謂有贓污不法而對移者,初未究見罪迹,有不俟奏禀而行者。
在法,縣有繁(減)[簡]難易,監司察令之能否,随宜對換,亦必具奏聽旨。
今或謂疲懦不才而兩易者,所易之官未必循良,亦有反為民蠹者。
遇有阙令去處,多差寄居待次之人。
夫寄居待次,區區馳骛,以丐攝官,必無體國裕民之心,至有竭倉庫以示私恩,從貪殘以滋己欲。
一邑之間,公私困弊,物論不容,方為去計。
逮其去也,特當揮此處文句似有脫誤。
,令當官試書劄百字以上,方許依格法差注,其四川、二廣定差辟差沿邊溪洞知縣窠阙,依此施行。
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原無「二十八年」,按《建炎要錄》卷一七八,何溥于紹興二十七年十一月戊辰始任左正言,二十九年二月庚寅改官(見上引書卷一八一),則此處之「七月十四日」,必為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
因補。
,左正言何溥言:「乞诏大臣擇天下大縣,收其阙以為堂除,公選博采風績顯著之人以居其職,假之服色,優以廪給。
俟其滿秩,特與甄升,籍記姓名,以待他日之用。
」本部看詳:今來臣僚所請擇天下大縣,收其阙以為堂除,若将上件阙盡歸朝廷,則慮本部有員多阙少之患。
欲依祖宗故事,遇朝廷有選知縣,乞下本部點取阙次供申,取旨差除,理作堂除。
仍依臣寮所請,與借服色,支破簽判供給。
候任滿,如治狀顯著,即與升擢差遣。
從之。
二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诏右迪功郎許狀差充均州鄖鄉知縣,以本路監司言狀久谙京西人情狀:原作「杖」,據前述改。
,乞不拘常制破格差注故也。
三十年二月五日,诏今後知縣系升朝官即帶兵馬都監,若宣教郎以下即帶兵馬監押,從荊湖北路通判王趯請也。
十二月十一日,宰執進呈因知縣慵懦不職事。
上曰:「知縣若非贓私慘酷,自當依祖宗朝兩易其任,不理遺阙,茲為良法,豈可不遵奉」陳康伯奏曰:「不惟不成法,兼紹興令所載亦同。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七月八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诏兩淮知縣除立定賞條外,候任滿無過,從本路監司保明,與減舉主一員。
八月十三日,知沅州秦杲言沅州:原作「元州」,按宋無元州,且下文所述三縣皆屬沅州,因改。
:「盧陽、黔陽、麻陽三縣各接猺獠生界,及接廣南系水土惡弱瘴煙之地,縣令任滿循兩資。
今乞比照本州島幕職官與改合入官,或止依判司任滿該磨勘,與減舉主二員。
」吏部勘當:欲将三縣縣令依見行賞格推賞,如任滿得替應磨勘改官人,任内不曾透漏蠻賊五人以上入界,即與依本州島判司減舉主二人,不願減主者聽與循資。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三月二十三日,吏部言:「〔臣僚〕劄子,乞令州郡長吏舉行對移知縣 不理遺阙指揮,将一州内在任官察可為縣者,使之作縣令。
看詳,欲将諸州縣分繁簡難易,令本州島長吏察其能否,随宜對換,各取願狀,具奏聽旨。
有不堪為縣者,亦乞依此,各不理遺阙。
仍并申監司照會,如對換不實,辄徇私意,仰監司将長吏按劾。
」從之。
二年十月五日,廣南西路經略、安撫、都钤轄、提刑、轉運司言:乞将化州吳川縣西鄉創置石城縣,減吳川縣丞員阙充縣令吳川:原作「吳州」,據前後文及《元豐九域志》卷九改。
,并增置簿尉一員,選差小使臣及校尉年未五十人充。
縣令注令錄以上經任人。
吳川縣舊系京官知縣吳川縣:原作「吳縣縣」,據《元豐九域志》卷九改。
,今欲改差選人縣令。
」吏部勘當,吳川縣阙欲先差京官以上,如無正格及破格合入京官,即許通差選人。
餘依逐司所陳。
從之。
十二月二十日,诏吏部,縣令窠阙無應格人願就,依已節次申降指揮,許破格差注一次。
幹道元年三月二十二日,诏京官以上任知縣,權以二年為任。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禦筆:今後非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禦史。
宰執洪适奏:「察官陛下親擢,如必要曾經兩任縣令人,恐應格上者少。
」問其故,對曰:「有出身人法許差教官,故不曆縣令。
欲令有出身初改官人曾任縣令,方許授教官;不曾任縣令,并令先注知縣。
」上曰:「極是。
庶幾有出身人皆知民間利害,他日差除,不至乏人也。
」适等奏曰:「合更下吏部看詳。
」從之。
二十五日,上謂宰執曰:「兩任縣令方得為察官,果可行否」洪适奏曰:「非不可行,但艱于應選。
縱有之,恐其才未必可用。
」上曰:「若改『兩』字為『曾』字亦可,然号令重于更易,此法既不可破,數年之後不患無人也。
」 四月十六日,吏、刑部言:「看詳自今後非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禦史,非曾任守臣不得除郎官,乞着入條令,下吏部照會施行。
」從之。
二十七日,尚書吏部侍郎、權吏部尚書陳之茂等言:「伏準禦筆降下堂除理實曆親民知縣等事,今議定下項:一、除職事官以上系朝廷選用人材外,今後除六院官,須要曾經實曆知縣一任,方得除授。
一、今後教官及在京監當、主管尚書六部架閣文字等阙,如系京朝官以上任上件差遣,亦須實曆知縣一任,方許關升通判。
或兩任内曾經作縣一任,雖授别差遣,并與授理為兩任,關升通判。
宮觀嶽廟承務郎以上關升知縣及宗室換授理親民準此,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
」并從之。
八月十六日,尚書吏部侍郎、權吏部尚書陳之茂等言:「集議指揮内知縣除選人外,其京朝官并以二年為任,立為永法。
今四川轉運司檢坐令,諸知縣人川廣并三十個月為任。
本部未敢依本司專法,亦未敢依集議指揮。
」诏令吏部遵依四川專法施行。
九月十三日,四川安撫制置使司言:「嘉州峨眉、犍為兩縣今後許令本路都钤轄司同提刑司選辟谙練邊事、合入資序人充逐縣知縣。
」吏部 勘當,嘉州峨眉、犍為知縣雖是本路轉運司定差窠阙,緣并系邊縣,欲許令本路諸司選辟。
從之。
二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累降指揮,令監司、守臣保明知縣、縣令治狀顯著,具姓名聞奏,未見有一申到。
」诏令諸路監司于部内各舉三兩人,不許連銜;守臣于屬邑各舉一二人。
具姓名保明申,令中書門下省籍記,取旨甄擢,如無聽阙。
十月十日,試吏部尚書陳俊卿言:「勘會近準禦筆集議指揮,入官人理知縣資序,兩任内一任實曆知縣,方得關升通判。
内有改官後曾曆兩任内,雖不曆知縣,卻曾任知州軍并監司差遣,(無)[照]得知州軍、監司比之州縣責任尤重,理宜參酌,本部未敢擅便施行。
」诏曾任監司、郡守人,依實曆知縣關升。
(從之)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臣寮言:「知縣、縣令若從铨部差注,恐不得人,欲乞擇繁難處,并令堂除,稍重其選。
」诏令吏部看詳。
今看詳,應繁難處雖系部阙,乞令堂除;非繁難處雖系堂除阙,卻乞歸部。
從之。
八月八日,诏令四川逐路帥臣、監司審實繁難縣分,保明申尚書省。
如本路自今應有見阙知縣,令公共辟差經任無過犯人一次,申朝廷給降付身。
從臣寮之請也。
九月二十四日,權尚書吏部侍郎薛良朋言:「本部近承指揮,凡注拟知縣、縣令,令赴都堂審察,其不才及老病者别注差遣,或宮〔觀〕嶽廟。
本部遵守外,有在外指射并移注及四川、二廣定差奏辟人,欲依舊法令本處知、通精加铨量,保明申部。
」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诏今後京朝官知縣,依舊法以三年為任,從知瓊州李寰之請也。
四年二月八日,吏部言:「勘會四川因事到阙官甚衆,本部節次(升)[申]降指揮刷四川知縣阙,依格法借注,甚為通流。
繼而沖改,謂與四川運司定差窒礙。
今來别無見榜不該,又不訴借注,則川士遠來,無合入差遣。
今欲借四川轉運司三年以上合入窠阙,榜令注授,(責)[則]可發歸四川,又于定差亦不相妨。
」從之。
二月二十二日,荊湖南路安撫使張孝祥言:「臨武、宜章深在溪洞,水土惡弱,人不願去。
欲乞今後如系選人在任彈壓,别無盜賊,即于合磨勘(特)[時]特減舉主二員,京官轉一官,庶有所勸。
」從之。
八月八日,成都府路轉運司言:「本路一季所出知縣阙次不下三四十處,京官就集不踰五七員,各指射本等窠阙,破格辄無就者。
乞将本路京朝官知縣見阙及過滿如已經兩季收使,無本等人就,許依紹興二十三年十月破格注酬獎改官知縣資序未經任人,次第二任監當有舉主人,次通注選人。
仍依差注縣令條格,通注奏舉職官及職官知縣、縣令,并常調職官知縣,及應入縣令人,所貴縣邑不緻曠員。
」從之。
十七日,成都府路轉運司言:「承幹道三年都省劄子,四川定差知縣、縣令,依舊法止令本處知、通铨量,保 明申部照會。
本司凡遇定差知縣、縣令,依元降指揮,并系本司長官躬親铨量,見行遵依,别無沖改。
若别委知、通,不唯有礙元降指揮。
兼恐事不歸一。
」诏下成都府路轉運司,仍依元降指揮,餘路準此。
五年二月五日,權發遣臨安府周淙言:「乞令鹽官知縣帶兼兵馬都監事,如有盜賊,庶有統轄,可以擒制。
」從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成都府路钤轄、轉運、提刑司言:「已準指揮,仙井監改為隆州。
緣熙甯五年内陵州改為監,将貴平縣、籍縣廢為鎮,今複還縣額,乞将井研縣丞、仁壽縣主簿并省,複置縣令兩員。
從之。
二月三日,廣西轉運司言:「賓州嶺方、遷江兩縣知縣、簿尉承隆興元年指揮并差武臣,竊慮不曉文墨,百裡受弊。
欲乞知縣差文臣,簿尉差武臣,庶得利便。
」從之。
十一月六日赦:「勘會縣令賢否,系民休戚。
今貪贓者,監司、守倅公然蓋庇,民無所訴。
在法,所部違犯,監司、知、通失按舉者奏裁。
今後更失按舉,當議重行停降。
」 八年正月九日,四川宣撫使王炎言:「欲将夔、利兩路京朝官知縣無人願注阙,破格差注令、錄實資序以上及經任有舉主人。
如無人,許逐路帥司選辟。
」從之。
五月十一日,诏紹興府諸暨縣楓橋鎮改為縣,減本府酒官并贍軍庫官共三員,用添令、丞、簿、尉。
本處有義安鄉,以義安為名。
從轉運副使沈度之請也。
九月二十二日,吏部言:「見榜知縣二十名阙,目今在部待次知縣資序四十二員,欲借使五年以下阙一次。
」從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臨安府錢塘、仁和縣依開封府開封、祥符縣例,并紹興府會稽縣兼掌攢宮,舊皆堂除。
」诏三阙依舊堂除,餘繁難等縣系堂除者,并權令吏部差注。
九年八月十四日,诏縣令辄因公事敢科罰百姓錢物者敢:原作「被」,據原書職官四七之三七改。
,坐私罪放罷。
詳見知州門。
二十日,權吏部尚書李彥穎言:「照對幹道二年集議,京朝官知縣以二年為任,次年議者請複以三年。
見今合入知縣人并集铨曹,無以發遣,況中外京朝官無非二年,何必獨令知縣守三年之制欲乞依幹道二年集議指揮施行。
」從之。
十二月九日,臣寮言:「幹道二年指揮,實曆知縣一任人方授通判。
幹道八年指揮,初磨勘改官人并須入知縣。
今有在任承務郎理監當資序,三任通及六考,用舉主關升知縣資序人,更不曆縣,徑幹通判幹官,或除知軍州,有礙铨法。
今後乞令曆縣一任。
」诏令吏部看詳申尚書省。
十二月二日,诏龍州清川知縣改差文臣,尉兼簿,改差武臣。
清川知縣舊用武臣,不曉習文法,故易之。
從本路諸司請也。
淳熙元年三月七日,尚書省言:「沿邊知縣、縣令、縣尉随格通差文武臣,武臣仍須識字,依文臣法。
知縣、縣令先本部铨量,次都堂審察,方許差注。
其窠阙并差注格法,令吏部條具申本省。
湖廣屢經 盜賊,縣道可以文武臣通差,其窠阙令逐路帥臣、監司同共開具申奏。
候到,送吏部處置,申取朝廷指揮。
其文武官歲舉武臣升陟,内将二人舉堪充升陟親民任使。
到部官有舉主二員、曾曆監當差(遺)[遣]、考第及格人,方許注授知縣、縣令。
」從之。
五月六日,權吏部尚書李彥穎言:「昨降指揮,幹道五年待阙職事官已添差任滿之人,可與堂除外任差遣。
内有任滿已改官人,令赴部注授。
近發下堂除知縣,其任滿初改官人更于部阙通注,理作堂除。
本部未承許借服色之文,乞依自來堂除知縣體例,許借服色。
」從之。
二年二月八日,诏瓊州澄邁縣令與比附瓊山縣令,任滿循資酬賞,從廣西諸司請也。
十二日,吏部言:「欲将沿邊、次邊知縣,日後遇有本選合出窠阙,依已降指揮通差文武臣。
四選同日出榜,召官指射。
如同日有四選官願就,即差京朝官,次大使臣,次選人,次小使臣。
餘依逐選見行條法。
」從樞密院請也。
四年十月,臣寮言:「監司、守臣中擇明習憲章、長于莅事人,歲舉堪任知縣、縣令二員,将有舉主人方許注沿邊、次邊知縣、縣令。
如其間有習刑法,願铨試律義或斷案,若合格,不拘内外差注知縣、縣令。
候任滿無敗阙,依文臣例與升将副差遣。
」從之。
十年十一月,诏:如文武臣指射,先注武舉出身人,從本部長貳铨量訖,申樞密院審察。
十一月二十七日,吏部尚書蔡洸言:「承務郎以上官前任知縣或縣令,已任滿,偶緣替人未到,因改差或避親、丁憂罷任,請依得替罷到部收使升壓名次恩例。
」從之。
五年九月十六日,執政言:「先降指揮,極邊、次邊知縣元差文臣處,并通差文武臣。
昨來王佐所申武崗軍綏甯知縣窠阙,舊系專差武臣,今亦乞令文武通差。
」從之。
先是,湖南帥王佐按武崗軍綏甯知縣、敦武郎葉逵騷擾猺人,受贓至千九百餘貫,乞重作施行。
上曰:「且放罷,令取勘,何如」王淮等奏曰:「猺人畏懼官司,若置獄取勘,追逮者衆,或至騷擾生事。
葉逵騷擾受贓,為帥臣所劾,自可便與行遣。
」上曰:「可降三官放罷。
」淮等曰:「此阙舊系帥司辟武臣。
」上曰:「武臣多不曉事,記得淮上及四川阙外,諸縣許通差文武臣,卿等可理會将上。
」至是故又及之。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诏贛州瑞金知縣張廣,令吏部依淳熙三年八月七日指揮先授通判,理作堂除。
以江西路轉運副使錢佃等言「瑞金與汀州為鄰,兩界之沖,盜賊盤踞,追捕之速則竄入他境。
自廣到官,嚴立保伍,(機)[譏]察奸細,群盜屏迹。
昨茶寇自興國抵瑞金不能三十裡,而先事有備,民賴以安,乞賜旌擢」故也。
七月二十六日,诏吏部将廣南簽判、知縣窠阙破格曉示,滿半年以上無官願就,具申都省,行下逐路運司使阙差人。
若逐路再滿半年又無定差 到官,本部再行破格出阙,召官指射。
如本部再破格曉示,滿半年又無官願就,具申朝廷施行。
從吏部請也。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注拟知縣、縣令,并令吏部精加铨量,幹道三年赴都堂審察指揮更不施行。
六月四日,诏郴州宜章知縣雷潀特轉一官,候再任滿日取旨升擢。
以吏部侍郎李椿言本縣有召募二百人在縣置寨,恃(疆)[強]難制,潀撫馭有方,故有是命。
十二日,臣僚言:「諸州知縣不宜注授恩榜補官之人。
如系極邊知縣、縣令,雖許通差武臣,仍要铨量其人才術幹略,及能兼通法律,方得注拟,其餘次邊知縣,隻令專注文臣。
」诏吏部措置申尚書省。
吏部言:「武臣知縣、縣令,除武舉出身及試中七書義,或已試中斷案人,許依已定(法條)[條法]差注外,其不曾經試中人,見系親民資序,有舉主二員,依小使臣呈試指揮,添試斷案一場。
仍止試一道,問目少立條件,比文臣铨題一半。
内有能文願随文臣铨試者,召保官二員,候铨試收試。
其四川亦合依此,令赴制置司附試次邊知縣。
謂如淮南路揚、泰、真、舒、和、黃、蕲州、高郵、無為軍,京西路房州,湖南路全州,湖北路德安,江陵府複州、荊門軍,利州路興、建州,雖是次邊,即與内地州軍事體頗同,欲依臣僚奏請差注文臣。
其恩榜補官人若年五十五歲,不許注授知縣窠阙,雖破格亦不許注授縣令。
」上謂輔臣曰:「措置恩科甚當。
向來一半文學可以出官,今止三之一耳,若便限以年,則為縣者絕寡矣。
」于是诏悉從之。
内次邊縣道許通差武臣,仍依極邊武臣知縣格法施行。
十一月三日,诏監司、郡守,自今以往,縣令苟無大過,不得以私意輕易去留。
遇有阙官去處,一依甲令,隻令以次佐縣兼攝。
以臣僚言「今邑宰有為監司、郡守不樂者,谕令請祠尋醫而去,卻委僚攝事,縣庫席卷而去」故也。
十四日,工部郎官楊獬言:「廣西之盜已殄,乞命選曹遴選縣令,勿注推恩得仕、兩舉權攝正攝補官者。
」上謂輔臣曰:「縣令最為近民,(李)[奈]何以攝官為之,可令吏部詳議以聞。
」既而吏部言:「在法,知縣、縣令并注已改官及經關升有舉主、考第人。
其推恩得仕,比至經任、關升、(往)[注]授,年已六十,近降指揮已不許注授知縣窠阙,即無許差注攝官條法。
其廣南東、西路攝官,檢點皇佑、大觀、紹興條格,已是詳備。
目今廣東合補正額待次、攝官各二十五人,共一十九處窠阙;廣西正額待次、攝官各三十人,共三十五處窠阙。
除海外瓊州樂會、文昌縣,萬安軍萬甯、陵水縣,昌化軍宜倫縣,或是令阙有以主簿兼縣事外,其海北并系場務監當,即無縣令窠阙。
今乞下轉運司,照條不得将不是阙官阙次辄差攝官,及不得因所攝之官就委兼權其它職事。
如違,許諸司互察,禦史台彈奏。
」從之。
七年 正月十五日,樞密院具到審察武臣知縣、縣令格目:「一、知縣、縣令令注經任有舉主、關升親民人。
一、注年未及六十無疾病人。
一、注識字能書曉文義人。
一、注不曾犯贓若私罪情重人。
一、當官試書判二道,從長出題。
一、審察臣各具己見利便劄子三兩件投陳。
」诏吏部先次铨量,如應得今來立定格目,即具申樞密院審察,餘依見行格法。
九月二日,诏四川知縣、縣令候二年阙官,方許辟差。
以新知劍州張瑱言四川奏辟知縣、縣令之弊,欲令三年無正官去處,方許奏辟一次。
趙雄等奏:「擇縣之優異處辟差,誠為未便。
」上曰:「諸司各私其親舊,占了好縣,豈容如此」故有是诏。
十七日,知南劍州沈維言:「自今知縣須候成資,方許監司列薦。
」上謂輔臣曰:「知縣未及二年,功亦未顯著,難以舉薦,可從之。
」 八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京官曾任知縣,因癃老昏懦遭監司或遭章按罷,即系停罷未成資任。
若縣丞與幹官等,又系選阙格不應入。
幹道九年四月指揮,除建康、荊南、平江、紹興府、明州簽判外,其餘州軍簽判許依格注授。
竊詳知縣以癃老昏懦,雖縣丞幹官俱不許入,況簽判比之縣丞又為緊切,至如小處簽判,例無通判,尤為優異。
乞令本部将曾任知縣因癃老昏懦遭章按罷人,且與注授縣丞一次。
候縣丞任滿,别無過犯,方與注授簽判。
」诏依舊法差注。
九年正月五日,诏郴州貴陽縣令,本路帥漕(縣令)[铨]量訖,方許赴上。
如不堪倚仗,别行奏辟。
從新知潭州李椿請也。
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诏賀州富川、昭州立山知縣二阙,行破格定差初入官注判州司簿尉人一次。
賀州臨賀、廣州番禺、韶州曲江、廣州南海、連州桂陽知縣五阙,令本路運司(昭)[照]應格法定差應入縣令人一次。
英州真陽、欽州靈山、貴州郁林、柳州洛容縣令見阙,照已降指揮下本路破格定差一次。
如同日卻有本等人願就,先差本等人。
以臣僚言二廣縣令多攝官,無所顧籍故也。
十一年五月一日,吏部言:「京官在法理知縣資序人,須實一任滿,方合理當實曆。
其注文稱,若在任未滿二考,改移或尋醫、侍養,并不許理為一任。
即兩考實曆便合理當一任。
今來承務郎以上官理知縣資序人授知縣差遣,在任已成二考,偶因丁憂罷任之人,服阕之後再行參部,緣見今知縣以三年為任,本部卻将似此之人作不曾實曆知縣一任,複令止注知縣差遣,顯是礙前項條法。
今欲将京官任知縣在任已成二考,不因罪犯,偶因憂罷之人,即照應前項條法與理當實曆知縣一任。
」從之。
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諸縣收支如版帳錢物等,皆知縣自專而丞或不預簽押。
其常平倉等通簽河渡等錢,雖縣丞通管,出入之際,易為欺弊。
乞自今諸縣應幹 收支,必使丞佐等通簽,其縣丞所管财賦則必使知縣檢察。
将來如有以贓獲罪,并量輕重責罰。
」從之。
七月二日,知贛州趙善佐言,乞将本州島安遠、龍南知縣二阙通差選人。
從之。
以上《孝宗會要》。
紹熙元年五月二日,知贛州鄭汝諧言:「龍南、安遠兩縣最為煙瘴之地,自裁減賞典之後,無人肯就。
照得惠州河源縣令隻用舉主兩員改合入官,今龍南、安遠去河源縣界止二三百裡,欲乞并與減舉主二員,或職司一員。
如注京官知縣,與轉一官,庶早得人管幹縣事。
」吏部欲将兩縣如系選人注授,候任滿無過犯,從舊法任内有舉主三員與改合入官。
龍南縣如系京官知縣,于新格減二年磨勘,仍占射差遣一次上;安遠縣于新格減三年磨勘,仍占射差遣一次上。
乞各更與減一等磨勘。
從之。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潼川路逐司審度到渠州大竹鎮乞與興複為縣,于流江縣分丞一員為大竹令,移在城駐泊兼尉,其流江知縣卻改為令,委是利便。
本部照得即不聲說有無主簿,及(夫)[大]竹鎮酒稅合與不合改為大竹縣酒稅,乞再行相度。
」诏依諸司保奏到事理,主簿一員仍令駐泊兼,其酒稅随縣名改正。
三年七月七日,宰執進呈吏部勘當到贛州龍南縣難以廢罷。
留正奏雲:「龍南有瘴,舊來隻用兩紙文字,所以有人願就。
後來朘削賞典幾盡,故多阙官。
」上曰:「豈可有無賞,與盡複(典賞)[賞典]。
」以上《光宗會要》。
嘉泰元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立國之本在民,系民之休戚者最切于州縣。
使為州縣而上下相濟,有無相通,均節之利歸于公家,安裕之福及于田裡,則王澤得以下宣,無複歎息愁恨之心矣。
今州不息縣,縣不恤民。
乞戒饬州縣,毋得循習,交相規奪,以贻民害。
俾上有均節之利,下有安裕之福。
」從之。
以上《甯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四川安撫制置使趙汝愚言:「四川知縣、縣令内除合差選人并沿邊縣分通差四選官外,有專注京朝官知縣去處,并系繁劇大邑,久無正官。
兼京官員阙所在并以三年為任,惟川蜀獨專法止以三十個月解替,每任之縣較之内地常少半年。
照得近降指揮,四川改官止以一十五員為額。
本司目即節次放散過選人改官,已挨排積下淳熙十七年、十八年員數。
見今四川京官知縣阙多,在部京官合入知縣人絕少,乞将已經本司放散過四川選人改官,從名次專令注授京官須入知縣窠阙一次。
仍乞今後京官知縣并以三年為任滿。
」從之。
閏五月十二日,權吏部尚書顔師魯言:「知縣近制并以三年為任,今或以二考緣故而罷,若許其參選,與理資任,謂之曾曆親民,何以為作邑者之勸」吏、刑部看詳,知縣尋醫,多是在任有公私顯過,監司、郡守未欲按治,勒 令尋醫。
今滿年到部,卻與三年知縣無過人事體一同,委是不均。
合除丁憂人外,餘并以三年為滿任。
在法應避親者,期親并罷,餘依限陳乞對移應入阙。
其任知縣人若在任成考以上,親避期以上親者,當日便合解罷,即與其它所謂親戚者不同,仍許理為實曆知縣一任。
若在任不成二考,或作緣故陳乞避親者,即不合理為實曆知縣一任。
從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近年應改官人須要作邑,不材之人贻害百姓。
在法,諸縣有繁簡難易,監司察令之能否,随宜對換,仍不理遺阙。
又敕,諸監司以繁簡難易察換縣令,而私徇者以違制論。
乞申明上件指揮,今後所在知縣委實才力不逮者,從本州島具申監司。
或監司自能采訪,即行公共商議,不拘縣之小大,擇人兩易。
他日到部,并無妨礙。
其縣令亦依此施行,則能否各當其任,而民得撫字矣。
」從之。
十月三日,诏秀州華亭知縣未有京〔官〕注授,令漕臣同守臣于京官選人内公共選辟一次,理作堂除。
于是兩浙漕臣潘景珪選擇承直郎、前江南西路運幹楊巘舉主考第今已及格,乞先與改合入官,差充華亭知縣,理作堂除,候任滿别與升擢。
從之。
紹熙三年七月七日,吏部言:「江西提刑鄭湜等相度,贛州龍南縣難以廢罷,今欲從諸司所申,照本縣民庶所請,擇地勝處易置縣治。
其合得賞祗依舊格,如無人願就,本路監司同本州島守臣選辟。
」從之。
二十四日,吏部言:「潼州府路諸司奏,相度到叙州南溪縣新興,移潼關山三裡割隸宜賓縣,以便民戶輸送等,委是經久利便。
照得近制,緣邊京官知縣并通差選人,南溪縣舊注京官,近改官人多不願就。
今若将三裡撥隸宜賓之後,若無京官願就,即通差選人。
」從之。
以上《光宗會要》。
慶元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兩浙路〔轉〕運副使〔趙〕師奏:「管下台州黃岩縣比之台仙居、甯海諸邑地界廣闊,戶口繁夥,幾及一倍,詞訟紛纭,稅賦浩瀚,素号難治。
自淳熙十六年之後,吏部止是差注選人。
乞下吏部,今後黃岩知縣并注京官。
」從之。
三年二月二日,诏:「四川今後不得違法抽差知縣、縣令,有敢抽差若經營求抽差者,悉重寘典憲。
其抽差過月日并不理為在任。
諸司互相糾察,有敢隐蔽,令禦史台覺察以聞,并與坐罪。
仍立為令甲。
」以臣僚言:「四蜀縣令、知縣違法抽差甚衆,到官未幾,即謀他徙。
大抵非貴遊之子孫即高談之文士,往往憚煩,不肯屑就,迫于合入,姑為一來,委而去之,不過(附)[付]之佐官而已。
佐官既非本職,豈肯竭力盡心上司違法抽差,亦難以嚴诘峻責,綱運月解悉不能辨,故州郡拖欠總所有至數十萬缗,而本州島官兵月給有拖下累月者,此則縣令抽差之所由緻也。
」故有是命。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乞申嚴幹 道二年、淳熙元年指揮,令吏部常切遵守,應理知縣資序之人,須要實曆知縣一任,方得注授通判。
如不曾實曆知縣者,并止得注知縣。
仍令三省凡于堂除之間,須以體國為心,所有京官出官未曾作縣之人,并不得與通判差遣。
庶幾法意均平,人知奮勵,仰副陛下愛撫黎元之意。
」從之。
九月七日,诏沿邊武臣知縣,今後依铨法差注。
以監察禦史張岩言:「邊縣事體與内縣不同,内縣所長者民事而已,邊縣自邊防之外,兼主民事,必有通才,乃能稱職。
隆興初政,戎馬方息,朝廷欲存撫複業之甿,兼為守衛之計,以防南牧,是以通差武臣,亦時良法也。
在法,沿邊注武臣知縣,須關升親民資序,有堪任知縣、縣令舉主二員,赴部選量日,長貳出題試書判二道,試中者申密院。
審察之日,又令具己見利便三兩事。
惟武舉與試中七書義及斷案人免書判。
其立保薦铨量之法嚴密如此,豈容泛進!自後循襲,漸虧法意,大小使臣粗有夤緣,幹堂即得邊邑。
既聞其端,抱虛者紛至,皆援例而前,以求幸恩,初無練曆之能,辄冒民社之寄。
是以數十年來,邊縣未聞政績顯著者,正以保薦铨量之法姑亦文具,而幹堂者又得以泛進故也。
自今沿邊州縣并令吏部先差文臣,次差武臣,一依铨法差注。
其武臣須加嚴保薦選量之法,舉主二員并要于曆任處監司、帥守薦舉,方理為舉主,庶幾熟知其人有(才通)[通才],可任縣寄者。
至于铨量之法,亦當審察其才能,毋為文具。
自指揮之後,更不堂差武臣縣令,現任者委監司、帥守體量,有不堪其任者即申朝廷與祠祿,理作自陳。
如此,則邊縣不至泛用不練曆之人以為民害,而邊防綏禦之計亦庶乎得人矣。
」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凡今之為令者,徒知簿書期會之為急,生财修繕之為功,催科政拙者指為愚人,凡事操切者目曰能吏。
聽訟之事,置而不問;字民之效,邈焉無聞。
乞戒饬監司、守令,今後論薦知縣,如其廷無滞訟,邑無冤民,訟訴不至于上司者,始可剡薦,不得徒以财賦為急。
如或徇私行權,淹延民訟,翻異至多者,并從按治施行。
」從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臣僚言:「堂除知縣自來祗是錢塘、仁和、會稽三縣,緣系行都附郭并攢宮去處,事體既重,特加優異。
昨來有就部中注拟,卻夤緣理堂除,遂緻泛濫,縣啟僥幸,猶是就部注拟之後,方敢陳乞。
近來又有大僥幸者,名次未當注拟,徑于朝廷陳乞,下部直差,攙奪他人當得之阙,遂使铨注之法自此而壞,堂除之例自此而創。
乞特降指揮,除前三邑依舊堂除外,自餘知縣阙并令赴部,依公注拟。
仍不許注拟之後乞理作堂除。
」從之。
嘉泰元年二月十七日,臣僚言:「廣西一路諸縣,縣令少有正官,若無以次官處,多是于他 州别縣差官權攝,甚至差寄居待阙右選攝官。
多者一年,少(月)[者]數月,倏去忽來,志在苟得,職事廢弛,冤枉莫伸。
間有貪夫掊自營,則一意聚斂,席卷而去,恬不顧恤。
于是縣益廢壞,至有一二十年無敢注授者。
其間有水土惡弱、岚瘴至重去處,加之經久權攝,事皆廢壞。
檢照淳熙令,諸南官得替該職官循資酬賞者,如考第合磨勘,與減主一員;又令,諸廣南縣令任滿該改官應減舉主者,更減一員。
竊詳法意,廣南縣令任滿有循資酬賞,改官之人,自合減舉主二員。
然比歲以來,廣西一路縣令任滿到部,未聞有用舉主三員得放行磨勘者。
乞行下廣西監司、帥臣,刷具本路諸縣有水土惡弱、累年無人願就去處,斟酌輕重,分作三等,同銜結罪保明,具申朝廷。
候到,送吏部照福建、廣東西路見行格法,将願授知縣選人随其地土惡弱、輕重量減舉主,申取朝廷指揮,行下本部照應出(關)[阙]。
在任必要實曆三考,方該賞典。
」從之。
二年二月十二日,殿中侍禦史林采言:「縣令字民之官,于民最近,得其人則百裡受福,非其人則百裡受禍,不可不擇也。
夫作縣者當以十二事為戒,自己不貪财,子弟不與政,官物不預借,公事不科罰,保正不催科,戶長不代納,簿鈔不關銷,稅苗不失割,公人不下鄉,推吏不鬻獄,差役不偏曲,推排不漏濫,凡此謂之十二事。
作縣之善,固不止此,然為縣令之至要,若能行此十二事,其縣亦治,其訟亦少。
乞委諸路轉運司出給版牓,行下屬縣,各揭于廳事之左,使凡為縣令者朝夕觀省。
然後監司、郡守擇本部縣令之能行十二事、不挂民訟者,任滿之日,得以名聞,擇其尤者特加激勸。
有一違此,即行按劾,重寘典憲。
」從之。
七月十三日,殿中侍禦史林采言:「今日之為繁難大縣者,宜有以示勸,乞與□□□遣一次句中所缺三字,似應作「堂除差」。
。
如有材力最優之人,乞從朝廷擢用,不必問其有無薦書。
如不因按劾彈奏,任滿批書見得委有遺阙,從吏部具申,随輕重責罰。
仍乞照舊法,應作縣人除丁憂已成二考,許理為一任外,餘并過三考終滿。
如有實避親人,即踏逐一般阙次對換。
如一月無對換,即到部别注知縣。
揍及三考,元經按劾論列人雖已改正,亦不許通理考任,須實曆三考無遺阙,方理為任。
如上件作縣不滿及有規避作縣人,内不得為院轄職事以上官,外不得為通判幹官之屬。
所有日前曾任本州島知縣人,不許堂除本州島通判。
如已得通判人。
許與一般差遣人兩易,滿一月後與堂除别州一般通判。
其在吏部,乞依本法。
」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日,前知英德府邵之綱奏:「乞将二廣諸縣久無正官注授者,令吏部四選通差。
或四選中又無注授,令監司、帥守審度文武中廉〔潔〕慈惠者奏辟充填,然後考核否臧,嚴加黜陟。
」 從之。
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吏部改官人合注知縣差遣,緣拘年限出阙,是緻注授不便。
」诏令吏部将應幹知縣窠阙不拘年限,并令曉示,從便注授一次。
十月二十八日,臣僚言:「竊惟铨曹之法莫嚴于注拟,注拟之官莫重于知縣,而京官任子皆自兒時奏補,多有虛增年數,冀速出任。
纔更一任,憑籍勢力,幹圖薦舉,二任即注知縣而去。
未嘗更練,不習法令,輕狂妄作,無所不至。
殊不知民社所寄,簿書之叢委,獄訟之曲直,财計之登耗,雖巧心敏手處之,猶恐力不暇給,今乃以年少未更事之人遽任劇繁,鮮不敗事。
乞自今後京官注拟知縣,一遵祖宗格法,必兩任有舉主而後注授。
仍照鹽場窠阙體例,并注年三十以上有舉主人。
見在任者且令終滿替回,依曾任縣丞格法注幹官、簽判差遣,不許即求通判。
已注未上之人,并令赴部,聽别改注。
庶幾舊法不廢,而少年者得以養成遠業。
」從之。
開禧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今兩淮郡縣驟經創殘,一旦欲使安集以還舊貫,誠為不易。
使委任得人,以至誠恻怛之意,思始圖終,勤于朝夕,則成效可必。
今見阙縣令去處,須從帥守公選可與共事之人辟置在任。
随縣劇易,專以招集戶口多寡為賞格之高下,或與改秩,或減舉員,或與升擢;稍不勝任者,複許其便宜劾罷。
如此,則上下相孚而規摹歸一,臂指相應,而後先不紊,人人争欲以績效自見。
」從之。
見任知縣、縣令,令監司、帥守從公審實,内不勝任之人取旨與祠祿,仍一面選辟承替。
嘉定元年閏四月十二日,刑部侍郎、四川宣谕使吳獵奏:「朝廷嚴須入之令,凡改官人必須作邑,所以重民社,抑僥幸,誠良法也。
然以四川觀之,知縣之阙有餘而改官之員極寡。
每歲所(故)[放]川班不過一十五員,分為四路铨注,逐路不過得三四員。
以故知縣常有見阙去處,有司不免破格差注,或奏辟選人及小使臣,或簿尉、監當兼權,或寄居待次官攝事。
乞下四川轉運司,許令改官待班人一面注授合入知縣差遣。
如有見阙,先與出給,就權赴官,候班到日與降付身。
仍将就權月日通理三考之任。
」從之。
三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乞明诏内外,自今治郡有聲者,必須任滿,方許擢用。
改官人雖曾受辟,候任回須管依舊作縣。
」從之。
四年二月十一日,诏令吏部将應幹知縣窠阙不拘年限并行曉示,聽改官人從便注授一次。
六年正月二十九日,都省言:「吏部改官人合注知縣差遣,緣拘年限出阙,是緻注授不行。
」诏令吏部将應幹知縣窠阙不拘年限并行曉示,聽改官人從便注授。
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臣僚言:近歲以來,知縣被罷之人往往即求改正,既得改正,即求通理。
彼其被罷之時,若非台谏彈奏,即是監司、郡 守按劾,不曰贓濫則曰暴酷昏謬者也。
使其一時所論不能盡實,為之改正,亦合使之更曆三考,以驗其才否,奈何複使通理前任,曾未幾時而遂
十一月二十二日,吏部言:準,尚書、侍郎、内外學士、待制待:原無,據《長編》卷三九一補。
、兩省省:原作「員」,據《長編》卷三九一改。
、台官、左右司郎官、諸路監司各舉公明廉幹、材堪治劇、仍系合入知縣或縣令一員,令吏部不依名次差充重法地分知縣、縣令,次差賊盜多有萬戶以上縣。
任滿委監司保明治狀,作三等升賞,有任滿酬獎者聽從重重:原作「之」,據《長編》卷三九一改。
,仍令吏部考較等第以聞仍:原作「任」,據《長編》卷三九一改。
。
今詳立到考較等第,其舊有任滿酬獎者聽累賞。
」從之。
三年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累:原作「果」,據《長編》卷四一七改。
,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開封府祥符、鹹平、尉氏、陳留、襄邑、雍丘知縣, 并中書省差,太康、東明「東」下原有「廣」字,據《長編》卷四一七删。
、考城、長垣知縣,并吏部差。
俸錢依在京分數。
」從之。
五年十月十六日,三省言:「通遠軍申「申」上原有「乞」字,據《長編》卷四四九删。
,乞添置倚郭一縣,以隴西為名,差選人充尉,兼令、簿。
」從之。
紹聖三年八月十三日,诏開封、祥符知縣今後差通判以上資序人。
四年九月十一日,新知揚州程嗣恭言:「乞今後吏部差注縣令遇有以資考入而無主簿處,不許流外人充尉。
」诏都司立法。
徽宗崇甯二年四月十九日,都省言:「八路知縣等阙,雖依條系八路轉運司使阙差人,緣今來前項置官去處并系創添,欲并令吏部依條差官。
如一季無人願就,下八路差注。
」從之。
四年八月十九日,前權提舉永興軍等路常平等事王谷言:「乞申明禁約,應陝西諸縣知、令除奉朝旨或委系軍期急切外,不得以應副軍期為名,妄有差出者以違制論。
」從之。
政和元年四月十二日,梓州路提舉學事鄭宗言:「欲乞今後鄰州接境人,不得注鄰縣令、佐。
」吏部勘會:注拟官員差遣,依條本貫開封府不注本縣,諸州不注本州島,即河南、京兆府、郓、蘇州有産業者,雖非本貫,亦不注親民。
今臣僚所請令、佐不得注鄰縣,今看詳令佐事權不同,欲于上條内「不注本州島」字下添入「縣令不注鄰縣」六字。
從之。
二年四月三日,诏:「縣令于境内親詣田疇,勸谕勤(隋)[惰],以為力田之倡。
述職承宣,虔奉明诏,即出鄉就見(文)[父]老,播告國家務農重谷、恻怛愛民之意。
以十二事勸課農桑,宜各遵行,上副朝廷之意。
一曰敦本業。
謂農桑為衣食之本,工作之類乃是治末,雖獲厚(刊)[利]而無本源,故于本業切宜敬尚。
二曰興地利。
謂曠地有可以墾辟者,積水有可以疏決者,皆宜耕種,庶使地無遺利。
三曰戒遊手。
謂飲聚博,放(膺)[鷹]走犬,遊墯之事,皆廢農桑。
為人父兄,理當戒謹;為人子弟,尤宜遵禀。
四曰謹時候。
謂農時一違,諸事廢敗,尤在所謹。
故耕以時則土膏,種以時則苗秀,斂以時則無禽獸之耗,無盜賊之侵,無霖雨之壞。
五曰誡苟簡。
謂耕欲熟,欲足,則田土膏腴,禾稼茂實。
蓋農事最為勞苦,人易怠墯,多緻苟簡,尤宜戒勉。
六曰厚蓄積。
謂财不妄用,谷不妄費,谷有餘則農事實用有備。
七曰備水旱。
謂修固池塘以資灌溉,開溝導洫以洩淫雨,則旱澇無患。
八曰戒宰牛。
謂牛為為耕稼之本,當務孳生,況其功力最大,尤不當殺。
九曰置農器。
謂農家器用缺一不可,與其廢(用)[财]修飾車服,不若以财廣置農器。
十曰廣栽植。
謂麻麥粟豆果瓜蔬菜,凡可以為養生之資者,廣務栽種,則自然農足。
十有一曰恤佃戶。
謂佃客多是貧民,方在耕時,主家有催舊債不已,及秋收時以其租課充折債負,乃複索租,愈見困窮,不辭離即逃走,宜加以寬恤。
十有二曰無妄訟。
謂非理興訟,緻被追呼,在官對定,必費時日, 以妨廢農桑,甚為無益。
」 五月九日,臣僚上言:「願特诏諸路監司,告戒所部令、丞,豫于催科之前舉行法令,究所以便民之方,毋失期會,使民艱于輸納,毋繁文移督責以滋吏奸。
其有輸入以時,民安而賦足,于課最号為不擾者,歲特取一二尤者以聞,少加褒擢,以示旌勸。
若擾民長奸,歲額虧阙,尤無狀者,即劾奏于朝,議加典刑。
」诏依所奏,仰尚書省委戶部,限五日檢詳前後條令,立為約束,疾速行。
歲終具升黜官以聞。
十一月十一日,權發遣河北路轉運副使侯臨言:「乞繁難縣令阙官及六年以上,如有人願授者,候任滿無公私過犯,令本州島及轉運司保明,京朝官與轉一官,選人與減舉主二人改官。
」诏依。
承務郎以上與減二年磨勘,選人比類施行。
(從之)三年三月十七日,臣僚上言:「訪聞士大夫之間,皆輕縣令之選,蓋太平盛時,人皆重内而輕外。
又縣令之任為最繁重,催科勸率、民訟刑禁,凡朝廷所行之政多在焉。
前日吏部兩選知縣窠阙久不注授者甚多,以人皆輕之,不願就故也。
願察縣令勢輕之弊,議所以增重激勸之法,使人皆悅慕,各思效職。
」诏令尚書省措置。
六月十一日,新提舉利州路常平等事盧知原言:「乞(抄)[縣]令非緣學事及沿邊不拘常制并部領本縣夫役外,餘雖拘(拘)常制,并不得差出。
」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勘會萬戶以上知縣,昨于崇甯三年六月十一日降朝旨講議司措置,并差承務郎以上,至大觀四年七月内沖改。
」诏并依崇甯三年六月十一日已得指揮施行,其見任、已差人許終滿今任。
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左司員外郎陳揚庭言:「應諸路知縣有阙及一年以上者,令吏部措置差注,庶治縣得人,政事悉舉。
」從之。
六月二十八日,诏:「訪聞虔、吉州管一十二縣,見阙正官,權官苟祿,不切任事,民受其弊。
仰轉運司限一月依格選那合入資任人差填訖奏。
」 九月二十三日,新知宋州宋昭年言:「比年以來,士多求幸免,故諸路縣令例直差注。
然考課固有成法,而有司徒為具文,漫不加意。
臣謂宜因遣使采民謠,察政事,其治行尤異者不次升擢,去其不任事者,以為勸沮。
」诏令尚書省檢詳條令立法,取旨施行。
八年十月十六日,尚書省言:「河南府永安軍使兼知縣事,自來吏部使阙差人,緣應奉陵寝,全籍有風力才幹人管勾,即與其它軍使不同。
」诏今後朝廷使阙選差人。
宣和二年十二月廾三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增修到諸繁難縣令阙,本路無官可(考)[差],若轉運、提點刑獄司于罷任待阙官内選年未六十、曾曆縣令、無私罪疾病及見非停替人權,不得差在本貫及有産業、并見寄居者舊曾寄居處。
上條合入《政和職制令》,沖改本條不行。
」從之。
三年十月十二日,诏:「濱州招安、深州 束鹿縣令佐,許河北轉運副使呂頤浩踏逐有心力人奏差一次。
内京朝官替見任人成資阙,選人替年滿阙。
」先是,委頤浩拘催州(州)縣學事司田土租賦,頤浩言兩縣田土空閑,無人承佃,在縣令佐協力幹辦,故從其請也。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提舉利州路常平劉镃言:「切見僻遠縣令多缺正官,類皆權攝,苟且歲月,豐己營私,視公宇如傳舍,奚暇究心職事、勸恤民隐乞二廣縣令見阙處盡行差注。
」從之。
五年十二月五日,利州路轉運判官王敏文等奏:「縣令之職,全要風力強勁,不可以昏老任之。
近蒙吏部差注六十以上之人,伏望處分,雖破格不以拘礙,唯縣令乞差年六十以下之人。
」從之。
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川陝四路差官之法,令、佐不得并差川陝路人。
内地人多不願就,故本路監司不免差官權攝,所差官多是川人,有至三五年不替者,其與破格差注名異實同。
欲乞應川峽四路令、佐内無應入人,而限滿無本色人就者,許通注鄰路人,庶使注授稍廣,各得正官,民不受弊。
」诏可依所奏,尚書省立法施行。
十一月十九日,诏:「今後監司審擇縣令,并同共審擇,委有治績,連銜保奏。
每路不得過三人。
召赴都堂審察錄用,如人材卓異,可備除擢,取旨引對。
」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伏見川路縣令多是川人,往往去鄉近便,故舊幹托,旦暮不絕。
伏望川路縣令不許差注川人,庶幾有以杜絕幹托騷擾之弊。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竊見福建諸州軍管下諸縣逐時非遇知州到任内,欲入州營私幹谒,即以禀公事為名,将帶公吏入州,往來動經數日,委是有妨理民急務。
緣公事有疑,依令隻合申州與決,即無專許知縣入州禀複之文,欲望下有司立法禁止施行。
」诏依所奏立法,餘路依此。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十八日,知太康縣康國材、知扶溝縣惠厚下、知東明縣宋晟能率衆守禦,與改合入官。
五月十八日,诏畿内縣知縣并替成資阙。
六月二十九日,利州路轉運判官張上行言:「本路定差官員并遵守熙豐法,至宣和七年始有不許差本路人為縣令之制。
緣川州去鄉遠近不同,且如本(縣)[路]洋州人指射劍州梓橦縣令,則去鄉一十七程,以本路人不該定差;若成都府路綿州人指射,去鄉兩程,卻系别路人合差。
況祖宗八路差官法,令、佐不得并差川人。
續降旨,令、(佗)[佐]不得差本貫鄰縣人,阙防已備。
」(即)[诏]依祖宗八路差官法。
七月六日,诏三省申明舊制,今後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實曆知縣者,不許别除差遣。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四日,江南東西路經制使翁彥國言:「準朝旨增置弓手,小縣二百人,大縣三百人,知縣兼領,不知如何系銜。
舊法兼兵知縣有添給 食錢。
」诏知縣兼管不須帶入(街)[銜],月給食錢三貫,候創置縣尉到日罷。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知常州周杞言:「防秋之時,沿江令、佐乞不許帥臣、監司差出。
雖朝廷除授差遣,并許本州島占留,候來年二月以後方得離任。
」诏依,劄(劄)與帥臣、監司。
紹興元年正月十四日,诏:「今後京朝官知縣阙次,并令三省選擇差除。
仍内外侍從官各舉堪充縣令京朝官二員,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以次除授。
俟有善政,任滿升擢差遣;或犯贓罪,連坐舉官,依保舉法。
」 二月八日,诏:「應知縣、縣令今後不以是何官司,并不得差出。
雖專畫到許差見任官指揮,亦不許一例指差。
仰守臣檢察,如或違戾,按劾以聞。
被差及差之者,以違制論。
」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诏今後知縣阙官處,隻委本州島日下差本州島屬邑丞、簿權外,巡尉場務阙下依舊法。
三年十月十三日,臣僚言:「乞自今令、佐官非出入假故,應通簽而獨行者,官司不得被受。
仍乞申嚴典憲,重行黜責,監司、守貳按行覺舉。
」诏坐條申嚴行下。
今後如遇差出或在假等事故,并于階銜下分明批鑒。
五年閏二月二十一日,诏:「自今見任縣令未經交割離任以前,并不許辄從諸軍辟置,及不得兼帶軍中幹辦職事。
專委監司常切覺察,如敢隐蔽,重寘以法。
」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諸縣非有公事拘留平民,或受訟、輸納,多端乞取,及多收米麥剩耗造酒聚飲等,令諸路帥臣、監司按劾以聞。
」 六月七日,诏帥、守、監司:「今後縣令庸懦不才者,依法對移,贓污不法者依法按(刻)[劾]。
自餘并遵诏令,不得橫肆淩逼。
」從右司谏王缙請也。
八月十七日,诏四川知縣有不可倚(杖)[仗]之人,令安撫(使)[制]置大使司依已降指揮先次對移聞奏。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令諸路監司今後分上下半年,開具所部知縣有無善政顯著及謬懦不職之人申尚書省。
七年二月九日,诏将寺監丞、簿等任滿已改官人未曆民事者,各與選擇堂除知縣一次。
十五日,诏應堂除知縣并借绯章服,供給依簽判例支給。
任滿赴都堂審察,如治狀有稱,即與升擢差遣。
内監司列薦治狀顯著者,當不次除擢。
九年七月六日,诏吏部日後縣令差文臣。
以臣寮奏建炎以來始注武臣,為害甚衆故也。
十四年四月七日,臣寮上言:「縣令之職,比年類多偷墯。
每畏事繁,無辭以卻,遂于詞狀前預令人吏朱批有無少欠官物。
一有少欠,則非特不為受理,又且從而監系,非理阻抑。
緣此一邑之内,豪戶日益恣橫,而抑之民日益困迫。
欲乞今後如有似此違犯之人,許令人戶越訴,仍委監司覺察按(刻)[劾]。
」從之。
九月十六日,軍器監趙子厚言:「乞诏諸郡守臣任滿朝見進對,各舉所部縣令一員,命有司核實,親加獎擢。
」上曰:「所論甚善。
如所舉稱職,特與推賞;其或不當,則 坐以缪舉之罰。
」 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诏龍州清川知縣依舊差置武臣,從本路諸司請也。
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右正言巫伋言:「近年州縣間上下苟且,凡命令之下,視為具文。
欲望申敕州縣,将前後所降指揮編次成冊,置之廳事,守、令常切遵依。
如少有違戾,即仰監司覺察按劾。
」從之。
十八年六月十三日,上谕輔臣曰:「近布衣上書,多言縣令非理科率。
朝廷自和議以來,未嘗有取于民,可申嚴監司、郡守常切覺察,或有違戾,即須按劾。
」 十四日,宰執進呈檢坐前後約束縣令指揮,欲令監司、郡守常切覺察。
上曰:「自今有作事過當或年老昏謬,可并與宮觀差遣,庶幾不為民害。
」 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宰執進呈前知複(劉州時)[州劉時]奏劉時:《建炎要錄》卷一五九記作「劉畸」。
:「湖北縣令有久無正官者,差本州島見任及寄居待阙官時暫權攝。
臣恐事多曠阙多:原無,據《建炎要錄》卷一五九補。
,吏緣為奸,民受其弊。
伏望應湖北縣令阙正官去處,路之曲庇此句文字似有脫誤。
,無功過之書,彼此相蒙,略無忌憚。
」诏申嚴行下,應對具事實申尚書省。
二十六年八月二日,诏:「初改官及應理知縣資序人雖有兩任,如用縣丞作實曆親民者,即依舊法,須滿六年替罷,方許依條關升。
其選人任縣令,候滿任無過犯,與占射差遣一次。
」 十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欲依臣寮所請,将治縣善最并七條之日刊印成冊,凡縣令授記,即給付一本。
并将逐項治民條法镂闆,遍下諸路州軍及監司等處,行下所部縣分正廳,令大字書寫闆榜,常切遵奉,毋緻違戾。
」從之。
二十七年七月五日,诏:「縣令之職,最為近民,累降指揮,治狀顯著之人令監司、郡守保舉升擢,如貪污不職,即行按劾。
尚慮未能悉意奉行,循習觀望,或挾情徇私,舉刺失實,可令學士院降诏,嚴行戒饬。
」 二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诏:「昭州立山縣知縣破格差注縣令資序人,任滿許依恭城、平樂、昭平縣大觀專法,北人循一資,仍不依名次家便差遣,廣南人循一資酬賞。
若有考第、舉主合該磨勘之人,依法減舉主一員外,更與減一員,仍許破格差注。
令、錄資序人内,京朝官破格差注人許依正格任滿推賞。
如同日卻有本等人願就,即先差本等人。
」從本路漕司請也。
六月八日,诏:「沿邊溪洞知縣有系武臣去處,自今降指揮到部日,遇有小使臣指射此等知縣窠阙,并依格注經任親民人,比附處轄馬遞鋪專注識字人,指許諸司及本州島不以有無拘礙選辟能吏。
」上曰:「可令吏部具已差下未赴之人催促之任,未差去處疾速出阙,如無人願就,即下所屬辟差。
其尤系辟阙,令速行奏辟。
」 六月二十三日,上谕輔臣曰:「知縣員多,朝廷難以一一差選,有過亦難盡察,須責之監司、郡守。
如治狀可嘉,即與轉官再任,或升擢差遣,庶可激勵。
」 二十年十月十六日,诏:「諸守、令遇勸農,不得用妓樂迎送及宴會賓 客,如違徒一年,着為令。
」 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宰執進呈郡守、縣令能布宣德澤,實惠及民,有政績者,令監司、守倅保奏升擢。
上曰:「或遷官,或升差遣,庶有激勸。
如失不保奏,令禦史台彈劾。
」遂降旨行下。
十二月十七日,司封員外郎王葆言:「郡守、縣令,民之師帥,而縣令則于民為尤親者也。
近年以來,監司、郡守多緣好惡之私以更易縣令。
在法,命官犯罪,雖有實狀,亦須具奏,方許對移。
今或謂有贓污不法而對移者,初未究見罪迹,有不俟奏禀而行者。
在法,縣有繁(減)[簡]難易,監司察令之能否,随宜對換,亦必具奏聽旨。
今或謂疲懦不才而兩易者,所易之官未必循良,亦有反為民蠹者。
遇有阙令去處,多差寄居待次之人。
夫寄居待次,區區馳骛,以丐攝官,必無體國裕民之心,至有竭倉庫以示私恩,從貪殘以滋己欲。
一邑之間,公私困弊,物論不容,方為去計。
逮其去也,特當揮此處文句似有脫誤。
,令當官試書劄百字以上,方許依格法差注,其四川、二廣定差辟差沿邊溪洞知縣窠阙,依此施行。
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原無「二十八年」,按《建炎要錄》卷一七八,何溥于紹興二十七年十一月戊辰始任左正言,二十九年二月庚寅改官(見上引書卷一八一),則此處之「七月十四日」,必為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
因補。
,左正言何溥言:「乞诏大臣擇天下大縣,收其阙以為堂除,公選博采風績顯著之人以居其職,假之服色,優以廪給。
俟其滿秩,特與甄升,籍記姓名,以待他日之用。
」本部看詳:今來臣僚所請擇天下大縣,收其阙以為堂除,若将上件阙盡歸朝廷,則慮本部有員多阙少之患。
欲依祖宗故事,遇朝廷有選知縣,乞下本部點取阙次供申,取旨差除,理作堂除。
仍依臣寮所請,與借服色,支破簽判供給。
候任滿,如治狀顯著,即與升擢差遣。
從之。
二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诏右迪功郎許狀差充均州鄖鄉知縣,以本路監司言狀久谙京西人情狀:原作「杖」,據前述改。
,乞不拘常制破格差注故也。
三十年二月五日,诏今後知縣系升朝官即帶兵馬都監,若宣教郎以下即帶兵馬監押,從荊湖北路通判王趯請也。
十二月十一日,宰執進呈因知縣慵懦不職事。
上曰:「知縣若非贓私慘酷,自當依祖宗朝兩易其任,不理遺阙,茲為良法,豈可不遵奉」陳康伯奏曰:「不惟不成法,兼紹興令所載亦同。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七月八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诏兩淮知縣除立定賞條外,候任滿無過,從本路監司保明,與減舉主一員。
八月十三日,知沅州秦杲言沅州:原作「元州」,按宋無元州,且下文所述三縣皆屬沅州,因改。
:「盧陽、黔陽、麻陽三縣各接猺獠生界,及接廣南系水土惡弱瘴煙之地,縣令任滿循兩資。
今乞比照本州島幕職官與改合入官,或止依判司任滿該磨勘,與減舉主二員。
」吏部勘當:欲将三縣縣令依見行賞格推賞,如任滿得替應磨勘改官人,任内不曾透漏蠻賊五人以上入界,即與依本州島判司減舉主二人,不願減主者聽與循資。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三月二十三日,吏部言:「〔臣僚〕劄子,乞令州郡長吏舉行對移知縣 不理遺阙指揮,将一州内在任官察可為縣者,使之作縣令。
看詳,欲将諸州縣分繁簡難易,令本州島長吏察其能否,随宜對換,各取願狀,具奏聽旨。
有不堪為縣者,亦乞依此,各不理遺阙。
仍并申監司照會,如對換不實,辄徇私意,仰監司将長吏按劾。
」從之。
二年十月五日,廣南西路經略、安撫、都钤轄、提刑、轉運司言:乞将化州吳川縣西鄉創置石城縣,減吳川縣丞員阙充縣令吳川:原作「吳州」,據前後文及《元豐九域志》卷九改。
,并增置簿尉一員,選差小使臣及校尉年未五十人充。
縣令注令錄以上經任人。
吳川縣舊系京官知縣吳川縣:原作「吳縣縣」,據《元豐九域志》卷九改。
,今欲改差選人縣令。
」吏部勘當,吳川縣阙欲先差京官以上,如無正格及破格合入京官,即許通差選人。
餘依逐司所陳。
從之。
十二月二十日,诏吏部,縣令窠阙無應格人願就,依已節次申降指揮,許破格差注一次。
幹道元年三月二十二日,诏京官以上任知縣,權以二年為任。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禦筆:今後非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禦史。
宰執洪适奏:「察官陛下親擢,如必要曾經兩任縣令人,恐應格上者少。
」問其故,對曰:「有出身人法許差教官,故不曆縣令。
欲令有出身初改官人曾任縣令,方許授教官;不曾任縣令,并令先注知縣。
」上曰:「極是。
庶幾有出身人皆知民間利害,他日差除,不至乏人也。
」适等奏曰:「合更下吏部看詳。
」從之。
二十五日,上謂宰執曰:「兩任縣令方得為察官,果可行否」洪适奏曰:「非不可行,但艱于應選。
縱有之,恐其才未必可用。
」上曰:「若改『兩』字為『曾』字亦可,然号令重于更易,此法既不可破,數年之後不患無人也。
」 四月十六日,吏、刑部言:「看詳自今後非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禦史,非曾任守臣不得除郎官,乞着入條令,下吏部照會施行。
」從之。
二十七日,尚書吏部侍郎、權吏部尚書陳之茂等言:「伏準禦筆降下堂除理實曆親民知縣等事,今議定下項:一、除職事官以上系朝廷選用人材外,今後除六院官,須要曾經實曆知縣一任,方得除授。
一、今後教官及在京監當、主管尚書六部架閣文字等阙,如系京朝官以上任上件差遣,亦須實曆知縣一任,方許關升通判。
或兩任内曾經作縣一任,雖授别差遣,并與授理為兩任,關升通判。
宮觀嶽廟承務郎以上關升知縣及宗室換授理親民準此,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
」并從之。
八月十六日,尚書吏部侍郎、權吏部尚書陳之茂等言:「集議指揮内知縣除選人外,其京朝官并以二年為任,立為永法。
今四川轉運司檢坐令,諸知縣人川廣并三十個月為任。
本部未敢依本司專法,亦未敢依集議指揮。
」诏令吏部遵依四川專法施行。
九月十三日,四川安撫制置使司言:「嘉州峨眉、犍為兩縣今後許令本路都钤轄司同提刑司選辟谙練邊事、合入資序人充逐縣知縣。
」吏部 勘當,嘉州峨眉、犍為知縣雖是本路轉運司定差窠阙,緣并系邊縣,欲許令本路諸司選辟。
從之。
二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累降指揮,令監司、守臣保明知縣、縣令治狀顯著,具姓名聞奏,未見有一申到。
」诏令諸路監司于部内各舉三兩人,不許連銜;守臣于屬邑各舉一二人。
具姓名保明申,令中書門下省籍記,取旨甄擢,如無聽阙。
十月十日,試吏部尚書陳俊卿言:「勘會近準禦筆集議指揮,入官人理知縣資序,兩任内一任實曆知縣,方得關升通判。
内有改官後曾曆兩任内,雖不曆知縣,卻曾任知州軍并監司差遣,(無)[照]得知州軍、監司比之州縣責任尤重,理宜參酌,本部未敢擅便施行。
」诏曾任監司、郡守人,依實曆知縣關升。
(從之)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臣寮言:「知縣、縣令若從铨部差注,恐不得人,欲乞擇繁難處,并令堂除,稍重其選。
」诏令吏部看詳。
今看詳,應繁難處雖系部阙,乞令堂除;非繁難處雖系堂除阙,卻乞歸部。
從之。
八月八日,诏令四川逐路帥臣、監司審實繁難縣分,保明申尚書省。
如本路自今應有見阙知縣,令公共辟差經任無過犯人一次,申朝廷給降付身。
從臣寮之請也。
九月二十四日,權尚書吏部侍郎薛良朋言:「本部近承指揮,凡注拟知縣、縣令,令赴都堂審察,其不才及老病者别注差遣,或宮〔觀〕嶽廟。
本部遵守外,有在外指射并移注及四川、二廣定差奏辟人,欲依舊法令本處知、通精加铨量,保明申部。
」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诏今後京朝官知縣,依舊法以三年為任,從知瓊州李寰之請也。
四年二月八日,吏部言:「勘會四川因事到阙官甚衆,本部節次(升)[申]降指揮刷四川知縣阙,依格法借注,甚為通流。
繼而沖改,謂與四川運司定差窒礙。
今來别無見榜不該,又不訴借注,則川士遠來,無合入差遣。
今欲借四川轉運司三年以上合入窠阙,榜令注授,(責)[則]可發歸四川,又于定差亦不相妨。
」從之。
二月二十二日,荊湖南路安撫使張孝祥言:「臨武、宜章深在溪洞,水土惡弱,人不願去。
欲乞今後如系選人在任彈壓,别無盜賊,即于合磨勘(特)[時]特減舉主二員,京官轉一官,庶有所勸。
」從之。
八月八日,成都府路轉運司言:「本路一季所出知縣阙次不下三四十處,京官就集不踰五七員,各指射本等窠阙,破格辄無就者。
乞将本路京朝官知縣見阙及過滿如已經兩季收使,無本等人就,許依紹興二十三年十月破格注酬獎改官知縣資序未經任人,次第二任監當有舉主人,次通注選人。
仍依差注縣令條格,通注奏舉職官及職官知縣、縣令,并常調職官知縣,及應入縣令人,所貴縣邑不緻曠員。
」從之。
十七日,成都府路轉運司言:「承幹道三年都省劄子,四川定差知縣、縣令,依舊法止令本處知、通铨量,保 明申部照會。
本司凡遇定差知縣、縣令,依元降指揮,并系本司長官躬親铨量,見行遵依,别無沖改。
若别委知、通,不唯有礙元降指揮。
兼恐事不歸一。
」诏下成都府路轉運司,仍依元降指揮,餘路準此。
五年二月五日,權發遣臨安府周淙言:「乞令鹽官知縣帶兼兵馬都監事,如有盜賊,庶有統轄,可以擒制。
」從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成都府路钤轄、轉運、提刑司言:「已準指揮,仙井監改為隆州。
緣熙甯五年内陵州改為監,将貴平縣、籍縣廢為鎮,今複還縣額,乞将井研縣丞、仁壽縣主簿并省,複置縣令兩員。
從之。
二月三日,廣西轉運司言:「賓州嶺方、遷江兩縣知縣、簿尉承隆興元年指揮并差武臣,竊慮不曉文墨,百裡受弊。
欲乞知縣差文臣,簿尉差武臣,庶得利便。
」從之。
十一月六日赦:「勘會縣令賢否,系民休戚。
今貪贓者,監司、守倅公然蓋庇,民無所訴。
在法,所部違犯,監司、知、通失按舉者奏裁。
今後更失按舉,當議重行停降。
」 八年正月九日,四川宣撫使王炎言:「欲将夔、利兩路京朝官知縣無人願注阙,破格差注令、錄實資序以上及經任有舉主人。
如無人,許逐路帥司選辟。
」從之。
五月十一日,诏紹興府諸暨縣楓橋鎮改為縣,減本府酒官并贍軍庫官共三員,用添令、丞、簿、尉。
本處有義安鄉,以義安為名。
從轉運副使沈度之請也。
九月二十二日,吏部言:「見榜知縣二十名阙,目今在部待次知縣資序四十二員,欲借使五年以下阙一次。
」從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臨安府錢塘、仁和縣依開封府開封、祥符縣例,并紹興府會稽縣兼掌攢宮,舊皆堂除。
」诏三阙依舊堂除,餘繁難等縣系堂除者,并權令吏部差注。
九年八月十四日,诏縣令辄因公事敢科罰百姓錢物者敢:原作「被」,據原書職官四七之三七改。
,坐私罪放罷。
詳見知州門。
二十日,權吏部尚書李彥穎言:「照對幹道二年集議,京朝官知縣以二年為任,次年議者請複以三年。
見今合入知縣人并集铨曹,無以發遣,況中外京朝官無非二年,何必獨令知縣守三年之制欲乞依幹道二年集議指揮施行。
」從之。
十二月九日,臣寮言:「幹道二年指揮,實曆知縣一任人方授通判。
幹道八年指揮,初磨勘改官人并須入知縣。
今有在任承務郎理監當資序,三任通及六考,用舉主關升知縣資序人,更不曆縣,徑幹通判幹官,或除知軍州,有礙铨法。
今後乞令曆縣一任。
」诏令吏部看詳申尚書省。
十二月二日,诏龍州清川知縣改差文臣,尉兼簿,改差武臣。
清川知縣舊用武臣,不曉習文法,故易之。
從本路諸司請也。
淳熙元年三月七日,尚書省言:「沿邊知縣、縣令、縣尉随格通差文武臣,武臣仍須識字,依文臣法。
知縣、縣令先本部铨量,次都堂審察,方許差注。
其窠阙并差注格法,令吏部條具申本省。
湖廣屢經 盜賊,縣道可以文武臣通差,其窠阙令逐路帥臣、監司同共開具申奏。
候到,送吏部處置,申取朝廷指揮。
其文武官歲舉武臣升陟,内将二人舉堪充升陟親民任使。
到部官有舉主二員、曾曆監當差(遺)[遣]、考第及格人,方許注授知縣、縣令。
」從之。
五月六日,權吏部尚書李彥穎言:「昨降指揮,幹道五年待阙職事官已添差任滿之人,可與堂除外任差遣。
内有任滿已改官人,令赴部注授。
近發下堂除知縣,其任滿初改官人更于部阙通注,理作堂除。
本部未承許借服色之文,乞依自來堂除知縣體例,許借服色。
」從之。
二年二月八日,诏瓊州澄邁縣令與比附瓊山縣令,任滿循資酬賞,從廣西諸司請也。
十二日,吏部言:「欲将沿邊、次邊知縣,日後遇有本選合出窠阙,依已降指揮通差文武臣。
四選同日出榜,召官指射。
如同日有四選官願就,即差京朝官,次大使臣,次選人,次小使臣。
餘依逐選見行條法。
」從樞密院請也。
四年十月,臣寮言:「監司、守臣中擇明習憲章、長于莅事人,歲舉堪任知縣、縣令二員,将有舉主人方許注沿邊、次邊知縣、縣令。
如其間有習刑法,願铨試律義或斷案,若合格,不拘内外差注知縣、縣令。
候任滿無敗阙,依文臣例與升将副差遣。
」從之。
十年十一月,诏:如文武臣指射,先注武舉出身人,從本部長貳铨量訖,申樞密院審察。
十一月二十七日,吏部尚書蔡洸言:「承務郎以上官前任知縣或縣令,已任滿,偶緣替人未到,因改差或避親、丁憂罷任,請依得替罷到部收使升壓名次恩例。
」從之。
五年九月十六日,執政言:「先降指揮,極邊、次邊知縣元差文臣處,并通差文武臣。
昨來王佐所申武崗軍綏甯知縣窠阙,舊系專差武臣,今亦乞令文武通差。
」從之。
先是,湖南帥王佐按武崗軍綏甯知縣、敦武郎葉逵騷擾猺人,受贓至千九百餘貫,乞重作施行。
上曰:「且放罷,令取勘,何如」王淮等奏曰:「猺人畏懼官司,若置獄取勘,追逮者衆,或至騷擾生事。
葉逵騷擾受贓,為帥臣所劾,自可便與行遣。
」上曰:「可降三官放罷。
」淮等曰:「此阙舊系帥司辟武臣。
」上曰:「武臣多不曉事,記得淮上及四川阙外,諸縣許通差文武臣,卿等可理會将上。
」至是故又及之。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诏贛州瑞金知縣張廣,令吏部依淳熙三年八月七日指揮先授通判,理作堂除。
以江西路轉運副使錢佃等言「瑞金與汀州為鄰,兩界之沖,盜賊盤踞,追捕之速則竄入他境。
自廣到官,嚴立保伍,(機)[譏]察奸細,群盜屏迹。
昨茶寇自興國抵瑞金不能三十裡,而先事有備,民賴以安,乞賜旌擢」故也。
七月二十六日,诏吏部将廣南簽判、知縣窠阙破格曉示,滿半年以上無官願就,具申都省,行下逐路運司使阙差人。
若逐路再滿半年又無定差 到官,本部再行破格出阙,召官指射。
如本部再破格曉示,滿半年又無官願就,具申朝廷施行。
從吏部請也。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注拟知縣、縣令,并令吏部精加铨量,幹道三年赴都堂審察指揮更不施行。
六月四日,诏郴州宜章知縣雷潀特轉一官,候再任滿日取旨升擢。
以吏部侍郎李椿言本縣有召募二百人在縣置寨,恃(疆)[強]難制,潀撫馭有方,故有是命。
十二日,臣僚言:「諸州知縣不宜注授恩榜補官之人。
如系極邊知縣、縣令,雖許通差武臣,仍要铨量其人才術幹略,及能兼通法律,方得注拟,其餘次邊知縣,隻令專注文臣。
」诏吏部措置申尚書省。
吏部言:「武臣知縣、縣令,除武舉出身及試中七書義,或已試中斷案人,許依已定(法條)[條法]差注外,其不曾經試中人,見系親民資序,有舉主二員,依小使臣呈試指揮,添試斷案一場。
仍止試一道,問目少立條件,比文臣铨題一半。
内有能文願随文臣铨試者,召保官二員,候铨試收試。
其四川亦合依此,令赴制置司附試次邊知縣。
謂如淮南路揚、泰、真、舒、和、黃、蕲州、高郵、無為軍,京西路房州,湖南路全州,湖北路德安,江陵府複州、荊門軍,利州路興、建州,雖是次邊,即與内地州軍事體頗同,欲依臣僚奏請差注文臣。
其恩榜補官人若年五十五歲,不許注授知縣窠阙,雖破格亦不許注授縣令。
」上謂輔臣曰:「措置恩科甚當。
向來一半文學可以出官,今止三之一耳,若便限以年,則為縣者絕寡矣。
」于是诏悉從之。
内次邊縣道許通差武臣,仍依極邊武臣知縣格法施行。
十一月三日,诏監司、郡守,自今以往,縣令苟無大過,不得以私意輕易去留。
遇有阙官去處,一依甲令,隻令以次佐縣兼攝。
以臣僚言「今邑宰有為監司、郡守不樂者,谕令請祠尋醫而去,卻委僚攝事,縣庫席卷而去」故也。
十四日,工部郎官楊獬言:「廣西之盜已殄,乞命選曹遴選縣令,勿注推恩得仕、兩舉權攝正攝補官者。
」上謂輔臣曰:「縣令最為近民,(李)[奈]何以攝官為之,可令吏部詳議以聞。
」既而吏部言:「在法,知縣、縣令并注已改官及經關升有舉主、考第人。
其推恩得仕,比至經任、關升、(往)[注]授,年已六十,近降指揮已不許注授知縣窠阙,即無許差注攝官條法。
其廣南東、西路攝官,檢點皇佑、大觀、紹興條格,已是詳備。
目今廣東合補正額待次、攝官各二十五人,共一十九處窠阙;廣西正額待次、攝官各三十人,共三十五處窠阙。
除海外瓊州樂會、文昌縣,萬安軍萬甯、陵水縣,昌化軍宜倫縣,或是令阙有以主簿兼縣事外,其海北并系場務監當,即無縣令窠阙。
今乞下轉運司,照條不得将不是阙官阙次辄差攝官,及不得因所攝之官就委兼權其它職事。
如違,許諸司互察,禦史台彈奏。
」從之。
七年 正月十五日,樞密院具到審察武臣知縣、縣令格目:「一、知縣、縣令令注經任有舉主、關升親民人。
一、注年未及六十無疾病人。
一、注識字能書曉文義人。
一、注不曾犯贓若私罪情重人。
一、當官試書判二道,從長出題。
一、審察臣各具己見利便劄子三兩件投陳。
」诏吏部先次铨量,如應得今來立定格目,即具申樞密院審察,餘依見行格法。
九月二日,诏四川知縣、縣令候二年阙官,方許辟差。
以新知劍州張瑱言四川奏辟知縣、縣令之弊,欲令三年無正官去處,方許奏辟一次。
趙雄等奏:「擇縣之優異處辟差,誠為未便。
」上曰:「諸司各私其親舊,占了好縣,豈容如此」故有是诏。
十七日,知南劍州沈維言:「自今知縣須候成資,方許監司列薦。
」上謂輔臣曰:「知縣未及二年,功亦未顯著,難以舉薦,可從之。
」 八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京官曾任知縣,因癃老昏懦遭監司或遭章按罷,即系停罷未成資任。
若縣丞與幹官等,又系選阙格不應入。
幹道九年四月指揮,除建康、荊南、平江、紹興府、明州簽判外,其餘州軍簽判許依格注授。
竊詳知縣以癃老昏懦,雖縣丞幹官俱不許入,況簽判比之縣丞又為緊切,至如小處簽判,例無通判,尤為優異。
乞令本部将曾任知縣因癃老昏懦遭章按罷人,且與注授縣丞一次。
候縣丞任滿,别無過犯,方與注授簽判。
」诏依舊法差注。
九年正月五日,诏郴州貴陽縣令,本路帥漕(縣令)[铨]量訖,方許赴上。
如不堪倚仗,别行奏辟。
從新知潭州李椿請也。
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诏賀州富川、昭州立山知縣二阙,行破格定差初入官注判州司簿尉人一次。
賀州臨賀、廣州番禺、韶州曲江、廣州南海、連州桂陽知縣五阙,令本路運司(昭)[照]應格法定差應入縣令人一次。
英州真陽、欽州靈山、貴州郁林、柳州洛容縣令見阙,照已降指揮下本路破格定差一次。
如同日卻有本等人願就,先差本等人。
以臣僚言二廣縣令多攝官,無所顧籍故也。
十一年五月一日,吏部言:「京官在法理知縣資序人,須實一任滿,方合理當實曆。
其注文稱,若在任未滿二考,改移或尋醫、侍養,并不許理為一任。
即兩考實曆便合理當一任。
今來承務郎以上官理知縣資序人授知縣差遣,在任已成二考,偶因丁憂罷任之人,服阕之後再行參部,緣見今知縣以三年為任,本部卻将似此之人作不曾實曆知縣一任,複令止注知縣差遣,顯是礙前項條法。
今欲将京官任知縣在任已成二考,不因罪犯,偶因憂罷之人,即照應前項條法與理當實曆知縣一任。
」從之。
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諸縣收支如版帳錢物等,皆知縣自專而丞或不預簽押。
其常平倉等通簽河渡等錢,雖縣丞通管,出入之際,易為欺弊。
乞自今諸縣應幹 收支,必使丞佐等通簽,其縣丞所管财賦則必使知縣檢察。
将來如有以贓獲罪,并量輕重責罰。
」從之。
七月二日,知贛州趙善佐言,乞将本州島安遠、龍南知縣二阙通差選人。
從之。
以上《孝宗會要》。
紹熙元年五月二日,知贛州鄭汝諧言:「龍南、安遠兩縣最為煙瘴之地,自裁減賞典之後,無人肯就。
照得惠州河源縣令隻用舉主兩員改合入官,今龍南、安遠去河源縣界止二三百裡,欲乞并與減舉主二員,或職司一員。
如注京官知縣,與轉一官,庶早得人管幹縣事。
」吏部欲将兩縣如系選人注授,候任滿無過犯,從舊法任内有舉主三員與改合入官。
龍南縣如系京官知縣,于新格減二年磨勘,仍占射差遣一次上;安遠縣于新格減三年磨勘,仍占射差遣一次上。
乞各更與減一等磨勘。
從之。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潼川路逐司審度到渠州大竹鎮乞與興複為縣,于流江縣分丞一員為大竹令,移在城駐泊兼尉,其流江知縣卻改為令,委是利便。
本部照得即不聲說有無主簿,及(夫)[大]竹鎮酒稅合與不合改為大竹縣酒稅,乞再行相度。
」诏依諸司保奏到事理,主簿一員仍令駐泊兼,其酒稅随縣名改正。
三年七月七日,宰執進呈吏部勘當到贛州龍南縣難以廢罷。
留正奏雲:「龍南有瘴,舊來隻用兩紙文字,所以有人願就。
後來朘削賞典幾盡,故多阙官。
」上曰:「豈可有無賞,與盡複(典賞)[賞典]。
」以上《光宗會要》。
嘉泰元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立國之本在民,系民之休戚者最切于州縣。
使為州縣而上下相濟,有無相通,均節之利歸于公家,安裕之福及于田裡,則王澤得以下宣,無複歎息愁恨之心矣。
今州不息縣,縣不恤民。
乞戒饬州縣,毋得循習,交相規奪,以贻民害。
俾上有均節之利,下有安裕之福。
」從之。
以上《甯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四川安撫制置使趙汝愚言:「四川知縣、縣令内除合差選人并沿邊縣分通差四選官外,有專注京朝官知縣去處,并系繁劇大邑,久無正官。
兼京官員阙所在并以三年為任,惟川蜀獨專法止以三十個月解替,每任之縣較之内地常少半年。
照得近降指揮,四川改官止以一十五員為額。
本司目即節次放散過選人改官,已挨排積下淳熙十七年、十八年員數。
見今四川京官知縣阙多,在部京官合入知縣人絕少,乞将已經本司放散過四川選人改官,從名次專令注授京官須入知縣窠阙一次。
仍乞今後京官知縣并以三年為任滿。
」從之。
閏五月十二日,權吏部尚書顔師魯言:「知縣近制并以三年為任,今或以二考緣故而罷,若許其參選,與理資任,謂之曾曆親民,何以為作邑者之勸」吏、刑部看詳,知縣尋醫,多是在任有公私顯過,監司、郡守未欲按治,勒 令尋醫。
今滿年到部,卻與三年知縣無過人事體一同,委是不均。
合除丁憂人外,餘并以三年為滿任。
在法應避親者,期親并罷,餘依限陳乞對移應入阙。
其任知縣人若在任成考以上,親避期以上親者,當日便合解罷,即與其它所謂親戚者不同,仍許理為實曆知縣一任。
若在任不成二考,或作緣故陳乞避親者,即不合理為實曆知縣一任。
從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近年應改官人須要作邑,不材之人贻害百姓。
在法,諸縣有繁簡難易,監司察令之能否,随宜對換,仍不理遺阙。
又敕,諸監司以繁簡難易察換縣令,而私徇者以違制論。
乞申明上件指揮,今後所在知縣委實才力不逮者,從本州島具申監司。
或監司自能采訪,即行公共商議,不拘縣之小大,擇人兩易。
他日到部,并無妨礙。
其縣令亦依此施行,則能否各當其任,而民得撫字矣。
」從之。
十月三日,诏秀州華亭知縣未有京〔官〕注授,令漕臣同守臣于京官選人内公共選辟一次,理作堂除。
于是兩浙漕臣潘景珪選擇承直郎、前江南西路運幹楊巘舉主考第今已及格,乞先與改合入官,差充華亭知縣,理作堂除,候任滿别與升擢。
從之。
紹熙三年七月七日,吏部言:「江西提刑鄭湜等相度,贛州龍南縣難以廢罷,今欲從諸司所申,照本縣民庶所請,擇地勝處易置縣治。
其合得賞祗依舊格,如無人願就,本路監司同本州島守臣選辟。
」從之。
二十四日,吏部言:「潼州府路諸司奏,相度到叙州南溪縣新興,移潼關山三裡割隸宜賓縣,以便民戶輸送等,委是經久利便。
照得近制,緣邊京官知縣并通差選人,南溪縣舊注京官,近改官人多不願就。
今若将三裡撥隸宜賓之後,若無京官願就,即通差選人。
」從之。
以上《光宗會要》。
慶元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兩浙路〔轉〕運副使〔趙〕師奏:「管下台州黃岩縣比之台仙居、甯海諸邑地界廣闊,戶口繁夥,幾及一倍,詞訟紛纭,稅賦浩瀚,素号難治。
自淳熙十六年之後,吏部止是差注選人。
乞下吏部,今後黃岩知縣并注京官。
」從之。
三年二月二日,诏:「四川今後不得違法抽差知縣、縣令,有敢抽差若經營求抽差者,悉重寘典憲。
其抽差過月日并不理為在任。
諸司互相糾察,有敢隐蔽,令禦史台覺察以聞,并與坐罪。
仍立為令甲。
」以臣僚言:「四蜀縣令、知縣違法抽差甚衆,到官未幾,即謀他徙。
大抵非貴遊之子孫即高談之文士,往往憚煩,不肯屑就,迫于合入,姑為一來,委而去之,不過(附)[付]之佐官而已。
佐官既非本職,豈肯竭力盡心上司違法抽差,亦難以嚴诘峻責,綱運月解悉不能辨,故州郡拖欠總所有至數十萬缗,而本州島官兵月給有拖下累月者,此則縣令抽差之所由緻也。
」故有是命。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乞申嚴幹 道二年、淳熙元年指揮,令吏部常切遵守,應理知縣資序之人,須要實曆知縣一任,方得注授通判。
如不曾實曆知縣者,并止得注知縣。
仍令三省凡于堂除之間,須以體國為心,所有京官出官未曾作縣之人,并不得與通判差遣。
庶幾法意均平,人知奮勵,仰副陛下愛撫黎元之意。
」從之。
九月七日,诏沿邊武臣知縣,今後依铨法差注。
以監察禦史張岩言:「邊縣事體與内縣不同,内縣所長者民事而已,邊縣自邊防之外,兼主民事,必有通才,乃能稱職。
隆興初政,戎馬方息,朝廷欲存撫複業之甿,兼為守衛之計,以防南牧,是以通差武臣,亦時良法也。
在法,沿邊注武臣知縣,須關升親民資序,有堪任知縣、縣令舉主二員,赴部選量日,長貳出題試書判二道,試中者申密院。
審察之日,又令具己見利便三兩事。
惟武舉與試中七書義及斷案人免書判。
其立保薦铨量之法嚴密如此,豈容泛進!自後循襲,漸虧法意,大小使臣粗有夤緣,幹堂即得邊邑。
既聞其端,抱虛者紛至,皆援例而前,以求幸恩,初無練曆之能,辄冒民社之寄。
是以數十年來,邊縣未聞政績顯著者,正以保薦铨量之法姑亦文具,而幹堂者又得以泛進故也。
自今沿邊州縣并令吏部先差文臣,次差武臣,一依铨法差注。
其武臣須加嚴保薦選量之法,舉主二員并要于曆任處監司、帥守薦舉,方理為舉主,庶幾熟知其人有(才通)[通才],可任縣寄者。
至于铨量之法,亦當審察其才能,毋為文具。
自指揮之後,更不堂差武臣縣令,現任者委監司、帥守體量,有不堪其任者即申朝廷與祠祿,理作自陳。
如此,則邊縣不至泛用不練曆之人以為民害,而邊防綏禦之計亦庶乎得人矣。
」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凡今之為令者,徒知簿書期會之為急,生财修繕之為功,催科政拙者指為愚人,凡事操切者目曰能吏。
聽訟之事,置而不問;字民之效,邈焉無聞。
乞戒饬監司、守令,今後論薦知縣,如其廷無滞訟,邑無冤民,訟訴不至于上司者,始可剡薦,不得徒以财賦為急。
如或徇私行權,淹延民訟,翻異至多者,并從按治施行。
」從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臣僚言:「堂除知縣自來祗是錢塘、仁和、會稽三縣,緣系行都附郭并攢宮去處,事體既重,特加優異。
昨來有就部中注拟,卻夤緣理堂除,遂緻泛濫,縣啟僥幸,猶是就部注拟之後,方敢陳乞。
近來又有大僥幸者,名次未當注拟,徑于朝廷陳乞,下部直差,攙奪他人當得之阙,遂使铨注之法自此而壞,堂除之例自此而創。
乞特降指揮,除前三邑依舊堂除外,自餘知縣阙并令赴部,依公注拟。
仍不許注拟之後乞理作堂除。
」從之。
嘉泰元年二月十七日,臣僚言:「廣西一路諸縣,縣令少有正官,若無以次官處,多是于他 州别縣差官權攝,甚至差寄居待阙右選攝官。
多者一年,少(月)[者]數月,倏去忽來,志在苟得,職事廢弛,冤枉莫伸。
間有貪夫掊自營,則一意聚斂,席卷而去,恬不顧恤。
于是縣益廢壞,至有一二十年無敢注授者。
其間有水土惡弱、岚瘴至重去處,加之經久權攝,事皆廢壞。
檢照淳熙令,諸南官得替該職官循資酬賞者,如考第合磨勘,與減主一員;又令,諸廣南縣令任滿該改官應減舉主者,更減一員。
竊詳法意,廣南縣令任滿有循資酬賞,改官之人,自合減舉主二員。
然比歲以來,廣西一路縣令任滿到部,未聞有用舉主三員得放行磨勘者。
乞行下廣西監司、帥臣,刷具本路諸縣有水土惡弱、累年無人願就去處,斟酌輕重,分作三等,同銜結罪保明,具申朝廷。
候到,送吏部照福建、廣東西路見行格法,将願授知縣選人随其地土惡弱、輕重量減舉主,申取朝廷指揮,行下本部照應出(關)[阙]。
在任必要實曆三考,方該賞典。
」從之。
二年二月十二日,殿中侍禦史林采言:「縣令字民之官,于民最近,得其人則百裡受福,非其人則百裡受禍,不可不擇也。
夫作縣者當以十二事為戒,自己不貪财,子弟不與政,官物不預借,公事不科罰,保正不催科,戶長不代納,簿鈔不關銷,稅苗不失割,公人不下鄉,推吏不鬻獄,差役不偏曲,推排不漏濫,凡此謂之十二事。
作縣之善,固不止此,然為縣令之至要,若能行此十二事,其縣亦治,其訟亦少。
乞委諸路轉運司出給版牓,行下屬縣,各揭于廳事之左,使凡為縣令者朝夕觀省。
然後監司、郡守擇本部縣令之能行十二事、不挂民訟者,任滿之日,得以名聞,擇其尤者特加激勸。
有一違此,即行按劾,重寘典憲。
」從之。
七月十三日,殿中侍禦史林采言:「今日之為繁難大縣者,宜有以示勸,乞與□□□遣一次句中所缺三字,似應作「堂除差」。
。
如有材力最優之人,乞從朝廷擢用,不必問其有無薦書。
如不因按劾彈奏,任滿批書見得委有遺阙,從吏部具申,随輕重責罰。
仍乞照舊法,應作縣人除丁憂已成二考,許理為一任外,餘并過三考終滿。
如有實避親人,即踏逐一般阙次對換。
如一月無對換,即到部别注知縣。
揍及三考,元經按劾論列人雖已改正,亦不許通理考任,須實曆三考無遺阙,方理為任。
如上件作縣不滿及有規避作縣人,内不得為院轄職事以上官,外不得為通判幹官之屬。
所有日前曾任本州島知縣人,不許堂除本州島通判。
如已得通判人。
許與一般差遣人兩易,滿一月後與堂除别州一般通判。
其在吏部,乞依本法。
」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日,前知英德府邵之綱奏:「乞将二廣諸縣久無正官注授者,令吏部四選通差。
或四選中又無注授,令監司、帥守審度文武中廉〔潔〕慈惠者奏辟充填,然後考核否臧,嚴加黜陟。
」 從之。
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吏部改官人合注知縣差遣,緣拘年限出阙,是緻注授不便。
」诏令吏部将應幹知縣窠阙不拘年限,并令曉示,從便注授一次。
十月二十八日,臣僚言:「竊惟铨曹之法莫嚴于注拟,注拟之官莫重于知縣,而京官任子皆自兒時奏補,多有虛增年數,冀速出任。
纔更一任,憑籍勢力,幹圖薦舉,二任即注知縣而去。
未嘗更練,不習法令,輕狂妄作,無所不至。
殊不知民社所寄,簿書之叢委,獄訟之曲直,财計之登耗,雖巧心敏手處之,猶恐力不暇給,今乃以年少未更事之人遽任劇繁,鮮不敗事。
乞自今後京官注拟知縣,一遵祖宗格法,必兩任有舉主而後注授。
仍照鹽場窠阙體例,并注年三十以上有舉主人。
見在任者且令終滿替回,依曾任縣丞格法注幹官、簽判差遣,不許即求通判。
已注未上之人,并令赴部,聽别改注。
庶幾舊法不廢,而少年者得以養成遠業。
」從之。
開禧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今兩淮郡縣驟經創殘,一旦欲使安集以還舊貫,誠為不易。
使委任得人,以至誠恻怛之意,思始圖終,勤于朝夕,則成效可必。
今見阙縣令去處,須從帥守公選可與共事之人辟置在任。
随縣劇易,專以招集戶口多寡為賞格之高下,或與改秩,或減舉員,或與升擢;稍不勝任者,複許其便宜劾罷。
如此,則上下相孚而規摹歸一,臂指相應,而後先不紊,人人争欲以績效自見。
」從之。
見任知縣、縣令,令監司、帥守從公審實,内不勝任之人取旨與祠祿,仍一面選辟承替。
嘉定元年閏四月十二日,刑部侍郎、四川宣谕使吳獵奏:「朝廷嚴須入之令,凡改官人必須作邑,所以重民社,抑僥幸,誠良法也。
然以四川觀之,知縣之阙有餘而改官之員極寡。
每歲所(故)[放]川班不過一十五員,分為四路铨注,逐路不過得三四員。
以故知縣常有見阙去處,有司不免破格差注,或奏辟選人及小使臣,或簿尉、監當兼權,或寄居待次官攝事。
乞下四川轉運司,許令改官待班人一面注授合入知縣差遣。
如有見阙,先與出給,就權赴官,候班到日與降付身。
仍将就權月日通理三考之任。
」從之。
三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乞明诏内外,自今治郡有聲者,必須任滿,方許擢用。
改官人雖曾受辟,候任回須管依舊作縣。
」從之。
四年二月十一日,诏令吏部将應幹知縣窠阙不拘年限并行曉示,聽改官人從便注授一次。
六年正月二十九日,都省言:「吏部改官人合注知縣差遣,緣拘年限出阙,是緻注授不行。
」诏令吏部将應幹知縣窠阙不拘年限并行曉示,聽改官人從便注授。
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臣僚言:近歲以來,知縣被罷之人往往即求改正,既得改正,即求通理。
彼其被罷之時,若非台谏彈奏,即是監司、郡 守按劾,不曰贓濫則曰暴酷昏謬者也。
使其一時所論不能盡實,為之改正,亦合使之更曆三考,以驗其才否,奈何複使通理前任,曾未幾時而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