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公曾集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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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荀公曾集題詞
荀成侯學古而佞者也。
史責其援朱均以貳極煽褒□而偶震。
至於鬥粟興謠踰裡成詠階禍已甚誠,無辭焉。
勗博文明識牛鐸諧樂,勞薪炊飯鹹能辨之。
茂先倫匹也。
顧其文采則謝弗如泰。
始中與傳張同造詩歌,荀尤少味,始嘆班固明堂寶鼎不可復作。
獨其條問列和表,正笛聲樂家之論,盡稱為優。
其他簡牘亦雲清令蓋晉初之文。
羹玄尚存,雕幾未及,名人吐辭簡直近理。
江左文士盛談茂先散珠太沖橫錦若,二荀者流忽而不言。
不幾,乘大輅,笑椎輪乎無惑乎。
六朝體制追時為工,登高望之,旗靡轍亂也。
東漢荀氏後多顯人。
景倩、既讓,文若公曾。
尤媿慈明,何其子孫,位通而德儉也。
已是名克家然乎 婁東張溥題 賦 蒲萄賦 靈運仙流,休祥允淑。
懿彼秋方,乾元是畜,有蒲萄之珍奇,應淳和而延育。
奏 條牒問列和諸律意狀奏 泰始十年,中書監荀勗中書令張華出禦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
太樂郎張秀等校試,其三句與杜?及左延年律法同。
其二十二句視其銘題尺寸,是笛律也,問協律中郎將列和辭。
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一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各居一坊。
歌詠講習,依此律調。
至于都和樂時,但視其尺寸知名,皆絲竹歌詠者,皆得均合。
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
凡弦歌調,張清濁之制。
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
勗等奏,奏可。
昔先王作樂也,以振風蕩俗,饗神祐賢,必協律呂之和。
以節八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
用之有制,歌奏分敘,清濁有宜。
故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
此經傳寄籍可得而知者也。
如和對辭笛之長短無所象,則率意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應。
吹其聲均,多不諧合。
又辭先師傳笛,別以清濁,直以長短,工人裁制,舊不依律。
是為作笛無法。
而和寫笛造律,又令琴瑟歌詠從之為正。
非所以稽古先哲,垂顯於後者也。
謹條牒諸律問和意狀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象十二枚。
聲均調和。
器用便利,講肆彈擊,必和律呂。
況乎宴饗萬國,奏之廟堂者哉。
雖伶夔曠遠,至音難精,猶疑儀形古者,以求厥衷,合乎經理,於制為詳。
若可施行,請更部笛工,選竹造作,下太樂樂府。
施行平議,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禦府。
笛正聲下,徵各一具,皆銘題作者姓名,其餘無所施用,還付禦府毀。
祐宋書作左中用勗又問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
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後乃以為樂不?和辭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長四尺二寸。
令當復取其下徵之聲,於法聲濁者笛當長,記其尺寸,乃五尺有餘,和者日作之,不可吹也。
又笛諸孔,雖不校試。
意謂不能得一孔輒應一律也。
按太樂四尺一寸,笛正聲均應蕤賓。
以十二律還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
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長五尺餘。
輒令太樂郎劉秀、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以示和。
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
然後令郝生鼓箏、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
乃辭曰:「自和父祖漢世以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
而令調均與律相應。
實非所及也。
」郝生、魯基、種整、朱夏皆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
和為能盡名其宮商角徵羽孔,調與不調,以何檢知?和辭先師相傳吹笛,但以作曲相語。
為某曲當舉某指。
初不知七孔盡應何聲也。
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舊像訖。
但吹取鳴者,初不復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
按周禮調樂,金石有十定之聲,是故造鐘磬者依律調之。
然後施於廂懸。
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鐘磬之均,即為悉應律也。
至於饗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鐘磬,以笛有一定調,故諸絃歌皆從笛為。
是為笛由鐘磬宜必合於律呂。
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
七孔聲鈞,不知其皆應何律。
調與不調,無以撿正。
為取竹之鳴者,為無法制。
輒令部郎劉秀、鄧昊、王豔、魏邵等,與笛工參其作笛。
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象有制,音均和協。
又問和元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當以何名之?和辭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
用笛之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之三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二尺九調。
漢魏相傳,施行皆然。
按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鐘;歌大呂,乃奏太簇;歌應鐘,皆以律呂之義。
紀歌奏清濁,而和所稱以二尺三尺為名。
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
部郎劉秀鄧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
律若宜用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
周語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
』」示民軌儀也。
二尺八寸四分四釐,應黃鐘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鐘
史責其援朱均以貳極煽褒□而偶震。
至於鬥粟興謠踰裡成詠階禍已甚誠,無辭焉。
勗博文明識牛鐸諧樂,勞薪炊飯鹹能辨之。
茂先倫匹也。
顧其文采則謝弗如泰。
始中與傳張同造詩歌,荀尤少味,始嘆班固明堂寶鼎不可復作。
獨其條問列和表,正笛聲樂家之論,盡稱為優。
其他簡牘亦雲清令蓋晉初之文。
羹玄尚存,雕幾未及,名人吐辭簡直近理。
江左文士盛談茂先散珠太沖橫錦若,二荀者流忽而不言。
不幾,乘大輅,笑椎輪乎無惑乎。
六朝體制追時為工,登高望之,旗靡轍亂也。
東漢荀氏後多顯人。
景倩、既讓,文若公曾。
尤媿慈明,何其子孫,位通而德儉也。
已是名克家然乎 婁東張溥題 賦 蒲萄賦 靈運仙流,休祥允淑。
懿彼秋方,乾元是畜,有蒲萄之珍奇,應淳和而延育。
奏 條牒問列和諸律意狀奏 泰始十年,中書監荀勗中書令張華出禦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
太樂郎張秀等校試,其三句與杜?及左延年律法同。
其二十二句視其銘題尺寸,是笛律也,問協律中郎將列和辭。
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一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各居一坊。
歌詠講習,依此律調。
至于都和樂時,但視其尺寸知名,皆絲竹歌詠者,皆得均合。
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
凡弦歌調,張清濁之制。
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
勗等奏,奏可。
昔先王作樂也,以振風蕩俗,饗神祐賢,必協律呂之和。
以節八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
用之有制,歌奏分敘,清濁有宜。
故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
此經傳寄籍可得而知者也。
如和對辭笛之長短無所象,則率意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應。
吹其聲均,多不諧合。
又辭先師傳笛,別以清濁,直以長短,工人裁制,舊不依律。
是為作笛無法。
而和寫笛造律,又令琴瑟歌詠從之為正。
非所以稽古先哲,垂顯於後者也。
謹條牒諸律問和意狀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象十二枚。
聲均調和。
器用便利,講肆彈擊,必和律呂。
況乎宴饗萬國,奏之廟堂者哉。
雖伶夔曠遠,至音難精,猶疑儀形古者,以求厥衷,合乎經理,於制為詳。
若可施行,請更部笛工,選竹造作,下太樂樂府。
施行平議,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禦府。
笛正聲下,徵各一具,皆銘題作者姓名,其餘無所施用,還付禦府毀。
祐宋書作左中用勗又問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
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後乃以為樂不?和辭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長四尺二寸。
令當復取其下徵之聲,於法聲濁者笛當長,記其尺寸,乃五尺有餘,和者日作之,不可吹也。
又笛諸孔,雖不校試。
意謂不能得一孔輒應一律也。
按太樂四尺一寸,笛正聲均應蕤賓。
以十二律還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
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長五尺餘。
輒令太樂郎劉秀、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以示和。
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
然後令郝生鼓箏、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
乃辭曰:「自和父祖漢世以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
而令調均與律相應。
實非所及也。
」郝生、魯基、種整、朱夏皆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
和為能盡名其宮商角徵羽孔,調與不調,以何檢知?和辭先師相傳吹笛,但以作曲相語。
為某曲當舉某指。
初不知七孔盡應何聲也。
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舊像訖。
但吹取鳴者,初不復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
按周禮調樂,金石有十定之聲,是故造鐘磬者依律調之。
然後施於廂懸。
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鐘磬之均,即為悉應律也。
至於饗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鐘磬,以笛有一定調,故諸絃歌皆從笛為。
是為笛由鐘磬宜必合於律呂。
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
七孔聲鈞,不知其皆應何律。
調與不調,無以撿正。
為取竹之鳴者,為無法制。
輒令部郎劉秀、鄧昊、王豔、魏邵等,與笛工參其作笛。
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象有制,音均和協。
又問和元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當以何名之?和辭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
用笛之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之三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二尺九調。
漢魏相傳,施行皆然。
按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鐘;歌大呂,乃奏太簇;歌應鐘,皆以律呂之義。
紀歌奏清濁,而和所稱以二尺三尺為名。
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
部郎劉秀鄧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
律若宜用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
周語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
』」示民軌儀也。
二尺八寸四分四釐,應黃鐘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