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八
關燈
小
中
大
育、逄純熙、趙令畸、倪直孺、沈千、宋壽嶽、侯顯道、趙越、周锷、蕭刓、高遵裕、劉渭、楊琳、鄧允中、董祥、王交、楊朏、于肇、劉勃、許堯輔、謝潛、張夙、何大正、張裕、洪刍、鮮于綽、李積中、馮百藥、衮公适、李新、許安修等九十五人。
诏并出籍。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原注:诏旨故事三月二十八日可考。
《實錄》無黨籍事。
案:畢氏《通鑒考異》謂九十四人,其一人蓋長編逸去。
雲據黨碑三百九人,於侯顯道下脫去周遵道,疑此亦脫周遵道,未敢臆增。
) 3、丙午。
(《長編》卷四百零八:元祐三年二月癸未,诏:“自今朝議、中散、正議、光祿銀青、光祿金紫、光祿大夫,并置左、右,進士出身及帶職,轉至左朝議、中散大夫,散為二資;馀人轉至朝議、中散,分左、右字,為四資以上,各理七年磨勘。
其正議至金紫,并分左、右,應令官已及此者,悉加之。
原注:《實錄》雲:非先帝官制也,大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丙午又改此制。
又《長編》卷四百三十五:元祐三年十一月庚午,三省言寄祿官。
原注:雲:紹聖二年四月三日戊辰,除銀青光祿、正議、朝散、中散大夫,存左、右字。
大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丙午又改此制。
案:原文已佚。
據《編年備要》雲六月增文官六資,當即此事,而制未詳述。
程大昌《續演繁露》卷一:大觀二年,以元豐改制有未盡者,如寄祿官不分左、右,則叙爵制祿,等級希少,人易以及,遂自朝議大夫至金紫光祿大夫增創新名。
于是以光祿大夫代舊銀青光祿大夫,以宣奉大夫代左光祿大夫,正奉大夫代右光祿大夫,通奉大夫代右正議大夫,中奉大夫代左中散大夫,奉直大夫代右朝議大夫。
而又别立武選郎新名。
洪邁《容齋三筆》亦載此事。
《編年備要》於元祐三年二月下附注雲:崇甯四年,诏中散、正議、光祿銀青、光祿大夫分左、右,兩資應轉者,先右而後左。
葉夢得《石林燕語》卷四雲:官制,寄祿官銀青光祿大夫與光祿、正議、中散、朝議皆分左、右,朝議、中散有出身人皆超右,其馀并以序遷。
大觀中,餘為中書舍人,奉诏,以為非元豐本意,下拟定釐正,乃參取舊名,以奉直易右朝議,中奉易左中散,通奉易右正言,正奉易右光祿,宣奉易左光祿,而右銀青光祿大夫、正奉光祿大夫遂為定制。
嶽珂《愧郯錄》卷十雲:大觀二年,除去中散大夫左、右字,特贈中奉,以代左中散大夫。
李《十朝綱要》:丙午,增置光祿、宣奉、正奉、正議、通奉、通議六階。
) 4、戊申,三省檢會大觀二年正月一日赦書内一項:“應元祐黨人不以存亡及在籍,可特與叙官。
”勘會前任宰臣執政官見存人韓忠彥、蘇轍、安焘,原注:雲:安焘此月十四日已卒,三省檢會,蓋在此前。
身亡人文彥博、呂公著、呂大防、劉摯、曾布、章惇、梁焘、王岩叟、李清臣、範純禮、黃履。
诏見存人與複一官,太中大夫、提舉崇福宮韓忠彥可特授通直大夫,降授朝散大夫;蘇轍可特授朝散大夫、中奉大夫、提舉鴻慶宮;安焘可特授中大夫。
故降授太子太保、潞國公文彥博可追複太子太保;故追複左光祿大夫呂公著可追複右銀青光祿大夫;故追複太中大夫呂大防可追複通議大夫;故追複朝請大夫劉摯可追複朝議大夫;故太中大夫曾布可追複通議大夫;故追複左中大夫章惇可追複通議大夫;故追複朝散大夫梁焘可追複朝請大夫;故追複宣義郎王岩叟可追複宣德郎;故追複左中散大夫李清臣可追複中大夫;故追複左朝議大夫範純禮可追複左中散大夫;故追複中大夫黃履可追複太中大夫。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原注:初草六月二十九日敕。
) 5、诏付議禮局:“承平百五十年,功成治定,禮可以興,而彌年讨論,尚或未就。
稽古之制,适今之宜,而不失先王之意斯可矣。
防民範俗,在於《五禮》,可先次檢讨來上。
朕将裁成損益,親制法令,施之天下,以成一代之典。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六月,泸南夷納土,诏以為珍州。
九月,黔南安化上三州,及南思州諸峒并湖北辰、靖州諸蠻及涪州、夔州、南平軍夷人并納土,幅員二萬九千馀裡。
蔡京表賀。
案:《宋史·本紀》事在六月乙酉。
《宋朝事實》卷十九:大觀二年,大駱解上下族帥駱世華、駱文貴等獻地東西四百五裡,南北三百五十一裡,以其地為珍州,亦曰樂源郡。
複立樂源縣,為州治。
珍州本唐珍州,後屬高州,,樂源縣本唐珍州屬縣。
又雲:蕨平帥任漢崇獻地東西三百五十九裡,南北六百六十五裡,改為承州。
領綏陽、都上、洋川、甯夷等縣。
都上近黔州,甯夷近思州。
南平蕃帥楊文貴獻地東西百二十裡,南北六百十二裡,以其地為遵義寨。
據《宋史·本紀》,以涪夷地為承州在三年正月丁卯。
又:任氏為昌州盧氏婦。
夫死十年,夫之别居親兄強通之,任不能制,自破其陰以死。
獄上,封旌德縣君。
1、八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戊寅朔。
)庚辰,河北西路提點刑獄許良肱張叔元、轉運判官張翚各降一官,坐失於禁戢本路小民以藥染擦夾錫錢如銅色,與當十錢混淆故也。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置保州敦宗院,以處翼祖後宗室也。
案:《宋史·本紀》八月己亥置。
《續編年通鑒》脫書“八月”字,今依《宋史》編次。
保州在河北西路,崇甯四年升為慶源軍節度。
據李《十朝綱要》作“崇宗院”。
《宋朝事實》卷八雲:尚書右仆射蔡京等言:“熙甯诏書,宗室袒免以下,許随處置産,其出官即置田宅,一如外官之法。
蓋以宗支浸廣,其疏屬理當聽其外居。
勘會宗室,舊來在宮有出入之限,有不許外交之禁,宮門有稽察之令,疏屬外居,僅遍都下,出入無禁,交遊不節,往往冒犯法禁。
伏請非袒免親以下兩世,欲分于西京、南京、近輔,或沿流便近居止。
各随州郡大小,創制屋宇。
仍先自西京為始。
每處置敦宗院,差文臣一員,武臣一員管幹,參酌在京院法禁可施行者頒下。
應無父母兄弟、見任将軍副使以上官者,許令前去。
若有父母兄弟而願去,或無而不願者,聽從便。
依外官赴任法,量給舟船接人。
”從之。
考《紀事本末》卷三十一,京為尚書右仆射在崇甯元年,至大觀二年為尚書左仆射。
《宋朝事實》載此疏為右仆射蔡京,或此疏為崇甯元年時所上也。
大觀二年京已為太尉、左仆射。
又《玉海》卷百十二:大觀二年八月三十日,诏曰:“大司徒以六德六行教萬民,而師氏之教國子,則三德三行而已。
詳於訓士,略於治親。
崇甯教養宗子法,放辟雍太學,宜參酌輕重,降於内外之法,使易以跂及。
” 1、九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戊申朔。
乙醜,诏:“諸路州學有閣藏書,皆以經史為名。
方今崇八行以造多士,尊《六經》以黜百家,史何足言!應置閣處賜名曰稽古。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宋史·本紀》作己未日賜名。
據《能改齋漫錄》卷十三,作三年九月乙醜。
“二”字誤“三”字。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馬氏論曰:按尊經書,抑史學,廢詩、賦,此崇觀以後立科造士之大旨,其論似正矣。
然經之所以獲尊者,以有荊、舒之《三經》也,史與詩之所以斥者,以有涑水之《通鑒》,蘇、黃之酬唱也。
群恁借正論以成其奸,其意豈真以為六籍優於遷、固、李、杜哉?)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冬十月,以石公弼為禦史中丞。
案:《編年備要》雲:公弼自左史遷,蔡京曰:“國朝未有以左史除中丞者。
”上曰“公弼嘗為禦史矣。
”蓋是時有旨斥賣元豐庫物帛,有司以朽壞賤估,許百官分買。
公弼得分券論罷之,宰相已取萬匹,即日繳納,故京于公弼除命,非所欲也。
1、十一月丁未朔,(案:據《朔閏考》,補“朔”字。
)诏:“措置解州所種鹽數過舊額,除已推恩外,提舉夫役并應辦官等六十人轉兩官,減磨勘三年、二年、一年有差。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 2、辛酉,兵部尚書、議禮局詳議官薛昂奏:“有司所用禮器,如尊、爵、簠、簋之類,與士大夫家所藏古器不同。
蓋古器多出於墟墓之間,無慮千數百年,其制作必有所受,非僞為也。
《傳》曰:‘禮失則求之野。
’今朝廷欲計正禮文,則苟可以備稽考者,宜博訪而取質焉。
欲乞下州縣委守令訪問士大夫,或民間有蓄藏古禮器者,遣人即其家,圖其形,制送議禮局。
”從之。
(《紀事本末》卷一百三十三。
) 3、丙寅,呂惠卿複宣奉大夫,提舉明道宮,任便居住。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4、戊辰,诏受命寶增“鎮國”二字。
《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八。
案:《十朝綱要》作戊寅,與此異日。
1、十二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丙子朔。
)己卯,責授安化軍節度使、峽州居住張商英任便居住。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原注:商英責峽州,懇蔡京乞歸宜都縣,商英故有别業在宜都也。
京從都省批狀,依所申。
商英又以書謝京,其略曰:“久在山林,少與土人過從,惟見裡巷道途、市肆間,所張大榜,所寫版壁,一一多是乙酉年太師當國時行下诏旨,惟圜土、方田一二事,乃太師去位後印本頒下。
以此類聚前後朝旨,著之表章,稱述聖德,私心實欲朝廷知在外州縣監司不能奉行德意,過為搔擾爾。
不謂言者乃以商英作表,以播四方,全不照會,自有朝旨,再三戒勵,敢有隐庇奏劾以聞。
況今偏州陋邑曉示往往存在,而刻石於知州廳者,方且護以采棂,填以金字,豈待商英之傳播也?商英累年老病,無
诏并出籍。
原注:诏旨故事三月二十八日可考。
《實錄》無黨籍事。
案:畢氏《通鑒考異》謂九十四人,其一人蓋長編逸去。
雲據黨碑三百九人,於侯顯道下脫去周遵道,疑此亦脫周遵道,未敢臆增。
) 3、丙午。
其正議至金紫,并分左、右,應令官已及此者,悉加之。
原注:《實錄》雲:非先帝官制也,大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丙午又改此制。
又《長編》卷四百三十五:元祐三年十一月庚午,三省言寄祿官。
原注:雲:紹聖二年四月三日戊辰,除銀青光祿、正議、朝散、中散大夫,存左、右字。
大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丙午又改此制。
案:原文已佚。
據《編年備要》雲六月增文官六資,當即此事,而制未詳述。
程大昌《續演繁露》卷一:大觀二年,以元豐改制有未盡者,如寄祿官不分左、右,則叙爵制祿,等級希少,人易以及,遂自朝議大夫至金紫光祿大夫增創新名。
于是以光祿大夫代舊銀青光祿大夫,以宣奉大夫代左光祿大夫,正奉大夫代右光祿大夫,通奉大夫代右正議大夫,中奉大夫代左中散大夫,奉直大夫代右朝議大夫。
而又别立武選郎新名。
洪邁《容齋三筆》亦載此事。
《編年備要》於元祐三年二月下附注雲:崇甯四年,诏中散、正議、光祿銀青、光祿大夫分左、右,兩資應轉者,先右而後左。
葉夢得《石林燕語》卷四雲:官制,寄祿官銀青光祿大夫與光祿、正議、中散、朝議皆分左、右,朝議、中散有出身人皆超右,其馀并以序遷。
大觀中,餘為中書舍人,奉诏,以為非元豐本意,下拟定釐正,乃參取舊名,以奉直易右朝議,中奉易左中散,通奉易右正言,正奉易右光祿,宣奉易左光祿,而右銀青光祿大夫、正奉光祿大夫遂為定制。
嶽珂《愧郯錄》卷十雲:大觀二年,除去中散大夫左、右字,特贈中奉,以代左中散大夫。
李《十朝綱要》:丙午,增置光祿、宣奉、正奉、正議、通奉、通議六階。
) 4、戊申,三省檢會大觀二年正月一日赦書内一項:“應元祐黨人不以存亡及在籍,可特與叙官。
”勘會前任宰臣執政官見存人韓忠彥、蘇轍、安焘,原注:雲:安焘此月十四日已卒,三省檢會,蓋在此前。
身亡人文彥博、呂公著、呂大防、劉摯、曾布、章惇、梁焘、王岩叟、李清臣、範純禮、黃履。
诏見存人與複一官,太中大夫、提舉崇福宮韓忠彥可特授通直大夫,降授朝散大夫;蘇轍可特授朝散大夫、中奉大夫、提舉鴻慶宮;安焘可特授中大夫。
故降授太子太保、潞國公文彥博可追複太子太保;故追複左光祿大夫呂公著可追複右銀青光祿大夫;故追複太中大夫呂大防可追複通議大夫;故追複朝請大夫劉摯可追複朝議大夫;故太中大夫曾布可追複通議大夫;故追複左中大夫章惇可追複通議大夫;故追複朝散大夫梁焘可追複朝請大夫;故追複宣義郎王岩叟可追複宣德郎;故追複左中散大夫李清臣可追複中大夫;故追複左朝議大夫範純禮可追複左中散大夫;故追複中大夫黃履可追複太中大夫。
原注:初草六月二十九日敕。
) 5、诏付議禮局:“承平百五十年,功成治定,禮可以興,而彌年讨論,尚或未就。
稽古之制,适今之宜,而不失先王之意斯可矣。
防民範俗,在於《五禮》,可先次檢讨來上。
朕将裁成損益,親制法令,施之天下,以成一代之典。
”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六月,泸南夷納土,诏以為珍州。
九月,黔南安化上三州,及南思州諸峒并湖北辰、靖州諸蠻及涪州、夔州、南平軍夷人并納土,幅員二萬九千馀裡。
蔡京表賀。
案:《宋史·本紀》事在六月乙酉。
《宋朝事實》卷十九:大觀二年,大駱解上下族帥駱世華、駱文貴等獻地東西四百五裡,南北三百五十一裡,以其地為珍州,亦曰樂源郡。
複立樂源縣,為州治。
珍州本唐珍州,後屬高州,,樂源縣本唐珍州屬縣。
又雲:蕨平帥任漢崇獻地東西三百五十九裡,南北六百六十五裡,改為承州。
領綏陽、都上、洋川、甯夷等縣。
都上近黔州,甯夷近思州。
南平蕃帥楊文貴獻地東西百二十裡,南北六百十二裡,以其地為遵義寨。
據《宋史·本紀》,以涪夷地為承州在三年正月丁卯。
又:任氏為昌州盧氏婦。
夫死十年,夫之别居親兄強通之,任不能制,自破其陰以死。
獄上,封旌德縣君。
1、八月
)庚辰,河北西路提點刑獄許良肱張叔元、轉運判官張翚各降一官,坐失於禁戢本路小民以藥染擦夾錫錢如銅色,與當十錢混淆故也。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置保州敦宗院,以處翼祖後宗室也。
案:《宋史·本紀》八月己亥置。
《續編年通鑒》脫書“八月”字,今依《宋史》編次。
保州在河北西路,崇甯四年升為慶源軍節度。
據李《十朝綱要》作“崇宗院”。
《宋朝事實》卷八雲:尚書右仆射蔡京等言:“熙甯诏書,宗室袒免以下,許随處置産,其出官即置田宅,一如外官之法。
蓋以宗支浸廣,其疏屬理當聽其外居。
勘會宗室,舊來在宮有出入之限,有不許外交之禁,宮門有稽察之令,疏屬外居,僅遍都下,出入無禁,交遊不節,往往冒犯法禁。
伏請非袒免親以下兩世,欲分于西京、南京、近輔,或沿流便近居止。
各随州郡大小,創制屋宇。
仍先自西京為始。
每處置敦宗院,差文臣一員,武臣一員管幹,參酌在京院法禁可施行者頒下。
應無父母兄弟、見任将軍副使以上官者,許令前去。
若有父母兄弟而願去,或無而不願者,聽從便。
依外官赴任法,量給舟船接人。
”從之。
考《紀事本末》卷三十一,京為尚書右仆射在崇甯元年,至大觀二年為尚書左仆射。
《宋朝事實》載此疏為右仆射蔡京,或此疏為崇甯元年時所上也。
大觀二年京已為太尉、左仆射。
又《玉海》卷百十二:大觀二年八月三十日,诏曰:“大司徒以六德六行教萬民,而師氏之教國子,則三德三行而已。
詳於訓士,略於治親。
崇甯教養宗子法,放辟雍太學,宜參酌輕重,降於内外之法,使易以跂及。
” 1、九月
乙醜,诏:“諸路州學有閣藏書,皆以經史為名。
方今崇八行以造多士,尊《六經》以黜百家,史何足言!應置閣處賜名曰稽古。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宋史·本紀》作己未日賜名。
據《能改齋漫錄》卷十三,作三年九月乙醜。
“二”字誤“三”字。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馬氏論曰:按尊經書,抑史學,廢詩、賦,此崇觀以後立科造士之大旨,其論似正矣。
然經之所以獲尊者,以有荊、舒之《三經》也,史與詩之所以斥者,以有涑水之《通鑒》,蘇、黃之酬唱也。
群恁借正論以成其奸,其意豈真以為六籍優於遷、固、李、杜哉?)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冬十月,以石公弼為禦史中丞。
案:《編年備要》雲:公弼自左史遷,蔡京曰:“國朝未有以左史除中丞者。
”上曰“公弼嘗為禦史矣。
”蓋是時有旨斥賣元豐庫物帛,有司以朽壞賤估,許百官分買。
公弼得分券論罷之,宰相已取萬匹,即日繳納,故京于公弼除命,非所欲也。
1、十一月丁未朔,
)诏:“措置解州所種鹽數過舊額,除已推恩外,提舉夫役并應辦官等六十人轉兩官,減磨勘三年、二年、一年有差。
”
) 2、辛酉,兵部尚書、議禮局詳議官薛昂奏:“有司所用禮器,如尊、爵、簠、簋之類,與士大夫家所藏古器不同。
蓋古器多出於墟墓之間,無慮千數百年,其制作必有所受,非僞為也。
《傳》曰:‘禮失則求之野。
’今朝廷欲計正禮文,則苟可以備稽考者,宜博訪而取質焉。
欲乞下州縣委守令訪問士大夫,或民間有蓄藏古禮器者,遣人即其家,圖其形,制送議禮局。
”從之。
) 3、丙寅,呂惠卿複宣奉大夫,提舉明道宮,任便居住。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4、戊辰,诏受命寶增“鎮國”二字。
《紀事本末》卷一百二十八。
案:《十朝綱要》作戊寅,與此異日。
1、十二月
)己卯,責授安化軍節度使、峽州居住張商英任便居住。
原注:商英責峽州,懇蔡京乞歸宜都縣,商英故有别業在宜都也。
京從都省批狀,依所申。
商英又以書謝京,其略曰:“久在山林,少與土人過從,惟見裡巷道途、市肆間,所張大榜,所寫版壁,一一多是乙酉年太師當國時行下诏旨,惟圜土、方田一二事,乃太師去位後印本頒下。
以此類聚前後朝旨,著之表章,稱述聖德,私心實欲朝廷知在外州縣監司不能奉行德意,過為搔擾爾。
不謂言者乃以商英作表,以播四方,全不照會,自有朝旨,再三戒勵,敢有隐庇奏劾以聞。
況今偏州陋邑曉示往往存在,而刻石於知州廳者,方且護以采棂,填以金字,豈待商英之傳播也?商英累年老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