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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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百,或以一當千,此權時之宜,豈可行於太平無事之日哉?誰為當十之議,不知事有召禍,法有起奸。

    遊手之民,一朝鼓鑄,無故有數倍之息,何憚而不為?雖日斬之,其勢不可遏也。

    往往鼓鑄,不獨闾巷細民,而多出於富民、士大夫之家,未期歲,而東南之小錢盡矣。

    錢輕而物重,物重則貧下之民愈困,此盜賊之所由起也。

    夫使民嗷嗷然,日望朝廷改法,此豈經久計哉?伏乞睿聰詳酌,速賜寝罷。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畸此疏乃為監察禦史詣匦上十事之一。

    《宋史》本傳所載略有異同。

    “盜賊由”起句下,多“陝西舊無銅錢,故以夾錫為貴,一改鑄,則由前日鐵錢耳。

    今東南方私鑄,又将使西北效之,是導民犯法也。

    ”數語。

    《紀事本末》原文錄在當十錢事内,上有“蔡京罷相”四字,此疏殆亦劾京耳。

    ) 1、三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癸巳朔。

    )戊戌,诏:“應舊係石刻人除第三等許到阙外,馀并不得到阙下。

    其前到降重者,不得至四輔,輕者不得至畿縣,指揮更不施行。

    勘會除第二等張士良今年二月十六日奉禦寶批為係哲宗皇帝随龍人,特許任便居住外。

     曾任宰臣執政等官: 第一等:司馬光、呂公著、呂大防、劉摯、梁焘、王岩叟、蘇轍、李清臣。

    第二等:文彥博、章惇、範純仁、王珪、韓忠彥、曾布、王存、鄭雍、傅堯俞、趙瞻、韓維、孫固、範百祿、胡宗愈、範純禮、劉奉世、安焘。

    第三等:張商英、蔣之奇、黃履、陸佃。

     曾任待制以上官: 第一等:蘇轼、劉安世、範祖禹、孫升、曾肇、鄒浩、朱光庭。

    第二等:姚勔、趙君錫、馬默、孔武仲、孔文仲、吳安持、錢勰、李之純、孫覺、鮮于儹、趙彥若、趙卨、王欽臣、李周、王汾、韓川、顧臨、賈易、呂希純、王觌、範純粹、呂陶、王古、豐稷、張問、楊畏、謝文瓘、岑象求、上官均、葉濤、楊康國、朱師服。

    第三等:陳次升、周鼎、徐傑、路昌衡、董敦逸、郭知章、龔原、朱绂、葉祖洽。

     馀官: 第一等:孔平仲、任伯雨、尹材、陳瓘、範柔中、鄧考甫、封覺民、張庭堅、龔夬、湯馘、馬涓。

    第二等:黃庭堅、歐陽棐、劉唐老、秦觀、王鞏、呂希哲、杜純、吳安詩、張保源、司馬康、張耒、宋保國、王隐、畢仲遊、常安民、餘度、鄭俠、晁補之、常立、程頤、唐義問、餘卞、李格非、孫谔、陳孚、朱光裔、蘇嘉、王回、呂希績、歐陽中立、呂俦、葉伸、李茂直、吳處厚、李積中、商倚、陳祐、虞防、李祉、李深、李之儀、範正平、曹蓋、楊琳、蘇昺、葛茂宗、劉渭、柴衮、洪羽、趙天佑、李新、衡鈞、衮公适、馮百藥、周誼、孫琮、王察、汪衍、趙峋、胡端修、李傑、李贲、趙令畤、郭執中、石芳、金極、高公應、安信之、張集、黃策、吳安遜、周永徽、高漸、張夙、鮮于綽、呂諒卿、王貫、朱纮、吳明、梁安國、王古、蘇迥、檀固、何大受、王箴、鹿敏求、江公望、曾纡、高士育、鄧忠臣、種師極、錢景祥、周綍、何大正、呂彥祖、梁寬、沈幹、曹興宗、羅鼎臣、劉勃、王極、黃安期、陳師錫、于肇、黃遷、萬俟正、許堯輔、楊朏、胡良、梅君俞、寇宗顔、張居、李修、逄純熙、高遵裕、黃才、曹盥、侯顯道、周遵道、林膚、葛輝、宋壽嶽、王公彥、王交、張溥、許安修、劉吉甫、胡潛、董祥、楊瑰寶、倪直孺、蔣津、王守、鄧允中、梁俊民、王陽、張裕、陵表民、葉世英、謝潛、陳唐、劉經國、扈充、張恕、陳并、洪刍、周谔、蕭刓、趙越、滕友、江洵、方适、李昭玘、陳察、高茂華、楊彥章、廖正一、李夷行、彭醇、梁士能。

    第三等:韓治、都贶、秦希甫、許端卿、向訓、锺正甫。

     内臣: 第一等:張茂則、梁惟簡、陳衍、王化基。

    第二等:梁知新、裴彥臣、李倬、譚扆、窦钺、王道、趙約、黃卿從、馮說、曾焘、蘇舜民、楊偁、梁弼、陳珣、張琳、李偁、閻守勤、王绂、李穆、蔡克明、鄧世昌、鄭居簡、王化臣。

    第三等:張祐。

     武臣: 第一等:郭子旂、馬譣、王長民。

    第二等:王履、任濬、李永、張巽、李備、王獻可、胡田、趙希德、王庭臣、吉師雄、錢盛、吳休複、高士權、李遇、潘滋、李珫、崔昌符、李嘉亮、劉延肇、李基。

    第三等:姚雄。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原注:二月十六日诏當考,二月十四日除高陽副總管。

    ) 2、己亥,專切提舉京城所伏勘會準朝旨節文:“令京城所依舊用水磨變磨茶貨,令契勘元豐、紹聖間推行水磨茶法,系朝庭備用本錢三十六萬貫,給降空名度牒一千道,變轉營葺。

    今乞止将崇甯五年分錢茶庫合得歲額茶息錢五十萬貫,權借充本,計置茶貨,漸次歸還。

    ”诏許於元豐庫借錢五十萬貫。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 3、丁未,诏:“去年正月指揮諸州添置武學,教養武士,(案:《宋史·本紀》:四年正月丙申,立武學法。

    《選舉志》:四年,诏自今貢試上舍者,取十人入上等,四十人入中等,五十人入下等,皆補充武學内舍,人材不足聽阙之,馀不入等者,處之外舍。

    大抵以弓馬程文兩上一上、兩中一中、兩下一下相參為等。

    )至今逾年,教養每州無幾,而月有按試弓馬,考校程文,使教官不得專意儒學;又管勾按試兵官、教頭皆有添給食錢,官中旋置鞍馬。

    蓋造馬屋,營葺射圃,百端糜費,有虛名無實效,可罷去。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紀事》此作二月丁未。

    及本年九月乙卯日,學制局疏亦雲昨因今年二月廢罷。

    然考五年二月甲子朔,無丁未日,《宋史·本紀》罷武學在三月,於丁未日幹支較合,今姑依《宋史》系此。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三月,親試舉人,賜蔡薿以下六百七十馀人及第、出身有差。

    案:《宋史·本紀》:己未,賜禮部奏名進士及第六百七十一人。

    薛氏《通鑒》雲:時蔡薿揣京且複用,其所對策曰:“熙、豐之德業足以配天,不幸繼之以元祐;紹聖之缵述足以永賴,不幸繼之以靖國,陛下兩下求言之诏,冀以聞至言,收實用也,而見於元符之末者,方且幸時變而肆奸言,乘間隙而投異意,诋誣先烈,不以為疑,動搖國是,不以為憚,願逆處其未至而絕其原。

    ”於是擢為第一,以所對策頒天下,是科所得者趙鼎。

    陳桱《通鑒續編》:大觀元年五月,薿為給事中。

    薿甫解褐,即除秘書正字,未逾年,至侍從,前此正未有也。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雲:是科為治,罷諸州發解并省試,并從學校,逐年貢士。

    蔡縧《鐵圍山叢談》卷四雲:蔡薿以殿魁驟進,晚知杭州。

     又:遼使來為夏人請地,上曰:“先帝已畫封疆,今不複議,若自崇甯以來侵地可與之。

    ”案:《遼史》:正月辛醜,遣蕭得裡底、牛溫舒使宋,諷歸所侵地也。

    茲作三月,或以是月始至宋。

    《編年備要》雲:契丹複遣泛使同平章事蕭保先、牛溫舒來為夏人請地。

    時遼報稱北虜點集甚急,泛使至館,人情洶洶,張康國、吳居厚、何執中、鄧洵武皆謂勢須與北虜交戰。

    趙挺之獨曰:“吾觀虜詞甚遜,且遣二相臣為使,乃所以尊中國。

    況所求但雲元符講和已後所侵西界也。

    ”上曰:“先帝已畫封疆,今不複議”雲雲。

    《遼史牛溫舒傳》雲:夏為宋所攻,來請和解。

    溫舒、蕭得裡底使宋,方大燕,優人為道士裝,索土泥藥爐,優曰:“土少不能和。

    ”溫舒遽起,以手籍土懷之。

    宋主問其故,溫舒對曰:“臣奉天子威命來和,若不從,則當卷土收去。

    ”宋人大驚。

    畢沅《通鑒考異》雲:此時遼人為夏請地,非宋請地於遼也。

    所雲“土少不能和”及“卷土收去”之語,俱非當日情事,疑傳聞之僞。

    蕭得裡底,畢氏作蕭得勒岱,或作蕭良。

    蕭良一名德勒岱,《遼史》從其俗音書耳,或作蕭保先,誤。

    竊謂此皆方音之異也。

     又:诏以蔡卞深得王安石淵源之學,加醴泉觀使兼侍讀。

    卞奸邪,紹聖以來,竄斥善類,皆卞密進劄請,哲宗親批,付外行之。

    而元符中卞為之丞,讬繼述之說,迷惑主聽,皆卞為之。

    卒於政和七年。

    案:《宋史·本紀》:卞於四年正月丙申罷,至是又加觀使。

    《編年備要》雲雲同。

    又雲:高宗即位,追所贈太師、衛國公,責節副,尋又貶團練副使。

    案:卞於四年因童貫為置使,卞言不宜用宦者,必誤邊計。

    京於帝前诋卞,卞求去,出知河南。

    至是乃複加觀使耳。

     1、四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壬戌朔。

    )丙寅,改銀州為銀川城,威德軍為石堡寨。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

    案:銀州四年戊午複,威德軍三年建築,賜名。

    據《本紀》,改石堡在三月辛醜,改銀川在四月乙卯日。

    考五年四月壬戌朔無乙卯日,《本紀》誤。

    《宋朝事實》卷十八:銀州,唐銀川郡。

    案:《宋史》,五代以來,為西夏所有。

    熙甯三年收複,尋棄。

    元豐四年複,旋被西夏陷沒。

    崇甯四年複,仍為銀州。

    五年,廢為銀川城。

    ) 2、丁醜,臣僚言“伏睹知江甯府徐傑、知虔州郭知章、新知漳州陳次升、知福州朱绂案:俱在正月庚戊。

    是四人者,皆元祐奸黨,诋誣宗朝,附會邪黨。

    今任以牧守,尚典方面,豈能奉行法令,體朝廷繼述之意哉?輿論紛然,鹹以為典刑若此,恐非所以明是非、示好惡於天下。

    若行放罷以宮祠,尚為優幸。

    ”诏:“朝請大夫、知江甯府徐傑提舉崇福宮,朝請大夫、知虔州郭知章提舉鴻慶宮,朝奉大夫、新知漳州陳次升提舉明道宮,朝散大夫、知福州朱绂提舉洞霄宮。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 1、五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壬辰朔。

    )丁酉,左正言詹丕遠進對,論當十錢。

    上曰:“當十并行,本以便民,今卻反為民害如此,非卿有陳,朕不知也。

    便直欲改作當三亦不難,隻遠方客人有積貨钜萬以上者,陡镌之,不無胥怨否?”丕遠曰:“陛下行法,要改則草薙而禽狝之,或聖慮哀矜,況一夫不獲,欲且改從當五亦可。

    ”上慨然曰:“終痛革之者,猶謂以利不以義。

    ”(案:畢沅《續通鑒》作:帝慨然曰:“王安石佐神宗理财,未嘗行當十錢,在朝廷非之者,猶謂以利不以義。

    ”)丕遠對:“安石豈好利者!秉政許多時,尚不及茶鹽榷取。

    京引用匪人,贻害無窮,豈可比安石!”上曰:“京失!京失!與其有聚斂之臣,甯有盜臣。

    聽此等人語言,不為國家久長計。

    人臣事君以利,隻此便可見京相業,天啟待行遣。

    ”(《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