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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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交、張溥、許安修、胡潛、董祥、蔣津、王守、鄧允中、梁俊民、王陽、張裕、陸表民、江洵、王公彥、方适、鹿敏求,以上并令吏部注在外合入差遣;
葉世英複假承務郎、不理選限,呂祖彥、何大正并許入學,衡鈞、衮公适并與追複、舊官緻仕,王察於舊資上降兩資追複,以上見在人并在外任便居住重者,不得至四輔,輕者不得至畿縣;内身亡者,據今來追複官品,合得遺表恩澤,三分減一,零數比類施行,一名者不減。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原注:十七日庚戌,叙複劉摯等官。
《實錄》并削去,甚無謂也,今用诏旨及《宣和錄》追書,或須稍删之。
) 10、壬子,诏:“四輔城隍、廨舍、軍營等,漸次興修,毋得擾民。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八。
) 11、癸醜,诏:“元祐係籍人等石本,已令除毀訖,所有省部元镂印闆并頒降出外名籍冊,并令所在除毀,付刑部疾速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 12、甲寅,呂惠卿落緻仕,知青州。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13、乙卯,尚書省言:“契勘元降指揮,正月十三日十六日(案:十三日丙午、十六日己酉可考。
)改鑄當十錢去處,上係江、池、饒、建、韶州已上供路分。
竊慮諸路疑惑,今欲依下項:一、江、池、饒、建、韶州,仰将逐監合得銅料以十分為率,八分鑄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通寶,并依條限,起發上供;内韶州止係二分當十錢上供,小平錢充本路買銅等文用。
一、廣南、荊湖路除已降指揮鑄夾錫錢行使外,并許用逐路合得銅料兼鑄小平錢支使。
一、除廣南、荊湖路兼鑄夾錫錢行使外,其非上供路分舊錢監去處,并依舊鑄小平錢支使。
一、廣南、福建、兩浙、荊湖、淮南路用當二錢改鑄當十錢指揮更不施行,其京畿三路、京東西路并各依元降指揮。
一、勘會江淮、荊浙路小平錢稍阙,民間以揀選私鑄錢太急,及見行辨認樣制及許人告陳等,罪賞嚴緊,緻當五錢未得通行,蓋緣元初鑄造諸監樣制不一,今來難於揀辨,竊慮枉陷平民,悉遭刑罰,欲令逐路州縣量行揀選,如大段輕小,即不得行用。
”并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14、丁巳,诏:“書、畫、算、醫四學并罷,更不修。
蓋書、畫學於國子監擗截屋宇充,每學置博士一員,生員各以三十人為額。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 15、诏曰:“日者符、祐邪臣,乘閒擅權,變亂政事,奸朋并興,肆為誣讀,誣诋宗廟,乖父子之恩,隳君臣之義,推原用心,罪在不赦。
朕既承祖宗,用德為治,明示好惡,止從竄斥,以為天下萬世臣子之戒。
累年於茲,不忍終并,是用差次蠲叙,複曆祿秩,惟以示恩,顧豈複用。
尚慮奸朋妄意,私議害國,士大夫狃於邪說,胥淪溺以敗類,朕甚悼焉。
布告天下,明谕朕意毋惑。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 16、戊午,禦筆:“元祐係籍人石本,已令毀除訖,所有從初降黜子孫親屬職名、拘礙差注薦舉、并腳色保狀、立項聲說及不得取應者,并量等第與寬釋,可速立法聞奏。
”是日,随龍官郝随令任便居住,謝僅與知州差遣,陳彥修、盧逢源、吳珪、範緻明并與知軍差遣,陳羔、李熙載、元書、費恕、李景夏、慕容将美、石悈、盧君佐、田望、曾谠、李琰、蔡肇、霍漢英并令吏部與合入差遣。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原注:郝随以下十八人并诏旨,當考。
謝僅二月十六日知光州。
) 17、己未,中書省言:“近降恩霈,除石刻責降人已别降指揮外。
馀未經檢舉,叙複人數不少。
”诏:“落職及曾任京職事官、監察禦史已上、開封推舉官及監司人,令刑部限半月類聚,一并申尚書省取旨外,其未複官并未複舊差遣人,并令刑、吏部不候投狀,各限兩月。
内贓罪及私罪情重人,與依條叙複;其公罪不以輕重私罪情輕人,并複舊官,及與未責降已前本等差遣,如叙至兩官以上者,取旨。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 18、壬戌,诏:“近降指揮鑄當十錢監并依舊改鑄小平錢,所有先降指揮,計定工料分數,内二分鑄當十錢指揮更不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二分當十、八分小平诏旨見是月己酉十六日可考。
《宋史食貨志》雲:诏:廣南、江南、福建、兩浙、荊湖、淮南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其創置鑄錢院及招鑄錢戶并停。
繼複罷鑄當十二分之令,盡鑄小平錢。
) 19、癸亥,尚書省言:“奉聖旨,茶場年額課利一百二十萬貫,可更不越局交納,便撥赴平準務充稱提收買解州新法鹽鈔,庶得商旅通行鈔法不緻停壅。
所有召募民戶磨茶可至歲終住罷,卻令京城所依舊用水磨變茶,其條制約束,并遵依元豐舊制施行。
本所勘會元豐閒茶場水磨并本所近撥隸到供奉錢茶事務,系屬汴河堤岸司所領。
令欲依元豐條例,将上件應緣推行茶法供奉錢茶等事,并并入都提舉汴河堤岸司,應前後兩局被朝旨等通為一法行用。
若有相妨,各依各條外,今先次條畫到下項:一、勘會昨來茶場,每歲朝廷抛降下出産州軍收買起發草茶共八百萬斤,變磨出賣,緻得官司應副不前;及在京收買客茶數少,使茶商每緻詞訟,今相度欲依元豐年例,上下三場收買應副,代外科茶一百萬斤,馀七百萬斤,并乞更不計置,庶得客販通行,候到京,依元豐條例收買。
一、勘會昨廢罷茶場,自交割見在末茶八十馀萬,深慮再涉夏秋,别緻陳次,将來轉更出賣不行,枉負失陷官物。
欲乞自今年七月一日茶所推行水磨茶法,仍自六月一日本所動磨。
勘會元豐推行水磨茶法,其福建蠟茶不許通販入水磨地分。
昨崇甯元年許客販賣入京,本所為與茶法相妨,曾具申請承朝旨挎截茶,令山場出引,指定京場中賣。
雖行約束,終是有害元豐茶政。
今乞依元豐舊法,不許客販。
”并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 1、二月甲子朔,(案:“朔”字,據《十朝綱要》及錢大昕《朔閏考》增。
)诏:“荊湖、江南、兩浙、淮南路重寶錢作當三,在京畿、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熙河作當五行使。
通寶錢所鑄未多,在官者,并随處封樁,在民間者,小平錢納換。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2、乙亥,尚書省言:“檢會今年正月二十二日(案:二十二日乙卯可考。
)朝旨,廣南、江南、福建、兩浙、荊湖、淮南路用當三錢改當十錢指揮更不施行;(案:原作“當一”,據乙卯诏及《宋史》改。
)正月二十九日(案:二十九日壬戌可考。
)朝旨,創置當十錢監,罷鑄當十錢,可令就見物料改鑄小平錢,候了日分撥結絕。
前項朝旨罷鑄當十錢,見在物料改鑄小平錢,止為見在銅錫料,其當二錢自合依舊行使。
竊慮逐路疑惑,卻将當二錢改鑄小平錢。
”诏令工部疾速依詳上件事理申明行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3、丙子,趙挺之為特進、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
蔡京為司空、開府儀同三司、安遠軍節度使、中太一宮使,進對魏國公。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原注:挺之《行狀》雲:公既屢陳京紛更法度之非,言其奸惡不一,雅不欲與京同政府,引疾乞去。
累上章至八九,诏弗許。
崇甯四年三月,拜右銀青光祿大夫,守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
公奏:“臣備位東台,以疾不任職,力求罷免,安可辄屍宰事?”力辭,居數月,懇請補外。
除觀文殿大學士、金紫光祿大夫、中太一宮使。
京既惡公留京師伺察已所為,公亦懼京中傷。
明年春,數乞歸青州私第,诏從之。
既辦舟裝,将入辭矣,會彗見西方,其長數丈,竟天尾犯參之左足,上震恐責己,避殿、徹膳,既深照京之奸罔,由是旬日之間,凡京之所為者,一切罷之。
毀朝堂元祐黨籍碑,大晟府、明堂、諸置局、議科舉、茶鹽、錢鈔等法,诏吏部、戶部議改。
遣中使赉禦筆手诏賜公曰:“可於某日來上。
”公既對,上曰:“蔡京所為,皆如卿言。
”公因奏:“京援引私黨,布列朝廷,又建四輔,非國家之利。
祖宗以來,屯重兵於京師,治汴河雍邱、襄邑、陳留三縣,沿蔡河鹹平、尉氏兩縣,皆立營屯,取其漕運之便。
至神宗,即其所分隸諸将而教習之,士卒皆精銳,若有所用,虎符朝出而夕至矣。
今創制四輔,不惟有營壘修建之勞,且不通水運,将何以給其糧饷!”上曰:“行且罷矣。
”又奏:“今諸營之兵等尺高者,所請衣饷,依久例,又更番屯戍西邊,使冒鋒镝,戰鬥死亡者,不可勝數。
今京立法,召募四輔新軍,減等尺,增例物,添月給錢糧,且免出戍。
小人之情,惟利是從,若見新軍如此,則陛下所養舊兵皆不為朝廷用矣。
”又言:“神考建立都省,規模宏壯。
一旦京因妄人宋安國獻言,以為不利宰相而毀之,深可痛惜!”上皆以為是,且曰:“天久旱,今京且求去而雨,可喜。
”既罷京免相,遂拜公特進、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二月,蔡京罷,未幾,京令其黨進言於上,以為:“京改法度者,皆禀上旨,非私為之。
若學校、太樂等數事,皆是紹述神考美意,今一切皆罷,恐非紹述之意。
”於是上乃複學校教官及香礬司官,又複太樂府,複有用京之意矣。
《通鑒續編》於十二月書:劉逵罷去,京黨進言,帝惑其說,意複欲用京。
然并臣未有覺之者。
鄭居中往來鄭紳父客鄭紳所,知之,即人見,言:“陛下建學校興禮樂以藻飾太平,安居養安濟院以周拯窮困,何所逆天而緻威譴乎?”帝悅。
居中退,語禮部侍郎劉正夫,正夫因請對,語與居中合,帝遂疑逵擅政。
於是京黨禦史餘深、石公弼論逵專恣反覆,陵蔑同寮,又引用邪黨,出知亳州。
《宋史劉正夫傳》:正夫與居中陰援京。
京憾劉刺骨,而逵善正夫,京雖賴其助己,而亦惡之。
因章綖鑄錢獄辭及正夫,時使遼還,京諷有司追逮,貶兩秩。
) 4、監察禦史沈畸言:“臣聞小錢之便於民間也久矣,未有知其所由來也。
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
原注:十七日庚戌,叙複劉摯等官。
《實錄》并削去,甚無謂也,今用诏旨及《宣和錄》追書,或須稍删之。
) 10、壬子,诏:“四輔城隍、廨舍、軍營等,漸次興修,毋得擾民。
”
) 11、癸醜,诏:“元祐係籍人等石本,已令除毀訖,所有省部元镂印闆并頒降出外名籍冊,并令所在除毀,付刑部疾速施行。
”
) 12、甲寅,呂惠卿落緻仕,知青州。
) 13、乙卯,尚書省言:“契勘元降指揮,正月十三日十六日
)改鑄當十錢去處,上係江、池、饒、建、韶州已上供路分。
竊慮諸路疑惑,今欲依下項:一、江、池、饒、建、韶州,仰将逐監合得銅料以十分為率,八分鑄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通寶,并依條限,起發上供;内韶州止係二分當十錢上供,小平錢充本路買銅等文用。
一、廣南、荊湖路除已降指揮鑄夾錫錢行使外,并許用逐路合得銅料兼鑄小平錢支使。
一、除廣南、荊湖路兼鑄夾錫錢行使外,其非上供路分舊錢監去處,并依舊鑄小平錢支使。
一、廣南、福建、兩浙、荊湖、淮南路用當二錢改鑄當十錢指揮更不施行,其京畿三路、京東西路并各依元降指揮。
一、勘會江淮、荊浙路小平錢稍阙,民間以揀選私鑄錢太急,及見行辨認樣制及許人告陳等,罪賞嚴緊,緻當五錢未得通行,蓋緣元初鑄造諸監樣制不一,今來難於揀辨,竊慮枉陷平民,悉遭刑罰,欲令逐路州縣量行揀選,如大段輕小,即不得行用。
”并從之。
) 14、丁巳,诏:“書、畫、算、醫四學并罷,更不修。
蓋書、畫學於國子監擗截屋宇充,每學置博士一員,生員各以三十人為額。
”
) 15、诏曰:“日者符、祐邪臣,乘閒擅權,變亂政事,奸朋并興,肆為誣讀,誣诋宗廟,乖父子之恩,隳君臣之義,推原用心,罪在不赦。
朕既承祖宗,用德為治,明示好惡,止從竄斥,以為天下萬世臣子之戒。
累年於茲,不忍終并,是用差次蠲叙,複曆祿秩,惟以示恩,顧豈複用。
尚慮奸朋妄意,私議害國,士大夫狃於邪說,胥淪溺以敗類,朕甚悼焉。
布告天下,明谕朕意毋惑。
”
) 16、戊午,禦筆:“元祐係籍人石本,已令毀除訖,所有從初降黜子孫親屬職名、拘礙差注薦舉、并腳色保狀、立項聲說及不得取應者,并量等第與寬釋,可速立法聞奏。
”是日,随龍官郝随令任便居住,謝僅與知州差遣,陳彥修、盧逢源、吳珪、範緻明并與知軍差遣,陳羔、李熙載、元書、費恕、李景夏、慕容将美、石悈、盧君佐、田望、曾谠、李琰、蔡肇、霍漢英并令吏部與合入差遣。
原注:郝随以下十八人并诏旨,當考。
謝僅二月十六日知光州。
) 17、己未,中書省言:“近降恩霈,除石刻責降人已别降指揮外。
馀未經檢舉,叙複人數不少。
”诏:“落職及曾任京職事官、監察禦史已上、開封推舉官及監司人,令刑部限半月類聚,一并申尚書省取旨外,其未複官并未複舊差遣人,并令刑、吏部不候投狀,各限兩月。
内贓罪及私罪情重人,與依條叙複;其公罪不以輕重私罪情輕人,并複舊官,及與未責降已前本等差遣,如叙至兩官以上者,取旨。
”
) 18、壬戌,诏:“近降指揮鑄當十錢監并依舊改鑄小平錢,所有先降指揮,計定工料分數,内二分鑄當十錢指揮更不施行。
”《
案:二分當十、八分小平诏旨見是月己酉十六日可考。
《宋史食貨志》雲:诏:廣南、江南、福建、兩浙、荊湖、淮南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其創置鑄錢院及招鑄錢戶并停。
繼複罷鑄當十二分之令,盡鑄小平錢。
) 19、癸亥,尚書省言:“奉聖旨,茶場年額課利一百二十萬貫,可更不越局交納,便撥赴平準務充稱提收買解州新法鹽鈔,庶得商旅通行鈔法不緻停壅。
所有召募民戶磨茶可至歲終住罷,卻令京城所依舊用水磨變茶,其條制約束,并遵依元豐舊制施行。
本所勘會元豐閒茶場水磨并本所近撥隸到供奉錢茶事務,系屬汴河堤岸司所領。
令欲依元豐條例,将上件應緣推行茶法供奉錢茶等事,并并入都提舉汴河堤岸司,應前後兩局被朝旨等通為一法行用。
若有相妨,各依各條外,今先次條畫到下項:一、勘會昨來茶場,每歲朝廷抛降下出産州軍收買起發草茶共八百萬斤,變磨出賣,緻得官司應副不前;及在京收買客茶數少,使茶商每緻詞訟,今相度欲依元豐年例,上下三場收買應副,代外科茶一百萬斤,馀七百萬斤,并乞更不計置,庶得客販通行,候到京,依元豐條例收買。
一、勘會昨廢罷茶場,自交割見在末茶八十馀萬,深慮再涉夏秋,别緻陳次,将來轉更出賣不行,枉負失陷官物。
欲乞自今年七月一日茶所推行水磨茶法,仍自六月一日本所動磨。
勘會元豐推行水磨茶法,其福建蠟茶不許通販入水磨地分。
昨崇甯元年許客販賣入京,本所為與茶法相妨,曾具申請承朝旨挎截茶,令山場出引,指定京場中賣。
雖行約束,終是有害元豐茶政。
今乞依元豐舊法,不許客販。
”并從之。
) 1、二月甲子朔,
)诏:“荊湖、江南、兩浙、淮南路重寶錢作當三,在京畿、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熙河作當五行使。
通寶錢所鑄未多,在官者,并随處封樁,在民間者,小平錢納換。
”
) 2、乙亥,尚書省言:“檢會今年正月二十二日
)朝旨,廣南、江南、福建、兩浙、荊湖、淮南路用當三錢改當十錢指揮更不施行;
)正月二十九日
)朝旨,創置當十錢監,罷鑄當十錢,可令就見物料改鑄小平錢,候了日分撥結絕。
前項朝旨罷鑄當十錢,見在物料改鑄小平錢,止為見在銅錫料,其當二錢自合依舊行使。
竊慮逐路疑惑,卻将當二錢改鑄小平錢。
”诏令工部疾速依詳上件事理申明行下。
) 3、丙子,趙挺之為特進、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
蔡京為司空、開府儀同三司、安遠軍節度使、中太一宮使,進對魏國公。
原注:挺之《行狀》雲:公既屢陳京紛更法度之非,言其奸惡不一,雅不欲與京同政府,引疾乞去。
累上章至八九,诏弗許。
崇甯四年三月,拜右銀青光祿大夫,守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
公奏:“臣備位東台,以疾不任職,力求罷免,安可辄屍宰事?”力辭,居數月,懇請補外。
除觀文殿大學士、金紫光祿大夫、中太一宮使。
京既惡公留京師伺察已所為,公亦懼京中傷。
明年春,數乞歸青州私第,诏從之。
既辦舟裝,将入辭矣,會彗見西方,其長數丈,竟天尾犯參之左足,上震恐責己,避殿、徹膳,既深照京之奸罔,由是旬日之間,凡京之所為者,一切罷之。
毀朝堂元祐黨籍碑,大晟府、明堂、諸置局、議科舉、茶鹽、錢鈔等法,诏吏部、戶部議改。
遣中使赉禦筆手诏賜公曰:“可於某日來上。
”公既對,上曰:“蔡京所為,皆如卿言。
”公因奏:“京援引私黨,布列朝廷,又建四輔,非國家之利。
祖宗以來,屯重兵於京師,治汴河雍邱、襄邑、陳留三縣,沿蔡河鹹平、尉氏兩縣,皆立營屯,取其漕運之便。
至神宗,即其所分隸諸将而教習之,士卒皆精銳,若有所用,虎符朝出而夕至矣。
今創制四輔,不惟有營壘修建之勞,且不通水運,将何以給其糧饷!”上曰:“行且罷矣。
”又奏:“今諸營之兵等尺高者,所請衣饷,依久例,又更番屯戍西邊,使冒鋒镝,戰鬥死亡者,不可勝數。
今京立法,召募四輔新軍,減等尺,增例物,添月給錢糧,且免出戍。
小人之情,惟利是從,若見新軍如此,則陛下所養舊兵皆不為朝廷用矣。
”又言:“神考建立都省,規模宏壯。
一旦京因妄人宋安國獻言,以為不利宰相而毀之,深可痛惜!”上皆以為是,且曰:“天久旱,今京且求去而雨,可喜。
”既罷京免相,遂拜公特進、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二月,蔡京罷,未幾,京令其黨進言於上,以為:“京改法度者,皆禀上旨,非私為之。
若學校、太樂等數事,皆是紹述神考美意,今一切皆罷,恐非紹述之意。
”於是上乃複學校教官及香礬司官,又複太樂府,複有用京之意矣。
《通鑒續編》於十二月書:劉逵罷去,京黨進言,帝惑其說,意複欲用京。
然并臣未有覺之者。
鄭居中往來鄭紳父客鄭紳所,知之,即人見,言:“陛下建學校興禮樂以藻飾太平,安居養安濟院以周拯窮困,何所逆天而緻威譴乎?”帝悅。
居中退,語禮部侍郎劉正夫,正夫因請對,語與居中合,帝遂疑逵擅政。
於是京黨禦史餘深、石公弼論逵專恣反覆,陵蔑同寮,又引用邪黨,出知亳州。
《宋史劉正夫傳》:正夫與居中陰援京。
京憾劉刺骨,而逵善正夫,京雖賴其助己,而亦惡之。
因章綖鑄錢獄辭及正夫,時使遼還,京諷有司追逮,貶兩秩。
) 4、監察禦史沈畸言:“臣聞小錢之便於民間也久矣,未有知其所由來也。
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