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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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懼,聚衆自守。
厚以為事機如此,當速用兵出塞,服畔招攜,指期可集,若稍猶豫,變不可知。
節次具狀奏聞及申禀朝廷去訖。
厚自到熙州計度軍需糧仗之屬,分委諸州通判催督,運至河州安鄉關及蘭州京玉關下,兩月皆辦。
是歲五月,童貫至自京師,傳語勞軍,将士皆奮,遂奏請師期。
诏以六月十四日出熙州。
”按厚自叙如此,然童貫以四月二十一日至熙州,方此時厚至熙州才一月耳。
既稱兩月,故不得不以貫五月乃至。
然則厚所自叙,要不可憑,姑附注此。
) 8、庚午,诏國子監印書賜諸州縣學。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9、甲戌,王厚奏:“臣體問得河南、河北諸羌,以大小隴拶争國之故,人心極不甯貼。
諸族酋首,互有猜忌,遂以兵革更相侵掠,殺戮其下人衆,緣是愈更攜貳。
今來事機如此,正所謂以夷狄攻夷狄,乃中國之利。
臣見與童貫計議,乘此從長措置,及選委得力蕃部,令同使臣李德慶前去笃丁計會。
緬什羅蒙送文字與大隴拶評洎事務,才候起發,别具奏聞。
”又貼黃:“大隴拶雖累與郎阿章雠,賽得勝,終恐為青唐吞并,及慕漢家威德,決有歸順之意。
其郎阿章亦以數敗,内懷恐懼不安。
臣今與童貫并召高永年在此商量,乘此機便,前去措置。
但臣等稍似出界,即諸處彊梗酋豪當盡款服。
其間或有說谕不從,即行翦戮,庶幾一兩月便見大定。
伏乞聖慈詳察。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 10、乙亥,诏:“三蘇集及蘇門學士黃庭堅、張耒、晁補之、秦觀及馬涓文集,範祖禹《唐鑒》、範鎮《東齋記事》、劉攽《詩話》、僧文瑩《湘山野錄》等印闆,悉行焚毀。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又百二十二。
案:百二十二系蘇、黃、張、晁、秦毀闆事於崇甯三年正月,蓋二年四月字之誤也,今并書於此。
毀蘇轼《東坡集》已見上丁巳。
“三蘇集,”當依《十朝綱要》改作“蘇洵、蘇轍”四字。
) 11、戊寅,臣僚上言:“故宰相王珪遭遇神宗,擢在政府凡十六年,其所蒙被恩澤,無與比倫。
逮神宗違豫,至於大漸,是宜早建儲君,以定人心。
而乃遲疑顧望,語及同列,謂是他家事,外庭不當管;又密召高士充,欲成其奸謀。
其為悖逆,前後臣僚言之甚詳雲雲。
伏望檢會元符三年後來指揮,并令改正,依所得指揮施行。
”诏:“王珪追贈官并谥,王仲端、王仲薿并放罷,遺表恩例減半。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案:原本系王珪、程頤兩事於正月二十四日戊寅。
考正月辛巳朔無戊寅日,二十四日為甲辰。
《宋史·本紀》書奪王珪贈谥、追毀程頤出身文字於四月戊寅趙挺之為中書侍郎之後,則正月字譌也。
《編年備要》、《通鑒續編》皆系四月,今從之,移編於此。
) 12、臣僚上言:“謹案通直郎緻仕程頤學術頗僻,素行谲怪,專以詭異聾瞽愚俗。
頃在元祐中因奸黨薦引,朝廷遂命以官,勸講經筵,則進迂闊不經之論,有輕視人主之意;議法太學,則專出私見,以變亂神考成憲為事。
”诏:“程頤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其入山所著書,令本路監司常切覺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案:《宋編年通鑒》雲:論程頤學僻行谲,聾瞽世俗,近以入山著書,竊意妄及朝政。
《編年備要》雲:言者謂:“頤學術頗僻,素行谲誕。
紹聖中雖嘗明正罪罰,而元符之末叙複過優,尚以通籍緻仕,田野出處自如。
朝廷有大政令,則其徒更相疊和,指而議之,毀壞風俗,莫此為甚。
訪聞本人,近日以入山著書為名,未悉所著書是何等文字。
竊如野史小說之類,妄及朝政,欺惑天下,後世不可不察。
”诏除名,所著書令監司嚴切覺察。
畢氏《續通鑒》雲:範緻虛又言:“頤以邪說诐行,惑亂衆聽,而尹焞、張繹為之羽翼,乞下河南盡逐學徒。
”頤於是遷居龍門之南,止四方學者,曰:“尊所聞,行所知,可矣,不必及吾門也。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四月,更鹽法。
案:《十朝綱要》雲:是月始更鹽鈔法。
《九朝編年備要》雲:蔡京為新法鹽鈔,以通、泰煮海,号東南鹽,行之東南諸路;濱、滄煮海,号東北鹽,行之東北及畿甸諸處。
而畿甸諸處,舊解鹽界也。
今以東北鹽充之,而解鹽獨行於陝西與河東,是以西鈔多滞,兩池天産殆與土壤俱積,而錢鈔至都又為榷貨務所阻,故諸路軍鹽價皆增長,乞立賞,禁人扇動鈔法。
诏從之。
1、五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己卯朔。
庚辰,戶部言提舉學事司乞州縣學之費通一路财用應副。
案:《文獻通考》卷四十六雲:提學司通一路财計,均給學費,仍行部摘試文,檢括當否,生員嘗試公私,試雖不中,亦複其身勿事。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2、丙戌,刑部、大理寺以開封府勘鞫曾布之妻魏氏并子纡、練等交通請赇,具獄來上,三省檢會臣僚上言:“竊見開封府根治曾纡等取受賂遺、幹求差遣等公事,稱曾纡計贓二千五十三貫。
”曾布并妻悅而罷。
翌日,言者交攻,布由是得罪。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案:《宋史·本紀》:是日,責授曾布廉州司戶參軍,衡州安置。
據《續長編》文,責授事在下月辛酉,雲:魏氏計贓一千九百三貫,曾缲計一百四十六貫,五碩計二十三貫,合計之為二千七十二貫。
與此數不合,當有字誤。
) 3、戊子,诏不置教授州軍置學處,學生以百人為額。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4、甲午,诏頒梁安國等二十二人昨上書謗讪節文雲雲。
(案:《十朝綱要》系之辛卯,又“二十二人”作“三十二人”,譌。
) 5、诏:“寶文閣直學士、左中散大夫、知應天府路昌衡落職,提舉明道宮;朝散大夫、直秘閣、管勾太極觀張恕落直秘閣,降授朝奉大夫,添差監高郵軍酒務;朝請郎、管勾鴻慶宮楊瑰寶降授朝奉郎,添差監宿州鹽茶酒稅;降授朝奉議郎、權發遣華州陳并降授承事郎,添差監漣水軍鹽茶酒稅;降授宣德郎、新差佥書秀州判官事周锷降授承務郎,添差監泉州茶鹽稅;朝散郎、管勾崇禧觀蕭刓降授承議郎,添差監漳州鹽稅;右朝散大夫、管勾崇福宮趙越降授朝散大夫,添差監無為軍鹽酒稅;丁憂人前承議郎倪直孺降授宣德郎,添差監南劍州鹽稅;朝奉郎滕友特降授奉議郎,添差監泗州鹽稅。
梁安國、何大受、蘇回、檀固、王箴,并勒停,永不收叙。
安國,齊州;大受,襄州;回,華州;固,湖州;箴,通州,并羁管。
鄧允中、梁俊民、江恂、陸表民、方适,并特訩替,私罪事理重,永不得改官。
葉世英追奪元授假承務郎,劉經國前死,故不及責。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原注:安國等五人,允中等六人及世英、經國,并不見所居官,當考。
此十三人本末具載之《實錄》,但載路昌衡等二十二人責罰、其所上書詞并削去,今複具載於前。
案:原文多錯誤字,今據崇甯三年六月黨人碑校正。
“江恂”,黨人碑作“江洵”,茲年十二月丁巳,诏改臣僚姓名,與奸黨同者,亦作“江恂”,與此文同。
元年九月乙未,所開元符臣僚邪下有“江洵”,與黨人碑文同,蓋二人也。
又正文诏頒梁安國等二十二人,原注引《實錄》,亦雲路昌衡等二十二人。
今檢所載,祗有二十一人;原注雲允中等六人,今祗五人,蓋此處脫書一人也。
) 6、丙申,講議司言:“兩川以坊場錢歲數十萬缗,朝廷撥充陝西常平,許商旅於沿邊納錢兌便,每一千加三百以饒商旅。
看詳陝西鐵錢太輕,若複加饒,則為太優。
”诏罷加饒。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宋史席旦傳》:旦知成都府。
入見,言:“蜀用鐵錢,以其艱於轉移,故權以楮券,而有司冀赢羨,為之益多,使民不敢信。
”帝曰:“朕為卿損數百萬虛券,而别給缗錢與本業,可乎?”對曰:“陛下幸加惠遠民,不愛重費以救敝法,此古聖王用心也。
”自是錢引稍仍故。
) 7、甲辰,改杭州安樂坊曰安濟。
(《續長編》卷四百三十五注。
案:杭州安樂坊,蘇轼所建。
轼以杭州水陸之會,因疫病死比他處常多,乃裒集羨缗得二千貫,複發私橐得金五十兩以作病坊,名曰安樂,事在元祐四年十一月。
原注:雲:崇甯二年五月二十日改名安濟。
據錢氏《朔閏考》,是月己卯朔,二十六日甲辰也。
) 8、是月,姚雄自華州觀察使降複州防奭使。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注。
案:注雲在五月末,無日。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五月,廢内侍寄資法。
案:《十朝綱要》系癸未日。
《九朝編年備要》雲:舊制,内侍至東頭供奉官,在内庭隻許暗悰資給,恩數俸料,并未該受,謂之“寄資”,轉出方正授以所寄之官。
今直轉正官,不用寄悰,隻於官上冠以“入内内侍省”,若内侍省字恩數俸給皆得之,此乃蔡京媚近習,變亂法度之大者。
下改都知等官,亦此意也。
又按仁宗朝,因趙之請,诏禦藥院當轉出外,而特留者毋得累寄所遷資序。
司馬光、呂誨於英宗朝同論祖宗之制,勾當禦藥院常用供奉官以下,至内殿崇班則出,近歲居此,皆
厚以為事機如此,當速用兵出塞,服畔招攜,指期可集,若稍猶豫,變不可知。
節次具狀奏聞及申禀朝廷去訖。
厚自到熙州計度軍需糧仗之屬,分委諸州通判催督,運至河州安鄉關及蘭州京玉關下,兩月皆辦。
是歲五月,童貫至自京師,傳語勞軍,将士皆奮,遂奏請師期。
诏以六月十四日出熙州。
”按厚自叙如此,然童貫以四月二十一日至熙州,方此時厚至熙州才一月耳。
既稱兩月,故不得不以貫五月乃至。
然則厚所自叙,要不可憑,姑附注此。
) 8、庚午,诏國子監印書賜諸州縣學。
) 9、甲戌,王厚奏:“臣體問得河南、河北諸羌,以大小隴拶争國之故,人心極不甯貼。
諸族酋首,互有猜忌,遂以兵革更相侵掠,殺戮其下人衆,緣是愈更攜貳。
今來事機如此,正所謂以夷狄攻夷狄,乃中國之利。
臣見與童貫計議,乘此從長措置,及選委得力蕃部,令同使臣李德慶前去笃丁計會。
緬什羅蒙送文字與大隴拶評洎事務,才候起發,别具奏聞。
”又貼黃:“大隴拶雖累與郎阿章雠,賽得勝,終恐為青唐吞并,及慕漢家威德,決有歸順之意。
其郎阿章亦以數敗,内懷恐懼不安。
臣今與童貫并召高永年在此商量,乘此機便,前去措置。
但臣等稍似出界,即諸處彊梗酋豪當盡款服。
其間或有說谕不從,即行翦戮,庶幾一兩月便見大定。
伏乞聖慈詳察。
”
) 10、乙亥,诏:“三蘇集及蘇門學士黃庭堅、張耒、晁補之、秦觀及馬涓文集,範祖禹《唐鑒》、範鎮《東齋記事》、劉攽《詩話》、僧文瑩《湘山野錄》等印闆,悉行焚毀。
”
案:百二十二系蘇、黃、張、晁、秦毀闆事於崇甯三年正月,蓋二年四月字之誤也,今并書於此。
毀蘇轼《東坡集》已見上丁巳。
“三蘇集,”當依《十朝綱要》改作“蘇洵、蘇轍”四字。
) 11、戊寅,臣僚上言:“故宰相王珪遭遇神宗,擢在政府凡十六年,其所蒙被恩澤,無與比倫。
逮神宗違豫,至於大漸,是宜早建儲君,以定人心。
而乃遲疑顧望,語及同列,謂是他家事,外庭不當管;又密召高士充,欲成其奸謀。
其為悖逆,前後臣僚言之甚詳雲雲。
伏望檢會元符三年後來指揮,并令改正,依所得指揮施行。
”诏:“王珪追贈官并谥,王仲端、王仲薿并放罷,遺表恩例減半。
”
案:原本系王珪、程頤兩事於正月二十四日戊寅。
考正月辛巳朔無戊寅日,二十四日為甲辰。
《宋史·本紀》書奪王珪贈谥、追毀程頤出身文字於四月戊寅趙挺之為中書侍郎之後,則正月字譌也。
《編年備要》、《通鑒續編》皆系四月,今從之,移編於此。
) 12、臣僚上言:“謹案通直郎緻仕程頤學術頗僻,素行谲怪,專以詭異聾瞽愚俗。
頃在元祐中因奸黨薦引,朝廷遂命以官,勸講經筵,則進迂闊不經之論,有輕視人主之意;議法太學,則專出私見,以變亂神考成憲為事。
”诏:“程頤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其入山所著書,令本路監司常切覺察。
”
案:《宋編年通鑒》雲:論程頤學僻行谲,聾瞽世俗,近以入山著書,竊意妄及朝政。
《編年備要》雲:言者謂:“頤學術頗僻,素行谲誕。
紹聖中雖嘗明正罪罰,而元符之末叙複過優,尚以通籍緻仕,田野出處自如。
朝廷有大政令,則其徒更相疊和,指而議之,毀壞風俗,莫此為甚。
訪聞本人,近日以入山著書為名,未悉所著書是何等文字。
竊如野史小說之類,妄及朝政,欺惑天下,後世不可不察。
”诏除名,所著書令監司嚴切覺察。
畢氏《續通鑒》雲:範緻虛又言:“頤以邪說诐行,惑亂衆聽,而尹焞、張繹為之羽翼,乞下河南盡逐學徒。
”頤於是遷居龍門之南,止四方學者,曰:“尊所聞,行所知,可矣,不必及吾門也。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四月,更鹽法。
案:《十朝綱要》雲:是月始更鹽鈔法。
《九朝編年備要》雲:蔡京為新法鹽鈔,以通、泰煮海,号東南鹽,行之東南諸路;濱、滄煮海,号東北鹽,行之東北及畿甸諸處。
而畿甸諸處,舊解鹽界也。
今以東北鹽充之,而解鹽獨行於陝西與河東,是以西鈔多滞,兩池天産殆與土壤俱積,而錢鈔至都又為榷貨務所阻,故諸路軍鹽價皆增長,乞立賞,禁人扇動鈔法。
诏從之。
1、五月
庚辰,戶部言提舉學事司乞州縣學之費通一路财用應副。
案:《文獻通考》卷四十六雲:提學司通一路财計,均給學費,仍行部摘試文,檢括當否,生員嘗試公私,試雖不中,亦複其身勿事。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2、丙戌,刑部、大理寺以開封府勘鞫曾布之妻魏氏并子纡、練等交通請赇,具獄來上,三省檢會臣僚上言:“竊見開封府根治曾纡等取受賂遺、幹求差遣等公事,稱曾纡計贓二千五十三貫。
”曾布并妻悅而罷。
翌日,言者交攻,布由是得罪。
案:《宋史·本紀》:是日,責授曾布廉州司戶參軍,衡州安置。
據《續長編》文,責授事在下月辛酉,雲:魏氏計贓一千九百三貫,曾缲計一百四十六貫,五碩計二十三貫,合計之為二千七十二貫。
與此數不合,當有字誤。
) 3、戊子,诏不置教授州軍置學處,學生以百人為額。
4、甲午,诏頒梁安國等二十二人昨上書謗讪節文雲雲。
) 5、诏:“寶文閣直學士、左中散大夫、知應天府路昌衡落職,提舉明道宮;朝散大夫、直秘閣、管勾太極觀張恕落直秘閣,降授朝奉大夫,添差監高郵軍酒務;朝請郎、管勾鴻慶宮楊瑰寶降授朝奉郎,添差監宿州鹽茶酒稅;降授朝奉議郎、權發遣華州陳并降授承事郎,添差監漣水軍鹽茶酒稅;降授宣德郎、新差佥書秀州判官事周锷降授承務郎,添差監泉州茶鹽稅;朝散郎、管勾崇禧觀蕭刓降授承議郎,添差監漳州鹽稅;右朝散大夫、管勾崇福宮趙越降授朝散大夫,添差監無為軍鹽酒稅;丁憂人前承議郎倪直孺降授宣德郎,添差監南劍州鹽稅;朝奉郎滕友特降授奉議郎,添差監泗州鹽稅。
梁安國、何大受、蘇回、檀固、王箴,并勒停,永不收叙。
安國,齊州;大受,襄州;回,華州;固,湖州;箴,通州,并羁管。
鄧允中、梁俊民、江恂、陸表民、方适,并特訩替,私罪事理重,永不得改官。
葉世英追奪元授假承務郎,劉經國前死,故不及責。
原注:安國等五人,允中等六人及世英、經國,并不見所居官,當考。
此十三人本末具載之《實錄》,但載路昌衡等二十二人責罰、其所上書詞并削去,今複具載於前。
案:原文多錯誤字,今據崇甯三年六月黨人碑校正。
“江恂”,黨人碑作“江洵”,茲年十二月丁巳,诏改臣僚姓名,與奸黨同者,亦作“江恂”,與此文同。
元年九月乙未,所開元符臣僚邪下有“江洵”,與黨人碑文同,蓋二人也。
又正文诏頒梁安國等二十二人,原注引《實錄》,亦雲路昌衡等二十二人。
今檢所載,祗有二十一人;原注雲允中等六人,今祗五人,蓋此處脫書一人也。
) 6、丙申,講議司言:“兩川以坊場錢歲數十萬缗,朝廷撥充陝西常平,許商旅於沿邊納錢兌便,每一千加三百以饒商旅。
看詳陝西鐵錢太輕,若複加饒,則為太優。
”诏罷加饒。
案:《宋史席旦傳》:旦知成都府。
入見,言:“蜀用鐵錢,以其艱於轉移,故權以楮券,而有司冀赢羨,為之益多,使民不敢信。
”帝曰:“朕為卿損數百萬虛券,而别給缗錢與本業,可乎?”對曰:“陛下幸加惠遠民,不愛重費以救敝法,此古聖王用心也。
”自是錢引稍仍故。
) 7、甲辰,改杭州安樂坊曰安濟。
案:杭州安樂坊,蘇轼所建。
轼以杭州水陸之會,因疫病死比他處常多,乃裒集羨缗得二千貫,複發私橐得金五十兩以作病坊,名曰安樂,事在元祐四年十一月。
原注:雲:崇甯二年五月二十日改名安濟。
據錢氏《朔閏考》,是月己卯朔,二十六日甲辰也。
) 8、是月,姚雄自華州觀察使降複州防奭使。
案:注雲在五月末,無日。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五月,廢内侍寄資法。
案:《十朝綱要》系癸未日。
《九朝編年備要》雲:舊制,内侍至東頭供奉官,在内庭隻許暗悰資給,恩數俸料,并未該受,謂之“寄資”,轉出方正授以所寄之官。
今直轉正官,不用寄悰,隻於官上冠以“入内内侍省”,若内侍省字恩數俸給皆得之,此乃蔡京媚近習,變亂法度之大者。
下改都知等官,亦此意也。
又按仁宗朝,因趙之請,诏禦藥院當轉出外,而特留者毋得累寄所遷資序。
司馬光、呂誨於英宗朝同論祖宗之制,勾當禦藥院常用供奉官以下,至内殿崇班則出,近歲居此,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