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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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首寮之表式哉!安持首鼠兩端,必圖再用,欲乞下有司簿責。

    自充都水使者至今,前後費用若幹人兵錢糧梢草,興得是何功利?從初主意,為是東流,為是北流。

    若主東流,因何十六河不曾閉塞,下流堤埽不曾修築?若主北流,因何年年進馬頭水入孫村口?若以孫村口分減水勢,因何八年用功,今年淺殿卻于窦家港口等處?行水明正,案牍具列情狀。

    檢會六塔河李仲昌等例先次責降施行,仍自今年間塞北流以後,專責王宗望、鄭祐,候過漲水取旨當罷。

    況此一事,上系朝廷,休戚至大;下擊生靈,利病不小。

    大臣豈敢以親黨之故,緻私意於其間,所有臣自供職後來論列章疏,亦乞檢會,再賜采擇。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原注:商英此章,據布《日錄》在十一月二十五日癸亥,今附本日。

    ) 8、乙醜,上以商英言安持章付樞密院,與三省同進呈。

    鄭壅白上:“曾布嘗诘責安持反複奸言,故安持對水官懼後命,不敢不為自全之計,亦無喧悖狀”。

    上曰:“安持果安石壻?”韓忠彥曰:“蔡卞女壻也。

    ”布曰:“人臣何敢用私意庇人,變亂是非,以誤國事?”上曰:“此無可行者。

    ”遂罷。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 1、十二月己巳朔,案:據錢大昕《朔閏考》增“朔”字。

    河東路轉運司言:“本路盬課利往年最厚,其法之弊,無甚今日。

    自元豐以後至今,官場賣到見錢兼客人算請所改課利,比於元祐間,取其最多一年之數不過十二萬六千缗,以方元豐最少之年猶未及三分之二。

    近雖專差奉議郎舒之翰至本路改更舊法,行之二年,課利愈虧。

    蓋是不能深究弊源,遂緻私煎盜販,從而得行豪奪公家之利。

    按熙甯八年六月中書劄子雲雲,當時相度隻以一色鹽從官場出賣,得旨推行累年,頗有實利。

    自後主法之吏不能遵守,妄有改更,因緣積習,遂緻頹廢。

    兼近年裁減私鹽賞錢,不許根究賣主來曆,法禁廢弛,滋長奸弊。

    請将本路鹽隻許官場出賣,罷去客人算請。

    依熙甯元豐間行私鹽條禁,并制官提舉,除舊條護到鹽不許根究賣主來曆外,馀依所奏。

    ”(《紀事本末》卷一百,又卷九三。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十二月,河東鹽複官賣法。

    《編年備要》雲:轉運司言:“本路鹽課以一年最多之數比元豐最少之年猶未及三分之二,請罷去客人算請,官自賣”。

    從之。

    又案:熙甯八年六月在《長編》卷二百六十五,不載中書劄子,惟於戊申日下載三司使章惇言河東、永利兩鹽課,诏河南轉運使詳具條約以聞。

    ) 2、庚午。

    (《長編》卷三百八十:陝西轉運司收籴斛鬥,充緣邊五年之蓄。

    又卷四百九:元祐三年四月甲申,戶部言陝西沿邊蓄錢請注籍,以備勾考。

    原注:紹聖元年十二月三日。

    ) 3、辛卯。

    (《長編》卷二百四十五:熙甯六年五月丁卯,詳定行戶利害所奏,乞從本所約中裁定,均為逐處吏禁。

    原注:紹聖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可考,今原文已佚。

    ) 4、甲午,(案:原作“甲子”。

    十一月己巳朔,無甲子日,據《十朝綱要》、《宋史·本紀》訂正。

    )诏範祖禹責授武安軍節度副使、永州安置,趙彥若責授安遠軍節度副使、澧州安置,黃庭堅責授涪州别駕、黔州安置。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嶽珂《桯史》卷十一雲:紹聖元年四月甲申,魯直以史事谪黔南道。

    與此年月有異,或彼以到黔日,此以奉诏日也。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修《神宗實錄》,坐诋誣罪竄。

    《太平治迹統類》雲:十二月,禦史郭知章、黃慶基乞奏貶修《神宗實錄》官。

    甲午,三省同進呈台谏官前後章疏,言:“實錄院所修先帝《實錄》,類多奸言,诋斥熙甯以來政事。

    ”中丞黃履、禦史翟思、左司谏張商英,論具修《神宗實錄》官誣毀先帝。

    《編年備要》雲:祖禹永州,趙彥若澧州,黃庭堅黔州,并安置,坐修《神宗實錄》诋誣也。

    言者論所撰《神宗實錄》,美意良法辄敢隐沒,而微言譏刺者凡數十事。

    诏祖禹等供答,至是國史院奏到,祖禹、彥若、庭堅各稱别無按據,得之傳聞。

    上曰:“史官敢如此誕謾不恭!”遂有是命。

    李幼武《名臣言行續錄》卷一雲:章惇與并奸論《實錄》诋誣,前史官分居畿甸以待案,摘千馀條示之,謂為無驗證。

    既而院史考閱悉有據,依所馀才三十二事。

    庭堅書“用鐵龍爪治河,有同兒戲。

    ”至是首問焉。

    對曰:“庭堅時官北都,嘗親見之,真兒戲耳。

    ”凡有問者,皆直辭以對,聞者壯之。

    ) 5、戶部尚書蔡京言:“本部财用皆自東南漕運以充歲計,今年上供物數十,無二三到者而汴流今已閉口,臣責到案:《宋史·河渠志》四作“責問”。

    提舉汴河堤岸楊琰狀,稱(案:《宋史·河渠志》四作“乃稱”。

    )自元豐二年導洛通汴至元祐八年之間,不曾閉口。

    如遇冬寒,差兵打凍,并不失事,乞依元豐條例。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案:《長編》卷四百七:元祐二年十二月末,是冬,始閉汴口。

    原注:此據紹聖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蔡京雲雲,并三年正月李仲雲雲增入。

    案:三年正月李仲之言,原文已佚,已據《宋史·河渠志》四附注於彼,又明年正月十三日庚戌,宋用臣言可考。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嚴銅錢出界禁。

    案:《十朝綱要》:辛未日。

    《編年備要》雲:奉使鄭價言,北界支到擡廂人例物見錢七千馀貫,并是國朝新鑄寶。

    遂诏增重其禁。

    據《宋史·食物志》下二:鄭價使契丹,契丹還言其給與廂者錢皆中國所鑄,乃增嚴三路闌出之法。

     仁和張大昌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