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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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戰,招安巨寇楊志為選鋒,首不戰,由間道徑歸。

    前軍參謀官黃友戰沒。

    胡騎四集,官軍潰散,公獨與親兵小校數百搏戰,左右以名馬援公,請俱遁去。

    公謝曰:“吾大将也,事至於此,不當求生,爾曹亟去,無撄賊鋒。

    ”公遂力戰而死。

    《靖康要錄》:九月三日,臣僚上言:“竊聞昨者出師河東,大将種師中全軍陷沒,兵威挫衄,太原之圍,至今未解。

    抑贻睿聖宵旴之憂,益壯戎虜憑陵之勢,忠義之士,憤懑切齒,曾不知本兵之地實有以緻之也。

    師中老成持重,号為名将,練達虜情,洞曉軍律。

    擁萬之衆,出援孤城,所當料敵制勝,臨機應變,以圖萬全之利,必不輕舉妄發,以僥倖速戰之功也。

    同樞密院事許翰,輕躁寡謀,而好談兵,辄以逗撓不進,移文督責,令出師以贖過。

    師中素剛,不受迫促。

    翰從中制之,所不能堪,忘其萬死,以決一戰,卒至敗績。

    陛下雖已知其盡忠,然師中含恨地下,而翰之罪曾未暴白,臣實痛之。

    使翰百輩在朝,何所雲補,而失一師中,所係甚重。

    謹按,翰終始蔡京之門,指天誓日,結為死黨。

    陛下踐阼之初,反除禦史中丞,未嘗以一言及京、攸之惡,而與僚屬議論,即委曲開谕,以一身庇之,又欲使其僚不複言,聞者莫不憤疾。

    首薦蔡氏族婿陳求道為台屬,求道以告讦得罪。

    雖陛下灼見其奸不複用,士論尤為不平。

    躐遷樞府,艱難多事之時,移病谒告,累月不出。

    今者尚以延康秘職,出殿近藩。

    且翰在言路,則黨惡庇奸以欺君,在樞府,則妄作生事以誤國,迹其罪狀,夫豈勝誅!伏望睿斷,重賜竄斥,以為懷奸罔上之戒,少贖師中将士九泉之冤。

    ”奉聖旨,許翰落職宮祠。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五月,募民輸财助軍。

    案:《靖康要錄》手诏在四月。

    《四史朔閏考》:是月丙寅朔。

    二日乃丁卯也。

    又案《宋史·本紀》、畢沅《續通鑒》亦系并丁卯,惟《北盟會編》作庚午,與《要錄》差三日。

    《要錄》:二日手诏曰:“朕嗣承丕緒,夙夜兢惕,思所以撫綏四海,惠養元元,以為無窮之計。

    而寇戎弗靖,未能偃兵,故将起天下之師,以振國威,然而興師十萬,日費千金。

    方今積弊之後,朕雖痛自刻勵,罔敢汰侈,罷斥浮冗,粗給經費,其於師旅之用,誠未有以贍之也。

    昔漢帝募民入粟塞下,而師賴以濟。

    今朕上為祖宗社稷之重,将以定中興之業,下為億兆蒼生之衆,将以圖休息之期,此忠臣義士協濟艱難之秋也。

    應天下士民上戶有能推其财穀赢馀以佐軍興者,仰州縣聽其自願,不得抑勒,不以多寡别項儲蓄,專以充募兵養士之費。

    具數申樞密院,各以名聞,朕将等第推恩,以為忠義之勸,故茲诏示,想宜知悉。

    ” 又楊時請罷王安石配享孔子。

    案:《宋史·本紀》及李《十朝綱要》:是月戊辰,诏追奪王安石王爵,罷配享孔子廟。

    又案《宋史·本紀》、薛應旂、王宗沐、畢沅《續通鑒》亦并系戊辰。

    《靖康要錄》楊時上言在五月三日,亦即戊辰也。

    《要錄》:時又為陳過庭所劾,诏并與外任監當。

    今并附錄於此。

    五月三日,右谏議大夫楊時言:伏見蔡京用事二十馀年,蠹國害民,幾危社稷,人所切齒,而論其罪者,曾莫知其所本也。

    蓋京以紹述神宗為名,實挾王安石以圖其利,故推尊安石,加以王爵,配享孔子廟廷。

    而京之所為,自謂得安石之意,使人毋得而議,其小有異者,則以不忠不孝之名目而痛加竄黜。

    人皆結舌,莫敢為言,而京得肆意矣。

    然則緻今日之禍者,實安石有以啟之也。

    臣謹按,安石挾管、商之術,飾六藝以文奸言,變亂祖宗法度。

    當時司馬光已言其為害之甚當見于數十年之後,今日之事,若合符契。

    其著為邪說,以塗學者耳目,敗壞其心術者,不可屢數。

    姑即其為今日之害尤甚者一二以明之,則其為邪說可見矣。

    昔神宗皇帝嘗稱美漢文惜百金以罷露台,曰:“朕為天下守财耳!”此慎乃儉德,惟懷永圖,正宜将順。

    安石乃言:“陛下能以堯、舜之道治天下,雖竭天下以自奉不為過,守财之言非正理。

    ”曾不知堯茅茨、土階,未嘗天下以自奉。

    其稱禹曰“克儉于家”,則竭天下以自奉者,必非堯、舜之道。

    其後王黼、朱勔借其說以應奉花石之事,竭天下之力,号為享上,實安石竭天下自奉之說有以倡之也。

    有釋《凫鹥》守成之詩,于末章則以謂“以道守成者,役使群動,泰而不為驕;宰制萬物,費而不為侈,孰弊弊然以愛物為事?”夫《凫鹥》之五章,特曰:“凫鹥在亹,公屍來止熏熏。

    旨酒欣欣,燔炙芬芬。

    公屍燕飲,無有後艱。

    ”自古釋之者,未有泰而不為驕、費而不為侈之說也。

    安石獨倡為此說,以啟人主之侈心。

    其後蔡京輩輕貨妄用,專以侈靡為事,蓋祖此說耳。

    則安石邪說之害,豈不甚哉?臣伏望睿旨斷王安石學術之謬,追奪王爵,诏中外毀去配享之像,使邪說淫亂不為學者之惑,實天下萬世之幸。

    奉聖旨,王安石合依鄭康成等例,從祀孔子廟廷,令禮部改正施行。

    五日,禦史中丞陳過庭奏:臣聞太學、賢士之關,禮義之所自出。

    今也學官相诟于上,諸生相毆于下,甚者諸生奮袂而競前,祭酒奉頭而竄避,敗壞風教,一何甚耶!且朝廷之大臣,進退出處,理常也。

    學正馮楫揚言以為是,博士雷觀痛诋以為非。

    喧争糾讦,甚于街童巷婦之相詈辱者。

    除本台見行體究外,不識學徒何所取法乎?《五經》之訓,義禮淵微,後人所見不同,或是或否,諸家所不能免也。

    是者必指為正論,否者必指為邪說,此乃近世一偏之辭,非萬世之通論。

    自蔡京擅權,專向王氏之學,凡蘇氏之學,悉以為邪說而禁之。

    近罷此禁,通用蘇氏之學,各取所長而去所短也。

    祭酒楊時矯枉太過,複論王氏為邪說,此又非也。

    緻使諸生集衆,直造祭酒位次,欲見而诋之,時若不自引避,必緻生事。

    又有時中齋生姓葉者,黨王氏之學;止善齋生姓沈者,黨蘇氏之學,至相毆擊,其人稍衆,庠序事體,固當如是耶!臣伏望聖慈裁酌,如祭酒楊時偏見曲說,德不足以服衆,學正馮楫、博士雷觀,輕浮争競,大失生儒之體,欲乞指揮,并行斥責。

    又諸生鼓倡集衆為首之人及兩齋相毆擊者,亦乞下所隸根究姓名,重行屏斥。

    庶幾朋黨不立,争訟不生,而使學者樂道向方,不陷于淫辟,豈勝幸甚!奉聖旨,禦史台差官體究。

    既而诏并與外任監當。

    陳桱《通鑒續編》雲:中丞陳過庭、谏議大夫馮澥上疏诋時,乃罷時。

    祭酒時因乞罷谏職,诏改給事中。

    時力辭,遂以徽猷閣待制緻仕。

     又種師道駐滑州,以老病乞罷。

    案:李《十朝綱要》系此於壬申,《靖康要錄》於是月十二日書種師中死事後連書師道乞罷。

    十二月為丁醜,而壬申則初七,死日也。

    是師道乞罷在師中未死之前,《要錄》恐誤。

     又赦河北。

    案:《靖康要錄》是月九日有赦河北制文。

    九日乃甲戌也。

    又《宋史·本紀》、畢沅《續通鑒》亦并系甲戌。

    《要錄》:九日制曰:“朕躬承慈訓,嗣守丕基,涉道未深,為日尚寡。

    屬戎虜之侵轶,遍河北而驿騷。

    賴宗廟社稷之靈,驅犬羊而盡矣。

    繄将帥士民之力,保金湯之屹然。

    三關底甯,萬寓胥悅。

    推舜嗣位,曆試諸艱,而天付予,庶其在于此。

    有慚否德,乃缵文武。

    爰念黎元遭焚劫之憂,師旅竭轉輸之苦,丁壯勇于扞禦,老弱疲于給軍。

    田野蕭條,既失耕桑之候;體骸撐柱,或罹鋒镝之災。

    痛在朕心,罪非爾衆。

    宜敷慶澤,用釋艱虞。

    應河北路州軍德音到日,死罪減等,馀無輕重并赦雲雲。

    嗚呼!信順獲助于天人,克平禍亂;赦宥取法于雷雨,期共恩休。

    咨爾一方,體予至意。

    ” 又師中訃聞,上哭於禁中,贈使相,官其子孫二十人。

    姚古屯威勝軍,帳下統制官焦安節妄傳寇至,以動軍情,師潰于盤陀,退保隆德。

    安節勸古遁,故兩郡皆潰。

    古及安節還阙,李綱召安節,斬於瓊林苑内,姚古竄廣州。

    案:《靖康要錄》:是年六月三日,李綱為兩河宣撫。

    二十五日,賜禦筵餞李綱於瓊林苑。

    二十六日,李綱犒軍訖,斬樂州都護、統制熙河路軍馬焦安節於瓊林苑。

    李《十朝綱要》餞李綱在六月庚申,斬安節在六月辛酉,均與《要錄》合。

    姚古安置廣州則在壬戌,蓋二十七日也。

    《三朝北盟會編》姚古責授節度副使,廣州安置在六月二十八日癸亥,與《綱要》差一日。

    《靖康要錄》:是年六月二十七日,禦史中丞陳過庭奏:“周世宗戰于高平,斬敗将何徽、樊愛能等七十馀人,軍聲大振。

    如世宗者,政事憲度,雖未盡善,至于用師果決,誠可為後世法。

    臣謹按,河東制置使姚古雖本将家,其實畏懦,素無戰功。

    所以登壇持節者,唯以名馬寶貨鬻于童貫之門,濫被恩賞,以至於是。

    然荷國厚恩,不思報稱。

    自太原被圍,古提重兵于威勝、隆德,逗留數月,未嘗寸進。

    及種師中以忠勇自奮,而古違期弗應,遂緻師中失利,此古可斬之罪一也。

    虜人方圍太原,未有一騎一卒敢窺南北關;自師中失利,古即退師威勝,士庶叩馬懇訴,願共守奭,古乃夜半遁去,緻使威勝之民,扶老攜幼,斃于道路,哭泣之聲,振于山谷,此古可斬之罪二也。

    古既退師,其部将又妄言于衆曰:‘國家已割太原與金人,我輩可以南歸。

    ’于是役夫、般運、糧草、器甲及民衆在廂者,悉委棄而去,此古可斬之罪三也。

    興師之初,有效用十五人直入隆德,縛僞守倅以獻,不血刃而得一郡。

    古乃掩其功狀,不以實奏,緻此十五人者止于賜帛,士氣不揚,抱戈不戰,此古可斬之罪四也。

    當僞官之守隆德,存恤其民人,保護其婦女,賊鋒敢犯,立斬以徇;又閉賊兵于他所,不許妄出,請于粘罕,遣還其兵。

    自言先世乃汝、颍間人,深有效順之志,一旦縛至軍中,古若如韓信之師左車,李愬之釋李祐,太原之圍自此可解,乃貪冒功賞,獻圖于朝,用心不忠,安能成事?此古可斬之罪五也。

    人有上黨道中見大刀巨斧凡數十輩,擁騎而載婦人者,雲是将官寵妾,軍中婦人,不可勝數,人無鬥志,士氣不振,此古之可斬之罪六也。

    古欲退師,無以發端,忽有統制官焦安節厲聲而前曰:‘虜騎迫近,何為尚留于此?’古既不能斬安節以慰衆心,即從其言,領衆宵遁,實古之謀假于安節耳,此古可斬之罪七也。

    樊、何一失,而世宗斬之,古有大罪,可斬者七,其可恕乎?近日如統制官張師正、王從道,畏法逃竄,已試之軍法,如此特小者耳。

    斬一姚古則主威立,斬一姚古則軍聲振,斬一姚古則四夷知畏,豈但能解太原一方之圍而快龍德士庶之憤而已哉!伏望特賜睿斷,明正典刑。

    ”奉聖旨,姚古責授節度副使、廉州安置。

    又《九朝編年備要》“子孫”下有“族屬”二字。

    《北盟會編》:種師中死,年六十八,侄沔招魂,奉柩至京師。

    上哭於禁中,親制祭文雲:“籲嗟虎臣,公爾忘身。

    ”遣内侍張實緻祭,贈蔊德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官其子孫族屬三十人,功德院賜名“旌忠”。

    二子:濬、潛。

    師中既死,朝廷議失律兵将之罪,中軍統制官王從道朝服斬於馬行市;副統制張師正統勝捷兵方屯大名,劄下,知大名府李彌大斬之,衆遂潰,後為韓世忠招降者是也。

    又李《十朝綱要》:五月乙未,姚古與金人戰於盤陀,兵敗,遁還隆德府。

    在師中死後十九日。

    《三朝北盟會編》在五月十九日甲申,在師中死後七日。

     又下戒厲诏。

    先是,谏議馮澥言:有公論,有中道。

    公論天下所同,而中道萬世不易。

    祖宗之法與元豐之法擇其可者行之,諸經古注與安石新議擇其善者而從之,何必此之是彼之非。

    诏榜朝堂,禦史李光駁之,不聽。

    右正言崔鶠奏:馮澥乃熙、豐人才之一也,自紹述一道德而天下一於谄佞矣,紹述同風俗而天下同于欺罔矣,紹述理财而公私竭矣,紹述造士而人才乏矣,紹述開邊而胡塵犯阙矣,此用熙、豐人才之效也。

    於是降诏。

    原注呂中曰:自二月金人退師,至十一月金人複入寇,宜上下協力,以救旦夕危亡之急,而朝廷方争結黨與,台谏方追論前事,士大夫争法之新舊,辨黨之邪正,鼓為烈焰,漲為洪波而已。

    夫虜之退師非吾德足以感之,吾力足以制之,特以二酋之勢未必勝,恐為吾勤王之師所乘耳,故退師以誤我,使吾志怠而師散,然後彼可以得志。

    而一退之後,吾之上下相與稱慶,迎上皇于東南,散西師于關陝,勤王之師盡歸諸道,宰執、台谏之論,其号則不棄三鎮,其實則不救三鎮也;其辭則以為内修政事自可攘夷狄,而其實則籍口以治不急之務也。

    國家待虜大抵急則謀之,緩則忘之,豈獨靖康哉!案:《靖康要錄》:六月二日有崔鶠奏疏,李光劄子,随即降诏。

    據《四史朔閏考》:六月丙申朔。

    二日為丁酉也。

    馮澥兩疏則在五月,今并附錄於此。

    五月十日,左谏議大夫馮澥言:臣聞太學者,道義之所由出,風化之源,賢士之關也。

    博士講明訓迪于上,子弟切磋琢磨于下,委委蛇蛇,人無異論,此誠大學之盛也。

    國家自崇、觀以來,行貢試之法,而鄉舉裡選,徒蹈虛文。

    自是士失所守,而太學教養之法,一切不振。

    士不自重,務為輕浮,博士先生狃于黨與,各自為說,無複至當,煽以成風。

    附王氏之學,則詀诋元祐之文;附元祐之學,則譏诮王氏之說,風流至此,頹敝莫回,茲今日之大患也。

    比者朝廷罷元祐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陛下固欲中立不倚,六經之旨,惟其說通者取之,其謬者舍之,不主于一,此固甚盛之舉也。

    臣訪聞太學,校試去取于其上者,或主一偏之說;守經肄業于其下者,或執一偏之見,上下哓哓,甚非陛下開設學校教養多士之意。

    臣又聞臣僚上言,乞罷安石配享,而謂安石之說為邪說。

    朝廷從言者請,罷安石配享而列于從祀,此固公議所在,其誰以為不然。

    若言者以安石之說為邪說,則過矣。

    安石之釋經固不能無失也,夫孟子所謂息邪說者,謂楊朱、墨翟之言;若以安石之說便同楊朱之言為邪說,則複當禁之,此所以起學者之謗而緻為紛紛也。

    士之擔簦負笈,赴于天子之學以就教養者,非特欲以進取爵祿為心,亦願其所養所學與操守者何如耳。

    今科舉在迩,為士者若引用王氏之說,有司懷私,便為邪說而黜落之,則其利害所係甚重,臣固不得不論也。

    臣願陛下明诏有司,訓敕中外,凡學校科舉考校去取,不得專主元祐之學,亦不得專主王氏之學,或傳注,或己說,惟其說之當理而已。

    倘有司辄敢以私好惡去取者,乞重賜斥責,庶使天下學者曉然無惑,而庠序多士得以安其心矣。

    奉聖旨依奏。

    十三日,左谏議大夫馮澥奏:臣聞天下有公論,有中道。

    公論者,天下之所同;而中道則萬世而不易。

    熙甯、元豐及元祐以來,人無公論,治失中道,不偏于此,則偏于彼。

    天下弊于變更,士夫困于遷谪,五六十年間之是非相攻,禍福相軋,紛争擾攘,至于前日大亂而後已。

    陛下龍興,以英資睿斷,誅鋤奸兇,戋刂除蠹弊,曠然大變,與天下更始,宜于此時明大公至正之道于天下,合天下之公論,垂萬世而不易。

    而臣竊聽近日朝廷議論,觀士大夫之趨向,骎骎複偏于元祐,鼓倡應和,漸不可解,則義理又将不得其中,而政治又将不得其平矣。

    臣聞道貴适中,法則随時。

    祖宗之法,至于今百有馀年,蓋有可行者,亦有不可行者。

    今但擇其可行者行之,不可行者去之則已矣,何必祖宗之是而熙、豐之非者哉?傳注之說,千有馀年,其于聖經,不為無補,然要之公論,豈無淺漏未盡之處?王安石以名世之學,發明要妙,著為新經,镂闆太學,頒之天下,學者翕然宗仰,然要之公論,亦有穿鑿太過之弊。

    新經令學者擇其善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則已矣,何必傳注之是而新經之非哉?祖宗之治遠矣,臣不及見。

    熙甯、元豐年間,内外安平,公私充實,法令具備,賦役均平,朝廷無倖位,州縣無橫斂,夷狄畏威,盜賊不作,使今日之治得如其時,有何不可?是時學校英秀如林,治經習吏,皆有本原,程文具在,可以按考,使今日學者得如其時,亦有何不可?自崇甯以來,蔡京持權二十馀年,紛更變亂,靡有甯止。

    自熙、豐之法掃地無遺,故其大壞,至于如是之極。

    仁宗皇帝,陛下之高祖也;神宗皇帝,陛下之祖也。

    子孫之心,甯有厚薄?王安石、司馬光,皆天下之大賢,其優劣等差,自有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