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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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宣和六年(甲辰,一一二四)
1、正月(案:錢氏《四史朔閏考》:正月庚戌朔。
)癸醜,奉議郎、太常少卿連南夫伴送金國賀正旦使,武略大夫張捴副之。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四。
案:《文獻通考》卷六十四:奉議郎,隋置,名通議,唐改奉議。
宋元豐更官制,以奉議郎換太常、秘書、殿中丞,著作郎。
武略大夫為武散階,内園、洛苑、如京、崇儀各使也。
又《通考》卷一百九十九:連南夫字鵬舉,有《宣和使金》錄一卷。
南夫五年十二月,曾與吳子厚充接伴。
此時蓋複遣伴送也。
張捴未見。
) 2、乙卯,金國賀正旦使高居慶等辭於紫宸殿。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四。
案:《三朝北盟會編》系正月二十九日戊寅,大金賀正旦使、盧州管内觀察使都孛堇高居慶,副使大中大夫、守大理寺卿楊璞并辭於紫宸殿。
與《紀事》在乙卯相隔太久。
且《紀事》副使作楊意,不作楊璞。
璞於交燕山時曾齋誓書來,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戊申可考。
後亦不見,并不載其官階;若楊意,則七年仍為賀正副使,其官階與五年十二月乙巳所書同,此當是楊意,楊璞恐係誤書。
紫宸殿係視朝之前殿,見《宋史·地理志》。
《汴京遺迹志》曰:在大慶殿北,舊名崇德。
明道元年改。
自金使來賀正旦,其來時召見,去時入辭,并於紫宸殿。
其先,金使來議燕、雲,則皆見於崇政殿也。
) 3、己未,诏提舉措置書藝所,以主客員外郎杜從古、新知大宗正丞徐兢(案:董史《皇宋書錄》所引《長編》原文與此悉同,惟“新知”二字作“徐知新”三字,似系人名。
據俞松《蘭亭續考》載,紹興壬申二月六日,徐兢題跋雲:宣和之末,複置書學,增博士三員。
杜從古、米友仁與兢是當時管勾官,止有三人,并無徐知新之名。
《書錄》“新知”二字,當是倒誤。
其“徐”字涉下“徐兢”字而衍,不可從也。
)新差編修《汴都志》米友仁,(案:原本作“朱有仁”,今據《皇宋書錄》及《蘭亭續考》改。
周煇《清波别志》曰:宣和末,太常博士李子奇奏:“國家自藝祖受命造邦,定都于汴;神宗稽古有作,煥然一新。
陛下紹述,百美備具,京邑之盛,莫如此日。
固宜書之簡冊,如所謂《長安志》者,纂為一書,号《汴都志》,以垂萬世。
”遂诏輔臣鄭居中提領修纂,李子奇及秘書丞李錞為編修,友仁蓋新添差也。
)并為措置管勾官,生徒以五百人為額。
篆正文法鐘鼎,小篆法李斯,隸法锺繇、蔡邕,真法歐、虞、褚、薛,草法王羲之、顔、柳、徐、李,逐月會試。
先是,王黼以唐告三道、(案:蔡縧《鐵圍山叢談》作王韶嘗進唐告三道雲雲。
)虞世南書狄仁傑告、顔真卿書顔允南母蘭陵郡太夫人張氏告,及徐浩封贈告進呈。
上曰:“朕欲教習前代書法所頒告命,使能者書之,不愧前代。
”時書學已罷,故特置是局。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案:董史《皇宋書錄》所引《長編》原文,此條前尚有都省奏立書學一條,今已見崇甯三年六月壬子日可考。
陳鹄《耆舊續聞》曰:徽廟尤喜書,立學養士,惟得杜應稽一人,馀皆體倣,了無精意。
因念東晉渡江後猶有王、謝以下朝士無不能書,以擅一時之譽。
至若紹興以來,雜書遊絲書惟錢塘吳說,篆法惟信州徐兢,馀皆碌碌,可歎其衰也。
) 4、庚午,(案:原作“庚子”,據畢沅《續通鑒》改。
)勒停人蔡縧複朝奉郎、提舉明道宮。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李《十朝綱要》:五年九月癸醜,蔡縧坐撰《西清詩話》,專以蘇轼、黃庭堅為宗,特落職勒停。
吳曾《能改齋漫錄》曰:宣和五年十月乙醜日,臣寮上言:“徽猷閣待制蔡縧私撰文一編,曰《西清詩話》,其論議專治蘇轼、黃庭堅等為本,有誤天下學術。
”奉聖旨,蔡縧特落職勒停。
俞文豹《吹劍外錄》、費衮《梁谿漫志》所說并同。
《文獻通考》卷六十四:朝奉郎,古無此階。
元豐官制,以朝奉郎換左、右司谏及後行員外郎。
) 5、癸酉,禦内東門别次,為金主成服。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四。
案:《三朝北盟會編》正月六日乙卯,金人訃音至,報其國主殂,為辍朝五日。
與《宋史》月日并同。
《宣和錄》曰:皇帝為大金主卒,于内東門别次成服。
癸酉為正月二十四日,距六日乙卯訃至已十八日矣。
) 6、戊寅,命校書郎連南夫為金國祭奠吊慰使,武略大夫張捴副之。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四。
案:連南夫、張捴系正月四日癸醜命為伴送金國賀正旦使,此時即改命吊奠,不别遣矣。
惟南夫官階前書奉議郎、太常少卿,此又改書校書郎。
據《通考》卷六十四:元豐》官制,以承務郎換校書郎及正字、将作監、主簿各官。
此為京郎,最末之階。
南夫前既書太常少卿,此何以又書校書郎?或前階當為借銜,非本級也。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宣和六年春正月,禦樓觀燈,忽有人躍出,墨色布衣,若寺僧童行狀,以手畫簾,出指斥語。
上怒甚,命中使傳旨治之,箠掠亂下,又加炮烙,略不語,亦無痛楚之狀;又斷其足筋,俄施刀脔,血肉狼藉。
上大不悅,為罷觀。
竟不知何許人。
明年八月,有都城東門外鬻菜夫,至宣德門下,忽若迷罔,釋荷擔,向門戟手而言曰:汝壞吾社稷矣。
《太祖皇帝》、神宗皇帝使道,尚宜速改也。
邏卒捕之,下開封府獄。
一夕,方省,則不知向所雲為者。
乃于獄中盡之。
案:蔡縧《鐵圍山叢談》曰:國朝上元燒燈盛于前代,為采山峻極,而對峙於端門。
宣和六年春正月甲子,實上元節。
故事,天子禦樓觀燈,則開封府尹設次以彈壓於西觀下。
天子時從六宮于其上,以觀天府之斷決者,簾幕重密,下無由知。
是日,上偶獨在西觀上,宦官左右皆不從,其下則萬衆。
忽有一人躍出,缁布衣,若僧寺童行狀,以手指簾謂上曰:“汝是耶,有何神?乃敢破壞吾教。
吾今語汝,報将至矣。
吾猶不畏汝,汝豈能壞諸佛菩薩耶?”時上下聞此,皆失措震恐,捕執于觀之下,上命中使傳呼天府亟治之,且親臨其上,則又曰:“吾豈逃汝乎?吾故示汝以此,使汝知無柰何吾教爾。
聽汝苦吾,吾今不語矣。
”于是箠掠亂下,又加炮烙,逼詢其誰何。
略不一言,亦無痛楚之狀。
上益憤,複召行天法羽士曰宋沖妙,世号宋法師者,亦神奇,至視之,則奏曰:“臣所治邪鬼,此人者,臣所不能識也。
”因又斷其足筋,俄施刀脔,血肉狼藉。
上大不怡。
為罷一日之歡。
至暮終不得為何人,遂獄盡之。
嗚呼!浮屠氏實有人。
又東門外鬻菜夫事,此言明年八月。
薛應旂《通鑒》、畢沅《續通鑒》并系七年秋九月。
) 1、二月(案:錢氏《四史朔閏考》:二月己卯朔。
)辛醜,承事郎、管勾太平觀陳瓘卒。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九。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二月,陳瓘卒于楚州。
蔡京知瓘才,待之加禮,瓘不肯附麗,恬于進取。
雖諸公交薦,逮居言職,所疏奸惡,雖死不辟。
據《宋史》本傳曰:崇甯中,除名竄袁州、廉州,移郴州,稍複宣德郎。
正勷在杭,告蔡京有動搖東官迹。
杭守蔡薿執送京師。
獄具,正勷以所告失實流海上,瓘亦安置通州。
又徙台州。
宰相遍令所過州縣出兵甲護送,至台,每十日一徙告。
在台五年,乃得自便。
才複承事郎,帝批進目,以為所拟未當,令再叙一官,仍與差遣,執政持不行。
蔔居江州,複有谮之者,至不許輙出城。
旋令居南康,才至,又移楚州。
瓘平生論京、卞,皆披摘其處心,最所忌恨,故得禍最酷。
宣和六年卒,年六十五。
靖康初,诏贈谏議大夫。
紹興二十六年,谥曰忠肅。
朱弁《曲洧舊聞》曰:陳瑩中,大觀末以其子訟蔡崈語言事,就逮開封獄。
時有旨令瑩中疏蔡京過失,瑩中固辭曰:“瓘在谏坦,嘗論京,今為獄囚,而論三公不可也。
”上自此每欲用之,而朝廷上下皆恐其複用,又曾于宮禁對臣說及瓘宜複召之意。
時蔡攸亦在側奏曰:“瓘得罪宗廟,陛下雖欲用,其如在天之靈何?”上蹙額久之。
邵經邦《宏簡錄》曰:劉安世聞其疾,使人勉以醫藥曰:“天将有賴,當力加保護,以待時用。
”《靖康要錄》曰:元年四月二十三日,奉聖旨,陳瓘子正彙〈日卞〉緣言蔡京坐罪,可召赴阙,與差遣。
《通考》卷六十四:元豐官制,以承事郎換大理評事。
此為狀元及第,及宰相任子之初階。
邵氏《聞見前錄》言瓘靖康初年死。
李《十朝綱要》系四年二月十一日庚子,陳瓘卒,并與《宋史》本傳不合,恐誤。
) 1、三月(案:錢氏《四史朔閏考》:三月己酉朔。
)金人嘗遣使詣宣撫司,索所許糧二十萬斛,譚稹曰:“二十萬斛糧豈易緻耶,兼宣撫司未嘗有片紙嘡字許糧之文。
”其使曰:“去年四月,趙良嗣已許矣。
”稹曰:“趙良嗣口許,豈足憑耶!”終不之與。
金人怒,及舉兵,亦以此為辭雲。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四。
原注封氏《編年》附此于四月一日,今并入。
此擾五年四月十二日國書,求米十萬石。
《金盟本末》亦雲譚稹不給所許金人十萬斛糧,故金人愈怒。
封氏《編年》獨雲二十萬斛,不知何據,姑存之。
案:五年四月十二日,金人國書,因收捕夔離不及天祚求軍糧十萬石,當時宋有報書,即令金使楊璞持回所求糧米,以燕雲無可計辦,先于内地挪米一十萬斛,于古北口及應州兩路交割;尚有十萬斛未見交付。
其國書并附五年四月交燕時可考。
原注據《金盟本末》,雲譚稹不給所許金人十萬斛糧。
此說可據,蓋即國書所求十萬石中未交之五萬石也。
封氏《編年》所雲二十萬斛,“二”字恐誤。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閏月,京師、河東、陝西地大震。
去冬及正月地震至是又震,宮中殿門皆搖動,且有聲,河東、陝西尤甚。
蘭州地及諸山草木悉沒入,而山下麥苗乃在山上。
乃遣右司郎官黃潛善為察訪,因按視焉。
及歸,圖進曰:“震
)癸醜,奉議郎、太常少卿連南夫伴送金國賀正旦使,武略大夫張捴副之。
案:《文獻通考》卷六十四:奉議郎,隋置,名通議,唐改奉議。
宋元豐更官制,以奉議郎換太常、秘書、殿中丞,著作郎。
武略大夫為武散階,内園、洛苑、如京、崇儀各使也。
又《通考》卷一百九十九:連南夫字鵬舉,有《宣和使金》錄一卷。
南夫五年十二月,曾與吳子厚充接伴。
此時蓋複遣伴送也。
張捴未見。
) 2、乙卯,金國賀正旦使高居慶等辭於紫宸殿。
案:《三朝北盟會編》系正月二十九日戊寅,大金賀正旦使、盧州管内觀察使都孛堇高居慶,副使大中大夫、守大理寺卿楊璞并辭於紫宸殿。
與《紀事》在乙卯相隔太久。
且《紀事》副使作楊意,不作楊璞。
璞於交燕山時曾齋誓書來,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戊申可考。
後亦不見,并不載其官階;若楊意,則七年仍為賀正副使,其官階與五年十二月乙巳所書同,此當是楊意,楊璞恐係誤書。
紫宸殿係視朝之前殿,見《宋史·地理志》。
《汴京遺迹志》曰:在大慶殿北,舊名崇德。
明道元年改。
自金使來賀正旦,其來時召見,去時入辭,并於紫宸殿。
其先,金使來議燕、雲,則皆見於崇政殿也。
) 3、己未,诏提舉措置書藝所,以主客員外郎杜從古、新知大宗正丞徐兢
據俞松《蘭亭續考》載,紹興壬申二月六日,徐兢題跋雲:宣和之末,複置書學,增博士三員。
杜從古、米友仁與兢是當時管勾官,止有三人,并無徐知新之名。
《書錄》“新知”二字,當是倒誤。
其“徐”字涉下“徐兢”字而衍,不可從也。
)新差編修《汴都志》米友仁,
周煇《清波别志》曰:宣和末,太常博士李子奇奏:“國家自藝祖受命造邦,定都于汴;神宗稽古有作,煥然一新。
陛下紹述,百美備具,京邑之盛,莫如此日。
固宜書之簡冊,如所謂《長安志》者,纂為一書,号《汴都志》,以垂萬世。
”遂诏輔臣鄭居中提領修纂,李子奇及秘書丞李錞為編修,友仁蓋新添差也。
)并為措置管勾官,生徒以五百人為額。
篆正文法鐘鼎,小篆法李斯,隸法锺繇、蔡邕,真法歐、虞、褚、薛,草法王羲之、顔、柳、徐、李,逐月會試。
先是,王黼以唐告三道、
)虞世南書狄仁傑告、顔真卿書顔允南母蘭陵郡太夫人張氏告,及徐浩封贈告進呈。
上曰:“朕欲教習前代書法所頒告命,使能者書之,不愧前代。
”時書學已罷,故特置是局。
案:董史《皇宋書錄》所引《長編》原文,此條前尚有都省奏立書學一條,今已見崇甯三年六月壬子日可考。
陳鹄《耆舊續聞》曰:徽廟尤喜書,立學養士,惟得杜應稽一人,馀皆體倣,了無精意。
因念東晉渡江後猶有王、謝以下朝士無不能書,以擅一時之譽。
至若紹興以來,雜書遊絲書惟錢塘吳說,篆法惟信州徐兢,馀皆碌碌,可歎其衰也。
) 4、庚午,
)勒停人蔡縧複朝奉郎、提舉明道宮。
案:李《十朝綱要》:五年九月癸醜,蔡縧坐撰《西清詩話》,專以蘇轼、黃庭堅為宗,特落職勒停。
吳曾《能改齋漫錄》曰:宣和五年十月乙醜日,臣寮上言:“徽猷閣待制蔡縧私撰文一編,曰《西清詩話》,其論議專治蘇轼、黃庭堅等為本,有誤天下學術。
”奉聖旨,蔡縧特落職勒停。
俞文豹《吹劍外錄》、費衮《梁谿漫志》所說并同。
《文獻通考》卷六十四:朝奉郎,古無此階。
元豐官制,以朝奉郎換左、右司谏及後行員外郎。
) 5、癸酉,禦内東門别次,為金主成服。
案:《三朝北盟會編》正月六日乙卯,金人訃音至,報其國主殂,為辍朝五日。
與《宋史》月日并同。
《宣和錄》曰:皇帝為大金主卒,于内東門别次成服。
癸酉為正月二十四日,距六日乙卯訃至已十八日矣。
) 6、戊寅,命校書郎連南夫為金國祭奠吊慰使,武略大夫張捴副之。
案:連南夫、張捴系正月四日癸醜命為伴送金國賀正旦使,此時即改命吊奠,不别遣矣。
惟南夫官階前書奉議郎、太常少卿,此又改書校書郎。
據《通考》卷六十四:元豐》官制,以承務郎換校書郎及正字、将作監、主簿各官。
此為京郎,最末之階。
南夫前既書太常少卿,此何以又書校書郎?或前階當為借銜,非本級也。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宣和六年春正月,禦樓觀燈,忽有人躍出,墨色布衣,若寺僧童行狀,以手畫簾,出指斥語。
上怒甚,命中使傳旨治之,箠掠亂下,又加炮烙,略不語,亦無痛楚之狀;又斷其足筋,俄施刀脔,血肉狼藉。
上大不悅,為罷觀。
竟不知何許人。
明年八月,有都城東門外鬻菜夫,至宣德門下,忽若迷罔,釋荷擔,向門戟手而言曰:汝壞吾社稷矣。
《太祖皇帝》、神宗皇帝使道,尚宜速改也。
邏卒捕之,下開封府獄。
一夕,方省,則不知向所雲為者。
乃于獄中盡之。
案:蔡縧《鐵圍山叢談》曰:國朝上元燒燈盛于前代,為采山峻極,而對峙於端門。
宣和六年春正月甲子,實上元節。
故事,天子禦樓觀燈,則開封府尹設次以彈壓於西觀下。
天子時從六宮于其上,以觀天府之斷決者,簾幕重密,下無由知。
是日,上偶獨在西觀上,宦官左右皆不從,其下則萬衆。
忽有一人躍出,缁布衣,若僧寺童行狀,以手指簾謂上曰:“汝是耶,有何神?乃敢破壞吾教。
吾今語汝,報将至矣。
吾猶不畏汝,汝豈能壞諸佛菩薩耶?”時上下聞此,皆失措震恐,捕執于觀之下,上命中使傳呼天府亟治之,且親臨其上,則又曰:“吾豈逃汝乎?吾故示汝以此,使汝知無柰何吾教爾。
聽汝苦吾,吾今不語矣。
”于是箠掠亂下,又加炮烙,逼詢其誰何。
略不一言,亦無痛楚之狀。
上益憤,複召行天法羽士曰宋沖妙,世号宋法師者,亦神奇,至視之,則奏曰:“臣所治邪鬼,此人者,臣所不能識也。
”因又斷其足筋,俄施刀脔,血肉狼藉。
上大不怡。
為罷一日之歡。
至暮終不得為何人,遂獄盡之。
嗚呼!浮屠氏實有人。
又東門外鬻菜夫事,此言明年八月。
薛應旂《通鑒》、畢沅《續通鑒》并系七年秋九月。
) 1、二月
)辛醜,承事郎、管勾太平觀陳瓘卒。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二月,陳瓘卒于楚州。
蔡京知瓘才,待之加禮,瓘不肯附麗,恬于進取。
雖諸公交薦,逮居言職,所疏奸惡,雖死不辟。
據《宋史》本傳曰:崇甯中,除名竄袁州、廉州,移郴州,稍複宣德郎。
正勷在杭,告蔡京有動搖東官迹。
杭守蔡薿執送京師。
獄具,正勷以所告失實流海上,瓘亦安置通州。
又徙台州。
宰相遍令所過州縣出兵甲護送,至台,每十日一徙告。
在台五年,乃得自便。
才複承事郎,帝批進目,以為所拟未當,令再叙一官,仍與差遣,執政持不行。
蔔居江州,複有谮之者,至不許輙出城。
旋令居南康,才至,又移楚州。
瓘平生論京、卞,皆披摘其處心,最所忌恨,故得禍最酷。
宣和六年卒,年六十五。
靖康初,诏贈谏議大夫。
紹興二十六年,谥曰忠肅。
朱弁《曲洧舊聞》曰:陳瑩中,大觀末以其子訟蔡崈語言事,就逮開封獄。
時有旨令瑩中疏蔡京過失,瑩中固辭曰:“瓘在谏坦,嘗論京,今為獄囚,而論三公不可也。
”上自此每欲用之,而朝廷上下皆恐其複用,又曾于宮禁對臣說及瓘宜複召之意。
時蔡攸亦在側奏曰:“瓘得罪宗廟,陛下雖欲用,其如在天之靈何?”上蹙額久之。
邵經邦《宏簡錄》曰:劉安世聞其疾,使人勉以醫藥曰:“天将有賴,當力加保護,以待時用。
”《靖康要錄》曰:元年四月二十三日,奉聖旨,陳瓘子正彙〈日卞〉緣言蔡京坐罪,可召赴阙,與差遣。
《通考》卷六十四:元豐官制,以承事郎換大理評事。
此為狀元及第,及宰相任子之初階。
邵氏《聞見前錄》言瓘靖康初年死。
李《十朝綱要》系四年二月十一日庚子,陳瓘卒,并與《宋史》本傳不合,恐誤。
) 1、三月
)金人嘗遣使詣宣撫司,索所許糧二十萬斛,譚稹曰:“二十萬斛糧豈易緻耶,兼宣撫司未嘗有片紙嘡字許糧之文。
”其使曰:“去年四月,趙良嗣已許矣。
”稹曰:“趙良嗣口許,豈足憑耶!”終不之與。
金人怒,及舉兵,亦以此為辭雲。
原注封氏《編年》附此于四月一日,今并入。
此擾五年四月十二日國書,求米十萬石。
《金盟本末》亦雲譚稹不給所許金人十萬斛糧,故金人愈怒。
封氏《編年》獨雲二十萬斛,不知何據,姑存之。
案:五年四月十二日,金人國書,因收捕夔離不及天祚求軍糧十萬石,當時宋有報書,即令金使楊璞持回所求糧米,以燕雲無可計辦,先于内地挪米一十萬斛,于古北口及應州兩路交割;尚有十萬斛未見交付。
其國書并附五年四月交燕時可考。
原注據《金盟本末》,雲譚稹不給所許金人十萬斛糧。
此說可據,蓋即國書所求十萬石中未交之五萬石也。
封氏《編年》所雲二十萬斛,“二”字恐誤。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閏月,京師、河東、陝西地大震。
去冬及正月地震至是又震,宮中殿門皆搖動,且有聲,河東、陝西尤甚。
蘭州地及諸山草木悉沒入,而山下麥苗乃在山上。
乃遣右司郎官黃潛善為察訪,因按視焉。
及歸,圖進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