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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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與正月己卯良嗣在金軍議平、灤事可以參照。
1、二月(案:錢氏《四史朔閏考》:二月乙酉朔。
)丙戌,龍圖閣直學士、太中大夫趙良嗣,朝散郎、顯谟閣待制周武仲,閣門宣贊舍人馬擴自燕山回,至雄州,以金國國書遞奏。
其書雲雲。
初,良嗣及武仲、擴等以正月壬戌出國門;丁醜,至雄州;己卯,抵金國軍前,諸酋列館燕京郊外,獨置南使於一廢寺,以氈帳為館。
良嗣見金國主曰:“本朝徇大國多矣,止平、灤一事豈不能相從耶?”國主曰:“平、灤初未嘗相許,今欲作邊鎮,不可得也。
”(案:王應麟《困學紀聞》卷十五雲:《長編》宣和五年,求石晉故疆,不思營、平、灤三州乃劉仁恭遣虜,虜不肯割。
案:《五代史》,劉仁恭無割地遣虜之事。
《四夷附錄》雲:契丹當莊宗、明宗時攻陷營、平二州。
以上雲雲,其“案”字以前,并為《長編》佚文,照書例當以大字正文附補,但《長編》佚文之散見各書者,其有月日者,則按日附入,其無月日而有可據補者,亦補日附入。
惟此事自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辛亥良嗣至奉聖州議起,至五年四月十一日甲午交燕,其間并及平、灤一事,原本不係月日,但雲宣和五年,亦不敢臆定為何日事,即以大字附入,亦嫌沓;況原文語氣不類《長編》,似經删潤,此當為伯厚考史節取之語。
雖屬《長編》之文,但非原本,不得據為佚文以大字輯入也。
平、灤、營三州,四年十二月三日戊子禦筆付良嗣等求之,至此不許已定,故後亦不議此矣。
其四月十一日甲午下論此是《紀事》據蔡縧《北征紀實》補入,本為追序,非當日事也。
則彼文既係五年,除此無可附入,故輯以補見于此。
蓋良嗣等以五年正月八日出國門,二十五日己卯始抵燕,以前無可議,總為己卯至二月丙戌數日所議事也。
《九朝編年備要》雲:關内之地,平、灤、營三州,自後唐為契丹陷之,後改平州為遼興府,以營、灤二州隸之,号為平州路。
至石晉之初,阿保機、耶律德光又得檀、順、景、薊、涿、易六郡,建燕山為燕京,以統六郡,号為燕京路,與平州自成兩路。
始朝廷自海上議割地,但雲燕雲兩路而已。
蓋初謂燕山一路,盡得關内之地,殊不知關内之地,平州與燕山異路也。
顧炎武《京東考古錄》雲:《宋史》言朝廷與金約滅遼,止求晉賂契丹故地,而不思營、平、灤三州非晉賂,乃劉仁恭獻契丹以求援者。
既而王黼悔,欲并得之,遣趙良嗣往,請之再三,金人不與。
此史家之誤。
案:《通鑒》周德威為盧龍節度使,恃勇不修邊備,遂失逾關之險。
契丹每刍牧於營、平之間。
又案《遼史》:太祖天贊二年春正月丙申,大元帥堯骨克平州,獲刺史趙思溫、裨将張崇。
二月如平州,甲子以平州為盧龍軍,置即度使。
遼之天贊二年為後唐莊宗同光元年。
是營、平二州契丹自以兵力取之於唐而不取之於劉仁恭,又非賂以求援也。
若灤本平州之地,遼太祖以俘戶置灤州,當劉仁恭時尚未有此州,尤為無據,此亦史家千年未正之誤。
《遼史》於灤州下雲石晉割地在平州之境,亦誤也。
以上顧說與《日知錄》所言同。
《通鑒》後晉太祖天福元年十一月,割幽、薊等十六州,賂契丹。
本無營、平,當時朝廷宰執之陋亦可具矣。
)遂議租賦。
兀室雲:“籍燕地所出并課利計直可也。
”良嗣曰:“國書止言租賦耳,乃及課利,何哉?”辨論良久,兀室出燕京租,令舊租缗錢歲四十馀萬,新租缗錢歲六百馀萬。
良嗣曰:“承平時年粟不過百錢,今兵火凋殘之馀蓋十倍矣,豈可視此為率哉?”兀室曰:“姑置之,貴朝必已有成數,幸明言無隐。
”良嗣乃出禦筆十萬之數,兀室笑而不答。
良嗣複出二十萬之數,兀室曰:“此一小縣之數也。
”良嗣曰:“海上所議,盡還燕京一帶則與契丹歲币。
今貴朝已除平、灤、營州不議,又起燕京職官、富戶、工匠,今更於此外歲增十萬匹兩,歲歲如之,經久無窮,豈少哉!”兀室曰:“海上之約,燕地人民合歸南朝,燕中客人合歸北朝,從此各發還鄉,兩面進兵夾攻,即軍馬各不得過關,蓋欲南朝乘本朝兵勢就近自取。
今貴朝不能取,直候本朝軍馬下燕,使貴朝坐享山河之利,有何不可?兼稅賦自其地出,非貴朝物也,何屑屑如是耶!本朝欲起燕京職官、富戶、工匠,亦緣元約燕北人合歸北朝。
如郭藥師常勝軍皆燕北人,藥師亦鐵州人,恐貴朝須此常勝軍驅使,更不之請,所以且将職官等相貿易。
若貴朝亦欲此職官等,秖遣藥師常勝軍還鄉可也。
今所許猶未及歲币之半,更兼西京在其中,如何諧合?”遂除西京複堅執如初。
良嗣不得已,以禦筆绫二萬許之。
兀室曰:“皇帝已與兩府議,不須論租稅多寡,止於歲币外增一百萬缗,并以绫、錦、羅、絲綢、木棉、隔織、截竹、香茶、藥材、細果等充兩府。
”謂左企弓、虞仲文、曹勇義、劉彥宗等本契丹兩府人,金人得之任用,所以複稱兩府也。
議者謂祖宗雖徇契丹歲捐銀絹五十萬匹兩之數,蓋榷場與之為市,以我不急,易彼所珍,歲相乘除,所失無幾。
今悉以物色估充,榷場之法壞矣。
時兀室适得郵筒文字,乃燕山路轉運趙良嗣乞存留人從等事,兀室曰:“計議未定而已更府名、差官屬,豈不忿忿?設議論不合,遂欲以強兵取之耶!”良嗣曰:“乃是各不相疑之意,何為見诘?”(原注良嗣除燕山運使,诏旨在正月十八日,初草在去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宋史·良嗣傳》不載除運使。
)翌日,兀室傳其國主之言曰:“燕租六百萬,今隻取百萬,非相侵迫,而乃靳啬較秋毫如此,借使如數得之,異時以物估充,當益有難色。
不如且已還我契丹舊疆,寝其供輸之約,涿、易常勝軍舊屬燕京,亦當見還。
請貴朝退軍出城,吾且提兵按邊。
若兩軍相遇,豈得晏然而已哉?”良嗣曰:“兩國修好,累年於茲,本朝自以兵下涿、易,今乃雲爾,豈無曲直哉!”兀室曰:“非本國紛紛,自貴朝吝甚,若增作百萬缗,則無事矣!”良嗣曰:“使人出疆,豈敢擅增。
況通舊數已七十萬,不為不多。
”兀室曰:“請退軍事,聖旨極峻,不若聞之朝廷,庶幾早決。
”李靖曰:“郎君之言非妄也,不可忽。
”良嗣知其欲為釁端,曰:“大國通歡,當以信義,萬一交兵,罪在曲者,非使人所憂也。
”(案:以上係二十六日庚辰,議事蓋己卯之翌日也。
《紀事》于丙戌下提行書之,以似丙戌之翌日矣。
然《三朝北盟會編》,良嗣回雄州後,二月乙酉朔,金人焚橋梁、次舍,則丁酉早已不在金軍矣。
) 又翌日,兀室來诘難良久,遂出書藁租稅事目,雲:“事悉在書中,能從固善,不能從無以議為也。
”并出燕地圖指示曰:“招燕州是渤海聚落,合歸本朝外,居庸、金坡兩關已為南朝所得,古北、松亭關本奚家族帳,當還金國矣。
”良嗣曰:“古北、松亭關初議已與南朝,今複取之,何哉?”再三力争,良久方去。
(案:以上系二十七日辛巳計議,《三朝北盟會編》於是日良嗣即回雄州遞奏。
)後兩日,良嗣入辭,金國主曰:“古北松亭本奚地,舍歸北界,初以汝力争,疑非善意。
今已釋然,待将古北與汝家。
其松亭關本朝屯戍,不可求也。
”問良嗣來期何時,以半月對。
令良嗣書以識之,國主曰:“過期不來,提兵往見矣。
書中毫朆之爽,亦如之去年,今年歲币速齋以來。
”遂令良嗣回,别不差使人。
是日,國主與粘罕等入契丹納跋行帳。
(案:“納跋行帳”,《遼史·營衛志》作“捺缽行帳”,四時行在之所也。
厲鹗《遼史拾遺》引王易《漠北錄》曰:春,捺缽多于長春州東北三十裡就泺甸住坐;夏,捺缽多于永安山住坐;秋,捺缽無定上;冬,捺缽多在邊甸住坐。
與《遼史》所說地皆異。
)前列契丹邠門官吏,皆服袍帶,如漢儀;贊引拜舞,悉用契丹規式。
每入氈帳中門,謂之上殿。
國主雲:“使人回,為我語皇帝,事當亟決,使人亦疾回,我欲二月十日巡邊,無妨我。
”良嗣雲:“此去朝廷數千裡,今正月且盡,安能及期!莫若使人留雄州,以書驿聞為便。
”國主許之。
時金人得左企弓輩,日與之謀,以為南朝雅畏契丹。
加以劉延慶之敗,蓋有輕我心。
左企弓嘗獻詩阿骨打曰:“君王莫聽捐燕議,一寸山河一寸金。
”然金人自以分軍護送燕京俘獲東歸;又山後告急,天祚已占西京,見招誘應、朔等州,當遣兵應援,複張瑴據平州之衆,亦須支梧。
既已出邀索百萬之言不能無懼,故亟示巡邊之意,觀朝廷所應如何。
故自南使過盧溝,悉斷橋梁,焚次舍,恐我不從而自防也。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三。
案:後兩日,當為二十九日癸未,距二月六日庚寅止七日,回诏即至雄州,雖急遞不應如是之速,□以二十七日辛巳自雄州遞奏金國書為得實,不應二十九日良嗣猶在金軍未至雄州也。
況良嗣約半月回,而金主迫以二月十日巡邊,若是二十九日語,此期皆不合,亦當為二十六日庚辰語也。
《紀事》不知所用何本,但所言并與《三朝北盟會編》相同,當亦節用良嗣《總錄》及馬擴《自序》删潤之,特較簡略耳,今不複取。
金國書雲:正月日大金皇帝緻書于大宋皇帝阙下:遠辱華函,繼形溫問;因遽成於小補,感特贶於慶儀。
載循計議之辭,未悉聽從之谕。
緻煩馳報,冀示誠音。
自來越海計議,收複燕京并所管州縣元是漢地漢民,已曾允應:“若是夾攻則與。
”又承回示:“若大金兵馬到西京,本朝便自燕京并應、朔等州進兵。
”洎至遣兵攻下西京,牒報代州,不經依應,直候契丹勢傾力敗,方自涿、易起兵,與元約不同。
昨於奉聖州良嗣等來時,國妃狀奏:貴朝兵馬竊入燕京,雖已殺盡,幸願款附金國,尚不欲違約已報許與。
後國妃又申盧溝河南大破南兵,雖追捉數萬,願為金國臣子。
重念如不自取,慮失元計,遂遣重兵攻破居庸、燕京并所管州縣并已款降。
尋遣親見副使馬擴專報委細。
及差人就檢陣地,僵秘甚衆,俱是南人;更有人谙知貴朝統制劉延慶已坐失律,兼僞命林牙統軍查剌等以下,亦稱國妃知當朝兵馬過關勾退鎮南軍馬,待圖逆戰。
蓋以自來已破大軍,别無警急,及至相近,不敢對敵,因而遁去,别不敗于南軍,南軍亦不曾到燕京左右。
若是城中之人實有相順,無因盡殺入城軍士。
依此事迹,足認貴朝兵馬不克夾攻,特因自力,所以拘收稅賦。
今承來書:“事非元約,稅賦随地,戶民如何般運,於理本難允應。
今特許每歲别交銀絹,令良嗣等去定議。
”向來燕城倘賴貴朝攻下,無由更收稅色,實以自力收獲故也。
既以相許,即委所司勘會。
據燕京管内收納随色稅賦共送五六百萬貫,乃命宣谕國信使副于内隻收合直一百萬貫貨物回奏。
良嗣等稱奉禦筆,隻許銀五萬兩絹五萬匹,如不允應,便添十萬,仍議西京在内,更或不許,西京别作一段;猶不允從,添绫二萬,入二十萬數;更或不允绫在二十萬數外,以上别不奉到宣旨,不敢自專。
願遣使人齋書計議。
據前年合交銀絹數内,先已将到二十萬疋兩,尋委舊曾交割官員檢辦收領,緣稱絹貨下弱,不并前來。
今請依與契丹一般者交送。
據平、灤等州不在許與之限,已曾書報,倘廣務侵求,難終信義,無煩理會。
況平州已為邊鎮,所有脅虜投過民戶,别谕良嗣等省會去訖。
所據今歲代稅合要物帛、絲綿、諸番色數,并依中等價直,别有劄目。
如可依從,即請一就起般年前并今歲合交銀絹,依契丹數目送至燕京,用賞軍人,外據代稅絲綿諸物,定于今歲十月交割,内絲綿等物燕京土産外,自今歲以後,常年合交代稅絲綿等物,依見去劄數并前來交割。
銀絹依準舊例,分破五番般送平州路界首交付,及示盟誓。
凡百事節,皆遵此約,長世不違,貴憑同盟。
所有封疆,可自燕京所管州縣地分,與平州界至其間畫立。
其賀正旦信使,彼此各請預先一日到阙,生辰人使,以十月三日受禮,依上到來外,賀貴朝生辰,并依舊來契丹發行月日到阙,仍于穩便處所起置榷場。
所有燕京并随州縣民戶不少,若許計議,不見定一,自難安撫,苟失今來播殖,将來住係何處,率難拯濟。
如或難以準随,請各隻依契丹體例施行,仍速勾退過界兵馬。
候當春始,善祝多祺。
有少禮物,具諸别幅。
令龍圖閣直學士、大中大夫趙良嗣回,耑奉書陳達兼謝,不宣。
據《遼史》保大三年二月癸巳,興中、宜州複城守;三月,駐跸雲内州南。
又《契丹國志》曰:天祚得耶律大石林牙兵歸,又得陰山室韋乞割石兵,自謂天助中興,再謀出兵收複燕、雲。
耶律大石力谏曰:“今國弱至此而力求戰,非計也,當養兵待時而動,不可輕舉。
”天祚斥而不從。
大石讬故不行。
天祚遂率軍出夾山,下漁陽嶺,取天德軍、東勝甯邊雲内等州,南下武州。
《紀事》言山後告急,即此。
但雲天祚已占西京,不知何據?張瑴據平州始末,五月三十日辛巳可考。
) 2、庚寅,诏遣趙良嗣、周武仲、馬擴自雄州再往金國軍前計議。
國書雲雲。
禦筆付良嗣、武仲、擴等,議山後事須力争,如不可争,方别作一段商量。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三。
案:《茅齋自序》雲:到雄州後,即作語錄入遞待報,自南使過盧溝河,即焚橋梁。
仆因謂良嗣曰:“女真廣邀歲币,聲言巡邊,所以疑懼朝廷而自防也。
”良嗣曰:“虜人自用兵未嘗敗衄,何自防之有?”仆曰:“兵家當怯守猛戰,今女真兵少力分,見處危道,安得不自防?如仆前日所論徐制女真三策,比見形勢,正當用之。
乞召使副或止令擴赴阙禀議。
”欲申尚書省,經撫房寫了申狀呈童貫,乞發遞。
貫雲:“主上必不較些物色,但得事了早班師為上。
1、二月
)丙戌,龍圖閣直學士、太中大夫趙良嗣,朝散郎、顯谟閣待制周武仲,閣門宣贊舍人馬擴自燕山回,至雄州,以金國國書遞奏。
其書雲雲。
初,良嗣及武仲、擴等以正月壬戌出國門;丁醜,至雄州;己卯,抵金國軍前,諸酋列館燕京郊外,獨置南使於一廢寺,以氈帳為館。
良嗣見金國主曰:“本朝徇大國多矣,止平、灤一事豈不能相從耶?”國主曰:“平、灤初未嘗相許,今欲作邊鎮,不可得也。
”
案:《五代史》,劉仁恭無割地遣虜之事。
《四夷附錄》雲:契丹當莊宗、明宗時攻陷營、平二州。
以上雲雲,其“案”字以前,并為《長編》佚文,照書例當以大字正文附補,但《長編》佚文之散見各書者,其有月日者,則按日附入,其無月日而有可據補者,亦補日附入。
惟此事自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辛亥良嗣至奉聖州議起,至五年四月十一日甲午交燕,其間并及平、灤一事,原本不係月日,但雲宣和五年,亦不敢臆定為何日事,即以大字附入,亦嫌沓;況原文語氣不類《長編》,似經删潤,此當為伯厚考史節取之語。
雖屬《長編》之文,但非原本,不得據為佚文以大字輯入也。
平、灤、營三州,四年十二月三日戊子禦筆付良嗣等求之,至此不許已定,故後亦不議此矣。
其四月十一日甲午下論此是《紀事》據蔡縧《北征紀實》補入,本為追序,非當日事也。
則彼文既係五年,除此無可附入,故輯以補見于此。
蓋良嗣等以五年正月八日出國門,二十五日己卯始抵燕,以前無可議,總為己卯至二月丙戌數日所議事也。
《九朝編年備要》雲:關内之地,平、灤、營三州,自後唐為契丹陷之,後改平州為遼興府,以營、灤二州隸之,号為平州路。
至石晉之初,阿保機、耶律德光又得檀、順、景、薊、涿、易六郡,建燕山為燕京,以統六郡,号為燕京路,與平州自成兩路。
始朝廷自海上議割地,但雲燕雲兩路而已。
蓋初謂燕山一路,盡得關内之地,殊不知關内之地,平州與燕山異路也。
顧炎武《京東考古錄》雲:《宋史》言朝廷與金約滅遼,止求晉賂契丹故地,而不思營、平、灤三州非晉賂,乃劉仁恭獻契丹以求援者。
既而王黼悔,欲并得之,遣趙良嗣往,請之再三,金人不與。
此史家之誤。
案:《通鑒》周德威為盧龍節度使,恃勇不修邊備,遂失逾關之險。
契丹每刍牧於營、平之間。
又案《遼史》:太祖天贊二年春正月丙申,大元帥堯骨克平州,獲刺史趙思溫、裨将張崇。
二月如平州,甲子以平州為盧龍軍,置即度使。
遼之天贊二年為後唐莊宗同光元年。
是營、平二州契丹自以兵力取之於唐而不取之於劉仁恭,又非賂以求援也。
若灤本平州之地,遼太祖以俘戶置灤州,當劉仁恭時尚未有此州,尤為無據,此亦史家千年未正之誤。
《遼史》於灤州下雲石晉割地在平州之境,亦誤也。
以上顧說與《日知錄》所言同。
《通鑒》後晉太祖天福元年十一月,割幽、薊等十六州,賂契丹。
本無營、平,當時朝廷宰執之陋亦可具矣。
)遂議租賦。
兀室雲:“籍燕地所出并課利計直可也。
”良嗣曰:“國書止言租賦耳,乃及課利,何哉?”辨論良久,兀室出燕京租,令舊租缗錢歲四十馀萬,新租缗錢歲六百馀萬。
良嗣曰:“承平時年粟不過百錢,今兵火凋殘之馀蓋十倍矣,豈可視此為率哉?”兀室曰:“姑置之,貴朝必已有成數,幸明言無隐。
”良嗣乃出禦筆十萬之數,兀室笑而不答。
良嗣複出二十萬之數,兀室曰:“此一小縣之數也。
”良嗣曰:“海上所議,盡還燕京一帶則與契丹歲币。
今貴朝已除平、灤、營州不議,又起燕京職官、富戶、工匠,今更於此外歲增十萬匹兩,歲歲如之,經久無窮,豈少哉!”兀室曰:“海上之約,燕地人民合歸南朝,燕中客人合歸北朝,從此各發還鄉,兩面進兵夾攻,即軍馬各不得過關,蓋欲南朝乘本朝兵勢就近自取。
今貴朝不能取,直候本朝軍馬下燕,使貴朝坐享山河之利,有何不可?兼稅賦自其地出,非貴朝物也,何屑屑如是耶!本朝欲起燕京職官、富戶、工匠,亦緣元約燕北人合歸北朝。
如郭藥師常勝軍皆燕北人,藥師亦鐵州人,恐貴朝須此常勝軍驅使,更不之請,所以且将職官等相貿易。
若貴朝亦欲此職官等,秖遣藥師常勝軍還鄉可也。
今所許猶未及歲币之半,更兼西京在其中,如何諧合?”遂除西京複堅執如初。
良嗣不得已,以禦筆绫二萬許之。
兀室曰:“皇帝已與兩府議,不須論租稅多寡,止於歲币外增一百萬缗,并以绫、錦、羅、絲綢、木棉、隔織、截竹、香茶、藥材、細果等充兩府。
”謂左企弓、虞仲文、曹勇義、劉彥宗等本契丹兩府人,金人得之任用,所以複稱兩府也。
議者謂祖宗雖徇契丹歲捐銀絹五十萬匹兩之數,蓋榷場與之為市,以我不急,易彼所珍,歲相乘除,所失無幾。
今悉以物色估充,榷場之法壞矣。
時兀室适得郵筒文字,乃燕山路轉運趙良嗣乞存留人從等事,兀室曰:“計議未定而已更府名、差官屬,豈不忿忿?設議論不合,遂欲以強兵取之耶!”良嗣曰:“乃是各不相疑之意,何為見诘?”
案:《宋史·良嗣傳》不載除運使。
)翌日,兀室傳其國主之言曰:“燕租六百萬,今隻取百萬,非相侵迫,而乃靳啬較秋毫如此,借使如數得之,異時以物估充,當益有難色。
不如且已還我契丹舊疆,寝其供輸之約,涿、易常勝軍舊屬燕京,亦當見還。
請貴朝退軍出城,吾且提兵按邊。
若兩軍相遇,豈得晏然而已哉?”良嗣曰:“兩國修好,累年於茲,本朝自以兵下涿、易,今乃雲爾,豈無曲直哉!”兀室曰:“非本國紛紛,自貴朝吝甚,若增作百萬缗,則無事矣!”良嗣曰:“使人出疆,豈敢擅增。
況通舊數已七十萬,不為不多。
”兀室曰:“請退軍事,聖旨極峻,不若聞之朝廷,庶幾早決。
”李靖曰:“郎君之言非妄也,不可忽。
”良嗣知其欲為釁端,曰:“大國通歡,當以信義,萬一交兵,罪在曲者,非使人所憂也。
”
《紀事》于丙戌下提行書之,以似丙戌之翌日矣。
然《三朝北盟會編》,良嗣回雄州後,二月乙酉朔,金人焚橋梁、次舍,則丁酉早已不在金軍矣。
) 又翌日,兀室來诘難良久,遂出書藁租稅事目,雲:“事悉在書中,能從固善,不能從無以議為也。
”并出燕地圖指示曰:“招燕州是渤海聚落,合歸本朝外,居庸、金坡兩關已為南朝所得,古北、松亭關本奚家族帳,當還金國矣。
”良嗣曰:“古北、松亭關初議已與南朝,今複取之,何哉?”再三力争,良久方去。
)後兩日,良嗣入辭,金國主曰:“古北松亭本奚地,舍歸北界,初以汝力争,疑非善意。
今已釋然,待将古北與汝家。
其松亭關本朝屯戍,不可求也。
”問良嗣來期何時,以半月對。
令良嗣書以識之,國主曰:“過期不來,提兵往見矣。
書中毫朆之爽,亦如之去年,今年歲币速齋以來。
”遂令良嗣回,别不差使人。
是日,國主與粘罕等入契丹納跋行帳。
厲鹗《遼史拾遺》引王易《漠北錄》曰:春,捺缽多于長春州東北三十裡就泺甸住坐;夏,捺缽多于永安山住坐;秋,捺缽無定上;冬,捺缽多在邊甸住坐。
與《遼史》所說地皆異。
)前列契丹邠門官吏,皆服袍帶,如漢儀;贊引拜舞,悉用契丹規式。
每入氈帳中門,謂之上殿。
國主雲:“使人回,為我語皇帝,事當亟決,使人亦疾回,我欲二月十日巡邊,無妨我。
”良嗣雲:“此去朝廷數千裡,今正月且盡,安能及期!莫若使人留雄州,以書驿聞為便。
”國主許之。
時金人得左企弓輩,日與之謀,以為南朝雅畏契丹。
加以劉延慶之敗,蓋有輕我心。
左企弓嘗獻詩阿骨打曰:“君王莫聽捐燕議,一寸山河一寸金。
”然金人自以分軍護送燕京俘獲東歸;又山後告急,天祚已占西京,見招誘應、朔等州,當遣兵應援,複張瑴據平州之衆,亦須支梧。
既已出邀索百萬之言不能無懼,故亟示巡邊之意,觀朝廷所應如何。
故自南使過盧溝,悉斷橋梁,焚次舍,恐我不從而自防也。
案:後兩日,當為二十九日癸未,距二月六日庚寅止七日,回诏即至雄州,雖急遞不應如是之速,□以二十七日辛巳自雄州遞奏金國書為得實,不應二十九日良嗣猶在金軍未至雄州也。
況良嗣約半月回,而金主迫以二月十日巡邊,若是二十九日語,此期皆不合,亦當為二十六日庚辰語也。
《紀事》不知所用何本,但所言并與《三朝北盟會編》相同,當亦節用良嗣《總錄》及馬擴《自序》删潤之,特較簡略耳,今不複取。
金國書雲:正月日大金皇帝緻書于大宋皇帝阙下:遠辱華函,繼形溫問;因遽成於小補,感特贶於慶儀。
載循計議之辭,未悉聽從之谕。
緻煩馳報,冀示誠音。
自來越海計議,收複燕京并所管州縣元是漢地漢民,已曾允應:“若是夾攻則與。
”又承回示:“若大金兵馬到西京,本朝便自燕京并應、朔等州進兵。
”洎至遣兵攻下西京,牒報代州,不經依應,直候契丹勢傾力敗,方自涿、易起兵,與元約不同。
昨於奉聖州良嗣等來時,國妃狀奏:貴朝兵馬竊入燕京,雖已殺盡,幸願款附金國,尚不欲違約已報許與。
後國妃又申盧溝河南大破南兵,雖追捉數萬,願為金國臣子。
重念如不自取,慮失元計,遂遣重兵攻破居庸、燕京并所管州縣并已款降。
尋遣親見副使馬擴專報委細。
及差人就檢陣地,僵秘甚衆,俱是南人;更有人谙知貴朝統制劉延慶已坐失律,兼僞命林牙統軍查剌等以下,亦稱國妃知當朝兵馬過關勾退鎮南軍馬,待圖逆戰。
蓋以自來已破大軍,别無警急,及至相近,不敢對敵,因而遁去,别不敗于南軍,南軍亦不曾到燕京左右。
若是城中之人實有相順,無因盡殺入城軍士。
依此事迹,足認貴朝兵馬不克夾攻,特因自力,所以拘收稅賦。
今承來書:“事非元約,稅賦随地,戶民如何般運,於理本難允應。
今特許每歲别交銀絹,令良嗣等去定議。
”向來燕城倘賴貴朝攻下,無由更收稅色,實以自力收獲故也。
既以相許,即委所司勘會。
據燕京管内收納随色稅賦共送五六百萬貫,乃命宣谕國信使副于内隻收合直一百萬貫貨物回奏。
良嗣等稱奉禦筆,隻許銀五萬兩絹五萬匹,如不允應,便添十萬,仍議西京在内,更或不許,西京别作一段;猶不允從,添绫二萬,入二十萬數;更或不允绫在二十萬數外,以上别不奉到宣旨,不敢自專。
願遣使人齋書計議。
據前年合交銀絹數内,先已将到二十萬疋兩,尋委舊曾交割官員檢辦收領,緣稱絹貨下弱,不并前來。
今請依與契丹一般者交送。
據平、灤等州不在許與之限,已曾書報,倘廣務侵求,難終信義,無煩理會。
況平州已為邊鎮,所有脅虜投過民戶,别谕良嗣等省會去訖。
所據今歲代稅合要物帛、絲綿、諸番色數,并依中等價直,别有劄目。
如可依從,即請一就起般年前并今歲合交銀絹,依契丹數目送至燕京,用賞軍人,外據代稅絲綿諸物,定于今歲十月交割,内絲綿等物燕京土産外,自今歲以後,常年合交代稅絲綿等物,依見去劄數并前來交割。
銀絹依準舊例,分破五番般送平州路界首交付,及示盟誓。
凡百事節,皆遵此約,長世不違,貴憑同盟。
所有封疆,可自燕京所管州縣地分,與平州界至其間畫立。
其賀正旦信使,彼此各請預先一日到阙,生辰人使,以十月三日受禮,依上到來外,賀貴朝生辰,并依舊來契丹發行月日到阙,仍于穩便處所起置榷場。
所有燕京并随州縣民戶不少,若許計議,不見定一,自難安撫,苟失今來播殖,将來住係何處,率難拯濟。
如或難以準随,請各隻依契丹體例施行,仍速勾退過界兵馬。
候當春始,善祝多祺。
有少禮物,具諸别幅。
令龍圖閣直學士、大中大夫趙良嗣回,耑奉書陳達兼謝,不宣。
據《遼史》保大三年二月癸巳,興中、宜州複城守;三月,駐跸雲内州南。
又《契丹國志》曰:天祚得耶律大石林牙兵歸,又得陰山室韋乞割石兵,自謂天助中興,再謀出兵收複燕、雲。
耶律大石力谏曰:“今國弱至此而力求戰,非計也,當養兵待時而動,不可輕舉。
”天祚斥而不從。
大石讬故不行。
天祚遂率軍出夾山,下漁陽嶺,取天德軍、東勝甯邊雲内等州,南下武州。
《紀事》言山後告急,即此。
但雲天祚已占西京,不知何據?張瑴據平州始末,五月三十日辛巳可考。
) 2、庚寅,诏遣趙良嗣、周武仲、馬擴自雄州再往金國軍前計議。
國書雲雲。
禦筆付良嗣、武仲、擴等,議山後事須力争,如不可争,方别作一段商量。
案:《茅齋自序》雲:到雄州後,即作語錄入遞待報,自南使過盧溝河,即焚橋梁。
仆因謂良嗣曰:“女真廣邀歲币,聲言巡邊,所以疑懼朝廷而自防也。
”良嗣曰:“虜人自用兵未嘗敗衄,何自防之有?”仆曰:“兵家當怯守猛戰,今女真兵少力分,見處危道,安得不自防?如仆前日所論徐制女真三策,比見形勢,正當用之。
乞召使副或止令擴赴阙禀議。
”欲申尚書省,經撫房寫了申狀呈童貫,乞發遞。
貫雲:“主上必不較些物色,但得事了早班師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