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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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宣和五年(癸卯,一一二三) 1、正月(案:錢氏《四史朔閏考》:正月乙卯朔。

    )丁巳,大金國使副李靖、王度剌、撒盧母以乙卯朔入國門,诏趙良嗣、周武仲複館之。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三。

    案:馬擴《自序》曰:朝廷差良嗣、武仲充國信使副,仍送伴李靖等入燕。

    仆問良嗣所以奉使事,良嗣不答,遂行。

    經十馀日,良嗣、武仲同李靖、王永福、撒盧母回,自燕中赴關,不言所議。

    童貫呼仆謂曰:“良嗣昨有申到,語錄與爾所說不同,兼爾系摘留使人,自合赴阙。

    本司已作奏狀,可取東路馳去。

    ”仆遂行。

    至阙下,奉聖旨,令中使押馬擴赴王黼宅議事。

    黼雲:“在奉聖州摘留所論事理,力争死争此一節,朝廷甚多公。

    ”仆曰:“不意延慶遁走,女真先入三關,不得不争也。

    ”黼起立雲:“據今事宜有何所見?”仆投黼一劄子雲:“燕地乃中國北戶,自祖宗以來,有志恢複。

    比者海上交結女真,已許割還,但因劉延慶遁走,失入燕機會,令女真先入據之,輕我兵弱,已肆侮慢。

    當此形勢,於複地未為急,而防後患乃急務也。

    請以複地之間,條畫徐制女真三策,以杜後患。

    若女真果以山前山後故地故民盡還本朝,将用我故民守故地,關山險阻,易為擇奭,雖倍益歲賜,所入足償所出,得以複境土而絕後患,此為上策。

    倘女真必欲割留平、灤、營三州,不全歸燕地,則宜各守所得;彼得燕山使守燕山,我得涿、易則守涿、易,比類高麗國少益歲賜,彼必欣然聽命;若慮日後侵陵,則于廣信以北,橫斜多築城壘,嚴屯軍馬,仍開掘涿、易兩河塘泺,連接沮洳,直抵雄、霸,彼來則奭之,退則備之,是為中策。

    若聽金人奉聖州之約,止割燕京六州二十四縣,全與契丹舊币,姑苟目前之利,徐為善後之計,是為下策。

    荙此三者,若汲汲于求地而不計勞費,增歲币,益禮數,興闆築,姑防一隅,用新附之衆,徼幸戰勝,一旦使女真得志,殆将取侮於四夷,是為無策。

    今女真雖乘勝氣銳,且兵少力分,加之天祚未滅,張覺抗衡,國内空虛,新民未附,我若嚴備邊防,屯集大軍,示以威信,遣一介辯士議之,彼方内顧不暇,未必不成上策;惟朝廷議而行之,不可緩也。

    ”黼讀至“姑苟目前之利,徐為善後之計”,歎曰:“可謂苟目前之利也,公之下策,乃朝廷之上策,于公下策中,更待添些物色。

    朝廷大議已定,今又差公作計議使,但着剛着柔,交割取燕山便是功也,馀不須論。

    ”以上據《三朝北盟會編》所引。

    擴於十二月六日自燕至雄報捷。

    此時正随良嗣等到阙也。

    ) 2、戊午,引對崇政殿,捧國書以進。

    其國書雲雲。

    對罷,見宰臣王黼如儀。

    黼謂靖等曰:“大計定矣,忽於元約之外求租賦,何哉?”靖對曰:“為本國得燕所以及此。

    ”黼曰:“類有間諜害吾兩國之成者。

    ”撒盧母謝曰:“有之。

    契丹日夜為皇帝言,有國都如此而以與人,用事大臣頗惑其言,惟皇帝與粘罕、兀室持之甚堅,曰:‘已許南朝,不可改也。

    ’”黼曰:“租稅,未約也。

    上意以交好之深,特相遷就,然飛輓如是之遠,欲以銀絹充之爾。

    ”靖曰:“然問其數。

    ”黼曰:“已遣趙龍圖面約多寡矣。

    ”複曰:“去年歲币如何?”黼曰:“歲有币,以得地也,今地未入,取之何名?”靖懇求不已,上亦特許之。

    己未,入辭於崇政殿,以期日已迫,依所乞,免供奉庫錫宴及門外禦筵等。

    诏良嗣、武仲複充國信使副兼送伴,馬擴充計議使,奉國書往。

    國書雲雲。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三。

    原注诏旨自此遂複平、灤,營。

    《實錄》雲李靖、王度剌辭崇政殿,不日遣良嗣等。

    案:各本月日同。

    金人國書雲:十二月日,大金皇帝緻書于大宋皇帝阙下:“肅馳使驿,繼附音徽。

    然承鄰睦之修,未盡理端之素,故形敝幅,開導深悰。

    昨于天輔四年,趙良嗣計議燕京,若是允肯,自來所與契丹銀絹依數歲交及夾攻,回書已許燕京地分并所管戶民,‘若不夾攻,不能依得已許為定’,平、營、灤等州,未曾允應。

    今承來書,‘其别處移散到漢民雜色人戶,如欲收複,亦非元約。

    ’據上項人戶,前次往複,未曾遺漏,辭意詳明。

    昨來度剌等去時已曾具言,兼契勘馬政來齋到事目,‘所約應期夾攻,最為大事,須是大金兵馬到西京,大宋兵馬自應朔州入去,不如此,則便為失約也。

    ’且當朝兵馬,攻下西京以至武、朔,曾牒代州,亦未相應夾攻,又良嗣齋到書,‘所謂夾攻者,貴朝自涿、易等處進兵至燕京,金國自古北口等處進兵至燕京’,當朝兵馬攻下居庸,直抵燕城,即日款降外,貴朝兵馬不能入燕,已被戰退。

    以故李靖等去時,具言已許燕京所管州縣地方元管戶民,‘如或廣務於侵求,諸慮難終於信義’。

    今書又齋辭索平、營、灤等三州,已係廣務於侵求,酌此事件,為約分明,義當不許。

    爰念大信,不可輕失,且圖交好,特許燕京六州随縣所有銀絹,一依契丹舊例交取。

    兼燕京自以本朝兵力收下,所據見與州縣合納随色稅賦,每年并是當朝收納。

    如可依随,請差人使,不過前向正旦受禮賀功及齋送今歲合交銀絹外,據平、營、灤三州亦不在許與之限。

    所有次年以後銀絹,交割處所立界至及其馀事等,姑俟大事議妥告成,獻廟奏凱,惠勞叙錄,優恤部落外,再遣人員續議畫定。

    如難依随,請于已後無複計議燕京。

    令屬祁寒,冀膺多福!今差孛堇李靖、王度剌充國信使副,有少禮物,具諸别幅。

    謹奉書陳謝,不宣。

    ”李靖上殿傳達國書訖,上遣黃珦傳旨雲:“兩朝共議,戮力讨伐契丹;今已得燕,實為慶事。

    自泛海計議。

    累年大事已定,自合結絕。

    今來一事未了,又生一事,暴師日久,各不穩便,早見了當,共享太平,豈非美事!所有稅賦等事,詣宰相王黼賜第計議。

    ”初五日入辭,上令黃珦傳旨:谕靖等到軍前日,傳語大金皇帝,謝遠遣使人到阙,兩朝信好,累年已著,切不可聽契丹言語。

    此輩亡國之人,沒安身處,隻欲鬧亂兩國,但與鑒破,必不敢複言。

    且如稅賦,本實難從,隻緣成就交好,待議依應,然亦須酌中商量,方可了得。

    所有營、平、灤三州,地裡不多,隻是要抵敵四軍,且是一道了絕,甚好。

    本朝與貴國交好累年,且如朋友覓一般物也。

    須與卿等到日,但子绌奏知。

    靖等雲:領聖旨。

    于是複命良嗣等齋書伴送。

    朝廷國書雲:正月日大宋皇帝緻書于大金皇帝阙下:“比聞親提師卒,遠涉關封,曆煩振旅之勤,共底夾攻之績。

    夙維信義,方劇忻愉,亟承使節之還,舊沐書辭之悉,念欲諧于歡好,當取示于忱誠。

    本朝于貴國數年計議漢地漢民及夾攻等事,具載累書,茲不贅詞。

    昨趙良嗣等還自代北,知欲入關讨伐,即自涿、易等處分遣軍馬夾攻,三面掩殺契丹數陣,大獲勝捷,追逐遠過燕京東北,實與貴朝次取居庸之兵相應,靡有差失。

    暨國妃與四軍以下奔竄,城中無不順之人。

    似聞貴朝兵馬相近,于義不當争入燕城,即令遠駐兵馬,本堅守信約之應夾攻者,事皆有迹可考,不待理辨。

    今承來書,燕地州縣稅賦欲行拘收,不特事非元約,亦非近所計議。

    自古及今,稅賦随地,況遠隔關塞,民戶如何般運?于理本難允應,重念萬裡交歡,逾海遣使,積年于此,信聘往還,情意已笃,義當勉從,所欲以成交好。

    今特許每歲别交銀絹以代燕地稅賦,令良嗣等前去定議。

    并契丹舊交銀絹,并合自今來計議畢日為始。

    所有彼此遣使,持禮賀正旦等事,候計議畢,議定發遣月日受理去處,其銀絹交割處所分立界至等事,續議畫定。

    候屬春和,茂膺天福。

    今差龍圖閣直學士、大中大夫趙良嗣,朝散郎、顯谟閣待制周武仲充國信使副,及差馬擴充計議使,有少禮物,具諸别幅。

    專奉書陳賀,并謝,不宣。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宣和五年春正月,金使李靖、王度剌、撒母與趙良嗣偕來,金主謂“燕京用本朝”兵力攻下,其租稅當還本朝。

    上意以銀絹代之。

    靖複請歲币,上亦特許。

    遂命良嗣再使,求平、灤地。

    阿骨打曰:“平、灤欲作邊鎮不可得也。

    ”遂議稅租,阿骨打曰:“燕租六百萬貫止取一百萬,不然還我涿、易舊疆。

    ”良嗣曰:“本朝自以兵下涿、易。

    夫複何言!禦筆許十萬至二十萬,不敢擅增。

    ”良嗣等留雄州,以國書遞奏。

    诏複遣良嗣再使,代稅之物,悉從來谕。

    遂許以遼人舊歲币四十萬之數外,每歲更添燕山、涿、易、順、景、檀、薊六州代稅錢一百萬缗。

    金人既得所欲,乃許。

    三月,金使甯述割、王度剌、撒母盧持誓書來,且言金主許還西京,且求犒軍二十萬。

    而國書并誓書乃無一語及西京者,蓋良嗣與甯苳割欺罔之言,乃遣兵部侍郎盧益持誓書議交燕京日子。

    盧益等至燕山,先索犒師金帛,乃得見兀室等,且索誓書觀之,斥字畫不謹,凡更改三四。

    王黼皆曲意從之。

    且索燕人趙溫訊李處能來歸者,宣撫司縛溫訊與之,其志愈驕矣。

    至夏月,遣楊璞以誓書及燕京、涿、易、檀、順、薊、景六州來,且索米二十萬石。

    上遣童貫、蔡攸入燕,先曰交割,後曰撫定。

    燕之金帛、子女、職官、民戶為金人席卷而東,而宋朝捐歲币數百萬,所得空城而已。

    粘罕猶欲止割涿、易,阿骨打曰:“海上之盟,不可忘也。

    我死,汝則為之。

    ”時左企弓為金人謀,嘗獻詩:“勸君莫惜捐金議,一寸山河一寸金。

    ”故金人邀求不已。

    宋朝曲從所請,乃許之。

    案:《續宋編年》此條雖系正月,而所書遠及五六月,事蓋略述交燕大,不及《紀事》之詳,難以相附,故仍從原次附正月末。

    “撒盧母”亦作“撒盧每”,此作“撒母”,又曰“撒母盧”。

    左企弓詩上句《紀事》作“君王莫聽捐燕議”,各本引用同,此雲“勸君莫惜捐金議”,亦異。

     又赦兩河燕雲路。

    時習趙良嗣虛辭,謂虜許我雲中,故曲赦并及山後雲。

    案:《三朝北盟會編》:四年十月十三日戊戌,曲赦新複州縣。

    其時改燕京為燕山府,涿、易八州并賜名。

    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庚戌,曲赦河東、河北、燕山府、雲中路。

    庚戌之赦,與《紀事》及《宋史》月日并同。

    《續宋編年》此系正月,與兩赦各不相合。

    雖正月以下至五月中間事,各不書月,似此亦可作四月事。

    但此下書後以王安中知燕山,則安中出知燕山在二月十一日,複書日後,其事定係正月矣。

    若取附四月庚戌下,似嫌失實,今仍從原次附正月末。

    而以四年十月诏書附之,蓋曲赦既有兩次,且各有诏書,本可兩見也。

    诏曰:朕膺天駿命,作民之師,夜寐夙興,惟祖宗之是紹。

    賴帝孕佑,中外敉甯,遠暨海隅,罔不率俾。

    乃眷燕雲之境,實我舊封,五季不綱,陷于北狄。

    屬者虜酋失道,自絕于天,怨結四興,勢似瓦解。

    惟予克相上帝,寵綏兆民,爰命六師,大申吊伐。

    爾有衆懷德,惟素沛然,率籲群心,奔走來歸,莫之能遏。

    王師無戰,而先志是承,四海永清。

    惟朕以怿,興念茲土,久困暴昏,上下相陵,人用無告,典刑屏棄,罪及無辜,崇奸賊賢,毒痡猶在,以寬代虐,帝命惟新。

    應收複及已歸附州縣見禁罪人,除抗拒王命及謀為不順外,馀無大小,并放;見停廢文武官将校公吏人,并許所在自陳,當議盡行甄拔,随材任使;流配人并放還,逃亡及為盜賊者,并釋罪令歸。

    惟爾有官,體茲德意,奉承罔怠,以稱朕恻隐之誠,庶一方亟蒙休澤。

    故茲親劄,诏爾鹹使聞知。

     又後以王安中知燕山府,詹度、郭藥師同知。

    藥師以節钺欲居度上,度稱禦筆所書有序,藥師不從,兼常勝軍橫盛,度不能制,朝廷恐生變,九月以度知中山府,蔡靖兩易其任。

    原注燕山之地,易州西北,乃金坡關,昌平之西,乃居庸關;順州之北,乃古北關;景州東北,乃松亭關,平州之東,乃逾關,逾關之東,乃金人之來路。

    凡此數關,蓋天所以限蕃漢也,一夫守之,可以當百。

    宋朝之割地,若得諸關,則燕山之境可保矣。

    然關内之地,平、灤、營三州,自後唐為契丹陷之,後改平州為遼興府,以營、灤二州隸之,号平州路。

    石晉以燕山諸郡賂契丹,又改為燕京路,則與平州為兩路矣。

    始,宋朝自海上議割地,但雲得燕雲兩路而已。

    此平、灤所以有辭也。

    金人既據平州,則關内之地,蕃漢雜處,故斡離不入寇至自平州》,由當時議割地不明地理之誤也。

    案:《宋史》,王安中知燕山府在正月七日辛酉。

    王偁《東都事略》亦系正月。

    薛應旂《宋元通鑒》月日同,且與郭藥師同知并書。

    《三朝北盟會編》:二月十一日乙末,尚書左丞王安中除少保、靖難軍節度使、河北燕山府路宣撫使;判燕山府、資政殿學士詹度為燕山府安撫使。

    六月一日壬午,以藥師來朝,除檢校少保、河北燕山府宣撫副使、同知燕山府。

    九月六日乙巳,知河間府蔡靖同知燕山府,與詹度易任,與各本不同,而所記獨詳雲:童貫、蔡攸将交割燕山有日,朝廷因委之選命諸州守臣。

    王黼自以為功,多改易縣名,以張得意,乃遷蔡攸少師守燕山。

    攸深不欲在外,且力辭,仍以嘔血告上,令選自代者,乃舉王安中。

    安中河朔人,必知北方事,自左丞除節度,宣撫河北燕山。

    安中之行也,上悉出内府金、玉器,至於瓶爐硯幾之屬畢備,使至燕鋪陳於州寝,以滉大夷狄,禮遇之隆,一時殊絕。

    黼獨祖道,贈以詩,且約歸而相之也。

    又六月中,禦筆雲王安中知燕山府,詹度、郭藥師同知,故度稱禦筆所書有序。

    《九朝編年備要》雲:靖有城府,至則開懷待藥師,藥師亦重靖稍為損,然終不得其柄也。

    藥師在燕山,凡有所請,朝廷無不從。

    又遣部曲、商販,諸路為奇巧之物以奉權貴,下及小珰,無不喜之者。

    時常勝軍及鄉軍号三十萬,戍兵惟九千人,無能為也。

    藥師及燕人終不改左衽,時人比之祿山雲。

    原注雲雲。

    是議割燕山事與詹度郭藥師等事不涉,其文亦據《九朝編年備要》,而張彙《金節要》說此尤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