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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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宣和二年(庚子,一一二○) 1、正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正月壬寅朔。

    )甲子,禦筆:“儒道合而為一,其道學自合廢。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原注《實錄》隻書甲子罷道學,《本紀》因之,止如此書亦可,道學遽罷必有故,當考。

    蔡縧《道家者流篇》亦不載。

    ) 1、二月(案:錢大昕《朔閏考》:二月壬申朔。

    )乙亥,(原注四日。

    )遣中奉大夫、右文殿修撰趙良嗣,忠訓郎王環使金國。

    (案:《三朝北盟會編》:二月二十六日丁酉,呼延慶回到京師,三月六日丙午有是诏。

    《燕雲奉使錄》則雲:二月,诏遣中奉大夫、右文殿修撰趙良嗣由登州泛海使女真,忠訓郎王環副之。

    月日不同。

    ) 先是,呼延慶以正月至自登州,具道阿骨打所言,并其國書達於朝廷。

    王師中亦遣子瑰同呼延慶詣童貫白事。

    貫時受密旨圖契丹,欲假外援,因建議遣良嗣及瑰持禦筆往,仍以買馬為名;其實約阿骨打夾攻契丹,取燕雲舊地,面約不齋國書。

    夾攻之約,蓋始乎此。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二。

    原注此據《金盟本末》及《華夷直筆》,稍增以封氏《編年》及馬擴《自序》。

    五月十三日,良嗣等觀破上京。

    九月四日,與錫剌勃堇等來。

    《實錄》於乙亥日書遣中奉大夫、右文殿修撰趙良嗣,忠訓郎王瑰聘女真,蓋因诏旨也。

    诏旨則因《金盟本末》,但《本末》不載遣良嗣等日月耳。

    封氏係之三月六日,今不取。

    《本紀》雲遣趙良嗣使於金國,亦系之二月四日乙亥。

    封氏《編年》雲:宣和二年春二月壬申朔,二十六日丁酉,呼延慶入朝,奏言大金國主所言之事,上令中書再議其事,選擇使人。

    三月辛醜朔,六日丙午,诏中奉大夫、右文殿修撰趙良嗣由登州往使大金,忠訓郎王瑰副之,面約不齋國書,唯付以禦筆。

    封氏所記三月六日遣良嗣,與诏旨不同,姑存之。

    馬擴《茅齋自序》:宣和元年正月,呼延慶等齋到女真文字,報與大遼講好不成,已起兵攻上京。

    王師中遣其子瑰同呼延慶赴阙見童貫論事,貫受密旨,借倚外勢,以謀複燕山。

    乃差趙良嗣同王瑰持禦筆使女真。

    始約夾攻大遼,割還燕山故地,以舊所與契丹歲賂與之。

    女真許之,複遣使錫剌勃堇等還赴阙。

    擴所稱宣和元年,當作二年。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宣和二年春二月,女真使同呼延慶持其國書來請别遣使通好,因遣趙良嗣往,猶以買馬為名,其實約夾攻契丹,取燕雲舊地,第面約不齋國書。

    時女真出師三路攻遼國上京。

    是夏,良嗣等青牛山追及阿骨打,遂從至上京觀攻城,不旋踵而破。

    與阿骨打議約,大抵以燕本漢地,欲夾攻契丹,使女真取中京,大朝取燕京,許之。

    遂議歲賜,良嗣初許三十萬,而卒與契丹舊數。

    良嗣曰:“燕京一帶則并西京是也。

    ”阿骨打亦許之。

    遂以手劄付良嗣,約以女真兵自平州松林趨古北口,南朝兵自白溝夾攻,不然,即難依已許之約。

    仍遣使奉國書,略曰:“大金皇帝謹緻書於大宋皇帝阙下:蓋緣素昧,未緻禮容,酌以權宜,交馳使傳。

    趙良嗣等言,燕京本是漢地,若許複舊,将自來與契丹銀絹轉交。

    雖無國信,諒不妄言。

    若将來貴朝不為夾攻,即不依得已許為定,具形弊幅,冀諒鄙悰。

    ”金使以九月至阙,尋以馬政報聘國書,略曰:“大宋皇帝謹緻書於大金皇帝:遠承信介,特示函書。

    緻罰契丹,逖聞為慰。

    确示同心之好,共圖問罪之師。

    誠意不渝,義當如約。

    已差童貫勒兵相應,彼此兵不得過關,歲币依與契丹舊數,仍約毋聽契丹講和。

    ”《三朝北盟會編》:宣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丁酉,呼延慶回到京師。

    是日,入朝奏言女真所言之事,齋到女真文字,報與遣使大遼講好不成,已起兵攻上京。

    王師中遣其子瑰同呼延慶赴阙見童貫議事。

    三月六日丙午,诏中奉大夫、右文殿修撰趙良嗣由登州往使,忠訓郎王瑰副之,議夾攻契丹,求燕地、歲币等。

    是時童貫受密旨,借倚外勢,以謀複燕。

    诏趙良嗣、王瑰充使副,由登州以往,用祖宗故事,以買馬為名,因約夾攻契丹,取燕雲故地,面約不齋國書,唯付以禦筆。

    畢氏《通鑒考異》雲:馬擴《茅齋自序》雲:政和八年,父政過海,至女真所居來流河。

    重和元年,父入國門。

    宣和元年正月,呼延慶等齋到女真文字,因複遣良嗣。

    今考之它書,其年并誤。

    蓋擴所稱政和八年,即重和元年;而所稱重和元年,當作宣和元年;所稱宣和元年,當作宣和二年也。

    夾攻之約,自二年始。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戶部尚書唐恪言:汴渠之運自去秋絕不至,由王黼奪上供綱為應奉之用。

    今珍異之物充於大臣之家,而奉上者曾未十一。

    上以谕黼,黼取下卸司運數以進。

    恪言是并應奉司綱在其中,屬戶部者十之一二。

    诏恪罷知滁州。

    案:《九朝編年備要》:恪上言曰:“國家定都於梁,非有山河形勢、以臨天下也,直仰汴渠之運以養百萬之師。

    而綱運自去秋絕不至,将有匮乏之憂。

    且以天下奉一人,臣子不敢憚。

    今珍異之物充於大臣之家,而奉上者曾未十一,是傾天下之财為國斂怨。

    ”上以谕黼,黼取下卸司運數以進,且請治恪面謾之罪。

    恪複言黼所進卸運數,蓋并應奉司綱在其中,屬戶部者十之一二耳。

    诏恪罷知滁州。

    《宋史·本紀》:乙亥日,唐恪罷。

    《通考》卷二十三引止齋陳氏曰:宣和元年,戶部尚書唐恪稽考諸路上供錢物之數:荊湖南路四十二萬三千二百二十九貫匹兩,利州路三萬二千五百一十八貫匹兩,荊湖北路四十二萬七千二百七十七貫匹、兩,夔州路一十二萬三百八十九貫匹兩,江南東路三百九十二萬四百二十一貫匹兩,福建路七十二萬二千四百六十七貫匹兩,京西路九萬六千三百五十一貫匹兩,河北路一十七萬五千四百六十四貫匹兩,廣西路九萬一千九百八十貫匹兩,京東路一百七十七萬二千一百二十四貫匹兩,廣南東路一十八萬八千三十貫匹兩,陝西路一十五萬七百九十貫匹兩,江南西路一百二十七萬六千九十八貫匹兩,成都路四萬五千七百二十五貫匹兩,潼川路五萬二千一百二十貫匹兩,兩浙路四百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八十八貫匹兩,兩淮南路一百一十一萬一千六百四十三貫匹兩,而斛鬥地雜科不與焉。

    其取之民極矣。

    ) 1、四月(案:錢大昕《朔閏考》:四月辛未朔。

    )癸酉,(案:《十朝綱要》癸酉,同。

    畢氏《通鑒》系之乙未。

    )女真分三路出師趨上京。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二。

    案:趙良嗣《燕雲奉使錄》:宣和二年春二月,诏遣中奉大夫、右文殿修撰趙良嗣假朝奉大夫,由登州泛海使女真,〗忠訓郎王瑰副之。

    以計議依祖宗朝故事,買馬為名,因議約夾攻契丹,取燕、薊、雲、朔等舊漢州,複歸於朝廷。

    元奉密旨,令面議,别不曾齋文字前去。

    三月二十六日,自登州泛海,由小謝馳、棋末島、棋子灘、東城會口、皮囤島,四月十四日,抵薊州關下。

    會女真已出師,分三路趨上京。

    良嗣自鹹州會於青牛山,谕令相随,引看攻上京城,破,遂與阿骨打相見於龍岡,緻議約之意。

    大抵以燕京一帶本是舊漢地,欲相約夾攻契丹,使女真取中京,本朝取燕京一帶。

    阿骨打令譯者言雲:“契丹無道,我已殺敗,應是契丹州域,全是我家田地,為感南朝皇帝好意,及燕京本是漢地,特許燕雲與南朝,候兩三日,便引兵去。

    ”良嗣對雲:“契丹無道,運盡數窮,南北夾攻,不亡何待?貴國兵馬去京西甚好,自今日議約既定,隻是不可與契丹議講和。

    ”阿骨打雲:“自家既已通好,契丹甚閑事,怎生和得?便來乞和,須說與已共南朝約定,與了燕京,除是将燕京與南朝,可以和也。

    ”良嗣對:“今日說約既定,雖未說盟誓,天地鬼神,實皆照臨,不可改也。

    ”食罷,約入上京,看契丹大内居室,相與上馬并辔,由西偏門入,并馬乘之。

    過五銮、宣政等殿,遂置酒於延和樓。

    良嗣有詩雲:“建國舊碑胡日暗?興王故地野風乾,回頭笑謂王公子,騎馬随軍上五銮。

    ”遂議歲賜,良嗣許三十萬,卻雲:“契丹時,燕雲不屬南朝,猶自與五十萬,今與了燕京,如何止三十萬?”辨論久之,卒許契丹舊數。

    良嗣問阿骨打,燕京一帶舊漢地漢州,則并西京是也。

    阿骨打雲:“西京地本不要,止為去拏阿适,須索一到,若拏了阿适,也待與南朝。

    ”又言:“平營本燕京地,自是屬燕京地分。

    ”高慶裔雲:“今所議者,燕地也,平灤自别是一路。

    ”阿骨打雲:“言約已定,更不可改,本國兵馬已定八月九日到西京,使副到南朝,便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