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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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政和元年(辛卯,一一一一) 1、正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李〈上直下土〉《十朝綱要》雲:是月甲子朔。

    )辛未,诏:“諸路州軍學生不至八十人處,不置教授;若係熙、豐曾置教授,雖不滿八十人,自合存留。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文獻通考》卷四十六:熙甯四年,诏:“置京東西、河東北、陝西五路學,以陸佃等為諸州學官,仍令中書采訪逐路有經術行誼者各三五人,雖未仕,亦給簿,尉俸,使權教授。

    他路州軍,命近日選薦京朝官有學行可為人師者,堂除逐路官,令兼所任州教授,仍置小學教授。

    ”元豐元年,诏諸路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

    元祐初,齊、盧、宿、常、虔、颍、同、懷、澶、河陽等州始相繼置教授,三舍法行,而員額愈多。

    崇甯元年,宰相建議天下皆置學,郡少或應書人少,即合二三州共置一學,學悉置教授二員。

    至大觀時,吉州、建州皆以養士數多,置教授三員。

    尋诏諸路州學生員及五百人以上,許置教授二員,不及八十人,罷置教授,及以在州有科名官兼涖學事。

     2、丙戌,诏:“議禮局進禮書(案:《宋史·禮志》:大觀初,置議禮局於尚書省,命詳議、檢讨官具禮《志》制本末,議定請旨,三年書成,為《吉禮》二百三十一卷、《祭服制度》十六卷,頒焉。

    議禮局請分秩五禮,诏依《開寶通禮》之序。

    政和元年,續修成四百七十七卷,且命倣是修定儀注。

    )已降指揮各轉官内有見係責降人,依例更不推恩,所給告令吏部勾取毀抹。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 3、壬辰,诏(案:《紀事本末》不系日。

    畢沅《續資治通鑒》系在壬辰,诏百官勵名節下,今依系此。

    )明州(案:畢沅《續鑒》:瓘自合浦放還居四明。

    )取陳瓘《尊堯集》送編修政典局。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張商英請編熙甯、元豐閒事,号為《皇宋政典》,就尚書省置局。

    從張商英建請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九。

    案:嶽珂《桯史》雲:《日錄》一書,本熙甯閒荊公奏對之辭,私所錄記。

    紹聖以後,稍尊其說,以竄定元祐史牒。

    蔡卞又因其壻,方烜赫用事,書始益章。

    建中靖國初,曾布主紹述,垂意實錄,大以據依。

    陳了翁瓘為右司員外郎,以書抵文肅,謂薄神考而厚安石,尊私史而壓宗廟,不可。

    文肅大怒,罷為外郡,尋責合浦,了翁始著《合浦尊堯集》,為十論,但辨其所記載,猶未敢以荊公為非。

    及北歸,又著《四明尊堯集》,為八門,曰聖訓、曰論道、曰獻替、曰理财、曰邊機、曰論兵、曰處己、曰寓言,始條分而件析之,無婉辭矣。

    政和元年,徽宗聞有此章,下政典局宣取。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春正月,毀京師淫祠。

    案:《宋史·本紀》壬申,毀京師淫祠一千三十八區。

    薛應旂《宋元通鑒》同。

    李《十朝綱要》:诏毀開封神祠不在祠典者凡一千三百八十區。

    《九朝編年備要》:毀京師淫祠凡一千三百馀區。

    ) 1、二月(案:《四史朔閏考》:是月甲午朔。

    )丙辰。

    (《長編》卷五百十六:元符二年閏九月癸酉,三司言錢輕物重,差陸思闵等措置。

    原注雲:政和元年二月二十二日丙辰可考。

    案:原文已佚。

    ) 1、三月癸亥朔,禦制禦書(案:畢沅《續通鑒》無“禦書”字。

    )《政和新修五禮序》,議禮局請刻石於太常寺,許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 2、觀文殿學士、新知大名府呂惠卿為醴泉觀使。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原注七月十七日緻仕,去年十二月末知大名府。

    呂本中《雜說》雲:大觀間,呂惠卿複召,陳瓘瑩中以書勸惠卿平好惡,無念舊惡,無以元祐細故為意。

    惠卿答雲:“丁亥之禍,猶無一念追憶之意,況元祐乎?”丁亥歲,張懷素事作,蔡京欲因獄事傅緻惠卿之子,下獄,榜笞數千下,欲令招服一與懷素謀反。

    其子卒不服,得免。

    ) 3、戊辰,議禮局奏,續次編成《大觀禮書賓軍等四禮》四百九十七卷。

    (案:《宋史·禮志》作四百七十七卷。

    《藝文志》:《大觀禮書賓軍等四禮》五百五卷,《看詳》十二卷。

    )诏依此修定儀注進呈,镂闆頒降。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 1、四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癸巳朔。

    )癸醜,議禮局奏:“有诏就先蠶壇之側,度地築公桑蠶室,歲養蠶以供祭服,令具制度以聞。

    合置公桑蠶室,按古者,公桑蠶室近川而為之,築宮仞有三尺,棘牆而外閉之。

    後齊之制,為蠶宮方十步,牆高一丈五尺,被以棘,其中起蠶室二十七。

    今乞倣後齊之制,度地為宮,四面為牆,高仞有三尺。

    其屋室間架多寡,視養蠶薄數修建。

    合置繭館,按《漢舊儀》,皇後蠶於蠶室,手三盆於繭館。

    合置織室,按《漢舊儀》,凡蠶絲絮,織室以作祭服,故有東、西織室。

    養蠶薄數,於經無見,按《漢舊儀》,養蠶千薄以上,乞并依漢制合置桑林;按晉制,桑林在東,而無多寡廣狹之限,今若倣漢制養蠶,即當約千薄所用之數,度地為之。

    合置采桑壇,按晉制,築桑壇於桑林之側,至唐《開元禮》,築於先蠶壇南,相去二十步,方三丈,高五尺,四出陛。

    國朝《開寶通禮》因之,合依此修建築室建殿。

    按後齊制為蠶宮,其中建别殿一區,用為親蠶之所。

    今籍田有思文殿,以俟禦耕臨幸,合依倣籍田之制,於蠶宮中置親蠶殿。

    ”诏從之,親蠶殿仍以無斁為名。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案:《宋史·禮志》:政和禮局言:“《禮》:天子必有公桑蠶室,以興蠶事。

    歲既畢,則奉繭而缫,遂朱綠之,玄黃之,以為郊廟之祭服。

    今既開籍田以供粢盛,而未有公桑蠶室以供祭服,尚為阙禮。

    請倣古制,於先蠶壇側築蠶室,度地為宮,四面為牆,高仞有三尺,上被棘,中起蠶室二十七,别構殿一區為親蠶之所。

    倣漢制,置繭館,立織室於宮中,養蠶千薄以上,度所用之數,為桑林。

    築采桑壇於先蠶壇南,相距二十步,方三丈,高五尺,四陛。

    凡七事。

    置蠶官令、丞,以供郊廟之祭服。

    又《周官·内宰》,‘诏後帥内外命婦蠶於北郊。

    ’鄭氏謂:‘婦人以純陰為尊。

    ’則蠶為陰事可知。

    《開元禮》:享先蠶,币以黑,蓋以陰祀之禮祀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