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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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每十貫官支金銀物帛四貫文,(案:《宋史《食貨志》:送官十千,給銀、絹各一匹、兩,限竟無更用。
)擇其僞鑄者,送近便改鑄小平錢,存其如樣者,俟納錢足十貫作三貫文,各撥還元借處。
然後京城作舊錢禁施行,乃可議榷貨通商鈔法。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原注雲:此據初草七月二十二日張商英進呈《再論錢法之弊》,今全錄。
初草蓋因商英》家所供文字,今史院已不可尋矣。
八月四日,商英又論,令下五十日,而猶未大孚,恐此奏不在七月二十二日,必在已前矣,須細考之。
蔡條《史補》:國朝鑄錢沿襲五代及南唐故事,歲鑄之額日增。
至慶曆、元豐閒為最盛,銅鐵錢歲無慮三百萬貫。
及元祐、紹聖而廢弛。
崇甯初,則已不及祖宗之數多矣。
魯公秉政,思複舊額,以銅少終不能得。
考夫古人之訓,子母相權之說,因作大錢,以一當十。
至大觀,上又為親書錢文焉。
蓋昔者鼓冶,凡物料工人之費,鑄一錢獨十,得息者一二,而贍官吏運銅鐵悉在外也;苟稍加工,則費一錢之用,始能成一錢。
而當十錢其重三錢,加以鑄三錢之費,則制作極精妙,乃得大錢一,是十得息四矣。
始亦通流,又以其精,人愛重之。
然利之所在,故多有盜鑄。
如東南盜鑄其私錢,既锲薄且制作粗惡,遂以猥多成弊。
大觀三年,魯公既罷,朝議改為當二、當三,則折閱備焉。
雖縣官亦不能鑄矣,而大錢遂廢。
初議改當三也,宰執争辇錢而市黃金,在都金銀鋪未知之,不兩月,命下,時傳以為讪笑。
) 3、乙醜,中書省措置财用所奏:“本所勘會京東、河北鹽貨,熙、豐舊法止依本路通行,昨為水壞解池,權許通入解鹽地分。
今來陝西制置解鹽司稱,兩池鹽三年溢額,其東北鹽已過元立期限。
又稱見今解鹽地分與東北鹽相兼貨賣,欲行禁止。
今先此相度,将東北鹽隻得於未通行解鹽州軍地分内貨賣;其已通行解鹽州軍地分更不許放入。
其榷貨務算計并諸場舍支入已通行解鹽地分鹽,并自指揮到日住罷;所有已算出東北鹽未入已通行解鹽地分,許於州縣鎮任便貨賣,更不得放入已通行解鹽地分。
其已通行解鹽地分,謂陝西、川峽路州軍并河東磁、隰、晉、绛州,京西南路唐、鄧、襄、均、金、房、随、郢八州軍,京西北路西京、阿陽、汝州,其客人見般到東北鹽貨未貨易者,官為盡數拘收,未得出賣,别取指揮算錢還客。
如敢隐藏,并同私鹽法斷罪。
”诏:“在京通行解鹽,其在京合經由州縣地分内亦許通行,仰措置财用所相度卻,於見行解鹽地分内據今來添展州縣權住通行,及合行事件,并令本所疾速措置條畫申尚書省,馀依所申。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案:《宋史·食貨志》雲:大觀四年,張商英為相,議複通行解鹽如舊法,而東北鹽毋得與解地相亂。
越而有司議解池已複,依舊法印鈔請。
商旅已買東北鹽,随處官司期三日盡籍,輸官償其價,隐匿者如私鹽法。
) 1、八月丁卯朔,(案:據錢大昕《朔閏考》增“朔”字。
)禦制《大晟樂記》雲:“在藝祖時,嘗诏和岘;在仁宗時,嘗诏李照阮逸;在神考時,嘗诏範鎮劉幾。
然老師俗儒,末學昧陋,不達其原,曾不足以奉承萬一,以迄於今。
然仰繼先烈,推而明之,蓋古之作樂者,事與時并,名與功偕,制作各不同。
故文王作周,大勳未集,則虡{?業}之聲不可行於武成之後;武王嗣武,卒其功伐,則《大武》之聲不可施於太平,君子持盈守成之日。
周雖舊邦,樂名三易。
朕承累聖之謀,述而作之,有在乎是!然奮乎百世之下,以追千古之緒,遺風馀烈,莫有存者。
夙夜以思,賴天之靈,祖宗之休。
李良之弟子出於卒伍之賤,獻黃帝、後夔正聲、中聲之法;宋成公之英華出於受命之邦,得其制作範模之度,協於朕志。
於是斥先儒累黍之惑,近取諸身,以指為寸,以寸生尺,以尺定律,而樂出焉。
爰命有司,庇徒鸠工,一年制器,三年樂成,而金石、絲竹、匏土、革木之器備。
以崇甯四年八月庚寅按奏於崇政殿庭,八音克諧,不相奪倫。
越九月朔,百僚朝大慶殿稱慶,樂九成,羽物為之應。
有鶴十嘡,飛鳴其上,乃賜名曰大晟。
置府建官,以司掌之。
明年冬,備三獻九奏,奉祠鼎鼐,複有雙鶴來儀。
自後樂作則鶴至,如形影之相召,於以薦壇廟和萬邦,與天下共之。
乃按習於宮掖,教之國子,用之太學、辟廱,頒之三京、四輔以及藩府焉。
又親筆手诏,布告中外,以成先帝之志,不其美欤歔孟子曰:‘今樂猶古樂,蓋今人以聲,則無古今之異,四夷之樂,先王所不廢也。
’樂雖不同,而聲豈有二古?今參用永為一代之制,繼周勺之後,革百王之陋,以遺萬世,贻厥子孫,永保用享。
大觀庚寅八月一日宣和殿記。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2、己巳,措置财用所措置相度條畫到下項:“一、今來解鹽至東京,合經由州縣,欲乞令鄭州管下,并中牟、開封府祥符、陽武縣管下,并令通放解鹽。
一、今來既令經由州縣通行解鹽,卻乞将昨來王仲千所乞通入京西北路陳颍蔡州、信陽軍權住通放。
一、所有添展通放解鹽州縣,客人已販到東北鹽,約束日限,并乞依今月一日已申事理施行。
一、客人自降今來指揮到日,已算請出東北鹽,元指定東京未到者,今乞隻令於所至州軍批引;其在鹽場未請出鹽者,今後隻就鹽場批引;其已到京未貨易者,限五日令所委官就都鹽院盡數依在市見賣每筋價,全袋拘買,即不得辭折減落,其價錢欲乞令榷貨務支還。
一、在京鋪戶買下客人鹽,且令依舊價零細出賣,候都鹽院出賣日别有指揮。
一、乞令在京鋪戶赴都鹽院請買出鹽,置鋪零細出賣。
每筋官收價錢四十五文足。
每一百筋,支與耗鹽十筋,其鋪戶須得依官價出賣,不得擅自增長。
一、欲令戶部選委榷貨務監官一員,不妨本職,專切管勾買賣事件。
一、乞就都鹽院擗截敖屋,收買客鹽。
一、乞就委見差提舉買鈔戶部郎官,專切提舉買賣鹽一宗事務。
”诏并依。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案:《玉海》卷一百八十一:大觀四年閏八月十三日,修東南鹽法百三十條。
3、庚午,張商英言:“陛下奮發英斷,慨然欲救錢輕物重之弊,一旦發德音,下明诏,捐棄帑藏數千萬缗錢寶,改當十為當三。
令下之日,中外歡呼,萬口一辭。
曆考史策,自二帝三王以來,未見如此之舉也。
然而奸邪在内者,密倡其說曰:‘不久必複舊,可蓄以待也。
’奸邪之在外者,曉民以掠美曰:‘當三則虧汝,當七則折中矣。
’是以小民聽而和之,令出五十日而猶未大孚也。
伏望陛下固志不移,使正議卒行,奸邪愧服,而漸消其兇悍不平之氣。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4、戊寅,诏州縣小學生更不給食。
又诏:“自今取貢額三分,於大比前一年解發,不入學及雖入學而見係退黜者,方得取應。
”又诏:“所在學生及五百人,許置教授二員;其不及五十人者,不置,以本州在任有出身官兼領。
”尋改五十人作八十人。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秋八月,省冗官。
案:《宋史·本紀》:戊寅,省内外冗官。
又石公弼上疏言:“自崇甯以來,任事之人專務僥功倖賞,開邊則招納無窮,修造日廣,民力凋瘵,饑疫相繼,死者過半。
輓運花石,荒廢農業。
黔南之役,湖廣蕭然。
上天垂戒,甯不在茲?願息民以承天意。
”何執中等毀之,遂自兵部侍郎出知揚州》。
案:《宋史《公弼》本傅雲:張商英入相,欲引為執政。
何執中、吳居厚交阻之,以樞密直學士知揚州。
1、閏八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丁酉朔。
)己亥,诏付議禮局:“士庶每歲中元節拆竹為樓,紙作偶人,如僧居側,号曰‘盂蘭盆’,釋子曰薦度亡者解脫地獄,往生天界,以供孝德,行之於世俗可矣。
景靈宮祖考靈遊所在,不應俯徇流俗,曲信金狄不根而設此物,縱複釋教藏典具載此事,在先儒典籍有何據執?并是月於帝後神禦坐上鋪陳麻株練葉,以藉瓜花,下委逐項可與不可,施之宗廟。
”又诏:“佛乃西土得道之士,自漢明帝感夢之後,佛教流於中國,以世之九卿視之。
見今景靈兩宮帝後忌辰,釋教設水陸齋會,前陳帷幄,揭榜帝号,浴室僧徒召請,曰不違佛敕,來隆道場。
以祖宗在天之靈,據從佛敕之呼召,不亦渎侮之甚乎?況胡佛可以稱呼敕旨,有何典常?”又诏:“犬之為物,在道教中謂之厭獸,人且弗食,而歲時祭祀,備于禮料,登于鼎俎,於典禮經據如何該載?”本局言:“盂蘭盆,本梵語,譯以華音,即救倒垂器也。
釋氏之說,以為大目健連為其母堕餓鬼趣中,乃於僧自恣之日具飯,五果百味,置盆中,以供十方,而母得食。
然則具飯以度苦趣,設器以救倒垂,行於世俗可也。
景靈東西兩宮,嚴事祖考,神靈在天,對越在下,奈何俯徇流俗,設盂蘭盆之儀乎?至若麻株練葉以藉瓜花,亦非經訓,獨出疏鈔,麻穀衆草之論,及楚人五月五日祀屈原之說,尤乖典禮,不可施用。
景靈兩宮帝後忌辰用釋教,設水陸齋供,而僧徒召請,有不違佛敕之呼,以祖宗而從佛敕,以胡佛而稱敕旨,失禮畔經,不可以訓求之典常,所宜刊正。
今景靈宮所用水陸儀式,除功德名位依崇甯五年奉睿旨編類成冊外,而其間應用詞語,臣等以謂亦宜如金箓齋儀,逐一供具,明诏所屬,選官再行看詳。
凡涉僣紊,悉行删正,庶於行用無誤。
太廟祀祠,雖具犬牲,然六牲之薦,蓋亦未備。
矧犬為厭獸,人猶弗食,而載之鼎俎,以享神明,豈事死如事生之意乎?臣等以謂宗廟之祭,宜如六牲之不具馬、雞,四豆之弗薦雁醢之義,去犬牲不用。
”并從之,仍令禮部取索詞語,删潤聞奏。
)擇其僞鑄者,送近便改鑄小平錢,存其如樣者,俟納錢足十貫作三貫文,各撥還元借處。
然後京城作舊錢禁施行,乃可議榷貨通商鈔法。
”
原注雲:此據初草七月二十二日張商英進呈《再論錢法之弊》,今全錄。
初草蓋因商英》家所供文字,今史院已不可尋矣。
八月四日,商英又論,令下五十日,而猶未大孚,恐此奏不在七月二十二日,必在已前矣,須細考之。
蔡條《史補》:國朝鑄錢沿襲五代及南唐故事,歲鑄之額日增。
至慶曆、元豐閒為最盛,銅鐵錢歲無慮三百萬貫。
及元祐、紹聖而廢弛。
崇甯初,則已不及祖宗之數多矣。
魯公秉政,思複舊額,以銅少終不能得。
考夫古人之訓,子母相權之說,因作大錢,以一當十。
至大觀,上又為親書錢文焉。
蓋昔者鼓冶,凡物料工人之費,鑄一錢獨十,得息者一二,而贍官吏運銅鐵悉在外也;苟稍加工,則費一錢之用,始能成一錢。
而當十錢其重三錢,加以鑄三錢之費,則制作極精妙,乃得大錢一,是十得息四矣。
始亦通流,又以其精,人愛重之。
然利之所在,故多有盜鑄。
如東南盜鑄其私錢,既锲薄且制作粗惡,遂以猥多成弊。
大觀三年,魯公既罷,朝議改為當二、當三,則折閱備焉。
雖縣官亦不能鑄矣,而大錢遂廢。
初議改當三也,宰執争辇錢而市黃金,在都金銀鋪未知之,不兩月,命下,時傳以為讪笑。
) 3、乙醜,中書省措置财用所奏:“本所勘會京東、河北鹽貨,熙、豐舊法止依本路通行,昨為水壞解池,權許通入解鹽地分。
今來陝西制置解鹽司稱,兩池鹽三年溢額,其東北鹽已過元立期限。
又稱見今解鹽地分與東北鹽相兼貨賣,欲行禁止。
今先此相度,将東北鹽隻得於未通行解鹽州軍地分内貨賣;其已通行解鹽州軍地分更不許放入。
其榷貨務算計并諸場舍支入已通行解鹽地分鹽,并自指揮到日住罷;所有已算出東北鹽未入已通行解鹽地分,許於州縣鎮任便貨賣,更不得放入已通行解鹽地分。
其已通行解鹽地分,謂陝西、川峽路州軍并河東磁、隰、晉、绛州,京西南路唐、鄧、襄、均、金、房、随、郢八州軍,京西北路西京、阿陽、汝州,其客人見般到東北鹽貨未貨易者,官為盡數拘收,未得出賣,别取指揮算錢還客。
如敢隐藏,并同私鹽法斷罪。
”诏:“在京通行解鹽,其在京合經由州縣地分内亦許通行,仰措置财用所相度卻,於見行解鹽地分内據今來添展州縣權住通行,及合行事件,并令本所疾速措置條畫申尚書省,馀依所申。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越而有司議解池已複,依舊法印鈔請。
商旅已買東北鹽,随處官司期三日盡籍,輸官償其價,隐匿者如私鹽法。
) 1、八月丁卯朔,
)禦制《大晟樂記》雲:“在藝祖時,嘗诏和岘;在仁宗時,嘗诏李照阮逸;在神考時,嘗诏範鎮劉幾。
然老師俗儒,末學昧陋,不達其原,曾不足以奉承萬一,以迄於今。
然仰繼先烈,推而明之,蓋古之作樂者,事與時并,名與功偕,制作各不同。
故文王作周,大勳未集,則虡{?業}之聲不可行於武成之後;武王嗣武,卒其功伐,則《大武》之聲不可施於太平,君子持盈守成之日。
周雖舊邦,樂名三易。
朕承累聖之謀,述而作之,有在乎是!然奮乎百世之下,以追千古之緒,遺風馀烈,莫有存者。
夙夜以思,賴天之靈,祖宗之休。
李良之弟子出於卒伍之賤,獻黃帝、後夔正聲、中聲之法;宋成公之英華出於受命之邦,得其制作範模之度,協於朕志。
於是斥先儒累黍之惑,近取諸身,以指為寸,以寸生尺,以尺定律,而樂出焉。
爰命有司,庇徒鸠工,一年制器,三年樂成,而金石、絲竹、匏土、革木之器備。
以崇甯四年八月庚寅按奏於崇政殿庭,八音克諧,不相奪倫。
越九月朔,百僚朝大慶殿稱慶,樂九成,羽物為之應。
有鶴十嘡,飛鳴其上,乃賜名曰大晟。
置府建官,以司掌之。
明年冬,備三獻九奏,奉祠鼎鼐,複有雙鶴來儀。
自後樂作則鶴至,如形影之相召,於以薦壇廟和萬邦,與天下共之。
乃按習於宮掖,教之國子,用之太學、辟廱,頒之三京、四輔以及藩府焉。
又親筆手诏,布告中外,以成先帝之志,不其美欤歔孟子曰:‘今樂猶古樂,蓋今人以聲,則無古今之異,四夷之樂,先王所不廢也。
’樂雖不同,而聲豈有二古?今參用永為一代之制,繼周勺之後,革百王之陋,以遺萬世,贻厥子孫,永保用享。
大觀庚寅八月一日宣和殿記。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2、己巳,措置财用所措置相度條畫到下項:“一、今來解鹽至東京,合經由州縣,欲乞令鄭州管下,并中牟、開封府祥符、陽武縣管下,并令通放解鹽。
一、今來既令經由州縣通行解鹽,卻乞将昨來王仲千所乞通入京西北路陳颍蔡州、信陽軍權住通放。
一、所有添展通放解鹽州縣,客人已販到東北鹽,約束日限,并乞依今月一日已申事理施行。
一、客人自降今來指揮到日,已算請出東北鹽,元指定東京未到者,今乞隻令於所至州軍批引;其在鹽場未請出鹽者,今後隻就鹽場批引;其已到京未貨易者,限五日令所委官就都鹽院盡數依在市見賣每筋價,全袋拘買,即不得辭折減落,其價錢欲乞令榷貨務支還。
一、在京鋪戶買下客人鹽,且令依舊價零細出賣,候都鹽院出賣日别有指揮。
一、乞令在京鋪戶赴都鹽院請買出鹽,置鋪零細出賣。
每筋官收價錢四十五文足。
每一百筋,支與耗鹽十筋,其鋪戶須得依官價出賣,不得擅自增長。
一、欲令戶部選委榷貨務監官一員,不妨本職,專切管勾買賣事件。
一、乞就都鹽院擗截敖屋,收買客鹽。
一、乞就委見差提舉買鈔戶部郎官,專切提舉買賣鹽一宗事務。
”诏并依。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案:《玉海》卷一百八十一:大觀四年閏八月十三日,修東南鹽法百三十條。
3、庚午,張商英言:“陛下奮發英斷,慨然欲救錢輕物重之弊,一旦發德音,下明诏,捐棄帑藏數千萬缗錢寶,改當十為當三。
令下之日,中外歡呼,萬口一辭。
曆考史策,自二帝三王以來,未見如此之舉也。
然而奸邪在内者,密倡其說曰:‘不久必複舊,可蓄以待也。
’奸邪之在外者,曉民以掠美曰:‘當三則虧汝,當七則折中矣。
’是以小民聽而和之,令出五十日而猶未大孚也。
伏望陛下固志不移,使正議卒行,奸邪愧服,而漸消其兇悍不平之氣。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4、戊寅,诏州縣小學生更不給食。
又诏:“自今取貢額三分,於大比前一年解發,不入學及雖入學而見係退黜者,方得取應。
”又诏:“所在學生及五百人,許置教授二員;其不及五十人者,不置,以本州在任有出身官兼領。
”尋改五十人作八十人。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秋八月,省冗官。
案:《宋史·本紀》:戊寅,省内外冗官。
又石公弼上疏言:“自崇甯以來,任事之人專務僥功倖賞,開邊則招納無窮,修造日廣,民力凋瘵,饑疫相繼,死者過半。
輓運花石,荒廢農業。
黔南之役,湖廣蕭然。
上天垂戒,甯不在茲?願息民以承天意。
”何執中等毀之,遂自兵部侍郎出知揚州》。
案:《宋史《公弼》本傅雲:張商英入相,欲引為執政。
何執中、吳居厚交阻之,以樞密直學士知揚州。
1、閏八月
)己亥,诏付議禮局:“士庶每歲中元節拆竹為樓,紙作偶人,如僧居側,号曰‘盂蘭盆’,釋子曰薦度亡者解脫地獄,往生天界,以供孝德,行之於世俗可矣。
景靈宮祖考靈遊所在,不應俯徇流俗,曲信金狄不根而設此物,縱複釋教藏典具載此事,在先儒典籍有何據執?并是月於帝後神禦坐上鋪陳麻株練葉,以藉瓜花,下委逐項可與不可,施之宗廟。
”又诏:“佛乃西土得道之士,自漢明帝感夢之後,佛教流於中國,以世之九卿視之。
見今景靈兩宮帝後忌辰,釋教設水陸齋會,前陳帷幄,揭榜帝号,浴室僧徒召請,曰不違佛敕,來隆道場。
以祖宗在天之靈,據從佛敕之呼召,不亦渎侮之甚乎?況胡佛可以稱呼敕旨,有何典常?”又诏:“犬之為物,在道教中謂之厭獸,人且弗食,而歲時祭祀,備于禮料,登于鼎俎,於典禮經據如何該載?”本局言:“盂蘭盆,本梵語,譯以華音,即救倒垂器也。
釋氏之說,以為大目健連為其母堕餓鬼趣中,乃於僧自恣之日具飯,五果百味,置盆中,以供十方,而母得食。
然則具飯以度苦趣,設器以救倒垂,行於世俗可也。
景靈東西兩宮,嚴事祖考,神靈在天,對越在下,奈何俯徇流俗,設盂蘭盆之儀乎?至若麻株練葉以藉瓜花,亦非經訓,獨出疏鈔,麻穀衆草之論,及楚人五月五日祀屈原之說,尤乖典禮,不可施用。
景靈兩宮帝後忌辰用釋教,設水陸齋供,而僧徒召請,有不違佛敕之呼,以祖宗而從佛敕,以胡佛而稱敕旨,失禮畔經,不可以訓求之典常,所宜刊正。
今景靈宮所用水陸儀式,除功德名位依崇甯五年奉睿旨編類成冊外,而其間應用詞語,臣等以謂亦宜如金箓齋儀,逐一供具,明诏所屬,選官再行看詳。
凡涉僣紊,悉行删正,庶於行用無誤。
太廟祀祠,雖具犬牲,然六牲之薦,蓋亦未備。
矧犬為厭獸,人猶弗食,而載之鼎俎,以享神明,豈事死如事生之意乎?臣等以謂宗廟之祭,宜如六牲之不具馬、雞,四豆之弗薦雁醢之義,去犬牲不用。
”并從之,仍令禮部取索詞語,删潤聞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