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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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牲用繭栗,器用陶匏。

    ”(案:《文獻通考》卷七十八載此疏雲:牲用繭栗,席用藁稭,已合古祀,而所用之器,與宗廟同,則為非稱,請改用陶匏雲。

    )又言:“感生帝、神州地祇,國家崇奉為大祀,以僖祖、太宗配侑,而有司行事不設宮架、二舞,殊失所以尊祖、侑神作主之意。

    乞皆用宮架、二舞。

    ”從之。

    又言:“古者諸侯祭五世,二昭二穆與太祖而五;大夫祭三世,一昭一穆與太祖而三;士祭二世,祖祢而止。

    按今品官下逮庶人,皆祭三世,無尊統上下之差、流澤廣狹之别。

    緣媮襲弊,其流已久。

    請自執政官以上,自高祖而下,祭親廟四,馀通祭三世,庶幾有尊統、流澤之差。

    ”诏曰:“禮有差等,以别貴賤,故廟祭之數,天子七世,諸侯五世,不易之道也。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1、五月(案:是月朔無考。

    )己酉,诏:“去歲諸路災傷,今春雨旸,時若農務方興,所有方田可遵用熙甯故事,并權罷,候豐熟日,别奏取旨;其已方量了畢,止是官司攢造文字去處,許依條限了當。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2、甲子,先是,門下省檢會臣僚上言(案:畢《通鑒》上言者石公弼、張克公等。

    )論奏:“蔡京頃居相位,擅作威福,權震中外。

    輕錫予以蠹國用,讬爵祿以布私恩。

    謂财利為有馀積,皆出誕慢;務滉大以興事功,肆為搔擾。

    援引小人,以為朋黨;假借姻娅,布滿要途。

    以至交通豪民,興置産業,役天子之将作,營葺居第;用縣官之人夫,漕運花石,曾無尊主庇民之心,惟事豐己營私之計。

    若是之類,其事非一,已有臣寮論列,臣更不敢具陳。

    及至名為祝聖壽而修塔,以壯臨平之山勢;讬言灌民田而決水,以符興化之谶辭。

    緻姪俣之告變而謬為心疾,受孟翊之誣言而與之官爵。

    趙真欲輔之妖術,張大成竊伺其奸意。

    駭動遠迩,聞者寒心,皆足以鼓惑天下,為害之大者也。

    ”是日,诏:“蔡京權重位高,人屢告變,全不引避,公議不容。

    言章屢上,難以屈法,特降授太子少保,依舊緻仕,在外任便居住。

    ”制略曰:(案:《宋文鑒》載是诏為張閣所作。

    “輕爵祿”句上有雲:“政事所寄尤嚴,誤國之誅,人臣之奸,莫重欺君之罪。

    我有常憲,揚於大庭。

    太師緻仕、楚國公蔡京頃以時才久膺柄任,兩冠台衡之峻,三登公衮之崇。

    庶圖爾庸,以弼子治,而總秉機務,出入八年。

    事寝紊於将來,謀悉違於初議。

    擅作威福,妄興事功。

    ”末“寬典”下有雲:“於戲!天事尚象,明罰所以弭災;人道惡盈,省躬所以引咎。

    往欽善貸,無重後愆。

    ”《紀事本末》已删去首尾。

    )輕爵祿以市私恩,濫錫予以蠹邦用,借助姻娅,密布要途,聚引群邪,合成死黨,以緻假利民而決興化之水,讬祝聖而飾臨平之山,豈曰懷忠,是将邀(案:《宋文鑒作》“徼”。

    )福。

    屢有告陳之迹,每連狂悖之嫌。

    雖僅上於印章,猶久留於裡第。

    偃蹇弗避,傲睨罔悛。

    緻帝意之未孚,昭星文而申譴。

    言章繼上,公議靡容,固欲用恩,難以屈法。

    宜褫師臣之秩,俾參宮保之官。

    聊慰群情,尚為寬典。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續宋資治通鑒編年》雲:诏:“蔡京權重位高,人屢告變,全不引避,公議不容。

    降授太子太保緻仕,任便居住。

    ”《宋史·本紀》作貶太子少保,《續通鑒編年》作太保,與《紀事本末》及《本紀》均異,恐誤。

    曾敏行《獨醒雜志》卷二雲:大觀四年五月,彗星出於奎、婁之間,又自三月不雨至五月,上頗焦勞。

    台臣吳執中等屢上章言蔡京罪惡,上亦寝薄京之所為,遂降太子少保緻仕。

    給事中何昌言奏言:“大臣被降責,須有章疏及所得聖語文字,俱合,過門下省。

    今京降官罷相,乃止有麻制,又錄黃各一道,并無事因。

    乞依自來體例,備今來行遣過門下省,作定本關報,庶使四方明知京之罪狀。

    ”上從之,遂以章疏付外。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夏五月,停給僧尼度牒三年。

    案:《宋史·本紀》壬寅日。

    《編年備要》雲:毛注言:“天下僧尼增舊十年,凡數十萬人,祠部歲給度牒幾三萬,乞權住三年。

    ”從之。

     又有星孛於中宮,長數丈,始出王良、造父間,遂曆閣道逆行,入紫宮,幾篇掃垣内外座;已退,俄又進掃帝座者再,前後二十馀日乃滅。

    求直言,大赦。

    原注星變莫甚於此掃帝座者再,其後金人犯帝阙者再,若有先兆。

    案:《宋史·本紀》丁未,彗出奎、婁。

    丙辰,以彗見,避殿、減膳,令侍從官直言指陳阙失。

    戊午,赦天下。

    《毛注》傳:彗再見,注言:“臣累論蔡京罪積惡大,天人交譴,雖罷相緻仕,猶怙恩恃寵,偃居賜第,以緻上天威怒。

    推原其咎,實在於京。

    考京之罪,蓋不可以縷數:陛下去黨碑以開自新之路,京疾其?己而别為之防禁;陛下頒明诏以來天下之言,京惡其議己而重緻於法;以嚴刑峻罰脅海内,以美官重祿交結人心,錢鈔屢更而商賈不行,邊事數興而國力大匮。

    聲焰所振,中外憤疾,宜早令去國,消弭災咎。

    ”奏上,京始出居錢塘。

    蔡條《鐵圍山叢談》卷一:大觀四年五月,彗出,又改明年為政和。

    政和者,取庶政惟和之義。

    又卷二雲:大觀四年,彗星逆行,從閣道入紫宮,再掃閣道。

    條問謝中美:“占驗果若何?”則曰:“仿佛漢中平末也。

    ”即呼主書吏開櫃,取東漢《志》來,因共視之,見殺宦者、易弘農而漢獻帝流離事,大駭懼。

    中美則以手摩拂書冊,而言不必盡然,要概似之。

    又問其期,曰:“壬寅。

    ”時辛醜春也。

    更汗懾。

    及壬寅不驗,則曰:“當在乙巳。

    ”遂驗雲,又當癸卯。

     (又改宏詞科,立詞學兼茂科。

    案:《十朝綱要》及《宋史·本紀》甲寅日。

    陳桱《通鑒續編》:帝以宏詞科不足以緻文學之士,改立詞學兼茂科。

    歲附貢士院,去檄書而增制诰,中格則授館職,歲不過五人。

    《編年備要》雲:改宏詞科為之。

    明年二月,譚世勣以試中,除館職,後不書初歲一試,或言不無幸中。

    宣和》五年,诏附省試。

    《能改齋漫錄》卷一雲:大觀四年四月,禮部奏拟立歲試詞學兼茂科格:“制依見行體式,章表依見行體式,露布如唐人破邊賊露布之類,以上用四六。

    頌如韓愈《元和聖德詩》,又柳宗元《平淮夷雅之類;箴銘如揚雄《九州箴》,又如柳宗元《途山銘》、張孟揚《劍閣銘》之類,誡谕如近體誠谕風俗或百官之類。

    序記依古體,亦許四六。

    臨時立詞學兼茂科,取四題,分作兩場。

    内二篇以曆代史傳故事借拟為題,馀以本朝故事或時事。

    并限二百字以上,箴銘限一百字以上。

    ”奉聖旨依。

    據此是四月奏拟,五月始奉指揮。

    《玉海》卷一百十六:大觀四年五月十六日,改立詞學兼茂科。

    於舊試格内除去檄書,增入制诏,内二篇以曆代史故事為題。

    宣和五年七月戊寅,诏附省試。

    又注:自辛卯至戊申,中選者三十六人。

    洪邁《容齋三筆》卷十:大觀四年,改立詞學兼茂科,增試制诰二篇,以曆代史故事命題,每歲一試,所取不得過三人。

    又案立宏詞科在紹聖元年五月可考,紹聖時不試诏、诰、赦、敕。

    ) 1、六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戊辰朔。

    )乙亥,通議大夫、守中書侍郎張商英為通議大夫、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原注二月二十日為中侍,合與此參考,依日月附見。

    商》英》作《内前《行》雲:髦頭昨夜光照牖,是夕收芒如秃帚;明朝化成甘雨來,官家喚作調元手。

    注雲:商英視事,明日始得雨。

    上喜甚,書“商霖”二字賜之。

    又卷百三十六。

    案:曾敏行《獨醒雜志》卷二雲:天覺自中書侍郎除右仆射,蔡京以少保緻仕,四海歡呼,善類增氣。

    時彗星見而遽沒,旱甚而雨,人皆以為天覺拜相感召所緻。

    上大喜,書“商霖”二字以賜之。

    且謂之曰:“高宗得傅說,以為用汝作霖雨。

    今朕相卿,非是之謂耶?”《宋史《張商英傳》:京久盜國柄,中外怨疾,見商英能立并同,便稱為賢,徽宗因人望相之。

    為政持平,謂京雖明紹述,但借以劫制人主,禁锢士大夫爾。

    於是大革弊事,改當十錢以平泉貨,複轉般倉以罷直達,行鈔法以通商旅,蠲橫斂以寬民力。

    勸徽宗節華侈,息土木,抑僥倖。

    帝頗嚴憚之,嘗葺升平樓,戒主者遇張丞相導騎至,必匿匠樓下,過則如初。

    楊戩除節度使,商英曰:“祖宗之法,内侍無至團練使。

    有勳勞當陟,則别立昭宣、宣政諸使以寵之,未聞建旄钺也。

    ”訖持不下,論者益稱之。

    ) 1、七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戊戌朔。

    )辛醜,臣僚上言,乞方田不拘已畢未畢,并權住罷。

    诏:“應方田雖已經方量,而高下失當,肥瘠不均,見有詞訴在官司者,自係未畢,合依已降朝旨權罷;其稅賦,依未方已前各依舊送納。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2、己未,張商英言:“當十錢,自唐以來,為害甚明,行之於今,尤見窒礙。

    蓋小平錢出門,有限有禁,故四方客旅貨物交易得錢者,必入中來鹽鈔收買官告度牒,而馀錢又流布在街市小民間,故官私内外,交相利養。

    自當十錢行,一夫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

    錢既為輕齋之物,則告牒難售,鹽鈔非操虛錢布(案:“布”字,畢《通鑒》作“而”字。

    )得實價則難行,重輕之勢然也。

    今欲權於内庫并密院諸司借支,應於封樁金銀物帛并鹽鐵等,下令以當十錢盜鑄僞濫害法,限年更不行用;令民間盡所有於所在州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