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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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足,雖萬裡,用四三日即達,色香未變也。

    政和七年,魯公亦嘗具奏:“陛下無聲色犬馬之奉,所尚者山林竹石,乃人之棄物。

    俱有司奉行過當,因至騷擾,願節其浮濫而懲戒之。

    ”乃作提舉人船所,命巨閹鄧文诰領焉。

    時魯公有曩備東封船艘,得二千馀艘,廣濟兵士,有四指揮,因又增置作牽駕人,遂盡與之。

    令每歲會所用花石,從前禦前降下,使係應奉人,始如數得貢,自馀監司、郡守等,不許妄進。

    上又诏不許用糧綱,若坐船及役百姓。

    仍戒伐人墳冢,毀室廬,或加黃封帕蒙人園圃花木凡十馀事,批付魯公,日係進奉,獨令朱勔、伯氏、王永從、俞輖、陸漸、應安道六人聽旨,他悉罷之,由是稍戢。

    其後不二歲,天下争獻複如故,而又增提舉人船所,進奉花石。

    綱運所過,州縣莫敢誰何,殆至劫掠,遂為大患。

    後魯公奏罷,然未久王黼當國,乃置應奉司而自領之,仍不以是何官司錢物,皆許支用。

    宰相既自領,遂竭天下财賦,四方監司、郡守,凡尺寸之地,入口之味,莫不貢獻,中外以為言。

    然黼持以自若,隻令朱勔等七人管買物色。

    自政和六年四月九日至宣和元年十二月十七日,乃罷提舉人船所。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置提舉禦前人船所。

    先是,諸路進貢繁多,京請節其浮濫,命内侍鄧文诰領之。

    又诏不許用糧綱船,且戒毀人墳墓及黃封帕蒙人園圃所植凡十馀事。

    獨令朱勔等六人用事。

    勔由此授節钺,諸路紛擾,以至大亂。

    ) 5、庚子,诏:“八寶内增定命寶,今後以九寶為稱,仍以定命寶為首。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八。

    案:《宋史·輿服志》:政和七年,從于阗得太玉逾二尺,色如截肪。

    帝又制一寶,赤螭紐,文曰“範圍天地,幽贊神明,保合太和,萬壽無疆。

    ”篆以魚蟲,制作之工,幾于秦玺。

    其寶九寸,檢亦如之,号曰“定命寶”。

    合前八寶為九,诏以九寶為稱,以定命寶為首。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秋七月,熙河、環慶、泾原震,旬日不止,壞城壁廬舍,居民壓死者甚衆。

    案:《本紀》:七月壬辰,熙河、環慶、泾原地震。

    ) 1、八月丙辰朔,(案:原書無“朔”字,據《四史朔閏考》增。

    )宣和殿大學士蔡攸奏:“莊、列、亢桑、文子,皆著書以傳後世,有唐号為經,并列藏室。

    國朝始加《莊》、《列》、《南華》、《沖虛》之号,以其書入國子學,而《亢桑子》、《文子》未聞頒行,乞取其書,于秘書省精加雠定,列于國子之籍,與《莊》、《列》并行。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 2、丁醜,高藥師等兵船至海北,适遇女真邏者,不敢前,複回青州,稱已入薊州界,女真不納,幾為邏者所殺。

    青州安撫使司崔直躬具奏其事,上怒,诏元募借補人并将校一行并編遠惡。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二。

    原注明年二月十八日又遣馬政等,此據《金盟本末》稍增以《北征紀實》。

    如蔡縧所雲,蔡京久不知,上曰:“太師莫是要作禮數否?”今皆不取。

    蔡縧私為其父諱,獨歸其事於童貫耳。

    要京與貫皆始禍者,京偶以十一月六日免簽細務,遂欲藉此欺世。

    女真不與海上結納者,人固不信也。

    高藥師等回至青州,封氏《編年》系之明年正月三日,今依《金盟本末》并見於此。

    蔡縧《北征紀實》:七年秋,會登州奏,有遼人船二嘡,因避亂之高麗,為風漂達我界駞基島。

    高藥師等老幼二百馀人具言遼人以渤海變亂,因為女真侵暴,遼東地已半陷入女真矣。

    上甚喜,而魯公久不知。

    上乃曰:“太師莫非要作禮數否?”遂命中使宣押,宰執詣魯公賜第,佥議因同具奏:“國初時,女真常貢奉,而太宗皇帝屢诏市馬,女真其後始絕。

    今不若降诏,遵故事,以市馬為名,令人且訪其事體虛實何如。

    ”上可之。

    诏登州守臣王師中募人同高藥師等齋市馬诏,泛海以往探問。

    久之則奏,冒險已到被薊州界,望見岸上甲兵多,不敢近而回。

    於是上為赫怒,頗疑外廷臣寮承望大臣旨意。

    因诏元募借補人兵将校一行并編配遠惡,又降禦筆通好女真事。

    重和元年八月十八日,監司、帥臣并不許幹預,如違,并以違禦筆論。

    時童貫已大用事,故獨主海上通好,密合往來,不複使外廷知矣,國家禍釁,自是而始。

    通好事語具於下。

    是歲,貫又上其《平燕策》,大抵謂雲中根本也,燕薊枝葉也,當分兵撓燕薊,而後以重兵取雲中。

    其語汗漫無取,蓋時貫尚未有名,士大夫從之,以緣飾其奸耳。

    既遣承買童師敏來宣示,魯公甚惡之,但留之亦無奏報。

    上數遣師敏來詢貫策如何,既久不報,又遣來索,魯公但唯唯。

    一日,留身奏曰:“貫徒有虛名耳,無能為也,臣豈不知。

    且伐國大事,安危系之,陛下何以付貫?”上曰:“前日取青唐,太師不記耶,豈非貫之功?”亟對曰:“崇甯下青唐,初遣貫行,但若監軍耳。

    當是時,陛下方垂拱,責辦在臣,兵以屬王厚,而謀策皆臣也,藉使臣當今日,亦不能為之。

    且取青唐今日尚不可為,況伐敵國乎?”上曰:“其國内自叛,必不能久,如何?”對曰:“臣聞戎主之叔曰九大王,戎主遣九大王将兵伐女真,而九大王即軍中為叛臣彊立之,九大王得竄身投戎主,戎主待之如初。

    後複出師,詢其帥,則又九大王也,未見其相殘之理。

    且漢高祖一蕭何猶疑之,則戎主勝負來未可知。

    ”天顔為慚,魯公即劾貫前後壞邊事。

    又曰:“貫頃緣臣薦使為監軍,權重過當,他日或累,臣不可無言。

    且貫位極人臣,今與臣同列,臣實恥之。

    ”章凡四上,而上乃議下,除司空,令緻仕,而罷所領。

    時置三少,無司空,蓋欲特别異之也。

    貫大懼,因以其城西外圃與公西湖鄰牆,流水相接為名,邀伯氏與二兄同出城相見,議分定界。

    至,遂為伯氏置酒厚甚,以二犀帶遺伯氏。

    會伯氏救解之,魯公議遂格,伯氏仍谮縧於魯公曰:“縧洩魯公劾貫四章之語,與外人大不便。

    ”魯公不聽,始語縧曰:“此舉吾豈不欲人知耶!”蓋自是之後,伯氏亦大生異矣。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太宰鄭居中以母喪去位。

    案:《通鑒續編》:居中與蔡京不相能,及居喪,京懼其起複,以居中王珪之壻,乃使蔡确子懋重理定策事以沮之。

    遂追封确清源郡王,禦制文立石墓前,而擢用居中諸子於朝。

    ) 1、九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丙戌朔。

    )辛卯,祀上帝於明堂,以神宗皇帝配享。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五。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九月辛卯,大飨明堂。

    《宋史·本紀》:九月辛卯,大飨明堂,赦天下。

    ) 2、庚子,禮制局奏:“請以每歲十月朔禦明堂,設仗,受來歲新惓,退而頒之郡縣,其布政依此。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四。

    ) 3、丙申,禦史中丞王安中為翰林學士。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原注王安中《行狀》:其子秬作有雲:一日,請對,曰:“臣起諸生,蒙陛下親擢,備員中執法,日夜懼無以報。

    今臣所論,事關宗社,倘陛下少留聽,幸甚!”上悚然。

    公出袖中疏,所論乃蔡京也。

    上曰:“誠如卿言。

    ”公即伏奏曰:“臣孤遠一介,不量力,辄論大臣。

    京老奸多智,必将為所中害,自此竄逐,無複再望清光矣。

    願拜辭。

    ”上曰:“勿如此雲雲,當為卿罷京。

    ”時京子攸日夜出入禁中,盡率子弟見上,泣且拜,上曰:“中司文字如此,柰何?”攸等固懇:“陛下倘全臣宗,乞移王某一别差遣,則事自已矣。

    ”上寬慈恻然,許之。

    公方草第三疏,翌日,求對,中夜有扣門者曰:“适禦筆,中丞除翰林學士,日下供職矣。

    ”公歎曰:“吾禍其在此乎!”自是京之勢益盛。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約宗室科條,徒以下宗正訓治,徒以上制勘。

    ) (又盜起淮西,命内侍譚稹讨平之。

    案:《十朝綱要》:庚戌,遣保康軍承宣使、直睿思殿譚稹往淮南督捕賊劉五。

    ) 1、十月乙卯朔,禦明堂平朔左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