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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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知赓之而不知揚之之罪也;紹聖稱頌,是知揚之而不知赓之之過也。
願咨謀人賢,詢考政事,惟其當之為貴,大中之期,亦在今日也。
”徽宗嘉其言,遂命修《哲宗實錄》。
此九月甲子朔事,具詳《宋史·本紀》及《陸佃傳》。
又《曾鞏傳》雲:鞏弟肇,帝命肇作诏谕天下。
肇見帝言:“陛下思建皇極,以消弭朋黨,須先分别君子小人,賞善罰惡,不可偏廢。
”開說備至。
已而诏從中出。
是徽宗不以曾肇之說為然,而專主陸佃調和之論也。
又《任伯雨傳》雲:建中靖國改元,當國者欲調和元祐、紹聖之人,故以“中”為名。
伯雨言:“人才固不當分黨與,然自古未有君子小人雜進可以緻治者。
蓋君子易退,小人難退,二者并用,終於君子盡去,小人獨留。
唐德宗坐此緻播遷之禍,建中乃其紀号,不可以不戒。
”《豐稷傳》雲:稷言:“陛下以‘建中靖國’紀元,臣謂尊賢納谏,舍己從人,是謂‘建中’;不作奇技淫巧,毋使近習招權,是謂‘靖國’。
以副體元謹始之義。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十月,以韓忠彥、曾布為左、右仆射。
曾布之相也,禦史中丞豐稷欲率台屬論之,遂遷稷工部尚書,以王觌為中丞。
稷力匄補外,不允。
謝表有“内侍已成於怨府,佞人方剡於奏章”,上問:“佞人為誰?”曰:“曾布。
陛下斥布,則天下事定矣。
”案:曾布事已見上。
《東都事略豐稷傳》雲:稷遷中丞,首論蔡京之罪,京貶;又論章惇誤國,惇黜;又言宣仁佐佑哲宗,退黜小人,洎小人複用,遂造誣謗,今宜辨明。
又史官修《神宗實錄》,辄以王安石《日錄》亂之,願擇史臣,申饬成書。
又數言近習之非,會曾布由内侍進,将拜相,稷謂台屬曰:“盍共論之。
”遷工部尚書,布遂相。
陳次升《谠論集奉彈曾布第四疏》雲:布自登揆路,首罷豐稷禦史中丞,引用門人王觌為代豐稷。
陛下之所任,在職累月,忠言谠論,屢聞入告,布則忌之。
觌乃布所引用,在職彌旬,未聞補報。
今因人言,則有内相之命。
陛下之所任者,恩數則薄;布之引用者,恩數加厚,颠倒如此,何以厭服人心! 1、十一月癸亥,案:錢氏《朔閏考》:癸亥,是月朔也。
端明殿學士、新知永興軍蔡京知江甯府。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又百三十一。
) 2、右正言陳祐言:“按林希為中書舍人,草呂大防等責詞,以司馬光變法之初,指名老奸,略無忌憚。
蘇轍試賢良,而希言轍對策之時已有異志。
至於文及甫造為劉摯甘心快意之事,亦希有以啟之。
陛下灼知奸黨,明正典刑,而罪大責輕,人望不厭;況秘殿清職,近臣之優選,維揚會府,非待有罪之地。
伏望聖明察希用心,最為犯義,重行黜責,投之間散,以申公憲。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
案:《宋史林希傳》雲:初黜元祐群臣,希皆密豫其議。
自司馬光、呂公著、大防、劉摯、蘇轼等數十人之制,皆希為之,詞極其詀诋,至以“老奸擅國”之語陰斥宣仁,讀者無不憤歎。
一日,希草制罷,擲筆於地曰:“壞了名節矣。
”) 3、乙醜,诏希落端明殿學士,依舊大中大夫、知揚州,(《紀事本末》卷百二十。
)孫谔自司勳為右司谏。
(《續長編》卷五百六注。
案:《宋史》本傳雲:徽宗立,複為右司谏,首論大臣邪正、政事可廢置因革者,帝稱其鲠直。
議者欲以群臣封事付外詳定,谔言:“君不密則失臣,是将速忠臣之禍矣,不宜宣洩。
”乃止。
遷左司谏,俄卒。
谔與彭汝砺以氣節相尚,汝砺亡,谔語所知曰:“吾居言責,不媿器資於地下矣”。
) 4、庚午,賜故贈太傅王安石妻越國夫人吳氏江甯府官屋六十間,以吳氏讬蔡卞為家,舊有賜第京師已納朝廷,而卞赴貶所,故有是賜。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5、侍禦史陳次升言:“臣伏見新除端明殿學士、知江甯府蔡京,頃在翰苑,倚勢作奸,自除邊帥,即懷怨望,臣僚屢有彈奏,不蒙顯谪。
今除知江甯府,仍領端明殿之職,采之衆論,謂京負朝廷至深,朝廷待京何厚!伏望重行黜責,以示至公。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
) 6、诏:“端明殿學士、中大夫、知江甯府蔡京落端明殿學士,提舉杭州洞霄宮;正議大夫、提舉洞霄宮蔡卞降為太中大夫,守少府少監,分司南京,依舊太平州居住。
”京既貶,輔臣謂責卞輕,故并及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又百三十一。
案:陳次升《谠論集奏彈蔡卞狀》雲:卞竊弄賞罰,私報恩仇。
人有譽其妻父之善者,極力主張,寘之顯要;有議其妻父之短者,指為诽謗宗廟,寘之深罪。
其所進用,若非妻黨之小人,即是門下之奸吏,更唱疊和,相引為重,造作事端,屢成冤獄。
看詳理訴,編類章疏,洗垢索瑕,中傷士類,或輕或重,皆出己意。
或投之遠方,或陷之深辟,毒流天下,實不忍聞。
其事主行,雖在章惇,卞實啟之。
時人目為“笑面夜叉”,天下之所共知也。
近雖責降,未厭人心。
伏望聖慈重行竄責,以謝天下。
) 7、辛未。
(案:《續長編》卷五百二十載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兼措置銅事。
注雲:十一月九日可考。
今其文已佚。
九日,辛未也。
) 8、侍禦史陳次升言:“蔡卞之與章惇,俱盜權先朝,為天下害。
卞以陰險謀之,惇以兇悍行之,二人同惡相濟,罪當均一。
臣謂惇之兇暴,其害物止於一時;卞則又敗壞道術,使不得歸正;疑亂風俗,使不得為善。
其害又留於萬世也,卞之為害,實不在惇下。
惇既以散官安置潭州,而卞則止於近地分司,适遂所欲,何名為谪?人心未服,公議未厭。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
) 9、壬申,诏降授太中大夫、守少府少監、分司南京蔡卞降中大夫,依前分司,移池州居住。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
案: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丁巳,任伯雨疏有雲:去年,臣僚上言:“蔡卞之惡,過於章惇,乃自太平州移池州,順流三程,一日可到,愚弄朝廷,僅同兒戲。
蓋人人畏附惇、卞,至今未已,故甯負陛下,不負惇、卞。
大奸元惡,未正典刑,人情憤歎。
”) 10、辛卯,侍禦史陳次升言:“右仆射曾布,性禀奸邪,心懷兇險,頃居樞府,阿順宰臣,進用匪人,大開邊隙。
又近自登宰府,獨擅國權,輕視同僚,威福由己;進拔親故,羅列宮局,以為耳目;任用門人,置之台谏,以為腹心。
”又曰:“布在紹聖初實與蔡卞交結,遂申請乞用王安石《日錄》修《神宗國史》,緻史官觀望,變亂事實,多譽王安石之善,掩蔽神宗之美。
”又曰:“子弟招權,交通賓客,其門如市,伏望聖慈特正布之典刑,以謝天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案:《谠論集》次升奏彈曾布有九疏。
《宋史範純禮傳》雲:侍禦史陳次升乞除罷言官并由内批,不由三省進拟,右相曾布力争不能得,乞降黜次升。
範純禮徐進曰:“次升何罪?不過防柄臣各引所親,且去不附己者爾。
”徽宗曰:“然。
”乃寝布議。
)
願咨謀人賢,詢考政事,惟其當之為貴,大中之期,亦在今日也。
”徽宗嘉其言,遂命修《哲宗實錄》。
此九月甲子朔事,具詳《宋史·本紀》及《陸佃傳》。
又《曾鞏傳》雲:鞏弟肇,帝命肇作诏谕天下。
肇見帝言:“陛下思建皇極,以消弭朋黨,須先分别君子小人,賞善罰惡,不可偏廢。
”開說備至。
已而诏從中出。
是徽宗不以曾肇之說為然,而專主陸佃調和之論也。
又《任伯雨傳》雲:建中靖國改元,當國者欲調和元祐、紹聖之人,故以“中”為名。
伯雨言:“人才固不當分黨與,然自古未有君子小人雜進可以緻治者。
蓋君子易退,小人難退,二者并用,終於君子盡去,小人獨留。
唐德宗坐此緻播遷之禍,建中乃其紀号,不可以不戒。
”《豐稷傳》雲:稷言:“陛下以‘建中靖國’紀元,臣謂尊賢納谏,舍己從人,是謂‘建中’;不作奇技淫巧,毋使近習招權,是謂‘靖國’。
以副體元謹始之義。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十月,以韓忠彥、曾布為左、右仆射。
曾布之相也,禦史中丞豐稷欲率台屬論之,遂遷稷工部尚書,以王觌為中丞。
稷力匄補外,不允。
謝表有“内侍已成於怨府,佞人方剡於奏章”,上問:“佞人為誰?”曰:“曾布。
陛下斥布,則天下事定矣。
”案:曾布事已見上。
《東都事略豐稷傳》雲:稷遷中丞,首論蔡京之罪,京貶;又論章惇誤國,惇黜;又言宣仁佐佑哲宗,退黜小人,洎小人複用,遂造誣謗,今宜辨明。
又史官修《神宗實錄》,辄以王安石《日錄》亂之,願擇史臣,申饬成書。
又數言近習之非,會曾布由内侍進,将拜相,稷謂台屬曰:“盍共論之。
”遷工部尚書,布遂相。
陳次升《谠論集奉彈曾布第四疏》雲:布自登揆路,首罷豐稷禦史中丞,引用門人王觌為代豐稷。
陛下之所任,在職累月,忠言谠論,屢聞入告,布則忌之。
觌乃布所引用,在職彌旬,未聞補報。
今因人言,則有内相之命。
陛下之所任者,恩數則薄;布之引用者,恩數加厚,颠倒如此,何以厭服人心! 1、十一月癸亥,案:錢氏《朔閏考》:癸亥,是月朔也。
端明殿學士、新知永興軍蔡京知江甯府。
) 2、右正言陳祐言:“按林希為中書舍人,草呂大防等責詞,以司馬光變法之初,指名老奸,略無忌憚。
蘇轍試賢良,而希言轍對策之時已有異志。
至於文及甫造為劉摯甘心快意之事,亦希有以啟之。
陛下灼知奸黨,明正典刑,而罪大責輕,人望不厭;況秘殿清職,近臣之優選,維揚會府,非待有罪之地。
伏望聖明察希用心,最為犯義,重行黜責,投之間散,以申公憲。
”
案:《宋史林希傳》雲:初黜元祐群臣,希皆密豫其議。
自司馬光、呂公著、大防、劉摯、蘇轼等數十人之制,皆希為之,詞極其詀诋,至以“老奸擅國”之語陰斥宣仁,讀者無不憤歎。
一日,希草制罷,擲筆於地曰:“壞了名節矣。
”) 3、乙醜,诏希落端明殿學士,依舊大中大夫、知揚州,
)孫谔自司勳為右司谏。
案:《宋史》本傳雲:徽宗立,複為右司谏,首論大臣邪正、政事可廢置因革者,帝稱其鲠直。
議者欲以群臣封事付外詳定,谔言:“君不密則失臣,是将速忠臣之禍矣,不宜宣洩。
”乃止。
遷左司谏,俄卒。
谔與彭汝砺以氣節相尚,汝砺亡,谔語所知曰:“吾居言責,不媿器資於地下矣”。
) 4、庚午,賜故贈太傅王安石妻越國夫人吳氏江甯府官屋六十間,以吳氏讬蔡卞為家,舊有賜第京師已納朝廷,而卞赴貶所,故有是賜。
) 5、侍禦史陳次升言:“臣伏見新除端明殿學士、知江甯府蔡京,頃在翰苑,倚勢作奸,自除邊帥,即懷怨望,臣僚屢有彈奏,不蒙顯谪。
今除知江甯府,仍領端明殿之職,采之衆論,謂京負朝廷至深,朝廷待京何厚!伏望重行黜責,以示至公。
”
) 6、诏:“端明殿學士、中大夫、知江甯府蔡京落端明殿學士,提舉杭州洞霄宮;正議大夫、提舉洞霄宮蔡卞降為太中大夫,守少府少監,分司南京,依舊太平州居住。
”京既貶,輔臣謂責卞輕,故并及之。
案:陳次升《谠論集奏彈蔡卞狀》雲:卞竊弄賞罰,私報恩仇。
人有譽其妻父之善者,極力主張,寘之顯要;有議其妻父之短者,指為诽謗宗廟,寘之深罪。
其所進用,若非妻黨之小人,即是門下之奸吏,更唱疊和,相引為重,造作事端,屢成冤獄。
看詳理訴,編類章疏,洗垢索瑕,中傷士類,或輕或重,皆出己意。
或投之遠方,或陷之深辟,毒流天下,實不忍聞。
其事主行,雖在章惇,卞實啟之。
時人目為“笑面夜叉”,天下之所共知也。
近雖責降,未厭人心。
伏望聖慈重行竄責,以謝天下。
) 7、辛未。
注雲:十一月九日可考。
今其文已佚。
九日,辛未也。
) 8、侍禦史陳次升言:“蔡卞之與章惇,俱盜權先朝,為天下害。
卞以陰險謀之,惇以兇悍行之,二人同惡相濟,罪當均一。
臣謂惇之兇暴,其害物止於一時;卞則又敗壞道術,使不得歸正;疑亂風俗,使不得為善。
其害又留於萬世也,卞之為害,實不在惇下。
惇既以散官安置潭州,而卞則止於近地分司,适遂所欲,何名為谪?人心未服,公議未厭。
”
) 9、壬申,诏降授太中大夫、守少府少監、分司南京蔡卞降中大夫,依前分司,移池州居住。
案: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丁巳,任伯雨疏有雲:去年,臣僚上言:“蔡卞之惡,過於章惇,乃自太平州移池州,順流三程,一日可到,愚弄朝廷,僅同兒戲。
蓋人人畏附惇、卞,至今未已,故甯負陛下,不負惇、卞。
大奸元惡,未正典刑,人情憤歎。
”) 10、辛卯,侍禦史陳次升言:“右仆射曾布,性禀奸邪,心懷兇險,頃居樞府,阿順宰臣,進用匪人,大開邊隙。
又近自登宰府,獨擅國權,輕視同僚,威福由己;進拔親故,羅列宮局,以為耳目;任用門人,置之台谏,以為腹心。
”又曰:“布在紹聖初實與蔡卞交結,遂申請乞用王安石《日錄》修《神宗國史》,緻史官觀望,變亂事實,多譽王安石之善,掩蔽神宗之美。
”又曰:“子弟招權,交通賓客,其門如市,伏望聖慈特正布之典刑,以謝天下。
”
案:《谠論集》次升奏彈曾布有九疏。
《宋史範純禮傳》雲:侍禦史陳次升乞除罷言官并由内批,不由三省進拟,右相曾布力争不能得,乞降黜次升。
範純禮徐進曰:“次升何罪?不過防柄臣各引所親,且去不附己者爾。
”徽宗曰:“然。
”乃寝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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