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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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

    ”明日奏之,上曰:“月費俟内中批出,奏薦皇太後家減二年,皇太妃十年。

    ”議已定,邦直獨曰:“此可為後法,今姑予之可也。

    ”上從之。

    邦直》之附會類如此。

    又案《長編》三百九十三:元祐元年十二月丙午,禮部尚書韓忠彥言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太妃冊寶,并一切法物,已有故事。

    原注:紹聖元年十六日可考,當即指此。

    ) 1、三月壬申朔,案:據錢大昕《朔閏考》增“朔”字。

    相度定奪黃河利害所奏:“本所尋親到北京元城縣孫村口及館陶縣堤埽相視一帶水勢,次到梁村口、張包口及内黃縣蒲潘口相北流水勢。

    考之前世河流次第及廣行,詢訪利害,大抵北流勢順下,故河道常欲趨北,前後所施行,人工不少,故見今水流分路頗多。

    今來逐司議論不同者四事,惟張包河門等最為要切。

    安撫司、都水監之意,欲於斷堰處仍起堤三十裡,以防奪動大河;轉運之意,欲存留,以為北流下河。

    所陳之利害,本所契勘東流自梁村西下至孫水口一十六裡有馀。

    見今伏槽水勢約八九分,已來行流,然河身皆自人力所開,大段窄狹。

    其阚村埽乃元祐三年所置,本欲橫截大河,使之東去。

    自阚村埽至内黃下埽,空缺者七十馀裡,張包河乃在其間,雖即今水勢淺小,然去北之勢極為順便,但自決大吳口後來,累年之間,北流堤防,全不修葺。

    即日難以便依轉運、提刑司所請,張包等河門,不行縷斷流,待漲水之出,仍乞閘内黃決口,鑿開元裡堤,使水勢無壅其東行;亦依安撫司、都水監所請,疏口地、開雞爪河,以助東流之水勢,保明委是詣實。

    ”明日,诏都水者王宗望:“疾速前去提舉,照管措置,務要於向下州軍别無疏虞,候将來漲水,見得河勢行流次第,令都水監具的确利害保明聞奏。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 2、癸酉,上批新知陳州、龍圖閣侍制蔡卞為中書舍人。

    (《紀事本末》卷百一。

    ) 3、朝奉郎、監察史郭知章奏:“臣竊見大河分東、北之流,河北生靈被害甚久,往年朝廷議欲回河,蓋嘗患之而未能也。

    今茲河複故道,水之趨東者已不可遏;若順而導之,閉北而行東,其利百倍。

    近日朝廷遣使按視,聞已開梁村,閉北流,尚有阚村、張包河等處,逐司議論未一。

    臣以謂都水監官,朝夕從事於河上,耳目之所見聞,心志之所思慮,議論之所相接,莫非水也。

    河身之曲折高下,利害輕重本末,宜熟知之矣。

    今使水官不得盡其職而惑於浮議,臣恐河事一誤,則河北之民,未得安堵而樂業。

    伏望陛下特降睿旨,專委水官,以圖經久可行之策,以幸河北一路元元之民,不勝幸甚!”(《長編》卷五百十七:元符二年冬十月甲子,郭知章等以導河東流之議無功降責。

    原注:附證紹聖元年三月二日郭知章奏疏。

    案:今據原注輯入,又元祐八年十二月丙寅。

    ) 4、乙亥,右光祿大夫、守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呂大防為觀文殿大學士、知颍昌府。

    (案:曾敏行《獨醒雜志》卷二雲:呂丞相大防微仲罷相,以大觀文出知颍昌府。

    制有曰:“改元而後與政曆九年之間,有國以來,首相踵三人之久。

    ”蓋自國初至元祐,為首相居位者,多止七八年耳。

    )後二日,改知永興軍。

    大防當宣仁聖烈皇後垂簾時,位首相逾六年,上春秋既長,大防第專意輔導,未嘗建議親政,雖宣仁聖烈皇後有複辟之志,卒不得申,當國日久,群怨交焉。

    及宣仁聖烈祔廟,殿中侍禦史來之邵乞先逐大防以破大臣朋黨,因疏神宗所簡之人章惇、安焘、呂惠卿等以備進用。

    大防亦自求去位,上亟從之。

    (《紀事本末》卷九十九,又卷百一。

    ) 5、乙酉,上禦集英殿試進士,策曰:“朕惟神宗皇帝躬神明之德,有舜、禹之學,憑幾聽斷,十九年之間,凡禮樂法度所以惠遺天下者甚備。

    朕思述先志,拳拳業業,夙夜不敢忘。

    今博延豪英於廣殿,策之當世之務,冀獲至言,以有為也。

    夫是非得失之迹,設施於政,而效見於時。

    朕之臨禦幾十載矣,複詞賦之選而士不加能,(案:《宋史李清臣傳》作“士不知勸”。

    )罷常平之官而農不加富,可雇可募之說雜(案:《宋史李清臣傳》作“可差可募之說紛”。

    )而役法病,或東或北之論異而河患滋,賜土以柔遠也而羌夷之侵未弭,弛利以便民也而商賈之路不通。

    至於吏員猥多,兵備刓阙,饑馑薦至,寇盜尚蕃,此其故何也?夫可則因,否則革,惟當之為貴。

    夫亦何必焉!(案:《宋史李清臣傳》作“聖人亦何有必焉”。

    )子大夫其悉陳之無隐。

    ”中書侍郎清臣之言也。

    (《紀事本末》卷一百。

    原注:《舊錄》雲:上親政,内出策問,士莫不欣慶,知上紹述之意。

    《新錄》辨曰:祖宗之所以望後世子孫之所以丕承先志者,要歸於治耳,不在於法令因革之間也。

    況策問固曰“可則因,否則革”矣,亦何嘗必哉。

    而雲“士莫不欣慶,知上紹述之意”,此史官之私意也。

    今删去。

    ) 6、癸巳。

    (《長編》卷五百十四:元符二年八月戊子,石豫言阚村水漲,有司坐視不救,今日全河北流,渰浸成患。

    原注:鮮于綽《傳信錄》論北流事,附紹聖元年三月二十二日,可考。

    案:《傳信錄》原書已佚。

    據《長編》卷五百十七:元符二年十月甲子,責降水官引鮮于綽《傳信錄》雲:紹聖元年春,都水使者王宗望等於内黃下埽閉斷北流,至漲水時,猶有三分水勢。

    然上流諸埽已多危急,下至将陵埽仍決溢。

    是年冬,閉塞阚村而下。

    及創築新埽七十馀裡,盡閉北流,全河之水,東由故道。

    有旨:“水官保任過漲水無疏虞,當議推賞;如有訩決,必重有行遣。

    ”至紹聖五年,始等第推恩。

    元符二年,已經五稔矣,或大小暴漲十馀丈,堤岸決溢,又适值主者乖謬,不即閉合阚村,水複成北流。

    工部侍郎張商英天覺奏,以為水官陰附元祐奸臣,回河東流所緻,追責累年,建議水官削職安置吳安持、鄭佑、王宗望、郭知章、魯君贶等凡二十四人。

    然說者謂元符二年之水,三門開元所建《聖德頌》,并大惓年重修禹廟皆在山頂,悉遭漂沒。

    蓋自開元大惓以來,水未有如此之大者,非堤之過也。

    自是言河事者,人以為戒,務持兩端,莫敢确然任責。

    東流未複之前,已淤平東塘,其後,又過佛聖窩,塞侵及西塘矣!) 7、丁酉,上禦集英殿,試進士畢漸以下通禮諸科經律及第、出身總六百人。

    時,初考官取管策者,多主元祐;楊畏覆考,專取熙甯、元豐者,故漸為之首。

    太中大夫、守門下侍郎蘇轍依前官知汝州。

    先是,轍言:“臣伏見禦試策題,曆诋近歲行事,有欲複(案:《遺老傳》同此。

    陳桱《續通鑒》作“紹複”。

    )熙甯、元豐故事之意,臣備位執政,不敢不言。

    然臣竊料陛下本無此心,其必有人妄意陛下牽於父子之恩,不複深究是非,遠慮安危,故勸陛下複行此事。

    所謂小人之愛君,取快一時,而非忠臣之愛君,以安社稷為悅者也。

    臣竊觀神宗皇帝以天縱之才,行大有為之志,其所設施,度越前古,蓋有百世而不可改者矣。

    (案:《栾城後集·論策題劄子》作“而不可變者矣”。

    )臣請為陛下指陳其略:先帝在位近二十年,而終身不加尊号,裁損宗室,恩至於袒免,減朝廷無窮之費;出賣坊場,雇募衙前,免民間破家之患;罷黜科舉誦教之學,訓練諸将慵惰之兵;置寄祿之官,複六曹之舊;嚴重祿之法,禁交谒之私;行淺攻之策,以折(案:《遺老傳》“折”作“制”。

    )西戎之狂;收六色之錢,以寬雜役之困;其微至設抵當賣熟藥。

    (案:《栾城後《集》此句下有“凡類此者”四字。

    )皆先帝之聖谟睿算,有利無害,而元祐以來,上下奉行,未嘗失墜者也。

    至如其他,事有失當,何世無之!而父作之於前,子救之於後,前後相濟,此則聖人之孝也。

    昔漢武帝外事四夷,内興宮室,财賦匮竭,於是修鹽鐵、榷酤、平準均輸之政,民不堪命,幾至大亂;昭帝即位,委任霍光,罷去煩苛,漢室乃定。

    光武顯宗,以察為明,以谶決事,上下恐懼,人懷不自安;章帝即位,深鑒其失,代之寬仁恺悌之政,後世稱焉。

    及我本朝,真宗皇帝,修文偃革,号稱太平,并臣因其極盛,為天書之說;及章獻明肅太後臨禦,覽大臣之議,藏書梓宮,以泯其迹;及仁宗聽政,亦絕口不言,天下至今韪之。

    英宗皇帝自藩邸入繼,大臣有過計,創濮廟之議,朝廷為之洶洶者數年;及先帝嗣位,或請複舉其事,寝而不議,(案:《栾城後集》作“寝而不答”。

    )遂以安靜。

    夫以漢昭、章之賢與吾仁宗、神宗皇帝之聖,豈其薄於孝敬而專事變易也哉?蓋事有不可不以廟社為重故也。

    是以子孫既獲孝敬之實,而祖、父不失聖明之稱,此真明君之所務,不可與流俗議也。

    臣不勝區區,願陛下反覆臣言,慎勿輕事改易。

    若輕改九年已行之事,擢用曩歲不用之人,人懷私忿而以先帝為詞,則大事去矣。

    臣不勝憂國之心,冒犯天威,甘俟譴責。

    ”奏入,不報。

    轍言:“臣近以禦試策題,有欲複熙甯、元豐政事之意,尋具劄子,論先帝所立政事,見今遵行,已自非一。

    其間事有過差,元祐以來,随宜修政以安天下者,正是子孫孝敬之義,未審陛下以臣言為然否?然竊觀自陛下親政於今,已是半年,臣等日侍清光。

    若聖意誠謂先帝舊政有不合更改,自當宣谕臣等,令商量措置。

    今自宰臣以下,未嘗略聞此言,而忽因策問進士,宣露密旨,中外聞者,莫不驚怪。

    (案:《栾城後集《第二劄》此下有雲:譬如家人,父兄欲有所為,子弟有不預知而亟與行路謀之,可乎?臣聞兩喜必有溢美之名,兩怒必有溢惡之言。

    喜怒不忘於心,而以議天下之政,必有過甚而不平者。

    朝廷雖今昔之異,其實一家,欲有所為,當愛惜事體,豈可如仇雠之相反惟患不速也哉?)頃者,元祐之初,初議更張,亦未免此病,故役法一事,随改随複,數年而後稍定。

    臣於此時為谏官,後為禦史,每言差役不可盡行,如河流不可強遏,上下顧望,終不盡從。

    陛下以此察之,臣非獨私元祐之政也,蓋知事出匆遽,則民受其病耳。

    議者謂元豐之事有可複行,而元祐之政有所未便,臣願陛下明诏臣等公共商議,見其可而後行,審其失而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