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關燈
(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丙戌朔。

    己醜,呂惠卿責授祁州團練副使,宣州安置,以其子淵獲罪,上表自劾,乃黨庇其子,不自責也。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案:畢《通鑒》雲:朝散郎吳儲、承議郎吳侔,坐與妖人張懷素謀反,伏誅。

    懷素獄起,蔡京欲因以傅緻呂惠卿之罪,下其子淵於獄,拷笞數千,欲因令招伏與懷素謀反;淵卒不服,得免。

    周煇《清波雜志》卷下雲:張懷素,舒州人,自号落魄野人。

    崇甯元年入京師,大觀元年事敗,牽引士類,一時以輕重定罪者甚衆。

    呂吉甫、蔡元度亦因是降責。

    ) 1、六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丙辰朔。

    )己未,诏不行使當十錢路分,限半年聽民首納私錢。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2、庚午,禦筆令諸州學以禦制八行、八刑刻石,從江東轉運副使家彬奏請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六月,建僖祖殿於景靈宮。

    案:李《十朝綱要》、《宋史·本紀》作壬戌日。

    《東都事略》:是月己未,上僖祖徽号曰立道肇基積德起功懿文憲武睿和至孝皇帝。

    《本紀》又雲:二年七月庚戌,罷建。

    《編年備要》雲:三年五月罷。

     又:京師大水,河北、京西河決。

    案:《宋史五行志》:元年夏京畿大水,诏工部都水監疏導,至於八角鎮,河北、京西河溢,漂溺民戶。

    《河渠志》:四、七月,诏自京至八角鎮積水,妨行旅,轉運司選官疏導,修治橋渠,毋使病涉。

     1、七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乙酉朔。

    )丙午,诏:“江東、福建路監司督州縣巡捕官,於兩界首尾相接處,捕逐販私鑄當十錢入行使路分者,容縱失察,并當加等責罰。

    ”(案:《宋史食貨志》雲:用孫傑言,盜鑄依淮東重法地,囊橐強盜之家,籍其财以待賞,居停鄰保并均備告驗;私錢依私茶法,給随行物;州常樁盜鑄賞錢五千缗,州縣稽於施行,監司失察,不以赦原。

    ) 臣僚上言:“蘇州壞錢法,始於蔡渭,原注:渭,蔡确子。

    成於序辰,二人之罪惟均,而小平錢之害又出序辰。

    渭除名勒停,送蔡州羁管,而序辰止降三官,安居善郡。

    罪同罰異,士論鹹疑。

    ”诏:“蹇序辰責授單州團練副使,江州安置。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2、癸醜,臣僚上言:“伏見侍禦史沈畸罷蘇州制勘事,於沿路聽候指揮,切以為畸為耳目之官,不能盡公究實,奏牍語言,自為同異,無以副朝廷任使之意。

    ”又言:“沈畸去歲春嘗上封事,疵毀朝廷法度,意在迎合大臣,其懷奸異意之心可見也。

    ”诏:“宣德郎沈畸特降兩官,仍展四年磨勘,令吏部與遠小處監當差遣。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原注:方勺《泊宅編》:崇甯更法,以一當十,小民嗜利,亡命犯法者紛紛,或捕得數大缶,誣以樞密章楶之子綖之所鑄也。

    初,遣監察禦史張茂直就平江鞫之,案上,綖不伏;再遣侍禦史沈畸,既至,系者數百人,盡釋之。

    閱實以聞。

    時宰大怒,别遣官鍛練,綖竟坐刺配,籍沒其家。

    沈畸既得罪,歸鄉以死。

    張再遷亦不顯。

    今三十年間,沈氏有子登科,張氏不複振矣。

    案:竄章綖事見九月丙申。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秋七月,伊、洛溢。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乙酉朔日,《五行志》失載。

    ) 1、八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甲寅朔。

    )庚午,資政殿學士、中太一宮使兼侍讀鄭居中乞以所賜禦書八行、八刑模刻於石,立之學宮。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乾甯軍黃河清逾八百裡。

    明年,以乾甯軍為清州。

    案:《宋史五行志》作元年八月乾甯河清,《本紀》載歲末,而不書月日,今據《五行志》附此。

    改清州名在二年三月戊寅日,《編年備要》載明年三月,诏曰:國家承平百五十年,三有河清之應,而乾甯河清逾八百裡凡七晝夜,上天眷佑,敢不欽承?其以乾甯軍為清州。

     1、九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甲申朔。

    )丁亥,诏:“合鑄當十銅錢路分,每文重三錢,令崇甯監疾速鑄樣并錫,毋申納尚書省頒降,馀依已降指揮。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宋史食貨志》雲:初,蔡京主行夾錫錢,诏鑄於陝西,亦命轉運副使許天啟推行。

    其法以夾錫錢一折銅錢二,每缗用銅八斤,黑錫半之,白錫又半之。

    既而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通行於天下,京欲用其言,會罷相。

    大觀元年,京複相,遂降錢式及錫母於鑄錢之路,鑄錢院專用鼓鑄,若産銅地始兼鑄小平錢。

    複命轉運司及提刑司參領其事,衡州熙甯、鄂州寶泉、舒州同安監暨廣南皆鑄焉。

    ) 2、丙申,“诏:東南依已降分數指揮鑄小平錢,崇甯監隻鑄當十錢。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宋史食貨志》:京畿既置錢監,乃專鑄當十大錢,而小平錢則鑄於諸路。

    既而當十錢少,複置真州鑄錢監,以本路所換錢不依式者及諸司當二見缗,複用舊式改鑄當十錢。

    ) 3、刑部奏,蘇州重行制勘所勘到承奉郎、西安州簽判章綖盜鑄事。

    诏章綖除名勒停,刺面,配沙門島。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蔡京諷言官論劉逵妻兄弟綖奸濫敗官,恃逵勢往來貿易,捕綖下獄,竄海島。

    又雲:蔡京怨劉逵,會蘇州盜鑄錢獄起,京欲陷劉逵婦兄弟章綖,遣開封府尹李孝壽鞫之。

    株連者千馀人,強抑使承,死者甚衆。

    京猶以為緩。

    遣侍禦史沈畸、禦史蕭服往代。

    畸至蘇,即日決釋無左證者七百人,歎曰:“為天子耳目司,而可傅會權要,殺人以苟富貴乎?”遂閱實平反以聞。

    京大怒,貶畸監信州酒稅,服羁管處州,而綖竟竄海島。

    《編年備要》雲:蔡京再相,思有以中傷劉逵,而言官與京為地,因論其妻兄弟章綖奸濫敗官,倚逵勢盜鑄,往來貿易,而以官舟挾帶娼婦,讬言中書侍郎家屬,官司不敢誰何,鹹謂陛下禁令甚嚴,而綖辄敢冒法無忌者,逵蔽之也。

    又言:章氏公然聚工鑄錢,無慮萬缗,以三四坐船,潛載入京。

    逵既出知亳州,京從中下。

    其時章綖方乘舟抵水門,掩捕搜索與逵往來尺牍。

    執赴平江制獄,遣開封府尹李孝壽、監察禦史張茂直同勘,逮系數千家拷掠,手足指脫落者不可勝計。

    死則投之牆外,其面目姓名偶同者入獄,則死生未可知,株連稽延。

    京以孝壽等制勘滅裂,未究事實,議别遣吏鍛練。

    而禦史沈畸曾論盜鑄,意畸欲實其言,必曲成其獄。

    乃白遣畸往,畸被命不五日,遷左正言。

    畸乞乘舟往來,夜過堰閘,并許放過。

    乃差監察禦史蕭服同往,召孝壽、茂直赴阙,畸行未浃日,又遷侍禦史,京将誘之以利。

    丙申,畸疾馳至姑蘇,值春疫,命灑掃,獄具訖,平反以聞。

    京大怒,更用知蘇州孫傑鞫勘,獄具,綖竄海島,畸服,削官羁管。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中書省言:崇甯五年,上書觀望者五百馀人,禁中悉以焚毀,内擇其情重者,竄責李景直、章綖、黃宰、方轸四人。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九月辛亥日。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脫書“九月”,今依《宋史》編次。

    《編年備要》雲:诏:“景直除名,編管新州;綖依前斷;轸、宰以他罪鞫治。

    ”未竟,轸尋編管嶺南。

     又:大飨明堂,奉神宗配。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東都事略》作辛亥日。

     又:程頤卒。

    頤,崇甯中遷居龍門之南,止四方學者曰:“尊所聞行所知可矣,不必及吾門。

    ”頤兄颢嘗言:“異日能使尊嚴師道者吾弟也,若接引後學,随人才成就,則予不得遜焉。

    ”其後,朱熹論之曰:“明道德性寬大,規橫廣闊;伊川氣質剛方,文理密察,其道雖同,而造德各異。

    ”案:《伊川先生外書》引《紫芝集》:先生卒於是年九月十七日庚子。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不書九月,依《外書》為編次。

     1、十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癸醜朔。

    庚申,和賜蔡京君臣慶會閣落成詩。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 2、乙醜臣僚上言:“通議大夫、提舉崇福宮張商英,天資恁愎,陰比奸朋,包藏邪心,大恣欺讪;著文刻石,譏斥宗廟,交通中貴,希求宰輔。

    迨複為鄂守,舊憾辄發,形於表奏,善政良法,妄謂紛更。

    當時雖因言章,即解州绂,真祠薄責,未快衆情。

    臣愚伏望詳酌,特降睿旨,檢會前犯,正商英之罪,投竄遠裔,以為奸人之戒。

    ”诏商英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