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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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慈詳其罪惡,特降睿旨,重行黜責,以戒為臣之懷奸不忠者。
”於是重責之。
(《紀事本末》卷一百四十。
) 1、九月乙卯,(案:畢沅《續通鑒》作己巳。
據《朔閏考》,九月己醜朔無己巳日,畢氏恐誤。
乙卯蓋九月二十七日也。
)學制局言:“臣等檢會崇甯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朝旨,三年九月壬辰日可考。
諸州學别為齋舍,教養武士,續有條畫頒下諸路,後來入學之人已多,昨因今年二月廢罷,尋未曾複置。
臣等伏睹禦制學校新法,内一項逐州解額五路已有指揮,十人取一名,可令以前榜所解額於數内以一分充貢武士額。
臣等未審今來立教養武士法,合依舊遍行天下,或止於三路、五路施行。
乞降睿旨,别具合措置事件聞奏。
”禦筆:“山西出将,氣俗使然,所當先者,平治之時,武不可廢,可依已降指揮置武士齋,仍以所給解額取一分充貢額,無則貢文士。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1、十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己未朔。
)丁醜,诏:“訪聞當十錢私錢甚多,蓋是官司禁戢不謹,公然容縱,物價暴長,細民不易,可依下項:一、外路私錢可計小平錢三文足以小錢換易入官,欲依中賣銅價者聽。
一、在京官司出納并以大錢小錢中半支給民間,賣買一貫以上亦中半行用,或分數用大錢,小平錢者聽,各不得減三分以上;一貫以下大小錢行用聽從便。
一、在京私錢,竊慮官司既行揀選,小薄粗惡私錢不行,緻誤納官,其行用私錢,自合有罪,可與免放,仰於榷貨務計小平錢四文足換納私大錢一文,依外路給小鈔;或願支度牒并東北鹽鈔者聽。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1、十一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戊子朔。
)乙巳,大司成兼侍讀薛昂、國子司業強淵明言:“竊謂《周官》以六藝教民,而數居其一焉。
蓋於政治顯有實用,故齊桓公設庭燎,以見獻九九之術者,良有以也。
神宗皇帝追複古制,修立算學之法,未及頒行。
陛下嗣承先志,置學立法,有司推行,曾未就緒,今春裁節,遂置廢罷。
(案:罷算學,正月二十四日丁巳可考。
)欲望聖慈特賜檢會崇甯三年六月十一日指揮,許複置算學,仍依元降敕令格式施行。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案:《玉海》卷一百十二:崇甯五年四月十二日,诏書、畫、算、醫四學并罷,其書、畫學附國子監,置博士各員。
十一月十九日,複置算學,隸秘省。
是月戊子朔,十九日丙午,而乙巳乃十八日也,或乙巳請而丙午複欤?) 2、大司成兼侍講薛昂、國子司業強淵明言:“切謂太學之士,自縣升之州,由州貢之辟雍,又合而試之,第為上舍、内舍之等,而推恩待殿試,或升之太學,其法可謂備矣。
而武士之制,雖有武學外置解額,而選考升貢之法,未如文士之備。
伏望睿慈特诏,依放文士,立為升貢,武士之法,将見周王于邁,六師及之之盛,如成周之時,仰有以副陛獎育人材之意。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宋史·本紀》乙巳,诏立武士贲法。
) 3、辛亥,陝西制置解鹽使李百祿轉一官,以措置解鹽有勞也。
王仲千特降遙郡團練使。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 4、癸醜,臣僚上言:“伏睹崇甯五年七月三日案:壬辰日可考。
诏:‘應係舊籍人子弟不得到阙而今許到阙者,見訖赴部,令預集注三次,集滿不授差遣者,特與直差。
又,選人限一季直,在外指射差遣者,聽免直差。
朝辭訖,限三日出門。
’陛下恢至仁之德,開自新之路,不忍終棄,複曆仕途,茲誠堯、舜之用心也。
又慮浸久有害紹述,故略為防限以示好惡。
然到阙而見,與見訖赴部,初無日限。
臣愚伏望聖慈特降睿旨,應係舊籍人子弟許到阙者,若到阙三日,即令投下文字,朝見訖,三日即令赴部,所有集注直差,朝辭出門,自從舊條。
則異趨之徒,不得倚法之脫略而害紹述之聖政。
若乃上書邪等人,公肆狂妄,非上之所建立,所謂躬自蹈之,殆與係籍子弟連坐者異矣,是宜得罪重於子弟。
陛下縱以仁心矜貸此曹,亦當固為防限。
臣愚以為宜於七月三日敕内添入‘上書邪等’,庶幾繼志述事,明示四海,仁心義政,并用不廢,天下幸甚!”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 1、十二月(案:李《十朝綱要》及《朔閏考》:是月戊午朔。
)壬戌,中大夫、龍圖閣待制、知蘇州蹇序辰落職提舉洞霄宮。
以序辰容縱私鑄,本州市肆所用皆私鑄小錢,已差官前去制勘故也。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2、癸亥,京畿轉運司張杲言:“伏見陛下申畫王畿肇新四輔,改提點為轉運司,職事繁劇,舊提點官兩員請於京畿增置運判一員。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八。
) 3、辛未,臣僚上言:“訪聞得兩浙盜鑄之奸,因州縣容縱,不嚴禁戢,閒有告獲,又置不問。
部使者懷私觀望,不時舉發,以至私錢盈積,散流民間,延袤江、淮,充滿畿甸。
”诏轉運使孫虞丁、判官胡璞》、提點刑獄馬玿等并放罷。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4、癸酉,監察禦史張茂直言:“被旨體量沿汴知縣、佐官容縱當十錢之人具名聞奏。
續又被旨體量淮、浙監司及措置止絕私鑄盜販救京畿三路錢法之弊者。
臣契勘今年六月十一日敕,當十錢可於京師、陝西、河東、河北行用,馀路不行,并限一季於州縣鎮寨送納,當日給小鈔還之。
又準八月十九日敕,諸路納換當十錢限今來指揮到日展限兩月。
臣今體訪得民間所有當十、當五、當三錢尚自靳惜,多不赴官送納請鈔,往往衷私,就小錢賤價博易,以緻轉販入京畿三路,或隻依舊收藏在家,若以一州一縣計之,為數不少。
近蒙頒降,覺察搜檢,朝旨甚嚴,體量監司、知縣、佐官、民間,為見指揮緊急。
雖欲赴官納換小錢,然已限滿,不敢将出,緻有抛并江河,無所顧惜。
臣契勘《元符敕》并今年六月十六日續降朝旨,私錢隐藏不換,以私有法論并博易罪賞,并止為私錢立法。
所有官鑄當十、當五、當三錢,若限滿隐藏不納,或衷私以小錢博易;即未有立定條法,若不擘畫,竊慮盜販滋多,愈難禁止。
伏望聖慈詳酌,更賜量展日限,下不行使路分,許依元符降指揮納換小錢。
如内有私錢,即依舊支給銅價,仍令州縣、鎮寨、廂巡、村堡遞相覺察,必使盡歸官府。
如限滿依前不納換,或限内博易般除私鑄,自依原降敕條外,官錢雖未入行使路分,亦乞比類私錢法,嚴立罪賞,許人告捕。
庶使貪利之徒有所畏懼,而盜販之弊自此息矣。
”诏:“已降指揮私鑄當十錢,展限一季,限内不納入官,依私鑄法外,官鑄當十錢亦準此。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宋史食貨志》雲:私鑄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路每一私錢,計小平錢三,以小錢易於官,在京以四小平錢易之。
京師出納及民間貿易,并大小錢參用,而私鑄小平錢辄行用。
立搜索告捕罪賞,越江、淮入汴錢至京者,一依當十錢法。
禦史張茂直請嚴私販當十之令,網舟載卸,皆選官監索,保無藏匿,舟車兜擔,即疑慮私販者,并聽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鑄轉入淮、浙、京東等路者,所由州縣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
法滋密矣。
) 5、辛巳,制置解鹽李百祿乞令解州知州、通判依舊帶管勾榷鹽院,提點兩池鹽場事;并乞權奏舉解州通判、安邑解縣知縣及巡鹽使臣。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 6、癸未,學制局上《諸路州縣學敕令格式》等凡三十五冊,诏頒行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文獻通考》卷三十五:崇甯五年,參在京小學規約,頒之州縣小學。
《宋史藝文志》:沈錫《崇甯改修法度》十卷,諸路州縣學法一部。
原注雲大觀初。
然《長編紀事本末》載於是年十二月,殆頒至諸州縣在明年,故《宋史》雲大觀初也。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十二月,劉逵罷。
案:《宋史·本紀》:己亥日。
是月戊午朔無己亥日。
畢沅《續通鑒》作己未,乃初二日。
《編年備要》雲:初,上懼星變,委政於趙挺之。
挺之多智,而逵甚專事,或不出於上。
挺之慮有後患,每陰啟其端而使逵終行之。
逵欲取以為功,亦不悟挺之之計,故直前不避。
上稍覺其擅事。
星既沒,上意稍怠,亦悔更張之暴外未有知者。
學士鄭居中往來貴妃父鄭紳家,多聞禁中事,故先知之,因乘閒言:“今所建立,皆學校禮樂之事,以文緻太平;居養、安濟等法,乃厚下俗,何所逆天而緻譴怒?挺之所更張不當。
”上乃大以為然。
居中退,語禮部侍郎劉正夫,未幾,正夫請對,如居中言,上遂外挺之與逵而複向京。
時京雖罷相退賜第,然政令大綱皆與聞之。
於是禦史餘深、石公弼等劾奏逵懷奸徇私,愚視一切,乘閒抵巇,取熙甯以來良法美意而盡廢之。
陛下息邪說以正人心,而逵為元祐學術者;陛下斥朋黨以示好惡,而逵進黨人之子孫;陛下罪诋誣以尊宗廟,而逵上書邪等者;陛下勤繼述以紹先烈,而逵用更張熙、豐法令者。
惟欲權出於己,引緻朋邪,呼吸群小,如毛滂、翟汝文之徒,朝夕造請,豈容尚執政柄?遂罷逵,自中書侍郎出知亳州。
蔡縧《鐵圍山叢談》卷三雲:魯公以崇甯五年罷相印歸,時國柄獨劉公路逵主之,逵為中書侍郎故也。
未幾魯公複相,而逵被黜。
時堂中諸吏鹹祖於門。
逵曰:“諸君何患。
逵年五十,太師六十人矣。
”俄而逵物故,魯公複相,每歎息,常訓吾曰:“逵白骨已久,而我猶享榮祿。
”鮑廷博案雲:“徽宗即位,建言者以元符末複元祐黨人太優,朝廷再籍之而頗有闊略者,禦史中丞錢遹論黨人疑有奸,下兩省議。
時逵為給事中,獨以遹言為非。
及蔡京罷相,逵主國柄,於是言者論逵,謂其乘閒抵巇,盡取崇甯以來繼述緝熙、美意良法而盡廢之,遂罷知亳州。
見於史冊者如是逵固賢者也。
太師六十歲之言,容或有之,蓋惡欲其死,亦常人之情耳。
且奸兇如京,幸而早世,即國家之福。
逵之言,甯知不出於愛國之忱乎? 山陰王诒壽輯注
”於是重責之。
) 1、九月乙卯,
據《朔閏考》,九月己醜朔無己巳日,畢氏恐誤。
乙卯蓋九月二十七日也。
)學制局言:“臣等檢會崇甯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朝旨,三年九月壬辰日可考。
諸州學别為齋舍,教養武士,續有條畫頒下諸路,後來入學之人已多,昨因今年二月廢罷,尋未曾複置。
臣等伏睹禦制學校新法,内一項逐州解額五路已有指揮,十人取一名,可令以前榜所解額於數内以一分充貢武士額。
臣等未審今來立教養武士法,合依舊遍行天下,或止於三路、五路施行。
乞降睿旨,别具合措置事件聞奏。
”禦筆:“山西出将,氣俗使然,所當先者,平治之時,武不可廢,可依已降指揮置武士齋,仍以所給解額取一分充貢額,無則貢文士。
”
) 1、十月
)丁醜,诏:“訪聞當十錢私錢甚多,蓋是官司禁戢不謹,公然容縱,物價暴長,細民不易,可依下項:一、外路私錢可計小平錢三文足以小錢換易入官,欲依中賣銅價者聽。
一、在京官司出納并以大錢小錢中半支給民間,賣買一貫以上亦中半行用,或分數用大錢,小平錢者聽,各不得減三分以上;一貫以下大小錢行用聽從便。
一、在京私錢,竊慮官司既行揀選,小薄粗惡私錢不行,緻誤納官,其行用私錢,自合有罪,可與免放,仰於榷貨務計小平錢四文足換納私大錢一文,依外路給小鈔;或願支度牒并東北鹽鈔者聽。
”
) 1、十一月
)乙巳,大司成兼侍讀薛昂、國子司業強淵明言:“竊謂《周官》以六藝教民,而數居其一焉。
蓋於政治顯有實用,故齊桓公設庭燎,以見獻九九之術者,良有以也。
神宗皇帝追複古制,修立算學之法,未及頒行。
陛下嗣承先志,置學立法,有司推行,曾未就緒,今春裁節,遂置廢罷。
)欲望聖慈特賜檢會崇甯三年六月十一日指揮,許複置算學,仍依元降敕令格式施行。
”從之。
案:《玉海》卷一百十二:崇甯五年四月十二日,诏書、畫、算、醫四學并罷,其書、畫學附國子監,置博士各員。
十一月十九日,複置算學,隸秘省。
是月戊子朔,十九日丙午,而乙巳乃十八日也,或乙巳請而丙午複欤?) 2、大司成兼侍講薛昂、國子司業強淵明言:“切謂太學之士,自縣升之州,由州貢之辟雍,又合而試之,第為上舍、内舍之等,而推恩待殿試,或升之太學,其法可謂備矣。
而武士之制,雖有武學外置解額,而選考升貢之法,未如文士之備。
伏望睿慈特诏,依放文士,立為升貢,武士之法,将見周王于邁,六師及之之盛,如成周之時,仰有以副陛獎育人材之意。
”從之。
案:《宋史·本紀》乙巳,诏立武士贲法。
) 3、辛亥,陝西制置解鹽使李百祿轉一官,以措置解鹽有勞也。
王仲千特降遙郡團練使。
) 4、癸醜,臣僚上言:“伏睹崇甯五年七月三日案:壬辰日可考。
诏:‘應係舊籍人子弟不得到阙而今許到阙者,見訖赴部,令預集注三次,集滿不授差遣者,特與直差。
又,選人限一季直,在外指射差遣者,聽免直差。
朝辭訖,限三日出門。
’陛下恢至仁之德,開自新之路,不忍終棄,複曆仕途,茲誠堯、舜之用心也。
又慮浸久有害紹述,故略為防限以示好惡。
然到阙而見,與見訖赴部,初無日限。
臣愚伏望聖慈特降睿旨,應係舊籍人子弟許到阙者,若到阙三日,即令投下文字,朝見訖,三日即令赴部,所有集注直差,朝辭出門,自從舊條。
則異趨之徒,不得倚法之脫略而害紹述之聖政。
若乃上書邪等人,公肆狂妄,非上之所建立,所謂躬自蹈之,殆與係籍子弟連坐者異矣,是宜得罪重於子弟。
陛下縱以仁心矜貸此曹,亦當固為防限。
臣愚以為宜於七月三日敕内添入‘上書邪等’,庶幾繼志述事,明示四海,仁心義政,并用不廢,天下幸甚!”從之。
) 1、十二月
)壬戌,中大夫、龍圖閣待制、知蘇州蹇序辰落職提舉洞霄宮。
以序辰容縱私鑄,本州市肆所用皆私鑄小錢,已差官前去制勘故也。
) 2、癸亥,京畿轉運司張杲言:“伏見陛下申畫王畿肇新四輔,改提點為轉運司,職事繁劇,舊提點官兩員請於京畿增置運判一員。
”從之。
) 3、辛未,臣僚上言:“訪聞得兩浙盜鑄之奸,因州縣容縱,不嚴禁戢,閒有告獲,又置不問。
部使者懷私觀望,不時舉發,以至私錢盈積,散流民間,延袤江、淮,充滿畿甸。
”诏轉運使孫虞丁、判官胡璞》、提點刑獄馬玿等并放罷。
) 4、癸酉,監察禦史張茂直言:“被旨體量沿汴知縣、佐官容縱當十錢之人具名聞奏。
續又被旨體量淮、浙監司及措置止絕私鑄盜販救京畿三路錢法之弊者。
臣契勘今年六月十一日敕,當十錢可於京師、陝西、河東、河北行用,馀路不行,并限一季於州縣鎮寨送納,當日給小鈔還之。
又準八月十九日敕,諸路納換當十錢限今來指揮到日展限兩月。
臣今體訪得民間所有當十、當五、當三錢尚自靳惜,多不赴官送納請鈔,往往衷私,就小錢賤價博易,以緻轉販入京畿三路,或隻依舊收藏在家,若以一州一縣計之,為數不少。
近蒙頒降,覺察搜檢,朝旨甚嚴,體量監司、知縣、佐官、民間,為見指揮緊急。
雖欲赴官納換小錢,然已限滿,不敢将出,緻有抛并江河,無所顧惜。
臣契勘《元符敕》并今年六月十六日續降朝旨,私錢隐藏不換,以私有法論并博易罪賞,并止為私錢立法。
所有官鑄當十、當五、當三錢,若限滿隐藏不納,或衷私以小錢博易;即未有立定條法,若不擘畫,竊慮盜販滋多,愈難禁止。
伏望聖慈詳酌,更賜量展日限,下不行使路分,許依元符降指揮納換小錢。
如内有私錢,即依舊支給銅價,仍令州縣、鎮寨、廂巡、村堡遞相覺察,必使盡歸官府。
如限滿依前不納換,或限内博易般除私鑄,自依原降敕條外,官錢雖未入行使路分,亦乞比類私錢法,嚴立罪賞,許人告捕。
庶使貪利之徒有所畏懼,而盜販之弊自此息矣。
”诏:“已降指揮私鑄當十錢,展限一季,限内不納入官,依私鑄法外,官鑄當十錢亦準此。
”
案:《宋史食貨志》雲:私鑄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路每一私錢,計小平錢三,以小錢易於官,在京以四小平錢易之。
京師出納及民間貿易,并大小錢參用,而私鑄小平錢辄行用。
立搜索告捕罪賞,越江、淮入汴錢至京者,一依當十錢法。
禦史張茂直請嚴私販當十之令,網舟載卸,皆選官監索,保無藏匿,舟車兜擔,即疑慮私販者,并聽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鑄轉入淮、浙、京東等路者,所由州縣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
法滋密矣。
) 5、辛巳,制置解鹽李百祿乞令解州知州、通判依舊帶管勾榷鹽院,提點兩池鹽場事;并乞權奏舉解州通判、安邑解縣知縣及巡鹽使臣。
從之。
) 6、癸未,學制局上《諸路州縣學敕令格式》等凡三十五冊,诏頒行之。
案:《文獻通考》卷三十五:崇甯五年,參在京小學規約,頒之州縣小學。
《宋史藝文志》:沈錫《崇甯改修法度》十卷,諸路州縣學法一部。
原注雲大觀初。
然《長編紀事本末》載於是年十二月,殆頒至諸州縣在明年,故《宋史》雲大觀初也。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十二月,劉逵罷。
案:《宋史·本紀》:己亥日。
是月戊午朔無己亥日。
畢沅《續通鑒》作己未,乃初二日。
《編年備要》雲:初,上懼星變,委政於趙挺之。
挺之多智,而逵甚專事,或不出於上。
挺之慮有後患,每陰啟其端而使逵終行之。
逵欲取以為功,亦不悟挺之之計,故直前不避。
上稍覺其擅事。
星既沒,上意稍怠,亦悔更張之暴外未有知者。
學士鄭居中往來貴妃父鄭紳家,多聞禁中事,故先知之,因乘閒言:“今所建立,皆學校禮樂之事,以文緻太平;居養、安濟等法,乃厚下俗,何所逆天而緻譴怒?挺之所更張不當。
”上乃大以為然。
居中退,語禮部侍郎劉正夫,未幾,正夫請對,如居中言,上遂外挺之與逵而複向京。
時京雖罷相退賜第,然政令大綱皆與聞之。
於是禦史餘深、石公弼等劾奏逵懷奸徇私,愚視一切,乘閒抵巇,取熙甯以來良法美意而盡廢之。
陛下息邪說以正人心,而逵為元祐學術者;陛下斥朋黨以示好惡,而逵進黨人之子孫;陛下罪诋誣以尊宗廟,而逵上書邪等者;陛下勤繼述以紹先烈,而逵用更張熙、豐法令者。
惟欲權出於己,引緻朋邪,呼吸群小,如毛滂、翟汝文之徒,朝夕造請,豈容尚執政柄?遂罷逵,自中書侍郎出知亳州。
蔡縧《鐵圍山叢談》卷三雲:魯公以崇甯五年罷相印歸,時國柄獨劉公路逵主之,逵為中書侍郎故也。
未幾魯公複相,而逵被黜。
時堂中諸吏鹹祖於門。
逵曰:“諸君何患。
逵年五十,太師六十人矣。
”俄而逵物故,魯公複相,每歎息,常訓吾曰:“逵白骨已久,而我猶享榮祿。
”鮑廷博案雲:“徽宗即位,建言者以元符末複元祐黨人太優,朝廷再籍之而頗有闊略者,禦史中丞錢遹論黨人疑有奸,下兩省議。
時逵為給事中,獨以遹言為非。
及蔡京罷相,逵主國柄,於是言者論逵,謂其乘閒抵巇,盡取崇甯以來繼述緝熙、美意良法而盡廢之,遂罷知亳州。
見於史冊者如是逵固賢者也。
太師六十歲之言,容或有之,蓋惡欲其死,亦常人之情耳。
且奸兇如京,幸而早世,即國家之福。
逵之言,甯知不出於愛國之忱乎? 山陰王诒壽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