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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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末》卷百三十六:許天啟乃創為當十錢者。
) 2、辛醜,賜哲宗配享功臣蔡确墓道碑額曰“元豐受遺定策宰臣蔡确之墓”。
(《紀事本末》卷百七。
案:《東都事略蔡确傳》:蔡京擅政,自謂與确同功,遂以确配享哲宗廟廷,禦書“元豐受遺定策殊勳宰臣蔡确之墓”賜其家。
其後,京收用其子渭,論其父定策之功,未幾,渭更名懋。
宣和中,拜同知樞密院,贈确清源郡王,賜禦制《确傳》,立碑石墓前。
《宋史蔡确傳》雲:追封确清源郡王,禦制其文,立石墓前。
擢懋同知樞密院事,次子莊為從官,弟碩贈待制,諸女超進封爵,諸婿皆得官,貴震當世。
高宗即位,下诏暴群奸之罪,貶确武泰軍節度副使,竄懋英州,凡所與濫恩,一切削奪。
) 3、乙卯,臣僚上言:“伏睹通議大夫、知鄂州張商英操術傾邪,資性狂悖。
方元祐間,附會邪朋,著為文頌,诋及宗廟。
迨崇甯初,交結中貴,潛通貨賂,觊幸宰輔。
貪鄙無況,衆議不容,朝廷灼見奸慝,投諸閒散。
為商英者,宜省愆悔過,稍圖自新。
近以寬大之诏,假守方州,辄因謝章,複快私忿,妄議時政,言幾讪謗。
其流及上,恬不知非,傳播四方,有傷事體雲雲。
伏望聖慈特賜睿旨,嚴行降黜,以正國論。
”诏張商英提舉崇福宮。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 1、六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辛酉朔。
)乙亥,诏:“官所鑄當十錢,已令諸路以小鈔換易。
其私錢,若不立法,使盡歸官,須冒法私用,陷民深刑,朕所憫焉。
可令亦限一季内納官,計銅價加二分,以小鈔還之。
如或隐藏不換,以私鑄法論。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文獻通考》卷九雲:诏當十錢惟京師及陝西兩河許行,諸路并罷,令民於諸縣鎮寨送納,給以小鈔。
自一百至十貫止,令通用行使,如川鈔引法。
《宋史食貨志》:換納到者輸於元豐、崇甯庫,而私錢亦限一季自緻,計銅直增二分,償以小錢,隐藏者論如法。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六月,詹丕遠罷左正言。
丕遠論王安國不當獻議,移尚書省。
人言蔡京欲作第,上曰:“甯有此耶!然鄭居中久中,朱谔嘗請留京,賜第久中。
且雲彗将劄荒爾,而以罷京,不早還相,天将動威,當複有大雷電之怒,此語殆脅朕,冀其請之必從,朕容以天變未久,遽複相京,天下謂何?賜第當議。
”上又曰:“比聞中外有三不可之說,謂法度不可變,劉逵不可用,蔡京不可罷。
朕得之,怵惕不昧者數夕。
”丕遠曰:“京之誤國,陛下所知也;逵不知何故不可用?”上曰:“如碎黨人碑刻,寬上書係籍人禁,皆逵首陳,有何不可用?”丕遠曰:“必有媒孽逵者,逵用在陛下;若京,不可不去。
”上默然,尋诏丕遠昏謬迂闊,差知興化軍。
案:《編年備要》雲:時丕遠為左正言,上疏乞謹天戒,上曰:“龍骧豈能當天變!”丕遠不喻,上曰:“廄馬也,一夕無病而死,或者謂星孛之緻,應天止如是邪?”丕遠曰:“此語欺甚,陛下何從得之?”上曰:“得之蔡京。
”丕遠曰:“大臣宜省愆引慝,京非昌言。
”上曰:“非欺則佞。
”丕遠乞罷營造,止浮費,上曰:“趙挺之累有此請,營造已罷,他費當一遵祖宗規範。
京於财用,未嘗以不足告朕,惟引《周官》惟王不會之說,何意?”丕遠曰:“不過欲悅陛下耳。
”上曰:“悅之不以道,不悅也。
”未幾,又論京作第事。
又:夏人納款。
案:《編年備要》雲:李朝順奉表謝罪,辭極恭順。
答诏略曰:“除先朝所畫之疆,損崇甯新取之地。
”時知樞密院張康國奏:“诏内難為帶北朝遣使和解之語。
”上曰:“北朝於夏國以此為恩,若不言及,即疑中國不信。
”趙挺之曰:“陛下之言,神人鹹悅,大哉王言,今真見之矣。
”乃诏:“夏國其城堡,誓表至則賜之。
”夏人又言:“故事,地界先定,載於誓言,所以守之也。
”未肯進誓表。
1、七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庚寅朔。
)壬辰,诏:“已降指揮當十錢行於三路,馀路以小鈔換易,若能悉力遵行,不緻違戾,公私俱弊,深慮内懷顧望,沮壞滅裂,有害良法。
可依下項:一、小鈔與錢,相為輕重,法行之初,慮民間未信,或有遠慢欺弊,或奸猾強抑買賣,并覺施行。
一、當十錢在京已聽行用,其畿内自今行使,所有檢點公據并依京法,先次申明行下;畿内納給當十錢換小錢指揮更不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2、诏:“舊係籍人子弟不得到阙而今到阙者,見訖赴部,令預集注三次,籍滿不授差遣者,特與直差注。
又,選人限一季,若在外指射差遣者聽,仍免直差。
朝辭訖,限三日出門。
一係舊籍人子弟曾任監司以上職事而身無顯罪者,令本部特與升一等資任差注。
一係舊籍人子弟不許注授在京差遣,其馀親屬不得注在京應奏官司差遣。
一應舊係石刻人并不許到阙。
”先是,臣僚上言:“自正月十四日降指揮,後來係籍人親屬并上書邪等人,稍輻辏阙下,守候差遣,或就吏部注拟在京官司。
當時朝廷應天以實,内修政事,理固當然。
竊恐浸久有害紹述,宜略為防限,以示好惡。
”故有是诏。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
) 3、庚子,诏曰:“學校以善風俗人倫,治則興,亂則廢,非特教養而已也。
乃者親诏有司,以月書、季考之密,退送煩勞,待養有妨,未當士心,故令考正。
若罷縣學,則士非裡選;廢學糧,則人無所養;減教授,則無師;并提舉,則無總,名存實廢,甚非教育之本。
朕恭覽熙甯诏書,以俟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複古矣。
複鄉舉裡選,布之天下,以追三代之隆,神考之志也。
而各減廢,於朕繼述之孝,其可得乎!其縣學、提舉、官學、田糧、教授并各依舊。
退送者,更展一試,特給假,許不限次數,以優士之在學者。
《詩》不雲乎君子能長育人材,則天下喜樂之矣?咨爾多士,宜加體意。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4、己亥,诏:“近當十錢指揮可依下項:一、民間納當十錢請鈔者,訪聞官司,憚於書造,止給一貫小鈔,緻細民難於分擘行用。
應以一貫請一百文小鈔;十缗以下者聽從便。
一、當十錢許京師與陝西、河北、河東行用;陝西不與府界連接,慮未至通快,可令鄭州、西京亦許行用,并依前後條制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5、甲辰,诏:“已降指揮舉行學制,比閱前後法令猶未備,慮失士心,或因而煩擾,有害學政,可依下項:一、天下學生既令歲貢,将來入貢,其數必多,所有辟雍,并令依舊,仍依崇甯四年十二月以前指揮施行。
一、退送學生既展一年,俟之不為不久,待之不為不盡。
比覽科舉舊法,有因赦理舉,許特奏名。
推恩之法;學生貢至辟雍,三試退送,未有理舉推恩之文。
退送之人所以患無歸,學生貢至辟雍,試不中、退送者,并與理為到省舉送,依例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6、辛亥,诏:“已降指揮當十錢給以小鈔,候鑄到小平錢漸次歸還。
可令東南錢監額外增鑄小平錢封樁,以備将來給還之用。
疾速措置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7、壬子,诏:“當十錢法係禦前處分,若有人懷奸亂議,阻壞已行之令者,當寘典刑。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8、甲寅,葆真觀妙先生劉混康加号葆真觀妙沖和先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 1、八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庚申朔。
甲戌,呂惠卿知杭州。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案:《乾道臨安志》:崇甯五年八月癸酉,以觀文殿學士、知青州呂惠卿知杭州。
與此異日。
又案:此為第三除也,初除在元符三年四月,再除在崇甯元年閏六月。
) 2、癸未,奉議郎、太常寺少卿馮澥責授永州别駕,道州安置。
先是,澥以直龍圖閣知鳳翔府,上書曰:“臣竊以湟、廊、西甯三州本不毛,小聚大河之外,天所限隔。
陛下空數路,耗内帑,極生靈膏血而取之。
複獲以來,何嘗得一金一縷入府庫,一甲一馬備行陣,而三州歲用以億萬計,仰之官也而帑藏已空,取之民也而膏血已竭,有司束手,莫知為計。
塞下無十日之積,戰士饑餒,人有菜色。
今殘寇遊魂,未即歸順,黠羌阻命,公為脤齒,窺伺間隙,忽肆奸侮,則兵将複用複役,必再籍殘敝之後,将安可?陛下以四海九州之大德被萬方,威震四夷,奈何以二三小聚困弊關陝一方生靈,長為朝廷西顧之憂乎?臣愚欲於前世羁縻之義,擢其酋豪,授以節钺,第其首領,等級命官。
使失地無歸之虜複得巢穴,奔禽遁獸各得安其故。
嚴其誓約,結以恩信,彼将畏威懷德,稽颡聽命,輸誠效順,長為漢守,有得地之名,無廢财之患。
兵革不用,蕃籬永固,而又可以逆施北虜之辭,傍釋西羌之怨,一舉而衆利得,策無上於此者。
”禦批:“湟、廊,熙甯神考疆理,哲宗開拓,大勳未集。
朕嗣承先志,有此武功,克紹前人之心,獲申孝友之義。
太常少卿馮澥,頃上書疏,半為邪言,久懷異心,下比流俗,遽有羁縻之請,實為捐異之謀。
以嗣武為勞師,以昭功為往失,動搖國是,疑阻新民。
宜正怙終之刑,以戒罔悛之俗。
蓋懷奸而害政,非以言而罪人,可送吏部與遠小處監當差遣,布告中外,鹹使聞知。
” 3、臣僚上言:“馮澥言:‘陛下空數路,耗内帑,竭生靈膏血,取之官也而帑已空,取之民也而膏已竭。
’殊不知理财自有義。
朝廷政事修明,财用自足,内帑之多寡,非外人所得知。
而民之輸官,亦豈嘗取於常賦之外乎?是乃妄生臆度,而公為讪謗者也。
又欲采前世羁縻之說,使失地無歸之虜複得其巢穴。
夫戎虜狼子野心,難得而制,強則先叛,弱而後服,乃其本性。
無故而還其巢穴,豈非棄已成之功,養虎而自贻其患哉?又以用兵以來,州縣小官反掌而登侍從,行伍賤卒轉足而專斧钺。
金錢充棟宇,田壤連阡陌。
夫爵祿所以砺世而磨鈍,使有勞者賞,有功者進,是乃駕馭之長策,而謂之反掌、轉足之易,則亦見其人以此熒惑中外,豈不失忠臣之心而阻壯士之氣乎!陛下灼見奸慝,已降诏責送吏部與遠小處監當,然罪大責輕,缙紳讠兇讠兇,以為未當公議。
臣等伏望
) 2、辛醜,賜哲宗配享功臣蔡确墓道碑額曰“元豐受遺定策宰臣蔡确之墓”。
案:《東都事略蔡确傳》:蔡京擅政,自謂與确同功,遂以确配享哲宗廟廷,禦書“元豐受遺定策殊勳宰臣蔡确之墓”賜其家。
其後,京收用其子渭,論其父定策之功,未幾,渭更名懋。
宣和中,拜同知樞密院,贈确清源郡王,賜禦制《确傳》,立碑石墓前。
《宋史蔡确傳》雲:追封确清源郡王,禦制其文,立石墓前。
擢懋同知樞密院事,次子莊為從官,弟碩贈待制,諸女超進封爵,諸婿皆得官,貴震當世。
高宗即位,下诏暴群奸之罪,貶确武泰軍節度副使,竄懋英州,凡所與濫恩,一切削奪。
) 3、乙卯,臣僚上言:“伏睹通議大夫、知鄂州張商英操術傾邪,資性狂悖。
方元祐間,附會邪朋,著為文頌,诋及宗廟。
迨崇甯初,交結中貴,潛通貨賂,觊幸宰輔。
貪鄙無況,衆議不容,朝廷灼見奸慝,投諸閒散。
為商英者,宜省愆悔過,稍圖自新。
近以寬大之诏,假守方州,辄因謝章,複快私忿,妄議時政,言幾讪謗。
其流及上,恬不知非,傳播四方,有傷事體雲雲。
伏望聖慈特賜睿旨,嚴行降黜,以正國論。
”诏張商英提舉崇福宮。
) 1、六月
)乙亥,诏:“官所鑄當十錢,已令諸路以小鈔換易。
其私錢,若不立法,使盡歸官,須冒法私用,陷民深刑,朕所憫焉。
可令亦限一季内納官,計銅價加二分,以小鈔還之。
如或隐藏不換,以私鑄法論。
”
案:《文獻通考》卷九雲:诏當十錢惟京師及陝西兩河許行,諸路并罷,令民於諸縣鎮寨送納,給以小鈔。
自一百至十貫止,令通用行使,如川鈔引法。
《宋史食貨志》:換納到者輸於元豐、崇甯庫,而私錢亦限一季自緻,計銅直增二分,償以小錢,隐藏者論如法。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六月,詹丕遠罷左正言。
丕遠論王安國不當獻議,移尚書省。
人言蔡京欲作第,上曰:“甯有此耶!然鄭居中久中,朱谔嘗請留京,賜第久中。
且雲彗将劄荒爾,而以罷京,不早還相,天将動威,當複有大雷電之怒,此語殆脅朕,冀其請之必從,朕容以天變未久,遽複相京,天下謂何?賜第當議。
”上又曰:“比聞中外有三不可之說,謂法度不可變,劉逵不可用,蔡京不可罷。
朕得之,怵惕不昧者數夕。
”丕遠曰:“京之誤國,陛下所知也;逵不知何故不可用?”上曰:“如碎黨人碑刻,寬上書係籍人禁,皆逵首陳,有何不可用?”丕遠曰:“必有媒孽逵者,逵用在陛下;若京,不可不去。
”上默然,尋诏丕遠昏謬迂闊,差知興化軍。
案:《編年備要》雲:時丕遠為左正言,上疏乞謹天戒,上曰:“龍骧豈能當天變!”丕遠不喻,上曰:“廄馬也,一夕無病而死,或者謂星孛之緻,應天止如是邪?”丕遠曰:“此語欺甚,陛下何從得之?”上曰:“得之蔡京。
”丕遠曰:“大臣宜省愆引慝,京非昌言。
”上曰:“非欺則佞。
”丕遠乞罷營造,止浮費,上曰:“趙挺之累有此請,營造已罷,他費當一遵祖宗規範。
京於财用,未嘗以不足告朕,惟引《周官》惟王不會之說,何意?”丕遠曰:“不過欲悅陛下耳。
”上曰:“悅之不以道,不悅也。
”未幾,又論京作第事。
又:夏人納款。
案:《編年備要》雲:李朝順奉表謝罪,辭極恭順。
答诏略曰:“除先朝所畫之疆,損崇甯新取之地。
”時知樞密院張康國奏:“诏内難為帶北朝遣使和解之語。
”上曰:“北朝於夏國以此為恩,若不言及,即疑中國不信。
”趙挺之曰:“陛下之言,神人鹹悅,大哉王言,今真見之矣。
”乃诏:“夏國其城堡,誓表至則賜之。
”夏人又言:“故事,地界先定,載於誓言,所以守之也。
”未肯進誓表。
1、七月
)壬辰,诏:“已降指揮當十錢行於三路,馀路以小鈔換易,若能悉力遵行,不緻違戾,公私俱弊,深慮内懷顧望,沮壞滅裂,有害良法。
可依下項:一、小鈔與錢,相為輕重,法行之初,慮民間未信,或有遠慢欺弊,或奸猾強抑買賣,并覺施行。
一、當十錢在京已聽行用,其畿内自今行使,所有檢點公據并依京法,先次申明行下;畿内納給當十錢換小錢指揮更不施行。
”
) 2、诏:“舊係籍人子弟不得到阙而今到阙者,見訖赴部,令預集注三次,籍滿不授差遣者,特與直差注。
又,選人限一季,若在外指射差遣者聽,仍免直差。
朝辭訖,限三日出門。
一係舊籍人子弟曾任監司以上職事而身無顯罪者,令本部特與升一等資任差注。
一係舊籍人子弟不許注授在京差遣,其馀親屬不得注在京應奏官司差遣。
一應舊係石刻人并不許到阙。
”先是,臣僚上言:“自正月十四日降指揮,後來係籍人親屬并上書邪等人,稍輻辏阙下,守候差遣,或就吏部注拟在京官司。
當時朝廷應天以實,内修政事,理固當然。
竊恐浸久有害紹述,宜略為防限,以示好惡。
”故有是诏。
) 3、庚子,诏曰:“學校以善風俗人倫,治則興,亂則廢,非特教養而已也。
乃者親诏有司,以月書、季考之密,退送煩勞,待養有妨,未當士心,故令考正。
若罷縣學,則士非裡選;廢學糧,則人無所養;減教授,則無師;并提舉,則無總,名存實廢,甚非教育之本。
朕恭覽熙甯诏書,以俟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複古矣。
複鄉舉裡選,布之天下,以追三代之隆,神考之志也。
而各減廢,於朕繼述之孝,其可得乎!其縣學、提舉、官學、田糧、教授并各依舊。
退送者,更展一試,特給假,許不限次數,以優士之在學者。
《詩》不雲乎君子能長育人材,則天下喜樂之矣?咨爾多士,宜加體意。
”
) 4、己亥,诏:“近當十錢指揮可依下項:一、民間納當十錢請鈔者,訪聞官司,憚於書造,止給一貫小鈔,緻細民難於分擘行用。
應以一貫請一百文小鈔;十缗以下者聽從便。
一、當十錢許京師與陝西、河北、河東行用;陝西不與府界連接,慮未至通快,可令鄭州、西京亦許行用,并依前後條制施行。
”
) 5、甲辰,诏:“已降指揮舉行學制,比閱前後法令猶未備,慮失士心,或因而煩擾,有害學政,可依下項:一、天下學生既令歲貢,将來入貢,其數必多,所有辟雍,并令依舊,仍依崇甯四年十二月以前指揮施行。
一、退送學生既展一年,俟之不為不久,待之不為不盡。
比覽科舉舊法,有因赦理舉,許特奏名。
推恩之法;學生貢至辟雍,三試退送,未有理舉推恩之文。
退送之人所以患無歸,學生貢至辟雍,試不中、退送者,并與理為到省舉送,依例施行。
”
) 6、辛亥,诏:“已降指揮當十錢給以小鈔,候鑄到小平錢漸次歸還。
可令東南錢監額外增鑄小平錢封樁,以備将來給還之用。
疾速措置施行。
”
) 7、壬子,诏:“當十錢法係禦前處分,若有人懷奸亂議,阻壞已行之令者,當寘典刑。
”
) 8、甲寅,葆真觀妙先生劉混康加号葆真觀妙沖和先生。
) 1、八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庚申朔。
甲戌,呂惠卿知杭州。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與此異日。
又案:此為第三除也,初除在元符三年四月,再除在崇甯元年閏六月。
) 2、癸未,奉議郎、太常寺少卿馮澥責授永州别駕,道州安置。
先是,澥以直龍圖閣知鳳翔府,上書曰:“臣竊以湟、廊、西甯三州本不毛,小聚大河之外,天所限隔。
陛下空數路,耗内帑,極生靈膏血而取之。
複獲以來,何嘗得一金一縷入府庫,一甲一馬備行陣,而三州歲用以億萬計,仰之官也而帑藏已空,取之民也而膏血已竭,有司束手,莫知為計。
塞下無十日之積,戰士饑餒,人有菜色。
今殘寇遊魂,未即歸順,黠羌阻命,公為脤齒,窺伺間隙,忽肆奸侮,則兵将複用複役,必再籍殘敝之後,将安可?陛下以四海九州之大德被萬方,威震四夷,奈何以二三小聚困弊關陝一方生靈,長為朝廷西顧之憂乎?臣愚欲於前世羁縻之義,擢其酋豪,授以節钺,第其首領,等級命官。
使失地無歸之虜複得巢穴,奔禽遁獸各得安其故。
嚴其誓約,結以恩信,彼将畏威懷德,稽颡聽命,輸誠效順,長為漢守,有得地之名,無廢财之患。
兵革不用,蕃籬永固,而又可以逆施北虜之辭,傍釋西羌之怨,一舉而衆利得,策無上於此者。
”禦批:“湟、廊,熙甯神考疆理,哲宗開拓,大勳未集。
朕嗣承先志,有此武功,克紹前人之心,獲申孝友之義。
太常少卿馮澥,頃上書疏,半為邪言,久懷異心,下比流俗,遽有羁縻之請,實為捐異之謀。
以嗣武為勞師,以昭功為往失,動搖國是,疑阻新民。
宜正怙終之刑,以戒罔悛之俗。
蓋懷奸而害政,非以言而罪人,可送吏部與遠小處監當差遣,布告中外,鹹使聞知。
” 3、臣僚上言:“馮澥言:‘陛下空數路,耗内帑,竭生靈膏血,取之官也而帑已空,取之民也而膏已竭。
’殊不知理财自有義。
朝廷政事修明,财用自足,内帑之多寡,非外人所得知。
而民之輸官,亦豈嘗取於常賦之外乎?是乃妄生臆度,而公為讪謗者也。
又欲采前世羁縻之說,使失地無歸之虜複得其巢穴。
夫戎虜狼子野心,難得而制,強則先叛,弱而後服,乃其本性。
無故而還其巢穴,豈非棄已成之功,養虎而自贻其患哉?又以用兵以來,州縣小官反掌而登侍從,行伍賤卒轉足而專斧钺。
金錢充棟宇,田壤連阡陌。
夫爵祿所以砺世而磨鈍,使有勞者賞,有功者進,是乃駕馭之長策,而謂之反掌、轉足之易,則亦見其人以此熒惑中外,豈不失忠臣之心而阻壯士之氣乎!陛下灼見奸慝,已降诏責送吏部與遠小處監當,然罪大責輕,缙紳讠兇讠兇,以為未當公議。
臣等伏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