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雲:靖國元年四月九日可考。
即指此也。
四月辛卯朔,越九日己亥。
《十朝綱要》雲:己亥,複置宗學。
可證。
《編年備要》雲:元祐六年,诏置,未及成,以賜蔡确,至是複置。
1、五月(案:《宋史·本紀》:是月辛酉朔。
己巳,大行皇帝乳母窦氏複魏國夫人,陳氏複郡夫人;白氏叙封“司”字,馬氏叙封“典”字,以責降逾年故也;王氏、韓氏,不見叙複。
《續長編》卷五百二十注。
) 2、丙戌,朝請郎梁寬言:“紹聖之初,奸臣特進,是時不惟朝廷之士革面迎合,雖田野書生,亦懷觀望捭阖之術。
舉人畢漸,廷試對策,其心本欲附會時流以窺上第,其間言語不顧輕重,有傷事體,傳播四夷,所損不細。
又如紹聖之際,方天若對策,其間以不誅南竄大臣家屬為恨,以不沒元祐公相家赀為惜。
天若,閩中匹夫,於元祐大臣公卿有何宿憾!時以蔡卞用事,正持威柄,方務傾覆大臣,既欲行其妻父素志,又欲複其平日私雠。
天若者,蔡京之門人,蔡卞之飛走也,鷹犬效力,仆妾事人,其言何所不至雲雲!伏見将來科诏不遠,欲乞下禮部,每遇廷試,戒約舉人立為法式,不得狂妄,不答所問。
有違此者,罪在考官,然後罷黜此流,所貴少厚風俗。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五月朔,大雨雹。
案:《宋史·本紀》:辛酉朔。
又:雲:葬欽聖憲肅皇後、欽慈皇後,祔永裕陵。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并丙寅日。
1、六月(案:《宋史·本紀》:是月庚寅朔。
)甲辰,右司谏陳祐通判滁州。
祐累章劾右仆射曾布自山陵還不乞出,且言:“山陵使從來号為兇相,治平中韓琦、元豐中王珪不去,其後有臣子不忍言者。
”又言:“布有當去者三:一,自山陵還;二,虞主不在,腰輿而行,禮重於陷大升轝,其罪浮於章惇;三,不當先與屬官推恩。
”布之未還,祐已上兩章。
及祔廟,又連上數章,皆留中,祐遂繳申三省。
布乃具榜子不複朝參,而祐有是命。
制詞略曰:“觀望以言,意在推引,豈不失朕用汝之本旨乎!”(案:《宋編年通鑒》雲:右司谏陳祐前後七章論曾布,不從,罷言職,通判滁州。
翌日,布宣押視事。
) 先是,布以劄子論邊事,其一,乞修葺新邊城守備及墾挌新田。
其翌日癸卯,上作兩禦批,付三省、樞密院;又翌日,進呈,遂依已得指揮行下。
是日,上以谕布,布謝曰:“論事每承聽納,臣雖糜隕,何以報稱!”布察上甚悅,因及祐章,且曰:“上下合謀并力,其為傾搖之舉,意謂萬全,然不知聖意不可奪也。
臣自出使時已聞此謀,然臣不敢恤。
臣若引前日山陵使例求去,此乃臣子所不忍言。
祐意在逐臣,不複顧忌諱,其言幾若咒詛。
”上曰:“語誠類咒詛。
”布曰:“聖德仁厚,無不涵容,以此言之,則何可勝誅。
”又言:“衆人謀欲逐臣,聚其黨與,複行元祐之政,則更不由陛下聖意不回也。
”(案:“由”字疑或“知”字。
)上曰:“安有是理!若更用蘇轼、轍為相,則神宗法度無可言者。
”又言:“岑象求輩揚言雲‘轼、轍不相則不已’,當并逐之。
”後兩日,左谏議大夫陳次升對,有劄子救祐,案:去年,陳祐》除右正言。
次升》奏彈,見《谠論集》。
上不顧,亦不肯留劄子,次升乃自袖去。
而右司谏江公望對,請祐責詞,所謂“觀望推引”之語。
上曰:“欲逐曾布,引李清臣為相。
”且曰:“如此何可容旦夕?當逐之。
”又雲:“曾布安可去?”(案:“可去”二字,依《九朝備要》校正,原本誤“司夫”。
)公望遽曰:“陛下臨禦以來,易三言官,逐七谏臣,非天下所期望。
今祐》言宰相過失,自其職也,豈可便謂有他意哉!”(案:《十朝綱要雲:公望因抗疏論立繼述,分元祐起禍亂之源,言甚懇切。
) 先是,曾布甚惡李清臣不附己,數使人諷公望,能一言清臣,即以谏議大夫相處,而公望所言乃如此。
(案:《九朝備要》雲:先是,陳祐因進對,上謂曰:“凡有公事,宜與江公望議論,可,乃來。
”祐見公望,公望曰:“榻前一磚之地,是人臣對君父極言天下事去處,惟上不欺天,中不欺君,下不欺心,則可免戾。
人見各有不同,惟不可附會。
”祐他日為上誦之,上以為名言。
《宋史江公望傳》雲:内苑稍畜珍禽奇獸,公望力言非初政所宜。
他日入對,帝曰:“已縱遣之矣,惟一白鹇畜之久。
”帝以柱杖逐之,鹇不去,乃刻公望姓名於杖頭,以識其谏。
蔡王似府吏以語言疑似成獄,公望極言論救,出知淮陽軍。
《宋文鑒》卷六十二載其疏略雲:臣訪問蔡王府吏相告有不順之語,浸淫恐及蔡邸,開封府已行根治。
臣聞之駭,汗流浃。
蓋親隙不可開,隙開則言可離貳;疑迹不可顯,迹顯則事難磨滅。
陛下之得天下,天下歸之也。
章惇嘗簾前持異議,已有隙迹矣。
蔡王出於無心,年尚幼少,未達禍亂之萌,故恬不以為恤。
陛下一切包容,已開之隙複途矣,已顯之迹複泯矣。
恩意渥缛,歡然不失兄弟之情矣。
伏望陛下勿以霭昧無根之言加諸至戚骨肉之間,而忘大舜親愛之道。
案《宋史》本傳所言數事,《十朝綱要》并書於七月,雲:戊辰,公望坐論蔡王獄事,罷言職,知淮陽軍。
)其後,彭汝霖以論罷清臣得谏議大夫雲。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原注:此據《呂本中墓志》增入。
清臣罷在十六日。
案:清臣罷在十月癸巳。
原注十六日,有字誤。
《宋史陳祐傳》以祐論章惇、蔡京、蔡卞、郝随、鄧洵武忤旨,通判滁州。
蓋因後蔡卞乞貶任伯雨等,祐在數中,遂雲爾。
其實,祐之黜,為劾曾布,當以此文為正。
《宋史祐傳》誤。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六月,集禧觀火。
又:雲:範純禮剛正,數以言事忤上意,而曾布憚之,遂出知颍昌府。
案:《東都事略本紀》,純禮於元符三年十一月辛卯為尚書右丞,其罷在是年六月戊午。
《通鑒續編》雲:時排擊元祐諸臣,純禮從容言於帝曰:“迩者朝廷是元豐而非元祐。
以臣觀之,神宗立法之意固善,吏推行之或有失當,以緻病民。
宣仁聽斷,一時小有潤色,蓋大臣識見異同,非必盡懷邪為私也。
今議論之臣有不得志,故挾此藉口,其心豈恤國事,直欲快私忿以售其奸也。
”《編年備要》雲:純禮又言:“自古天下治亂,顧用人何如耳!今略陳祖宗用人之要:呂馀慶有才行,太祖自員郎擢為谏議大夫;王禹偁有文學,太宗自大理評事擢為直史館;張知白屢上書言事,真宗自河陽判官擢為右正言,遂大用。
夫人君欲得魁傑之才,必出於非次之擢用。
若惟待輔臣薦舉左右、列論其間、有孤寒寡援正直是守者,則終身冥晦。
雖有忠赤報國之心,何由而見之?”純禮剛正,數以言事忤上意,而曾布憚之,謂驸馬都尉王诜曰:“上欲除君都承旨,範右丞不可。
”先是,诜嘗求為承旨,欽聖為诜浮薄,遂以命王師約。
布妄言出於純禮,以激怒诜,诜信而恨之。
會诜館伴遼使,稱純禮押宴席閒語犯禦名,為中丞趙挺之、谏議陳次升所劾。
惟谏官江公望獨明純禮無
即指此也。
四月辛卯朔,越九日己亥。
《十朝綱要》雲:己亥,複置宗學。
可證。
《編年備要》雲:元祐六年,诏置,未及成,以賜蔡确,至是複置。
1、五月
己巳,大行皇帝乳母窦氏複魏國夫人,陳氏複郡夫人;白氏叙封“司”字,馬氏叙封“典”字,以責降逾年故也;王氏、韓氏,不見叙複。
《續長編》卷五百二十注。
) 2、丙戌,朝請郎梁寬言:“紹聖之初,奸臣特進,是時不惟朝廷之士革面迎合,雖田野書生,亦懷觀望捭阖之術。
舉人畢漸,廷試對策,其心本欲附會時流以窺上第,其間言語不顧輕重,有傷事體,傳播四夷,所損不細。
又如紹聖之際,方天若對策,其間以不誅南竄大臣家屬為恨,以不沒元祐公相家赀為惜。
天若,閩中匹夫,於元祐大臣公卿有何宿憾!時以蔡卞用事,正持威柄,方務傾覆大臣,既欲行其妻父素志,又欲複其平日私雠。
天若者,蔡京之門人,蔡卞之飛走也,鷹犬效力,仆妾事人,其言何所不至雲雲!伏見将來科诏不遠,欲乞下禮部,每遇廷試,戒約舉人立為法式,不得狂妄,不答所問。
有違此者,罪在考官,然後罷黜此流,所貴少厚風俗。
”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五月朔,大雨雹。
案:《宋史·本紀》:辛酉朔。
又:雲:葬欽聖憲肅皇後、欽慈皇後,祔永裕陵。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并丙寅日。
1、六月
)甲辰,右司谏陳祐通判滁州。
祐累章劾右仆射曾布自山陵還不乞出,且言:“山陵使從來号為兇相,治平中韓琦、元豐中王珪不去,其後有臣子不忍言者。
”又言:“布有當去者三:一,自山陵還;二,虞主不在,腰輿而行,禮重於陷大升轝,其罪浮於章惇;三,不當先與屬官推恩。
”布之未還,祐已上兩章。
及祔廟,又連上數章,皆留中,祐遂繳申三省。
布乃具榜子不複朝參,而祐有是命。
制詞略曰:“觀望以言,意在推引,豈不失朕用汝之本旨乎!”
翌日,布宣押視事。
) 先是,布以劄子論邊事,其一,乞修葺新邊城守備及墾挌新田。
其翌日癸卯,上作兩禦批,付三省、樞密院;又翌日,進呈,遂依已得指揮行下。
是日,上以谕布,布謝曰:“論事每承聽納,臣雖糜隕,何以報稱!”布察上甚悅,因及祐章,且曰:“上下合謀并力,其為傾搖之舉,意謂萬全,然不知聖意不可奪也。
臣自出使時已聞此謀,然臣不敢恤。
臣若引前日山陵使例求去,此乃臣子所不忍言。
祐意在逐臣,不複顧忌諱,其言幾若咒詛。
”上曰:“語誠類咒詛。
”布曰:“聖德仁厚,無不涵容,以此言之,則何可勝誅。
”又言:“衆人謀欲逐臣,聚其黨與,複行元祐之政,則更不由陛下聖意不回也。
”
)上曰:“安有是理!若更用蘇轼、轍為相,則神宗法度無可言者。
”又言:“岑象求輩揚言雲‘轼、轍不相則不已’,當并逐之。
”後兩日,左谏議大夫陳次升對,有劄子救祐,案:去年,陳祐》除右正言。
次升》奏彈,見《谠論集》。
上不顧,亦不肯留劄子,次升乃自袖去。
而右司谏江公望對,請祐責詞,所謂“觀望推引”之語。
上曰:“欲逐曾布,引李清臣為相。
”且曰:“如此何可容旦夕?當逐之。
”又雲:“曾布安可去?”
)公望遽曰:“陛下臨禦以來,易三言官,逐七谏臣,非天下所期望。
今祐》言宰相過失,自其職也,豈可便謂有他意哉!”
) 先是,曾布甚惡李清臣不附己,數使人諷公望,能一言清臣,即以谏議大夫相處,而公望所言乃如此。
”祐見公望,公望曰:“榻前一磚之地,是人臣對君父極言天下事去處,惟上不欺天,中不欺君,下不欺心,則可免戾。
人見各有不同,惟不可附會。
”祐他日為上誦之,上以為名言。
《宋史江公望傳》雲:内苑稍畜珍禽奇獸,公望力言非初政所宜。
他日入對,帝曰:“已縱遣之矣,惟一白鹇畜之久。
”帝以柱杖逐之,鹇不去,乃刻公望姓名於杖頭,以識其谏。
蔡王似府吏以語言疑似成獄,公望極言論救,出知淮陽軍。
《宋文鑒》卷六十二載其疏略雲:臣訪問蔡王府吏相告有不順之語,浸淫恐及蔡邸,開封府已行根治。
臣聞之駭,汗流浃。
蓋親隙不可開,隙開則言可離貳;疑迹不可顯,迹顯則事難磨滅。
陛下之得天下,天下歸之也。
章惇嘗簾前持異議,已有隙迹矣。
蔡王出於無心,年尚幼少,未達禍亂之萌,故恬不以為恤。
陛下一切包容,已開之隙複途矣,已顯之迹複泯矣。
恩意渥缛,歡然不失兄弟之情矣。
伏望陛下勿以霭昧無根之言加諸至戚骨肉之間,而忘大舜親愛之道。
案《宋史》本傳所言數事,《十朝綱要》并書於七月,雲:戊辰,公望坐論蔡王獄事,罷言職,知淮陽軍。
)其後,彭汝霖以論罷清臣得谏議大夫雲。
原注:此據《呂本中墓志》增入。
清臣罷在十六日。
案:清臣罷在十月癸巳。
原注十六日,有字誤。
《宋史陳祐傳》以祐論章惇、蔡京、蔡卞、郝随、鄧洵武忤旨,通判滁州。
蓋因後蔡卞乞貶任伯雨等,祐在數中,遂雲爾。
其實,祐之黜,為劾曾布,當以此文為正。
《宋史祐傳》誤。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六月,集禧觀火。
又:雲:範純禮剛正,數以言事忤上意,而曾布憚之,遂出知颍昌府。
案:《東都事略本紀》,純禮於元符三年十一月辛卯為尚書右丞,其罷在是年六月戊午。
《通鑒續編》雲:時排擊元祐諸臣,純禮從容言於帝曰:“迩者朝廷是元豐而非元祐。
以臣觀之,神宗立法之意固善,吏推行之或有失當,以緻病民。
宣仁聽斷,一時小有潤色,蓋大臣識見異同,非必盡懷邪為私也。
今議論之臣有不得志,故挾此藉口,其心豈恤國事,直欲快私忿以售其奸也。
”《編年備要》雲:純禮又言:“自古天下治亂,顧用人何如耳!今略陳祖宗用人之要:呂馀慶有才行,太祖自員郎擢為谏議大夫;王禹偁有文學,太宗自大理評事擢為直史館;張知白屢上書言事,真宗自河陽判官擢為右正言,遂大用。
夫人君欲得魁傑之才,必出於非次之擢用。
若惟待輔臣薦舉左右、列論其間、有孤寒寡援正直是守者,則終身冥晦。
雖有忠赤報國之心,何由而見之?”純禮剛正,數以言事忤上意,而曾布憚之,謂驸馬都尉王诜曰:“上欲除君都承旨,範右丞不可。
”先是,诜嘗求為承旨,欽聖為诜浮薄,遂以命王師約。
布妄言出於純禮,以激怒诜,诜信而恨之。
會诜館伴遼使,稱純禮押宴席閒語犯禦名,為中丞趙挺之、谏議陳次升所劾。
惟谏官江公望獨明純禮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