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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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外藝優者亦籍之,俟有阙則補。

    從之。

    ) 4、戊戌,诏:“諸路籍義勇有膽力者别為一等,以備非常;捕盜,候有功,當議量材優與名目;并立呈試武藝三等,許諸色人自陳,中不等,許義勇陳乞。

    ”(《紀事本末》卷五十六。

    ) 5、廢慶成軍入荥河,置軍使隸河中。

    (《紀事本末》卷七十七。

    原注:《舊紀》,上謂輔臣曰:天下自五代分裂,擅聚一方,多置郡縣,以固疆圉,由是役繁民困,其議并省之。

    於是廢慶成軍,又廢慶平縣。

    按廢慶平縣,《實錄》已見四月末,上語雲雲,似為新政并省發端,今附見此。

    《新錄》亦不載上語。

    案:《宋史·本紀》、畢沅《通鑒》,戊戌日,《紀事》不系日,據以輯此。

    《宋史·地理志》:永興軍路荥河下注雲:次畿。

    舊隸慶成軍,元年廢;以隸府,治置軍使。

    ) 1、六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辛醜朔。

    )辛亥,王臨言:“保州塘泺已西,可築堤植木,凡十九年,堤内可引水處即種稻,水不及處,并為方田;又因出土作溝,以陷戎馬。

    ”從之。

    (《紀事本末》卷七十三。

    ) 中書言:“諸州縣古迹阪塘,異時皆蓄水溉田,民利數倍,近歲所在湮廢。

    ”诏:“諸路監司訪尋州縣,可興複水利,如能設法勸誘興修塘堰、圩垾,功利有實,當議旌賞。

    ”《紀事本末》卷七十三。

    案:《宋史全文資治通鑒》:六月乙卯,賜知唐州、光祿寺卿高賦敕書獎谕。

    賦在唐凡五年,增戶萬一千三百八十,給田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八頃,而山林榛莽之地,皆為良田,歲益稅二萬二千五百十七,作陂塘四十有四。

    《宋史本紀》:六月辛亥,诏諸路興水利。

    ) 2、先是,谏官言:“選人到铨磨勘者,衆為壅并,遂至稽滞,蓋是舉官之數太多,不與引見轉官人數相當。

    乞先取京朝官員數著定,仍限定諸路保奏之數。

    ”台官亦言:“今京朝官十倍景德之前,員多阙少,審官差遣,不行選人磨勘之法。

    故當漸有澄汰,不為限隔,使人無留滞咨怨之聲。

    ”己未,诏諸道州、府、軍、監長吏奏舉選人,更不裁減外,其通判奏舉選人,并令權罷。

    (《紀事本末》卷六十七。

    ) 3、壬戌,诏諸路轉運判奏舉選人為京官,比拟提點刑獄,朝臣并減二人。

    (《紀事本末》卷六十七。

    ) 4、癸亥,賜知渭州蔡挺敕書獎谕,以韓琦言鎮戎軍葉燮會乃控扼西界要害處,獨挺能修築堡寨,凡錢糧、材木、版築之具,皆不愆於素而又能廣弓箭手,使不廢衣廪而兵備益集。

    初,秉常遣使告哀,案:在三月初八日庚辰。

    琦言:“自西夏誘殺楊定以來,與朝廷相絕,今遽遣使來告,即見其國内饑喪,乘此危迫,故急來赴訴。

    此時若不直以彼國前違犯誓诏之事,先行诘責,及令縛送害定等人李崇貴等歸朝廷,以雪數家之冤,以正國體,俟其一一歸服,然後開納,苟便如元昊身死之初,亟行小童冊命之禮,且要無事,即恐一失機會,轉難控制。

    ”(案:《安陽集·魏公家傳》此下有雲:又以夏國當此變亂之際,可以開示大信,招納橫山一帶部族,乃為大字榜於諸路,使散入虜中。

    诏問公乘此機會有可行事宜密奏以聞。

    公奏曰:“若告哀人沈然過界,不來求議,許臣於諸路擇要害處興建城寨,使彼震懾,必速就議。

    ”先是,泾原路鎮戎軍新寨悰有地六千馀頃,可招弓箭手三四千人,蔡挺嘗乞於此壕修葉燮會為寨。

    )遂以便宜檄挺興役,葉燮會後賜名熙甯寨。

    (《紀事本末》卷八十三。

    案:《東都事略·蔡挺傳》雲:挺檢括迸邊生地、漢蕃冒耕田四千八百頃,募佃以充邊儲。

    邊人冒市蕃部田,挺開自首免罪法,複得地八千頃,刺弓箭手三千,養馬五百。

    鎮戎軍三川、高平、定川砦舊壕外,有曹英、新壕兩壕,之間土地膏腴,東西四十裡,南有土山。

    挺因險築砦,乘高四望,護壕内地及觇賊往來。

    築十八日畢功,開二千頃,募弓箭手三千人耕守之,賜名熙甯寨。

    ) 5、以内侍押班李若愚同提點制置河北屯田司。

    (《長編》卷二百二十:熙甯四年二月戊申,诏罷河北屯田司。

    原注:元年六月二十三日,李若愚同制置。

    案:是月辛醜朔,二十三日癸亥。

    《宋史·食貨志》上四:熙甯初,以内侍押班李若愚同提點制置河北屯田司。

    原注文簡,據《食貨志》增。

    ) 6、乙醜,河水漲溢,诏都水監、河北轉運司疏治。

    (《長編》卷二百六十二熙甯八年四月戊寅程昉言滹沱興工原注。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河決恩、冀等州。

    《十朝綱要》:乙醜日。

    《宋史·本紀》:六月乙亥,河決棗彊縣。

    七月壬午,以恩、冀河決,賜水死家缗錢。

    壬辰,遣禦史中丞滕甫、知制诰吳充安撫河北。

    癸巳,疏深州溢水。

    據《朔閏考》,六月辛醜朔,無乙亥日。

    《本紀》於乙亥前書辛亥,乙亥下書丙寅,“亥”乃“醜”字之譌。

    《五行志》則又雲:熙甯元年秋,河決恩、冀。

    與此并月。

    《十朝綱要》、《宋史河渠志》、《編年備要》,明載七月又溢瀛州。

    本紀惟載十二月癸卯瀛州地震,無七月溢瀛州文。

    《五行志》亦無溢瀛州文,或因瀛州溢在七月,《五行志》因誤以恩、冀河決為秋欤?今依《十朝綱要》附乙醜。

    《編年備要》雲:六月,河決恩、冀等州。

    七月,又溢瀛州。

    尋遣使赈貸之。

    都水監宋昌言與内侍程昉請相度六塔舊口,并二股導使東流,徐塞北流。

    初,商胡決河,自魏之北至恩、冀、乾甯入於海,是謂北流。

    嘉祐八年,河流派於魏之第六埽,遂為二股。

    自魏、恩東至於德、滄,流入於海,是謂東流。

    《宋史·河渠志》一雲:熙甯元年六月,河溢恩州烏欄堤,又決冀州棘彊埽,北注瀛。

    七月,又溢瀛州樂壽埽。

    帝憂之,顧問近臣司馬光等,都水監丞李立之請於恩、冀、深、瀛等州,創生堤三百六十七裡,以奭河,而河北都轉運司言:“當用夫八萬三千馀人,役一月成。

    今方滅傷,願徐圖之。

    ”都水監宋昌言謂:“今二股河門變移,請迎河港進約,簽入河身,以纾四州水患。

    ”遂與屯田都監内侍程昉獻議,開二股以導東流。

    於是都水監奏:“慶曆八年,商胡北流,於今二十馀年,自澶州下至乾甯軍,創堤千有馀裡,公私勞擾。

    近歲冀州而下,河道梗澀,緻上下埽岸屢危。

    今棗彊抹岸,訩奪故道,雖創新堤,終非久計。

    願相六塔舊口,并二股河導使東流,徐塞北流。

    ”而提舉王亞等謂:“黃、禦河一帶北行入獨流東砦,經乾甯軍、滄州等八砦邊界,直入大海。

    其近海口闊六七百步,深八九丈,三女砦以西闊三四百步,深五六丈。

    其勢愈深,其流愈猛,天所以限契丹。

    議者欲再開二股,漸閉北流,此乃未嘗睹黃河在界河内東流之利也。

    ”十一月,诏翰林學士司馬光、入内内侍省副都知張茂則,乘傳相度四州生堤,回日兼視六塔、二股利害。

    二年正月,光入對:“請如宋昌言策,於二股之西置上約,擗水令東。

    ”時議者多不同,李立之力主生堤,帝不聽,卒用昌言說,置上約。

    三月,光奏:“治河當因地形水勢,若彊用人力,引使就高,橫立堤防,則逆激旁潰,不惟無成,仍敗舊績。

    臣慮官吏見東流已及四分,急於見功,遽塞北流。

    而不知二股分流,十裡之内,相去尚近,地勢複東高西下。

    若河流?東,一遇盛漲,水勢西合入北流,則東流遂絕;或於滄、德堤埽未成之處,決溢橫流。

    雖除西路之患,而害及東路,非策也。

    宜專護上約及二股堤岸。

    若今歲東流止添二分,則此去河勢自東,近者二三年,遠者四五年,候及八分以上,河流訩刷已闊,滄、德堤埽已固,自然北流日減,可以閉塞,兩路俱無害矣。

    ”會北京留守韓琦言:“今歲兵夫數少,而金堤兩埽,修上下約甚急,深進馬頭,欲奪大河。

    緣二股及嫩灘舊闊千一百步,是以可容漲水。

    今截去八百馀步,則将束大河於二百馀步之間,下流既壅,上流蹙遏湍怒,又無兵夫修護堤岸,其訩決必矣。

    況自德至滄,皆二股下流,既無堤防,必侵民田。

    設若河門束狹,不能容納漲水,上、下約随流而脫,則二股與北流為一,其患愈大。

    又恩、深所創生堤,其東則大河西來,其西則西山諸水東注,腹背受水,兩難捍奭。

    望選近臣速至河,所與在外官合議。

    ”帝在經筵以琦奏谕光,命同茂則再往。

    四月,光與張鞏、李立之、宋昌言、張問、呂大防、程昉行視上約及方鋸牙,濟河,集議於下約。

    光等奏:“二股河上約并在灘上,不礙河行,但所進方鋸牙已深,緻北流河門稍狹,乞減折二十步,令近後,仍作蛾眉埽裹護。

    其滄、德界有古遙堤,當加葺治。

    所修二股,木欲疏導河水東去,生堤木欲捍奭河水西來,相為表悰,未可偏廢。

    ”帝因謂二府曰:“韓琦頗疑修二股。

    ”趙抃曰:“人多以六塔為戒。

    ”王安石曰:“異議者,皆不考事實故也。

    ”帝又問:“程昉、宋昌言同修二股如何?”安石以為可治。

    帝曰:“欲作簽河甚善。

    ”安石曰:“誠然。

    及時作之,往往河可東,北流可閉。

    ”因言:“李立之所築生堤,去河遠者至八九十裡。

    本計以奭漫水,而不可奭河南之向著,臣恐漫水亦不可奭也。

    ”帝以為然。

    又案:河決德、滄等州,見八月戊申。

    ) 7、丙寅,命司馬光、滕甫同看詳裁減國用制度,仍取慶曆二年數比見今支費,有不同者,開析以聞。

    光登對言:(案:《傳家集·辭免裁減國用劄子》為七月三日上,《紀事》類系於下命日。

    據集中所載雲:臣近曾乞選差官裁減國用,奉聖旨不許辭免。

    臣以非才,叼忝美職,月受厚俸,常自愧恐無有報稱,若果能有益於國,臣何敢辭。

    竊惟方今)“國用所以不足者,在於用度太奢,賞賜不節,宗室繁多,官職異濫,軍旅不精。

    此五者,非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減。

    若但欲如慶曆二年裁減制度,比見今支費數目,此止當下三司供析其同與不同,不必更差官置局。

    ”(案:《傳家集》此下有雲:專領此事,況臣所修《資治通鑒》委實文字浩大,朝夕少暇,難以更兼錢穀差遣。

    )上因問五者利害,光具悉以對,上深開納。

    明日,(案:此明日,依《傳家集》七月三日上章,當為七月四日甲戌。

    )即置裁減局。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 8、是月,廢随州為光化縣。

    (《紀事本末》卷七十七。

    案:《宋朝事實》卷十八:随州,熙甯元年省為安化縣。

    四庫館原校本雲:按《宋史》作熙甯元年廢光化縣為鎮入随縣,與《元和縣志》管縣有光化之文,而與《文獻通考》熙甯五年改光化軍為光化縣隸襄陽,及此作元年省安化縣者,先後沿革互有歧異。

    錢大昕《二十二史考異·宋史》三雲:随州之光化縣,本安化縣,後周改名。

    此熙甯元年所廢之光化,乾道二年以襄州之陰城縣、光化軍并置,乾德縣隸焉。

    熙甯五年廢光化縣隸襄州,此别一光化縣。

    雖同在京西路,初不相涉。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六月,錄唐魏徵、狄仁傑後。

    案:宋史全文《資治通鑒》雲:癸卯,以同州明法魏道嚴為本州司士參軍,前邠州觀察推官狄國賓注儀隴州職官一任,以判永興軍韓琦言道嚴,唐鄭國公徵裔孫;國賓,梁國公仁傑十二代孫故也。

    《宋史·本紀》與《全文》日同。

     1、七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辛未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