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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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谳 高皇帝七年,制诏禦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谳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傳所當比律令以聞,上恩如此,吏猶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複下诏曰,諸獄疑雖文緻于法,而于人心不厭者,辄谳之,其後獄吏複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後元年,又下诏曰,獄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獄疑者谳,有令谳者,已報谳而後不當谳者不為失,自此之後獄刑益詳近于五聽三宥之意。

    (刑法志。

    ) ○議貴高帝七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

     孝惠初即位,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面臨在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

    (并本紀。

    ) 孝文時,賈誼上疏曰,古者廉恥節禮,以治君子,故有賜死而無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今自王侯三公之貴,皆天子所改容而禮之也,而今與衆庶同黥劓髡刖笞傌棄市之法,被戮辱者不泰迫乎,夫嘗已在貴寵之位,今而有過,廢之,可也,退之,可也,賜之死,可也,滅之,可也,若夫束縛之,系緤之,輸之司寇,編之徒官,司寇小吏,詈罵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衆庶見也,是時丞相周勃免就國,人有告勃謀反,逮系長安獄治,卒亡事,故誼以此譏上,上深納其言,養臣下有節,是後大臣有罪,皆自殺不受刑,至武帝時稍複入獄,自甯成始。

    (賈誼傳。

    ) 昭平君獄系内官,以公主子,廷尉上請。

    (東方朔傳。

    )吏二千石有罪先請。

    (劉屈犛傳。

    )宣帝黃龍元年,诏曰,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

    (本紀。

    ) 成帝怒丞相王嘉,孔光等請谒者召嘉詣廷尉诏獄,永信少府猛等十人,以為聖王斷獄,必是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不銜怨而受罪,明主躬聖德,重大臣刑辟,廣延有司議,欲使海内鹹服,嘉罪名雖應法,聖王之于大臣,在輿為下,禦坐則起,疾病視之無數,死則臨吊之,廢宗廟之祭,進之以禮,退之以義,诔之以行,案嘉本以相等為罪,罪惡雖著,大臣括發關械,裸躬就笞,非所以重國褒宗廟也,今春月寒氣錯缪,霜露數降,宜示天下以寬和,臣等不知大義,惟陛下察焉,有诏假谒者節,召丞相詣廷尉诏獄。

    (王嘉傳。

    ) 平帝元始元年,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請。

     元始四年,敕百僚,婦女非身犯法诏所名捕,它皆無得系。

    (并本紀。

    )○矜老弱 孝惠即位,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本紀。

    ) 孝景後三年,下诏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着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系者,頌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發齒堕落,血氣既衰,亦無暴逆之心,今或罹于文法,執于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之,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鴻嘉元年,定律令,年未滿七歲,賊鬥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合于三赦幼弱老毛之人,此皆法令稍定,近古而便民者也。

    (刑法志。

    ) ○贖罪 惠帝元年,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

    (本紀,應劭曰,一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

    ) 晁錯說文帝曰,欲民務農,在于貴粟,貴粟之道,在于以粟為賞罰,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除罪,不過三歲,塞下之粟必多。

    (食貨志。

    ) 孝景時,上郡以西旱,複修賣爵令,而裁其賈以招民,及徒複作,得輸粟于縣官以除罪。

    (食貨志。

    )武帝天漢四年,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本紀。

    ) 太始二年,募死罪人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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