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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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制夷三族。
(高紀,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
)要斬。
(隽不疑傳,張延年自稱衛太子,誣罔要斬。
) 磔。
(景紀,謂張其屍。
)棄市。
(師古曰,取刑人于市與衆棄之。
) 腐刑。
(如淳曰,宮刑也,丈夫割勢不能生子,如腐木不生寶,又曰,諸服宮刑者下蠶室。
)髡鉗。
(高紀,鉗以鐵束頸也。
)完。
(孟康曰,不加肉刑髡{髟剔}也。
) 城旦舂。
(惠紀,應劭曰,城旦者,旦,起行始城,舂者婦人不豫外繇,但舂作米,皆四歲刑也。
) 鬼薪白粲。
(惠紀,應劭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坐擇米使正白為白粲,皆三歲刑也。
) 耐。
(耐通作耏,高紀注雲,罪不至于髡,完其耐鬓,惠紀注雲,一歲為罰作,二歲以上為耐也。
)罰作。
(一歲刑,見上。
)盜械。
(惠紀,凡以罪著械者皆稱焉。
) 頌系。
(惠紀,頌,容也,言見寬容,但處曹吏舍,不入陛牢。
)笞。
(景帝定令當笞者笞臀,如淳曰,先時笞背也。
)箠。
(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寸半,皆平其節。
)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鲸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至高後元年乃除三族罪妖言令。
(并刑注志。
) 文帝除宮刑,(景紀元年诏,徐天麟按,文帝既除宮刑矣,景帝中四年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至武帝時李延年司馬遷張安世兄賀皆坐腐刑,則是宮刑雖除,不久即複用也。
) 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防獄逮系長安,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傷悲泣,乃随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禦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寇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丞相張蒼,禦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縣官财物而即盜之,已論命複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锢者,如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臣昧死請,制曰可,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内實殺人,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劉舍,禦史大夫衛绾,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以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刑法志。
) 孝景中二年,改磔曰棄市,勿複磔。
(本紀。
)○律令
(高紀,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
)要斬。
(隽不疑傳,張延年自稱衛太子,誣罔要斬。
) 磔。
(景紀,謂張其屍。
)棄市。
(師古曰,取刑人于市與衆棄之。
) 腐刑。
(如淳曰,宮刑也,丈夫割勢不能生子,如腐木不生寶,又曰,諸服宮刑者下蠶室。
)髡鉗。
(高紀,鉗以鐵束頸也。
)完。
(孟康曰,不加肉刑髡{髟剔}也。
) 城旦舂。
(惠紀,應劭曰,城旦者,旦,起行始城,舂者婦人不豫外繇,但舂作米,皆四歲刑也。
) 鬼薪白粲。
(惠紀,應劭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坐擇米使正白為白粲,皆三歲刑也。
) 耐。
(耐通作耏,高紀注雲,罪不至于髡,完其耐鬓,惠紀注雲,一歲為罰作,二歲以上為耐也。
)罰作。
(一歲刑,見上。
)盜械。
(惠紀,凡以罪著械者皆稱焉。
) 頌系。
(惠紀,頌,容也,言見寬容,但處曹吏舍,不入陛牢。
)笞。
(景帝定令當笞者笞臀,如淳曰,先時笞背也。
)箠。
(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寸半,皆平其節。
)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鲸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至高後元年乃除三族罪妖言令。
(并刑注志。
) 文帝除宮刑,(景紀元年诏,徐天麟按,文帝既除宮刑矣,景帝中四年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至武帝時李延年司馬遷張安世兄賀皆坐腐刑,則是宮刑雖除,不久即複用也。
) 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防獄逮系長安,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傷悲泣,乃随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禦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寇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丞相張蒼,禦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縣官财物而即盜之,已論命複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锢者,如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臣昧死請,制曰可,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内實殺人,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劉舍,禦史大夫衛绾,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以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刑法志。
) 孝景中二年,改磔曰棄市,勿複磔。
(本紀。
)○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