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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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運(正朔服色附)
自齊威宣時,驺子之徒,論著終始五德之運,(如淳曰,今其書有五德,終始五德,各以所勝為行,秦謂周為火德,滅火者水,睚謂水德,師古曰,驺子即驺衍。
)及秦帝,而齊人奏之,故始皇采用之。
(郊祀志。
) 秦兼天下,頗推五勝,而自以為獲水德,乃以十月為正,色尚黑,漢興,方綱紀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以北平侯張蒼言,用颛顼曆,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雲雲。
(律曆志。
) 高祖立為沛公,旗幟皆赤,由所殺蛇白帝子,所殺者赤帝子故也。
(本紀。
) 漢承堯運,德祚已盛,斷蛇著符,旗幟上赤,協于火德,自然之應,得天統矣。
(高帝贊。
) 漢興,高祖曰,北畤待我而起,亦自以為獲水德之瑞,雖明習曆及張蒼等,鹹以為然,是時天下初定,方綱紀大基,高後女主皆未遑,故襲秦正朔服色。
(曆書。
) 文帝時,賈誼以為漢興二十餘年,宜當改正朔,易服色制度,乃草具儀,其儀法,色上黃,數用五,帝謙讓未遑也。
(賈誼傳。
) 文帝十四年,魯人公孫臣上書曰,始秦得水德,及漢受之,推終始傳,則漢當土德,土德之應,黃龍見,宜改正朔服色上黃,張蒼以為漢乃水德之時,河決金堤,其符也,年始冬十月,色外黑内赤,與德相應,公孫臣言非是,罷之,明年,黃龍見成紀,文帝召公孫臣拜為博士,與諸生申明土德,草改曆服色事,新垣平玉杯詐覺,是後文帝怠于改正服鬼神之事。
(郊祀志。
) 元封七年,司馬遷等,言曆紀壞廢,宜改正朔,是時禦史大夫兒寬明經術,上乃诏寬曰,今宜何以為正朔,服色何上,寬與博士賜等議,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創業變改,制不相複,推傳序文,則今夏時也,于是乃诏以七年為元年。
(律曆志。
) 太初元年夏五月,正曆以正月為歲首,色上黃,數用五,(張晏曰,漢據土德,土數五,故用五。
)定官名,協音律。
(本紀。
) 班固曰,漢興之初,庶事草創,唯一叔孫生略定朝廷之儀,若乃正朔服色郊望之事,數世猶未章焉,至于孝文,始以夏郊,而張蒼據水德,公孫臣賈誼更以為土德,卒不能明,孝武之世,文章為盛,太初改制,而兒寬司馬遷等,猶從臣誼之言,服色數度,遂順黃德,彼以為五德之傳,從所不勝,秦在水德,故漢據土而克之,劉向父子以為帝出于震,故包羲氏始受木德,其後以母傳子,終而複始,自神農皇帝,下曆唐虞三代,而漢得火焉,故高祖始起,神母夜号,著赤帝之符,旗章遂赤,自得天統矣,昔共工氏以水德閑于木火,與秦同運,非其次序,故皆不永,由是言之,祖宗之制,蓋有自然之應,順時宜矣。
(郊祀志贊。
) ○曆 漢興,方綱紀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以北平侯張蒼言,用颛顼曆,比于六曆,疏闊中最為微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見弦望滿虧多非是,至武帝元封七年,漢興百二歲矣,太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曆紀壞廢,宜改正朔,是時禦史大夫兒寬明經術,上乃诏寬曰,與博士共議,今宜何以為正朔,服色何上,寬與博士賜等議,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創業變改,制不相複,推傳序文,則今夏時也,臣等問學褊陋,不能明,陛下躬聖發憤,昭配天地,臣愚以為三統之制,後聖複前聖者,二代在前也,今二代之統,絕而不序矣,唯陛下發聖德,宣考天地四時之極則,順陰陽以定大明之制,為萬世則,于是乃诏禦史曰,乃者有司言曆未定,廣延宣問,以考星度,未能仇也,蓋聞古者黃帝合而不死,名察發斂,定清濁,起五部,建氣物分數,然則上矣,書缺樂弛,朕甚難之,依違以惟,未能修明,其以七年為元年,遂诏卿遂遷與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議造漢曆,乃定東西,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望,乃以前曆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至于元封七年,複得阏逢攝提格之歲,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歲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姓等奏不能為算,願募治曆者,更造密度,各自增減,以造漢太初曆,乃選治曆鄧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曆者凡二十餘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闳與焉,都分天部,而闳運算轉曆,其法以律起曆,曰律容一龠,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與長相終,律長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終複,三複而得甲子,夫律陰陽九六,爻象所從出也,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
)及秦帝,而齊人奏之,故始皇采用之。
(郊祀志。
) 秦兼天下,頗推五勝,而自以為獲水德,乃以十月為正,色尚黑,漢興,方綱紀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以北平侯張蒼言,用颛顼曆,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雲雲。
(律曆志。
) 高祖立為沛公,旗幟皆赤,由所殺蛇白帝子,所殺者赤帝子故也。
(本紀。
) 漢承堯運,德祚已盛,斷蛇著符,旗幟上赤,協于火德,自然之應,得天統矣。
(高帝贊。
) 漢興,高祖曰,北畤待我而起,亦自以為獲水德之瑞,雖明習曆及張蒼等,鹹以為然,是時天下初定,方綱紀大基,高後女主皆未遑,故襲秦正朔服色。
(曆書。
) 文帝時,賈誼以為漢興二十餘年,宜當改正朔,易服色制度,乃草具儀,其儀法,色上黃,數用五,帝謙讓未遑也。
(賈誼傳。
) 文帝十四年,魯人公孫臣上書曰,始秦得水德,及漢受之,推終始傳,則漢當土德,土德之應,黃龍見,宜改正朔服色上黃,張蒼以為漢乃水德之時,河決金堤,其符也,年始冬十月,色外黑内赤,與德相應,公孫臣言非是,罷之,明年,黃龍見成紀,文帝召公孫臣拜為博士,與諸生申明土德,草改曆服色事,新垣平玉杯詐覺,是後文帝怠于改正服鬼神之事。
(郊祀志。
) 元封七年,司馬遷等,言曆紀壞廢,宜改正朔,是時禦史大夫兒寬明經術,上乃诏寬曰,今宜何以為正朔,服色何上,寬與博士賜等議,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創業變改,制不相複,推傳序文,則今夏時也,于是乃诏以七年為元年。
(律曆志。
) 太初元年夏五月,正曆以正月為歲首,色上黃,數用五,(張晏曰,漢據土德,土數五,故用五。
)定官名,協音律。
(本紀。
) 班固曰,漢興之初,庶事草創,唯一叔孫生略定朝廷之儀,若乃正朔服色郊望之事,數世猶未章焉,至于孝文,始以夏郊,而張蒼據水德,公孫臣賈誼更以為土德,卒不能明,孝武之世,文章為盛,太初改制,而兒寬司馬遷等,猶從臣誼之言,服色數度,遂順黃德,彼以為五德之傳,從所不勝,秦在水德,故漢據土而克之,劉向父子以為帝出于震,故包羲氏始受木德,其後以母傳子,終而複始,自神農皇帝,下曆唐虞三代,而漢得火焉,故高祖始起,神母夜号,著赤帝之符,旗章遂赤,自得天統矣,昔共工氏以水德閑于木火,與秦同運,非其次序,故皆不永,由是言之,祖宗之制,蓋有自然之應,順時宜矣。
(郊祀志贊。
) ○曆 漢興,方綱紀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以北平侯張蒼言,用颛顼曆,比于六曆,疏闊中最為微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見弦望滿虧多非是,至武帝元封七年,漢興百二歲矣,太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曆紀壞廢,宜改正朔,是時禦史大夫兒寬明經術,上乃诏寬曰,與博士共議,今宜何以為正朔,服色何上,寬與博士賜等議,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創業變改,制不相複,推傳序文,則今夏時也,臣等問學褊陋,不能明,陛下躬聖發憤,昭配天地,臣愚以為三統之制,後聖複前聖者,二代在前也,今二代之統,絕而不序矣,唯陛下發聖德,宣考天地四時之極則,順陰陽以定大明之制,為萬世則,于是乃诏禦史曰,乃者有司言曆未定,廣延宣問,以考星度,未能仇也,蓋聞古者黃帝合而不死,名察發斂,定清濁,起五部,建氣物分數,然則上矣,書缺樂弛,朕甚難之,依違以惟,未能修明,其以七年為元年,遂诏卿遂遷與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議造漢曆,乃定東西,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望,乃以前曆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至于元封七年,複得阏逢攝提格之歲,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歲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姓等奏不能為算,願募治曆者,更造密度,各自增減,以造漢太初曆,乃選治曆鄧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曆者凡二十餘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闳與焉,都分天部,而闳運算轉曆,其法以律起曆,曰律容一龠,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與長相終,律長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終複,三複而得甲子,夫律陰陽九六,爻象所從出也,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