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四

關燈
○錢币(雜錄附) 秦兼天下,币為二等,黃金以溢,名為上币,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币,然各随時而輕重無常,漢興,以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黃金一斤,而不軌逐利之民,蓄積赢餘,以稽市物痛騰躍,米至石萬錢,馬至匹百金。

    (食貨志。

    ) 高後二年,行八铢錢。

    (本紀,應劭曰,本秦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漢更鑄莢錢,民患其太輕,至此,複行八铢錢。

    )六年,行五分錢。

    (本紀,即謂莢錢。

    ) 文帝五年四月,除盜鑄錢令,(應劭曰,聽放民鑄也。

    )更四铢錢。

    (本紀,文帝以五分錢太輕小,更作四铢錢,文亦曰半兩。

    ) 武帝建元元年,行三铢錢。

    (本紀,壞四铢造此也,重如其文。

    )五年罷三铢錢,行半兩錢。

    (本紀。

    ) 自孝文更造四铢錢,至元狩四年,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益盜鑄,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有司言曰,今半兩錢法重四铢,而奸或盜摩錢質而取铪,(铪,銅屑也。

    )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币煩費不省,乃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铢錢,重如其文,其明年,有司言三铢錢輕,輕錢易作奸詐,乃更請郡國鑄五铢,周郭其質,令不得磨錢取铪。

    (食貨志,按本紀,元狩五年,罷半兩錢,行五铢錢,今以食貨志考之,乃罷三铢,非罷半兩,通鑒考異,亦雲紀誤。

    ) 元鼎二年,郡國鑄錢,民多奸鑄,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仄,(應劭曰,所謂子绀錢也,如淳曰,以赤銅為其郭。

    )一當五,賦官用,非赤仄不得行,其後二歲,赤仄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于是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入其銅三官,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奸,乃盜為之。

    (食貨志,下同。

    ) 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铢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

    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變改。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于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錢五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與五铢錢凡四品并行。

    (此以後乃莽即真後事,不複錄。

    ) ○雜錄 元帝時,貢禹言古者不以金錢為币,專意于農,故一夫不耕,必有受其饑者,今漢家鑄錢,及諸鐵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銅鐵,一歲功十萬人以上,中農食七人,是七十萬人常受其饑也,鑿地數百丈,銷陰氣之精,地臧空虛,不能含氣出雲,斬伐林木,亡有時禁,水旱之災,未必不繇此也,自五铢錢起已來,七十餘年,民坐盜鑄錢被刑者衆,富人積錢滿室,猶亡厭足,民心動搖,商賈求利,東西南北,各用智巧,好衣美食,歲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稅,農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胼胝杷土,手足胼胝,己奉谷租,又出稿稅,鄉部私求,不可勝供,故民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貧民雖賜之田,猶賤賣以賈,窮則起為盜賊,何者,未利深而惑于錢也,是以奸邪不可禁,其原皆起于錢也,疾其末者絕其本,宜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亡複以為币,市井勿得販賣,除其租铢之律,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歸于農,複古道便,議者以為交易待錢,布帛不可尺寸分裂,禹議亦寝。

    (貢禹傳,及食貨志。

    ) 有上書言古者以龜貝為貨,今以錢易之,民以故貧,宜可改币,上以問師丹,丹對言可改,章下有司,議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