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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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六年己亥。
五月。
辛酉朔。
○壬戌夏至。
祭地于方澤。
遣公愛星阿。
行禮。
○兩廣總督李栖鳳疏報、僞江夏王、僞知府姬玿、并賊渠陳奇策等就擒南甯、太平、思恩等府悉定。
下所司知之。
○癸亥。
先是科臣楊雍建、胡爾恺、粘本盛、各疏劾铨政弊窦、下宗人府都察院會議。
至是議吏部司務陳卣、誣揭選司升補情弊。
該部既經察出、不行參奏。
又小京職缺出擅分單用雙月。
不行請上□日。
推升運同時、不先查同知王覺民有無事故。
掣簽後、方行扣升、及未經說堂、收用書辦等事。
尚書覺羅科爾昆、應削去太子太保。
降一級、罰銀一百兩。
孫廷铨、應削去少保兼太子太保罰俸九個月。
侍郎覺羅碩博會應削去太子少保。
降一級、罰銀七十兩。
楊茂勳應降二級罰銀七十兩。
禅代、應削去太子少保罰銀五十兩。
石申、應降一級、罰俸六個月。
郎中穆護裡、應革職解任。
并革去拜他喇布勒哈番。
郎中沈<火阜>、員外李廷龍、色黑、均應革職解任。
郎中穆成格、員外金世德均應降二級、分别罰銀。
主事宋文運、劉祚遠、均應降一級、罰俸六個月。
郎中宜壘、金光祖、吳弩春、均應罰銀五十兩。
郎中李崇稷、應罰俸九個月。
員外達都、趙之彪、均應罰銀三十兩。
陳卣、應革職。
議上。
從之。
○乙醜。
谕吏部、國家用人行政、黜陟賞罰、一出于公。
凡為臣子、但當砥砺品行奉法盡職。
不可遇事生疑揣度。
緻開黨與之漸如明末群臣、背公行私、黨同伐異。
恣意揣摩、議論紛雜。
一事施行、辄謂出某人意見一人見用、辄謂系某人汲引。
一人被斥。
辄謂系某人排擠。
因而互相報複、撓亂國政。
此等陋習、為害不小。
朕甚恨之近來内外大小諸臣中、不體朝廷大公至正之意。
尚有仍踵前代陋習、妄生意度者、深為可惡。
今後各當洗滌肺腸、痛改前非。
恪修職業共歸蕩平。
若有挾私疑揣、以至角立門戶。
漸開報複之端者、必重罪不宥。
爾部即通行申饬。
○又谕曰。
凡各官過誤、人所不知。
自行舉發者方可謂之檢舉。
準與免議。
如胡兆龍誤寫紅本、乃人所共見。
雖自行認罪、與檢舉不同。
爾部即以檢舉免議、殊不合理。
以後有此等情事、須詳察确議。
務求允當。
如仍前草率具覆、必行處治。
○升太原營參将許壯猷、為三屯營副将署副将管臨藍參将事羅岱為衡州副将。
潼關參将劉道揚、為寶慶副将。
署參将管紫荊關副将事楊世隆、為雷州副将守備署威茂參将事熊嘉夢為吳淞副将。
都司佥書管甯夏東協副将事姚成德、為紹興副将。
○内大臣伯索尼、大學士巴哈納、額色黑、會同吏部議奏、陳保、袁二、黑子、夥同衆棍、肆行兇惡。
将侍衛阿拉那毆打綁縛。
搶奪貂褂等物。
又誣告阿拉那酒醉持刀砍人。
陷害無辜。
情罪重大。
照律均應斬、立決。
牛錄章京阿濟孫、不将陳保等、鬥毆情由查問又不向額爾克戴青告知家奴行兇事。
應華管牛錄任。
内大臣巴特瑪、庇護家仆花子。
應倍罰以應得之罪刑部侍郎吳喇禅、杜立德、鐘鼎、不行詳确審問、竟坐阿拉那罪。
應革吳喇禅恩诏所得。
拖沙喇哈番。
罰銀七十兩。
解部任杜立德、應革太子少保降一級調用。
罰銀七十兩。
鐘鼎應降三級調用罰銀七十兩。
員外郎查親、應革職鞭一百、折贖郎中麻子既不行詳确審問。
又将阿拉那複辯之詞、不行說堂辄言無可再議不準。
又将阿拉那複辯時不在之紮親、假稱同在。
應革去郎中。
解牛錄任鞭一百、折贖。
郎中餘國柱、既不行詳确審問。
又巧供漢事滿官不知滿事漢官不知。
應革職為民杖一百、折贖。
兵部尚書覺羅伊圖、梁清标、侍郎額黑裡、石圖、劉達李棠馥、不行詳問拟罪。
草率照刑部原議辄議革阿拉那職。
交送刑部伊圖梁清标應各罰銀一百兩。
額黑裡、石圖、劉達、李棠馥、應各罰銀七十兩。
員外郎巴牙裡烏黑、将阿拉那複辯之詞、不行說堂、俱應革職。
鞭七十折贖。
阿拉那情罪既虛、應複還原職奏入得上□日、陳保袁二黑子、着三法司核拟具奏。
巴特瑪、着加倍罰以應得之罪。
吳喇禅、革去恩诏所得拖沙喇哈番。
罰銀七十兩。
杜立德、革去太子少保。
罰銀七十兩。
鐘鼎、着降一級。
罰銀七十兩。
俱照舊辦事。
伊圖、梁清标着各罰銀一百兩。
額黑裡、石圖、劉達、李棠馥、着各罰銀七十兩。
麻子、着革去郎中。
革管牛錄。
鞭一百、不準折贖。
餘俱依議。
○丙寅。
升四川按察使王庭、為江西布政使司右布政使。
廣東巡海道副使範承祖、為陝西布政使司參政、分守河西道。
陝西固原道副使蘇銑、為廣東布政使司參政、分守嶺東道。
洮岷道副使宋杞、為福建布政使司參政、分守建南道江西南瑞道佥事胡昇猷、為江西布政使司參議、分守湖東道山西冀甯道佥事楊廷錦、為貴州布政使司參議、分守新鎮道。
河南河北道參議李昌祚、為浙江按察使司副使、分巡嘉湖兵備道。
陝西西甯道參議葉先登、為山西按察使司副使、分巡冀南道。
○贈故昂邦章京沙爾虎達太子太保谥襄壯 ○丁卯。
以緻仕三
五月。
辛酉朔。
○壬戌夏至。
祭地于方澤。
遣公愛星阿。
行禮。
○兩廣總督李栖鳳疏報、僞江夏王、僞知府姬玿、并賊渠陳奇策等就擒南甯、太平、思恩等府悉定。
下所司知之。
○癸亥。
先是科臣楊雍建、胡爾恺、粘本盛、各疏劾铨政弊窦、下宗人府都察院會議。
至是議吏部司務陳卣、誣揭選司升補情弊。
該部既經察出、不行參奏。
又小京職缺出擅分單用雙月。
不行請上□日。
推升運同時、不先查同知王覺民有無事故。
掣簽後、方行扣升、及未經說堂、收用書辦等事。
尚書覺羅科爾昆、應削去太子太保。
降一級、罰銀一百兩。
孫廷铨、應削去少保兼太子太保罰俸九個月。
侍郎覺羅碩博會應削去太子少保。
降一級、罰銀七十兩。
楊茂勳應降二級罰銀七十兩。
禅代、應削去太子少保罰銀五十兩。
石申、應降一級、罰俸六個月。
郎中穆護裡、應革職解任。
并革去拜他喇布勒哈番。
郎中沈<火阜>、員外李廷龍、色黑、均應革職解任。
郎中穆成格、員外金世德均應降二級、分别罰銀。
主事宋文運、劉祚遠、均應降一級、罰俸六個月。
郎中宜壘、金光祖、吳弩春、均應罰銀五十兩。
郎中李崇稷、應罰俸九個月。
員外達都、趙之彪、均應罰銀三十兩。
陳卣、應革職。
議上。
從之。
○乙醜。
谕吏部、國家用人行政、黜陟賞罰、一出于公。
凡為臣子、但當砥砺品行奉法盡職。
不可遇事生疑揣度。
緻開黨與之漸如明末群臣、背公行私、黨同伐異。
恣意揣摩、議論紛雜。
一事施行、辄謂出某人意見一人見用、辄謂系某人汲引。
一人被斥。
辄謂系某人排擠。
因而互相報複、撓亂國政。
此等陋習、為害不小。
朕甚恨之近來内外大小諸臣中、不體朝廷大公至正之意。
尚有仍踵前代陋習、妄生意度者、深為可惡。
今後各當洗滌肺腸、痛改前非。
恪修職業共歸蕩平。
若有挾私疑揣、以至角立門戶。
漸開報複之端者、必重罪不宥。
爾部即通行申饬。
○又谕曰。
凡各官過誤、人所不知。
自行舉發者方可謂之檢舉。
準與免議。
如胡兆龍誤寫紅本、乃人所共見。
雖自行認罪、與檢舉不同。
爾部即以檢舉免議、殊不合理。
以後有此等情事、須詳察确議。
務求允當。
如仍前草率具覆、必行處治。
○升太原營參将許壯猷、為三屯營副将署副将管臨藍參将事羅岱為衡州副将。
潼關參将劉道揚、為寶慶副将。
署參将管紫荊關副将事楊世隆、為雷州副将守備署威茂參将事熊嘉夢為吳淞副将。
都司佥書管甯夏東協副将事姚成德、為紹興副将。
○内大臣伯索尼、大學士巴哈納、額色黑、會同吏部議奏、陳保、袁二、黑子、夥同衆棍、肆行兇惡。
将侍衛阿拉那毆打綁縛。
搶奪貂褂等物。
又誣告阿拉那酒醉持刀砍人。
陷害無辜。
情罪重大。
照律均應斬、立決。
牛錄章京阿濟孫、不将陳保等、鬥毆情由查問又不向額爾克戴青告知家奴行兇事。
應華管牛錄任。
内大臣巴特瑪、庇護家仆花子。
應倍罰以應得之罪刑部侍郎吳喇禅、杜立德、鐘鼎、不行詳确審問、竟坐阿拉那罪。
應革吳喇禅恩诏所得。
拖沙喇哈番。
罰銀七十兩。
解部任杜立德、應革太子少保降一級調用。
罰銀七十兩。
鐘鼎應降三級調用罰銀七十兩。
員外郎查親、應革職鞭一百、折贖郎中麻子既不行詳确審問。
又将阿拉那複辯之詞、不行說堂辄言無可再議不準。
又将阿拉那複辯時不在之紮親、假稱同在。
應革去郎中。
解牛錄任鞭一百、折贖。
郎中餘國柱、既不行詳确審問。
又巧供漢事滿官不知滿事漢官不知。
應革職為民杖一百、折贖。
兵部尚書覺羅伊圖、梁清标、侍郎額黑裡、石圖、劉達李棠馥、不行詳問拟罪。
草率照刑部原議辄議革阿拉那職。
交送刑部伊圖梁清标應各罰銀一百兩。
額黑裡、石圖、劉達、李棠馥、應各罰銀七十兩。
員外郎巴牙裡烏黑、将阿拉那複辯之詞、不行說堂、俱應革職。
鞭七十折贖。
阿拉那情罪既虛、應複還原職奏入得上□日、陳保袁二黑子、着三法司核拟具奏。
巴特瑪、着加倍罰以應得之罪。
吳喇禅、革去恩诏所得拖沙喇哈番。
罰銀七十兩。
杜立德、革去太子少保。
罰銀七十兩。
鐘鼎、着降一級。
罰銀七十兩。
俱照舊辦事。
伊圖、梁清标着各罰銀一百兩。
額黑裡、石圖、劉達、李棠馥、着各罰銀七十兩。
麻子、着革去郎中。
革管牛錄。
鞭一百、不準折贖。
餘俱依議。
○丙寅。
升四川按察使王庭、為江西布政使司右布政使。
廣東巡海道副使範承祖、為陝西布政使司參政、分守河西道。
陝西固原道副使蘇銑、為廣東布政使司參政、分守嶺東道。
洮岷道副使宋杞、為福建布政使司參政、分守建南道江西南瑞道佥事胡昇猷、為江西布政使司參議、分守湖東道山西冀甯道佥事楊廷錦、為貴州布政使司參議、分守新鎮道。
河南河北道參議李昌祚、為浙江按察使司副使、分巡嘉湖兵備道。
陝西西甯道參議葉先登、為山西按察使司副使、分巡冀南道。
○贈故昂邦章京沙爾虎達太子太保谥襄壯 ○丁卯。
以緻仕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