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四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順治十七年。
庚子。
十二月。
壬午朔。
皇太後遣公遏必隆、祭端敬皇後。
○升江西袁州參将孫加印、為浙江衢州副将。
廣東廣州水師右協參将吳文猷、為河南協守開封副将。
福建福州水師署副将韓尚亮、為江西南贛右協副将。
陝西慶陽署副将王可就、為浙江杭州城守副将。
○兵部議覆、禦史艾元複疏言、湖寇陸二、陳二、聚衆行劫。
賄求招撫緣由。
應敕江浙督撫嚴查。
從前已撫之賊、應令各該督撫、嚴行密訪。
有無通賊情形。
見在安插何地。
應移何衙門效用。
務期解散黨類。
無使釀害地方。
嗣後果系嘯聚積年巨寇、率衆投誠。
準其招撫。
若草竊土寇、即行撲滅。
毋得濫撫、以長亂萌。
從之。
○癸未。
遣内大臣伯索尼、祭端敬皇後。
○賞軍政卓異總兵官張勇、副将張玮等、袍服有差。
○甲申。
降補吏部侍郎禅代、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福建道禦史胡文學奏言、舊例科場磨勘。
必俟直省朱卷解齊、公閱全完、然後彙題。
濡遲時日。
彌縫轉移。
為弊滋甚。
更有神奸巨憝、乘人疑畏之際。
借端恐吓。
流毒無窮。
請敕部速将解到朱卷、移科公閱。
照省分題。
庶公論早定。
而鑽營訛詐之弊絕矣。
得上□日、此奏是。
禮部議奏。
○内大臣、會同刑部審奏耿焞一案。
以耿焞已經病故。
相應免議。
賈一奇贓數太多。
應拟絞監候。
楊桂英、貪贓十兩以上。
應革職。
免籍沒。
責四十闆。
流徙甯古塔。
尚祜卿、送耿焞銀兩涉虛。
張有才、轉送銀兩與耿焞亦虛。
俱應免議。
得上□日、貪官本身既經流徙者。
免其家産籍沒。
今耿焞未經流徙、病故。
應否籍沒家産、着再行确議具奏。
○丙戌。
谕吏部。
朕念諸臣世襲官職、得之不易。
國家延世報功。
典至重也。
其不幸而無子孫者、即行停襲。
何以示勸。
前經議定承襲世官、應以親子孫襲替。
如無子孫、應以親兄弟襲替。
此外宗派疎遠、同族同姓者、不準襲替。
及嗣養疎遠宗族之子者、亦不準襲替。
其襲替時、應照見在世職之人派襲。
朕反覆思維、于心尚有未惬。
世職襲替、應論得功本身。
使之相承。
若照見在世職之人派襲。
或遇有乏嗣者、雖永遠世職。
竟緻斷絕。
殊為可憫。
嗣後凡系世職有子有孫者、仍照常襲替外。
其無親生子孫、有本生祖父及親伯、叔、兄、弟、侄男、侄孫、概許襲替。
其嗣養疎遠宗族之子、不許承襲。
着永着為例。
如有照前議停襲者、爾部即遵此谕、察明應襲之人。
開列具奏。
○戊子。
刑部侍郎尼滿、會同駐防京口大将軍劉之源等、遵上□日議奏。
臣等查審馬逢知交通海逆一案。
緣有海賊柳卯、于沙浦港、被我軍擒獲。
逢知聲言系投誠之人。
停留信宿。
給食賞銀。
托言令往招撫海船、縱之使還。
又海逆鄭成功、曾遣僞副将劉澄、說令逢知改服衣冠。
領兵往降。
逢知聲言欲殺劉澄、而實未殺。
反饋劉澄銀兩。
又差人以扇遺成功。
又将申報成功投誠之本先示成功。
又蔡正、系奉上□日發回之人。
不即斥逐。
私留數月。
将蔡正之發薙短以便潛往。
又遣人護送出境。
給以銀兩、及狐腋褂、附子、毯子等物。
并寄成功書劄。
至勸留劉澄招撫之事、訊之副将趙光祖、岑應元、供稱并無見據。
又趙光祖等供劉澄帶來書。
系逢知之弟馬三、接自逢知之手。
即經裂碎焚毀。
是逢知當日叛逆從賊。
雖未顯着。
然當海賊率衆、直犯江南之時、托言招撫。
而陰相比附。
不誅賊黨。
而交通書信。
且潛遣奸細往來。
此則臣等查審所得之情節也。
疏入。
得上 □日、此所審供詞。
着議政王、貝勒、大臣、核議具奏。
○鎮國公郭蓋卒。
谥端純。
○己醜。
以鑲紅旗滿洲阿達哈哈番誇紮、為護軍參領。
○予故廣東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桑芸、祭葬如例。
○先是奉上谕、凡克城功次。
應視攻戰艱苦、敵兵多寡而定。
不可論城中之貧富。
着另确議具奏。
至是部議、凡遇敵寇甚衆、我師從梯登陴、艱苦攻克者。
為頭等第一。
或敵寇雖衆、主帥出謀制勝。
士卒從梯攻克、不甚艱苦者。
為第一等。
或敵寇雖寡、我師從梯登陴、艱苦攻克者。
為第二等。
或敵寇既寡、主帥複出謀制勝。
士卒從梯攻克、不甚艱苦者。
為第三等。
敵寇寡弱、守禦猶堅、我師從梯艱苦攻克者。
為第四等。
攻克州城功、較府城遞減一等。
攻克縣城功、較州城遞減一等。
衛與州同。
所與縣同。
凡府、州、縣、衛、所、用紅衣大炮攻破。
我師奮勇前進。
其功較從梯得城者。
俱各減一等。
或有寨所築城、我師艱苦攻克者。
其功悉與得城同。
此外凡遇府、州、縣、衛、所、寨、堡、山、台等處。
用力、用計、用間、攻克等項功績。
俟臨期酌定。
從之。
○庚寅。
工科左給事中楊鼐疏言、臣伏讀上谕、凡秋決各犯、概令減等拟罪。
仰見皇上好生之德。
浩蕩無涯。
第按律減死一等、皆為流罪。
而迩來則例不同。
定拟難一。
法曹聚議、或主内流。
或主遠徙。
盈廷紛雜。
未有定論。
若概遵新例、悉流邊遠。
非所以仰體皇上矜宥生全之德意也。
臣以為洪恩解網。
法宜從輕。
請敕法司、各照定例減等。
昭示畫一。
以廣皇仁。
章下部議。
○辛卯。
叙擊敗海寇功。
授一等阿達哈哈番阿西泰巴圖魯、為三等阿思哈尼哈番。
閑散章京高英齊、嚴國棟、李廷芝、署骁騎校楂爾敏、博地、為拖沙喇哈番。
贈陣亡一等阿達哈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協領胡深布魯、拜他喇布勒哈番索博多、各加一拖沙喇哈番。
佐領巴撒裡、撒爾泰、俱為拜他喇布勒哈番。
佐領遏塞、骁騎校巴喀裡、阿哈裡、俱為拖沙喇哈番。
○壬辰。
以正白旗拜他喇布勒哈番參齊赫、為參領。
○癸巳。
禮部以元旦慶賀禮儀具奏。
得上□日、免行慶賀禮。
皇後蒙皇太後慈谕。
此三四年來、未令朝谒慈甯宮。
以後行禮事宜、有關皇後者。
不必開列具奏。
○增設平西王屬下副都統六員。
○升湖廣上湖南道副使胡允、為雲南布政使司參政、分守金滄道。
刑部郎中李煊、為雲南布政使司參議、分守洱海道。
四川重慶府知府何毓秀、為雲南按察使司副使管參政事、分守臨元道。
湖廣辰州府知府蘇弘谟、為雲南按察使司副使、清軍驿傳道。
安陸府知府馬逢臯、為雲南按察使司副使、分巡臨安兵備道。
永州府同知吉允迪、為雲南按察使司佥事、分巡水利道。
四川保甯府同知紀堯典、為雲南按察使司佥事、分巡金騰兵備道。
調補四川川西道副使田萃祯、為雲南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洱海道。
陝西關内道副使蔺一元、為雲南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曲靖兵備道。
○免江南邳州、蕭、宿遷、沭陽等縣、十七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刑科左給事中金漢鼎疏言、司寇為法官之長。
非重大事情、豈容輕易渎告。
近有瑣屑情詞、混行投訴。
株
庚子。
十二月。
壬午朔。
皇太後遣公遏必隆、祭端敬皇後。
○升江西袁州參将孫加印、為浙江衢州副将。
廣東廣州水師右協參将吳文猷、為河南協守開封副将。
福建福州水師署副将韓尚亮、為江西南贛右協副将。
陝西慶陽署副将王可就、為浙江杭州城守副将。
○兵部議覆、禦史艾元複疏言、湖寇陸二、陳二、聚衆行劫。
賄求招撫緣由。
應敕江浙督撫嚴查。
從前已撫之賊、應令各該督撫、嚴行密訪。
有無通賊情形。
見在安插何地。
應移何衙門效用。
務期解散黨類。
無使釀害地方。
嗣後果系嘯聚積年巨寇、率衆投誠。
準其招撫。
若草竊土寇、即行撲滅。
毋得濫撫、以長亂萌。
從之。
○癸未。
遣内大臣伯索尼、祭端敬皇後。
○賞軍政卓異總兵官張勇、副将張玮等、袍服有差。
○甲申。
降補吏部侍郎禅代、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福建道禦史胡文學奏言、舊例科場磨勘。
必俟直省朱卷解齊、公閱全完、然後彙題。
濡遲時日。
彌縫轉移。
為弊滋甚。
更有神奸巨憝、乘人疑畏之際。
借端恐吓。
流毒無窮。
請敕部速将解到朱卷、移科公閱。
照省分題。
庶公論早定。
而鑽營訛詐之弊絕矣。
得上□日、此奏是。
禮部議奏。
○内大臣、會同刑部審奏耿焞一案。
以耿焞已經病故。
相應免議。
賈一奇贓數太多。
應拟絞監候。
楊桂英、貪贓十兩以上。
應革職。
免籍沒。
責四十闆。
流徙甯古塔。
尚祜卿、送耿焞銀兩涉虛。
張有才、轉送銀兩與耿焞亦虛。
俱應免議。
得上□日、貪官本身既經流徙者。
免其家産籍沒。
今耿焞未經流徙、病故。
應否籍沒家産、着再行确議具奏。
○丙戌。
谕吏部。
朕念諸臣世襲官職、得之不易。
國家延世報功。
典至重也。
其不幸而無子孫者、即行停襲。
何以示勸。
前經議定承襲世官、應以親子孫襲替。
如無子孫、應以親兄弟襲替。
此外宗派疎遠、同族同姓者、不準襲替。
及嗣養疎遠宗族之子者、亦不準襲替。
其襲替時、應照見在世職之人派襲。
朕反覆思維、于心尚有未惬。
世職襲替、應論得功本身。
使之相承。
若照見在世職之人派襲。
或遇有乏嗣者、雖永遠世職。
竟緻斷絕。
殊為可憫。
嗣後凡系世職有子有孫者、仍照常襲替外。
其無親生子孫、有本生祖父及親伯、叔、兄、弟、侄男、侄孫、概許襲替。
其嗣養疎遠宗族之子、不許承襲。
着永着為例。
如有照前議停襲者、爾部即遵此谕、察明應襲之人。
開列具奏。
○戊子。
刑部侍郎尼滿、會同駐防京口大将軍劉之源等、遵上□日議奏。
臣等查審馬逢知交通海逆一案。
緣有海賊柳卯、于沙浦港、被我軍擒獲。
逢知聲言系投誠之人。
停留信宿。
給食賞銀。
托言令往招撫海船、縱之使還。
又海逆鄭成功、曾遣僞副将劉澄、說令逢知改服衣冠。
領兵往降。
逢知聲言欲殺劉澄、而實未殺。
反饋劉澄銀兩。
又差人以扇遺成功。
又将申報成功投誠之本先示成功。
又蔡正、系奉上□日發回之人。
不即斥逐。
私留數月。
将蔡正之發薙短以便潛往。
又遣人護送出境。
給以銀兩、及狐腋褂、附子、毯子等物。
并寄成功書劄。
至勸留劉澄招撫之事、訊之副将趙光祖、岑應元、供稱并無見據。
又趙光祖等供劉澄帶來書。
系逢知之弟馬三、接自逢知之手。
即經裂碎焚毀。
是逢知當日叛逆從賊。
雖未顯着。
然當海賊率衆、直犯江南之時、托言招撫。
而陰相比附。
不誅賊黨。
而交通書信。
且潛遣奸細往來。
此則臣等查審所得之情節也。
疏入。
得上 □日、此所審供詞。
着議政王、貝勒、大臣、核議具奏。
○鎮國公郭蓋卒。
谥端純。
○己醜。
以鑲紅旗滿洲阿達哈哈番誇紮、為護軍參領。
○予故廣東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桑芸、祭葬如例。
○先是奉上谕、凡克城功次。
應視攻戰艱苦、敵兵多寡而定。
不可論城中之貧富。
着另确議具奏。
至是部議、凡遇敵寇甚衆、我師從梯登陴、艱苦攻克者。
為頭等第一。
或敵寇雖衆、主帥出謀制勝。
士卒從梯攻克、不甚艱苦者。
為第一等。
或敵寇雖寡、我師從梯登陴、艱苦攻克者。
為第二等。
或敵寇既寡、主帥複出謀制勝。
士卒從梯攻克、不甚艱苦者。
為第三等。
敵寇寡弱、守禦猶堅、我師從梯艱苦攻克者。
為第四等。
攻克州城功、較府城遞減一等。
攻克縣城功、較州城遞減一等。
衛與州同。
所與縣同。
凡府、州、縣、衛、所、用紅衣大炮攻破。
我師奮勇前進。
其功較從梯得城者。
俱各減一等。
或有寨所築城、我師艱苦攻克者。
其功悉與得城同。
此外凡遇府、州、縣、衛、所、寨、堡、山、台等處。
用力、用計、用間、攻克等項功績。
俟臨期酌定。
從之。
○庚寅。
工科左給事中楊鼐疏言、臣伏讀上谕、凡秋決各犯、概令減等拟罪。
仰見皇上好生之德。
浩蕩無涯。
第按律減死一等、皆為流罪。
而迩來則例不同。
定拟難一。
法曹聚議、或主内流。
或主遠徙。
盈廷紛雜。
未有定論。
若概遵新例、悉流邊遠。
非所以仰體皇上矜宥生全之德意也。
臣以為洪恩解網。
法宜從輕。
請敕法司、各照定例減等。
昭示畫一。
以廣皇仁。
章下部議。
○辛卯。
叙擊敗海寇功。
授一等阿達哈哈番阿西泰巴圖魯、為三等阿思哈尼哈番。
閑散章京高英齊、嚴國棟、李廷芝、署骁騎校楂爾敏、博地、為拖沙喇哈番。
贈陣亡一等阿達哈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協領胡深布魯、拜他喇布勒哈番索博多、各加一拖沙喇哈番。
佐領巴撒裡、撒爾泰、俱為拜他喇布勒哈番。
佐領遏塞、骁騎校巴喀裡、阿哈裡、俱為拖沙喇哈番。
○壬辰。
以正白旗拜他喇布勒哈番參齊赫、為參領。
○癸巳。
禮部以元旦慶賀禮儀具奏。
得上□日、免行慶賀禮。
皇後蒙皇太後慈谕。
此三四年來、未令朝谒慈甯宮。
以後行禮事宜、有關皇後者。
不必開列具奏。
○增設平西王屬下副都統六員。
○升湖廣上湖南道副使胡允、為雲南布政使司參政、分守金滄道。
刑部郎中李煊、為雲南布政使司參議、分守洱海道。
四川重慶府知府何毓秀、為雲南按察使司副使管參政事、分守臨元道。
湖廣辰州府知府蘇弘谟、為雲南按察使司副使、清軍驿傳道。
安陸府知府馬逢臯、為雲南按察使司副使、分巡臨安兵備道。
永州府同知吉允迪、為雲南按察使司佥事、分巡水利道。
四川保甯府同知紀堯典、為雲南按察使司佥事、分巡金騰兵備道。
調補四川川西道副使田萃祯、為雲南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洱海道。
陝西關内道副使蔺一元、為雲南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曲靖兵備道。
○免江南邳州、蕭、宿遷、沭陽等縣、十七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刑科左給事中金漢鼎疏言、司寇為法官之長。
非重大事情、豈容輕易渎告。
近有瑣屑情詞、混行投訴。
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