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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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
俱溫上□日留任。
○大學士蔣赫德、遵谕自陳。
引疾求罷。
得上□日、卿清慎素着。
佐理有年。
念時有疾病、準解任調理。
病痊起用。
○吏部尚書覺羅科爾昆、遵谕自陳。
得上□日科爾昆、經朕簡拔。
俾掌铨政。
理宜秉公持正、剔弊厘奸使吏治澄清、斯為稱職。
乃受事以來、不肯盡心圖報。
凡事诿卸。
漫無擔當唯曲徇情面。
沽名市恩。
取悅于衆。
且依阿卑谄、趨媚勢要全無大臣之體。
殊負委任。
着降三級調用。
○工部尚書固山額真孫塔遵谕自陳。
命解尚書任。
專管固山額真事務 ○兩淮巡鹽禦史李贊元、條奏鹽政八款。
一、每行見年額引宜帶積引附銷。
一、清厘府州縣私販之源。
一、清厘三十鹽場之弊。
一、嚴饬各道巡緝各省越販。
一、稽核官引、以杜夾帶重複。
一、淮北地方、宜并引行鹽。
一、鹽引日增、請照長蘆、河東、兩浙例加課不加引。
一、溢斤割沒日重、請照所發印簿實填、以便遵行。
下戶部議 ○己酉。
戶部奏。
寶泉局滿洲司官、筆帖式、并在京八倉筆帖式、俱應照例一年為滿更差、從之。
○兵部以再行會試武舉、照例題請内閣大臣監射。
命内大臣及大學士監射。
并谕永着為例。
○左都禦史魏裔介參奏、南贛巡撫蘇弘祖、玩寇殃民。
贻誤封疆。
江西巡按李之粹、畏懦溺職。
俱下所司察議。
○庚戌。
清明節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
○日生兩珥。
赤黃色。
○調戶科都給事中孫光祀、為吏科都給事中。
○予殉難山西祁縣知縣王之鼎、祭葬如例。
○吏部議奏、浙江總督趙國祚、冒稱恢複盤石。
希圖叙功。
應降三級留任。
得上□日、趙國祚、着降三級留任。
應得何銜、爾部議奏。
以後類此降級留任官、即議定職銜具奏。
○辛亥。
刑科都給中粘本盛、條奏祀典六事。
一、合祭之位宜定。
一、告配之禮宜行。
一、壇壝之禁宜嚴。
一、演樂之堂宜修。
一、儀注之制宜頒。
一、陪祀之官宜肅。
下禮部議。
○壬子。
谕吏部、在京各官、向有給假之例。
必情實迫切、方可允從。
近見各官莅任三年者、辄援例給假。
及至抵裡多遷延托病。
撫按止據醫生甘結即為代題。
殊非人臣急公之誼。
以後各官請假者、爾部詳察實情。
不得概為引例。
即與覆準。
其告假在籍稱病者、該撫按亦不得遽為代題爾部仍酌量另議定例具奏。
○谕吏部。
工部職任繁劇須得人料理霍達、着調補工部尚書。
○降補刑部左侍郎鐘鼎、為陝西布政使司參政、分守隴右道。
太常寺卿盛複選、為陝西布政使司參議、分守商雒道。
工部右侍郎張缙彥、為江南按察使司佥事、分巡徽甯道。
○免直隸梁城所十六年分水災額賦。
○降江甯道參政王紹隆二級。
調用。
以巡按衛貞元、劾其才力不及故也。
○旌表節婦、山東文登縣生員鞠允良妻王氏。
給銀建坊如例。
○禮部議覆科臣楊雍建條奏每科鄉會試、關系人才進取。
理宜一體慎毖。
鄉試同考、應照戊戌、己亥、會試上谕遵行。
其京闱。
除郎中不差外。
應取員外、主事、中行、評博、及近畿推、知、守部進士、開列點用即日入闱其各省應敕撫按。
矢公矢慎。
酌量定期。
豫取本省及鄰省推知、教職即日公阄入闱。
以絕弊窦。
同考各官、先取甲科。
甲科不足兼取鄉科、若同考官作弊、聽主考糾參。
若主考通同作弊京闱、許監試禦史糾參。
外省、許各撫按糾參。
其撫按所取同考官、有作弊者。
撫按一并治罪。
從之。
○叙恢複廣西南甯太平功。
加總兵官右都督馬雄、為左都督。
遊擊張漢鼎、為署副将 ○甲寅。
頒賜諸王以下、甲喇章京等官以上、繙譯三國志。
○在告大學士金之俊、遵谕自陳求罷。
溫上□日答之。
仍命速來供職。
○貴州安平道副使李發以年老。
勒令緻仕。
思仁道副使張扶寵、以浮躁。
降五級調用。
俱經略洪承疇參劾故也。
○三法司議奏、周亮工贓私踰萬法不可赦。
應如前拟立斬。
籍沒。
承問官田緝馨等、一拟絞監候。
一拟杖不折贖。
餘俱照前議。
得上□日、受賄徇情皆法無可貸。
此案前後口供、參差不一。
且兩議輕重懸殊、何以懲戒貪私。
事關重辟。
着再嚴加詳審确議具奏。
○江南徐州夏鎮民徐弘德、奏讦工部分司顧大申、貪酷不法。
贓私四十餘萬。
得上□日、此奏内所讦情弊贓私。
重大繁多。
深可駭異。
顧大申、着解任。
刑部将本内有名人犯、提取來京。
嚴審虛實具奏。
如系虛捏、從重反坐。
俱溫上□日留任。
○大學士蔣赫德、遵谕自陳。
引疾求罷。
得上□日、卿清慎素着。
佐理有年。
念時有疾病、準解任調理。
病痊起用。
○吏部尚書覺羅科爾昆、遵谕自陳。
得上□日科爾昆、經朕簡拔。
俾掌铨政。
理宜秉公持正、剔弊厘奸使吏治澄清、斯為稱職。
乃受事以來、不肯盡心圖報。
凡事诿卸。
漫無擔當唯曲徇情面。
沽名市恩。
取悅于衆。
且依阿卑谄、趨媚勢要全無大臣之體。
殊負委任。
着降三級調用。
○工部尚書固山額真孫塔遵谕自陳。
命解尚書任。
專管固山額真事務 ○兩淮巡鹽禦史李贊元、條奏鹽政八款。
一、每行見年額引宜帶積引附銷。
一、清厘府州縣私販之源。
一、清厘三十鹽場之弊。
一、嚴饬各道巡緝各省越販。
一、稽核官引、以杜夾帶重複。
一、淮北地方、宜并引行鹽。
一、鹽引日增、請照長蘆、河東、兩浙例加課不加引。
一、溢斤割沒日重、請照所發印簿實填、以便遵行。
下戶部議 ○己酉。
戶部奏。
寶泉局滿洲司官、筆帖式、并在京八倉筆帖式、俱應照例一年為滿更差、從之。
○兵部以再行會試武舉、照例題請内閣大臣監射。
命内大臣及大學士監射。
并谕永着為例。
○左都禦史魏裔介參奏、南贛巡撫蘇弘祖、玩寇殃民。
贻誤封疆。
江西巡按李之粹、畏懦溺職。
俱下所司察議。
○庚戌。
清明節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
○日生兩珥。
赤黃色。
○調戶科都給事中孫光祀、為吏科都給事中。
○予殉難山西祁縣知縣王之鼎、祭葬如例。
○吏部議奏、浙江總督趙國祚、冒稱恢複盤石。
希圖叙功。
應降三級留任。
得上□日、趙國祚、着降三級留任。
應得何銜、爾部議奏。
以後類此降級留任官、即議定職銜具奏。
○辛亥。
刑科都給中粘本盛、條奏祀典六事。
一、合祭之位宜定。
一、告配之禮宜行。
一、壇壝之禁宜嚴。
一、演樂之堂宜修。
一、儀注之制宜頒。
一、陪祀之官宜肅。
下禮部議。
○壬子。
谕吏部、在京各官、向有給假之例。
必情實迫切、方可允從。
近見各官莅任三年者、辄援例給假。
及至抵裡多遷延托病。
撫按止據醫生甘結即為代題。
殊非人臣急公之誼。
以後各官請假者、爾部詳察實情。
不得概為引例。
即與覆準。
其告假在籍稱病者、該撫按亦不得遽為代題爾部仍酌量另議定例具奏。
○谕吏部。
工部職任繁劇須得人料理霍達、着調補工部尚書。
○降補刑部左侍郎鐘鼎、為陝西布政使司參政、分守隴右道。
太常寺卿盛複選、為陝西布政使司參議、分守商雒道。
工部右侍郎張缙彥、為江南按察使司佥事、分巡徽甯道。
○免直隸梁城所十六年分水災額賦。
○降江甯道參政王紹隆二級。
調用。
以巡按衛貞元、劾其才力不及故也。
○旌表節婦、山東文登縣生員鞠允良妻王氏。
給銀建坊如例。
○禮部議覆科臣楊雍建條奏每科鄉會試、關系人才進取。
理宜一體慎毖。
鄉試同考、應照戊戌、己亥、會試上谕遵行。
其京闱。
除郎中不差外。
應取員外、主事、中行、評博、及近畿推、知、守部進士、開列點用即日入闱其各省應敕撫按。
矢公矢慎。
酌量定期。
豫取本省及鄰省推知、教職即日公阄入闱。
以絕弊窦。
同考各官、先取甲科。
甲科不足兼取鄉科、若同考官作弊、聽主考糾參。
若主考通同作弊京闱、許監試禦史糾參。
外省、許各撫按糾參。
其撫按所取同考官、有作弊者。
撫按一并治罪。
從之。
○叙恢複廣西南甯太平功。
加總兵官右都督馬雄、為左都督。
遊擊張漢鼎、為署副将 ○甲寅。
頒賜諸王以下、甲喇章京等官以上、繙譯三國志。
○在告大學士金之俊、遵谕自陳求罷。
溫上□日答之。
仍命速來供職。
○貴州安平道副使李發以年老。
勒令緻仕。
思仁道副使張扶寵、以浮躁。
降五級調用。
俱經略洪承疇參劾故也。
○三法司議奏、周亮工贓私踰萬法不可赦。
應如前拟立斬。
籍沒。
承問官田緝馨等、一拟絞監候。
一拟杖不折贖。
餘俱照前議。
得上□日、受賄徇情皆法無可貸。
此案前後口供、參差不一。
且兩議輕重懸殊、何以懲戒貪私。
事關重辟。
着再嚴加詳審确議具奏。
○江南徐州夏鎮民徐弘德、奏讦工部分司顧大申、貪酷不法。
贓私四十餘萬。
得上□日、此奏内所讦情弊贓私。
重大繁多。
深可駭異。
顧大申、着解任。
刑部将本内有名人犯、提取來京。
嚴審虛實具奏。
如系虛捏、從重反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