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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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着其子承襲親王。
所屬人員奴仆諸物俱留。
至分取睿王家人牲畜财貨諸物、俱籍入官。
○和碩簡親王濟度等議覆、戶部左侍郎林起龍疏言、國家蓄養兵馬、貴有實濟。
豈容虛冒、贻誤地方。
應敕各該督撫按、嚴查隐占。
器械馬匹。
時加簡閱。
挑選精壯。
自十七年秋季為始。
令兵部請上□日、差滿洲官員、分往各方閱視。
永為定例。
每三年一次舉行。
營馬不許擅撥驿遞。
兵丁糧饷、按月支給。
毋許壓欠。
至綠旗兵馬、俱照經制額設。
若減去四十萬。
止留二十萬。
恐兵寡力單。
難以彈壓。
應仍舊制。
又稱民壯番快等役、原以捕盜。
近因節省工食、俱行裁減。
今腹裡州縣、請照舊添設。
但各處盜賊響馬、合夥行劫。
非番快等役、可以捕滅。
無庸議設。
仍應責成營将、分汛設防。
又稱經制千把等缺、俱應用本營百總、旗牌、哨長、隊長升補。
總督為封疆重臣。
将備以下武職。
應聽酌量人地、題請調補。
均應如議。
又稱将官親丁、不可禁革。
養馬糧料、亦應添給。
以後升任岩疆鎮将等官、随帶親丁赴任者、量準帶領開糧。
查定例、提督養馬十五匹、今準二十匹。
總兵養馬十二匹、今準十六匹。
副将養馬八匹、今準十二匹。
參将、遊擊養馬六匹。
今準參将養馬八匹遊擊養馬六匹。
皆給與錢糧。
令其足用。
得上□日、各地方綠旗兵丁、差滿洲大臣閱視。
該管将領、有修整器械嚴肅營伍善養兵者。
差去大臣、即行薦舉擢用。
其器械不整、營伍廢弛、以老弱充數、虛糜錢糧者。
糾參重處以示勸懲春秋二季操練兵丁事宜。
通饬各總督、提督、總兵官、實力舉行。
地方大夥劫盜。
着營兵捕拏。
其竄匿城市鄉村盜賊、仍設番快緝拏。
守備等官缺出。
各該總督、提督、選拔勇壯效力人員題補。
武職官有材能者、準總督、提督、視其人地相宜、題請調補。
○九卿、科、道、議奏逃人事例一、剌字逃人、私出境外、被地方官拏解者。
其經過州縣、未能查獲等官。
雖有拏解逃人之功、應加級升轉者不準題叙。
仍罰俸半年。
容留逃人歇宿店主、責四十闆。
一、責令各道員嚴行保甲。
每年兩次取州縣官甘結。
如所屬州縣官失察逃人、道員降一級留任。
降後、所屬地方、查解逃人至四十五名。
即複還原級。
一、出邊、或在盛京、與未到京之先逃走者。
與自京逃走者不同。
免剌。
仍鞭一百。
給原主。
如無主逃人、應入官者、免鞭剌。
一、陝西、湖廣、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所獲逃人着令遞解。
批文限定日期如經過地方官選差不慎。
鈕鎖不嚴、以緻脫逃。
查參革職違限者、該衙門察參。
一、畏罪潛遁。
或往屯過限、十日之内拏獲者。
止鞭一百。
過十日者、鞭剌從之 ○丙辰。
增設江西奉新、靖安、永豐、龍泉、萬安、永新、崇仁、東鄉、新城、南豐、泸溪、上饒、弋陽、貴溪、鉛山、興安、樂平、安義縣縣丞。
○增設督捕滿漢司務各一員。
○谕翰林院、自乙未科以後、所選翰林庶吉士令習清書。
俱期有禆實用。
恐其自謂已熟。
将向來所習、或緻遺忘。
朕今先加考試一次。
以後翰林院堂官、仍不時考課。
務令純熟。
副朕簡拔之意。
○谕禮部、朝廷轸念勞臣。
于其身後有谕祭之典。
及加谥立碑等項。
酬績勸忠、所關甚重。
必其生平、或行間着績或奉職勤勞。
乃堪承此恤典今凡牛錄章京、及拜他喇布勒哈番等官身故者。
輕加恩恤、一概谕祭。
于典制未合。
着詳議定例具奏。
○丁巳。
以靖南王下二等阿思哈尼哈番曾養性一等阿思哈尼哈番江元勳、為本藩左右梅勒章京。
三等阿達哈哈番張拱垣、拜他喇布勒哈番崔承科、易明、拖沙喇哈番馬九玉、為本藩甲喇章京。
拜他喇布勒哈番劉可禮、拖沙喇哈番徐有才、王蟒漢、牛錄章京徐文耀、為本藩護軍參領 ○吏部奏言、降級候補官員、或有人無缺。
或遇缺出、品級同、而降補之人、出身資格不同。
礙難遽補。
應俟人缺相當補用。
得上□日、官員初授、應照出身資格。
既經降處、着遇缺即補。
不必仍論出身資格 ○谕兵部、江南崇明等處平定。
屢經報捷。
交部議叙。
何以至今尚未議奏。
着察明作速議叙。
所屬人員奴仆諸物俱留。
至分取睿王家人牲畜财貨諸物、俱籍入官。
○和碩簡親王濟度等議覆、戶部左侍郎林起龍疏言、國家蓄養兵馬、貴有實濟。
豈容虛冒、贻誤地方。
應敕各該督撫按、嚴查隐占。
器械馬匹。
時加簡閱。
挑選精壯。
自十七年秋季為始。
令兵部請上□日、差滿洲官員、分往各方閱視。
永為定例。
每三年一次舉行。
營馬不許擅撥驿遞。
兵丁糧饷、按月支給。
毋許壓欠。
至綠旗兵馬、俱照經制額設。
若減去四十萬。
止留二十萬。
恐兵寡力單。
難以彈壓。
應仍舊制。
又稱民壯番快等役、原以捕盜。
近因節省工食、俱行裁減。
今腹裡州縣、請照舊添設。
但各處盜賊響馬、合夥行劫。
非番快等役、可以捕滅。
無庸議設。
仍應責成營将、分汛設防。
又稱經制千把等缺、俱應用本營百總、旗牌、哨長、隊長升補。
總督為封疆重臣。
将備以下武職。
應聽酌量人地、題請調補。
均應如議。
又稱将官親丁、不可禁革。
養馬糧料、亦應添給。
以後升任岩疆鎮将等官、随帶親丁赴任者、量準帶領開糧。
查定例、提督養馬十五匹、今準二十匹。
總兵養馬十二匹、今準十六匹。
副将養馬八匹、今準十二匹。
參将、遊擊養馬六匹。
今準參将養馬八匹遊擊養馬六匹。
皆給與錢糧。
令其足用。
得上□日、各地方綠旗兵丁、差滿洲大臣閱視。
該管将領、有修整器械嚴肅營伍善養兵者。
差去大臣、即行薦舉擢用。
其器械不整、營伍廢弛、以老弱充數、虛糜錢糧者。
糾參重處以示勸懲春秋二季操練兵丁事宜。
通饬各總督、提督、總兵官、實力舉行。
地方大夥劫盜。
着營兵捕拏。
其竄匿城市鄉村盜賊、仍設番快緝拏。
守備等官缺出。
各該總督、提督、選拔勇壯效力人員題補。
武職官有材能者、準總督、提督、視其人地相宜、題請調補。
○九卿、科、道、議奏逃人事例一、剌字逃人、私出境外、被地方官拏解者。
其經過州縣、未能查獲等官。
雖有拏解逃人之功、應加級升轉者不準題叙。
仍罰俸半年。
容留逃人歇宿店主、責四十闆。
一、責令各道員嚴行保甲。
每年兩次取州縣官甘結。
如所屬州縣官失察逃人、道員降一級留任。
降後、所屬地方、查解逃人至四十五名。
即複還原級。
一、出邊、或在盛京、與未到京之先逃走者。
與自京逃走者不同。
免剌。
仍鞭一百。
給原主。
如無主逃人、應入官者、免鞭剌。
一、陝西、湖廣、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所獲逃人着令遞解。
批文限定日期如經過地方官選差不慎。
鈕鎖不嚴、以緻脫逃。
查參革職違限者、該衙門察參。
一、畏罪潛遁。
或往屯過限、十日之内拏獲者。
止鞭一百。
過十日者、鞭剌從之 ○丙辰。
增設江西奉新、靖安、永豐、龍泉、萬安、永新、崇仁、東鄉、新城、南豐、泸溪、上饒、弋陽、貴溪、鉛山、興安、樂平、安義縣縣丞。
○增設督捕滿漢司務各一員。
○谕翰林院、自乙未科以後、所選翰林庶吉士令習清書。
俱期有禆實用。
恐其自謂已熟。
将向來所習、或緻遺忘。
朕今先加考試一次。
以後翰林院堂官、仍不時考課。
務令純熟。
副朕簡拔之意。
○谕禮部、朝廷轸念勞臣。
于其身後有谕祭之典。
及加谥立碑等項。
酬績勸忠、所關甚重。
必其生平、或行間着績或奉職勤勞。
乃堪承此恤典今凡牛錄章京、及拜他喇布勒哈番等官身故者。
輕加恩恤、一概谕祭。
于典制未合。
着詳議定例具奏。
○丁巳。
以靖南王下二等阿思哈尼哈番曾養性一等阿思哈尼哈番江元勳、為本藩左右梅勒章京。
三等阿達哈哈番張拱垣、拜他喇布勒哈番崔承科、易明、拖沙喇哈番馬九玉、為本藩甲喇章京。
拜他喇布勒哈番劉可禮、拖沙喇哈番徐有才、王蟒漢、牛錄章京徐文耀、為本藩護軍參領 ○吏部奏言、降級候補官員、或有人無缺。
或遇缺出、品級同、而降補之人、出身資格不同。
礙難遽補。
應俟人缺相當補用。
得上□日、官員初授、應照出身資格。
既經降處、着遇缺即補。
不必仍論出身資格 ○谕兵部、江南崇明等處平定。
屢經報捷。
交部議叙。
何以至今尚未議奏。
着察明作速議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