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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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懷德畏威開萬世無疆之曆。
下部知之。
○叙入關破流寇、及松山、錦州、山東、大淩河、朝鮮等處功。
升一等甲喇章京衮楚克古瑛、為三等梅勒章京。
加一等梅勒章京班第思哈布、一等甲喇章京察哈爾國巴喇習禮、察哈爾國戴青、牛錄章京祁塔特巴圖魯各半個前程。
授護軍參領達爾岱、半個牛錄章京。
○庚午。
陝西道監察禦史趙開心奏言、古來明目達總、敷求谠言、必朝夕接見。
谏臣盈庭。
天子咨詢。
百官獻納。
而後下無不達之隐、上無不善之施。
今立政之始、一事之得失。
一言之通塞。
關天下萬世之利害。
其中大綱大法、固須講求。
即細節隐情、尤須洞晰凡有奏疏不能盡陳封章不敢頻渎者祈時假召對、霁顔聽受一切用人行政應否行止、斟酌立斷。
史臣立書。
以成泰交盛事。
疏入。
是其言。
召對着候上□日行。
○癸酉。
調井陉道副使邱茂華、為河南按察使司副使兼布政使司參議、管左布政使事。
升都察院理事官吳景道、為河南布政使司參議、管右布政使事。
昌平道佥事孟良允、為河南布政使司參議兼按察使司佥事、管按察使事。
戶部郎中史延華、為河南按察使司佥事、分守河南道。
○甲戌。
河南巡撫羅繡錦、疏請叙錄标官蘇屏翰等。
得上□日、蘇屏翰等功次、所司查議。
明朝劄委太濫。
宜盡裁革。
今後督撫總兵标下委用各官、毋得給虛銜劄付。
必試驗真才。
及任事有效。
方許報部核實。
應給劄者、給劄應實授者、奏請實授。
○改刑部左侍郎孟喬芳、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總督陝西三邊軍務。
其保定巡撫王文奎仍留原任。
郝晉候另用。
○吏部議覆大學士剛林等疏凡翰林官、仍循舊制。
由内院補授。
從之 ○以太宗文皇帝第八女固倫公主。
下嫁科爾沁國土謝圖親王巴達禮子巴雅思護朗、是日、賜諸王群臣宴。
其所獻禮物。
頒賜親王、郡王、公主、有差。
○乙亥。
升翰林院侍讀學士管國子監祭酒事李若琳、為内翰林弘文院學士。
翰林院侍讀學士掌院事胡世安、為内翰林國史院學士。
編修高爾俨、為内翰林秘書院侍講學士。
○以楊熙為内秘書院侍讀。
○以故明侍講陳具慶、為内翰林弘文院侍讀。
侍講朱之俊、為内翰林秘書院侍讀。
○賜紮賴特部落莽色台吉、班第、巴延、緞、、銀器角弓等物有差 ○丙子。
升國子監助教武延祚、為山西按察使司佥事易州道。
授遼東舉人金柱、為山西按察使司佥事昌平道遼東生員盧震陽、為山西按察使司佥事雁平道。
成大業、為河南按察使司佥事驿傅道。
○授額爾格布什為三等甲喇章京。
以其勸噶爾瑪濟農來歸也。
○授中書科中書舍人姜金允、福建道試監察禦史。
馬兆煃、陝西道試監察禦史。
張濩四川道試監察禦史制敕房中書舍人吳贊元湖廣道試監察禦史行人司行人趙弘文、廣東道試監察禦史。
○戊寅。
升國子監司業薛所蘊為祭酒。
○庚辰。
兵部奏言三秦六鎮、遠處西陲。
且被寇之餘物力艱窘各鎮馬步兵月饷、須較他處、量從優厚從之。
○辛巳。
谕戶部前聽民人投充旗下為奴者原為貧民衣食開生路也。
誠恐困于饑寒、以緻為盜。
是以令各自便、不許迫脅今聞有滿洲威逼投充者。
又有愚民、惑于土賊奸細、分民屠民之言、辄爾輕信妄行投充者。
此等甚可憫恻。
前曾令戶部榜谕。
貧苦之民、無以為生。
願投充旗下者聽。
不願者勿得逼勒、以苦民人。
今京城内外人等雖已聞知、尚未明曉、不肯全信。
又距京三百裡外、耕種滿洲田地之處、莊頭及奴仆人等、将各州縣莊村之人、逼勒投充。
不願者即以言語恐吓。
威勢逼脅。
各色工匠、盡行搜索。
務令投充。
以緻民心不靖。
訛言繁興。
惟思逃竄。
此甚非安撫民生之至意也。
爾部再行曉谕京城内外滿洲人等。
凡恐吓民人、逼脅投充為奴者。
許令本人赴部告理。
或赴五城禦史。
及順天府衙門控訴。
轉送爾部。
治以迫脅之罪。
距京城三百裡内外莊頭人等、有逼勒投充為奴、及将工匠逼脅為奴者、道府州縣官審明、即将受逼之人釋放。
如有莊頭及奴仆人等、恃強不從者、該道即行拏。
解爾部。
蕃明定罪。
如有重罪、可轉申撫按題參。
請上□日定奪。
如此庶民人得以安生。
地方亦可甯谧。
爾部可速刊示。
通行曉谕。
○以谕戶部。
我國家荷天休命底定中原。
滿漢官民、俱為一家。
所以分給田廬、原欲資其生養彼此交利、貿易宜公。
今聞各處莊頭人等辄違法禁。
擅害鄉村勒價強買。
公行搶奪。
踰房垣。
毀倉廪攘其衣服赀财少不遂意即恃強鞭撻。
甚至有捏稱土賊、妄行誣告。
且狡猾市儈甘為義子豪仆種種不法肆行橫惡。
殊為可恨。
爾部遍行嚴查如有不遵法紀者俱行治罪傅谕各處撫按道府州縣各官。
不論滿洲、及滿洲家漢人、若有違法犯罪者、即拏送來京。
如滿洲恃強、不服拘拏、即識其姓名居址。
赴京控告。
便差人逮問。
若地方官不能稽查即屬庸懦溺職。
刑部官有所徇縱、即屬挾私誤公。
國法具在斷不輕饒。
但不許聽無據虛詞。
妄行具奏。
滿漢買賣人俱從公交易。
不許争鬥啟釁。
緻誤生理。
爾部可速刊示。
通行曉谕。
俾新舊兵民、各安生業。
共享太平。
○谕吏部。
近覽各官章奏本以爵位為榮、而故飾虛名、具疏控辭、有至再至三者。
此蹈故明舊習、甚無取焉。
今後若再如此、即罷斥不用。
如政務未當、宜明切敷奏。
指實入告。
自應聽納。
至老疾丁艱者、理合奏請。
該部仍循例行。
○賜宴科爾沁國土謝圖親王巴達禮等于驿館。
○授故明翰林院庶吉士成克鞏、胡統虞、為内翰林國史院檢讨。
張端、劉肇國、為内翰林弘文院檢讨。
高珩、羅憲汶、為内翰林秘書院檢讨。
○兵部請開武鄉試。
報可。
○河南巡撫羅繡錦疏言清化鎮委署同知史燦麟、同妻高氏拒賊。
俱遭□□參戮孟縣知縣王曰俞罵賊不屈而死。
請議恤典。
事下所司。
懷德畏威開萬世無疆之曆。
下部知之。
○叙入關破流寇、及松山、錦州、山東、大淩河、朝鮮等處功。
升一等甲喇章京衮楚克古瑛、為三等梅勒章京。
加一等梅勒章京班第思哈布、一等甲喇章京察哈爾國巴喇習禮、察哈爾國戴青、牛錄章京祁塔特巴圖魯各半個前程。
授護軍參領達爾岱、半個牛錄章京。
○庚午。
陝西道監察禦史趙開心奏言、古來明目達總、敷求谠言、必朝夕接見。
谏臣盈庭。
天子咨詢。
百官獻納。
而後下無不達之隐、上無不善之施。
今立政之始、一事之得失。
一言之通塞。
關天下萬世之利害。
其中大綱大法、固須講求。
即細節隐情、尤須洞晰凡有奏疏不能盡陳封章不敢頻渎者祈時假召對、霁顔聽受一切用人行政應否行止、斟酌立斷。
史臣立書。
以成泰交盛事。
疏入。
是其言。
召對着候上□日行。
○癸酉。
調井陉道副使邱茂華、為河南按察使司副使兼布政使司參議、管左布政使事。
升都察院理事官吳景道、為河南布政使司參議、管右布政使事。
昌平道佥事孟良允、為河南布政使司參議兼按察使司佥事、管按察使事。
戶部郎中史延華、為河南按察使司佥事、分守河南道。
○甲戌。
河南巡撫羅繡錦、疏請叙錄标官蘇屏翰等。
得上□日、蘇屏翰等功次、所司查議。
明朝劄委太濫。
宜盡裁革。
今後督撫總兵标下委用各官、毋得給虛銜劄付。
必試驗真才。
及任事有效。
方許報部核實。
應給劄者、給劄應實授者、奏請實授。
○改刑部左侍郎孟喬芳、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總督陝西三邊軍務。
其保定巡撫王文奎仍留原任。
郝晉候另用。
○吏部議覆大學士剛林等疏凡翰林官、仍循舊制。
由内院補授。
從之 ○以太宗文皇帝第八女固倫公主。
下嫁科爾沁國土謝圖親王巴達禮子巴雅思護朗、是日、賜諸王群臣宴。
其所獻禮物。
頒賜親王、郡王、公主、有差。
○乙亥。
升翰林院侍讀學士管國子監祭酒事李若琳、為内翰林弘文院學士。
翰林院侍讀學士掌院事胡世安、為内翰林國史院學士。
編修高爾俨、為内翰林秘書院侍講學士。
○以楊熙為内秘書院侍讀。
○以故明侍講陳具慶、為内翰林弘文院侍讀。
侍講朱之俊、為内翰林秘書院侍讀。
○賜紮賴特部落莽色台吉、班第、巴延、緞、、銀器角弓等物有差 ○丙子。
升國子監助教武延祚、為山西按察使司佥事易州道。
授遼東舉人金柱、為山西按察使司佥事昌平道遼東生員盧震陽、為山西按察使司佥事雁平道。
成大業、為河南按察使司佥事驿傅道。
○授額爾格布什為三等甲喇章京。
以其勸噶爾瑪濟農來歸也。
○授中書科中書舍人姜金允、福建道試監察禦史。
馬兆煃、陝西道試監察禦史。
張濩四川道試監察禦史制敕房中書舍人吳贊元湖廣道試監察禦史行人司行人趙弘文、廣東道試監察禦史。
○戊寅。
升國子監司業薛所蘊為祭酒。
○庚辰。
兵部奏言三秦六鎮、遠處西陲。
且被寇之餘物力艱窘各鎮馬步兵月饷、須較他處、量從優厚從之。
○辛巳。
谕戶部前聽民人投充旗下為奴者原為貧民衣食開生路也。
誠恐困于饑寒、以緻為盜。
是以令各自便、不許迫脅今聞有滿洲威逼投充者。
又有愚民、惑于土賊奸細、分民屠民之言、辄爾輕信妄行投充者。
此等甚可憫恻。
前曾令戶部榜谕。
貧苦之民、無以為生。
願投充旗下者聽。
不願者勿得逼勒、以苦民人。
今京城内外人等雖已聞知、尚未明曉、不肯全信。
又距京三百裡外、耕種滿洲田地之處、莊頭及奴仆人等、将各州縣莊村之人、逼勒投充。
不願者即以言語恐吓。
威勢逼脅。
各色工匠、盡行搜索。
務令投充。
以緻民心不靖。
訛言繁興。
惟思逃竄。
此甚非安撫民生之至意也。
爾部再行曉谕京城内外滿洲人等。
凡恐吓民人、逼脅投充為奴者。
許令本人赴部告理。
或赴五城禦史。
及順天府衙門控訴。
轉送爾部。
治以迫脅之罪。
距京城三百裡内外莊頭人等、有逼勒投充為奴、及将工匠逼脅為奴者、道府州縣官審明、即将受逼之人釋放。
如有莊頭及奴仆人等、恃強不從者、該道即行拏。
解爾部。
蕃明定罪。
如有重罪、可轉申撫按題參。
請上□日定奪。
如此庶民人得以安生。
地方亦可甯谧。
爾部可速刊示。
通行曉谕。
○以谕戶部。
我國家荷天休命底定中原。
滿漢官民、俱為一家。
所以分給田廬、原欲資其生養彼此交利、貿易宜公。
今聞各處莊頭人等辄違法禁。
擅害鄉村勒價強買。
公行搶奪。
踰房垣。
毀倉廪攘其衣服赀财少不遂意即恃強鞭撻。
甚至有捏稱土賊、妄行誣告。
且狡猾市儈甘為義子豪仆種種不法肆行橫惡。
殊為可恨。
爾部遍行嚴查如有不遵法紀者俱行治罪傅谕各處撫按道府州縣各官。
不論滿洲、及滿洲家漢人、若有違法犯罪者、即拏送來京。
如滿洲恃強、不服拘拏、即識其姓名居址。
赴京控告。
便差人逮問。
若地方官不能稽查即屬庸懦溺職。
刑部官有所徇縱、即屬挾私誤公。
國法具在斷不輕饒。
但不許聽無據虛詞。
妄行具奏。
滿漢買賣人俱從公交易。
不許争鬥啟釁。
緻誤生理。
爾部可速刊示。
通行曉谕。
俾新舊兵民、各安生業。
共享太平。
○谕吏部。
近覽各官章奏本以爵位為榮、而故飾虛名、具疏控辭、有至再至三者。
此蹈故明舊習、甚無取焉。
今後若再如此、即罷斥不用。
如政務未當、宜明切敷奏。
指實入告。
自應聽納。
至老疾丁艱者、理合奏請。
該部仍循例行。
○賜宴科爾沁國土謝圖親王巴達禮等于驿館。
○授故明翰林院庶吉士成克鞏、胡統虞、為内翰林國史院檢讨。
張端、劉肇國、為内翰林弘文院檢讨。
高珩、羅憲汶、為内翰林秘書院檢讨。
○兵部請開武鄉試。
報可。
○河南巡撫羅繡錦疏言清化鎮委署同知史燦麟、同妻高氏拒賊。
俱遭□□參戮孟縣知縣王曰俞罵賊不屈而死。
請議恤典。
事下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