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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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元年。
甲申。
十二月。
乙卯朔。
○丙辰。
河南巡撫羅繡錦奏言河南土寇。
叛亂已久。
狡猾性成。
前招降李際遇、将近兩月。
未見來歸以此類推。
降誠難信。
況中州南有明兵。
西臨流寇。
有報賊抵河南府立營者。
有報許定國高傑等兵馬俱臨河岸者。
有報張缙彥已受明直隸山西河南總督職者。
又有報淩駉結連土寇、以書招董學禮過河者。
種種情形。
以臣度之。
彼皆伺我軍所向以乘其隙耳。
如我軍南下。
則就中行其叵測。
如我軍西入。
則乘虛以犯河北。
二者必居一于此。
乞亟賜熟籌。
大軍南渡。
或将南岸沿河一帶土孽。
先行撲滅。
去其肘腋之患。
則河北可保無虞矣。
下所司速議。
○羅繡錦又奏。
懷慶鎮臣金玉和、抗敵死難。
得遺骸于柏鄉迤西地方。
請加優恤。
以慰忠魂。
得上□日。
金玉和盡忠報國。
應得恤典。
着兵部察例具奏。
○丁巳。
出故明府庫中财物。
給賞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将士。
及外藩蒙古官員。
○戊午。
辰刻。
日生左珥。
赤黃色 ○以王铎、伊成格、為吏部啟心郎。
王一品、為都察院理事官 ○己未。
順天巡按柳寅東疏言。
清察無主之地。
安置滿洲莊頭誠開創弘規。
第無主之地。
與有主之地。
犬牙相錯。
勢必與漢民雜處。
不惟今日履畝之難。
恐日後争端易生。
臣以為莫若先将州縣大小、定用地多寡。
使滿洲自占一方。
而後以察出無主地、與有主地互相兌換。
務使滿漢界限分明。
疆理各别。
而後可。
蓋滿人共聚一處。
阡陌在于斯。
廬舍在于斯。
耕作牧放、各相友助。
其便一也。
滿人漢人。
我疆我理。
無相侵奪。
争端不生其便二也。
裡役田賦。
各自承辦。
滿漢各官。
無相幹涉。
且亦無可委卸。
其便三也。
處分、當經界明。
漢民不緻竄避驚疑。
得以保業安生。
耕耘如故。
賦役不缺。
其便四也。
可仍者仍。
可換者換。
漢人樂。
從。
且其中有主者既歸并。
自不容無主者隐匿。
其便五也。
疏入。
下戶部詳議速覆。
○庚申。
保定巡撫王文奎疏言。
各府州縣。
蹈明季舊習。
優免太濫。
緻虧正額。
取盈攤派。
最為厲民。
宜嚴加禁革。
從之。
○真定巡按衛周允疏言。
巡行各處。
極目荒涼。
舊額錢糧。
尚難敷數。
況地畝荒蕪。
百姓流亡。
十居六七。
若照額責徵。
是令、見在之丁。
代逃亡者重出墾熟之田。
為荒蕪者包賠也。
臣以為欲清荒田。
法在丈量。
欲清亡丁。
法在編審。
果能徹底清楚。
則錢糧自有實數。
官吏無巧朦之弊。
百姓免代賠之累矣。
疏入。
下所司議。
○登萊巡撫陳錦奏報。
土寇秦尚行、王家忠、翟從谔等。
乘青州之變。
複聚衆作叛。
欲結連劉澤清。
共扶楊威稱帝。
勢甚猖獗。
三百裡之内。
人民俱遭蹂躏。
臣遣兵征巢□刀。
尚行、從谔、俱就擒伏法。
家忠逃至潮海。
亦為鄉民所殺。
臣以書招降楊威。
散其黨七千人。
威削發入山。
臣恐為後患。
複擒斬之。
傳首各處。
事下所司。
○平定山西固山額真葉臣等。
自軍中奏報招撫事宜。
言大軍道經直隸河南山西共平府九。
州二十七。
縣一百四十一。
各委署官吏安輯居民。
沿途招降故明翰林朱之俊、員外郎董直愚、主事胡全才、指揮李升、遊擊黑有德、及從賊故明兵部尚書張缙彥、知縣李若星、副将董學禮、康元勳、惠應召、參将、馬元、遊擊劉永等大軍既抵太原。
陝西漢中府阖郡紳士百姓。
俱獻書投降 ○遵化縣紳民奏言。
遵化乃近關要路。
請命巡撫宋權、仍自密雲還鎮遵化。
以資彈壓。
從之 ○壬戌。
定宮中喪制。
凡大喪。
宮中守制二十七個月。
不懸門符。
不張彩燈。
京以内諸王同。
惟官民不禁。
其妃喪、本宮及妃之子。
守制二十七個月。
餘妃之子。
不守制。
○順天巡撫宋權、奏薦故明禦史倫之楷。
進士杜立德等十一人。
下吏部知之 ○宋權又言。
在外文武職官。
擅離汛地。
出入京師甚非法紀。
宜行嚴禁從之 ○癸亥。
故明左都禦史曹思誠至京。
以疾亂歸允之。
賜貂裘一襲。
以示優禮。
并給與應得诰蔭 ○甲子。
喀爾喀部落土謝圖汗等。
各遣使貢馬。
宴赉如例。
○賜大學士馮铨、謝升、洪承疇等。
各黃金二十兩。
白金一千兩。
嵌寶金鐘盤二副螺钿盒二架。
玉壸一執。
吏部侍郎沈惟炳、戶部侍郎謝啟光、王公弼、禮部侍郎孫之獬、何瑞徵、兵部侍郎劉餘祐、金之俊、刑部侍郎黨崇雅、提橋、工部侍郎葉
甲申。
十二月。
乙卯朔。
○丙辰。
河南巡撫羅繡錦奏言河南土寇。
叛亂已久。
狡猾性成。
前招降李際遇、将近兩月。
未見來歸以此類推。
降誠難信。
況中州南有明兵。
西臨流寇。
有報賊抵河南府立營者。
有報許定國高傑等兵馬俱臨河岸者。
有報張缙彥已受明直隸山西河南總督職者。
又有報淩駉結連土寇、以書招董學禮過河者。
種種情形。
以臣度之。
彼皆伺我軍所向以乘其隙耳。
如我軍南下。
則就中行其叵測。
如我軍西入。
則乘虛以犯河北。
二者必居一于此。
乞亟賜熟籌。
大軍南渡。
或将南岸沿河一帶土孽。
先行撲滅。
去其肘腋之患。
則河北可保無虞矣。
下所司速議。
○羅繡錦又奏。
懷慶鎮臣金玉和、抗敵死難。
得遺骸于柏鄉迤西地方。
請加優恤。
以慰忠魂。
得上□日。
金玉和盡忠報國。
應得恤典。
着兵部察例具奏。
○丁巳。
出故明府庫中财物。
給賞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将士。
及外藩蒙古官員。
○戊午。
辰刻。
日生左珥。
赤黃色 ○以王铎、伊成格、為吏部啟心郎。
王一品、為都察院理事官 ○己未。
順天巡按柳寅東疏言。
清察無主之地。
安置滿洲莊頭誠開創弘規。
第無主之地。
與有主之地。
犬牙相錯。
勢必與漢民雜處。
不惟今日履畝之難。
恐日後争端易生。
臣以為莫若先将州縣大小、定用地多寡。
使滿洲自占一方。
而後以察出無主地、與有主地互相兌換。
務使滿漢界限分明。
疆理各别。
而後可。
蓋滿人共聚一處。
阡陌在于斯。
廬舍在于斯。
耕作牧放、各相友助。
其便一也。
滿人漢人。
我疆我理。
無相侵奪。
争端不生其便二也。
裡役田賦。
各自承辦。
滿漢各官。
無相幹涉。
且亦無可委卸。
其便三也。
處分、當經界明。
漢民不緻竄避驚疑。
得以保業安生。
耕耘如故。
賦役不缺。
其便四也。
可仍者仍。
可換者換。
漢人樂。
從。
且其中有主者既歸并。
自不容無主者隐匿。
其便五也。
疏入。
下戶部詳議速覆。
○庚申。
保定巡撫王文奎疏言。
各府州縣。
蹈明季舊習。
優免太濫。
緻虧正額。
取盈攤派。
最為厲民。
宜嚴加禁革。
從之。
○真定巡按衛周允疏言。
巡行各處。
極目荒涼。
舊額錢糧。
尚難敷數。
況地畝荒蕪。
百姓流亡。
十居六七。
若照額責徵。
是令、見在之丁。
代逃亡者重出墾熟之田。
為荒蕪者包賠也。
臣以為欲清荒田。
法在丈量。
欲清亡丁。
法在編審。
果能徹底清楚。
則錢糧自有實數。
官吏無巧朦之弊。
百姓免代賠之累矣。
疏入。
下所司議。
○登萊巡撫陳錦奏報。
土寇秦尚行、王家忠、翟從谔等。
乘青州之變。
複聚衆作叛。
欲結連劉澤清。
共扶楊威稱帝。
勢甚猖獗。
三百裡之内。
人民俱遭蹂躏。
臣遣兵征巢□刀。
尚行、從谔、俱就擒伏法。
家忠逃至潮海。
亦為鄉民所殺。
臣以書招降楊威。
散其黨七千人。
威削發入山。
臣恐為後患。
複擒斬之。
傳首各處。
事下所司。
○平定山西固山額真葉臣等。
自軍中奏報招撫事宜。
言大軍道經直隸河南山西共平府九。
州二十七。
縣一百四十一。
各委署官吏安輯居民。
沿途招降故明翰林朱之俊、員外郎董直愚、主事胡全才、指揮李升、遊擊黑有德、及從賊故明兵部尚書張缙彥、知縣李若星、副将董學禮、康元勳、惠應召、參将、馬元、遊擊劉永等大軍既抵太原。
陝西漢中府阖郡紳士百姓。
俱獻書投降 ○遵化縣紳民奏言。
遵化乃近關要路。
請命巡撫宋權、仍自密雲還鎮遵化。
以資彈壓。
從之 ○壬戌。
定宮中喪制。
凡大喪。
宮中守制二十七個月。
不懸門符。
不張彩燈。
京以内諸王同。
惟官民不禁。
其妃喪、本宮及妃之子。
守制二十七個月。
餘妃之子。
不守制。
○順天巡撫宋權、奏薦故明禦史倫之楷。
進士杜立德等十一人。
下吏部知之 ○宋權又言。
在外文武職官。
擅離汛地。
出入京師甚非法紀。
宜行嚴禁從之 ○癸亥。
故明左都禦史曹思誠至京。
以疾亂歸允之。
賜貂裘一襲。
以示優禮。
并給與應得诰蔭 ○甲子。
喀爾喀部落土謝圖汗等。
各遣使貢馬。
宴赉如例。
○賜大學士馮铨、謝升、洪承疇等。
各黃金二十兩。
白金一千兩。
嵌寶金鐘盤二副螺钿盒二架。
玉壸一執。
吏部侍郎沈惟炳、戶部侍郎謝啟光、王公弼、禮部侍郎孫之獬、何瑞徵、兵部侍郎劉餘祐、金之俊、刑部侍郎黨崇雅、提橋、工部侍郎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