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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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據各鎮。
江北之地、彼所必争。
請亟補鎮臣。
移駐曹單。
控扼淮徐。
啟入。
下所司确議。
○己亥兵部右侍郎金之俊、啟薦故明薊遼總督丁魁楚、陝西總督丁啟睿、陝西巡撫練國事、副都禦史房可壯、吏部員外郎左懋泰、河東守道郝絅等。
攝政和碩睿親王、令衛送來京錄用。
○戶科給事中郝傑、條陳四事。
一勸農桑以植根本。
一撫逃亡以實戶口。
一禁耗贖以除苛政。
一嚴奢侈以正風俗。
攝政和碩睿親王、以其言有裨新政。
令該部院即饬行。
○山東巡按朱朗鑅啟言、中外臣工。
皆以衣冠禮樂。
覃敷文教。
頃聞東省新補監司三人、俱關東舊臣。
若不加冠服以臨民。
恐人心驚駭。
誤以文德興教之官疑為統兵征戰之将、乞谕三臣。
各制本品紗帽、圓領、臨民理事。
攝政和碩睿親王谕、目下急巢 □刀逆賊。
兵務方殷。
衣冠禮樂、未遑制定。
近簡用各官、姑依明式。
速制本品冠服以便莅事其尋常出入、仍遵國家舊例。
○庚子。
中元節。
享太廟。
遣公塔瞻行禮。
○遣官祭福陵。
○以投誠甯遠兵備道韓昭宣、為山東布政使司參議兼按察使司佥事青州道。
進士王标極、為山東按察使司佥事濟南道。
李永昌、為山西按察使司佥事薊州道。
○大同總兵官姜鑲因王谕切責、内不自安至是具啟引罪求罷攝政和碩睿親王谕令洗心易慮管總兵官事如故倘仍前不悛越分幹預國有定法毋自取戾。
○設故明長陵以下十四陵司香内使各四人。
○辛醜上以中原平定免盛京滿洲漢人額輸糧草布疋。
○壬寅。
攝政和碩睿親王谕官吏軍民人等曰、嘗聞德惟善政。
政在養民。
養民之道必省刑罰薄稅斂。
然後風俗醇而民生遂。
自明季禍亂以來刀風日競闾閻細故、輕渎聽聞。
以越訴為等間。
以誣告為常事。
設機構訟。
敗俗傷财。
心竊痛之。
自今以往、嘉與維新。
凡五月初二日昧爽以前。
不拘在京在外、事無大小、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悉行宥免。
如違谕興訟者、即以所告之罪罪之。
官司受聽者、并治。
以後鬥毆婚田細事止就道府州縣官聽斷歸結。
重大事情方赴撫按告理在京仍投通狀。
聽通政司查實、轉送刑部問拟其五城禦史有例應受理送問者。
照舊送問。
非系機密重情不許入京越訴倘奸棍訟師、沿襲惡俗。
陷害良民。
定加等反坐。
以挽澆風。
至于前朝弊政、厲民最甚者。
莫如加派遼饷。
以緻民窮盜起而複加巢□刀饷。
再為各邊抽練。
而複加練饷。
惟此三饷。
數倍正供苦累小民。
剔脂刮髓。
遠者二十餘年近者十餘年。
天下嗷嗷。
朝不及夕。
更有召買糧科。
名為當官平市實則計畝加徵。
初議準作正糧既而不與銷算。
有時米價騰貴。
每石四五兩不等。
部議止給五分之一高下予奪惟賄是憑而交納衙門、又有奸人包攬猾胥抑勒明是三饷之外、重增一倍催科。
巧取殃民。
尤為秕政。
茲哀爾百姓困窮。
夙害未除。
痌瘝切體。
徼天之靈為爾下民請命。
自順治元年為始。
凡正額之外一切加派如遼饷巢□刀饷練饷及召買米豆、盡行蠲免。
各該撫按、即行所屬各道府州縣軍衛衙門大張榜示。
曉谕通知。
如有官吏朦胧混徵暗派者察實糾參。
必殺無赦。
倘縱容不舉。
即與同坐。
各巡按禦史、作速叱馭登途。
親自問民疾苦。
凡境内貪官污吏、加耗受赇等事。
朝聞夕奏。
毋得少稽。
若從前委理刑官查盤。
委府州縣訪惡。
純是科索紙贖。
搜取贓罰。
各為除害。
實屬害民。
今一切嚴行禁絕。
州縣倉庫錢糧、止許道府時時親核。
衙蠹豪惡、止許于告發時從重治罪總不容假公濟私。
朘民肥已。
有負朝廷惠養元元至意。
○又谕諸王及官民人等曰、凡我黎民。
無論新舊。
同屬朝廷赤子。
近聞有将歸順人民給與滿字背帖、徑充役使。
或給發資本令其貿易。
同于家人或擅發告示占據市行與民争利虧損國稅。
亂政壞法莫此為甚。
除已往姑不追究外。
自今傳谕以後、宜亟改正。
若仍怙勢不悛定置重典。
決不輕宥。
其新附軍民、力能自贍者宜各。
安本業。
不許投充勢要甘為奴仆。
如有奸棍土豪、自知積惡畏懼有司。
因而委曲鑽營。
結交權貴。
希圖掩飾前非。
仍欲肆志害民者。
定行加等重治。
如果鳏寡孤獨、無計自存。
許親赴順天府呈告、轉咨戶部啟聞。
○以錦州投誠副将高勳、為甯武總兵官。
○平定山東固山額真覺羅巴哈納、石廷柱言、前遣人招故明總督李化熙、已約期來見。
尚有王副将、趙旗鼓、懼罪不降。
攝政和碩睿親王、令兵部移咨招化熙、并王副将趙旗鼓降。
○癸卯。
左春坊左庶子李若琳、啟薦故明詞臣陳具慶、韓四維、林增志、高爾俨、張懸錫、成克鞏等。
攝政和碩睿親王令衛送來京錄用。
○禦用監太監吳添壽等、請照舊例遣内員徵收涿州、寶坻縣、皇莊錢糧。
攝政和碩睿親王谕、差官必緻擾民。
着歸并有司。
另項起解。
○順天督學禦史曹溶條陳三事一開支廪饩請仍明制。
在京者戶部支給。
在外者州縣官支給一赈助貧生。
兵燹之後士有菜色。
請廣新恩給以錢粟。
一優恤死節。
寇亂時臨難殒身者順天一學不下百人。
請沛浩蕩之恩用勵風化。
下所司亟議行 ○甲辰以内秘書院學士楊方興為兵部右侍郎兼都
江北之地、彼所必争。
請亟補鎮臣。
移駐曹單。
控扼淮徐。
啟入。
下所司确議。
○己亥兵部右侍郎金之俊、啟薦故明薊遼總督丁魁楚、陝西總督丁啟睿、陝西巡撫練國事、副都禦史房可壯、吏部員外郎左懋泰、河東守道郝絅等。
攝政和碩睿親王、令衛送來京錄用。
○戶科給事中郝傑、條陳四事。
一勸農桑以植根本。
一撫逃亡以實戶口。
一禁耗贖以除苛政。
一嚴奢侈以正風俗。
攝政和碩睿親王、以其言有裨新政。
令該部院即饬行。
○山東巡按朱朗鑅啟言、中外臣工。
皆以衣冠禮樂。
覃敷文教。
頃聞東省新補監司三人、俱關東舊臣。
若不加冠服以臨民。
恐人心驚駭。
誤以文德興教之官疑為統兵征戰之将、乞谕三臣。
各制本品紗帽、圓領、臨民理事。
攝政和碩睿親王谕、目下急巢 □刀逆賊。
兵務方殷。
衣冠禮樂、未遑制定。
近簡用各官、姑依明式。
速制本品冠服以便莅事其尋常出入、仍遵國家舊例。
○庚子。
中元節。
享太廟。
遣公塔瞻行禮。
○遣官祭福陵。
○以投誠甯遠兵備道韓昭宣、為山東布政使司參議兼按察使司佥事青州道。
進士王标極、為山東按察使司佥事濟南道。
李永昌、為山西按察使司佥事薊州道。
○大同總兵官姜鑲因王谕切責、内不自安至是具啟引罪求罷攝政和碩睿親王谕令洗心易慮管總兵官事如故倘仍前不悛越分幹預國有定法毋自取戾。
○設故明長陵以下十四陵司香内使各四人。
○辛醜上以中原平定免盛京滿洲漢人額輸糧草布疋。
○壬寅。
攝政和碩睿親王谕官吏軍民人等曰、嘗聞德惟善政。
政在養民。
養民之道必省刑罰薄稅斂。
然後風俗醇而民生遂。
自明季禍亂以來刀風日競闾閻細故、輕渎聽聞。
以越訴為等間。
以誣告為常事。
設機構訟。
敗俗傷财。
心竊痛之。
自今以往、嘉與維新。
凡五月初二日昧爽以前。
不拘在京在外、事無大小、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悉行宥免。
如違谕興訟者、即以所告之罪罪之。
官司受聽者、并治。
以後鬥毆婚田細事止就道府州縣官聽斷歸結。
重大事情方赴撫按告理在京仍投通狀。
聽通政司查實、轉送刑部問拟其五城禦史有例應受理送問者。
照舊送問。
非系機密重情不許入京越訴倘奸棍訟師、沿襲惡俗。
陷害良民。
定加等反坐。
以挽澆風。
至于前朝弊政、厲民最甚者。
莫如加派遼饷。
以緻民窮盜起而複加巢□刀饷。
再為各邊抽練。
而複加練饷。
惟此三饷。
數倍正供苦累小民。
剔脂刮髓。
遠者二十餘年近者十餘年。
天下嗷嗷。
朝不及夕。
更有召買糧科。
名為當官平市實則計畝加徵。
初議準作正糧既而不與銷算。
有時米價騰貴。
每石四五兩不等。
部議止給五分之一高下予奪惟賄是憑而交納衙門、又有奸人包攬猾胥抑勒明是三饷之外、重增一倍催科。
巧取殃民。
尤為秕政。
茲哀爾百姓困窮。
夙害未除。
痌瘝切體。
徼天之靈為爾下民請命。
自順治元年為始。
凡正額之外一切加派如遼饷巢□刀饷練饷及召買米豆、盡行蠲免。
各該撫按、即行所屬各道府州縣軍衛衙門大張榜示。
曉谕通知。
如有官吏朦胧混徵暗派者察實糾參。
必殺無赦。
倘縱容不舉。
即與同坐。
各巡按禦史、作速叱馭登途。
親自問民疾苦。
凡境内貪官污吏、加耗受赇等事。
朝聞夕奏。
毋得少稽。
若從前委理刑官查盤。
委府州縣訪惡。
純是科索紙贖。
搜取贓罰。
各為除害。
實屬害民。
今一切嚴行禁絕。
州縣倉庫錢糧、止許道府時時親核。
衙蠹豪惡、止許于告發時從重治罪總不容假公濟私。
朘民肥已。
有負朝廷惠養元元至意。
○又谕諸王及官民人等曰、凡我黎民。
無論新舊。
同屬朝廷赤子。
近聞有将歸順人民給與滿字背帖、徑充役使。
或給發資本令其貿易。
同于家人或擅發告示占據市行與民争利虧損國稅。
亂政壞法莫此為甚。
除已往姑不追究外。
自今傳谕以後、宜亟改正。
若仍怙勢不悛定置重典。
決不輕宥。
其新附軍民、力能自贍者宜各。
安本業。
不許投充勢要甘為奴仆。
如有奸棍土豪、自知積惡畏懼有司。
因而委曲鑽營。
結交權貴。
希圖掩飾前非。
仍欲肆志害民者。
定行加等重治。
如果鳏寡孤獨、無計自存。
許親赴順天府呈告、轉咨戶部啟聞。
○以錦州投誠副将高勳、為甯武總兵官。
○平定山東固山額真覺羅巴哈納、石廷柱言、前遣人招故明總督李化熙、已約期來見。
尚有王副将、趙旗鼓、懼罪不降。
攝政和碩睿親王、令兵部移咨招化熙、并王副将趙旗鼓降。
○癸卯。
左春坊左庶子李若琳、啟薦故明詞臣陳具慶、韓四維、林增志、高爾俨、張懸錫、成克鞏等。
攝政和碩睿親王令衛送來京錄用。
○禦用監太監吳添壽等、請照舊例遣内員徵收涿州、寶坻縣、皇莊錢糧。
攝政和碩睿親王谕、差官必緻擾民。
着歸并有司。
另項起解。
○順天督學禦史曹溶條陳三事一開支廪饩請仍明制。
在京者戶部支給。
在外者州縣官支給一赈助貧生。
兵燹之後士有菜色。
請廣新恩給以錢粟。
一優恤死節。
寇亂時臨難殒身者順天一學不下百人。
請沛浩蕩之恩用勵風化。
下所司亟議行 ○甲辰以内秘書院學士楊方興為兵部右侍郎兼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