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回 施智伯仗義謄詞簡勒先貪财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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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說何傑臣系部堂冬夏班司辦。

    時值七月下旬,故得與天來偕箸。

    是日,至西關入見硯弟,言:「近來京城有一新上谕頒行,系将朝廷律例變換一新。

    且有直隸奇聞,可偕足下到吾敝館一覽。

    」言罷,即攜他而回。

    行至第八甫,适遇天來在天和店首站立。

    (傑臣之計)傑臣一見大喜,三人攜手入店。

    施禮已畢,天來問傑臣曰:「敢請令友尊姓大名?」傑臣答曰:「施公智伯,新會縣人。

    吾今攜他敝館同覽上愉。

    不意為足下所留。

    未知有何見教?」天來曰:「久不會面,當叙一歡﹔邂逅相逢,正宜少敬。

    」遂喚廚子具酒款待。

    智伯欲行,卻被傑臣代為挽留,曰:「吾與公相交,無異與他相處。

    原屬知已,皆可以患難相扶,(突然說出患難二字,使其知有所求。

    )未嘗有些爾我。

    今日偶然相會,何防聚首談心?」(好個談心,竟然要他嘔出心血。

    ) 逾時,滿目杯盤。

    三人分賓主而坐,酒至半酣,傑臣問天來曰:「梁公近日形體臞瘠,面着愁容,不知何事為廑勞心?」天來歎曰:「我家七屍遭殺,八命含冤。

    一寸心人如燒如刺,豈但愁容滿面而已哉!」二人見說,相顧失色。

    傑臣佯作不知,訊其被害之由,天來始末盡說。

    更言雖有證人可據,恨無高手謄詞。

    言罷,不勝哀慘。

     智伯問曰:「既有證人,今在何處哉?」天來即喚張風近前。

    智伯問張風曰:「汝能在公庭實證乎?」張風曰:「能。

    」又複言:「如此莫大之案,隻恐他年刑證。

    汝果能不反所供乎?」張風又曰:「能。

    」智伯見他貌雖不揚,胸中卻有義氣可取。

    (以貌取人去之張風)慨然謂天來曰:「不嫌鄙見,當效犬馬之勞。

    」天來改憂作喜,撿出筆資一百兩,遞與智伯,智伯固辭。

    傑臣以目送之,智伯會意領下,酒闌言畢,二人辭别而行。

     行至太平門外,智伯将筆資轉遞傑臣。

    傑臣訝曰:「此公之物,于我何幹?」智伯曰:「公既不取,何故以目示吾?」傑臣曰:「當時不受,恐彼生疑。

    」智伯隻得單身回至天和店返之。

    天來泣曰:「先生不肯代謀,不特八命冤沉,我命亦難逃矣!」智伯曰:「不然。

    大丈夫一諾千金,何須此物?吾今決無爽約,足下休要生疑。

    」遂不顧而去。

    次日,寫就一詞,交天來曰:「宜将此詞讀熟背透,縣宰有問,可言出自心裁。

    慎匆說吾代筆。

    」天來謄過細覽一遍,即持此紙赴縣投遞。

    黃公閱之,其狀雲: 具禀人梁天來禀為虎豪疊噬抄殺七屍八命事。

    蚊悲蛀寡人,居住淩貴興叔姪肘下。

    惡聽堪輿,要蟻拆居,長伊風水。

    蟻念父置子不棄相拒成仇,屢被勢逼。

    破祖父天罡,斬伐長松樹木,建白虎照明堂,毀拆後牆,填塞魚池,擄掠花園,渡頭截殺,慘拷奪銀,鋤岡芋,割田禾,搶雪菊玉石花盤、花梨木椅、桌,種種欺噬,事事有據。

    蟻欲謄詞上控,因母所訓,貧富相懸,卵石不敵,隻得忍止。

    豈料惡十害不休,禍于戊甲年七月十八夜,知蟻母生辰,料知兄弟舊家報本,糾台強徒,統賊焚劫,煙殺七屍八命。

    蒙縣台驗明在案,有張風親見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