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教育的職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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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業的意義 當前,各哲學理論的争論焦點集中在探讨職業因素在教育中的适當地位和功能上。

    人們可能會懷疑這樣的論述,即它主張哲學基本概念的顯著差别體現在下面這個主要問題上&mdash&mdash哲學觀念的一般術語與職業教育的實際情況之間的距離。

    但是,教育中存在着勞動與閑暇、理論與實踐、身體與心靈、精神與世界等各種對立,審視這些對立所依據的理智預設,就可以發現,歸根到底,它們體現為職業教育與文化教育的對立。

    從傳統上看,自由文化一直與閑暇、純粹沉思的知識,以及不涉及積極地運動身體器官的精神活動等概念聯系在一起。

    近來,文化脫離了社會指導以及社會服務,更多地與個人的教養以及一定的意識狀态和态度的培養相關聯。

    一方面,它逃避了社會指導;另一方面,它緩和了對社會服務的需求。

     這些哲學上的二元論與職業教育問題的關系錯綜複雜,我們有必要對職業的意義作出全面的界定,以便不至于使人認為,聚焦于職業教育,不是純粹與金錢挂鈎,就是考慮實用。

    職業是對人生活動的指導,由于這些活動會産生結果,對其他人也是有益的,因而具有外在的可見的意義。

    職業生涯的反面,既不是閑暇,也不是文化。

    就個人而言,其反面是漫無目的、變化莫測和缺少經驗的累積;就社會而言,其反面是閑散浮誇和寄生于他人生活。

    作為一個具體的術語,職業意味着連續性,它不僅包含專業性和商業性的職業,也包含任何類型的藝術才能、專門的科學能力以及實際的公民權的發展,更不用說動手操作或從事獲利的事務了。

     我們不僅不能把職業的概念限定在直接生産有形商品的行業中,還應該避免這樣的觀點,即認為職業的分類是排他性的,每個人隻有一個職業。

    顯然,這種狹隘的專門化是難以成立的,沒有什麼比企圖教育人們隻執着于從事一種活動的做法更荒誕可笑的了。

    首先,每個人必定擁有各種職責,在每一個職責中,他都應該發揮明智的作用;其次,任何職業一旦與其他興趣相脫離,也就失去了它的意義,不過是終日忙忙碌碌而已。

    (1)沒有人純粹隻是一個藝術家而别無所能,如果他接近這種狀況,就是發展上有欠缺的人,是一個畸形的人。

    在人生的某個階段,他必定是家庭的一員;必定有朋友和同事;必定要麼自食其力,要麼被人養活。

    由此,他就有了職業生涯,也許是某個政治集團的成員,諸如此類。

    我們自然會挑選一個最能顯示他與衆不同的職責作為他的職業,而不會把他與别人共同的職責作為他的職業。

    然而,在考慮教育的職業時,我們不應該太拘泥于文辭,無視甚至實際上否定他的其他許多職責。

     (2)以藝術為職業不過是個人在各種不同的職業活動中着重把藝術專業化了,因而在人文意義上,他在這個職業中的效能完全取決于它與其他職務之間的關聯。

    如果個人的藝術造詣不隻是技術上的機巧,他就必須擁有經驗和生活。

    他不可能在自己的藝術中找到藝術活動的主題材料,這些主題材料必定是表達出他在其他關系中所遭受的痛苦和享受的快樂的東西&mdash&mdash而這又取決于他的興趣的敏銳和共鳴。

    藝術家的例子所說明的道理,對其他專門職業也适用。

    按照通常的習慣性原則,每種與衆不同的職業大多變得霸道和排他,隻專注于自己的專門方面。

    這樣做的代價是犧牲意義,偏重于技能或技法。

    所以,教育的職責是扼制而非促進這種趨向,從而使科學探索者不隻是科學家,教師不隻是教書匠,教士不隻是穿着教士服裝的人,以此類推。

     2.職業目标在教育中的地位 我們要謹記,職業具有多種多樣彼此關聯的内容,任何具體的職業都反映出錯綜複雜的背景。

    現在,我們就來探讨個人較為與衆不同的教育活動。

    (1)職業是唯一能夠平衡個體與衆不同的才能與他的社會服務之間關系的東西。

    發現一個人所适合的工作并使他有機會從事這個工作,這是開啟幸福之門的鑰匙。

    沒有什麼比尋覓人生真正的事業而未果,或發現某人漂泊不定或迫于環境而從事不感興趣的職業更為悲慘的了。

    合适的職業,無非是指一個人工作時以最低程度的摩擦而獲得最大限度的滿足,個人的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

    在同一個共同體的其他成員看來,如果這個人的這種行動合适,他們就可以享有所能提供的最優服務。

    比如,從純粹經濟學的角度看,人們都相信,奴隸勞動歸根到底是不經濟的,因而産生不必要的損耗,因為奴隸的精力沒有充足的刺激來引導;而且,由于他們被局限在規定的崗位上,其大量才能無法完全為共同體所用,在這個意義上,奴隸勞動是純粹的浪費。

    奴隸制清楚地表明了,如果個人沒有在他的工作中發現自我,那會發生什麼。

    當然,假如人們蔑視自己的職業,盡管懷有文化在本質上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平等的傳統理想,他也無法完全發現自我。

    柏拉圖主張(見第108頁),教育的職責在于發現每個人适合做的事,訓練他精通自己的長處,因為這種個人發展以最和諧的方式滿足社會需求。

    由此,柏拉圖提出了教育哲學的基本原則。

    柏拉圖的錯誤不在于其定性的原則,而在于他對社會所需的職業範圍的理解有很大的局限性;正是這種局限性,使他一葉障目,沒有注意不同個體的才能有無限多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