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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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決囚等第 凡獄囚鞫問明白追勘完備徒流以下從各府州縣決配至死罪者在内聽監察禦史在外聽提刑按察司審録無寃依律議拟轉逹刑部定拟奏聞回報直隸去處從刑部委官與監察禦史在外去處從布政司委官與按察司官公同審決 若犯人反異家屬稱寃即便推鞫事果違枉同将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 其審録無寃故延不決者杖六十若明稱寃抑不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論 檢驗屍傷不以實 凡檢驗屍傷若牒到托故不即檢驗緻令屍變及不親臨監視轉委吏卒若初複檢官吏相見符同屍狀及不為用心檢驗移易輕重增減屍傷不實定執緻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檢驗不實符同屍狀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減者以失出入人罪論 若受财故檢驗不以實者以故出入人罪論?重者計?以枉法各從重論 決罰不如法 凡官司決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緻死者杖一百均徵埋葬銀一十兩行杖之人各減一等其行杖之人若決不及膚者依驗所決之數抵罪并坐罪所由若受财者計?以枉法從重論 若監臨之官因公事於人虛怯去處非法毆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毆人至折傷以上者減凡鬪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銀一十兩其聽使下手之人各減一等并罪坐所由 若於人臀腿受刑去處依法決打邂逅緻死及自盡者各勿論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者所部屬官等不得辄便推問皆須申覆上司區處若犯死罪收管聽侯回報所掌印信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長官違者笞四十 斷罪引律令 凡斷罪皆須具引律令違者笞三十若數事共條止引所犯罪者聽 其特旨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辄引比緻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獄囚取服辯 凡獄囚徒流死罪各喚囚及其家屬具告所斷罪名仍取囚服辯文狀若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為詳審違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屬在三百裡之外止取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屬罪名之限 赦前斷罪不當 凡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者當改正從輕處重為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貼斷若官吏故出入者雖會赦并不原宥 聞有恩赦而故犯 凡聞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雖會赦并不原宥 若官司聞知有恩赦而故論決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徒囚不應役 凡鹽塲鐵冶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貼役者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滿監守之人故縱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月日抵數徒役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計?以枉法從重論仍拘徒囚依律論罪貼役 婦人犯罪 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隣裡保管随衙聽候不許一槩監禁違者笞四十 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栲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産後一百日栲決若未産而栲決因而堕胎者官吏減凡鬬傷罪三等緻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産限未滿而栲決者減一等 若犯死罪聽令穩婆入禁看視亦聽産後百日乃行刑未産而決者杖八十産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其過限不決者杖六十失者各減三等 死囚複奏待報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辄處決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及過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若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杖八十 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強盜者雖決不待時若於禁刑日而決者笞四十 斷罪不當 凡斷罪應決配而收贖應收贖而決配各依出入人罪減故失一等 若應絞而斬應斬而絞者杖六十失者減三等其已處決訖别加殘毀死屍者笞五十 若反逆緣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流罪故失論 吏典代寫招草 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草增減情節緻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識字許令不幹礙之人代寫 明會典卷一百四十二